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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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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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7黃埔 #續審 [4/3]

D1:凌(18)
D2:柯(18)
D3:何(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紅磡民兆街近民泰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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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先處理其他案件,本案將於12:00開審。

因案件爭議點明顯(主要爭議控方證人認錯人),法庭預計陳詞時間較短,故安排2021年10月19日0930同庭作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10月13日前呈交書面陳詞,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0/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就特別事項陳詞,林官提出多個問題,請控方解釋。

📌被告被鎖上手銬,要求趴喺地,係咪被拘捕嘅狀態?唔係被拘捕,咁係咩狀態?執法人員根據邊條法例可以咁樣做?

控方立場是他們被宣佈拘捕時都不算是被拘捕的狀態,法官直指「鎖住佢哋趴喺地一個鐘,限制佢哋自由,咁樣都唔係被拘捕?」

法官又指,法庭上需要正確的法律討論,不能因控辯立場而扭曲。也不需要模稜兩可的說法,否則「幾個鐘都等於冇講過嘢」。

「我指出你有錯,你可以反駁我話我錯,不妨大聲啲講出你嘅理據。我鍾意咁樣辯論,唔使客客氣氣」

「執法人員係咪可以咁樣隨便拘禁人?即係可能有人熱心執法,見到你賊眉賊眼就鎖住你先,唔使宣佈拘捕,查完冇事先放返佢,係咪可以咁?執法者可以隨便將市民控制,叫佢哋趴喺地唔準郁,咁呢個社會會係咩狀態?」

控方後來指,這些人是在"in custody" 的狀態,即被限制自由的狀態,只要警方認為他們是疑人 (suspect)就可以這樣做。辯方可能批評警方要疑人趴喺地下係唔理想,但當時厚福街汽油彈仍然燃燒,天台圍欄只有一米高,在天台的警員不知道地下情況是否已穩定,要求趴低是為了他們的安全。

法官追問,在不拘捕的狀態之下阻止市民離開,執法人員的權力來源是來自什麼法例?
「我就認為執法人員唔可以咁樣做。一係就我一直都錯,一係就控方有錯,歡迎熱烈探討,搵到真理,日後唔好再錯。」
主控和身後警員交頭接耳,指記得有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第45條。法官即吩咐書記印畀佢睇下。

📌PW14在警誡前向D3查問的情況,有否侵害D3的緘默權?當時是否有「合理懷疑」的情況?

控方立場:警誡前的查問不是必然被剔除,如回答明顯對被告不利及明顯證罪。控方舉出一終審法院案例,被告說「啲冰毒喺間屋度」,被法庭接納為招認。而PW14女警作查問的原因亦不是要故意引導被告或覺得可疑,只是出於好奇。

法官:「個背囊有咁多嘢,佢識得揀張長者八達通去問,已經係有合理懷疑啦。一個人持有長者八達通唔係犯法㗎嘛,但長者八達通同暴動案嘅關聯可以係避免留低行蹤。合理懷疑係客觀標準,同女警嘅睇法無關,唔係話佢領悟性低、警覺性低,個標準就會低咗。」

「唔好模糊問題,你要探討女警係咪故意引導,咁咪又由客觀標準去返主觀標準?」

「法庭審訊成日都聽到呢種做法:警員有合理懷疑唔去警誡,向疑人了解多啲先警誡,PW14當咗咁多年差都仲係呢種做法,要唔要得呢?好多時佢哋唔係故意咁樣做,可能只係唔了解程序、無知而有呢種做法。即使一個人警誡前同警誡後講同一番說話,係咪就代表可以接納呢?有案例指出,警誡前的不恰當做法都可以導致警誡後的招認不獲接納。」

📌即使被告冇拒絕,影「還原相」是否侵害被捕人士的權利?

控方立場:D2 D3沒有就特別事項作供,沒有證據顯示警方威迫利誘他們影「還原相」,影相時他們也沒有表示不願意。

在梁天琦案,警方用犯人照片對比閉路電視內的現場衣著作證據,辯方提出該些相片不能用在審訊中,法官不敢苟同,因為在警隊條例第59條賦予警方權利收集犯人的鑑別資料,包括相片、指紋、腳紋、體重、身高等,條例中沒有列明用途,立法原意沒有設局限。

另一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Muhammad Riaz Khan 指出即使在違反憲法下取得的證據仍可呈堂,只要考慮平衡社會利益及不會鼓勵他人侵害該權利。

再者,已有警務人員看見他們在天台的衣著,相片不會損害被告的緘默權。

法官:「還原相唔係犯人相,情況就好似警方喺案發現場影相調查案件,唔需要任何人配合,咁警方喺調查時影嗰啲相係用乜嘢條例?同警隊條例59條係無關嘅。如果你要人配合 (即還原衣著、穿上裝備等),係咪有責任要同人講 (原因、有冇權拒絕)?唔一定係威迫利誘先係損害人權㗎喎,威迫利誘當然係最嚴重啦,其他情況:你知道佢有權,但又故意唔講;你自己都唔知道佢有權唔影而冇講,都可以構成損害權利㗎喎。」

控方立場:影「還原相」冇損害被告權利,就算有都唔代表一定要剔除

🌟辯方特別事項陳詞,大意如下
📌11人被綁上索帶要求趴低,有如非法禁錮,在此狀態下查問令人感到壓迫。

警察條例的原則及法規經歷多個世紀的發展,為保障被捕人士的人權,警誡是為了避免疑人 "burst out",令警方難以處理其說辭。
辯方亦舉出一英國案例,指出被告在受壓迫的狀態下,查問內容不予考慮。

📌警方沒有理據拘禁11人將近一小時後才宣佈拘捕。

警方叫佢哋趴低嘅理由係咪合理交畀法庭判斷,但至少趴低的時間是遠超所需,沒有任何理由要求被告有如行刑式咁趴低一個鐘。
在此案件中,被告被控制自由後亦未被告知原因,做法不理想。

📌影「還原相」前需要警誡

警隊條例第59條說的是「人」的特徵,作用是「人」的identification,不是identify物品。如果警方是因為調查,要求被捕人士影還原相,必需要警誡。辯方舉出例子,如一單殺人案,要求到現場重組案情,去到現場亦會被警誡。至於威迫利誘,辯方立場是被要求喺天台趴咗咁耐已是威迫,而利誘不一定要講出聲。

‼️討論議題:
📌警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採取拘禁疑人的行動?

辯方立場:如果警方只是一般查身份證,沒有惡意但又問你問題,除非有特別命令,否則可以唔答。如果佢唔畀你走,佢一定要宣佈拘捕,否則阻礙移動已經算係非法禁錮。
但如果警方說明他有合理懷疑及他的基礎,對方就必需要配合,否則是阻差辦公。

法官表示看法一樣,要令對方明白需要配合的原因,否則沒有權拘禁。

辯方補充,普通中學生或市民,如果你唔警誡,我點知我有咩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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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裁決:
A. D3在PW14的查問下的回應,不獲法庭接納,予以剔除
B. D2的「還原相」不獲法庭接納呈堂
C. D3的「還原相」不獲法庭接納呈堂

法官現階段不會解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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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般事項,控方案情亦已完結。
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各被告不作供,亦沒辯方證人。

押後至2021年12月2日0930於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書面陳詞需於11月25日或之前交予法庭。如終審法院屆時未能就盧建民案的上訴頒佈判詞,請控辯雙方再溝通可行日期並告知法庭。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4] #1116旺角

👤A1:葉(24)

同案A2: * (15) 於2020年12月15日認第1,4控罪(即暴動及企圖縱火)控方不起訴其他控罪,於2021年3月3日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外判主控代表 黃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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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再開庭

被告不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控方採納較早前陳詞。

法官有以下2點問題要求雙方於陳詞中補充:
1)於控方證供上,關於截停被告有2條不同路線,但不爭議:被告最終被截停了
控方回應指警員證供沒有矛盾,

2)辯方假設控罪一成立,控罪二會否必然成立?
爭議:假設被告真的有出現於暴動現場,當刻是否有帶上面具?
辯方亦指出於控方證人口供上提到當時有2班人:
第一班人約7-9個,有跳過花槽;
另一班,是「呢班人」
警員亦稱有機會搞錯2班人。

控辯雙方表示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1145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證人需答辯,現休庭半小時至約1215,讓辯方索取指示。

1229完庭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30日 14:30再訊。

(按:此庭不足10人旁聽,今日得手足自己一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1/5]

馬先生/美隊2.0 (30歲)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馬先生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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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不認罪🙅🏻‍♂️

控方在開案陳詞中透露控罪牽涉20項事件,指被告在不同公開場合例如商場、政府總部、警署外不斷公開宣揚香港獨立,接受媒體訪問時亦不斷公開宣揚港獨,藉此煽惑他人分裂國家。例如帶領其他人高叫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民族自強、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等口號。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社運/第二代美國隊長限聚令罪成判罰一萬元-庭上稱:會用盡畢生精力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

檢控官 #陳穎琛 打算將馬先生就2020年8月15日在太古廣場違限聚令審訊的自辯作供謄本做證供,指被告在限聚令審訊時已經知道會面對今天審訊,亦是同一件事、他知道事件目的、到場原因及事發經過,指他在庭上宣誓下供出叫口號的原因就如在警誡下招認,而且事件直接與本案有關所以可直接呈堂,並不會對被告構成不公。

辯方反對,指出被告曾就本案牽涉的事件被警方拘捕3次,每次都保持緘默,但作供時如果法官唔反對問題證人就需要答,不能像錄取警誡供詞般行使緘默權。再者,被告在限聚令審訊時無律師代表,未必知乜嘢可以講乜嘢唔可以講,換言之有可能在自辯時講多咗,造成對本案不利的證供。

最後陳廣池法官不批准控方在本案使用限聚令案中的任何證供及求情論述,提醒控方可在審訊階段視乎需要再作出申請,屆時聆取陳詞後會再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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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案陳詞🔻
https://telegra.ph/DCCC1222021-開案陳詞-09-28

🟢12:22 休庭】14:30繼續,預料會傳召首名控方證人出庭。
#區域法院第七庭
#郭啟安法官
#1127馬鞍山 #判刑

A1:黎(19)
代表大律師: #郭憬憲大律師

外聘檢控官:#陳文慧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A1 A2]
A1 和A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三過氧化三丙酮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A1]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鍚紙包載有4 粒豌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3) 無牌管有彈藥 [A1]
A1 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枚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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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於2021年9月14日於郭啟安法官席前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A2則罪名不成立

裁決詳情,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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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明白及同意懲教報告內容,懲教報告顯示認為A1身心適合進入勞教中心。

辯方進一步陳詞
報告指會面期間,A1有禮貌,並合作透露其個人背景。

在學校寄宿後,成績有轉好

母親工傷後,有搵兼職幫補家計

曾於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29日還押懲教看管。

原保釋有在家安裝cctv,讓警方監管其在家狀態,此命令於2020年5月26日取消。

即其曾還押3個月及在家監管3個月。

原獲台灣的一間大學取錄,因案件而被逼擱置,但會與大學接洽保留學位

再有3封求情信,其中一封是PW1張善恩透過社工轉交予律師團隊,而該封求情信是其主動撰寫,律師團隊並無要求。

郭官提出疑問:郭大狀的其中一份報告「Project Change」(由臨床心理學家撰寫)有數據顯示A1較適合教導所,因其身心條件。

郭官表示,辯方的專家意見指被告身體狀況差,可能被告擔心案件,以致「食唔安,瞓唔落」,也指被告茶飯不思,體重好輕,不超過100磅,也指被告未必適合勞教中心的訓練,大家也知道勞教中心著重體能及紀律,勞教報告卻稱被告的身心皆適合進入勞教中心,但郭官表示不知道勞教報告是否比兩位醫生的意見來得專業,擔心勞教中心只是見過被告,認為其體能合適,從而認為被告適合勞教中心;而專家報告中則有詳細解釋被告為何不適合。郭官表示由於兩份報告有互相矛盾的看法,自己也不是專業醫生,也不希望只依照被告的意願作出判刑,強調現時並不是去茶餐廳選擇A餐或B餐,當然,被告的意願也在法庭的考慮範圍內。因此,法庭決定為被告再次索取報告,並將辯方的專家報告提交予懲教處參考,假如懲教處維持本來的意見,法庭將會接納。

郭大狀表示懲教報告中已有參考其精神報告,而其身心狀態已有改善。

郭官表示關注有專家意見認為其身心較適合進入教導所。

郭官表示,若然台灣院校取錄被告,當然會替被告高興,但現時法庭沒有收到任何資料顯示被告獲大學取錄,辯方剛稱雖然被告看似沒有機會在今年進行有關的課程,但辯方曾說正與大學商洽保留學位,郭官指,法庭考慮判處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時,除考慮被告身體狀況之外,還有其他因素需要考慮,例如辯方指被告盼望繼續學習。郭官表示,教導所時間長,因此對被告學習有影響,勞教中心時間較短,對被告學習影響較細,若然法庭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預計被告明年9月可以成事,若然辯方能夠提供相關資料予法庭,令法庭知道台灣院校願意為被告保留學位,也是一個附加因素,以讓法庭考慮勞教中心是否比較適合被告
========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5日1430,取得報告後再行判刑
⭐️以下兩宗 #1120紅磡 案件合併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0紅磡 #提訊

A1:葉(27) / A2:何(28)
A3鄭錦滿(32) / A4:陳(33)
A5:黃(25) / A6:馮(30)
A7:林(31) / A8:梁(23)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8]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A8]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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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修訂對A8的控罪書,辯方確認。

各被告尚未準備好答辯,因控方尚未提交所有文件給辯方。

保釋事宜:
A1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A2 申請更改報稱住址及宵禁令
A3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A4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A5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A6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A7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A8 申請更改報到次數及時間

除A2申請更改宵禁令被拒後,其餘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23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訊

D1: 黃(24) 🛑已還押14個月
D2: 羅(17)
D3: 周(19)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3)暴動(D1、D2、D3)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1)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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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新增控罪(5) 針對D1 ‼️,庭上沒有讀出詳情。

辯方仍需要給予各被告法律意見。

保釋事宜:
D1 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D2 更改報道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30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2、D3繼續以原有條件/已更改條件保釋
‼️‼️D1繼續還押‼️‼️
(按: 黃手足精神不錯,有向旁聽席打招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香港 #2020070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張(25)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連同黃(24),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24)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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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將本案與另一 #20200701銅鑼灣 案合併處理,辯方希望留待被告法援申請獲批後才處理。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30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新案件
案件編號:FLCC1291/2021

🚹🚹白衣暴徒🚹🚹

鄧嘉民 (43)

職業:報稱商人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串謀有意圖傷人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被告無需答辯,控方申請押後,期間警方會進行8次認人程序,被告在2019年8月已被警方列入名單中,但揾佢唔到,直至2021年9月26日在尖沙咀被捕,被告有類似案底,有潛逃風險,因案情嚴重,反對保釋。

辯方有申請保釋,遭到拒絕。

案件押後至10月4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被告還押警方看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1/5]

馬先生/美隊2.0 (30歲)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馬先生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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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晝: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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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督察江如騰出庭作供(pw1),江指案發當時駐守保安及事務小隊。江於2020年8月15日下午收到指示,遂與同袍乘警車到達金鐘太古廣場第一期對著金鐘道路面。李指下車前收到便裝人士報料,下車後大約行人路花槽位置看見被告、李國永以及鄭潔嫦三人。

江看見李及被告高叫「沒有暴徒、只有暴政」,「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口號。江指當時約有三十名記者圍著李及被告。其後鄭大叫「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江遂向三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指控三人違反599G (當時聚集人數上限為兩人)。

其後江上車,看見三人繼續於現場逗留聚集,江下午5:28下車再以揚聲器警告三人違反599G。惟對方沒有理會並繼續呼叫口號及叫囂,李鄭同被告分別有叫囂。江遂截停三人並再次發出罰款通知書,票控期間,被告大叫「民族自強!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於是江警告對方其呼叫的口號有機會違反國安法,要求對方停止行為,否則有機會拘捕及刑事檢控對方。被告反譏「有機會有可能咋?」,之後卻沒再高呼顛覆國家的口號。

江指被告遭票控時表現合作,其後被告沿金鐘道往高等法院方向離開,江上警車候命,並再度得悉李、鄭及被告與另外三名男子聚集,鄭與三男叫囂挑釁警察。江下車後,看見被告沿金鐘道向西方向逃跑。當時江看見超過50名人士聚集,同袍成功在巴士站截停李及鄭,但江未能看見被告。控方其後播放現場片段。

PW1約於3點半作供完畢,剩返成個鐘可以做咩呢?當然傳Pw2,但奈何朝早陳官體恤警員,更要求控方將心比心唔好要人等,所以Pw2一早走咗lu 。案件押後至明天繼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判刑

D1 陳 (23),D2 譚 (23),D3 張 (22)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不成立)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10:05 開庭

D1律師表示對報告內容有異議;D2 & D3 律師表示解釋咗報告,當事人確認、明白、同意內容。

裁判官需要時間考慮量刑,押後至11:00再開庭。

裁判官引用Yuen Chi Sing (CAAR 6/2020)作案例,該案量刑起點為18個月,本案無咁嚴重,控罪一參與非法集結以12個月為量刑基準,控罪三以3個月為量刑基準,控罪四以6個月為量刑基準,控罪五以6個月為量刑基準,考慮咗求情之後,全部無減刑空間,

D1干犯控罪一和四,兩項控罪性質唔同,理應分期執行,但屬同一案件,酌情將控罪四的兩個月與控罪一同期執行,總刑期判處16個月監禁

D2 判處12個月監禁

D3 干犯控罪一、三和五,在考慮控罪一時已包含控罪三的元素,故控罪一、三同期執行,但控罪一、五性質唔同,理應分期執行,但屬同一案件,酌情將控罪五的兩個月與控罪一同期執行,總刑期判處16個月監禁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注:好多親友來支持手足,個庭七成滿,約40人。陳官又有金句:犯法後「賣慘」無補於事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周,陳,張(17-19) #1113旺角
🛑3人已還押21日🛑

控罪1:#暴動罪
3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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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針對A1

A1周(18)由黎建華大律師代表。

辯方指A1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不建議A1進入教導所。

有關大麻的情況,辯方指被告情況並非嚴重,除大麻本身並非是嚴重的毒品外,A1也並非有很大毒癮。

📌針對A2

A2陳(19)由林凱依大律師代表。

辯方指A2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指考慮到A2的年紀,不建議A2進入教導所。

針對背景及品格,辯方指被告因本案而要延遲學業,對她造成大影響。被告是具正面品格和品學兼優的人,她有參與貢獻社會的活動,例如參與少年警訊和協助新移民。她現時有悔意,對因自己所造成不便而受影響的人道歉。

針對案情,辯方認為被告涉及的情節較輕,只在現場逗留數分鐘。

📌針對A3

A3張(17)由梁耀煒大律師代表。

辯方指A3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建議A3進入教導所。

辯方指被告雖有不理想的成長背景,但他沒有放棄自己,相反是上進工作。被告現時已經有悔意,兩位僱主皆表示願意繼續聘請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學習工作技巧貢獻社會和接受長時間監督。

辯方指被告當時身處現場是想幫人及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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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情簡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858

求情:

📌關於A1:

A1法律代表為A1求情時指A1本性善良,但在成長背景不理想下缺乏指引和指導,此外她也受情緒病困擾。

A1法律代表指A1剛抵達現場時並沒有裝備在身,她是後來受前線示威者及環境影響下才撿起和戴上裝備;她在參與暴動時無暴力;另外她只是參與1.5小時暴動中的1小時。

📌關於A2:

A2法律代表為A2求情時指A2已經不能完成大學學位,她過往的成績佳,為人溫文有禮。

A2對自己犯下愚蠢的行為而對不起支持自己的朋友和家人,她明白到當時自己的衣着和身在現場會鼓勵他人使用武力。

A2法律代表希望法庭能考慮到A2只參與數分鐘暴動和沒有使用暴力。

📌關於A3:

A3法律代表為A3求情時指即使A3的成長環境不理想和天生在學習上有障礙,他的成績佳,工作刻苦耐勞。他已經明白自己已經犯錯,未來會努力工作回饋社會。

A3法律代表希望法庭能考慮到A3當時沒有帶有攻擊性武器,以為及他是受其他人及環境影響下而犯案。

量刑考慮:

法庭在量刑時參考了CACC164/2018案。

法庭認為本案並非突然發生;現場有約100人參與,規模不少,當時示威者令馬路堵塞,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被告們不是擔當帶頭的角色;本案也幸好沒有涉及人命傷亡的背景。

法庭考慮以上背景後認為監禁至少4年6個月是合適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後認為可適當處以監禁4年的量刑起點。

本案判刑:

A1在審訊前認罪獲得1/4刑罰扣減至監禁2年10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是她的刑罰。

A2在審訊前認罪獲得1/4刑罰扣減,法庭再考慮到A2在本案的參與性質較低下酌情再減至監禁2年3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是她的刑罰。

法庭認為教導所對年輕和坦白認罪的A3而言是合適的刑罰,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下,這是他的刑罰。

*3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法庭在判刑時已將這有利因素考慮在內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51&currpage=T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申請保釋

👥梁錦威,陳多偉 /支聯會常委
🛑兩人已還押20日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
法庭押後至 下午3:30 才宣布保釋申請結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2/5]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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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播放了控方影片;控方將會準備一份搜屋後的資料稍後呈堂。

案件押後至 下午3: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判刑

D2: 楊 (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14:34 開庭

辯方再度求情,已經將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解釋咗畀被告聽,佢明白、同意內容,整份報告內容正面,2020年4月被告有親人離世,佢主動分擔家務,有深切反思,知道錯誤,佢嘅感化官覺得被告有悔意,有強大嘅家人支持,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被告承諾嘅賠償亦已交還。

判辭:
被告承認刑事毁壞,當時嘅社會環境,事情較為嚴重,但相對亦係較低,唔涉及暴力,破壞程度低,報告接納佢有悔意,被告無刑事紀錄,正在求學之中,有家人嘅支持,上咗人生中寶貴嘅一課,接納社會服務令嘅建議,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二人法律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52 開庭
是日為二人的繼上次提堂後八天的保釋覆核
1453 控方就反對保釋申請陳詞
1459 辯方就申請保釋陳詞
1510 控方作補充
1511 辯方就保釋條件陳詞
1515 羅官考慮中...
1522 二人保釋申請遭拒絕,二人均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程序,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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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入cell前向旁聽人士做出心型手勢(雙手舉高,手指指向頭頂的大心心)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14天水圍 #判刑

何(23)

控罪:
(1)刑事損壞
(2)普通襲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1月14日,在元朗天水圍天耀路近燈柱FA6594行人路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一張簽名紙,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馬淑燕。

‼️被告認罪,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指感化報告非常正面,家庭生活正面及有規律,被告有悔意重犯機會低,希望判處社會服務令 80-160小時。
法官指事法時正值社會運動高峰期,被告主動挑起事端,其行為有機會引起其他人鼓譟,令事態變得嚴重。

判刑:社會服務令 160小時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申請保釋

👥梁錦威,陳多偉 /支聯會常委
🛑兩人已還押20日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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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申請被拒,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2旺角

陳(27)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

詳情: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九龍旺角砵蘭街與奶路臣街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黑色對講機。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候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2] *下午部分*
#1120天水圍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火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困難深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控方證人已全部出席及辯方完成盤問。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法庭轉至處理特別事項,暫時只處理好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上午9時30分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審,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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