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 [7/10]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詳情、案件爭議點及審訊內容: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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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為結案陳詞,1437開庭

註:控方只重複讀出書面陳詞撮要,欠缺對辯方回應,陳詞混亂,需法庭多番協助澄清。

控方陳詞:

第一部分:證人證供可信性評估

【針對A1】

📌PW1警員C證供
他在關於追捕路線、A1行為(即有沒有揮手及叫囂)的盤問下沒有動搖。至於A1是否在行人路或馬路上被推跌,以及鴨嘴帽被檢取的位置兩方面的盤問,因事情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他在盤問下解釋合理,已努力如實講出事實。

片段看似鴨嘴帽在行人路上,但與期後在A1身邊檢取沒有抵觸。

他並非截停A1的警員,沒有證供顯示他有用警棍打被告頭部,沒有證供能撼動他的證供,所以他是可靠可信證人。

控方認為法庭若果把警員C對環境觀察的證供與其他證人一併考慮,便可宏觀知該環境正在發生的事。

【針對A2】

📌PW2及PW4證供
PW2坐在7人車的左排後方,看見A2兩次放垃圾袋於行車線,與PW3說法一致;而PW4因駕駛警車需切線,她的觀察也比PW2較早。控方在比較PW2及PW4的描述後,發現PW4的第二次觀察與PW2的第一次觀察一致。

而因警車停泊在左四線,PW2受視線所限下主要觀察左一及左二線,所以PW4與PW2在不同時段的觀察非一模一樣是沒有矛盾。

而且PW4沒有目擊PW2觀察AW的第二次堵路或因二人觀察重點不一樣造成,可由兩人對A2的衣著描述不同而推論。

PW2在事後知道A2在白色外套內有穿黑衣,但並沒有用事後資訊強化庭上證供。兩位證人證供不是天衣無縫,反而是努力如實講出情況。

📌PW3證供
他向A2叫「警察咪郁」時,A2轉身及逃跑,A2沒有清白理由而逃離追捕,客觀片段亦拍攝到A2被截停時的反應及制服的情景。

【針對A4】

📌PW5證供
他的證供與片段吻合,盤問下關於閃光燈是否影響觀察質素,他堅決否定。他作供堅定,盤問下亦沒有修改,對於是甚麼物件掉向自己表示不清楚,事後檢查時沒有發現傷勢,他亦指自己只感痛楚,並未誇大傷勢及所見所聞,屬可靠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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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證供分析

【針對A1及A2】

綜合PW1至PW4的證供,可得出案發時有逾20人眾集,有人堵路、有人從旁鼓勵,A1及A2以垃圾袋堵塞馬路,確實擾亂秩序,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憑證人所見所聞及片段基礎,部分交通已被路上雜物癱瘓,而聚集人士更想擴大癱瘓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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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環境證供

【針對A1及A2】

A1身穿黑衫褲鞋帽,是想避免身份暴露,而A2隨身帶備口罩,在疫情未發生情況下,作掩飾身份之用。

【針對A4】

A4身上有3個黑色口罩,當時未出現疫情,反映A4有備而來。現場環境群情洶湧、情況混亂,部分人從反方向逃走,惟A4仍身處行人路,即警方防線前方,而PW5更見到A4有投擲動作,顯示A4實實在在地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令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

參考案例,控方指每一項事實不需達致標準,惟考慮所有事實,則可作出毫無合理疑點推斷。被告沒有作供乃他們的權利,但亦因此沒有證據削弱或反駁控方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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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回應辯方陳詞

【控方證人可信性】

辯方曾批評證人之前口供與庭上的版本有出入,控方認為證人已解釋落口供時只記錄自己認為的重點,而於盤問時勾起細節時常發生。

【被告逃跑】

控方認為辯方沒有就逃跑提出任何清白原因,故以逃跑為支持有罪的其中一個因素。

李慶年法官向控方表示若要接納逃跑來支持控罪,一定要這有方面案例。故詢問控方如果法庭給時間予他們,會否找到有應用此法律原則的案例。

控方表示相信一定會有,法庭因此給予時間控方處理這議題。

【是否符合非法集結控罪元素】

控方表示會依靠片段及證人。在證人方面,他們都是觀察同一地點和時段,可指出當時有人以垃圾袋堵路、在現場叫囂及鼓掌。

在片段方面,法庭可看到馬路有垃圾袋。

在所有證據一併考慮後,是必然有多於三人堵路,擾亂交通秩序。

【控罪所牽涉的時間】

控方指非法集結時間約21:15至21:20,因21:20才通車,而暴動於21:30左右開始至21:34。

在法庭與控方討論後,控方將非法集結的時間更正約21:15至21:30。

【A2管有口罩的意圖】

控方認為A2雖然在案發時沒有取出使用,但隨身攜帶可備不時之需。

李慶年官不明白控方的邏輯,若果A2帶備口罩以備不時之需,A2應於犯罪前會戴上,以隱瞞身份逃避追捕,但A2犯案時並沒有戴口罩。此外控方在本案是依靠目擊證人可靠性,口罩無助控方舉證。

【其他】

李慶年法官指出依靠被告衣著加強控方案情,但沒有告訴法庭需留意甚麼細節,如被告被觀察下及被捕時衣著是否一樣?因此期望控方在稍後有條理地補充陳詞,即:

1.被告受觀察下的衣著
2.被告被捕時的衣著
3.有關被告逃跑以作有罪推論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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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的陳詞:

A1法律代表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現補充盤問時主要針對證人可靠性,但澄清陳詞中明確講明對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皆有爭議,惟認同篇幅上偏重可靠性。

【PW1】

A1法律代表認為PW1的證供不可信也不可靠,因為PW1曾加以論述,例如他在第三份口供才補回案發經過細節。

李慶年法官希望將PW1的第一份及第三份書面口供作對比。經一番討論後,辯方同意PW1的書面口供成為MFI讓法庭對比,控方雖然同意但有顧慮,需時考慮。

【關於被告的逃跑行為】

辯方指出證人沒有命令被告不要走,而且控方沒有提出任何這方面的證據,李慶年法官指出李俊文法官可能有相關「逃跑」的案例。

【被告裝束】
即使各控方證人可信,但辯方認為不可靠,因為控方未有排除當時有其他人有相似裝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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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的陳詞:

【PW2】

A2法律代表認為PW2的證供不可信也不可靠。儘管PW2的證供可信,但也不可靠。

PW2並無確認被告有拍掌舉手,辯方認為根本沒發生這樣的事。此外證人表示當時只是慣性地在書面證供書寫被告轉身逃跑,可見是誣衊被告。

關於辨認證供,PW2沒有提及被告有佩戴眼鏡;此外他指A2穿無開胸的衣服,但事實上A2當日所穿衣服有開胸,而且在白色外套下有深色衣物。當時惠豐中心外有4至5名人士身穿白色長袖衫在人群流動,因此PW2當時有可能認錯人。

【PW3】

A2法律代表會質疑PW3所說被告有轉身逃跑的證供。

【PW4】

A2法律代表認為PW4只是背誦口供,並不記得案發日的事情。PW4也承認有部分細節沒有在主問及盤問時指出是「因為我口供冇寫」,可見PW4作供是依賴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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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法律代表的陳詞:

【PW5】

A4法律代表認為PW5不可靠是因他誇大其辭。

【控罪所牽涉的時間】
A4法律代表認為21:20-21:30時非法集結已經中斷,因控方承認沒有證據顯示「咩人做緊咩」。雖然法庭曾提出該時段的彌敦道南行線有巴士牌倒在馬路上,但並沒有顯示路牌何時出現或由誰人造成。

A4法律代表認為非法集結中斷至人群向A3 被捕的叫囂及掉樽。暴動可在該刻瞬間發生。

李慶年法官詢問A3案情如何協助判斷非法集結已經中斷?根據CACC164/2018,要界定現場人士是否參與非法集結,實際參與或蓄意留守現場都可被視為非法集結,而當時該時段有約8至10名人士追著白色小巴,亦即「白籠」。

控方回應指該8至10人後來有被驅散,與A3身邊的叫囂人士為兩群人。控方立場是暴動於21:30開始,先前的非法集結不影響 A4的刑責。

李慶年法官明白辯方立場,並以例子總結即使人群中每人有不同動機都可構成非法集結。而有可能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即屬非法集結,若實際上破壞了社會安寧即屬暴動。

【其他補充】
辯方最後著法庭考慮,聚集人群中有50人未能確認是否為示威者,而A4的裝束沒有證據指出有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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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溫證物片段

【Now新聞片段】
A1法律代表表示日前審訊時並沒有播放聲音,指現在片段的聲音或於片面中左面畫面(拍攝荃灣現場)傳出,審訊時亦沒有就此方面(聲音)盤問,著法庭考慮。

李官請辯方就此課題考慮是否要重新與證人對質,但又指似乎不符合程序。若「叫囂」是審訊議題,應審訊時提出,不應在陳詞提出「忽然議題」。

辯方強調辯方案情有指出被告沒有叫囂,但控方在審訊時播放片段沒有播放聲音,沒有引出此部分證供。

一輪商討後,辯方沒有任何申請並撤回說法。李官:我欣賞你撤回呀,(撤回)需要勇氣㗎嘛。

【Now新聞片段】

【Now新聞片段】
21:29:46-21:34:38
李官旁述,片段中有人叫口號。

【Now新聞片段】
21:31:00-21:32:30

【HK01片段】
約實時21:19-21:34

放畢片段後,李官指大家重溫下自己講嘅嘢是否合理。

17:31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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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聆訊
性質:裁決
日期:2021年9月1日
時間:14:30
被告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A4法律代表因有另案處理,已去信李俊文法官望可到時回此庭處理案件,但未有回覆。同時指出A3法律代表亦於9月1日有另案處理,李慶年法官促請辯方通知A3盡快去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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