法庭文字直播台
43.6K subscribers
7 photos
4.76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2/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0個月

25項控罪詳情按此

昨天審訊詳情按此

--------------------------
10:05】開庭。控方第二證人基督徒警員 14798 劉澤堅 繼續作供。詳情見以下連結:
https://telegra.ph/25-審訊內容-07-13


🔴16:26】休庭,被告繼續還押,審訊明早10:00繼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6/5)

上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10:15開庭

到D2辯方案情,D2不會出庭作供,會傳召辯方證人,D2的健身朋友,辯方主問完成,控方盤問中。

12:45休庭,14:30再訊

================
7/8/2021 後補資料

10:09 開庭

傳召D2的辯方證人DW2 林先生

辯方主問
林先生有香港大學心理學士學位,亦有中文大學碩士學位,現任職徒手健身教練。2017年成立健身團隊,2018年開設訓練班,有在Facebook開設專頁。

林先生與D2係中學同學,認識超過10年,有聯絡,2015年開始玩徒手健身,被告亦有玩,2018年搞訓練班,揾D2做教練,2019年11月被告因要上運動課程,無教班。

案發之後有和D2聯絡,知道被告受傷,在2020年6月做手術,佢詢問有關點做康復運動嘅意見,因為佢受傷,無一齊訓練,知道被告有做運動,係籃球隊隊員,跆拳道香港隊成員,係大學空手道校隊成員。

2019年11月11日晚,林先生和D2在田心公園練習背肌想約12號晚20:00到北區公園練習,嗰度有雙槓設施,可以練習胸肌,田心公園無雙槓,一般係決定訓練咩部位,先去搵設施,無詳細訓練內容,因為要考慮當時嘅場地,和自己嘅狀態,例如、如果有傷患會減少或避免做某些動作。

林先生在2019年11月12日晚遲到,20:00在家食完飯先出門口,約20:30去到北區公園,無通知D2會遲到,因為一般來講,徒手健身係可以自己進行,一齊練係因為精神上互相支持,習慣如果有人遲到會自己練住等。林先生出門時着T恤,帶手錶、銀包、電話,20:00在粉嶺中心出發,行去北區公園,經過名都中,沿新運路直行,沿途冇留意有人群聚集,冇堵路或者縱火,聽唔到有人叫囂嗌口號,唔見有警察或警車。

20:30去到見到D2,佢着深色T恤,短褲,波鞋,戴常用嘅深色頭巾,白色手套,佢到時佢做緊胸肌練習,用雙槓做,做咗一半。

點解要戴頭巾?因為做街頭健身,有時會好大風,頭髮會拮眼,女仔會圈起氣頭,髮男仔用頭套。點解要戴手套?因為雙手長期揸住單槓旋轉會起水泡,帶戴套可以減少磨擦,頭套手套冇乜特定款式,林先生唔戴頭套係個人習慣。除咗D2,亦有其他人戴頭套,辯方呈上多張相片證明。

雖然唔帶手套嘅手感比較好,但林先生有戴手套,因為會起枕或磨皮,其他人都有用手套,又呈上相片,D2教班就會戴正式嘅舉重手套,自己練習就帶勞工手套,練習得密手套好快會磨損,舉重手套要買$200,為咗慳錢,訓練時會用便宜勞工手套,又可以反轉戴。D2當晚用嘅勞工手套,有穿窿情況。

11:10~11:27 休庭

睇P33 #37相,係D2當晚到戴嘅頭巾,與當晚戴嘅勞工手套同款,唔肯定係嗰隻,因為當晚嘅情況唔大記得,但穿窿位置相似。呈上另一批相片,係林先生本人和戴住手套嘅情況,相片在2021年6月19日拍攝,手套用咗大約兩個星期,手掌心部份已經開始穿窿。

當晚20:30到達,與D2一齊練習,流程分為三個部份:(1) 熱身,做啲簡單動作;(2) 做四至六個動作為一個圈,每個動作有特定次數和時間,會重複四至六個圈,中間有休息時間;(3) cool down 做拉筋動作,放鬆work out用過嘅肌肉;當晚佢到時D2做緊第三個圈,等佢做完,林先生加入一齊做,D2做第四個圈等於林先生第一個圈,呈上另一批相片,展示不同的運動動作。

D2 大約在九點完成六個圈,佢想加操背肌,嗰度有馬騮架可以做人體上升,林先生因為仲要做多三個圈,維翰路公園無雙槓,覺得有啲夜,林先生冇去,留在北區公園,D2自己去咗維翰路公園。當佢離開時冇印象拎嘢,有戴頭巾在頭上,有戴手套在手,林先生大概在21:30離開,冇留意公園有特別事,冇人叫囂嗌口號,經過單車徑轉左入新運路,行去名都中心新運中心,約22:00返到屋企,途中冇人群聚集,冇人堵路縱火,無人叫囂嗌口號。

事發之前有經過北區公園去維翰路花園,有10多次,路程約行10分鐘,急步慢跑可以5分鐘,D3當晚係慢跑離開,林先生描述去維翰路花園的路線,並在地圖上畫出,呈堂為辯方證物D10,再呈上林先生沿着該路線拍攝的相片。

林先生在案發同晚唔知D2被捕,係在第二朝在WhatsApp群組先知道。

12:15~12:30 休庭

D1 & D3 律師無盤問

控方盤問

重複主問時所講,當晚去北區公園會經過新運路交界,冇留意到有市民聚集,見唔到有聚集,見唔到有人叫囂或堵路,因為時間太耐,唔記得聽唔聽到車聲。

2030去到北區公園,食完飯半個鐘頭,未做熱身就做運動?證人回答,正確來講,我係做埋熱身先join佢第四個圈。

你同被告練習,係專注身體嘅大肌肉,係咪要時間比肌肉休息,證人回答,視乎訓練強度是否需要休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10位被告(20-52)
D1:鄧 D6:蔡
D2:鄭 D7:程
D3:施 D8:鍾
D4:鄭 D9:江
D5:陳 D10:劉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10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押後申請法援
A6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全部被告申請法援,等候法援,控方不反對

保釋事宜:
。A1A2宵禁由0000改為0100開始
。A9豁免今天報到

押後至2021年9月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盡量唔好聽完一單就走,下一個手足都係手足!)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20200630旺角

梁(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 (1) (2) 條

案情:
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現呈上2封求情信,分別由他的姐姐及僱主撰寫,都對被告有正面看法。報告建議被告進入勞教中心,辯方了解到控罪的判刑限制及嚴重性,希望法庭能接納報告建議。
裁判官考慮到本案事發經過,懲教署報告及求情信,決定判處勞教中心。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李(50)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①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雙方未有共識,辯方申請押後與控方進行答辯商討,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 2021年8月31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盡量唔好聽完一單就走,下一個手足都係手足!)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5黃大仙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劉(21)

控罪:
1) 暴動
劉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沙田坳道與睦鄰街交界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彈藥
劉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警署搜查室內管有彈藥,即投擲後的手抛式催淚彈殼及催淚彈發射後的分離彈頭。

--------------------------
辯方申請押後,待法援審批,被告已申請法援


押後至2021年9月7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1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

14:35 開庭

D7
法庭確認D7切換律師,並委任D6辯方律師團隊代表,法援署已批准;無需重召任何證人作供、無需進一步押後以處理被告指示。
D7選擇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8
選擇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9
選擇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

📝林官對結案陳詞有以下要求:

1.
關係控罪一暴動,控方需要清楚表明所指的暴動是在什麼時間、地點發生,列明暴動範圍、持續時間及結束時間。控方應從影像及口供等說明暴動是否持續及何時結束,如當警察衝前和下車追捕時是否等於暴動已結束。

2.
關於各被告有否參與暴動,控方需針對個別被告參與的證據作陳述(如身處地方、是否預備離開、逃跑、證人觀察到的動作、手持物品等)。控方亦應就「衣著」及「裝備」作出定義,如何去歸納頭盔及手袖屬衣著還是裝備。

3.
辯方陳述書需明確指出是否同意有暴動,及其發生時間及地點。如不是暴動,是否非法集結;若認為不是暴動及非法集結,又會是什麼情況。

4.
如控辯雙方會引述片段或截圖,需清楚寫下是哪片段或截圖及其時間以便法庭參考有關證物。

5.
要求有陳述詞總結,在開首或結尾均可 。
(林官:「如果頭尾都無總結,就要求你當庭寫返出嚟」)

6.
關於另一控罪攻擊性武器,控罪詳情指意圖作任何非法用途,但控方需表明工具所作的非法用途;若要求法庭作出推論,控方則需提供證人、環境證供或間接證供以作參考。因案中涉及的工具均有其合法用途,儘管法例上指「任何非法用途」,不代表控方舉證並不用為用途說明。

📌案件管理

控方將於8月6日或之前呈交結案陳詞,
而辯方則會於8月20日或之前呈交結案陳詞。

如有回應,控方會於8月26日前提交書面回覆;辯方再於8月31日前作書面回覆。

案件押後至9月4日(星期六)早上9:30作最後陳述,若當日上午未能完成陳陳述,則於9月9日繼續。

📌更改擔保條件

辯方聯合申請為各被告人取消宵禁及禁足令,控方不反對。

法官批准這兩項申請,並確認各被告由審訊開始直到判決日子亦無須報到,各被告人續以其他條件保䆁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1208將軍澳

施/ 理大廚房佬 (39) 🛑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A停車場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繼續沒有律師代表,選擇自辯。

‼️認罪‼️

法庭要求索取背景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另就九龍城案件所取兩分精神科報告;重申所有判刑選擇都會考慮。

案件押後至7月27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旁聽人士報料💛

- - - - -
大概案情:當晚到尚十悼念周梓樂,期間把雜物放在地上並沒有聽從警方勸喻收拾地上物品,一度情緒激動指罵警員,最終以涉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捕。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9長沙灣

D1:潘/ Ms Pun (27)
D2:李 (32)

控罪:
(1)D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D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3)D1刑事損壞
(4)D1刑事損壞
(5)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7)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1)-(2)D1被控於2020年3月9日,在九龍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和女子何華,因而對上述二人造成身體傷害。
(3)-(4)D1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女子楊美容的一條長褲和屬於女子羅群的一對高跟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5)-(7)D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王西萍、女子何華和男子關〇〇,因而對上述三人造成身體傷害。

D1今日未有到庭出席聆訊,其律師亦缺席。法庭向D1發出拘捕令。

D2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5000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
。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6星期至8月2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 - - - -
*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為深水埗區議員劉家衡辦事處地址
*D1為劉家衡太太
*D2為劉家衡秘書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天水圍

李 (21)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嘉湖山莊麗湖居10座外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扳手及一支噴漆。

‼️認罪‼️

法庭認為今次案情嚴重,雖然辯方律師說服法庭接受感化令, 但法庭暫時只會考慮勞教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8月3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及背景報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審訊(6/5)

下午進度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14:45 開庭

辯方證人DW2 林先生繼續作供,估唔到控方仲未問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七樓五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7/8/2021 後補資料

控方繼續盤問DW2 林先生

主控提出質疑,在北區公園已經有一個馬騮架,被告唔使去維翰路公園用馬騮架練背肌。DW2唔知北區公園有馬騮架,亦唔知被告知唔知。由2016年去北區公園,都冇睇其他設施,每次去百福或者嘉福,冇去睇其他設施,因為已經夠用。

主控再質疑馬騮架的用法,當然畀DW2 KO。

在質疑被告在證人的相冊中只出現過一次,證人再數多幾張。

質疑被告頭髮短,唔需要帶頭箍,而且當晚帶的是頭巾不是頭箍。

跟住花咗好多時間質疑點解要帶手套,點樣手額雙槓,點樣磨蝕手套不同位置,點解證人有時戴手套,有時又唔戴手套;DW1 表示雙手係咪容易起枕或者磨皮係好個人,每個人嘅皮膚或技巧都唔同,會影響個人戴唔戴手套,證人比較少起枕和甩皮。

點解案發當晚唔約去嘉福公園,因為嗰度夜晚比較多曱甴、污糟,多數相片顯示都係嘉福公園,而唔係北區公園,因為相片多數係訓練班,嘉福公園有瓦遮頭,天雨不受影響適合教班,嗰度仲有一度牆,適合做倒立,北區公園無牆。

主控重複咗好多關於頭巾用途、手套磨損、運動姿勢技巧等問題,都不能成功挑戰DW2的證供,亦不是重點,因此省略。

16:00 裁判官表示要親自去醫院簽手令,因此提早休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 [2/2]

👤車(17) #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雪廠街10號新顯利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盤問摘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823
裁判官感謝辯方協助,主動以65b處理證人證供、迅速且完整地完成書面陳詞,加快了法庭的審訊效率。

重點陳詞
📎爭議點:證物鏈
📌證物處理會否出錯
PW3 8259🐶當晚有39名被捕人士,PW3一共需處理超過700多項證物。在庭上承認有機會混亂導致出錯,卻毋庸置疑地表示本案不會出錯。
辯方質疑PW3如何獨立地確定不會處理出錯?其中包括本案。

📌遺失證物事件
PW3在處理同日 #0908銅鑼灣 案件中,把該案D2, D3的證物弄不見。在本案庭上解釋,唯一可能便是在裝入證物袋前,已歸還被告人,但沒有記錄。
辯方認為這只是PW3推測出來的唯一可能性,證物不翼而飛,不知道確實去向,可見事件嚴重。認為在處理同一系列證物(包括本案)PW3都有機會出錯。

📌拍照日期有出錯
PW3在供詞Pol.154及控方主問中表示,於9月10日為證物拍照,惟在盤問期間看到相簿後,才更改說法變成9月11日。
辯方質疑PW3前言不對後語、轉移立場,根本不能肯定確實日期。從這件事可見PW3處理手法不當,整體證供亦有機會不可靠。

📌承認跟隨控方立場改變證供
PW3到TSD交收雷射筆時的表格(D1,D2),其日期與最初的證供及Pol.154不相符。口供表示1月22日取回D2,惟真實記錄顯示為2月7日。PW3由始至終表達錯的日子,直至控方確認2月7日是正確,才承認真實日子。在辯方追問下,PW3承認自己跟隨控方立場而轉變說法。
辯方認為PW3不可靠。他因應控方立場來確立自己證供的立場,批評其態度直接影響證供可靠性,難以安心接納其為證物鏈的作供。

📌 「私人櫃桶」變「大櫃」
另外,PW3把Pol.154中描述的「私人櫃桶」,在庭上變為「大櫃」。兩者在中文來說明顯不同。

PW4 #盧永楷 專家證人的證供最多只能確立交收表格的SAS reference number制度。

辯方認為PW3實情是不記得存放地點,證供令人隱憂,不單止是取回證物的日期,PW3整體上的處理手法也不可靠。此外,證物長時間沒有放在證物房,亦沒有安放在防干擾證物袋,更不能排除會議室有後備鎖匙。
零碎事件有累積效果,可見不能安心接納其證供穩妥性,辯方認為法庭不應該放任何比重到PW3的證供。

📎爭議點:犯罪意圖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有拿過雷射筆出來,或曾經使用過。
PW1庭上承認圍堵的60名男女,也不一定用過雷射筆,或參與非法集結。拘捕警員PW2亦不知道被告在拘捕前的言行。
即使被告身上存有俗稱的「示威者裝束」物品,但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是暴力示威者。單靠衣着裝束,並沒有足夠事實基礎去判斷其犯罪意圖。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8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按:手足祝你放榜順利,律師團隊辛苦哂啦!一齊加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郭 (18) ⚪️留院中
D2:陳 (24)
D3:* (15)

法律代表:
D1: 何謝韋律師事務所代表
D2: #宗銘誠大律師
D3: #王天大律師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另案D1:何 (17)、D2:歐 (19)、D3:* (15)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律政司代表: #吳加悅 高級檢控官

‼️未開庭但想提返進庭前需要安檢‼️

1016 廣播 1027 開庭

控方匯報:D1於7月5被警方拘捕,之後可擔保外出。後來因身體不適,而到荃灣一間醫院留醫。昨日(13日)警方到醫院正式落案起訴並取消其擔保,現又警方擔保。D1代表律師通知控方今早有機會出院,下午或能到庭。

控方要求今天無需答辯。

1029 宣讀控罪

1031 由於與另案屬同一調查,故申請押後本案至9月1日1430。兩案有直接關係。現有重要證供出現,唯案件仍在調查中,詳細資料暫未能透露。控方開始就反對保釋陳詞。

1033 有人篤灰

1052 D2不反對押後、有保釋申請

1058 D3不反對押後、有保釋申請
及作出投訴:被告人不止一次被警方利誘下作供

1112 二人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9月1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與 另一光城者案 一同提堂再訊,期間還押‼️

而D1部份押後至7月1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或可出院時需立即帶上法庭,期間交由警方看管。

- - - - -
按:唔好質疑狗喺狗方面嘅能力
有時狗得幾狼死下
就好似明明警訊啲騙案播咗咁多年都萬變不離其宗
但人類總是...
總之,切忌自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5/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控方表示昨日已向法庭呈交MFI(Marked For Identifications)文件(即截圖ssssss)及PW63潘嘉俊博士的專家報告中文譯本(P93A)。

控方指出需要更改MFI(8),包括增補片段從互聯網下載的時數及片段P83,並呈遞經修訂的證物列表(P22)。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A1-9、11-12、14-15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A10、13選擇不作供及傳召兩位證人。

A3呈遞一份同意案情(D3-1);A6呈遞一份案發當日的天氣紀錄(D6-1);A12呈遞一段美國之聲錄影片段(D12-1)。


傳召A10辯方證人 梁小姐
A10前同事
現為放射技師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主問

(已省去相關背景)

證人在香港或其他國家/地區沒有刑事紀錄

A10於2018年入職公司,當時為註冊護士,於2021年4月離職。證人跟A10共事了3年,每星期最少三日。證人形容A10為人負責任、冷靜、有耐性,其表示去診所做檢查的病人的情緒都很容易有波動,A10可以有效地跟他們溝通、讓他們冷靜,A10跟診所內的其他人關係好。證人表示不曾見過A10發脾氣、施行言語/行為暴力。

證人指出診所內會有前台、文職、工友、高層及醫生幾種人,他們均需要輪流到分別在旺角雅蘭中心、彌敦道及皇后大東中的五間診所上班。

📌展示公司更表(D10-5)
A10於2019年7月29日需於上環上班,同月27日則需在雅蘭中心上班。診所星期日休息。

證人表示上班時需戴手套。

📌展示聖約翰救傷隊的指引(D10-6)
證人指出指引裡表明急救之應配戴即棄手套,不然普通手套或膠袋亦可

📌展示聖約翰救傷隊網頁版面(D10-7)
網頁展示”Size 9 super touch Topaz Gloves”手套購物版面

辯方呈遞一隻手套(D10-8)及購物單據(D10-8A)

📌展示D10-1截圖
證人表示圖中A10配戴的手套與辯方方才呈遞的手套相似

證人指出工作期間需要處理醫療廢料

📌展示香港環境保護署有關處理醫療廢料的指引(D10-10)

📌展示一封由醫療廢料處理商傳送予診所的郵件(PD10)
箇中提及有關醫療廢料的處理指引,箇中提及需要用繩子/索帶協助處理廢料

📌展示相片(D10-12)
可見有一個紅色供以處理醫療廢料的膠袋,被一條白色繩子以鵝頸結綁住

📌展示P49相片冊的(D10-5)
可見有兩包白色索帶

證人指出公司使用的索帶約20釐米長,圖中索帶的顏色及長度與公司所用的相似。

證人指出五間診所會分享物資(如心電圖貼紙、生理鹽水、即棄紙內褲、索帶等),每日1500診所都會有人負責運送物資去其他診所,不然其他職員會在其他時間協助。證人指出所用的索帶很輕。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盤問

證人指出若要接觸傷口的話,就一定要戴手套。控方問及是否接觸沒有體液的傷口則不用戴手套,證人指出習慣接觸病人就會戴,但行街/平常則不會戴。

證人指出診所會提供一盒一百隻的手套,與D10-8不同,診所曾經試過缺貨(手套),此時便需要從其他診所拿取。

控方指出案發當日是星期日,A10不用上班,而A10當日攜帶的手套並不是由診所提供,證人同意。

控方指出醫療廢料、醫療廢料膠帶只會在診所出現,所以,當日A10攜帶的索帶不是用以運送予其他診所,證人同意。

📌展示更表

A10於2019年7月27日在雅蘭中心上班,兩人在同一樓層上班。證人表示當日並沒有機會A10是否需要協助診所運送索帶。

📌展示兩包索帶(P10-7)
兩包索帶長度不一,其中一包已經開封,數量明顯比另一包少。證人指出運送索帶的話多會一整包運送,但都會有將已開封的索帶分享使用的狀況出現。證人指出已開封的索帶與診所使用的相似。

控方指出兩包索帶中較短的一包都有三十厘米長,另一包約三十五厘米長。證人指出兩包索帶與診所用的顏色相似。

📌展示更表
控方表示2019年7月29日在上環診所上班的有數位工作人員,最早上班(0830)的不是A10。控方質疑就算要運送索帶,也應由最早上班的負責,證人表示不清楚。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覆問

證人指出案發翌日最早在上環上班的同事並不是護士。

📌播放Youtube下載片段(D7-1)
證人指出工作時需要雙手戴上手套

證人指出索帶乃非無菌性物品,因而開封之後仍可以運送予其他診所使用。

法庭(由見到手套嗰一刻開始就已經)關注手套(D10-8)有一面的物料並不能防水,問證人「啲血爸靶聲咁流呢(防唔防到水)」,證人表示不能。

-證人作供完畢-

辯方呈上一份醫學報告,控方質疑其與案相關性。

2020年5月向醫院索取的醫療報告,辯方指出同意案情中提及案發翌日0239警方應A10的要求送其到瑪嘉烈醫院接受治療,同日0520警方押解A10返回警署。

A10當時表示背部、腰部及眼睛周圍出現紅斑,感到痛楚,醫療報告中指出A10的上背及下背有紅斑、左手有瘀傷和擦傷,並有其他傷勢。

辯方指出醫療報告可以讓法庭進一步了解A10得身體狀況。

#練錦鴻法官 批准醫療報告呈堂,為D10-13、中文譯本為D10-13A。

-A10辯方案情完結-

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兩位辯方證人均需明日下午方能到庭,如法庭堅持要是日傳召兩人的話,辯方則不能傳召兩人出庭。

辯方表示經聯絡後,兩位證人今天均不能到庭。

休庭,明日100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122高等法院 #裁決

👵 王婆婆(64)

控罪:普通襲擊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控罪詳情指王婆婆於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襲擊女保安胡婉鴻。

*王婆婆沒有律師代表
———————————

速報:罪成,即時監禁 1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8/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D1至D11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此post內容:
PW5 PC6194 盧勁文(音)作供,D4-10代表律師完成盤問。

👁‍🗨D4代表律師繼續盤問:
展示P5A 相簿,昨日PW5提到比對D4主要以深色無花紋背囊為依據。在17號相片C82鏡頭中,從中標記了D3, D4, D7, D9及10.

🎞P11 四格黨鐵cctv 22:54:02-22:54:12
PW5指認D4 (AP10), 畫面見到後半黑色cup帽,及其部分肩上的背包,肩頸上衣,辯方律師問及為何在證人供詞中無提過AP10,律師指出「因為預備證人供詞前睇cctv冇見到D4,但到庭上播時就見到D4啦?」,PW5無正要回應,但同意在不同時候會認到不同被告。他同意未能足夠辨識到D4,所以證人供詞沒有提及但庭上可以指認。

🔸衣飾辨認的粗疏
比對cup帽時,PW5誤當作全頂是黑色無花紋。展示P5A的13號相片,C83鏡頭,當中指認D4, PW5從相中同意帽上有白色圖案,並指沒有留意T shirt上面的詳細花紋。Pw5同意在比對上沒有留意細節。

22號相片,Cam4中畫面見有人伸直手扶住D4,他同意看不清D4衫上花紋及有沒有帽同背包,亦同意片中沒有背包的細節。

28號照片,C85鏡頭,PW5同意只就相近身形就指認被告,看不清整個背包。

31號照片,C85鐘頭中,他同意看清衫上的是熊貓圖案,其耳仔圖案明顯。在圖案的右上角,有灰色三角形,但同意看不清是甚麼。他不同意黑色帽上有白色花紋/文字,認為「可能」是「被告的眼」而不是cup帽部分😌

代表律師指出被截查時D4的衫上沒有灰色三角物體,PW5初時不肯定但在展示P3(12,13)時,他同意在衫上沒有。代表律師指出D4背包有5-6點花紋,但PW5指未能確認。

展示P5A 第31號相片,PW5表示不知道三角位是甚麼,在33號截圖即C81鏡頭,相中的D4在閘機前,PW5同意看不到被告樣貌及衣服前面的圖案,背包亦相對不清晰,PW5同意「估佢可能係D4但有機會唔係」,又述自己是綜合身型辨認。

第36號相片(辯方自稱的絕招),相中一男子正在出閘的被指稱是D4,上衣圖案中是 iron man,乃長方形。但PW5認為是圓形的貓耳。PW5同意眼睛理應被cup帽遮住,及較早前指稱白色部分是眼睛乃不正確。

辯方律師指出PW5只是有理由相信所指認人士是D4,PW5同意,惟不同意在仔細比對特徵時,按細節分析時發現是不同人。

👁‍🗨D5代表律師盤問:
🔸比對時長及過程
PW5用了超過10小時比對但不肯定準確時間及會否超過20小時。在看片及比對過程中,PW5同意自己曾否定原先辨認,但此點在供詞中沒有記錄,亦不記得否定過多少次,及不同意否定記錄對法庭有幫助。

🔸衣飾比對的粗疏
展示P3 被告被捕時的照片,照片中D5黑t 近胸有紅色圖案,其褲是卡其色,身穿白色波鞋但鞋踭是紅色及有深色邊船襪。PW5在庭上睇片時從截圖中指認的D5,指認到黑t左胸有logo及黑口罩,但被捕相片中辯方指出logo應該是紅+白色,但PW5指這是 superman logo有紅黃色,此證物照片中看不到髮型,律師指出D5有可能戴帽,但PW5不同意。

🎞播放片段C96 22:55:30 -22:55:38 即P5A 19號截圖
PW5不同意代表律師指出部份照片見到或見不到襪子有清晰的黑色、襪筒高低不一。辯方提供的截圖中見到D5有戴帽及清潔見到t shirt logo, 但pw5不同意logo沒有紅色,稱播片見到,播放22:55:32-22:55:39,pw指成段片中的被告衣飾有黃色,後來同意一半黃一半紅。

辯方指出PW5每個辨認的細節位皆不肯定或錯,PW5不同意,但同意單靠畫面(包括cctv) 的辨認有可能不是D5.

👁‍🗨D6代表律師盤問
🔸觀看片段的過程
PW5在2019年11月7日 17:30時開始做證人口供,沒有印象寫了多久,分開觀看了三日片段,期間最多相隔兩日。處理此案期間會有其他工作但性質沒有涉及觀看cctv.

PW5同意要在警員記事冊寫下工作性質,卻不同意要記錄睇片detail,在文件155調查報告中亦僅記錄從他人身上取得cctv的結果,因為這過程是對他人行使警權。

PW5所翻閱的鏡頭共有5組,均一開四,即20個不同的畫面。但PW5沒有系統及不順序地觀看鏡頭,僅「覺得有需要就睇,冇就唔睇,有價值就寫在154證人供供詞,唔會另外寫草稿,因為冇咁嘅需要」

🔸D6比對過程
PW5在其證人供詞中提到D6為「本地女,1.6 米高,瘦,長黑馬尾,黑t白色短褲及白波鞋」,他同意按其特點再搵片比對;同意辯方證物圖片中有3-4個相近打扮的女生。他沒有印象白鞋上有沒有花紋,不同意睇片時只找「白色鞋」的女生,PW5指D6同多同其父親(同案D3)一起出現,所以會綜合衣著身型同行者,以辨認D6.

展示被截停後的照片 P3(19-20),他同意照片中白鞋的內外側方向有3條間條,鞋踭有圖案,此圖案以白色為主有少量黑色。同時在庭上指出腳面近腳眼有少量黑色,及在庭上用紅色箭咀圈出黑色圖案。

由於呈堂截圖未能清晰見到鞋上花紋,故播放片段C82 21:43:50 -21:44:00 ,pw指喺59秒的定格中見到有白間。辯方指出前段有鬼影,PW5同意但指充夠辨認出D6.

辯方律師指出PW5先入為主見到D3所以覺得旁邊的是D6, PW5不同意。展示16號相,相中僅見到疑似D6後半部頭,PW5同意自己因為身旁的D3而認出D6

播放片段23:38:24-23:38:36 ,PW5指在33/34秒定格中,女子有右腳的內側黑色部分,吻合其被捕時的照片。他不同意畫面質素差。

辯方展示兩張截圖,各皆有一黑衫白褲女子出現,PW5指在看片時沒有留意此女子。

辯方作出以下建議:
此衣著不罕見;見到d3就等同辨認到d6,PW5均不同意上述說法。

👁‍🗨D7代表律師盤問:
🔸衣飾比對的粗疏
PW5在第一次標示D7的照片中,不同意自己分不到其上身衣飾是米、白、黃色,但辯指出供詞中指d7是泥黃色。PW5在控方主問時沒有提及d7下身,但否認下半身不是辨認考慮因素。PW5同意從截圖中看不到斜揹袋及其大小,只見到肩帶;又同意只清晰見到衣服上的「11」字樣但說不出「11」以外的圖案/文字。

辯方指出PW5在庭上標錯過被告一次,需要更正,但PW5不同意畫面質素影響了自己。

展示2組cctv鏡頭,較早時段的鏡頭畫面見D7出閘,第二組鏡頭畫面見一11號球衣人士入閘後左轉去洗手間。

辯方指出PW5在片段中辨認聲稱D7人士只靠其11號字樣,而PW5不同意其辨認不可靠。

👁‍🗨D8 代表律師一句盤問:
「在案情上你所指出的不是d8」,PW5回:「不同意」

👁‍🗨D9代表律師簡短盤問:
🔸現場衣飾相似者多
PW5在辨認時從片段中見到D9身穿綠色衫,但不肯定是否見到下身,所以庭上播放CCtV片段,PW5指21:47:25定格中見到指認的D9穿白色短褲,辯方展示睇D9截圖,在21:02:54定格畫面中身穿「下身白色上身深色,看來是女生」的人士都有4個,PW5同意此衣著是時下少女常見打扮及當晚有不同人都是如此打扮,惟不同意屬不可靠辨認。

👁‍🗨D10 代表律師盤問:
🔸比對過程粗疏
PW5同意觀看的鏡頭眾多,畫面有很多人,及他「睇唔晒全部人」及看不清較遠的人。他同意C82&83鏡頭偏黃,有去現場但沒有做燈光顏色對比,但他不同意鏡頭畫面無法反映真實顏色。

🔸比對過程粗疏
展示P3(31&32),PW5同意截圖中看不到被告樣貌,在證人供詞中描述為「中等身型」,庭上同意「無特別,唔肥唔瘦。」衫是橙橙黃黃無花紋,穿藍色牛仔褲及白波鞋,他同意下身的衣著皆普遍。D10背囊有格仔花紋,PW5庭上指「睇款按認知是女裝」,及同意生活中都會見到此款。

PW5均同意:有些鏡頭只有上半身/背面;有些背面的鏡頭中影不到背包;有拍到背包的鏡頭看不到花紋,及看不清花紋;有些拍到下半身但看不清是否牛仔褲,只得知是淺色衣飾。

辯方律師庭上展示p5(22) 截圖幫助PW5回答,圖中人士下半身衣飾沒有花紋,僅見到白色衫纏腰,PW5同意看不到下半身衣物花紋。再展示P5(31) ,PW5 不同意綁衫在腰的打扮普遍,但同意其上身衣飾橙橙黃黃無花紋,此款在日常生活及片中現場都常見。

PW5同意D10有戴帽,但在P5(34-35) 截圖中看不到指認人士有帽,而截圖中的指認d10位置離鏡頭較遠,惟PW5指自己能清晰見到,需要看不到樣,但能看到背囊及綁腰的裇衫,以作辨認。

辯方綜合上述,指出:D10的特徵不是清晰可見;無獨特性;比對結果可能是D10而不能肯定。PW5均不同意上述說法。

💫D11代表律師盤問內容按此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1西灣河 #覆核申請

梁(37)

控罪:
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被告答辯即時認罪並於2020年10月1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446

上次2021年4月覆核聆訊後 #錢禮主任裁判官 維持原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873
========================

今日律政司向高院申請覆核,手足並沒有律師代表❗️一開庭兩位案件負責人沒起身鞠躬被法官訓示要遵守法庭禮儀

申請覆核理據:
法官查問申請方代表Ms Choi 有冇判例阻差辯工判處即時監禁?申請方答覆是沒有,但申請方宗旨是本案背景已有公眾事件發生,被告行為可以引致更多其他人參與使情況惡化,感化令並不適當。

Ms Choi 希望法庭下次處理時留意2事項
1)上訴聆訊時打算播放片段(之前庭上未播放過)
2)由於本案之前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一直用英語聆訊,下次聆訊繼續以英語進行,申請方巳交之中文案例將會提供英文譯本

被告人法援被拒 延誤找律師
法官告之被告案件嚴重性,雖然目前申請方指未有案例阻差辦公判處監禁,然而法例上襲警同阻差辦公罪最高刑罰一樣可以判處即時監禁,希望被告注意自己法律後果盡快索取法律意見。

法官用不少時間指從文件所見法援處在5月10號知道律政司申請覆核,主動去信通知被告申請法律援助,但其後法庭在7月5日收到法援最終拒絕被告申請通知書,法援通知書日期為6月29日,但被告今日卻表示自己早三天才收到信件所以沒時間找律師要求今日申請延期,法官表示極度懷疑被告收信時間,今日申請方已作陳述不會改期,千叮萬囑被告完庭快找代表律師,同時提醒被告法庭已定下答辯人(被告)一方要在7月19日將陳詞交到法庭。

案件上訴聆訊排期於8月18日 上午10:30在高等法院第七庭以英語進行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3/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0個月

25項控罪詳情按此

第一天審訊詳情按此

第二天審訊詳情按此

--------------------------
【10:06】開庭。

📌辯方盤問控方第二證人
基督徒警員 14798 劉澤堅

郭大律師以五大範圍盤問劉警員:

A:誠信、Flight Mode
B:傳聞證供
C:電子裝置操作不正常或受干擾(被告小米電話)
D:被告簽署的確認書
E:Suck Channel的訊息量

第三天審訊


🛑【15:23】休庭

辯方盤問完畢,控方指盤問涉及新觀點,要求將審訊押後以預備覆問。控方推斷至少增添一名警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1:30時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10110石塘咀 #新案件 ⭐️

👤鄧(58)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在香港島山道港鐵香港大學站B2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位於香港大學站B2出口外的山道行車天橋柱墩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詳情:立場報導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5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前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8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129黃大仙

梁(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九龍港鐵黃大仙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與律政司要作商討,申請押後6星期。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2000元
。不得離港
。每週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10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001灣仔 #新案件 ⭐️

👤羅(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裁判官批准以下列條件擔保
⁃ 保釋金$ 20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Twitter Analytics: Measuring and Optimizing Your Social Media Imp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