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D4:陳(32) D5:程(35)
🔴2人已還押23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4及D5在2021年12月13日答辯時認罪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下令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同案D1-3 不認罪,審前覆核安排於2月7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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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4 即時監禁6個月‼️
D5 即時監禁6個月‼️

📌嚴官關注到D4背景報告提及是途中遇上示威人羣而隨行意外被捲入事件,嚴官指說法影響認罪機礎要求押後一會以便代表律師再向D4確認是否維持之前答辯。法庭同時提出案情指2人身上分別被搜出有替換衣物,單程車票,另D4身上有一支3R級別雷射筆及D5有一扳手。法庭相信車票及衣物可以令被告較難追縱及被捕,屬加刑考慮因素影響整體量刑,要求律師趁押後時間了解被告對身上搜出物品有否解釋。

D4代表律師指報告說意外捲入可能是被告表達溝通誤會,維持認罪,對身上物品沒有補充。
D5代表律師確認對身上物品沒補充

📌片段播放
控方庭上播放共五段閉路電視片段協助法庭判刑(地鐵通道及大堂、康怡廣場出口、地鐵扶手電梯、FB有線電視及 Aeon市)。片段見到黑衫褲部份戴頭盔人士持長傘,鐵枝等物件走出地鐵站到馬路上,控方指其中康怡及Aeon之片段(片段2及5)分別拍攝到D4及D5出現。

📌求情
D4
共呈上十封求情信。因關心社會局勢發展,受社會氣氛影響下犯案,深感後悔,定罪影響現時工作,認罪願承擔法律責任是最大求情理由。承諾奉公守法,服刑後努力工作照顧家人。
D5
呈上七封求情信。有穩定工作,同時打兩份工希望同太太置業及照顧母親。受當時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有悔意認罪願意承擔後果,初犯及單一事件,希望法庭考慮短期監禁。

📌簡短判刑理由:
法庭同意兩人背景良好,關注社會受氣氛影響犯案。然而案情約百人乘地鐵快閃到太古霸佔行人路,有人手持長傘,又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及以硬物投向警車,案情嚴重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以七個半月量刑作起點,因身上有保護裝備,而單程車票及替換衣物逃避拘捕,二人分別有雷射筆及板手對現場有潛在危險為加刑因素,再加一個半月即共九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即刑期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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