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裁決 #0921旺角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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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曾於上年2020年作審訊,如想了解本案請在搜尋打 #0921旺角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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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暴,酷刑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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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理由:

裁判官只為案情作簡短交代,不會詳述。
辯方主要爭議為插贓嫁禍(所有指控物品並不屬於被告),口供自願性(酷刑指控),及控方證人質素。

裁判官採納交替程序以處理口供自願性。

1500 裁判官讀出案情簡要

1526 裁判官讀完案情簡要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口供呈堂性及酷刑對待)作裁斷

法庭裁定控方證人二至七是誠實可靠,證供合情合理,辯方證人不可靠亦不可信,如果被警員粗暴對待,若被告是心存恐懼,劉綺雲難以致信佢會在拍照時會問警員能否不戴「裝備」。裁判官仍舉出大量例子,並以主觀感受去詮釋。例如,若真有被全裸搜身或拍照,其身心受創必然大於眼部受傷,故無可能當時不向律師披露。被告解釋唔知可以投訴,劉綺雲亦表示難以理解。

劉綺雲認為沒有任何陳詞或證供令控方案情存疑。簡而言之,警員所做的一切均合情合理,警員證供之間互相支持,所以可信。即使片段不清晰,亦不會令證人證供存疑,也不會提升辯方案情的說法。由於時間流逝,警員對部分細節(被告有眼部受傷)表示唔記得,亦係可理解的。劉綺雲認為眼睛可張開,能站直,傷勢便不嚴重,是相對輕微。劉綺雲亦裁定被告的傷勢係合乎常理,牠沒有理由懷疑控方證人證供。故劉綺雲肯定被告並沒有受到酷刑對待,劉綺雲亦肯定證供及證據均是自願錄取,拍攝及檢取。

劉綺雲認為所有控方證人已如實中肯交代,沒有重要分歧,辯方亦無法有任何陳詞,能動搖控方案情。例如,辯方指控證人在制服被告時沒有感覺到有硬物,劉綺雲認為證人專注制服被告,沒有感覺硬物係「一啲都唔出奇」,而且,袋中物品是可移動的,玻璃瓶沒有受損亦是合乎情理。

劉綺雲看不到任何理由要質疑證物鏈。

有關為何被告電話內出現10月2日的訊息,劉綺雲認為證人有相關資歴去處理及擷取資料,而作供時只是無法解釋為何出現該信息,而非不能解釋,不會令其作供存疑。

劉綺雲裁定袋中物品全屬被告,亦知道袋中物品,而無爭議汽油彈為攻擊性武器。劉綺雲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成功。

速報:罪名成立❗️❗️

郭憬憲呈上一系列求情信,劉綺雲指示控辯雙方若有任何案例須於2021年10月19日前提交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作判刑,其間索取勞教及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

按:親友激動痛哭,被告相對坦然,入還押室前仍支持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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