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001灣仔 #裁決

羅(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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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
~被告罪名成立,即時還柙,等候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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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
~裁判官認為被告所持有的摺刀危險,使用方法複雜、麻煩、花時間,不接納被告藏有它作為工作用途的說法,而不使用工作場所提供較為便利、快捷及安全的一般刀。

~被告身上的間尺同樣多用途,可作開瓶器、開信刀及開箱刀,明顯可代替摺刀,較簡便及安全 。故不相信被告在工作上用摺刀的講法。

~同意DW2在案發當日冇見過被告,但不接納DW3的証供說曾見過被告在工作埸所使用該摺刀。因為若使用,工作效率太低、危險 ; 如果僱員受傷,僱主會因未能提供合適工具予僱員而被檢控。

~相信被告當日不使用有效的八達通咭,而以較高昂價錢購買單程車票的目的是要隱藏行踪。

~推論所得,被告無合理辯解而攜有傷人意圖的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裁判官不接納辯方案情,判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 被告的摺刀不太鋒利,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希望以低量刑為起點。另外,根據被告意願,假若被判有罪,希望直接以監禁方式處理。

~裁判官指示要先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被告需即時還押至2021年12月20日下午2: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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