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郭啟安法官
#1127馬鞍山 #判刑

A1:黎(19)
代表大律師: #郭憬憲大律師

外聘檢控官:#陳文慧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A1 A2]
A1 和A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三過氧化三丙酮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A1]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鍚紙包載有4 粒豌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3) 無牌管有彈藥 [A1]
A1 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枚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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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於2021年9月14日於郭啟安法官席前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A2則罪名不成立

裁決詳情,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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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明白及同意懲教報告內容,懲教報告顯示認為A1身心適合進入勞教中心。

辯方進一步陳詞
報告指會面期間,A1有禮貌,並合作透露其個人背景。

在學校寄宿後,成績有轉好

母親工傷後,有搵兼職幫補家計

曾於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29日還押懲教看管。

原保釋有在家安裝cctv,讓警方監管其在家狀態,此命令於2020年5月26日取消。

即其曾還押3個月及在家監管3個月。

原獲台灣的一間大學取錄,因案件而被逼擱置,但會與大學接洽保留學位

再有3封求情信,其中一封是PW1張善恩透過社工轉交予律師團隊,而該封求情信是其主動撰寫,律師團隊並無要求。

郭官提出疑問:郭大狀的其中一份報告「Project Change」(由臨床心理學家撰寫)有數據顯示A1較適合教導所,因其身心條件。

郭官表示,辯方的專家意見指被告身體狀況差,可能被告擔心案件,以致「食唔安,瞓唔落」,也指被告茶飯不思,體重好輕,不超過100磅,也指被告未必適合勞教中心的訓練,大家也知道勞教中心著重體能及紀律,勞教報告卻稱被告的身心皆適合進入勞教中心,但郭官表示不知道勞教報告是否比兩位醫生的意見來得專業,擔心勞教中心只是見過被告,認為其體能合適,從而認為被告適合勞教中心;而專家報告中則有詳細解釋被告為何不適合。郭官表示由於兩份報告有互相矛盾的看法,自己也不是專業醫生,也不希望只依照被告的意願作出判刑,強調現時並不是去茶餐廳選擇A餐或B餐,當然,被告的意願也在法庭的考慮範圍內。因此,法庭決定為被告再次索取報告,並將辯方的專家報告提交予懲教處參考,假如懲教處維持本來的意見,法庭將會接納。

郭大狀表示懲教報告中已有參考其精神報告,而其身心狀態已有改善。

郭官表示關注有專家意見認為其身心較適合進入教導所。

郭官表示,若然台灣院校取錄被告,當然會替被告高興,但現時法庭沒有收到任何資料顯示被告獲大學取錄,辯方剛稱雖然被告看似沒有機會在今年進行有關的課程,但辯方曾說正與大學商洽保留學位,郭官指,法庭考慮判處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時,除考慮被告身體狀況之外,還有其他因素需要考慮,例如辯方指被告盼望繼續學習。郭官表示,教導所時間長,因此對被告學習有影響,勞教中心時間較短,對被告學習影響較細,若然法庭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預計被告明年9月可以成事,若然辯方能夠提供相關資料予法庭,令法庭知道台灣院校願意為被告保留學位,也是一個附加因素,以讓法庭考慮勞教中心是否比較適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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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5日1430,取得報告後再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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