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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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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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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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3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 2022.03.02
交通資訊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25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02
2022.03.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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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胡雅文法官
🕝14:30
👥湯,梁,鄧,簡(24-34)🛑湯,梁,鄧,簡已還押逾2個月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張,姚,*,唐(15-25)🛑張,姚,唐已還押1個月 🔥#判刑 (#0811黃埔 非法集結 管有爆炸品 襲警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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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王婆婆(65)🛑已還押逾1個月 #答辯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2項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吳,胡,梁(17-22)🛑三位已還押16日 🔥#判刑 (#0908銅鑼灣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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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梁(19)🛑已還押22日 🔥#判刑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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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吳,談,林,張 #新案件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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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45
👤古思堯(75)🛑已還押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11:15
👤阮民安(41)🛑已還押15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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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5]
👤梁(28) #20200528銅鑼灣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尚棧精品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
(10:01開庭)

法庭指已有機會閱讀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內容清楚。

📌控方補充:

控方法律代表馬詠璋大律師只補充一點,主要是希望法庭以環境證據推論被告的犯罪意圖。

📌辯方補充:

辯方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則希望法庭可以仔細考慮本案是否有充份環境證據作出被告具犯罪意圖的推論。

關於控罪2中涉及的物品,辯方指控方沒有傳召專家說明這些物品;被告即使管有控罪物品但未必有損壞意圖;即使被告有損壞意圖,本案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會何時使用這些物品。

此外,控罪2的物品不包含布碎或打火機等可以協助點燃汽油彈的物品,可謂「甩頭甩骨砌唔到隻公仔」的情況。

關於控方援引的案例,即是HCMA367/2020案和HCMA308/2020案。辯方引用相近案例,指出即使每宗案件的情節不同,但仍是著重管有物品的意圖。

📌控方補充:

控方引用HCMA367/2020案,指出控方只需要證明被告會在「可見未來」使用涉案物品損壞他人的財產便已足夠。在本案,控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現有證據作出合適的推論。

本案會於2022年3月24日10:00裁決。

(10:10休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杜浩成裁判官 #裁決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6)
🛑已還押 14 日

控罪:
(1)誤導警務人員
2021 年 5 月 7 日下午於將軍澳隧道巴士轉乘站,在一輛新巴 796C 巴士上向警員葉智泓提供虛假資料,表明他有合理理由在公共巴士內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目的,以企圖誤導該警員
(2)公眾滋擾罪
於同日同地,被告又沒履行法例第 599I 章規定中佩戴口罩的法律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而該疏忽的後果是危害公眾的健康或舒適
(3)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於同日同地,在無合理辯解下,未有在巴士戴口罩,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及傳票控罪:
(1)在於公共交通工具沒有佩戴口罩
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於該巴士上,沒有合理辯解於公共交通工具沒有佩戴口罩

------
案情提要:
裁判官指被告雖然聲稱自己沒有佩戴口罩是因為感到不適,且有醫生信件證明其患有適應障礙症,惟被告於閉路電視前沒有顯露任何不適,且不斷與人爭辯,表情囂張;事後又向警員聲稱自己患有的是焦慮症(焦慮是適應障礙症的病徵,但被告不是患有焦慮症)。此外,被告於 2020 年被診斷為適應障礙症,但之後沒有再覆診,甚至可以繼續做議員、選委員會主席。裁判官認為被告在案發當時不受此困擾。裁判官又裁定被告於案發後兩日在「十分嚴肅」的區議會會議上聲稱自己是為了表達對防疫政策的不滿,才是被告犯案的動機,拒絕接納被告聲稱在區議會會議上說謊的說法。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是說謊者(Liar),不採納被告庭上所有供詞。

審訊期間,杜官多次打斷辯方發言,又屢次做埋控方嗰份,喺盤問進行期間幫控方問問題。其中一次於主問期間,裁判官打斷辯方指被告完全沒有考慮自己是否需要脫下口罩、被告亦沒有重複嘗試戴回口罩,反映他無意守法;又阻止辯方就此繼續提問。證人隨後嘗試就裁判官的說法回應,但裁判官阻止。此外,審訊期間杜官又老屈記者影相,之後一度要求所有記者企起身。

被告於 2022 年 2 月 17 日,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裁判官表明會考慮監禁,押後 2 星期以等候背景報告。被告還押至今。

------
被告沒有出庭。裁判官讀出懲教署信件,因最近的疫病情況,懲教按衞生防護中心指引,稱被告不適宜出庭。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辯方指雖然未能取得被告指示,但如是慣常做法則不會反對。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9黃大仙 #判刑

👤梁(19) 🛑已還押22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港鐵黃大仙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010開庭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兩份報告(勞教及更生)內容,報告內容指出被告背景正面、以往成績良好,懲教亦傾向更生中心。另外呈上5封分別由被告、學校、同學、被告父親、爺爺所寫求情信。

法官指被告係經審訊後定罪,沒有刑期扣減,而控罪本身屬例外罪行,但考慮到被告年紀及背景才為被告索取報告,而報告亦顯示被告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提堂

古思堯 (75) 🛑已還押1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古思堯今日未有到庭,控方在庭上交代古思堯因身體狀況問題,應該未能在短時間內出庭應訊。案件暫定押後至3月22日10:00提訊處理保釋覆核。羅官指,如醫生認為古思堯身體狀況適合,可安排提早出庭應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提堂

阮民安 (41) 🔴已還押15日

控罪:作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辯方律師在庭上透露阮民安正在收押所隔離,今日未能出庭應訊,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0日10:30再訊。羅官指,若醫生認為阮民安身體狀況適合可安排提早出庭應訊,如當日阮民安身體狀況仍不適合則無需上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825葵涌 #提訊

A1:湯(34) / A2:梁(27)
A3:鄧(25) / A4:簡(26)
🛑4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串謀暴動 [A1-4]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控罪詳情按此

——————
4人因疫情未能出庭,繼續還押🔴

案年押後至3月17日1530時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判刑
#庭外消息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3人已還押16日)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1]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D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3]

控方代表:#熊健民大律師
D1代表:#阮偉明大律師
D2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D3代表:未知名稱

—————————————-

📌判刑速報:
D1 吳 更生中心
D2胡 9個月即時監禁
D3梁 6個月即時監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答辯

王婆婆(65)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港鐵鰂魚涌A出口(控罪1) 及太古站C出口(控罪2)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不承認2項控罪

控方指有12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多段錄影片段共98分鐘呈堂。被告表示不會聘請律師並投訴收到片段不齊全被剪輯,控方表示已經全交手上片段予被告。王多次查問嚴官如何協助法庭節省時間,同時亦表明不同意證人好多口供會親自盤問,亦要求控方證明片段來源。

本案排期至2022年7月11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笫8庭作6星期中文審訊,控方不反對保釋,官批准條件如下:
-1000 保釋金
-交出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
被告拒絕保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1火炭  #提堂 #新案件

👥D1:林(32)  D2:談(27) D3:張(34) D4:吳(34)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D1-4】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4】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2)條
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管有爆炸品【D1,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D1、D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D1,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D1、D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各被告明白各項控罪。控方申請今日無需答辯,押後六星期至2022年4月14日,期間會準備轉介文件,交付區域法院應訊。由於案件性質嚴重,控方反對各被告擔保。

D1,D3及D4沒有保釋申請,亦沒有8天保釋申請

拒絕D2保釋申請,放棄8天保䆁申請權利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4月14日 下午2: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張,姚,*,唐(15-25) #0811黃埔
🛑除*(15)外各人已還押27天🛑

控罪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717盧振業。#襲警

控罪3:管有 #爆炸品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鎚。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姚(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線的雷射筆。

裁決理由大要:

https://telegra.ph/0811%E9%BB%83%E5%9F%94-%E8%A3%81%E6%B1%BA%E7%90%86%E7%94%B1%E5%A4%A7%E8%A6%81-03-02
=============
聆訊背景:

1:本案判刑原本訂在2月25日進行,但因疫情關係及尊重各的被告意願下,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

2:法庭亦在2月25日亦臨時開庭,考慮到公平性下批准A3保釋,且降低她的保釋條件

3:法庭希望公眾人士能自律和尊重司法,且不論法官是否離開法庭也好,卅二庭仍然是刑事審訊法庭,不代表任何人可在庭內高叫或作出支持被告的舉動。法庭有見相關人士屢勸不改,因此會要求控方設置攝錄機拍攝公眾人士,若果公眾人士不想被拍攝,他們可以離開法庭或到視像庭觀看聆訊

進一步求情:

https://telegra.ph/%E9%80%B2%E4%B8%80%E6%AD%A5%E6%B1%82%E6%83%85-04-27
=============
判刑理由:

前言:

所有被告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法庭裁定他們所有罪名成立或部分罪名成立。

所有被告在香港沒有案底,生活自溫暖的家庭。在以前,人們認為香港人都是埋頭苦幹賺錢、炒樓、炒外匯和炒股。但在2014年起,社會氣氛開始政治化,並在2019年變得激烈化。法庭指自己不是社會學、政治學和歷史學專家,不能追源溯流,故不會作出推論,亦不是本席因本案案情判刑的基礎。但本案判刑仍需要考慮大環境,才能使判刑反映社會真實狀況,而不是「離地」。

在本案中,有不少人為所有被告撰寫求情信,唯獨是被告自己沒有寫求情信。

針對A1:母親指A1是有理想和堅強的人;妹妺指A1是顧家和善良的人,亦她的依靠,A1做任何事都「先為家人著想」,希望借自己能力改變他人;女朋友指A1本性善良,為人不拘小節和樂於助人;朋友指A1案件已使夢想已經破滅,亦令他生活困難和精神壓力大;根據背景報告,A1自己希望可以儘快與家人團聚。

針對A2:母親指A2被公司裁退後致情緒波動大,令他一時衝動犯案,相信他會「經一事長一智」;哥哥指案件使A2現時的經濟和情緒壓力大;女朋友指A2為人善良,言而有信,對社會有抱負,她希望能在土生土長的香港組織家庭;師長朋友指A2是堅強和有抱負的人。

針對A3:母親指A3溫順乖巧,即使在學業上有挫折但沒有氣餒,為人謙虛,遇見錯事會抱不平,希望社會可以給予她機會;姨媽指法律可以彰顯公義的同時,也本著讓犯事者得到反省和改過自新的真諦,相信A3「明白事態之嚴重,為當日魯莽而感到悔疚」;A3師長則指對現時的情況震驚,「詫異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竟誤入歧途」,本案案底會對A3的前途有影響。

(有關A4求情信的內容沒有特別提及,故略過)

法庭指這些求情信和一刻列報告中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被告指自己沒有犯罪,只是路過案發地點;錯是社會的錯,不是家人、不是他們。法庭認為這些被告的家人忽略了為何被告會參與非法集結;忽略了「遍地開花」的背景;忽略了裝備的來源,法庭認為隨街帶備所謂「搵食架生」是可笑和費解,因此會刻意提及裝備讓明理的人理解 (大概可見裁決理由大要)。

法庭認為被告刻意忽略這些背景,認為自己是途經的路人甲,那麼這只是自圓其說,是掩耳盜鈴的做法,他們沒有真心認錯,認為錯在對方,他們只是擔心自己學業和前途坎苛,認為受苦的是自己和家人。

控罪1的量刑考慮:

上級法庭在CAAR4/16案中給予了針對非法集結罪的量刑原則,而在近期一系列刑期覆核案件中,上訴法庭都因應各宗非法集結的案情而以監禁6個月至15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案發生在2019年,有「十八區開花」,示威者進行堵路和破壞社會安寧,並用雷射筆肆意照射警察的背景。

法庭同意本案非法集結涉及的人數不太多,但這案是2019年下半年的暴力事件的延伸,產生羊群心理效應,增加「繼往開來」聲勢,對策動或舉行類似,甚至更大型的暴亂增加能量和動力。這令在附近居住和工作的市民人心惶惶,看見新聞時感壓力山大等。

針對A1,法庭認為他當時是重裝備,有備而來,在非法集結中有重要角色,不是路人甲;針對A2,法庭亦認為他當時是重裝備;針對A4,法庭認為他當時不是如A1和A2般重裝備。

控罪2的量刑考慮:

上級法庭在CAAR8/20案中表示「考慮到香港當前的情況,包括動盪事件和大型公眾活動日增,法庭就涉及暴力的大型非法集會案件判刑時,有必要強調阻嚇和懲罰」;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亦已在HCMA575/16中列出一系列加刑因素。

在本案,法庭認為A1用穿著靴的雙腳掙扎和拒捕,大叫「死開!」,使有裝備的警察仍然有輕傷,休假2星期,可見A1用力之大。法庭強調不能姑息拒捕或襲警的犯罪行為,因此判刑需具阻嚇性,以保護執法人員的安全和維持社會秩序與安寧。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發生在2019年8月,是一連串暴亂事件的一個環節,A1管有這些物品是為了對付執法人員,透過造成煙火效應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4和5的量刑考慮:

法庭就此兩罪考慮了HCMA101/20案和HCMA243/20,和警方所造的測試。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法庭認為A1和A2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A4是監禁9個月;針對控罪2,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針對控罪3,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針對控罪4和5,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

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A1的總刑期是監禁1年9個月;A2的總刑期是監禁1年3個月;A4是監禁9個月,他們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這是他們被判處的刑期。而至於A3,法庭考慮其性別、姓別及報告後,頒令她進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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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3742&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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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04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 2022.03.02
交通資訊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25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03
2022.03.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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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6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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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王,梁,侯(17)🛑三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0513沙田 阻差辦公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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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47名被告🛑徐子見,黃之鋒,譚得志,胡志偉,朱凱迪,尹兆堅,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除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外,鄒家成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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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庭第八庭 🐶劉潔兒(48) 2項盜竊 #偷朱古力 ;2項盜竊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暴露陰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徐子見、黃之鋒、譚得志、胡志偉、朱凱迪、尹兆堅、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正保釋
🛑鄒家成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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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法庭職員:嗱法庭十點八個字會開庭,等律師呢有啲時間同佢哋當事人傾傾㗎,十點八

【10:38】開始播廣播

【10:40】被告步出
快必(舉手勢):「喂睇下我手指金色㗎」
黃之鋒、長毛、戴耀廷、梁晃維、劉穎匡步出 。
女聲:發夢見到我呀可?
女家屬:我都發夢見到你呀!
(被告席mute返mic)
女聲:lily唔好喺度穿羊水呀今日

【10:43】其他被告步出
鄒家成、王伯包尾,揮手
「有冇收到信呀?」
「赤柱呀!得我同xxx入到嚟呀!」
「地址寄赤柱嗰邊呀!」
譚文豪點頭微笑,手指指向家屬席

【10:45】坐低曬
快必:「蘇惠德個心臟好返,恭喜曬佢」

【10:47】
快必企起身喺度梳頭,非常興奮
岑子杰用唇語同家屬講嘢,非常清楚
庭警:「戴返個口罩啦」
王伯舉手指公

【10:54】
長毛:生日快樂
老婆:okok

【11:01】開庭,有12位被告缺席,包括岑敖暉、朱凱迪、何桂藍、郭家麒、鍾錦麟、徐子見、毛孟靜、張可森、區諾軒、李嘉達、尹兆堅,以及有保釋嘅李予信(昨天確診)。

基於部分被告缺席,裁判官羅德泉指本日未能處理需處理的提訊程序,押後至4月最後一星期,被告躁動。最終訂下4月28日再訊,屆時各被告須確認答辯意向。如果情況不允許(例如懲教未重開公務探訪),當日可以再延遲。

羅官指希望午飯前完成處理案件,基於健康考量不希望飯後有大量人士仍然留在庭內,眾被告:係啦係啦。

12位保釋中的被告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鄭達鴻、陳志全、林景楠、何啟明、黃子悅、呂志恆、施德來、楊雪盈、黃碧雲、劉偉聰、李予信、余慧明

【13:39】散庭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再作提訊日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判刑

D5: 王 (17)
D6: 梁 (17)
D7: 侯 (17)
🛑三人已還押15日

控罪: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煽惑D1, D2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刑事損壞沙田新城市的商店。

本案D1 & D2 在審訊前已認罪,D1原被判社會服務令但後期被上訴庭改判入更生中心;D2被判入更生中心;D3 & D4 罪名不成立。

控方: #陳文慧大律師

📖審訊詳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386

⚖️裁決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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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09:30開庭,今早延遲至10:24 才正式開庭。

求情
各辯方律師呈上求情。
第5被告有親人如母親、祖母及姑姐等的求情信;第6被告有校長、訓導主任等的求情信;而第7被告今早在被告欄遞上自已手寫的求情信予裁判官。

約於11:15左右休庭20分鐘至11:41,親友及公眾人士現已大多已返庭。

11:46 開庭
速報:
D5 判監禁六個月
D6 判監禁五個月
D7 判入教導所

D6 申請上訴期間等候保釋獲得批准
D7 申請上訴期間等候保釋被拒

1203 散庭
~後補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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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被告
為D5索取咗背景報告和勞教報告,因身體情況不適合勞教中心,被告與父母同住,父親是保安員,母親是商人。在2019年退學,2020年從返校園,希望成為獸醫,對干犯本案深感後悔。被告犯案時戴有面巾和手袖,PW4正在制服另一人,D5舉傘阻礙和踢PW4,鼓勵和鼓吹在場人士,加劇程度非常嚴重,裁判官考慮到被告的年紀,求情反影後悔,雖然他無定罪紀錄,重犯機會低,但本案性質嚴重,需判阻嚇性刑罰 ,控罪無量刑指引,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被告律師並無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申請。

—————
第六被告
為D6索取咗背景報告和勞教報告,因身體情況不適合勞教中心,被告重讀中二,他在本案協助D5,表示無意圖犯案,但只因為母親而非就本案顯露有悔意,法庭認為其沒有悔意,被告鼓吹其他人參與本案,阻礙PW4執行職務,令事件惡化,需處以懲罰式的刑罰,雖然他無定罪紀錄,但無特殊情況及減刑因素,控罪無量刑指引,判處5個月即時監禁。

裁判官批准D6保釋,$10,000現金擔保,不得離開香港,每週兩次在沙田警署報到。

—————
第七被告
為D7索取咗背景報告、勞教報告和教導所報告,因身體情況不適合勞教中心,D7與母親同住,父親在內地,準備考文憑試,確診抑鬱症,但不接納被告指干犯本案屬開玩笑性質,他用WhatsApp 訊息鼓勵其他人參與本案,屬嚴重罪行,控罪無量刑指引,亦無特殊特殊情況及減刑因素,需判阻嚇式刑罰,判守教導所羈留令。

1203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5日 星期六】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 2022.03.02
交通資訊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25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04
2022.03.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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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劉,郭,張,梁,黃,吳,韋,卓,潘(17-41)🛑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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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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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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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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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21)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7: 吳(27)
👩🏻A8: 韋(25) / 👩🏻A9: 卓(23)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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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結果
本案量刑起點為即時監禁三年九個月,部份被告獲減刑三個月。A4-5、A9判處監禁三年九個月;A1、A3、A7-8、A10 獲扣減後判處監禁三年六個月。


📌 判刑理由
游官裁定各被告有意圖下在現場鼓勵他人的方式參與本案,雖然各人無證據直接使用暴力、有預謀參與或號召煽動他人,僅因打扮裝備而肯定他們的意圖。

游官指本案因有示威者向警署投入汽油彈,差點中了警員Y,所有該區警員在下午四時回到警署守衛,因撤回街上的巡邏警員,故在四至七時間街上沒有巡邏警員,已對公眾安全大為影響。同時,游官指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物及汽油彈,已是超過表達訴求的手法,是挑戰警方執法及香港法治,故以警署作目標是本案嚴重之處,故游官判定本案各人量刑起點為三年九個月。

游官指A1劉小姐被捕後仍修讀不同課程並以所學到的技能服務社會,有救急扶危的精神,因而減三個月。而A3 張先生因案件壓力下而休學,游官僅因他案發時16歲而減三個月。游官形容A7 吳先生過去對有需要人士的幫助,減刑三個月。

游官形容 A8 韋女士是唯一一位被告管有4包索帶,但因她在被捕很仍努力工作及進修,游官考慮被定罪後韋女士無法重執教鞭,故減刑三個月。

游官同情A10 潘女士的遭遇,及同情為其孩子的打擊,但官指潘女士「換上裝扮及背上背囊的裝備,踏出家門一刻,必然知悉有被捕及受傷的可能性,不可能忘記自己對三個孩子的重要性,她可以遇見對家中孩子的影響,但依家才提出自己被監禁而影響孩子的求情理由,令人難以信服」,但游官仍因其背景不容易而減刑三個月。

A4 梁小姐及A5 黃先生因辯方的求情不足以令游官減刑,故沒有扣減,雖然游官接受A9卓小姐各求情信中他人的看法,但指當中沒有背景報告以外的減刑因素。上述三位被告各判處三年九個月即時監禁。


📌 進一步求情陳詞
A1 劉小姐今早交上有三封新的求情文件;A9 卓小姐今早交上有兩封由同事所寫的求情文件,內容均指她工作表現良好;A10 潘女士呈交新的手寫信件,游官今早已閱畢。剩下被告則沒有進一步陳詞。


📌 案件處理
A2 所屬的倉有還押人士感染,是日不能出席,其判刑會押後處理。雖然控方反對分拆判刑,理由指擔心影響日後上訴的時間管理。但游官指下次上庭是一個月後,應該影響不大。


🔴A2的判刑押後至4月12號的09:30 同庭處理。期間仍需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7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3.05
2022.03.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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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於上週五宣佈,除上訴申請、保釋申請、保釋覆核以及正被羈押被告的新案/答辯/判刑外,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的法院聆訊將延期進行。下列案件或有機會因應最新安排而有所更改,敬請留意。⚠️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09:30
👤鄭(30) #宣讀判詞 (#1111西灣河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5日被判處55日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黃崇厚法官
🕚11:00
👤楊(36) #宣讀判詞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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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30]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區,陳,陳,陳,陳,鄭,鍾,何,何(18-28)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葉,吳,唐,龔,盧(17-23)🛑吳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4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0825深水埗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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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庭第八庭 🐶劉潔兒(48) 2項盜竊 #偷朱古力 ;2項盜竊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暴露陰部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1西灣河 #宣讀判詞

👤鄭(30)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背景:
經審訊後被鄭紀航裁判官裁決罪成,於2020年11月5日被判處55日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上訴人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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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表示因應最新疫情安排,將另外改期宣讀判詞‼️被告今天不用出席,請留意網上重新安排日子。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0825深水埗
#非法集結

👥A1:葉(18)/ A6:吳(22)/A8:唐(24)/
A9:龔:(24)/A10:盧(20)
🛑吳已還押至今天91日,其餘4人已還押15日
A8-10 今天不能出庭
懲教日前通知A10家人,已確診
其餘兩位沒有收到任何懲教署通知法律代表或家人。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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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為外聘大律師
#韋浩棠大律師
#鄧兆麟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8法律代表:#陳敏兒大律師
A9法律代表 :#梁寶琳大律師
A10法律代表:#陳健強大律師


9:26 廣播
9:41開庭

A1 較早前已索取報告,報告內容正面,但因體力和心理問題不適宜判勞教中心。
李官指,雖然有三位被告不能出庭,但已有法律代表出席。
A6今天才呈上七封求情信給法庭;李官問,是否要再押後處理,因A6有機會「坐凸」。為對A6較為有利的做法,是今天處理宣讀判詞及判刑;不應為求情信件而令生枝節。李官再言,你可以繼續呈上,休庭閱讀其求情信;後來辯方收回其求情信。為對A6更為有利,能早判早出翻嚟,所以建議今早能判刑。

因此現休庭,給法律代表向其家人解釋。

雙方同意休庭後,繼續宣讀判詞及判刑

10:00 休庭 15分鐘

10:35 開庭


A1: 控罪①及②更新中心

A6: 控罪② 6個月
因較早時已認罪,可有扣減1/3刑期
即4個月
李官指被告應該「坐凸」,不過要交由懲教署處理有關行為良好之扣減。

A8: 控罪② 判刑6個月

A9: 控罪②判刑6個月

A10: 控罪②判刑6個月

證物已經於上次裁決已處理好

李官引述其中一封求情信中,「給予迷失的一代更大寬容和更新機會。人誰無過,希望讓年輕人重拾正軌,為社會多建設,發光發熱」

李官最後寄語 :「人誰無過,錯判形勢的人比比皆是,年青人能經一事長一智,服畢刑期後,砥礪前行」

11:11 完畢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楊(36) #1226大埔 #和你shop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 「星泰真味」餐廳被指對身穿黑衣的食客態度冷淡,因此被標為「藍店」

背景:
申請人否認兩項控罪受審,原審裁判官陳炳宙在審訊後裁定控罪2 (阻差辦公) 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1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監禁9個月。申請人當時申請等侯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直到2020年11月25日獲時任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批准等侯上訴期間保釋。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5

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6

第一次上訴聆訊(2021/11/24):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773

法援申請聆訊 (2021/11/24):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768

法律爭議聆訊 (2022/2/18):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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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疫情最新安排,今日聆訊將會取消,法庭會另定日子宣讀判詞,請留意法庭日誌更新排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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