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6現年34歲,1994年自內地來港,獨力照顧同住的母親。中三程度,曾於不同行業工作,包括在意大利餐廳擔任薄餅師傅。他對感化官表示政府處理(逃犯)條例不當,加上警方濫權,自己崇尚和平、理性、非暴力,認為當晚未淪為暴動。代表律師指他對別人宅心仁厚、關心他人,不僅悉心照顧母親,協助朋友有需要的人,還主動與社區組織協會合作籌備活動,派發薄餅予無家者。朋友、老師、雇主、同事讚揚他是對身邊人難得的好人,只是受。

練官指即使受社會氣氛影響,但作為成年人,有基本辨別是非能力,得為行為負責。但沒有證供顯示被告除組成防線外有其他積極參與行為,加上求情及報告指他向社會弱勢社群提供協助的理由,行使,減刑4個月。
判監44個月‼️

👧🏻D7 彭(22)
D7在文華里近德輔道中被按倒拘捕,當時頭戴安全帽、眼罩、口罩,身穿黑衣、手袖、黑色圍巾和風衣,被捕時不斷掙扎。無直接證據顯示其參與暴動的實質行為,但根據被捕環境、地點、時間、衣著、裝備、被捕反應,可見其在場目的是參與暴動,有實際參與。

D7現年22歲,內地出生,2006年來港。與父母,一兄一弟同住,家庭關係和諧,成長環境正常,性格外向、行為良好。中六畢業,曾任職廚房助手,後在親戚開設的花店兼職。其老師認為她樂於助人、善於社交、引人喜歡,在統籌、設計方面有所長。

感化官指,被告聲稱為了見證社會事件而到場,無犯法及毀壞他人財物。當時在附近挑選地方用膳,多留一會觀察,被捕前不覺混亂,裝備由在場人士提供。律師亦陳詞,是次不涉及大規模暴力衝突,實際上使用的暴力時間主要在警方推進時。

練官指,這種說法似乎暗示暴力源自警方。但是次暴動源自大批人湧向西營盤,警方執行職務保護公物、制止示威者。但示威者與之對峙,投擲雜物逼退,暴力非警方引起。此解說與實情不符,而證供亦顯示整個地區有如戰場,示威者與警方的對壘彷如「悍戰」。有正常觀感的人都會看到、聞到、感覺到,即使夢遊的人也會驚醒。被告不是活在平行空間,就是強詞奪理。

同意被告有正面品格證明,亦有良好家庭背景,加上無證據顯示有主動參與破壞暴力,行使酌情權減刑兩個月。
判監46個月‼️

👦🏻D8 劉(30)
D8在警方推進至文華干諾道中出口時,為坐在建設銀行玻璃幕牆凹位的三位被告之一。當時身穿黑衣黑褲,戴眼罩、口罩、手套。在該路段不同地點的CCTV均錄得其蹤影,包括2012時在德輔道中、摩利臣街,2105時把一瓶水遞予狀甚痛苦示威者,與之交談,2125時加入示威者於文華里口的防線,在前線站起、蹲下、推前退後。根據被捕前行蹤、被捕環境、出現時間、地點、衣服、裝備被裁定參與暴動。

被告現年30歲,中四程度,與母親及兩位兄弟姊妹同住,在機場外判公司工作。

當日在這打花園參加集會後,因為在社交媒體得知上環多名示威者受傷,自己持有急救證書,決定趕到上環協助。唯受人潮所阻,到達不久便被警察拘捕。

練官指此與事實不符,根據現場錄影,有關地區人多但非水泄不通不能離去。D8被捕前被CCTV錄得四圍遊走、為其他示威者提供協助,因此不接納辯方律師一時衝動到場說法。即使接納其上司及兩家人求情,指他是工作有熱誠的好僱員,孝順的好兒子,但到場參與暴動,令半個港島癱瘓,是鐵一樣的事實。其背景無任何減刑理由。
判監48個月‼️

👦🏻D9 廖(33)
2140時警方快步進入文華里,D9逃跑時跌倒,被警員追上、用盾壓在地上。警員不斷喝止,D9仍多次反抗,10秒後被制服、用膠索扣好。當時身穿手套,根據傳媒紀錄亦有黃色安全帽,背囊有護目鏡、自製盾牌。無直接證據顯示其參與暴動的實質行為,但根據被捕時環境、時間、地點、衣服、裝備、被捕反應,推論參與暴動。

D9現年33歲,大學生,與父母同住,是家中獨子。原職民航機師,被捕後被解僱。但候審期間沒有自暴自棄,一邊嘗試學習不同謀生技能、創業,一邊兼讀法律課程。
被告認為自己沒有使用暴力,無意助他人抗拒執法,練官認為這只顯示他對法律及群眾行為的無知。背景報告指他雖非出身大富之家,但得父母細心照顧,具上進心,學業成績優良。雖有志投身航空事業,但因案件令此事變得十分渺茫。

根據感化官報告及書面陳詞,接納D9以一己努力實現夢想,假以時日會成為對自己、家人及社會都有貢獻的人。練官希望這次挫敗只是他的人生小低潮。雖無證據證實其親手作出暴力行為,加上沒有武器、器具,但得考慮他參與的活動、協助支持的暴動群體作為、對社會影響,個人行為非考慮重點。行使酌情權減刑。
判監42個月‼️

👧🏻D10 陳(30)
警方當時推進至文華里近德輔道中出口,D10坐在地上。當時配戴護目鏡、兩個口罩,慌張地企圖離去。D10沒有理會警員表示身分,甩開警員的手,後被胡椒噴霧制服、拘捕。無證據顯示其實際行為,根據被捕前環境、時間、地點、衣服、裝備、反應裁定有參與暴動。當時身穿深灰色上衣、黑色緊身褲、眼罩、過濾口罩,背囊有2袋不同顏色索帶。

D10現年30歲,大學畢業,是連鎖診所註冊護士。與父母及一姊一妹同住,家境良好,家人關係親厚。其家人、前男友、前僱員均指她聰慧、平和,注重病人福祉,為人善心,不喜暴力。她參加集會為他人提供醫療服務,亦有上司、同事的品格證明和病人的感謝信。

被告利用餘閑積極參與社會慈善活動,定期捐血,協助有需要的人。法庭接納她沒有案底,有正面、良好品格,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其實際破壞暴力行為。但不爭之實是她有兩袋膠索,與示威者用以鞏固路障的相同,沒有引申管有的目的,唯一為用以協助示威者,屬意圖參與暴動的行為。動用酌情權減刑。
判監44個月‼️

👦🏻D11 林(24)
2140時,在文華里酒店外,D11用手推警員胸旁、左邊相撞,後被警棍打小腿,掙扎了20秒。當時身穿短袖黑tee、黑長褲,戴過濾口罩、黑口罩、手套,頸包透明保鮮紙。被錄得在2138時與其他示威者蹲在路口防線,位於前線中間,隨著防線前後退。D11在文華里內積極參與暴動,與示威者組成防線對抗執法人員,對警方施以暴力。

被告24歲,與父母同住,家人關係親厚。被捕前在機電工程署工作,之後離職,轉往工程公司任工程助理,一直有穩定職業。感化報告指,他性格內向、有禮貌、率直坦白,承認參加合法反修例集會。本來事發當日無意參加,但得知女同事獨自到中環,不放心下親自到場打算提供食水,尋覓期間被拘捕。為了自保,在現場供應站取得頭盔,因曾目睹有人為催淚氣體彈頭擊中頭部。

練官指,被告稱當日到場尋人、無意參加暴動或集會,但為什麼組成防線對警員施暴,律師、背景報告均沒有解釋。不認為背景有減刑理據。
判監48個月‼️

👧🏻D12 廖(21)
在2140時,D12在文華里轉身逃跑,跑近行人道時跌倒,被警員上前按著雙肩制服。期間企圖站起掙扎,旋即為警方控制。當時頭戴黃色安全帽,戴眼罩、過濾口罩,全身黑衣、黑背囊。在文華里對開路障用水協助其他示威者淋熄催淚彈彈頭。根據被捕環境、反應、時間、地點、衣服,被裁定參與暴動。在此之前,有與其他示威者一同抗拒警方執法。

被告21歲,出身於基層家庭,與父母及一弟一妹同住。讀畢文學副學士,在不同店舖兼職工作。D12向感化官解釋自己無意犯法,只在參加集會後透過電話,應朋友約到西環。因對環境不熟悉,被擠滿街上的示威者所困,最後被拘捕。練官指,被告當時衣著、裝備與其他示威者相類,亦協助撲滅催淚氣體彈頭,稱只是剛巧經過無故被捕是荒謬的說法。認為D12一再作為藉口,沒有悔過之處。

代表律師指D12在16歲起已兼職,減輕家庭負擔,亦有父親、男友、前僱員、師長寫信求情。但練官認為,D12只是和大部分市民一樣,在有限的現實條件下為自己打造最好的生存空間。她雖然年輕,但是個成年人,知道要為自己行為負責。一件壞事做的是好人還是惡人,後果都是一樣。分別是好人以為身處道德高地,率性而為,要求得到讚許。

練官指,本來此乃加刑理由,但因被告有良好人生態度,酌情減刑。
判監48個月‼️

👦🏻D13 李(24)
被捕時,位於建設銀行玻璃幕牆凹位,身穿黑衣、黑褲、黑長褲,戴護目鏡、過濾口罩、冰袖、圍巾、護爪。無證據顯示直接參與的實際行為,但根據被捕環境、時間、地點、衣服、裝置、被捕反應被裁定參與暴動。

D13現年24歲,與父母同住在屯門的牌照屋。父親在內地開設工廠,本人則於被捕前在學校擔任資訊科技職務。他對感化官解釋當日參與遮打集會,步行至中環地鐵站,為人推倒跌地,後被拘捕。無意參與暴動,沒有破壞公眾安寧。

代表律師代D13收回其對感化官解說,指他一直行為良好、孝順母親,分擔照顧患有腦退化祖母,得到師長贊同。

懲教報告指因健康理由,D13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練官不認為其個人背景、師長求情有任何可供酌情減刑之說。加上他當時全身裝備用以抵抗催淚煙、隱藏身分,與他人發生肢體衝撞。被告是成年人,要承擔後果。而重點是參與暴動,不是個別參與者行為,個別參與者得付上暴動帶來後果。
判監48個月‼️

👦🏻D14 胡(24)
當時亦身處建設銀行玻璃幕牆凹位,身穿黑衣、黑短褲。此前,文華里CCTV攝得D14在2131時走向干諾道中,戴安全帽、口罩。被捕前20分鐘已在文華里徘徊。雖無證供顯示參與的實際行為,但根據環境、時間、地點、衣服、裝備,裁定有參與暴動。

D14現24歲,與母親和祖母同住。母親不願依賴公援維生,堅持工作維持生計。被告希望投身社工行業,工作數年後重返學業。正就讀明愛社會工作高級文憑,本來今年二月畢業。其母親、老師均有正面評價。感化報告指被告謙虛正面,出身草根,不熱衷政治。在修例事件因不滿政府處理手法,認為應該表態,對母親、社會大眾感到歉意。審訊期間,依然態度正面,繼續上學、照顧母親,而懲教報告評價正面,認為適宜勞教所訓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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