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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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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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0117屯門 #被告出庭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2年1月17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一樓報案室內的搜身室襲撃男警員59029羅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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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表示承認案情,及後辯方亦提出共8宗案例以作求情之用,裁判官蘇文隆聽畢辯方求情後作出裁決,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已還押10星期,扣減刑期後可立即釋放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6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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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馮達浚🛑已還押超過13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5:00
👤蔡(38) #宣布判決 (#1005藍田 非法集結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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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湯,梁,鄧,簡(24-34)🛑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練錦鴻法官
🕙10:00
👥15名被告(17-31)🛑除A4何外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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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鄧(22) #審訊 [1/2]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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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審訊 [1/2]

鄧(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被告不認罪

0940 開庭,控方表示第二控方證人女警55769 因確診武肺,未能上庭。辯方申請將整個審訊押後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2年5月16日上午930 屯門法院第七庭繼續。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

👤馮達浚🛑已還押超過13個月

申請人法律代表:
#劉健大律師#何謝韋律師事務所 延聘

答辯人代表:
#羅天瑋 高級檢控官(現任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保釋申請被拒
須繼續還押至4月28日提訊日再訊。

*庭上沒有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須出庭
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HCCP000584_2021.docx

——————————————————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方法律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

🔥判刑速報‼️
D2、D3、D5、D8、D11、D12、D13、D15 判處監禁48個月
D7 判處監禁46個月
D1 判處監禁45個月
D6、D10 判處監禁44個月
D9 判處監禁42個月
D4 判處教導所
D14 判處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詳情列於分別四段下文:
【背景、量刑原則、案例參考】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28

【案例參考(續)、本案量刑考慮和基準、D1-6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29

【D6-14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30

【D14-15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32

🥕🥕感謝臨時直播員超詳細報道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
👤蔡(38) #1005藍田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上訴人與吳(18)同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蒙面法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在2021年6月30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7月21日判處上訴人2個月監禁。上訴人後來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625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627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004

上訴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625
=============
判決書簡要:

背景:


上訴人的代表律師為上訴人提出3項理由,指出本案定罪不穩妥,即:

1: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是警員指稱的女子
2:原審裁判官於考慮上訴人使用口罩是否有合理辯解時採用了不當的舉證標準
3:原審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詞是錯誤

討論:

由於法庭認為這3項上訴理由互有關連,故會一併處理。

針對原審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詞是否有錯誤的論點,一,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其中一項理據是由於原審時辯方大律師沒有在盤問PW4時向其指出上訴人曾表示「我只係落街行吓,我唔識果啲人」,故認為上訴人在庭上表示「我只係落街行吓,我唔識果啲人」的證供是臨時杜撰。法庭考慮本案情況後同意,原審裁判官沒有了解為何出現沒有在盤問中指出該項情節這情況或重召PW4是在處理上有誤;二,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另一項理據是上訴人若是患有哮喘或氣管敏感,沒有理由佩戴透氣能力差,缺乏過濾細菌、病毒和微粒的能力,又妨礙呼吸的布質口罩。法庭考慮本案情況後同意,原審裁判官在這判斷缺乏穩固基礎。三,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其中一項理據是上訴人不是女子Y。法庭在仔細考慮本案情況後,認為相關錄影片段的畫面質素確是十分差劣,而且女子Y的衣著上訴人有別,和和她離開鏡頭與警員出現的時間有相當差距下,原審裁判官認為錄影片段所示可令他否定上訴人是女子Y的做法難稱有誤。四,法庭在仔細考慮本案情況後,撇除第一點和第二點的錯誤,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針對上訴人證供的分析皆可顧及,且是合情合理。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詞沒有錯誤。

法庭指出,PW4的證詞在本案是否真實可靠,是十分重要的,那當然即使他是誠實的證人,也可以弄錯事實和觀察有誤。而法庭審視了相關證據和雙方陳詞後,認為沒有充份理由要干預原審裁判官就PW4的誠信評估的裁斷;PW4的證供亦不致構成會令人對他的辨認的準確性起疑的差異,一,馬尾的議題,法庭同意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可能於追逐過程中自行束起馬尾是牽強的想法,但原審裁判官同時指出PW4在車上觀察時沒有留意那名女子頭部後方有沒有紮馬尾,這點法庭認為是合理。而且上訴人當時是有紮馬尾的,在追逐過程中頭髮的飄動應會被看到。此外,紮馬尾是上訴人被捕時的模樣,兩名警員都應該見到;二,環保袋的議題,原審裁判官認為因為PW4在車上較高的位置觀察,是有可能看到那袋和袋上的圖案的。法庭考慮證據顯示的整體情況和圖案在袋上的位置後認為,原審裁判官裁判官的想法是合理,也非理應干預;三,視線曾離開的議題,雖然PW4的視線曾離開上訴人數秒,法庭同意原審裁判官裁斷上訴人是PW4在車上觀察到做出綑綁動作的女子,是穩妥和有充份證據支持;法庭也考慮了PW4是否真誠地相信自己追著同一個人,但中途弄錯了的可能性,最後認為由於上訴人不是女子Y,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足以令人懷疑PW4途中追錯了人下,這可能性可被排除。

基於上述,法庭同意上訴人有參與非法集結,當時她戴上口罩,有阻止識辨身份之效。而至於她有沒有合法辯解,法庭雖同意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若是患有哮喘或氣管敏感,沒有理由佩戴透氣能力差,缺乏過濾細菌、病毒和微粒的能力,又妨礙呼吸的布質口罩缺乏穩固基礎,但考慮整體情況和雙方陳詞後,仍同意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

判決:

基於上述,法庭駁回上訴人針對兩罪的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定罪裁決。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3401&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A1:湯(34)
A2:梁(27)
A3:鄧(25)
A4:簡(26)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A1-4串謀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1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6)A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

(8)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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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保釋申請 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2次
-遵守宵禁令1100-06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必須要獲法庭批准

A4保釋申請 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22,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2次
-遵守宵禁令1100-06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必須獲法庭批准

A2-3因疫情關係,已獲懲教署知會,今天不會出庭,故沒有指示有沒有保釋申請


本案合共有八名被告,其餘四名被告較早前保釋申請已獲批。下次提訊將會與另一案合併,亦即合共九名被告一同出席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2:30區域法院提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第三案)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D15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2022年1月31日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495
練官:「我最唔鍾意判人坐監嘅!」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案件原定2月9日判刑,唯因疫情緣故押後至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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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15名被告被控暴動罪,與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和林士街之間的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的一帶 ”參與暴動。

D4在開案前認罪,在承認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其他被告均不認罪,經審訊後暴動罪名成立。

D15被加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兩項罪名,分別在審訊下及在首日審訊認罪、承認案情下裁定罪名成立。

7月28日在港島遮打花園合法的公眾活動變成暴力示威,示威者與執行職務維持治安的警務人員對抗、衝突,事件席捲中環、西環、銅鑼灣。於2019年7月24日下午,在中環遮打花園有一個合法的公眾集會。根據警方所發的不反對通知書,集會只可自下午3時正至晚上11時在遮打花園舉行,人數限2000至5000人。警方就申辦者於同日舉辦由遮打花園遊行至中環中山紀念公園的申請不批發不反對通知書,並明令禁止在中山紀念公園舉行公眾集會。警方並無就於當日在中區及西環所舉行的任何其他公眾集會或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集會開始不久,與會人士部分自遮打花園走向金鐘,部分則沿着德輔道中與干諾道中走向西環。

約於1600時,部分示威者已經到達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並與警方在西邊街(西環警署外)以及干諾道西(中聯辦附近)設立的防線對峙及發生衝突,警方多次以擴音器及旗號呼龥及警告之後發放催淚氣體、橡膠子彈以驅散示威人士。於1904時,警方把3則新聞公報上載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網站及在電視發佈及適時重播;通知公衆警方在港島區西面向東進行驅散參加非法結的示威者,並呼籲在場人士停止非法行為及盡快離開現場。

控方指稱發生暴動的地點,是以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為緯,以摩利臣街和林士街為經、一個大約與維港海岸線平排的長方形地帶(下統稱 “有關地區”);總面積約為35,020平方米參與暴動。有關地區以外,只會視為背景資料。

於1904時,警方把3則新聞公報上載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網站及在電視發佈及適時重播;通知公衆警方在港島區西面向東進行驅散參加非法結的示威者,並呼籲在場人士停止非法行為及盡快離開現場。


📌量刑原則
參考梁天琦案判詞,量刑原則著重於維持法治和公眾秩序,懲罰和阻嚇,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眾秩序決心。發出清楚的訊息,法律不容許暴力破壞、騷擾公眾秩序。示威者透過參與暴動,透過人多勢眾的暴力達成共同目的,不全基於個別參與者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是基於協助支持暴動群體的總體行動。

參考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參與暴動的都是借人多勢眾,使用暴力。爭取民主、抗議警方濫權、對政府的不滿,皆非減刑因素。

根據梁天琦案,暴動罪的刑罰是即時監禁,對量刑並無清楚的指引,過往案件指導作用不大。法庭會根據相符普遍量刑基準,再安個別被告參與程度、個人情況、求情理由予以調節。

上訴法庭就梁天琦案列出十多點考慮因素,以下因素與本案有關:
1. 無證供顯示是次暴動有精密計劃和部署:部分示威者帶有自備盾牌,在場供應物資,作出人流控制,以手勢、旗幟指揮動向,合作設立路障,推進、退後。示威者穿著相類衣服和帶有裝備。可以推論是由一個或多個一個組織負責策劃、安排下進行。示威者在不同時間有人加入、離開,但都是有共同目的。
2. 並無科學化計算人數,示威者在不同地區時聚時散,有人加入、離開,令評估實際參與人數帶來困難。但根據練官審視錄影片段目測所得,有關範圍內參與人數至少有500至1000人。
3. 無證供顯示示威者與執法人員有直接肢體衝突。示威者設立路障與警方對峙期間,不停以口號、侮辱字句,大聲喧嘩謾罵,強光雷射光向警方挑釁,以磚頭、竹枝催淚彈彈頭擲向警方,並使用弓箭、彈叉,用裝滿紙皮的手推車推向警方,期間有兩次使用汽油彈。這些行為顯示示威者對執法者挑釁,後者沒有嚴重傷亡並非示威者有所節制,而是基於警方嚴謹的紀律和策略。
4. 發生暴動地區總面積共3500平方米,約於1800時,當警方防線自西環推至西港城附近,演變成暴動。根據高級督察證供,在1715時,約200名示威者在干諾道西聚集堵路,投擲磚塊。警方施放催淚氣體、設立防線向東推進,期間不斷有暴力場面。根據PW1陳總警司證供,不限於摩利臣街,而是差不多同一時間發生在有關地區外圍。示威者在摩利臣街設立路障,以武力對抗警方防線。2140時左右,各被告人在文華里被捕,暴力已經進行三小時。
5. 警方不斷使用揚聲器發出口頭警告,展示警告旗幟,並使用橡膠子彈、催淚彈,但示威者皆未有散去。在文明里內,警方進行驅散、拘捕行動後,其他示威者仍然推向林士街及林士街天橋堵塞交通。
6. 示威者在高處擲物,推倒路牌、交通標誌,破壞行人路,以行人路磚頭為武器,挪用附近地盤的圍欄、路燈、竹枝、水馬、交通桶,令執法人員被硬物擲傷,見PW17證供。
7. 暴動發生在港島心臟地帶,商店、辦公室、酒店、民居林立。不只影響有關地區馬路、行人路,亦對公眾造成極大滋擾。交通完全停頓、店鋪無法營業、居民和遊客日常活動無法進行。暴動造成的噪音,警方的警告,催淚氣體的爆炸聲,警笛,被風吹散的催淚氣體,對在街上、辦公室內和留在室內家中的市民、遊客均帶來不便、不適,感到不安。這會破壞香港一向和平、務實、安全的國際都會良好聲譽。
8. 無證供協助裁定是次暴動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從畫面可見破壞,政府得花大量公帑清潔被塗污的大廈外牆、修理路面、重新設置被破壞的交通燈和交通標誌。商戶在重新設置被破壞財物的費用,包括清洗被塗污櫥窗及身上損失無法估計。
9. 是次為社會帶來進一步分化。不齒暴行的被歸納為藍營,同情示威者被視為黃營,當中並無中間路線。任何人所言所行皆被視為所屬政治陣營的政治表態,行為言論本身不會被視為理性討論。示威者口中崇尚爭取自由民主,已變成一種專制,扼殺持平、務實的討論空間。香港人的自由亦為這些口中爭取自由的人收窄。


📌量刑考慮:過往案件參考
雖然個別刑令對個別量刑協助不大,但另一方面不同法官就相類案情的量刑不應有太大落差,否則會令社會大眾無所適從。因此,過往判令有一定參考價值。

同日發生的暴動(#0728上環 第二案,DCCC871/2019),在皇后街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的被告人,主審法官陳仲衡(當時官階:區域法院法官)根據被告的參與程度、時段分別採用40個月及45個月為基準。此案案情與本案接近,但警方進行拘捕早於本案。

莫嘉濤案([2019] 5 HKC 459):被告在一次暴動中多次投擲磚塊、雜物,及另一次向警車投擲磚塊,被判兩項暴動罪分別入獄52個月及48個月,上訴法庭認同有關量刑。

鄧浩賢案([2019] 3 HKLRD 502):一百至二百名暴動示威者與60名警員在山東街對抗議,期間有人投擲磚頭玻璃瓶。被告承認有投擲磚塊。上訴庭指出,重點不在於投擲的次數,而是示威者當時人數超於警員,後者不敵而撤退。被告協助、鼓勵他人以磚塊玻璃瓶追擊警員。最後,29名警員受傷,部分傷勢嚴重,54個月監禁是適合的量刑基準。
陳佐豪案([2021] HKCU 4357):2019年8月31日晚上8至9時,三百人左右在銅鑼灣聚集,霸佔馬路,縱火焚燒雜物。向警方投擲汽油彈、雷射光束射向警方,辱罵警員、高聲叫囂,築起防線與至對峙。警方推進,示威者稍後退,警方追捕被告,緊貼被告時,其他示威者企圖襲擊警員,協助被告逃脫。當時被告胸口雙臂身穿護甲,佩戴無線對講機,身穿黑色衣物、黑鞋。無證供顯示造成有嚴重的人員傷亡,該次暴動為時半個多小時。該暴動採納4年半監禁為基準。

蔡子聰案([2021] HKDC 390):一千人在馬路上聚集,與警方在40-60米內防線對峙。設備路障,投擲大量硬物、石頭、雞蛋,附近行人路藍色綠色雷射光蛇向警方防線。警方在被告背包搜得頭盔、面罩、手套、替換衣服及兩支雷射筆。刑期以六年為基準,因認罪下調至四年。
黃顥賢案(練官再次讀成「黃景賢」)([2021] HKDC 438):示威者設立路障癱瘓交通,徒手襲擊、腳踢一名嘗試移走路障的人,維持一分鐘。被告身穿黑衣黑外套黑長褲黑鞋、配戴勞工手套。量刑基準為四年以上,但被告因非主導者,過往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只有16歲,最後判入教導所。

📌量刑考慮:本案案情
是次涉及有關地區發生的暴動,多於兩小時,參加人數近千。示威者在不同地點以竹枝、路牌設置路障、防線,以索帶固定路障,向防線警員投擲汽油彈、雨傘、磚塊,發射彈珠,使用雷射光射向警員,高聲叫囂港獨意味口號,
出言侮辱警員,令港島心臟地區變成戰場。

是次沒有人傷亡,是因為警方沒有盡用手上武器,而非參與者克制。

被告於不同時段加入,由衣著、裝備可見加入並非即興行為。他們的加入直接助長暴動者的殺傷力與氣勢,延長暴動,各人罪責大致相等。

本案發生之時是反修例運動初期,未出現嚴重暴力行為。但政府已於6月15日收回有關逃犯條例二讀辯論通告,立法會大會停止修改法例的工作。以後出現的大型活動皆是借題發揮。是次大型暴力示威,涉及人數、發生時間、涵蓋範圍皆不少,癱瘓差不多半個港島。

示威者自挾心中高尚理念,犧牲他人財產自由,為社會帶來普遍恐懼不安。是次暴動損失不在於公帑、私有財產,而是整個社會的和諧互信。公共設施可以很快修復,牆壁不難洗刷,但社會的和諧互信,以及香港的名譽是多年來、多代人努力之下累積的成果。一旦被破壞,不可能在短時間內修復。

📌量刑準則:48個月監禁
根據案情,合理基準為48個月監禁。

所有被告皆從未干犯任何刑事罪行,部分極為年輕。理解當時社會的熾熱氣氛,加上來自別有用心的勢力、不負責任的關鍵領袖、被視為或自詡年輕人導師或乾脆看熱鬧的人提供物資及道德上支持,令到他們作出與本性相違的決定,加入這場「血腥的嘉年華」。這些人可以避免付出代價,付出的事空有一腔熱血、有勇無謀的人。

法庭於懲處年輕初犯者時,特別感到困難和不忍。年輕人入世未深、行事衝動,不會容易接受既有制度的價值觀,是他們的優點,亦是令社會有所改進的動力。
而這些被社會歸納為暴徒的人,不是同質個體。仔細審視下,更難說是十惡不赦。他們大都是有理想,亦有勇氣為理想付出的人。部分如果不是是次行動,本身已在其志在的範圍內努力不懈得到一定成績。假以時日,會成為合理、負責、對社會有貢獻的社會接班人。

但在法律前人人平等,一個人對其他人及社會造成的損害不會因為年紀或從未犯案減輕。再者,年輕只是一個階段,每個人都必然經過,並非一個身分,不是什麼成就。沒有案底更是普通市民應有往績,不是任意妄為的理由,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選擇作出代價。

年輕及初犯不會令法庭不考慮判處監禁。各被告人被定罪,刑令必定影響其人生軌跡。但年輕人來日方長、有時間改,希望被告今次後可經一事長一智,作出任何行為前再三考慮其後果。而是次閱歷,練官希望不會對個人漫長餘生造成太大障礙。


📌被告背景、求情陳詞、判刑前報告

👦🏻D1 陳(24)
D1在警方進行驅散拘捕前20分鐘在干諾道永安中心近文華里與其他示威者組成防線,警方使用催淚彈驅散,D1與其他示威者共同進退。根據衣服、裝備、出現的地點、時段,被裁定暴動罪成。

D1現年24歲,中五畢業,與父母、長兄同住。被捕時為一名廚房工人,月入一萬六千元,兩位前雇主皆對其工作態度表示滿意。
被告向感化官表示,自己有清晰的政治立場,但會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爭取,對自己衝動、不顧後果感到懊悔。
練官不認同被告背景及陳情有特別理由減輕參與刑責。但被告尚為年輕,加上過往無案底,酌情將刑期下調三個月。
判監45個月‼️

👦🏻D2 陳(25)
D2在文華里一邊轉身逃走,一邊用雜物攻擊警員。最後逃走不及被拉跌倒地。根據衣著、裝備與其他暴動者相類,背包搜得替換衣物、黑色噴漆,被裁定有參與暴動。

D2現年25歲,父母離異,與母親及弟弟同住,父親其後再婚。曾在某前區議員辦事處工作,區議員辭職並關閉辦事處後,轉任侍應。其母及前雇主均對其美言有加。D2雖患有嚴重皮膚病,但沒有自暴自棄,努力學業、認真負責。
被告對感化官表示自己當日到場希望見證事件,確保沒有不合理事情發生,對自己無意中犯法感到後悔。
練官認為被告的悔意源自被捕這個事實,並不是知道自己作出錯誤這個反思。沒有特別理由減刑。
判監48個月‼️

👧🏻D3 布(27)
警方在文明里驅散拘捕時,D3轉身逃走但走避不及,被按倒在地。D3身穿全身黑衣,戴冰袖、口罩、眼罩,背囊有對講機及三粒電池。D3被拍攝到在被捕前20分鐘深處示威者中間,在石墩跳落馬路。根據衣服、裝備、器材、出現地點被裁定有參與暴動,並不只鼓勵其他暴動者,亦有實際作出協助。

D3現年27歲,與父母同住,基層家庭出身,與家人相處融洽。有志於照顧兒童的工作,並持有相關專業資格,事發時在幼兒園工作。其家人、雇主均對其為人及工作態度表示讚賞。
根據感化官報告,D3指與其他示威者不認識,從未參與任何激進、非法抗議活動,亦不屬於任何社運組織。當日病癒在家休息,從社會媒體得知有關事件,一時好奇之下到場觀察,並無意犯法、沒有對警方使用暴力。

練官指,換言之D3自稱在場為了「見證歷史」,不顧病癒、穿上相類裝備,家住柴灣卻長途跋涉抵達,並備有可供溝通的對講機,遊走於混亂環境中。因此,不認為是合理可信的解說,不接受D3此等解釋。其衣著、在場直接鼓勵助長其他示威者,令警方執法增添困難,即是參與。D3並無悔意,亦沒有特別減刑理據。
判監48個月‼️

👦🏻D4 何(19)
D4案發時17歲,就讀中四,與父母長子同住,亦有在港鐵兼職工作。在審訊前認罪被判罪名成立。
D4在2018年接受精神治療,病情已經好轉不需複診。當日並無預計參與暴動,非積極參與示威的人,不隸屬任何政治組織。因群情高漲推動,希望見證社會事件。對此案深感懊悔,希望重返校園、完成學業。

感化官認為其因為衝動、守法意識薄弱,已經上了嚴峻的一課。D4父母為口奔馳疏於管教,D4學業不佳,但精神方面有改善。懲教報告認為其精神、心理、生理皆適合進入教導所。
練官認為此案中,被告應處以監禁,不應另外例外處理。但顧及他乃年輕罪犯,少不更事,被社會氣氛、熾熱情緒影響,亦有立心不良的政客、學者在道義上支持,不負責任的人鼓勵,自己沒有考慮行為後果。

衡量判刑因素,在合理範圍內盡量給予更生機會。但涉及公眾安全的罪行,應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保護公眾、公開譴責罪行、懲罰犯案者目的。見律政司司長訴SHY([2021] 1 HKLRD 682)。
保護公眾、懲罰之餘,會給予機會被告自新。基於被告開案時認罪,加上過往無案底、犯案時只有17歲,審訊期間亦被扣押了一段時間,法庭認為最適當的刑罰是教導所。懲罰之餘,能夠提供輔導訓練協助被告重返正軌。
判教導所令‼️

👦🏻D5 梁(22)
警方推進至文華里時,D5狀甚痛苦坐在近酒店地下,隨即被警方拘捕,當時身穿黑衣藍牛仔褲,頸上掛有過濾口罩和眼罩,背囊有三頂帽、兩袋索帶、口罩、鉗、生理鹽水、六角匙、扳手。被捕前,亦被拍攝在有關地區不同地區時段出現。D5於2127時在干諾道中近文華里為示威者以瓶裝水沖洗眼睛,舒緩催淚氣體帶來的不適。2133時,在文華里附近另一地點用手機拍攝。2139時,在示威者於文華里內近干諾道組成的防線中,與其他示威者同時進退及拍攝。根據出現時間、地點、衣著、裝備、物品被裁定參與暴動,屬於主要參與者。

被告現年22歲,內地出生,2001年由父親申請來港居住。母親於其3歲時離家,父親需上班工作,於是由傭人、姑姑照顧下長大。父親患有末期癌症,D5自己則有閱讀障礙,未完成小學一年級已經離校。但有志在影藝方面發展,有參加演藝課程。
被告認為自己沒有干犯暴力行為,沒有破壞財物,並無刑責。根據報告書,被告有吸食大麻的癖好,不適合勞教中心。而根據被告手書的求情信,他不會再理會政治,會專心追尋夢想。而代表律師亦告知,被告父親病情嚴重,只剩下6個月壽命。

練官表示十分同情其景況,但沒有有效減刑因素。被告不但參與暴動,還帶同生理鹽水協助其他示威者,帶備工具架設路障破壞公物,理應加刑3個月。但念在其父親情況,行使酌情權減刑3個月。
判監48個月‼️

👦🏻D6 楊(34)
D6在文華里被警員按倒在地予以制服,當時身穿白色半透明雨衣、深色上衣、黑長褲,褲袋有口罩、一張被捕人士須知卡片,背囊有頭盔、口罩、眼罩、雨傘、手套。此外,被拍攝被捕前在有關地區不同地點時段出現,2123時在干諾道中林士街遊走,2134時在干諾道中文華里找換店附近隨其他示威者走向文華里,2136時在文華里內,與其他示威者蹲下組成防線,共同進退。根據出現時間、地點、衣著、裝備及身上物品,加上其行動,裁定有意參與暴動,並實際助長了示威者氣焰,為執法增加困難。
D6現年34歲,1994年自內地來港,獨力照顧同住的母親。中三程度,曾於不同行業工作,包括在意大利餐廳擔任薄餅師傅。他對感化官表示政府處理(逃犯)條例不當,加上警方濫權,自己崇尚和平、理性、非暴力,認為當晚未淪為暴動。代表律師指他對別人宅心仁厚、關心他人,不僅悉心照顧母親,協助朋友有需要的人,還主動與社區組織協會合作籌備活動,派發薄餅予無家者。朋友、老師、雇主、同事讚揚他是對身邊人難得的好人,只是受。

練官指即使受社會氣氛影響,但作為成年人,有基本辨別是非能力,得為行為負責。但沒有證供顯示被告除組成防線外有其他積極參與行為,加上求情及報告指他向社會弱勢社群提供協助的理由,行使,減刑4個月。
判監44個月‼️

👧🏻D7 彭(22)
D7在文華里近德輔道中被按倒拘捕,當時頭戴安全帽、眼罩、口罩,身穿黑衣、手袖、黑色圍巾和風衣,被捕時不斷掙扎。無直接證據顯示其參與暴動的實質行為,但根據被捕環境、地點、時間、衣著、裝備、被捕反應,可見其在場目的是參與暴動,有實際參與。

D7現年22歲,內地出生,2006年來港。與父母,一兄一弟同住,家庭關係和諧,成長環境正常,性格外向、行為良好。中六畢業,曾任職廚房助手,後在親戚開設的花店兼職。其老師認為她樂於助人、善於社交、引人喜歡,在統籌、設計方面有所長。

感化官指,被告聲稱為了見證社會事件而到場,無犯法及毀壞他人財物。當時在附近挑選地方用膳,多留一會觀察,被捕前不覺混亂,裝備由在場人士提供。律師亦陳詞,是次不涉及大規模暴力衝突,實際上使用的暴力時間主要在警方推進時。

練官指,這種說法似乎暗示暴力源自警方。但是次暴動源自大批人湧向西營盤,警方執行職務保護公物、制止示威者。但示威者與之對峙,投擲雜物逼退,暴力非警方引起。此解說與實情不符,而證供亦顯示整個地區有如戰場,示威者與警方的對壘彷如「悍戰」。有正常觀感的人都會看到、聞到、感覺到,即使夢遊的人也會驚醒。被告不是活在平行空間,就是強詞奪理。

同意被告有正面品格證明,亦有良好家庭背景,加上無證據顯示有主動參與破壞暴力,行使酌情權減刑兩個月。
判監46個月‼️

👦🏻D8 劉(30)
D8在警方推進至文華干諾道中出口時,為坐在建設銀行玻璃幕牆凹位的三位被告之一。當時身穿黑衣黑褲,戴眼罩、口罩、手套。在該路段不同地點的CCTV均錄得其蹤影,包括2012時在德輔道中、摩利臣街,2105時把一瓶水遞予狀甚痛苦示威者,與之交談,2125時加入示威者於文華里口的防線,在前線站起、蹲下、推前退後。根據被捕前行蹤、被捕環境、出現時間、地點、衣服、裝備被裁定參與暴動。

被告現年30歲,中四程度,與母親及兩位兄弟姊妹同住,在機場外判公司工作。

當日在這打花園參加集會後,因為在社交媒體得知上環多名示威者受傷,自己持有急救證書,決定趕到上環協助。唯受人潮所阻,到達不久便被警察拘捕。

練官指此與事實不符,根據現場錄影,有關地區人多但非水泄不通不能離去。D8被捕前被CCTV錄得四圍遊走、為其他示威者提供協助,因此不接納辯方律師一時衝動到場說法。即使接納其上司及兩家人求情,指他是工作有熱誠的好僱員,孝順的好兒子,但到場參與暴動,令半個港島癱瘓,是鐵一樣的事實。其背景無任何減刑理由。
判監48個月‼️

👦🏻D9 廖(33)
2140時警方快步進入文華里,D9逃跑時跌倒,被警員追上、用盾壓在地上。警員不斷喝止,D9仍多次反抗,10秒後被制服、用膠索扣好。當時身穿手套,根據傳媒紀錄亦有黃色安全帽,背囊有護目鏡、自製盾牌。無直接證據顯示其參與暴動的實質行為,但根據被捕時環境、時間、地點、衣服、裝備、被捕反應,推論參與暴動。

D9現年33歲,大學生,與父母同住,是家中獨子。原職民航機師,被捕後被解僱。但候審期間沒有自暴自棄,一邊嘗試學習不同謀生技能、創業,一邊兼讀法律課程。
被告認為自己沒有使用暴力,無意助他人抗拒執法,練官認為這只顯示他對法律及群眾行為的無知。背景報告指他雖非出身大富之家,但得父母細心照顧,具上進心,學業成績優良。雖有志投身航空事業,但因案件令此事變得十分渺茫。

根據感化官報告及書面陳詞,接納D9以一己努力實現夢想,假以時日會成為對自己、家人及社會都有貢獻的人。練官希望這次挫敗只是他的人生小低潮。雖無證據證實其親手作出暴力行為,加上沒有武器、器具,但得考慮他參與的活動、協助支持的暴動群體作為、對社會影響,個人行為非考慮重點。行使酌情權減刑。
判監42個月‼️

👧🏻D10 陳(30)
警方當時推進至文華里近德輔道中出口,D10坐在地上。當時配戴護目鏡、兩個口罩,慌張地企圖離去。D10沒有理會警員表示身分,甩開警員的手,後被胡椒噴霧制服、拘捕。無證據顯示其實際行為,根據被捕前環境、時間、地點、衣服、裝備、反應裁定有參與暴動。當時身穿深灰色上衣、黑色緊身褲、眼罩、過濾口罩,背囊有2袋不同顏色索帶。

D10現年30歲,大學畢業,是連鎖診所註冊護士。與父母及一姊一妹同住,家境良好,家人關係親厚。其家人、前男友、前僱員均指她聰慧、平和,注重病人福祉,為人善心,不喜暴力。她參加集會為他人提供醫療服務,亦有上司、同事的品格證明和病人的感謝信。

被告利用餘閑積極參與社會慈善活動,定期捐血,協助有需要的人。法庭接納她沒有案底,有正面、良好品格,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其實際破壞暴力行為。但不爭之實是她有兩袋膠索,與示威者用以鞏固路障的相同,沒有引申管有的目的,唯一為用以協助示威者,屬意圖參與暴動的行為。動用酌情權減刑。
判監44個月‼️

👦🏻D11 林(24)
2140時,在文華里酒店外,D11用手推警員胸旁、左邊相撞,後被警棍打小腿,掙扎了20秒。當時身穿短袖黑tee、黑長褲,戴過濾口罩、黑口罩、手套,頸包透明保鮮紙。被錄得在2138時與其他示威者蹲在路口防線,位於前線中間,隨著防線前後退。D11在文華里內積極參與暴動,與示威者組成防線對抗執法人員,對警方施以暴力。

被告24歲,與父母同住,家人關係親厚。被捕前在機電工程署工作,之後離職,轉往工程公司任工程助理,一直有穩定職業。感化報告指,他性格內向、有禮貌、率直坦白,承認參加合法反修例集會。本來事發當日無意參加,但得知女同事獨自到中環,不放心下親自到場打算提供食水,尋覓期間被拘捕。為了自保,在現場供應站取得頭盔,因曾目睹有人為催淚氣體彈頭擊中頭部。

練官指,被告稱當日到場尋人、無意參加暴動或集會,但為什麼組成防線對警員施暴,律師、背景報告均沒有解釋。不認為背景有減刑理據。
判監48個月‼️

👧🏻D12 廖(21)
在2140時,D12在文華里轉身逃跑,跑近行人道時跌倒,被警員上前按著雙肩制服。期間企圖站起掙扎,旋即為警方控制。當時頭戴黃色安全帽,戴眼罩、過濾口罩,全身黑衣、黑背囊。在文華里對開路障用水協助其他示威者淋熄催淚彈彈頭。根據被捕環境、反應、時間、地點、衣服,被裁定參與暴動。在此之前,有與其他示威者一同抗拒警方執法。

被告21歲,出身於基層家庭,與父母及一弟一妹同住。讀畢文學副學士,在不同店舖兼職工作。D12向感化官解釋自己無意犯法,只在參加集會後透過電話,應朋友約到西環。因對環境不熟悉,被擠滿街上的示威者所困,最後被拘捕。練官指,被告當時衣著、裝備與其他示威者相類,亦協助撲滅催淚氣體彈頭,稱只是剛巧經過無故被捕是荒謬的說法。認為D12一再作為藉口,沒有悔過之處。

代表律師指D12在16歲起已兼職,減輕家庭負擔,亦有父親、男友、前僱員、師長寫信求情。但練官認為,D12只是和大部分市民一樣,在有限的現實條件下為自己打造最好的生存空間。她雖然年輕,但是個成年人,知道要為自己行為負責。一件壞事做的是好人還是惡人,後果都是一樣。分別是好人以為身處道德高地,率性而為,要求得到讚許。

練官指,本來此乃加刑理由,但因被告有良好人生態度,酌情減刑。
判監48個月‼️

👦🏻D13 李(24)
被捕時,位於建設銀行玻璃幕牆凹位,身穿黑衣、黑褲、黑長褲,戴護目鏡、過濾口罩、冰袖、圍巾、護爪。無證據顯示直接參與的實際行為,但根據被捕環境、時間、地點、衣服、裝置、被捕反應被裁定參與暴動。

D13現年24歲,與父母同住在屯門的牌照屋。父親在內地開設工廠,本人則於被捕前在學校擔任資訊科技職務。他對感化官解釋當日參與遮打集會,步行至中環地鐵站,為人推倒跌地,後被拘捕。無意參與暴動,沒有破壞公眾安寧。

代表律師代D13收回其對感化官解說,指他一直行為良好、孝順母親,分擔照顧患有腦退化祖母,得到師長贊同。

懲教報告指因健康理由,D13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練官不認為其個人背景、師長求情有任何可供酌情減刑之說。加上他當時全身裝備用以抵抗催淚煙、隱藏身分,與他人發生肢體衝撞。被告是成年人,要承擔後果。而重點是參與暴動,不是個別參與者行為,個別參與者得付上暴動帶來後果。
判監48個月‼️

👦🏻D14 胡(24)
當時亦身處建設銀行玻璃幕牆凹位,身穿黑衣、黑短褲。此前,文華里CCTV攝得D14在2131時走向干諾道中,戴安全帽、口罩。被捕前20分鐘已在文華里徘徊。雖無證供顯示參與的實際行為,但根據環境、時間、地點、衣服、裝備,裁定有參與暴動。

D14現24歲,與母親和祖母同住。母親不願依賴公援維生,堅持工作維持生計。被告希望投身社工行業,工作數年後重返學業。正就讀明愛社會工作高級文憑,本來今年二月畢業。其母親、老師均有正面評價。感化報告指被告謙虛正面,出身草根,不熱衷政治。在修例事件因不滿政府處理手法,認為應該表態,對母親、社會大眾感到歉意。審訊期間,依然態度正面,繼續上學、照顧母親,而懲教報告評價正面,認為適宜勞教所訓導。
D14認為自己沒有涉及暴力,沒有犯法,但練官認為其參與為其他暴動者壯大聲勢,刑責與主犯相等。初時未準備作出反社會行為,在群眾推撞下作出沒有想像的行為,加深社會破壞,重點是參與者的參與與暴動的後果。

對警方處理手法及政府政策處理其他方法不滿而表態是可以了解的事。作為普通市民,處理個別事件時有改善空間,但不是堵路、擾民、破壞財產的理由。社會種種改變應該是緩慢持續的努力所導致,破壞結果只是破壞,不會造成建設。

根據D14出身、成長過程、應訊間表現、母親和師長評語及感化官建議,練官接納較重協助重獲新生判刑,處以「勞役中心(練官口誤)」。希望利用這次經驗,令被告在餘下人生好好報答母親,做一個合理、負責、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判入勞教中心‼️

👧🏻D15 張(22)
示威者後退往德輔道中,投擲雨傘、竹枝。D15為其他示威者扳跌,被警方拘捕。當時身穿黑衣褲、冰袖,帶過濾口罩、戰級頭盔。背包有雷射筆連電池、2粒後備電池、無線通訊(第三控罪)、28支不同容量的生理鹽水、噴漆。練官指D15參與之餘,還意圖帶同工具傷害警方,阻礙執法,塗污公物,協助、鼓勵其他示威人士。

因此,以51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就第二、三控罪,因同時干犯,考慮第一控罪時已一併考慮,免重複懲處。第二、三項控罪分別入獄六個月及一個月,同期執行。

D15現年22歲,中三學歷,家庭情況複雜,大部分童年在寄養家庭度過。育有一名5歲女兒,靠公援維生,沒有全職工作。被捕後女兒交由朋友照顧。感化官指她有禮貌、合作,參與事件為表達對政府修例意見,而帶備雷射對講機是為了易與參與示威的朋友聯絡。認為案發時她只有19歲,未經深思,已經得到沉重教訓,對未能照顧女兒深感後悔愧疚,重犯機會極微。

練官指對其身世處境深感同情,但沒有有效理由寬大處理。一個人的身世、環境、教育非個人意志可以完全控制,但社會每一個人都不能以此作為胡作非為的藉口。諒及犯事時只有19歲,亦有小女兒需要照顧,酌情減刑3個月。
總刑期判監48個月‼️

未來見呀各位蘿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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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官於散庭前,提及「個頭有啲暈暈地」

練官讀出判刑理據時,旁聽席有電話響,練官喝斥:「出去!出去!交個電話出嚟」。保安將電話交予書記,練官著該人士下午4時半才可到法庭辦事處取回。

💙💛感謝臨時直播員超詳細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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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1.04.06
2022.04.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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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23)🛑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806深水埗 拒捕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8/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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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判刑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23)
🔴已還押8星期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装置
【罪名不成立】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王國豪大律師
------------

控罪(2)及(3)經審訊後於2月9日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補交大學麥博士求情信及2間英國大學錄取入學通知,其中一間更給予獎學金入讀。辯方不再重複書面求情及量刑案例。索取背景報告正面,被告成長後明白讀書重要性,沒有刑事紀錄,並非慣犯,因疫情已經還押8星期比原定3星期長,相信得到很大教訓,重犯機會非常低。
就控罪2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罰款刑罰,而控罪3已經還押8星期,法官可以此作量刑基準,如認為仍未足夠考慮可否緩刑處理,因被告已有獎學金9月入學。

游官查問大學申請時序,知道是在審訊時申請,被告亦在當刻知悉明白一旦定罪可能需要延遲入學。

📌判刑速報:
控罪(2) 6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3) 9個月即時監禁
總刑期9個月‼️

📌判刑理由:
控罪2
案發時警員在執行職務,購買十支雷射筆有足夠懐疑截停,而被告有逃跑反抗行為,過程雖短,判刑需作阻嚇性罰款並不合適足夠,控罪判以即時監禁6星期。

控罪3
本案程度較2案例分別涉及強姦及謀殺嚴重性低,但案情中十支雷射筆也可令人受傷或令物件著火。重置電話及移除電話內sim card時需要工具,被告行為一定程度有預謀,幸而警方仍可利用電話紀錄進行調查,但語音短訊通話則不可以找回,調查工作一定受阻,司法公正是香港法治基石,法庭以9個月即時監禁作判刑。

辯方指已經還押8星期,要求法庭考慮緩刑以便9月入學,然而被吿申請時已明白可能延遲,大學對其高度評價按理定必予延期入讀而對被告長遠人生而言不大影響,法庭不會以緩刑處理。控罪二及三時間地點性質皆不同,理論上刑期會分開執行,但念及被告背景,法庭酌情予同期執行,總刑期一共9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8/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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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9:57 廣播
10:07開庭

A1: 呈上較早前缺席聆訊的醫生紙。法官不接受內容不夠詳細,有機會考慮她保釋擔保

再傳召PW6 警員 楊樂衡,當日駐守新界北元朗第二隊梯隊分隊,現駐 元朗分區警署雜案調查隊

A9:辯方從Google Map 下載12張相,2019年10月事發前一個月
辯方用作確認位置,控方沒有反對,列作證物D9-5

播片 蘋果新聞直播


主控覆問 有關A4的鎚仔和一對手套

再睇TVB News 證物P6

11:03 覆問完畢

傳召PW3 警員23964 當日駐守新界北機動步隊C連第四小隊,關於拘捕A1

現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四隊

11:50 小休10分鐘

A1:完成PW3 盤問
A2,4,5,6,7 沒有盤問

A8 :盤問 PW3 當日有沒有留意,有穿著黃色反光衣人士
PW3:冇留意

控方沒有覆問

12:29 由於控方安排證人有錯誤,現需休庭10分鐘

傳召PW8高級督察 李國耀(音)
當日及現駐守機動步隊總部
(以宗教宣誓)

12:59 上午休庭


2:34 開庭
主問有關拘捕A5,從被告手中檢獲一枝相信係雷射筆

播片 蘋果直播P4-2 2200開始

另一片段RTHK P3(2) 22:07

播放一段網上片段,不是從網上下載,但證人不願出庭作供。因控方反對,所以不能呈堂;只能為MFI。

4:08 小休

4:22 呈上 另一案件,由警方拍攝
列作MFI2 及MFI3,分別為警員口供及兩隻光碟

盤問完畢,沒有覆問

A1今天可繼續擔保,但有附加條件,明天必須再呈交詳細醫生紙,如不滿意,會出拘捕令拉你。

4:54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1日
10:0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趙,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67)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2項發表煽動文字)

0859 約20人排隊中
0918 10點半開庭,9點半派飛
1012 將會開多一個延伸庭(7樓12庭)
1020 保安表示10:45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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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4月0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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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07
2022.04.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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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0
👥陳,陳,張,朱,朱,杜,高,郭,林(17-3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15:0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黃,高,林,林,李,馬,彭,宋,鄧,董(16-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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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李(27) #進度報告 (#1118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審訊前認罪,於2021年4月9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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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趙,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67)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2項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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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新案件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1) Doing an act or acts with a seditious intention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2) Uttering seditious words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 D2 #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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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準備開庭,兩位被告踏出犯人欄。
D1大嗌:「......食粒朱古力!」
隨即被警員喝止,「唔該你合作啲,呢度法庭下。」

【10:56】
開庭,D1表示今日自辯,無需尋找法律代表。

控方指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押後6星期,5月19日下午3時再訊。

書記向被告人讀出控罪,問被告是否明白。
讀出第一控罪後:

D1:「我對呢個控罪一陣間係有保留,有爭議」
羅官:「唔係有冇爭議、認罪不認罪,讀俾你聽明唔明白」
D1:「其實我唔係好明白。因為呢個話發表煽動文字,根據2022年1月4日西九龍三庭呢,我冇發表過任何文字。所以呢一個控罪呢,我尋日對國家安全處鄧志豪督察已經提出,我當日冇發過任何文字。今日呢個罪行陳述呢,我覺得係冇辦法接受嘅。」
羅官:「咁你明唔明白吿你乜罪?」
D1:「我知道,法官閣下,所以我唔明白佢點解佢吿我。我有講過野,但語言唔代表發表文字。我唔明白點解用煽動文字。我有喺法庭講野,唔係文字。文字係written,我係spoken。」
羅官:「審訊嘅時候再處理係咪達到法律標準......」
D1:「剛才讀出呢,我係完全唔明白。」
羅官:「覺得唔同意,唔應該咁吿我,審訊再處理。你話我都唔知人哋告我乜嘢嘅,讀俾你聽,話你聽咩罪行。第二種情況,唔明白嗰個控罪,係精神健康嗰方面未能達到明白嘅階段。有啲人精神健康出現問題,冇或者未必達到,咩都唔知,可能需要考慮精神醫院裏面醫生、專業人士評定佢有冇能力明白。呢樣嘢你要去精神醫院嘅。」
D1:「多謝法官嘅,如果你解釋之後,咁我就明白。明白。」

兩名被告均明白控罪。

D2並不反對押後,D1開頭亦不反對,後表示「對唔住,關於押後嗰度呢,如果最終今日冇保釋申請呢,我係有反對呢個押後。」

【11:37】
控方反對兩名被告保釋。陳詞期間,需要補充裁判官要求的事項,休庭20分鐘供控辯雙方處理。

【12:15】
被告步出犯人欄。

【12:19】
開庭,控方繼續作出反對保釋陳詞。

【12:25】
控方完成陳詞,D2代表大律師陳詞。

【12:40】
D2大律師完成陳詞,D1開始就押後事宜自行陳詞。

D1:「我會反對押後,因為喺其實我都聽到好多案件,即係依家律政司好多呢都係押後㗎,呢個對被告呢係好不利。呢單唔係好複雜,經過三個多月調查,到今日應該係有足夠嘅證據先作出檢控。咁樣押後係不必要。尋日警方喺我屋企蒐證,拘捕到起訴陣間會講,我反對呢個押後。」

羅官指出,法例要求警方就案件進行調查,「調查過程裏面,如果合理地需要時間去做嘅話要俾個機會佢哋做嘅」,並舉例例如謀殺案、毒品案中,警方均需要時間作不同的搜證。「我舉例,例子啫,謀殺案,譬如話要驗屍,法理,藥物毒物等等案情重組,等等工作如果係要需要去做嘅,都要時間去做嘅,佢哋係有責任去做㗎。」「啲一樣佢要求押後,佢哋係咪需要呢啲時間做呢啲做法,係咪合理做?法律規定要調查,但你唔俾時間佢就形同虛設。」

D1:「反對呢,就頭先控方指出,第一條控罪,五個拘捕我嘅國安警員睇曬我2000幾條youtube頻道嘅片。從我咁多條揀出嚟嗰啲,完全係冇咩煽動性,事實陳述㗎啫。佢睇曬我youtube片,第一個控罪關乎西九一單事情。佢頭先案情所有錄音我都聽過,案情係咁,唔明白仲有乜嘢需要花幾個禮拜調調查。殺人、毒品、驗屍當然要調查。呢單幾千條片,警方佢哋清楚到我幾時著過一件皮褸都講得出俾我聽。」
「似乎俾多幾個禮拜都查唔出乜嘢。再搵其他控罪,就另一回事。我反對呢兩條控罪押後。檢控官話針對呢兩條控罪,查到我水落石出。有冇非法行過交通,唔止延遲幾個禮拜,一年都未必查玩完
問題呢度呀法官閣下。極力反對,呢個處境底下再作出延遲申請。」
「就係咁咋嘛,錄影嘅時候佢哋連我直播呀,邊一分幾多秒,我直播個幾兩個鐘,佢可以抽出一小段。頭先主控官嗰啲只係我成段直播唔係主題嚟㗎,好細節嗰啲,咁深入調查,我唔明白點解要幾個禮拜。深入到我都唔記得㗎,理大嗰度成條片睇曬,我嗰陣係祈禱會,唱詩歌、睇聖經、跪低祈禱,佢抽一段,深入到我都唔記得嘅。唔明白點解押後幾個禮拜。有充分原因反對押後,同驗屍查毒品完全兩回事。」
「極力反對呢個近乎押後藉口。對我對國安法認識,我今日99.9%唔會得到保釋。無端白事還押幾個禮拜,係對我個人權利非常大剝奪,限制言論自由、人身自由。」

【12:49】
D1完成對押後案件陳詞。

【12:53】
羅官:「關於呢個押後呢......」

突然「嘭」一聲,正庭有一網媒記者暈厥倒地。羅官宣布休庭,並著所有人士離開。

【12:56】
保安於庭內宣布,案件押後至下午2時30分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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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消息指該身體不適的網媒記者已由白車送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陳,陳,張,朱,朱,杜,高,郭,林(17-3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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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提訊原因,係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

法官開宗明義指出,因為兩宗案件距離原定審期只有兩個月,法庭已經睇咗控辯雙方嘅書面陳辭,今日嘅焦點係辯方是否有充足時間作準備,其他嘅陳陳辭可以從簡。

首先又張主控發言,案件涉及213名被告人仕,所有有關案情嘅資料,在第一次轉介區域法院時,已經俾晒所有被告,包括未被採用嘅材,料合併之後有新嘅控罪書,指控或案情唔會有分別,被告唔會因為合併而在案中有影響,多咗嘅材料只係其他被告嘅材料,同意辯方律師團隊係做多咗功課,但唔會因此而造成不公。

辯方有人反對有人中立,主要理由如下:
1. 如果更改審期,會影響律師嘅日誌,未必能繼續代表被告,如果要更換律師團隊會有以下影響:i. 新律師團隊要重新睇文件,一定唔夠時間;ii. 多數被告人申請法援,要重新安排,法援處未必能及時處理;

2. 案件經過分拆,控方必然係經過深思熟慮,現在再申請合併,變相係不公平;

3. 案件的審前覆核安排在5月5日,辯方需要在之前掌握所有重點,根本無兩個月時間給新律師團隊準備;

4. 被告有權選擇律師,如果逼佢地更改,有違基本法;

5. 控方在三月初還畀咗近千張文件,希望控方確定是否到此為止;

6. 控方提議在原定的25日審期進行合併後的案件,合併後被告多出一倍,是否假設被告不滿作出盤問,前設不切實際;

7. 控方假設在終審法院處理盧建民一案後,對暴動有定義,控方舉證可以簡短咗,但無考慮辯方對被告嘅辯護可能會長咗,對控方嘅前設有質疑。

控方回應,知道有新增嘅文件,但都只係補充資料,如果辯方再有需要文件,控方會盡快處理;對於被告多咗,需要嘅時間唔一定多咗,例如在審前覆核,如果被告唔可以同意全部,可以另外處理;控方已經呈上草擬嘅開案陳詞,令法庭可以放心,片段之中唔會涉及個被告在現場嘅辨認。

法官希望控方就香港人權法例第11章(2)(B)條…就刑事訴訟應給予充分時間和準備,作出回應,主控同意被告自己可以選任律師,給予公平審訊嘅指示,但在細節上可以有不同,就着本案無律師提出實際確切嘅答覆要切換律師。及後,法官向三位律師確認,如果更改審期,他們會換人。

法庭在小休20分鐘後,在13:05再開庭。法庭不批准申請。

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辯方有五人表示中立,其餘反對,法庭重視是否做成不公。

兩宗案件在一年前排期,曾經徵詢各方意見,控方嘅申請,必定影響辯方,審期並非二㨂其一,有3名律師不能代表被告,合併後證人多一倍,時間緊迫,新律師無時間凖備,控方提議25天審期過於保守,張志倫一案有23名證人,審咗60日;香港人權法例第11章(2)(B)條,對刑事案件有最低限度保障,合併對辯方不相稱,辯方無充份時間,不批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新案件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1) Doing an act or acts with a seditious intention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2) Uttering seditious words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 D2 #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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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聆訊部份: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41


【14:40】
開庭。

羅官認為押後6星期是供警方作調查的合理時間,宣布押後案件至5月19日。

D1開始陳詞。

【15:30】
D1未完成陳詞,羅官詢問還需多少時間。D1指「唔短」,有機會需陳詞至晚上。
羅官指有另一審訊需要處理,要按D1所需的時間安排。若今日無法完成,可能要另外定一個時間。

【15:35】
押後至下午4時15分,待羅官完成另一案再繼續處理D1的保釋陳詞。

【16:23】
開庭。
羅官表示會先處理D2的保釋陳詞,D1同意。

【16:37】
D2保釋獲批需遵守以下條件:
-現金2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護照
-每週到警署報到三次
-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警方
-不得管有/使用任何含有社交媒體功能的電話、電腦或類似的電子裝備
-不可作出危害或合理地被視作危害國安的行為或言論

羅官最後提醒D2:
「出席去旁聽法庭案件,呢個係好基本嘅公民權利,亦都可以體現得到公開司法open justice嗰種精神。但出席之餘必須要遵守規矩,唔可以做違規行為。可以去聽,但唔好做破壞秩序甚至違規行為,清楚未?」

【16:54】
繼續處理D1的保釋陳詞

【17:19】
羅官:「我睇咗時間,下一個工作天再處理」
D1:「星期一?咁我又要還押呀?」
羅官:「你呢個案件未做完,未講完」
D1:「咁我不如算啦,早點草草了事」
羅官:「唔得,你未講完,邊有咁兒戲㗎」
D1:「咁又係,法官要認真辦案~」

【17:22】
D1尚未完成保釋陳詞,羅官把本案押後至下星期一(4月11日)上午11:15在西九龍法院第三庭繼續處理其保釋, 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D1: 「但我啲嘢留咗響中區警署。」
官:「呢啲我唔清楚等職員處理。」

【17:23】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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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提訊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黃,高,林,林,李,馬,彭,宋,鄧,董(16-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
15:18 開庭, #張卓勤 有公務,改由黎女律師代表控方。

法庭多謝雙方傳檔書面陳辭,今日討論一個項目,距離原本審期約4個月,對辯方有咩影響,是否做成不公。

首先主控發言,本案涉及213名被告,所有文件都在2021年送達被告,兩宗案件都有拘捕時的錄影片段,除衣著外無額外證據,控罪書雖然有變,但仲有四至五個月時間,原本嘅審訊期係有重疊,應該可以安排。

辯方主要反對理由如下:
1. 如果更改審期,會影響律師嘅日誌,未必能繼續代表被告,如果要更換律師,新律師團隊要重新睇文件,一定唔夠時間;

2. 案件在14個月前分拆,新律師要再睇文件;

3. 有被告已經申請假期,改期對佢做成不利;

4. 有兩位律師提出公共衛生問題,20多名被告、律師團隊太過擠迫,構成危險;

5. 有律師指剛在上月由法援指派,好難再更換律師;

法庭在小休30分鐘後,在16:28再開庭。法庭不批准申請。

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辯方有15人反對,有5人表示中立,有兩人表示如能在原有律師情況下表示中立。

法庭關註兩宗案件在4個月前合併,會否做成不公,一年前徵詢各方意見,編定審期,如果遷就其中一宗案件,就會影響另一宗案件,如非原有審期,將影響所有被告。人多咗一倍,如果要更換律師,新律師無時間準備審訊。控方預計25日審期係保守,張志倫一案有23名被告,審咗超過60日。控方提出盧健民一案,終審法院定義咗暴動,可以便捷審訊,可否縮減至25日,辯方提出質疑。

香港人權法例第11章(2)(B)條,對刑事案件有最低限度保障,要給予充份時間,予被告與其選定律師聯絡。辯方無充份時間答辯,控方無充份理由,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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