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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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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梁(1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內容:於2020 年 1 月 29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B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
14:30廣播,14:48開庭,先處理雜案

14:50處理手足案

被告準備好答辯,不認罪‼️

控方有4隻證人,其中包括1隻專家證人,有會面記錄約25分鐘(辯方不爭議)。

辯方只需證人列表上的第一及第四名證人。取決於拘捕警員口供,及向控方索取資料後,或可能需要多三名警員出庭作供。

辯方除被告外仍有2-3位事實證人(兩名在場的學生及一名老師),對於控方專家證人身份及證物鏈不爭議,亦不爭議證物在背囊搵到。

估計審期兩天,無須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3及1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6/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A1特別事項陳詞

A1投訴被延誤睇醫生,一定成立。值日官供稱沒問過他要唔要睇醫生,而且有記錄她觀察到他有傷勢--這是在A1未錄取會面紀錄前已確立的事實。事實上,屯門警署從沒安排A1睇醫生,他是到上水警署後才獲安排送院,意即關於噴漆的第三份會面紀錄肯定在受傷情況下錄取。

值日官見A1時間為1657時,而相關會面紀錄在1820時開始;A1因想盡快睇醫生就簽會面紀錄為合理疑點。就PW5堅稱有問過A1要唔要睇醫生,有關證人誠信的議題展開:郭大律師指出,值日官獨立於案件調查,其供詞比重相當高。

沒有證據可證明主控所指,當時屯門警署人手不足才先安排A1到上水警署,之後再送院。郭大律師提出,警員以為A1是向同僚淋腐蝕性液體的人,所以對其非常之惡;無論膠手扣是在大會堂之外或之內鎖上,在絕大多數閉路電視鏡頭下都顯示已經上扣,是否仍需要一班警員凶狠制服A1?

客觀上,鏡頭顯示A1沒有掙扎;主觀上,以A1身形也不可能掙扎到。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PW4與PW5有動機誣陷A1掙扎,因為他有傷勢--除非警員承認是他們用過分武力制服A1所造成--「可惜冇同值日官夾口供」。值日官當時沒有問A1要唔要睇醫生,可能有疏忽,但在庭上都坦白說出;相反,PW4與PW5情緒很激動,涉及不當武力,不想公開自己用凶狠態度套取A1招認。

#郭憬憲大律師 表示,不清楚PW5的情緒管理,但他似乎「攞到一啲嘢可以告得入」就「滿意咗」。至於PW5為何不也供稱A1曾在大會堂作口頭招認,無從稽考,但有可能是因為有會面紀錄已夠交差。郭大律師最後重申,A1的會面紀錄在受傷情況錄取,而他留院兩日半才出院,證明傷勢不輕。警員涉及不當武力、不當恐嚇。

主控讀出第三份承認事實P1B,主要修訂為(1)就A1被捕照片撤回「身穿」字眼,(2)新增控方證物P27 (獨立媒體直播片段)。

📌播放P27 獨立媒體直播片段
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不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A1就噴漆招認的自願性,因此法庭拒絕接納相關招認為證供

一般事項

🔸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中段陳詞
- 就控罪(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剔除招認後,沒有證據證明噴漆用作摧毀或損毀財產意圖。
- 就控罪(1)暴動:
A1企外圍最前位置鬧警察,最多屬非法集結。
- 就控罪(3)襲警:
要證明A君(被證人指認為A1之男子,身分有爭議)跳入去是要襲警,而「跳入去」是單獨行為。PW4供稱A君掟遮整傷其左手,醫生報告及證物相片所指涉的傷勢卻在右手,證供出現重大分歧。對於A君衝入去襲警有疑問,因證人無法指出何時出拳和揮㬹,缺乏表面證供。

A2、A3均沒有中段陳詞

🔹控方回應A1中段陳詞
- 就控罪(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就管有噴漆用途欠缺書面招認,但邀請法庭考慮現場環境證供:當日有黑衣人用噴漆噴國慶燈飾及地下,而黑衣人與A1有相同特徵,可據此作推論。
- 就控罪(1)暴動:
案情指A1衝向警方前,暴動已發生。基於在場人士攻擊警方,故此包括A君在內的在場人士已在參與暴動,後續行為證明其參與更進一步。
- 就控罪(3)襲警:
PW4的傷勢報告及相片與供詞不符,但可交由陪審團決定。可以批評襲擊的激烈程度,但不可單憑傷勢就不接受有襲擊行為。「影唔到唔係代表冇發生」,而證人供詞指,A1是先衝上去,之後才有襲擊動作。

三名被告所有控罪皆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明天將確定各被告是否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

1244退庭,下午沒有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不早於1130時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1113中環

D1:麥(23)
D6:黃(32)

控罪:
(1)暴動 [D1]
(2)非法集結 [D2]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按此參閱答辯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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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判監3年4個月🛑
D6判監9個月🛑

部份判刑理由如下:

法官指案件於中午時份在商業地區發生,示威者在中環聚集並破壞。

證據證明A1在不同地方有不同非法行為:阻擋消防車、架設路阻、將磚塊掟到行車線,以致警車爆裂、損毁。

A1被捕時戴著口罩、面巾、黑衣、冰䄂,並被搜出扳手、防毒面具。

法官指就暴動罪沒有一個量刑指引,因為每單的背景都有其差異。引用上訴庭部份準則,是次暴動需未必涉及詳細計劃,但被告刻意隱藏身份、地點位於商業地帶、將磚頭抌到行車線是暴力行為。認為A1行為沒有傷害到任何人是不幸中之大幸,但被告的行為不只是傷害到死物,而是破壞了香港的繁榮、穩定。

法官接納求情信,在朋友眼中被告是正直的人。是次暴動行為出現,可能係由所謂政治領袖帶領,但被告應有能力及自由意志判斷。

兩人沒有案底,未婚的年輕人,原是大好青年。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年輕人社會經驗不足,於未來可以有更大成就。但兩人雖年輕,但應是心智成熟的人。

A1就控罪(1)量刑點為5年,認罪後扣減至40個月,就求情信沒有再可減刑空間。

D6就控罪(2)及(8),量刑點為15個月,認罪後扣減至10個月,考慮到家人因素,總刑期9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11008八鄉

黃(3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違禁武器

詳情:
(1)被控與2021年10月8日,在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而你沒有持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控方申請今天無須答辯,並押後10星期有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辯方申請保釋被拒,將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保釋覆核,及在12月20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還押候訊。

- - - - -
較早前警方記者會資訊請參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info/700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701灣仔
#提堂 #新案件 🌟

原(30)

控罪:
引起公眾妨擾罪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懲處

詳情:
被控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與男子李xx(31) 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的行人路上非法引起爆炸,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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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上星期四才拘捕被告,將與另一李姓被告案件同時轉介區域法院,屆時控方在區域法院才再申請將兩案合併,控方申請今天不用答辯,押後以便處理轉介文件。

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轉介,期間批准被告以下列條件保釋

-保釋金二萬元
-居於報住地址
-24小時前通知更改住址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修訂前)
#20200701灣仔 (修訂後)
#提堂

李(31)

原來控罪:
(1)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今日控方申請修訂控罪為:
(1)引起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與男子原xx(30) 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的行人路上非法引起爆炸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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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原本今天法庭處理轉介文件,但控方今天表示修訂控罪及詳情,而控罪涉及另一剛在上星期四拘捕姓原男子,兩人會同時轉介區域法院及兩案在轉介區域法院後才再合併,控方申請押後2星期將本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被告表示不反對修改控罪及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5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轉介文件,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510中環
#提堂

麥(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在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中環7號碼頭出口1號天橋保管2枝高度易燃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財產。

背景:
有網民發起「和你唱」及「母親節行街」活動,港九新界多個商場都有人群聚集。被告在中環天星碼頭落船時,被搜出2枝打火機燃料及2個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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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表示被告上次僱用私人律師,今次起改用當值律師。辯方新接手法律代表剛剛去信律政署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控罪,由於需時等侍回覆,故申請押後案件再訊

案件押後至12月3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除今天更改報住地址外,其他以原有條件繼續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已還押逾1個月

案件1️⃣ WKCC3632/2021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幸彤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2️⃣ WKCC3633/2021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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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再次申請解除對媒體報導保釋程序的限制,申請被拒。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1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707旺角 #裁決 #襲擊警務人員 #抗拒警務人員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署警長50657招敬聰。
====
結果: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雖然Pw1-2證供有所出入,一如在指稱被告打完人後的舉動是離開抑或向後踏;二如PW2聽不到PW1的拘捕警告。

但劉官在觀看影片後裁定PW1有講拘捕警告,即使影片沒有但也只因為現場嘈雜,而部分影片見Pw1-2口部有郁動,故PW1應該有講述「唔好再反抗,如果唔係拉你拒捕」;「依家拉你襲警拒捕」等說話,惟PW2聽不到。亦因當時PW2或許在Pw1說出「拉你襲警」時,未有及時上到Pw1身邊,故聽不到也無可厚非。

所以在接納Pw1-2的證供下,由於沒有影片拍到襲警事件,亦沒有說法支持被告是無故被警員截下及誣捏。

而PW1 事後被送到廣華醫院檢查,報告顯示右手手腕僅有擦傷。因他是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故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方面,在打完人後,在拘捕及上手銬期間被告有掙扎,身體不停擺動。因軍裝警員向後拉告而令被告跌下,雖劉官不清楚倒地原因。但始終被告在被截停後一直想要離開且態度不合作,現場的警員都是正當執行職務,故罪名二成立。

📌🐕‍🦺證供分析:
🦮Pw1 PC60657
除控方案情外,Pw1指稱被告在另一位置的倒地是想逃走。綜合不同影片,Pw1同意PW2 是第一個箍住被告的人;又指被告舉右手是擋下;被告曾稱「做咩呀」、「我企喺度啫,就話我襲警,痴線㗎」;有拍攝到被告被警員推往前所以才倒下,另一邊有男子大叫:「警察打人」;PC9865有在被告打完警方後,上前箍頸。

經比對警員口供及影片後,裁定PW1可信。劉官指片段只反映某一事件情況,不能反映被告打人情況,至Pw1捉住被告雙手的情況。劉官認為Pw1的觀察跟鉅細無遺的片段無法相比,Pw1會受其感官及所觀察的事物限制,故作供跟影片沒有大出入。

🐕‍🦺PW2 PC9865
在盤問下經常聽不到PW1對被告的警告「唔好再反抗,如果唔係拉你拒捕」;「依家拉你襲警拒捕」之類。PW2有份推被告到另一位置進行拘捕。呈堂影片無顯示PW1捉住被告的手及被告想轉身走。

劉官指PW2不是機械人,記憶力不像影片準確也合理,而辯方所指的差微皆細微,沒有關鍵性,故此證人可靠。

🦮PW3 PC49749
主問所指見到被告用左手打PW1臉一下,但其指稱的出手及擊打位置跟Pw1-2不同,劉官認為PW3不可能比此二人更清楚,所以作供不可靠。

📌控方案情簡述:
Pw1-2便衣及PW3以軍裝在事發當日當值,處理人群聚集,PW1聽到身後有吵鬧聲,轉身見另一隻便衣狗被人群包圍。Pw1上前叫人群「合作向後移動」,眾人合作但有一男子目露凶光行前,該男子被告行近,沒有理會Pw1的警告:「警察,退開」,被告舉右拳擊中Pw1左邊臉,隨即轉身後。Pw1很快上前在PW2的協助下拘捕了被告,PW3見此情況,Pw1捉住被告的手及以「襲警」罪名拘捕。

3-4名警員帶被告到另一位置,警方為被告帶上手銬,期間被告爭扎,被告因而同數名警員一起倒地,Pw1兩次警告被告及指稱要用「拒捕」拘捕被告。警方終仍能為被告扣上手銬,以及正式作出拘捕。

PW1 事後被送到廣華醫院檢查,醫療報告顯示Pw1右手手腕僅有擦傷。

控方呈交1條影片,當中不涉及被告襲警經過,僅拍到被告被阻止離開及帶到另一位置的經過。

辯方依賴數條影片,以作質疑Pw口供同錄像片段不相符,故證人不可靠。

🪄判刑見此

【19:19補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提堂

蔣(41)🛑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展示煽動刊物
(2)展示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條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7月28日,在新界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地下東華三院徐展堂幼稚園,展示煽動刊物,即一張有關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80號案件的海報,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 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2)被控於2021年7月29日,在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展示煽動刊物,即一張有關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80號案件的海報,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 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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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供警方進一步蒐證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12月1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裁決 #0921旺角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子)
=========
本案曾於上年2020年作審訊,如想了解本案請在搜尋打 #0921旺角 ,謝謝
=========
警暴,酷刑回顧
=========
簡短理由:

裁判官只為案情作簡短交代,不會詳述。
辯方主要爭議為插贓嫁禍(所有指控物品並不屬於被告),口供自願性(酷刑指控),及控方證人質素。

裁判官採納交替程序以處理口供自願性。

1500 裁判官讀出案情簡要

1526 裁判官讀完案情簡要

裁判官就特別事項(口供呈堂性及酷刑對待)作裁斷

法庭裁定控方證人二至七是誠實可靠,證供合情合理,辯方證人不可靠亦不可信,如果被警員粗暴對待,若被告是心存恐懼,劉綺雲難以致信佢會在拍照時會問警員能否不戴「裝備」。裁判官仍舉出大量例子,並以主觀感受去詮釋。例如,若真有被全裸搜身或拍照,其身心受創必然大於眼部受傷,故無可能當時不向律師披露。被告解釋唔知可以投訴,劉綺雲亦表示難以理解。

劉綺雲認為沒有任何陳詞或證供令控方案情存疑。簡而言之,警員所做的一切均合情合理,警員證供之間互相支持,所以可信。即使片段不清晰,亦不會令證人證供存疑,也不會提升辯方案情的說法。由於時間流逝,警員對部分細節(被告有眼部受傷)表示唔記得,亦係可理解的。劉綺雲認為眼睛可張開,能站直,傷勢便不嚴重,是相對輕微。劉綺雲亦裁定被告的傷勢係合乎常理,牠沒有理由懷疑控方證人證供。故劉綺雲肯定被告並沒有受到酷刑對待,劉綺雲亦肯定證供及證據均是自願錄取,拍攝及檢取。

劉綺雲認為所有控方證人已如實中肯交代,沒有重要分歧,辯方亦無法有任何陳詞,能動搖控方案情。例如,辯方指控證人在制服被告時沒有感覺到有硬物,劉綺雲認為證人專注制服被告,沒有感覺硬物係「一啲都唔出奇」,而且,袋中物品是可移動的,玻璃瓶沒有受損亦是合乎情理。

劉綺雲看不到任何理由要質疑證物鏈。

有關為何被告電話內出現10月2日的訊息,劉綺雲認為證人有相關資歴去處理及擷取資料,而作供時只是無法解釋為何出現該信息,而非不能解釋,不會令其作供存疑。

劉綺雲裁定袋中物品全屬被告,亦知道袋中物品,而無爭議汽油彈為攻擊性武器。劉綺雲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成功。

速報:罪名成立❗️❗️

郭憬憲呈上一系列求情信,劉綺雲指示控辯雙方若有任何案例須於2021年10月19日前提交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作判刑,其間索取勞教及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押。

按:親友激動痛哭,被告相對坦然,入還押室前仍支持家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707旺角 即日 #判刑 #襲擊警務人員 #抗拒警務人員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署警長50657招敬聰。
====
🪄同日裁決結果見此

🔴判刑結果:
控罪1: 【3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2: 【2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二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個月即時監禁】‼️

📌 判刑理由:
綜合兩個案例,襲警嚴重所以法庭會嚴肅處理。有一個案底是交通事故,故以沒有案底為標準。控罪一以四個月監禁作起點,但因審期過長的壓力;及此案情不是同類型最差,Pw1驗傷後的報告顯示沒有傷勢,故減一個月刑期。

而控罪2,由於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其Pw1傷勢是如何造成,但明顯是在抗拒期間造成,所以控罪2刑期為2個月即時監禁。

劉官指由於兩件事情並不是單一事件,所以控罪二中的1個月需要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即時監禁四個月。

📌 #求情
被告在2008年曾有一次交通事故的案底。

現年37歲,任職健身教練,乃家中獨子,現跟家人同住。劉官給了兩個案例作參考,一是Hcma273 ,其案情是被告持續性打警方但警員沒有永久傷勢,故上訴法院維持6星期原判。Hcma361/2007 控罪一及二判了6個月,控罪二案情嚴重因打了女沙展至流鼻血,故辯方指比此案嚴重。

辯方指Pw1被打時戴了頭盔故其拳擊不算嚴重,而擦傷的手腕也不是被告直接所致,而是被告被警員推倒而連帶PW1倒下。

辯方指其因案情不嚴重,歷時兩年的審訊已是折磨,故望輕判。

🪄按:手足有向親友舉手指心心,親友聞畢裁決結果有落淚,但其後仍指手足適應力強,入去都撐到。保重,攬攬各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8沙田 #裁決

趙(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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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撮要
辯方對PW1的證供的批評主要是:
1. 觀察的質素,是否清晰
2. 對三男三女裝束的觀察,他們是否均在損壞
3. 視線多次斷開

裁判官認為,PW1的觀察沒有內在不可能性。

辯方批評PW1形容六人的裝束是後補形容,書面口供亦沒提及。裁判官指,主問時主控首先問PW1第一眼看見6人時的情況,之後再問到截停被告時她的特徵,PW1只是跟著主問的次序作供。
書面供詞是跟據他向同僚說出對目標人物的描述而寫,沒有不妥。

辯方批評天橋上的膠片有反光,阻礙觀察。裁判官認為PW1是在觀察可疑活動,必然會找一個好的角度去觀察。

辯方批評PW1的追截時間。首先PW1用了約15秒跑上天橋,距離約190米。裁判官認為那時是危急情況,沒有空閒去計時。前段時間雙方用了最大力量追截和逃跑,後段雙方速度減慢是合理,整個過程歷時六分鐘沒有內在不可能性。

裁判官亦認為即使PW1視線多次斷開亦沒有影響觀察質素。
1. 從橋下跑上天橋時亦有部分時間可觀察橋上的情況。
2. 到了天橋上刑毀的位置可以見到小路的情況。
辯方質疑當時PW1會不會被其他途人影響視線或導致誤認。
裁判官指,行人天橋中間有一定高度的欄桿,所以向警員迎面而來的途人會在天橋的另一側。而和被告走同一方向的途人,見到多人逃跑亦沒有理由會跟住他們跑。所以認為PW1不會觀察錯誤。
3. 女子由成運路轉入成全路曾於PW1視線消失1秒。
裁判官認為該處沒有途人,沒有分岔路,消失時間短,不影響PW1的觀察。

因此法庭裁定被截停的被告就是在天橋上與其他五人刑毀的女子。

‼️罪名成立‼️

辯方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稱不需要😒

押後至2021年10月25日150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下一庭亦會商討賠償費用。期間索取背景報告,需要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10125將軍澳 #裁決 #英語詅訊

👤麥 (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1月2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B停車場的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刀片及一把剪刀

———————
法律指引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作供可靠性高,犯罪傾向性低;控方需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

控方證人證供
📌不肯定PW1陳述被告的急救資歷
警長6113指被告表示不懂得急救;但被告在中學時參與聖約翰救傷隊有三年,多多少少都會有關於急救的知識,不同意被告會說出「I do not have any knowledge about FA」

📌PW2不是刀片專家
警員23337是事實證人,證供不應含有個人見解。PW2指刀片可以摺合(foldable),表示由其他部件經過改裝;惟此屬PW2個人推斷。

案發環境
當時沒有社會動亂、案發地點在家附近

拘捕背景
是第一次被警方截停搜查,並由6名高大強壯過他的警員圍住,因此他感到驚恐及大壓力(under pressure)

沒有意圖用刀片來攻擊/傷人
刀片放在透明膠袋內,假設被告是用來傷害人,並不會放置在內。

法庭表示,控方證據不足以舉證被告有意圖且不合法地藏有攻擊性武器;接納被告解釋,宣布被告罪名不成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7/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A1、A2、A3皆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控方需於不遲於11月2日之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所有代表則需在不遲於11月23日前提交。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下午1430同庭作口頭補充陳詞
期間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415旺角

胡/網媒記者(44)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8星期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獲批。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2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被告申報沒有BNO)
。報稱地址居住,地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 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不是聲援

👮🏿陳惠嫻/停職女警長(47)

控罪:
(1)盜竊
(2)盜竊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1日,在新界馬會道上水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的的閱讀室內偷竊兩支刻有大埔區少年警訊字樣的警察紀念品記憶棒和8張商務印書館港幣50元書券,而上述物品為女警長3943吳詠璇的財產。
(2)被控於2019年12月21日,在新界馬會道上水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的的電腦室內偷竊20張商務印書館港幣100元書券,而上述物品為男子羅逸俊的財產。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獲批。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5000元
。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擾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09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 - - - -
//… 記者等候拍攝被告時,有疑似便衣警員在門口守候,又上前詢問:「你係咪想影我同事?」

詳見立場報導: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被控少年警訊會所內偷-usb28-張書券-47-歲女警長准保釋候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提堂

👥D1: 林(25) D2: 李(24) D3: 陳(36)
D4: 蘇(19) D5: 麥(21) D6: 李(56) D7: 黃(50)

控罪:
(1) 非法集結(D1-7)
七人共同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6)
李先生被控於同月同日於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7)
黃女士被控於同月同日於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D1剛更換法律代表,需時看影片及提供答辯意見;申請押後案件約8星期,其他辯方代表同意。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2月13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判刑

👤周(26)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定罪名不成立]

——————————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建議判處被告最高時數社會服務令,郭大律師呈上同級法院對同類案件判處非監禁式判刑案例作參考。

控方原本認為社會服務令屬太輕,但在辯方求情後亦同意判社會服務令,尤其同意被告的確有受到病情影響。

被告被控兩罪,經審後控罪(1) 罪成控罪(2) 不成立,而控罪(2) 不成立的基礎與被告精神狀況有關,對被告有否意圖存疑。

就控罪(1)而言
1.涉案物品只是彈頭、彈皮及彈殼,控方亦同意這些法律定議上屬彈藥的物品不可重用。
2.無證據指被告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
3.案發時被告精神狀況受到多項病情影響

基於上述獨特情況,法庭認為判處最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是合適判刑,亦能同時發揮懲罰、阻嚇及更生作用。

📌判刑: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A1: 尹耀昇/傑斯 (52歲)🛑已還押逾7個月
A2: 利 (52歲)

控罪:
(1)至(4)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
4項控罪作為控罪(5)的交替控罪

(5)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
尹耀昇(傑斯)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6)至(8)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1]
2人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的名義在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約港幣$204萬、$275,000元及5.6萬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9)&(10)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1&A2]
2人被控於2020年3月13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兩筆於二人在上海商業銀行的聯名戶口內分別約572萬及256萬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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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控方準備好聽取答辯,但A2利女士的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由於利女士的財產被警方凍結,以致她無法支付申請法援所需的法援分擔費。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3日 星期四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待A2利女士處理法律援助事宜,期間A2利女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A1尹耀昇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1224旺角 #連儂說市集 #其他案件 #提堂

👤尤(29)

控罪:
1.沒有遵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F第8(1)條發出的指示
2.無牌公眾娛樂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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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4星期再提證供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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