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判刑

D1 陳 (23),D2 譚 (23),D3 張 (22)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不成立)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10:05 開庭

D1律師表示對報告內容有異議;D2 & D3 律師表示解釋咗報告,當事人確認、明白、同意內容。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量刑,押後至11:00再開庭。

裁判官引用Yuen Chi Sing (CAAR 6/2020)作案例,該案量刑起點為18個月,本案無咁嚴重,控罪一參與非法集結以12個月為量刑基準,控罪三以3個月為量刑基準,控罪四以6個月為量刑基準,控罪五以6個月為量刑基準,考慮咗求情之後,全部無減刑空間,

D1干犯控罪一和四,兩項控罪性質唔同,理應分期執行,但屬同一案件,酌情將控罪四的兩個月與控罪一同期執行,總刑期判處16個月監禁

D2 判處12個月監禁

D3 干犯控罪一、三和五,在考慮控罪一時已包含控罪三的元素,故控罪一、三同期執行,但控罪一、五性質唔同,理應分期執行,但屬同一案件,酌情將控罪五的兩個月與控罪一同期執行,總刑期判處16個月監禁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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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好多親友來支持手足,個庭七成滿,約40人。陳官又有金句:犯法後「賣慘」無補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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