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張,姚,*,唐(15-25) #0811黃埔
🛑除*(15)外各人已還押27天🛑

控罪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717盧振業。#襲警

控罪3:管有 #爆炸品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鎚。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姚(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線的雷射筆。

裁決理由大要:

https://telegra.ph/0811%E9%BB%83%E5%9F%94-%E8%A3%81%E6%B1%BA%E7%90%86%E7%94%B1%E5%A4%A7%E8%A6%8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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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背景:

1:本案判刑原本訂在2月25日進行,但因疫情關係及尊重各的被告意願下,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

2:法庭亦在2月25日亦臨時開庭,考慮到公平性下批准A3保釋,且降低她的保釋條件

3:法庭希望公眾人士能自律和尊重司法,且不論法官是否離開法庭也好,卅二庭仍然是刑事審訊法庭,不代表任何人可在庭內高叫或作出支持被告的舉動。法庭有見相關人士屢勸不改,因此會要求控方設置攝錄機拍攝公眾人士,若果公眾人士不想被拍攝,他們可以離開法庭或到視像庭觀看聆訊

進一步求情:

https://telegra.ph/%E9%80%B2%E4%B8%80%E6%AD%A5%E6%B1%82%E6%83%8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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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前言:

所有被告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法庭裁定他們所有罪名成立或部分罪名成立。

所有被告在香港沒有案底,生活自溫暖的家庭。在以前,人們認為香港人都是埋頭苦幹賺錢、炒樓、炒外匯和炒股。但在2014年起,社會氣氛開始政治化,並在2019年變得激烈化。法庭指自己不是社會學、政治學和歷史學專家,不能追源溯流,故不會作出推論,亦不是本席因本案案情判刑的基礎。但本案判刑仍需要考慮大環境,才能使判刑反映社會真實狀況,而不是「離地」。

在本案中,有不少人為所有被告撰寫求情信,唯獨是被告自己沒有寫求情信。

針對A1:母親指A1是有理想和堅強的人;妹妺指A1是顧家和善良的人,亦她的依靠,A1做任何事都「先為家人著想」,希望借自己能力改變他人;女朋友指A1本性善良,為人不拘小節和樂於助人;朋友指A1案件已使夢想已經破滅,亦令他生活困難和精神壓力大;根據背景報告,A1自己希望可以儘快與家人團聚。

針對A2:母親指A2被公司裁退後致情緒波動大,令他一時衝動犯案,相信他會「經一事長一智」;哥哥指案件使A2現時的經濟和情緒壓力大;女朋友指A2為人善良,言而有信,對社會有抱負,她希望能在土生土長的香港組織家庭;師長朋友指A2是堅強和有抱負的人。

針對A3:母親指A3溫順乖巧,即使在學業上有挫折但沒有氣餒,為人謙虛,遇見錯事會抱不平,希望社會可以給予她機會;姨媽指法律可以彰顯公義的同時,也本著讓犯事者得到反省和改過自新的真諦,相信A3「明白事態之嚴重,為當日魯莽而感到悔疚」;A3師長則指對現時的情況震驚,「詫異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竟誤入歧途」,本案案底會對A3的前途有影響。

(有關A4求情信的內容沒有特別提及,故略過)

法庭指這些求情信和一刻列報告中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被告指自己沒有犯罪,只是路過案發地點;錯是社會的錯,不是家人、不是他們。法庭認為這些被告的家人忽略了為何被告會參與非法集結;忽略了「遍地開花」的背景;忽略了裝備的來源,法庭認為隨街帶備所謂「搵食架生」是可笑和費解,因此會刻意提及裝備讓明理的人理解 (大概可見裁決理由大要)。

法庭認為被告刻意忽略這些背景,認為自己是途經的路人甲,那麼這只是自圓其說,是掩耳盜鈴的做法,他們沒有真心認錯,認為錯在對方,他們只是擔心自己學業和前途坎苛,認為受苦的是自己和家人。

控罪1的量刑考慮:

上級法庭在CAAR4/16案中給予了針對非法集結罪的量刑原則,而在近期一系列刑期覆核案件中,上訴法庭都因應各宗非法集結的案情而以監禁6個月至15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案發生在2019年,有「十八區開花」,示威者進行堵路和破壞社會安寧,並用雷射筆肆意照射警察的背景。

法庭同意本案非法集結涉及的人數不太多,但這案是2019年下半年的暴力事件的延伸,產生羊群心理效應,增加「繼往開來」聲勢,對策動或舉行類似,甚至更大型的暴亂增加能量和動力。這令在附近居住和工作的市民人心惶惶,看見新聞時感壓力山大等。

針對A1,法庭認為他當時是重裝備,有備而來,在非法集結中有重要角色,不是路人甲;針對A2,法庭亦認為他當時是重裝備;針對A4,法庭認為他當時不是如A1和A2般重裝備。

控罪2的量刑考慮:

上級法庭在CAAR8/20案中表示「考慮到香港當前的情況,包括動盪事件和大型公眾活動日增,法庭就涉及暴力的大型非法集會案件判刑時,有必要強調阻嚇和懲罰」;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亦已在HCMA575/16中列出一系列加刑因素。

在本案,法庭認為A1用穿著靴的雙腳掙扎和拒捕,大叫「死開!」,使有裝備的警察仍然有輕傷,休假2星期,可見A1用力之大。法庭強調不能姑息拒捕或襲警的犯罪行為,因此判刑需具阻嚇性,以保護執法人員的安全和維持社會秩序與安寧。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發生在2019年8月,是一連串暴亂事件的一個環節,A1管有這些物品是為了對付執法人員,透過造成煙火效應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4和5的量刑考慮:

法庭就此兩罪考慮了HCMA101/20案和HCMA243/20,和警方所造的測試。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法庭認為A1和A2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A4是監禁9個月;針對控罪2,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針對控罪3,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針對控罪4和5,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

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A1的總刑期是監禁1年9個月;A2的總刑期是監禁1年3個月;A4是監禁9個月,他們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這是他們被判處的刑期。而至於A3,法庭考慮其性別、姓別及報告後,頒令她進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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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3742&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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