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眾被告已還押超過1個月🛑

控罪1:#暴動罪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1劉(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蒙面法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2符(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4: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3高(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4陳(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5許(2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及圍巾。

控罪7: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把扳手(士巴拿)。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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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A2及A5代表大律師指A2決定不需要法律代表,自行抗辯。法庭確認A2同意決定。

📌A1求情: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有關他在現場出現的因由,他與感化官說出庭上的版本是因怕自相矛盾,他事實上感到後悔及尊重法庭判決。

辯方指本案與DCCC362/2020有相似地方,但將兩案比較的話,A1是較年輕,本案沒有證據指他留在現場多久,沒有警員受傷,沒有證據指他曾擲磚和汽油彈,他即使被制服仍沒有激烈掙扎。

被告即使身子弱,但喜愛廚藝,以往也曾擔任義工,他未來希望前往法國進修。

辯方指被告受氣氛影響犯案,雖然曾有輕生的念頭,但在親友的支持下決定面對人生,繼續研究廚藝貢獻香港,因此他重犯機會低,他亦願意接受刑期。

📌A2求情:

A2明白報告內容,她希望在庭上讀出一份求情信。

內容指她無意向法庭請求減刑,她並不後悔犯案,她並不認同法例,尤其是人民不認同的法律,暴動罪本身是不合理的控罪,條文模糊不清,但上級法院就此更訂下全新定義令更多人入罪。

政權使用法律規範人民,維持表面社會秩序,法庭不關注社會撕裂的成因,即使有人認罪,不代表他們認同法庭,她自己已經不信任法庭,因為法庭已不接受異見者。

求情信全文: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info/7066

📌A3求情:

辯方指A3明白報告內容,他尊重法庭裁決。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暴力,沒有證據指他安排和帶領示威者,沒有證據指他參與前線示威,他當時也沒有帶攻擊性武器。

一系列求情信指被告關心別人,他做事會先考慮別人,過往曾擔任義工,與家人過着簡單和諧的生活。他用心經營校內劇社,個人的成績不錯,他亦有參與不同課外活動,上進努力,貢獻社會。朋友們指他是有勇氣,溫柔,和會保護他人的人,即使他面前本案,他沒有向朋友展示負面情緒,甚至倒過來安慰他們。

辯方指被告以往本質良好,他未來希望繼續服務社群,經營社企協助老人家,監禁並不會影響他服務社會的心。

📌A4求情:

辯方指被告擔憂本案為家人及關心自己的人帶來壓力,可見他雖是青年但較其他青年心智成熟。

辯方指A4明白及同意報告,被告來自良好家庭,是真誠的基督徒,他過往有良好的成績,但本案對A4影響重大,本案令他患有抑壓症,令成績下跌,使他只能暫時停學。即使如此,親友和學校仍然支持他,教授指學校可能可以對他作特別安排。

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還押及本案已為他帶來教訓,雖然他堅持清白,但感化官指他是有思想的人。辯方指他為了不再令家人傷心,日後會小心行事,可見重犯機會低。

📌A5求情:

辯方指A5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出身自良好家庭,努力工作和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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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

求情:

📌A1

不同人指A1孝順,不辭勞苦,閒時有參與教會,擔任兼職和義工。即使他因本案情緒受到困擾,但得到親友支持及接受治療,在此期間他有發掘不同興趣,例如西廚。

📌A2

A2沒有案底,她是真誠正直服務社會,閒時有關注環境保育的議題,如今已經失去學位。

📌A5

A5沒有案底,孝順父母。他過往曾任區議員助理和到中學義教。他因受本案影響不能找工作,侯訊期間亦承擔不少心理壓力,對家人因本案受影響而抱歉。

*A3和A4求情不重覆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沒有預謀;範圍不廣,只有數十人參與規模不大;沒有警員受傷和財物損失;沒有證據指他們留了多久;沒有證據指他們投擲物品阻礙交通;他們沒有使用暴力和帶有攻擊性武器,即使A2和A5 帶有攻擊性武器,他們沒有使用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1量刑考慮:

法庭指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CACC130/2017,CACC133/2018和CACC164/2018案。

法庭指本案沒有證據指各位被告參與首3次的衝擊,但他們在有網上直播及事件已被廣泛報道下仍前往現場,是有意圖參與及鼓勵示威者衝擊警方。事實上有多人進出案發現場是暴動持續時間長的原因。

法庭觀察到本案暴動有數十人參與,他們向警方宣告使用暴力,明顯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他們戴上口罩影響警方辨認及調查;他們有備而來;他們在涉案的2分鐘已向警方投擲有5枚汽油彈及雜物,現場無疑是戰場;現場有損毀,法庭亦不能忽視他們帶來的人身風臉;各被告也不是帶領者,領導者及煽惑者。

法庭同意本案需處以阻嚇性刑罰,監禁無可避免,要達致迎頭棒喝的目標。法庭明白判刑對被告的學業有影響,但不構成減刑;即使被告承認部分案情,但只是片段,沒有不承認的理由;即使本案對他們帶來心理壓力,但並非不合理延誤,不構成減刑。

法庭認為監禁5年是合適的量刑起點,A2在保釋期間犯案加刑至監禁5年2個月。法庭考慮求情後把量刑起點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A2是監禁4年11個月。

控罪28的量刑考慮:

法庭考慮相關條文及案例後,認為控罪2至6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個月。

法庭考慮物品性質後,認為控罪7至8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法庭會下令所有被吿面對的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本案判刑:

A1的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A2的刑期為監禁4年11個月
A3的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A4的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A5的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521&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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