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3/4]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先前已被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0941 開庭

📌 案件管理
控方已完成處理證物表。
雙方已完成處理承認事實的附件。

📌 結案陳詞[節錄]
D5 代表律師申請於下星期三進行結案陳詞。裁判官批准。

🧷 D1 結案陳詞
D1 代表律師指本案爭議點為非集發生時間。控方指為D1 問PW1 時候已發生。D1 代表律師不同意,因控罪指要有「與不同人集結」。控指非集於2140時開始。D1 代表律師認為非集是由2144時開始。而D1 有否參與非集亦是問題。

D1 認為由P18經已清晰顯示被告行蹤,
由P18a所見,
21:37:38,D1 出現
21:40:37,D1 走到D4 附近
21:41:46 ,相中見D1 邊聽電話邊走回商場裏面,而D4 停留於商場外。
21:41:58,見D4 跟着PW1 走,似乎開始跟住PW1走。直至這時,仍未有甚麼特別事情發生。
21:42:09,見到D4 跟住PW1,而此時D1 已經走回商場中。
21:43:00,PW1 沿通道行
21:43:34 ,PW1 經過康泰旅行社,並見珧D4 與兩人出現
21:45:11,見到畫面有閃光。而PW1 調頭走
21:45:55,見PW1 走回頭,並見到其他被告人出現,包括D2及D5
21:46:46,D1 於畫面出現,但其他人經已不在畫面之中
21:47:52-58,PW1 到室外通道,有人走向PW1,當中不包括D1
21:48:17,見到PW1 走出來。他前面有兩人,為便衣警員。由此可見,片段中有其他警員在場,因此D1 是否與其他人有共同行為及同一組,是法庭需要考慮的問題。

D1 代表律師其後解釋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以及為何D1 不會有協議計劃,亦不會涉及共同犯罪。D1 代表律師不爭議PW1的證供。PW1 被照的時候,D1 不在場。

D1 代表律師不同意非法集結於2140時開始。他指出於當時最多也只有兩個人,因此不成一個集結。而於2144時,非法集結開始時,D1 已經不在現場,可見他從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 D2 結案陳詞
控方證供好少。D2 不否認關鍵時刻在場,只是他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18截圖中可見,有關D2 的只有五張。D2 跑,但是無從得知他為何跑。沒有證據指他跑是要針對PW1。另一截圖見D2 與D4 一齊行。非集應是在2146時開始。由2146 時至被捕,事隔兩分鐘,期間D2 有穿回議員監察的背心。D2 認為穿與不穿這件背心是有重要性。當時,他沒有做過訂明行為,他所說的話語當中亦不是問及PW1 的身份,而是他的行事身份。沒有證據顯示佢有講其他話。D2 代表律師表示D2 是在履行區議員的職責,執行監察警員武力問題的任務。他沒做過訂明行為,亦沒有跟足全程到最後。可見D2 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 裁判官問答
裁判官表示要知道大家的「Common Ground」。接着他向D1 及D2 的代表律師詢問有關PW1,D3 及D4 的行為,例如D3及D4有否跟蹤PW1,D1 代表律師同意,D2 代表律師用中性字眼,認為是尾隨。而兩名律師亦同意D3 有用電筒照射警員。雙方就這些問題討論了一會。

裁判官針對D1 問他有沒有跟D3 或D4 於當時有任何的接觸,代表律師回應沒有。

裁判官接着針對D2 ,問他有沒有跟D3 或D4 於當時有任何的接觸,代表律師回應於空地的接觸已是最接近的時刻。

📌 D5 結案陳詞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4日0930時讓D5 代表律師作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18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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