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提堂
#1112粉嶺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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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控罪(一) 及 (二) ,四名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稱有12名証人,四名被告都有警誡供詞。希望有審前覆核(5/7)。辯方想於2022年10月10日至10月21日審訊,預計10天。

~辯方稱有文件要向控方索取及確認,亦有特別事項有爭議,故希望多些時間準備,審前覆核安排於7月5日。

~裁判官對於審前覆核日期及10天審訊期有質疑。經與控辯雙方討論後,審前覆核定於2022年6月23日下午2: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進行。

~四名被告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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