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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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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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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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1/7]

👥A3周(26)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承認事實
1.案發當日13:30起有一場公眾遊行,其不反對通知書呈堂為P1。
2.同日1645時A2被警員16019拘捕
3.同日1655-1710警員???在牛頭角警署向A2搜身,檢獲的背包、兩隻手套及綠色口罩呈堂為P2-4

📎證物編號
八隻內有新聞片段的光碟(及相關截圖):
TVB新聞錄影片段P5 (P13)
Now新聞錄影片段 P6 (P14)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P7 (P15)
RTHK錄影片段 P8 (P16)
東網on.cc錄影片段 P9 (P17)
蘋果日報錄影片段 P10 (P18)
HK01錄影片段 P11 (P19)
立場新聞錄影片段 P12 (P20)

三張內有三段警方錄影片段的光碟 P21-23
截圖及被告被捕時相關相片 P24-26
承認事實 P27
一張八達通(被捕時搜獲) P28
一件屬於T shirt (A2被捕時穿著) P29
一條褲(A2被捕時穿著) P30
辯方不爭議證物鏈

傳召PW1督察 UI18198 刑展豪
當日駐守機動部隊Z連第四小隊,為小隊指揮官

控方代表主問
當日0930至1836間當值,在粉嶺基地待命,等待總區指示。0955時收到指示到九龍啟德郵輪碼頭待命,1043時到達碼頭。同日1340時收到指示到九龍灣行動基地待命,1355時到達基地。

1527時收到指示到兆業街及偉業街交界設立防線,到達後發現現場有約300名示威者,分別在偉業街東行線(近救護站)及西行線在對面業安工業大廈平台逗留。當中大部份示威者身穿黑衫褲,部份有裝備(頭盔、口罩及防毒面具),並持有竹棍或行山棍。他們在救護站附近用鐵欄竹枝索帶設立路障,佔用偉業街東行線,期間不時有示威者用鐳射筆射向警員的面及眼部。

1634時有兩名示威者走向偉業街東西行線中間石壆,向警方投擲磚頭,然後退回人群。於是PW1向小隊傳令員指示出示紅旗,並向示威者發出同樣口頭警告。

1636時收到指示向偉業街西行線進行掃蕩行動。PW1帶隊推進至偉業街行車天橋,由於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物,PW指示傳令員展示黑旗,並發出口頭警告。

📌展示P31地圖供PW1在地圖上標示相關地點及方向

📌展示P24相片冊供PW1確認P24現場的工業大廈,救護站,偉業街東西行線,行車天橋,牛頭角警署位置

📌播放P8 RTHK錄影片段
由16:27播放至16:37
播放器時間00:30:19 PW1指認自己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案發前的行動經驗

PW1表示本案案發前曾於超過十次的示威相關行動中擔任小隊指揮官,曾目擊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如磚頭的雜物,甚至曾被擲中兩至三次;不確定自己有否看過示威者投擲汽油彈。

📎有關當日示威活動的情報

PW1表示當日行動前曾向小隊進行briefing,亦知悉當日附近會有獲批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惟當時只知道遊行的起/終點,並不知道遊行路線;PW1表示於到達案發現場前已得悉相關情報,但不記得確實得悉的時間。

PW1不記得當日收到指示需要前往案發現場時,指示有否提及牛頭角警署附近的示威活動;並不清楚順業街及偉業街交界至偉業街西行線及常怡道交界一帶是否包括在遊行路線內。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A3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5/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D2: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控方口頭補充
🔸關於控罪1:
控方引出《火器及彈藥條例》Section 24 (2)中推定條例適用本案:「任何人經證明或推定為管有任何槍械或彈藥或管有任何槍械和彈藥,則在相反證明成立前,須推定其為已知悉該等槍械或彈藥或該等槍械和彈藥(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性質。」

但控方指證供上要成立則只要證明「管有」此槍械則可,交上案例CacC 269/2012 指出若控方能證明管有,被告則要有提證責任。

P5胡椒噴的外殼上有 spray preppy 英文字樣,而裡要都有細字標示,化驗報告中亦有詳細標記。

🔸關於控罪2:
引用刑事罪行條例62條及一David xxx 案例,控方重點推論被告有意圖作為毀滅,而控方的推論案情則是有破壞及塗鴉。

🔸關於控罪3:
引用莊雅才(音)案例,當中的判決是能證明意圖傷害身體,而控方依賴被拘捕情況,現場環境,被告身上物品(即同示威人士堵路的現場吻合)作出此推論。

📌D1代表律師口頭補充:
🔸關於控罪1的爭議:
1️⃣管有:爭議被制服時的槍不是在被告身上;
2️⃣證物鏈的連貫性;

🔻關於警員口供及相關議題的批評:
🔺 【Pw3 9465: 負責現場接收d1及搜袋】
在書面證供154中提及現場只搜到噴霧但沒有其他背包的證物,到達警署時檢取時才聲稱搜到其他背包中的物品。在辯方盤問下雖指出當時在d1背包搜到所有事物但154沒有記下。

Pw3在154中形容噴霧是沒有提及連住key,是回到警署才第一次在書面證供提及。Pw3 同意除了噴霧,其他物品都重要,因當時拘捕D1的罪名是非法集結,而物品可能是同非集有關,但卻沒有寫在154中,實屬可疑。pw3指因噴霧重要才只寫下,但辯方指若其他證物都重要為何不寫下,辯方推論指出噴霧可能不是在現場找到,是連同其他物品一同在警署中找到。故在處理噴霧議題上則要考慮pw3的可信性,但辯指其可信性存疑。

PW3在寫154時是有足夠時間,但佢沒有寫過有其他物品甚至鎖鑰的情況。

🔺【Pw3, 6-7 :關於證物膠袋的黃色 label】
PW6 9325寫了噴霧以外的所有黃色 label,上面所寫檢取的時間地點是20191101於紅磡警署,辯方指出其黃色標籤的英文是where found ,應代表找到物品的地方,而不是檢取程序的地方,故應寫案發現場。

PW7 9690 負責為噴霧填寫證物袋上的黃色標籤,他寫上2019年11月1號,地點在深水埗。辯方律師表示其地點正確寫成案發現場,但時間卻寫成檢獲過程的日期,辯方律師質疑為何其中一個標籤填寫方式用現場地點,但另一個填寫方式卻用了檢查佢的時間,這是兩套不同的運行邏輯。

所以考慮PW6-7 證供,噴霧可能不是在深水埗現場找到,而是可能在2019年11月1號於紅磡警署找到。

PW7指PW6向他說是找到噴霧的地點,所以PW7才在標籤的地點上填上深水埗,但辯方指出pw6的口供中沒有此環節,而pw3的口供則只指及向值日管講述發現地點,所以pw6-7的證供削弱了pw3的可信性。

🔺【警員A ; PW1,3: 被制服一刻的的背囊是否由揹住?】
警員A 在辯方盤問下接受及不排除背包期間可能跌下,彼時Pw3未到場故不知有否跌下。pw1同意自己要周圍看所以不是盯住被告,若背包跌下時其視線真的離開d1 而現場有其他人,故可能在被制服後被放入噴霧。

被截停及搜袋時,噴霧放在背包大格中物品最頂的位置。若物品一直放在背包中的話,此放置方式經過跑及有衝撞,不可能安然保持在頂部。

在搜背囊的環節上,d1有出來示範,pw3指上車前的背囊(包括搜索)一直由d1雙邊揹住,但在親身示範中pw3才第一次做出移肩帶的行為。若pw3將肩帶由主體移到側邊,此刻意的安排一定有在庭上提及。但在辯方盤問前,pw3沒有提及肩帶脫下的細節。示範之後才補充將d1的手移向左邊及加了此情節,故此pw在此環節並不可靠。

🔺【PW1,3 : 關於搜身】
Pw1同意要由女警為D1搜身,而pw3指搜身需要女警但搜背囊不用,但辯方認為若避免瓜田李下,應由女警搜袋。pw3指出過留意到D2未成年,故現場沒有警誡他,但辯方律師質疑約真的考慮D2權利,為何他會在沒有成年人的情況下手袋。

🔺【PW5 5904 : 傳聞證供】
指到了紅磡警署才搜到噴霧,但此屬傳聞證供,同pw3的說法有出入。

🔺【PW3,6 : 手套】
PW3現場無見到d1戴手套,但在見到實物及在主控的詢問下才提出,二手套是鮮綠色,應該讓人印象深刻,所以如果真有歧視,應該一早提及。PW6 又指在被告在警員要求下戴上拍照,故這點證供不能幫助控方舉證。

🔺【PW3: 證物鏈】
Pw3靠庭上再主控提取鎖匙證物,在觀看及發問下才把鎖匙將噴霧聯想一起,此部份沒有書面記;154證詞中寫多了背囊套。另外,噴霧長時間不在證物房。

🔸關於控罪2的爭議:
1️⃣意圖使用噴漆破壞他人
辯方指所謂意圖僅靠推論,Pw1 見不到現場有違法事件及噴漆所做的塗鴉,即使聽到對講機指示,第一眼見到d1已經在奔跑,但不知跑前做了甚麼及跑了多久。辯方表示必須證明逃匿同犯罪有關,才能證明行動可疑。控罪書上的犯罪時間是被制伏的時間,不知前跑去邊及多久,故難證明意圖。因為現場沒有破壞過,所以無基礎同證據指證其意圖。

📌D2代表律師口頭陳詞
🔻關於警員口供及相關議題的批評:
🔺【警員B: 鐵通是否屬於D2】
警員b同意黃竹街情況混亂,多名衣著相似的人正在前行,又見到一男子拿著鐵通。

B在黃竹街轉右向汝洲街方向捉捕被告,B表示其視線沒有離開男子,但辯方指這是不可能,在證物p34地圖中,B畫了見到D2的位置。其地圖顯示轉角位置狹窄,是90度行人路,故B不可能全程望住D2. 而且當時有2-3位人士跌下從而拉開b及D2的距離,由5-6米拉開至10米。在汝州街路邊更有泊了幾部車冋5.5呎的大貨車,辯方指有機會影響視線,加上有其他人同時逃跑,故有可能由另一個男仔拋下鐵通同黑色背包。在錄影片段00:39-00:41中見到有警員在馬路旁搜一個黑色背包的物體,此背包明顯不屬於D2,因為B、PW4及D2都指背包沒離開過D2身上。

B指沒有使用警棍打D2, 但看回辯方證物d1(7)相片,D2的膝蓋上有紅色條狀瘀傷,辯方指腳上的傷是符合被人用棍打傷。同時B是唯一一個見到鐵通的人,又將此點告訴PW4,故辯方指B的證供混淆,故不能盡信。

另外,警員b 的2份證供中都沒有提及D2裝扮是右手戴手套。

🔺【PW4: 拘捕過程/警暴】
證供不盡不實,很多要點並沒有在自己書面證供提及,例如:
- 沒有提及D2在地上等警車到場時,PW4有提醒D2已被警員B拘捕,正等待回警署調查;
- 沒有提及等侯警車期間PW4有搜D2身分證;
- 沒有提及PW4有向值日官講述拘捕D2的日期、地點、案情;
- 沒有提及關於D2的裝束由警員B轉述,而D2右手有帶手套。

辯方亦奇怪PW4為何選擇在自己手持鐵通、被捕人倒在地上時,去檢查被捕人身份證。PW4稱當時用腋下夾住鐵通,由檢取鐵通至到達警署期間,沒有放下鐵通。惟當晚影片1:01-1:03顯示一支銀色物品在D2身旁,亦聽到疑似鐵通跌落地下聲音,反映PW4沒有講出事實全部。

PW4稱自己看不到D2身上的傷痕及左眼下有瘀傷,但辯方認為PW4與D2相處時間最長,由上警車至警署的20多分鐘,PW4站於被告左手邊,期間有見過D2正面,仍見不到D2左眼下瘀傷為不合理。

PW4稱到警署後,做文件時才檢取D2口罩,該時才見到D2左眼下瘀傷,但沒有問原因,辯方認為因為PW4便是造成此瘀傷的警員。

因為根據警員B所指,他沒有打D2頭部,而凌晨02:50,D2影相時眼下已出現瘀傷,而PW4與D2相處時間最長,D2證供更提及上第一部(錯的)警車時已被PW4一拳打落左眼!!

而且根據PW5調查記錄所寫,PW4稱在D2背囊搜出鐵通。辯方認為此事不合理,因PW5沒有見過D2,所得資訊由PW4轉述,由此證明PW4講大話或不理會案件細節,影響PW4可信性及可靠性。

🔺【PW6: 手套】
PW6兩份證人供詞亦沒有提及D2右手有戴手套。

🔸【回應控方指控:傷勢照片】
控方曾質疑相片是否於案發當晚被捕後指攝,辯方回應警方同意D2當晚被送去醫院,而D2右腳傷痕符合向值日官投訴右腳痛的情況,D1(1)相片與控方證物P28(26)警方相片的左眼瘀傷亦吻合。

基於控方案情有很多合理疑點,而疑點利益歸被告下,望法庭判D2無罪釋放。

下一次上庭D1將有另一位法律代表出席。

案件將會在10月5日 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同庭裁決。期間兩位被告保釋條件不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1001銅鑼灣 #續審 [3/1]

趙(21)

控罪:
(1)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  (答辯時已認罪❗️)
(2)阻礙公職人員  

————————————

雙方已經將詳細書面結案陳詞存檔法庭。

控方回應:
辯方陳詞質疑警方先後3次向被告發出警告是否合理,及有沒有空間給被告考量。控方指出證物錄音謄本P1a可反映女警長55477比警告既過程。女警長首次警告後被告是有回應「第二次警告,第三次..拉得」,回應有挑引性叫快啲。反之女警長是繼續逐次警告,第二次警告後被告又說「拉我喇拉我喇」,女警長有説告阻差辦公才作第三次警告。

辯方補充:
說呈堂片段見警長第一同第三次警告前後只差十秒時間。控方證人庭上作供說「攞身分證出嚟」在片段及謄本完全沒有此相關紀錄。而PW1男警長稱叫被告收埋手機攞身分證出嚟後奪去被告手機,呈堂片段見PW1用手指捽手機螢幕,片段支持辯方陳詞提出終審法院 譚立輝案例,被告爭取自己應有權利(無理被搶奪手機)與警方糾纏構成不便不算阻差辦公,也希望法庭小心考慮PW1及PW2之證供是否可信。

案件押後至 10月18日 1430 於同一法庭進行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孔(25)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
被告認罪‼️

📌案情
自2019年6月起,多名主要高級政府官員、各級司法人員、政治及公眾人物,其家屬因社會事件而被「起底」,並因此遭受網絡欺凌和滋擾。

他們的個人資料被人於網絡上非法披露,例如於Telegram 的訊息群组「老豆搵仔」及「阿囝搵老豆老母」。

被告身為公職人員,在執行其公職時或長時間參與或支援起底群組的起底活動。被告未獲授權而主動獲取215 名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並向起底群組披露和上述資訊。

被告派駐入境處外籍家庭傭工組,負責查證和核實關乎其組別公務,包括在香港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相關事宜的相關人士紀錄及/或個人資料。

約於 2019年9月9日約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被告多次取用入境處電腦系統。入境處證實被告在值勤時未獲授權而取得電腦系統內 215 名人士的資料,分類如下:

政府官員:20
政府官員家屬:5
司法人員:5
政界人物:37
警務人員:69
警務人員家屬:1
公眾人物(藍絲明星):78

🐸陳廣池聽畢案情後有以下發言:

📌陳官認為可加控串謀刑事恐嚇罪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

陳官認為控罪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起碼要加控串謀刑事恐嚇罪,以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陳官強調以上兩罪最高刑罰唔止7年,認為被告罪行嚴重,其起底的資料包括百多名藝人以及政界人士資料。

📌陳官認為成年都搵唔到內鬼,入境處安檢一定大有問題

陳官大惑不解為何一名文書助理擁有如此大的權限接觸私人紀錄,陳認為「署長做唔出奇,但佢只係助理」,又問「成年都搵唔到內鬼,入境署有無措施防範依啲事」。陳官推理道,「點解職位上唔係咁高嘅人喺入境處可以翻天覆地,證明入境處安檢有好大問題」。

📌陳官對網絡世界好有研究

陳官對網絡世界亦大有研究,指出「問題係案情顯示係大規模串謀,網絡無區域性限制可以去到全世界,電子足跡理論上嚟計可永世存在,即使供應商刪咗都可以備份,去到阿富汗都可以睇到。」

按:啱呀去到阿富汗可以睇到,不過係中国就睇唔到。

📌陳官對被告由乖乖女變無間道大惑不解

陳官亦對被告的轉變感到疑惑,「點解一個26歲嘅女仔,親友校長寫到佢乖乖女,但一年內做咗無間道」,指出監禁是唯一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根據起底群組經辦人尋找起底目標,她只是使用其帳戶犯案,沒有使用他人或較高級權限的帳戶犯案。

陳官認為「佢無機會攞到之嘛,唔係佢唔想,如果佢攞到佢都想用」,又反駁辯方指「佢無用高級人員身分進入電腦都不算太差,依個講法喺錯㗎嘛。」

📌陳官認為被告角色較群組營辦人重要

辯方又指,「佢從來唔知依啲人嘅真實身分,但佢無直接公開資料」。陳官又反駁「但佢唔會無知到唔知會發放?」,又話「群組叫佢小心啲,好關懷佢」,認為被告角色較群組營辦人重要,「因為啲料喺佢到嚟」。

📌陳官強調本案為網絡恐怖主義行為、網絡阿爾蓋達行為

陳官又認為辯方呈交的案例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案例中的犯罪規模較細以及涉及利益輸送,「但本案喺利用公職身分履行網絡恐怖主義行為」,指「受害人的父母親戚姨媽包括佢所有親人細佬仔全部起曬底,佢對唔對得住自己」。陳官形容此案為網絡阿爾蓋達行為,影響受害人私隱。

📌陳官詳細列出被告之四大背叛!

陳官認為被告至少有四個大背叛:「一!背叛以往香港人基本道德水平,二!背叛佢校長肯畀佢留班繼續栽培佢,三!背叛公務員使命,四!背叛入境處對佢嘅信賴」,結論就是會判處阻嚇性刑罰。

📌陳官繼續唔明點解被告變咗人神共憤嘅無間道

陳官又百思不得其解,「26歲女攞女童軍獎項,由不斷進修….,點解2019年變咗人神共憤嘅無間道,就係無任何金錢利益先恐怖,你為咗錢背叛良心都叫有原因」。

陳官最終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將案件押後至9月27日下午3點判刑。

(17:43更新案情)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
案件原有5名被告,本年6月1日控方撤銷起訴2人,控罪被修訂後改為A1-A3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答辯:全部不認罪

主控提供影像證據清單及解說表不夠詳細及清晰,林官向其訓話長達30分鐘。

控方指影像證據總長達5小時1分8秒,共12段。

開案陳詞
事情由11月17日理大開始,直至11月18日於尖沙咀一帶,漆咸道南和天文台道交界、金馬倫道(利達行對出)、金巴利道、加拿分道、厚福街一帶有非法集結及暴動行為。警方驅散行動由11月19日 02:05 展開,當中有兩次襲撃警方的行為:
1)03:41 於金巴利街金輝大廈的後卷 ,警員8962被投擲油彈;
2)加拿分道一名女督察 和 警員 15339 被投擲汽油彈,亦見到部分示威者逃跑向加連威老道、部分走向厚福街。

03:47時,兩位警員 7717 及 10768 見到數名示威者逃入厚福街 7-7A 的一棟唐樓,於唐樓內發現A1;A1 試圖逃走,警員將其制服。其後發現有5名女子坐於梯間,當中包括A2 & A3。

林官表示控方須介定清楚暴動發生的位置及時間、以及重新整理影像清單及列表。
——-

控方提議押後至今日15:00時續審以預留時間讓控辯雙方討論事宜,預計會開始盤問第一名控方證人。

承認事實方面,控方指今日未能交給法庭,因要改動閉路電視字眼,而大廈證物會用65C處理。

🟢案件押後至今日15:00時同庭續審,林官確認被告於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其他保釋條件維持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1/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傳召PW3警員10969 徐家明(音)
當日駐守鐵路警區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1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播放P120 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片長少於一分鐘

PW3確認影片所示為當天在龍翔道追捕示威者的情況。

00:00:00 截圖,呈堂為P120_PW3_1
PW3在截圖下方圈出示威者人群及上方的PW3所屬的鐵路應變部隊,PW3指出截圖下方為早前提及的路障

00:00:16 截圖,呈堂為P120_PW3_2
PW3在截圖下方圈出示威者人群及上方的PW3所屬的鐵路應變部隊,PW3表示未能分辨畫面中間右方站在西行線左一及左二行車線上的三個人,再次觀看片段後,認為那些人是警察

00:00:23 截圖,呈堂為P120_PW3_3
PW3表示當天見到有警員繞過中間分隔線,自己當天則在快線越過西行線路障的缺口追截示威者

PW3表示最初見到黑衣人時距離其約五十米,越過路障後追截A1時,與其距離約一至兩米,而全段影片均看不到截停A1的位置,應為越過路障後再向西一段距離。


A1、6、8法律代表盤問

PW3確認當天部隊有約三十人,案發當天錄口供指1630時警司指示PW3所屬部隊會配合RRC KE(東九龍總區應變部隊)在地面由東向西推進。當日PW3身穿黑色制服,RRC KE則綠色防暴裝,亦有偵輯警員穿便衣,PW3記得當天沒有RRC KE隊員穿著黑色裝備。

📌播放P119 NOW新聞錄影片段
16:50:25 PW3確認畫面為當天部隊從黃大仙站上地面時剪開鐵閘鐵鍊的情況

PW3確認於2021年8月17日曾錄取第二份口供,目的為審視各影片中能否發現自己出現在片段中,包括P119,PW3表示未能在P119中指認自己。

16:50:46 截圖,呈堂為P119_PW3_1
片段有約十個警員在鏡頭較近位置經過,PW3表示不肯定自己在其中,同意不排除自己在隊伍中後位置

📌展示P122_PW3_1有標記的地圖

PW3確認由行人路行出馬路的正右方,經過地圖上的灰色及白色框表示的不大的建築物,不知道地圖上的白色正方形是否升降機的標記。

📌播放P119 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1:38播放至16:52:03

PW3確認畫面中身穿黑色制服的警員為PW3的部隊,同意畫面右方的白色長方形疑似為升降機

16:51:53 PW3表示自己未必由巴士之間有空隙走出

16:52:04 截圖,呈堂為P119_PW3_2
PW3表示自己在畫面所示的附近位置走出到龍翔道,同意自己在經過早前地圖上不大的建築物後不久即步出馬路。PW3未能分辨建築物與其步出馬路的位置是否有兩架半巴士的距離

16:52:11 截圖,呈堂為P119_PW3_3
PW3不肯定自己步出龍翔道後是否即在西行線快線前進,記得自己步出龍翔道後曾望向樂富方向,左一、二線均有相當多的巴士停泊,不記得其實際數目及位置

PW3不排除步出龍翔道後望向樂富方向時,約有十多二十名隊員在自己身前,不排除除隊員外身前亦有穿黃色背心,疑似記者的人,惟自己當時沒有留意。

PW3不同意步出龍翔道後,前方有相當多人阻礙視線,包含十多二十名隊員及記者,表示「人係有,但路好闊,只要集中留意就會見到有人向我地投擲磚頭」。

PW3同意投擲磚頭的人與之距離至少三十米,自己見不到隊員有間中向前施放催淚彈,但不排除此可能性。

PW3不同意催淚煙曾阻礙自己視線、自己看不清楚投擲磚頭的人,PW3表示見到有人從對面行車線的人群中衝出投擲磚頭。

PW3表示從行人路步出龍翔道馬路後,向樂富方向推進並追截前方一大群示威者,越過路障後離A1約一至兩米,隨後成功制服A1。PW3表示在拘捕A1時,A1身邊亦有黑衣人。

PW3表示相信自己在追截過程中身處隊伍較前位置,自己制服A1時前方有為數不多的隊員,肯定沒有十數個,可能有一至三個或五個內。

最初見到A1時,PW3不知道隊員有否持警棍,亦見不到有警員正在打A1,相信沒有警員曾打過A1,因為「我只係打咗第一被告一下,佢已經話好痛」。PW3同意現場環境混亂,因現場有障礙物及好多「暴徒」,印象中現場曾有火光。

🌟A12法律代表提出反對指PW3已不是第一次稱示威者作暴徒,法官回應稱問題不大,不會對此稱呼有特別及額外考慮,其後指各方應採用「示威者」等較中性的字眼。

PW3表示當時留意不到亦見不到有隊員向前方即路障方向發射催淚彈。
確認當時戴防毒面罩,但並沒有考慮隊員將會使用催淚煙,戴防毒面罩原因是在上地面前,RRC KE隊員已施放催淚煙。
指推進時現場煙霧已不大。

📌播放P119 NOW新聞錄影片段

16:52:56 截圖,呈堂為P119_PW3_4

PW3同意畫面右方有許多煙,自己不知道該煙霧是否推進時隊員所發射的催淚煙,指出畫面所見只是三條行車線的一少部分,稱亦有機會是火光所引起的煙

PW3不知道見到A1前,A1有否被一至兩名警員用警棍打,確認制服A1於地上後,對其說「警察,咪郁」,當時現場環境嘈雜,自己有戴全面式防毒面罩,聲線會因此受阻,但PW3指自己於現場說話時不會細聲,即使與隊員作平常溝通亦要大聲喊出。

PW3同意在主問及口供中沒有提及有「大聲喊出」,而是「向AP1講」。

主問時PW3指將A1用膠手扣鎖上並交予同僚處理,該同僚不是CID,而是應變部隊同僚,拘捕後至轉交期間沒有CID與A1交談。

PW3不同意以下辯方案情:
-步出龍翔道後向樂富方向推進時,看不清楚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
-越過路障見到A1後,見到A1正被PW3以外的約一至兩名警員用警棍打
-A1被打的位置包括心口、左肋骨、右膊
-A1見到PW3後不曾掙扎及逃走
-A1即使有掙扎,亦只是被PW3及其他警員打的自然反應

PW3同意制服A1時,曾將A1面向地,但不記得其他細節,包括自己曾跪在A1左膝位置;不同意制服A1時沒有大聲喊出「警察,咪郁」。

PW3指見不到制服A1後及移動A1前,有一名CID走向A1。PW3補充指自己部隊位置較前,而CID較後,一般制服示威者後及環境較安全時才會出現,因而不可能有CID在PW3制服A1不久後隨即接觸A1。

PW3稱不知道在A1被制服並帶到路障後方的馬路之前,有CID扯甩A1的頭盔及眼鏡,亦不此時有以下對話:A1向該名CID說眼鏡跌在地上,表示「證物嚟㗎」。該CID向A1說「呢邊冇記者,拳打腳踢你都冇所謂,你唔好咁多嘢講」。

-盤問未完

- 1254 午休 -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2/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繼續傳召PW1督察 UI18198 刑展豪
當日駐守機動部隊Z連第四小隊,為小隊指揮官

辯方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播放P19 香港01錄影片段

PW1同意有人從西行線跨過石壆到東行線,但不肯定是否因為西行線路線被阻的緣故
00:19:03,實時約為15:21 PW1同意影片拍攝者已到東行線

00:21:01,實時約為15:23 可見畫面右上方在常怡道與偉業街交界有一行人天橋

📌同時展示P24相片冊(1)相片(?)
可見影片上的行人天橋

00:21:40,實時約15:24 PW1認同當時馬路上仍有很多人,有部分人正在擔起雨傘
辯方問是否認為當天天氣比較熱,PW1表示不知示威者擔遮的意圖,但不能排除他們因天氣熱而擔遮。PW1表示沒有留意當天有否酷熱天氣警告,但認同當天很多人有戴口罩

00:21:54,實時約15:24 地點為常怡道天橋對落
PW1同意當時天橋下有很多人、那些人有機會是暴力示威者及當日有和平示威者參與獲批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

PW1同意天橋上有人圍觀,亦同意現場有可能有人因某些原因而離開遊行,並表示忘記了當天地鐵曾停駛九龍灣至藍田站的列車、巴士路線曾改道

📌播放P6 Now新聞片段
由00:24:17起播放1分鐘,實時約為16:38 PW1認同該時間與他於西行線掃蕩的時間相約。辯方指出影片可見列車暫停服務,以及展示了酷熱天氣警告的標示和當天氣温為34度,PW1同意上述說法

播放器時間00:24:36,實時約為16:39 可見九巴5R路線暫停服務,令多條巴士路線改道
PW1表示完全不知道5R路線會途徑何處,並同意當日地鐵確有停駛。被問及是否同意身處常怡道的人士會否因現場沒有交通工具而不能離開時,PW1則表示不知道該處的巴士站及地鐵站位於何處,只知道地鐵有停駛;而自己亦不知道當時身處常怡道的人士打算前往何處,所以不知道,但不排除辯方所指的可能性。

PW1早前於主問時表示當日於1527到達兆業街及偉業街交界時,曾觀察現場的示威者及三個位置:
一,為約三十米外、位於偉業街東行線上的救護站,附近設有一些路障
二,為業安工業大廈。PW1指出大廈平台上有示威者,大廈的不同樓層中亦有人面向警方。辯方指出當中或混有圍觀市民,PW1同意。
三,為偉業街西行線(鄰近業安工業大廈),馬路上有示威者與警方對峙

此外,PW1亦曾於主問時表示現場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及投擲磚頭。對此,PW1並不同意「使用雷射筆」屬零星事件,但同意「投擲磚頭」為零星事件。

是否認同8月24日,於命令下屬出紅旗前,示威者未算激烈,PW1部分同意,認為掟石上較為零聲,但言語上或雷射光騷擾上,並不認同是零聲衝突
辯方問PW1在下令出示紅旗前,現場示威者的行動並為算激烈,PW1部分同意。PW1表示認為投擲磚頭的的時間較零星,但言語辱罵及照射雷射光的情況多,不認同這是零聲衝突,PW1其後表示示威者除了上述三種行為之外並沒有其他攻擊警方的行為。就著示威者的言語辱罵及照射雷射光,PW1同意其為騷擾多於傷害。

PW1表示當天在出示紅旗後便隨即對示威者作口頭警告:「現場嘅示威人士,呢個係警方嘅警告,你哋正在參與一個非法集結。立即散開,否則可能使用武力將你拘散或拘捕。」PW1表示在作出警告時自己與紅旗面向同一方向,未必每次舉旗都會作警告,不過大多都會。當天PW1有使用擴音設備輔助。

辯方指出控方在主問PW1時曾播放當日警方展示紅旗的片段,然而,當中並沒有錄到PW1在現場作出警告的聲音,PW1同意。
此外,PW1亦同意在考慮地方、方向、聲量三個因素的情況下,當時身處常怡道的人群未必聽到自己的警告,PW1亦不清楚他們會否看到紅旗。

控方代表覆問

📌播放P8 香港電台錄影片段

📌同時展示P16 香港電台錄影片段截圖(30-33、37)
30- 顯示警員面上有紫光
31- 顯示四名警員的面上有紫光及綠光
32- 顯示三名警員的面上有紫光及綠光
33- 顯示業安工業大廈
37- 顯示警方展示紅旗

所控方指出截圖30-33的時間為展示紅旗前,而截圖(30)為P8 01:14時的截圖,實時約為16:07。其顯示兆業街近偉業街街口,即PW1當時身處的地方。

🌟許官表示影片及相片展示出的屬零星畫面,並非PW1所指很多雷射光的畫面。

由10:55播放至11:14 PW1認同影片展示近救護站對出,見到有雷射光照射在警員的面上。許官指出片中有一名戴眼鏡的警員,即使被雷射光照着亦沒有迴避之意,PW1同意指該警員在片段中「冇咩反應」

由15:12播放至15:33 PW1表示看不到業安工廠大廈的方向有人拿着雷射筆照射

📌播放P2? 警方片段
由16:27播放至16:34
影片一直拍攝著一群警員的背部,未見有陽光以外的光線
控方詢問有沒有能協助法庭的片段,PW1猶豫數秒後指出01:20至01:21間有光照向鏡頭

PW1不認同當天遊行路線會途經警方的東九龍行動基地

📌展示P31地圖
PW1指出救護站附近為東九龍行動基地,若經不反對通知書路線遊行理應不會經過基地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總督察A
負責拘捕本案A2(已認罪)

控方代表主問

1603時到達兆業街與偉業街交界,並在機動部隊防線後方候命。PW2留意到偉業街東行線的馬路上有由竹枝、水馬等雜物砌成的大型路障,現場有過百名示威者及傳媒。

當時PW2看到前方業安工業大廈的平台上有一些示威者,該些示威者不時用「激光嘅儀器」照向警方防線,同時間偉業街西行線的路障附近亦有大量示威者聚集。

1604時,PW2看到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包括磚頭的雜物。1628時,某警司向PW2指示若示威者繼續向警方使用暴力的話,便作出驅散或拘捕行動。兩分鐘即1630時,PW2看到有隸屬機動部隊的警員舉起警告旗幟,並使用擴音器向示威者作出口頭警告。1637時,PW2看到兆業街前方的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物,一分鐘後PW2接獲指示並隨即展開驅散或拘捕行動。

PW2沿偉業街東行線推進,期間看到東行線的中間有一大型路障,西行線上亦有許多雜物,並有示威者向其投擲包括竹枝等的雜物。其後,PW2越過東行線路障及翻過路壆前往西行線,之後截停了一名示威者,隨即被多人使用長棍、竹枝施襲,同時馬路路壆上有另一名示威者向其投擲竹枝。

PW2嘗試上前截停該人但不成功,當時該人已向偉業街西行線、常宜道方向逃去,此時再有另一名示威者向其施襲。PW2阻擋攻擊後成功制服及拘捕該人(後知A2)。其後將A2交予其他警員處理。

PW2在本次行動後感覺有受傷,其後到港安醫院求醫。其左手前臂有些許紅腫、額頭擦傷、大腿有些疼痛,毋須留醫。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主問時,PW2曾提及業安工業大廈一座的平台上有一批示威者。辯方問及當時大廈的走廊是否亦有旁觀者,PW2指出當時大廈內有示威者及傳媒,而身處大廈內的人群有使用雷射裝置。

PW2表示不清楚1638時遊行是否尚未結束,但當時現場亦有非法集結的情況出現,而自己亦不清楚當時警方有否撤回不反對通知書。

-盤問未完

1300午休,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求情

A2:丁(17) 🛑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3) 管有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

#石書銘大律師 補充A2參與的青牧課程,其中牧師觀察的報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16日 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5:00
👥黎,趙(17-19) #裁決 (#1127馬鞍山 2項管有爆炸品 無牌管有彈藥)

今日座位安排
正庭 1-37
視像庭 37-98
後備 98-128

14:05 現場近30人排隊
14:16 正庭飛已派完,視像派咗幾張
14:58 播錄音
15:00 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10707香港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本控罪乃控罪(1)的交替控罪。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保釋相關事宜🔻
D1至D3均沒有擔保申請,須繼續還押。
D4容同學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管理🔻
控方向法庭匯報尚餘3部數碼裝置仍未檢查,目前進度良好,料可如期完成調查。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5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14:54】休庭,完。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27馬鞍山 #裁決

A1: 黎(19)
代表大律師:#郭憬憲大律師

A2: 趙(17)
代表大律師:#鄧子楷大律師

外聘檢控官:#陳文慧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A1 A2]
A1 和A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三過氧化三丙酮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A1]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鍚紙包載有4 粒豌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3) 無牌管有彈藥 [A1]
A1 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枚空包彈。

————————————

裁决摘要

📌控罪(一)管有爆炸品 [A1 A2]
📌控罪(二)管有爆炸品 [A1]

👤A1

A1不爭議管有爆炸品,郭大律師以《刑事罪行條例》第55(1) 中的合法目的即「實驗」和「自學」作為辯解。

A1指有黑衣人在旺角給他一包稱有火燒及爆炸反應的粉末,A1經上網搜查而知道該粉末是TATP,四次在家以點火或撞擊的方式試驗,但只有「Pop」一聲而沒有爆炸。A1攜TATP到校的原因是打算一包用作請教化學老師,一包則邀請A2在學校附近試驗。

法庭指在裁決重要的一點為A1能否證明他管有TATP的真正及唯一目的為實驗和自學,但法庭不認為A1是為了「實驗」。郭官指A1只是貪玩,為了尋求刺激而不理後果以滿足其好奇心,像燃點炮竹般。而A1應能從網上搜查中知道TATP具不穩定性,在明知或罔顧爆炸品所引起的人身受傷或物品破壞的風險情況下,把TATP粉末帶回學校並打算在附近的公眾地方引爆,也將「合法目的」沾污而變成了非法。

A1作為中學生,其化學知識有限。就算他説攜帶是為了向化學老師請教,但實際上他並無主動提出及請教,而若要請教亦不只得利用實物這方法。法庭認為A1只是把TATP當成玩物而不是作「實驗」之用。

🔴A1控罪一及二:管有爆炸品🔴 罪名成立‼️


👤A2

A2與A1相識了約兩年,由2019年十月左右轉為使用Telegram對話。A2覺得A1説話不認真、經常吹噓。當A1在操場強行給他錫紙包並稱燃燒後會爆炸,A2多次拒絕,而當時他亦不相信錫紙包是爆炸品。由於不知道怎處理,A2手持錫紙包到禮堂參加集會,打算於集會結束後把錫紙包棄置。

法庭指控方除了要指出管有該錫紙包外,也要有證據顯示A2有意圖保管該錫紙包。根據操場的閉路電視片段、A2在警誡及庭上的供詞,法庭信納A2的説法指他有合理理由相信錫紙包並非爆炸物品,而只是梳打粉。A2有十封由校長及老師撰寫的品格證人供詞,均對被告有非常正面的評價,郭官接納被告當時不知所措而手持錫紙包到集會,及在PW2提問下曾稱錫紙包為茶葉乃應付老師而非畏罪,亦可見A2在知道事態嚴重後就如實説話。

🟢A2控罪一:管有爆炸品🟢 罪名不成立


📌控罪(三)無牌管有彈藥 [A1]

被告聲稱P9(空包彈)是在深水埗街邊拾到,它可供工業用釘槍發射,但該枚空包彈並無裝置發射底。被告辯稱他只是當它是裝飾,希望放在錢包內作裝飾,扮作不經意地展露出來炫耀。

法庭不信納A1的解釋,認為其動機和本質與首兩項控罪是一樣,只是為了脱罪的牽強解釋。 法例只是豁免把彈藥用作裝飾品,但法例並沒有訂明將有關彈藥作觀賞或炫耀之用便可獲得豁免。若輕易接納「炫耀」為符合個人裝飾的目的而獲豁免,有關法例對彈藥管制便形同虛設。

🔴A1控罪三:無牌管有彈藥🔴罪名成立‼️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647&currpage=T


🔸D2訟費申請

控方反對D2訟費申請,因被告行為自招,(1)沒即時拋棄該錫紙包、(2)telegram曾討論爆炸物品、及在學校拎爆炸物品,(3)一度跟老師説是茶葉,他曾説謊而非原本的說出真相。

D2大律師指這次實為無妄之災,只要有人硬塞給他。而控方所指有關爆炸品的telegram訊息,只有兩則由D1發出的訊息,但D2亦沒有回覆,不應該因對話而指他自招嫌疑。

法庭同意不應指D2是自招嫌疑,閉路電視已顯示出D1及D2在操場的情況,控方不應只考慮D2手中拿著錫紙包而忽略了其他細節。郭官指有關telegram對話紀錄,只有兩則由D1發出的訊息,同意這對話內容不等於他自招嫌疑。D2一開始為應付PW1而稱是茶葉,但郭官同意他是怕麻煩而並非畏罪。當他知道事態嚴重後亦道出真相,在正式調查及警誡下亦有將完整事件説出,不存在誤導警方。

法庭批准D2訟費申請


🔴D1需還押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及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9月28日14:30 區域法院作求情及判刑。🔴

(更新於18:24)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10/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已認罪)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表證不成立


D7案情
D7 選擇出庭作供,不會傳召其他證人。
辯方主問
D7指涉案的防毒面具、手套、護目鏡、刀及剪刀是屬於她的一位朋友(朋友A) 。
朋友A於19年聖誕到D7所處的離島區BBQ後於D7家過夜留下,及後由D7母親發現。

D7得知案發日朋友A於港島的工作室教班,而D7和朋友B參與民陣於港島舉辦的遊行,所以相約了當晚交還上述物品給朋友A…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 0930 同庭作結案陳詞。由於本案控罪(1-5)指控物品與上訴庭一宗正等候裁決的上訴案件有關連。法庭暫定10月27日進行裁決,希望到時會上訴庭已有裁決結果。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

D1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2及D3代表:#梁鴻谷大律師
控方代表:#伍淑娟大律師

📌經修定的開案陣詞

📎暴動時間

2019年11月19日02:27 開始,直至三人被拘捕

📎暴動範圍

金馬倫道向東面延伸至漆咸道南及天文台道交界、金馬倫道向西北申𨒂至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厚福街

📌呈堂片段

一共十二段影片,其中一段為NOW新聞錄影片段,其餘則為閉路電視,一共時長約四個餘小時

🌟A2、A3法律代表梁大律師反對控方將從被告身上搜獲的證物呈堂,林官稱就此反對需要作出書面陳詞解釋。

-今日未有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2/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繼續傳召PW2總督察A
負責拘捕本案A2(已認罪)

辯方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播放P?業安工業大廈片段

📌播放P?兆業街與偉業街交界片段(相信為警方片段)
實時約為16:37

控方代表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 署理警長B
當日為特別戰術小隊(畜龍)
負責制服A3

控方代表主問

行動前由PW2進行訓示。

1615時,PW3在兆業街即牛頭角救護站對出,設立一由Z連機動部隊等警員組成的防線並候命。其後看到偉業街東、西行線的馬路上聚集了數百位身穿黑衣,頭戴頭盔、眼罩、口罩的示威者,現場有數十名記者正在進行拍攝,車輛並不能通過。

期間有示威者向警員叫囂,並向封鎖線及警署投擲水樽、石塊、磚頭等雜物。警方曾發出多次口頭警告,示仲威者沒有理會並繼續叫囂及投擲。

1640時,小隊主管通知PW3及其隊員前進及轉入偉業街東、西行線,往觀塘方向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PW3推進了約三十米時,部分示威者向觀塘方向後退,但依然有人與警方對峙及投擲雜物。

PW3其後看到近常悅道天橋下方附近,有數十名示威者沒有後退並繼續投擲雜物。當時PW3與他們距離三十米,中間隔有圍欄(約半個人高度),但視線充足,圍欄沒有阻礙觀察。

該數十名示威者中,PW3留意到有一約三十歲,一點六米高,瘦身材,身穿黑衣及黑長褲,戴眼鏡及防毒面罩,背著藍綠色背包的男子(後知A3)身處人群的較前排。

PW3遂與隊員上前制服,A3轉身向觀塘方向逃跑。PW3跑了三十至四十米,期間A3不曾離開其視線。

跑到偉業街常悅道休憩處對出時,PW3截停A3及將其制服。PW3用了二十至三十秒制服A3,並脫下其防毒面罩以確認身份。同時,後面有軍裝同僚跑上前及協助制服。PW3解釋因當時情況混亂,故A3的面罩被違漏在現場,其後未有拾回。

當時現場不停有人向警方投擲雜物,PW3看到箇中有汽油彈。一汽油彈在PW3右前方約兩米落地及爆破,在地上燃燒並形成約兩米高的火焰。PW3隨即向後退十米外的安全位置,同時間數名軍裝同僚協助PW3將A3拖後十米至安全地方。

其後,PW3將A3交予偵緝警員16019,並指示16019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A3,交接過程約三十秒。

1645時,PW3完成交接並返回偉業街匯合隊員繼續執勤。

由制服至拖行至移交,PW能清楚見到男子面貌,他亦能在庭上認出男子及指稱為被告。

📌展示P25相片冊(2)相片(1、3、4)
三張照片均為A3樣貌
PW3指認相中人為本案A3

📌展示證物P2、26、29、30
P2- 一個背囊
P29- 一件T shirt
P26- 相片冊(3)
P30- 一條長褲

PW3不能從相片中確認P29為A3的上衣,但確認長褲及背囊屬於A3。

📌播放P5 TVB新聞錄影片段
由實時13:33播放至14:19

📌同時展示P13截圖冊截圖(57-63)

PW3指認脫下A3面罩後面罩的位置及在其面前爆破的汽油彈燃燒的位置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對案發街道的認知
到案發現場前,PW3知悉當日偉業街有合法遊行,但不知道其遊行路線是在偉業街及常行道一帶。

📌播放P11 HK01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13:12播放至00:14:07,實時約為15:15至15:16
可見偉業街西行線向牛頭角方向的和平遊行情況,人群中響起「香港人加油」、「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

📎PW2不曾提及常悅道有合法遊行
PW3表示PW2不曾在訓示期間提及當日常悅道有合法遊行。

📌展示P19 HK01錄影片段(P11)截圖冊 截圖(2)
最右方顯示有一人士背著藍綠色背包

PW3同意此背包與P2背囊相似

-盤問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 2021年9月15日 14:30 同庭續審;預計星期四控方案情會完結。

💛感謝各位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1/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繼續傳召PW3警員10969 徐家明(音)
當日駐守鐵路警區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1

A1、6、8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PW3確認口供指其在龍翔道制服A1及對用警棍對其大腿打了一下,A1說「啊SIR,好痛,我唔走」,不同意A1當時並沒有說出上述話語。

A2、7法律代表盤問

PW3指出當日所屬的RRT(鐵路應變部隊)並非機動部隊(PTU),當日有身穿綠色防暴裝的警員負責驅散,亦有偵緝警員。

PW3確認當天鐵路應變部隊內部分隊員有配備圓盾及頭盔,隊內有約三十人,大部份都認識,其一為警員7775 毛啟聰,早前作供指姓黃警司在從黃大仙站上地面前給予部隊訓示。

PW3確認偵緝警員通常穿便服,外加一件警察背心,當天亦有見到上述的偵緝警員。

PW3同意槍彈,警棍及胡椒噴劑會在適當情況下使用,惟當日沒有訓示使用槍彈,警棍及胡椒噴劑的守則,亦沒有指示甚麼情況下需要使用警棍。

PW3表示當日配備了兩枝警棍,分別為伸縮警棍及長警棍,PW3不記得上到地面後手持哪一枝警棍,另一枝放在裝備袋,當時沒有持圓盾。

PW3指不知道1650時其所屬部隊剪開鐵鍊上到地面後其他隊員有沒有持警棍;當天沒有與隊員分開「1 pair pair」行動。

PW3同意制服示威者後不需要使用警棍。


A3、4法律代表盤問

PW3確認早前作供指上到地面前已戴防毒面罩,因要防止地面上催淚煙影響,稱當時在黃大仙站內已感受到B1出口的催淚煙。PW3續指催淚煙會刺激眼睛及氣管,指不知道亦未試過使用生理鹽水以測試其能否舒緩催淚煙的影響,表示自己與其他同僚只是使用大量清水。

A10法律代表盤問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1:55 播放至16:52:39

16:51:55 PW3確認片段開首為其所屬部隊在龍翔道向西掃蕩的情況

16:52:09 截圖,呈堂為P118_PW3_4
PW3不同意畫面偏左位置有警員發射催淚煙,但同意現場有煙

16:52:12 截圖,呈堂為P118_PW3_5
PW3同意畫面偏右方的警員持槍指向東行線人群並發射催淚煙

16:52:13 PW3指見不到畫面有發射另一枚催淚煙

16:52:39 截圖,呈堂為P118_PW3_6
PW3同意離鏡頭最近的警員有發射動作,但不肯定是否發射催淚彈,其手持俗稱「大口仔」的槍能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彈,PW3同意有煙霧因這名警員發射而引起

PW3指不記得發射橡膠彈會否引起煙霧,但可以確認兩種子彈(催淚彈及橡膠彈)發射時所產生的煙霧不會太多亦很快消散,因為兩種彈藥的效果均不是以製造煙霧為目的(???)PW3稱不知道警員開槍的目的是否為了驅散人群。

A11法律代表盤問

PW3稱入學堂開始每三年便會透過警察部接受過急救訓練及refresh課程,記得最近一次是2018年,該refresh課程不包括如何處理催淚煙影響,自己不曾接受任何正式醫學訓練

PW3認為一公升生理鹽水不足以處理催淚煙造成的影響。

控方代表覆問

PW3同意制服時A1面向地,稱目的為要將他雙手(反手)鎖起,當天制服A1後,有偵緝警員在龍翔道偵,緝警員當時職責為接收被捕人士。

PW3指當日1705時自己將A1交予偵緝警員,隨後該警員帶A1到龍翔道西行線的路障後方,當日A1與偵緝警員接觸後,沒有看見A1被人毆打。

PW3確認1630在黃大仙站候命期間黃姓警司向PW3所屬部隊作出訓示,沒有訓示如何使用警棍和胡椒噴劑,警隊有使用警棍和胡椒噴劑的指引,指當姓黃警司沒有特別訓示時,會根據指引使用最低武力。

PW3確認制服示威者後並不需要使用警棍,補充指當天第一次使用警棍是打在A1大腿上,阻止他逃走,印象中沒有將警棍收在腰間,一直手持警棍,此為使用武力指引,以防止有人繼續襲擊或搶犯,而打了A1一下後,A1沒有再反抗。

PW3確認當天在黃大仙站候命時已佩戴防毒面罩。

PW3指早前指透過警察部報名參與急救訓練,不記得該訓練是由醫療輔助隊或聖約翰救傷隊提供,確認完成該課程後會有為期三年的證書。

-PW3作供完畢-

主控估計可於下星期五前完成全部控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5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游德康法官
#0929銅鑼灣 #裁決 #判刑

👤潘(24) (原案A1)

控罪:#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速報:
法官裁定PW1為誠實可靠證人,被告作供為自己開脫的說法均不可信,最後作出事實裁斷,現場有非法集結,被告參與其中。
‼️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16_2021.docx

因控方 #林芷瑩大律師 有其他案件處理,休庭至1130,屆時處理被告求情。

(按:#林芷瑩大律師 要處理的是以下案件,代表其中一🐶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25-4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3項妨礙司法公正)
———————
📌求情
-被告不是帶領的角色
-參與程度低,工具只放在背囊
-禮頓道、黃泥涌道一帶CCTV反映有人破壞公物,但離拘捕被告的地方距離約100米
(控方後來補充有人投擲汽油彈,即被法官指正那是被告被捕後才發生😪)
-PW1的證供只說被告站在馬路,沒證據指被告作出暴力行為,嚴重性比同類型案件低
-四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父母、姐姐、上司、舊同學撰寫,反映被告有良好背景,工作上進且獲上司賞識。被告孝順父母,對家人細心關懷,亦是家中經濟支柱,本性馴良。
-本來同案的兩名被告已獲首席法官同意分拆案件,希望法庭獨立看待本案案情。事發至今已兩年,被告和家人在期間已承受精神及心理壓力。

因被告已作供,法官不索取背景報告,但需時閱讀求情信,押後至1225判刑。

📌判刑
引用黃之鋒案對非法集結的量刑指引,如被告有否預謀、集結規模、暴力程度、被告角色、持續時間等......
法官指沒證據指被告有預謀、有暴力行為、煽動他人,參與集結持續時間不長,但集結規模不小。

量刑起點7個月,因被告良好背景扣減1個月。

‼️總刑期:6個月即時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16A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2/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傳召PW4 警員7775 毛啟聰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2

🌟主控向證人病假中仍出席聆訊表示謝意,法官即表示「冇任何關注㗎嘛?」,擔憂在場人士會否有被傳染風險,主控即澄清證人是因肋骨受傷而告假。

控方代表主問

當日1630時已當值,在黃大仙黨鐵站候命,其後接到訓示到龍翔道進行驅散或拘捕行動。

1650時,PW4與隊員到達龍翔道地面,當時看見地上有大量磚頭碎、玻璃碎及垃圾桶等雜物,亦有4架以上巴士停滯在慢線及中線上。

PW4沿行人路繞過巴士步出西行線馬路,看到在面向樂富方向的馬路約八十米外的東/西行線均有大量示威者,為數約200人,隨後與隊員沿西行線推進,進行驅散或拘捕行動。

推進約四十米後,示威者開始慢慢向後(向西)走,同時東行線有示威者向PW4的小隊投擲雜物。

約1655時,PW4從西行線向東行線發射兩枚橡膠子彈,目的是警告及驅散投雜物的示威者,但警告及驅散無效。

東行線示威者隨後亦向後走,有部分向黃大仙廟方向走去。PW4遂與隊員追上並驅散西行線的示威者,進行搜捕行動。追前二十米左右,PW4見到馬路上有由鐵欄組成的障礙物,亦見到有示威者爬過或繞過路障在快線的缺口逃走。

PW4亦由缺口越過路障,當時前方五至十米外有約數十名示威者,PW4嘗試追前追捕示威者,期間其後方亦不斷有示威者爬過障礙物。

當時PW4與左後方的障礙物距離一至兩米,PW4當時環顧四周慎防有人襲擊。突然,有一名穿黑衫黑褲、黑背囊、白波鞋、戴面罩的男子(後知A2)爬過障礙物,從後向PW4跑來,PW4思疑A2涉嫌非法集結,於是轉身並徒手將他捉住、制服。

制服的位置介乎中線及快線之間,約離障礙物兩米。制服後用膠手扣將A2鎖上,其後將A2帶到越過路障之前、近黃大仙中心Vango便利店對出的龍翔道西行線,該位置正集中處理各被捕人。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00播放至16:56:00

16:54:52 截圖,呈堂為P118_PW4_1,PW4在截圖中標記A2。

16:56:01 截圖,呈堂為P118_PW4_2,PW4在截圖中標記警員處理被捕人(?)集中點

A2、7法律代表盤問

PW4確認1540時在黃大仙站候命,當時不同隊員各自有不同的裝備,包括警棍及圓盾,PW4沒有配備上述裝備,PW4不記得當日是否大部分同僚都持警棍。

當日PW4曾以長槍發射過兩枚橡膠子彈,PW4同意有指引及訓練指示如何使用警棍,PW4指制服示威者時如有反抗或襲擊,會有需要使用警棍。

PW4同意案發當日錄取的口供沒有詳細描述如何制服A2,只簡單寫其「逃走」,亦沒有在記事簿上作紀錄,是日作供時為第一次詳細描述制服A2的過程。

PW4表示當日自己一人制服A2,早前片段見不到制服A2的過程,當時當時戴豬嘴而非面巾。其後A2推翻早前說法,指「主要係自己一個」制服A2,承認有同僚從旁協助。

PW4指制服A2時並非扯住A2背囊,而是「徒手」,即「捉住A2隻手」,同意沒有在口供提及此細節。

PW4不肯定A2越過路障時是被自己的同僚拉下來,亦不肯定有同僚扯住A2背囊並將其拉低。PW4續指A2越過路障後才捉住其手,所以不肯定A2越過路障時有人拉其背囊。

PW4指不曾扯走A2的豬嘴,不同意在制服A2時曾扯甩其豬嘴,但不肯定同事有扯甩A2豬嘴。

PW4指不清楚在制服A2過程中,有一通料用警棍打A2頭部。

PW4同意A2身型較細小,不同意A2被制服後不曾掙扎、自己/同僚不曾用髒話辱罵A2。

PW4確認用膠手扣鎖起A2雙手,其後將A2交予偵緝警員14800。

PW4確認當日在發射兩枚橡膠彈的同時向示威者推進,同意當時示威者向後退及四方八面逃走,稱早前作供時指發射後沒有效果是指「無法擊中目標」。

PW4不同意在截圖P118_PW4_2中的集中點時,自己及同事仍在以「頭先唔係好撚威架咩」、「望住自己細佬,唔準周圍望」、「你瀨尿呀?」等話語辱罵A2。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4:47播放至16:55:12

16:54:47 PW4不肯定片中押送A2的是自己,因畫面太濛

16:55:00 PW4稱片中押送A2、頭盔印有S1的警員不是自己

PW4確認當時手持長槍正在作All Round Defense(全方位戒備),稱因此由片中S1同僚帶A2到「集中營」,PW4馬上更正為「集中點」,同意實際押送A2到集中點的並非自己,由押送開始,最接近A2的為S1同僚。


16:55:12 截圖,呈堂為P118_PW4_3
PW4在截圖中標記路障缺口

PW4同意畫面左邊路障中近黃大仙站的位置有缺口,當時可以從這缺口進出龍翔道。PW4不肯定近路障有兩名疑似記者的人士並非示威者,不肯定當時有沒有警員將他們拘捕。

📌播放 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由17:07播放至17:09

17:08:00 截圖,呈堂為 P114 (4)_PW4_1
-PW4標記A2
畫面顯示為A2在集中點並坐在地上

PW4不肯定畫面左邊,A2身旁穿淺色T-shirt的警員是否偵緝警員14800,畫面中見到PW4自己。

17:07:51 截圖,呈堂為P114 (4)_PW4_2
-PW4標記自己

PW4確認畫面中持槍的警員為自己

17:07:55 截圖,呈堂為P114 (4)_PW4_3
-PW4標記自己

PW4確認畫面左邊的警員為自己

控方沒有覆問

- PW4 作供完畢 -

🌟控方表示打算傳召PW5警員58154(A6 拘捕人員),因要考慮各律師及證人之便,傳召的證人並非跟從證人表上的順序。

李官關注如果要「跳嚟跳去」,將來在陳詞階段可能會出現混亂,關注是否應要準備額外工作以確保能準確表示各證人身份。

控方表示A3拘捕警員今天未能上庭,李官表示「唔緊要啦,我自己搞」,表示會自行紀錄各證人的身份。

控方詢問應否先處理所有拘捕人員後才傳召處理證物的警員,還是應跟從被告順序,傳召處理證物的證人。法官回應「次序都已經亂咗,其實冇分別啦」表示無意見,並請控方繼續傳召已到場的證人。

傳召PW5警員58154 陳宇輝 (音)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拘捕A6

控方代表主問

當日1630時,與隊員在黃大仙黨鐵站內候命,接到指示後,1650時從B1出口上前往地面的龍翔道西行線,其後與隊員沿西行線向樂富方向推進。

PW5指當天到達西行線後,見到穿防暴裝的警察面向龍翔道西行線,而PW5與隊員繼續向西推進。穿過數輛巴士後,見到約七十米外的龍翔道東西行線共有約三百名身穿黑衫、黑褲的示威者,並面向防暴警察。

當時PW5戴著防毒面罩,見到附近有許多煙,現場環境亦非常嘈雜。示威者向警方叫囂及投擲石頭,當距離自己三十至四十米外的示威者見到PW5的小隊後,便轉身向樂富方向逃走,PW5與隊員便上前追捕。

PW5推進到近Vango便利店對出,見到有相信由示威者築成、主要由欄杆組成的路障被放在慢線及中線。

當時PW5追上逃走的示威者,去到路障的位置截停一名穿黑衫、黑短褲、黑波鞋的示威者(後知A6)。

PW5用右手捉住A6並指示A6不要逃走。PW5形容A6當時態度合作,其後坐在地上被PW5用膠手銬鎖起。

PW5指最初見到A6的位置為龍翔道西行線近慢線向後,即路障方向。當時A6想越過路障,而PW5則從慢線左邊的混凝土花槽追上其。於同日1700時以「非法集結」罪拘捕A6,為A6上手扣後帶其到被捕人士的集中點。

當時A6坐在集中點的中線位置,PW5其後搜查她A6的綠色背囊,發現背囊內有一個黃色頭盔。

PW5表示當時A6並沒有表面傷痕,她曾表示手銬比較緊,PW5其後為她換了另一個手銬,並於1715時將A6交予偵緝警員15523。

-主問未完

1258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8/12]

上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08室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

--------------
09:50 開庭

傳召PW14 偵輯警員 48522 曹志強(音)作供

⚙️控方主問
在2020年5月14日被指派為本案調查員,專責睇閉路電視片段,包括:喜茶、新城市廣場、偉華中心、希爾頓中心、海X閣、和美X樓。

知道有三名男子揸住石頭入喜茶破壞,其中一人做把風和做指揮,當日有兩名便裝探員在喜茶內,制止三人破壞,其中一男子被制服,另一人掙扎時逃走咗,另一人同便衣探員掙扎期間,圍觀人士開遮遮檔,仲踩佢(PC 14511)。

目的係從片段中睇破壞人的衣著特徵,根據個人資料,去住所攞閉路電視片段做對比,大約用咗一個月時間去睇晒所有片段,全部(人)揾到晒,PW14 知道各被告的身份,分别為D3,D4,D5 & D6 做咗獨立的截圖冊。

控方呈上針對D3的截圖冊,和開始播出漫長而且沉悶的閉路路電視片段,第一條片係喜茶內,PW14從片段中做咗兩張截圖,和海X閣片段做對比,比較一名男子的頭部、鞋、和T shirt 胸前的logo;確定人物後,PW14開始講述D3當晚大約在20:40~21:00時段的行蹤,由海X閣電梯> 大堂 新城市4樓 有人拍照 play condom group 有呢將相 D3在喜茶附近出現 有三個人出入喜茶 案發 D3無咗一隻鞋跑出嚟 軍裝警員到場 D3在新城市4樓其他地方出現 D3在客戶服務中心徘徊 D3 & D4 同時在新城市出現。

14:30 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曾,*,黃(16-19) #1013葵芳

控罪:#刑事損壞
4位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簡單背景:
4位答辯人在2020年2月17日在時任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答辯時認罪,其後第1,2,4答辯人於2021年3月1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第3答辯人則在同日被判處24個月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申請。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280
=============
申請方論據:

申請方由伍淑娟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論據1:被告當時的行為影響公眾秩序

申請方指四名答辯人當日身穿裝備,戴上勞工手套及蒙面,並與其他不知名同黨破壞店鋪。另外他們有分工合作,有人負責撐傘掩護同伴,另有人掃跌貨架上的物品,導致店內的顧客感到害怕繼而逃走,涉事店舖更要關閉三天。

論據2:被告的行為有機會引致他人效法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的行為或會引起不同政見人士的不滿,繼而發生衝突。

論據3:原本的判刑依賴家人監督,缺乏紀律性元素

申請方指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某程度需要依賴家人監督,但四名答辯人的來自破碎及單親家庭,缺乏家庭支持。申請方強調判刑需有紀律性,因此拘留式刑罰才是合適的判刑,惟原審裁判官的判刑過分着重更生元素,忽略阻嚇及懲罰性。
=============
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由李頌然大律師代表。

回應1: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未達至上訴庭干預的程度

答辯方指四名答辯人只是按網上號召到達現場,答辯方指以原審裁判官多年的經驗以及對現場片段的判斷,現時不能斷定原審裁判官所掌握的資訊不夠充分。

答辯方指原審裁判官曾斥責四名答辯人的行為「無法無天、為所欲為,比黑社會嚴重」,可顯示原審裁判官並非完全忽略案件嚴重性。

回應2:本案相比同類案件較輕微

答辯方同意由19年6月開始,香港均出現不同程度的同類案件,但相比起大肆破壞議員辦公室、縱火等案件本案明顯情節較輕微。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質疑各被告戴上口罩手套等裝備,是為防止被識別,而他們欲製造的效果是血腥欺凌。

回應3:原審判刑已包含阻嚇性元素

答辯方指出判刑至今日各答辯人均奉公守法,可見判刑有當頭棒喝之效,加上青少年罪犯評估小組報告顯示四人已知錯。此外案件亦已過去兩年,被告已有改過,認為現時不需要改判拘禁式刑罰。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不認同,反問「根據你講法佢地已經好乖,喺判詞強調下級法院唔好再咁啦,既成事實,已經判咗輕咗,就由得佢唔好郁啦,係咪咁呀。」

另外李運騰法官指出有答辯人基本上未履行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沒有足夠無償工作予被告,「佢都只喺見下感化官,即係無咩點做。」

回應4:被告親友並非沒有管教

答辯方指雖然被告的家庭「唔係最完整」,但社工以及親友均有合作監管各被告。

李運騰法官質疑本身被告的家庭難以管教被告,「依家仲要加大力度,搵食都好艱難,重要佢管教咪仲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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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上訴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犯錯,應判處答辯人拘留式刑罰,故批准律政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因此法庭再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6日14:30判刑,期間4位答辯人需還押。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判刑日子有所更改,詳情如上 (2021/10/1 15:30 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答辯
#非法集結 #鐳射筆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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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列表上有6隻證人,關於PW6專家證人口供辯方沒有爭議,專家證人供詞及報告內容處理方法稍後再議。

而辯方將會有5名辯方證人,D1-D3各有一名證人而D4或會作供並有一名辯方證人,預計審期6日。

D1-3對證物鏈沒有爭議,D4對證物檢取過程有爭議,不同意雷射裝置在D4身上搵到。

控方沒有任何現場錄影片段需播放,辯方收到控方披露的閉路電視片段及網上影片,拍攝到案發日環境,辯方有機會要播放,而依賴的片段約半小時長。

控辯雙方簽署的同意案情需於11月18日前交妥法庭。

辯方與法庭相討審期時,曾提出或需待明年一月,四位辯方律師才可一同處理案件,惟裁判官指案件於2019年發生,必須今年內處理,故不能遷就D4律師檔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審期由11月24日起至12月1日共六天。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2/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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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警員58154 陳宇輝 (音)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拘捕A6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擋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 16:52:35播放至16:54:10

16:53:52 截圖 ,呈堂為P118_PW5_1
-PW5標示A6
-PW5標示自己

PW5表示畫面中可見A6,亦能見到部份自己,確認該處為制服A6的位置。

A1、6、8法律代表盤問

PW5確認當日所屬部隊有約三十人。從黃大仙站上到地面後,在龍翔道西行線已戴著防毒面具,其後截停A6時仍戴住同一個防毒面具,而防毒面具的眼部為透明膠片。

PW5稱在龍翔道往樂富方向推進時,自己身處隊伍中前排位置,不肯定推進時自己是否一直處於中前位置,當時前方有約五至六名隊員。

PW5確認主問時稱距離約為數三百人的示威者約七十至八十米時,有人向PW5方向投擲石塊。PW5同意三百人中只有部份人投石,不肯定該部分人的實際數字。PW5稱看不清楚有多少人投石,但肯定當時有人投石,推進時自己將專注力放了在投石的人身上。

PW5同意路障橫跨龍翔道西行線慢線及中線,但不包括行人路花槽。而PW5推進至路障位置時,前方有約數十名示威者,大部份已向西逃去。

PW5指靠近路障時,有不肯定是否自己隊員的警員發射催淚彈,PW5形容現場「好大煙」,可能由催淚彈引起或現場起火的雜物引起,PW5同意催淚煙引起的煙是白色。

PW5指走到距離A6相當近的位置才留意到A6,而且A6當時身穿短褲以及想跨過路障。PW5同意走到A6附近位置時,自己的專注力是放在一大群人上,稱並非只留意A6,走到A6附近亦見到其他身穿黑衣的人想跨過路障,而有約五至六個以上的人成功跨過路障跑走。PW5表示若有能力,會同樣截停該群跨過路障的黑衣人。PW5同意當日環境混亂。

PW5同意自己所戴的防毒面罩會稍為遮蓋下方視線。

PW5於案發當天所錄取的口供指「當時大量黑色衫褲人士向西行逃跑,當我追截到龍翔道近Vango便利店對出有障礙物,而我越過埋障礙物時即截停一名女士(後知A6),PW5稱其實「越過埋障礙物」是想寫「想越過障礙物」。

PW5不同意自己身處在混亂的環境中沒有特別留意路障。

🌟李官質疑以上問題的重要性,因證人的作供並沒有指出A6當時在場的行為。

PW5不同意制服A6時,根本看不清楚A6的動態,當時A6戴住一個藍色的外科及一個透明眼罩。

📌展示P118_PW5_1截圖
P55同時當時很跌跌多人只戴著外科口罩。

🌟李官兩次斥證人「你淨係答同意或者唔同意就得㗎喇,如果你要解釋,自然有人會問你」

PW5指制服後A6的眼罩掛在頸上,不同意制服前A6有戴著眼罩。

-PW3作供作供-

控方表示今天不需傳召其他證人,鑑於今天進度良好,明天將傳召更多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6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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