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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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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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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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張(24)🛑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元朗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10:0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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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刑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黃(17) #續審 [7/5]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譚,周(19-20) #審訊前覆核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4/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20日 #續審 [2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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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19)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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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 #裁決 (#20210415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阻差辦公 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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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水佳麗裁判官
🕝14:30
👥黃,梁,郁,余(18-21) #提堂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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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民(69) 非禮 11項強姦 妨礙司法公正 #強姦女傭
【05月2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24/30] (已有)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不服定罪上訴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11/25]

(082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10415旺角 #裁決

胡/網媒記者(44) 💔數日前放學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案情可參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127

———————
[10:00] 開庭

裁決判辭(裁判官講得好快,只能記到大概):
裁判官先簡述案情,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反駁或削弱控方證供。

控罪一:
控方引述盧偉民案例作參考,被告聲大且帶粗口,辯方唔爭議證人的證供,只爭議PW3其中一些證供,但與控罪一無關,認為證人誠實可靠,確認有喧嘩;至於有無擊使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片段見到約有40-50名途人,見到被告大聲講粗口,話警察打人,講一啲眾所週知嘅警察不當行為,肯定係喧嘩,相當可能度至市民仇視警員,必然係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二:
引述譚志輝案例,法例規定阻差辦公必須乎合以下三個條件:1. 曾經作出阻礙行為;2. 警員正在正當執行職務; 3. 被告人固意作出。如果行為只係輕微導至阻礙,或者係與警方理論…等,並不構成罪行,PW4指由PW3負責拍攝,PW3解釋講「繼續啦」係回應身後警員,但片段見到PW3 係近距離面向被告,有可能係同被告講嘅,PW3可以選擇行開少少,裁定控罪二不成立。

控罪三:
先不評論督察發出的是否命令,督察要求冷靜係合理,要求要有客觀標準,冷靜有主觀成份,PW5第一次發出勸喻/警告,被告聽到之後係有離開,但被告聽到PW3講繼續,PW5第二次警告冷靜,片段中見到被告係相對較為冷靜,約一分鐘後亦有離開,因此裁定控罪三不成立。

[10:25] 控方指出被告有定罪紀錄,裁判官詢問被告是否在該單案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控辯雙方未能即時回答,指示休庭索取指示。

[10:58] 控方表示上一單案件係在2019年8月17日被補,有保釋,在2020年7月17日獲警方釋放,在2021年12月10日因該案再次被捕,干犯查案期間無保釋在身。

辯方律師稱被告不作求情,裁判官話連被告背景都唔知,指示律師再次索取指示。

[12:00] 辯方律師已再次索取指示,被告不作求情,只呈上被告自己撰寫的簡單個人背景,被告現年45歲,已婚無子女,喺工程公司東主,月入約兩萬元。

裁判官考慮完後,引述案例HCMA8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趙家文,量刑起點係一個月,被告無求情無減刑因素,判處監禁一個月。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7/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前言:

本案原在2022年1月31日進行結案陳詞,唯因不同因素令聆訊需多次押後,致直到今天(2022年5月23日)才可進行。

控方口頭補充結案陳詞簡要:

📌共同犯罪計劃:

針對本案的控罪1和2,控方是同時依賴「基本」和「延伸」共同犯罪作舉證,而終審法院已在 FACC7/2021 案中作詳細解釋。在本案中,被告曾在火堆附近戴上帽和手套,並與其他人站在一起。其後他與兩名不知名人士(即WP1和WP2)一同離開,在離開過程中,他們曾多次回頭望和在附近徘徊,控方的立場是他們行動一致。

📌身份辨認:

身份辨認亦是本案另一重要議題,控方指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在 HCMA179/2019 案中有就此作出了些分析,當中有一些內容可以協助法庭,例如:(底線和黑底後加)

35:其次,本席認為假若相關證人並不是依靠或單單依靠容貌辨認被告人的話,那麼相片或影片中人的容貌是否可見便不一定具關鍵性甚至相關性。正如上訴法院在 CACC366/2015 案指出,被告人的特徵 ,可以是他的突出的衣著顏色 、種類、設計、花紋、記認,身體特徵、首飾或步行姿勢等等。

36:第三,雖然在 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及 R v Clare and Peach 及其後在香港和英國的案例中,容貌或部分容貌都是身份辨認的唯一或其中一個因素,但這是因為該些案件的具體情況,並不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倘若證人能透過被告人面容之外的其他特徵作出辨認,而被告人的那些特徵,在該案的現場環境和情況之下,是足夠突出的話,而陪審團獲適當引導,又有足夠的材料讓他們判斷證人的認人證供的可靠性的話,本席看不到在邏輯上或原則上有任何原因,不容許證人作出辨認。

70:CACC130/2017案是關於法官(作為事實的裁斷者)如何詮釋和解讀它席前的證據,詮釋和解讀證據,一直是屬於陪審團(或法官作為事實的裁斷者)的職責。陪審團*有權考慮大律師所沒有提出,但他們認為重要的觀點
.....

*在本案,法官是同時擔任陪審團

74:就有戴口罩男子出現的片段,是否可能在時間上早於有上訴人出現的片段,本席認為如果要有這種情況出現的話,那麼那個假扮上訴人的人除了須外型與上訴人相似,還須預先知道上訴人當天會怎樣打扮,帶怎麼樣的背囊,穿什麼樣的鞋,又知道他會在什麼時間在什麼地點出現,並預先學習上訴人動作和步姿。本席不認為這是內在可能的.....

控方公允地指出本案與一些與辨認相關的重要案例在情節上都有出入,例如本案被告人是即日被捕和搜出物品,與 CACC130/2017 案的被告是相隔一段日子後被捕有別;本案是有警員將不受爭議的照片與其他片段受爭議的疑似被告作比對,與 FAMC49/2019 案的情況有別;本案辯方不爭議PW4是專家證人,而HCMA179/2019案則有爭議;控方在本案有邀請原審法庭去親自辨認被告人,法庭亦有給予充分機會予控辯雙方就片段內容陳詞,與CACC366/2015案有別。基於以上,控方認為法庭不能搬字過紙地將這些案例全部套用在本案,希望法庭會"case specific"地處理本案。

當然地,控方亦提醒法庭 Turnbull Guidelines 在本案亦是適用,不過法庭不用將全部指引寫在判詞中;他們亦同意法庭需要給予自己有關Archbold的警告;他們亦引用上訴法庭在 CACC384/2012 案中的判詞(底線和黑底後加),指出法庭在考慮本案證據時要採取的方向。

21:有人說過,環境證供應被視為一條鏈子,而每一項證供就是鏈子中的一環,但這並不正確,因為若是如此,則一旦任何一環斷裂,鏈子即會折斷。更恰當的比喻應該是一根由數綹幼繩編成的粗繩。一綹幼繩未必足以承受重量,但當三綹交織在一起時,卻絕對可以產生足夠的強度。環境證供也是如此 – 一案中或許出現各種情況,當中沒有一種能作為合理定罪的依據或超越單純懷疑的範疇;然而,若把三者綜合考慮,卻會在達到世事所需或所接受的確定程度下,產生有罪的結論。

22:本法庭認為,以本案證據而論,原審法官並不需要就每項基礎事實的證明,均採用毫無合理疑點或「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

📌被告背包和當中的物品:

針對背包,控方認為若本案撿取的背包不是被告,那原本被告的背包可以去那裡?再者,本案撿取的背包內有可打開被告家裡的匙(辯方對此有爭議),和有一件寫有"Fuck the police"的衣服,而被告的手機桌面恰巧有出現與這件相同的衣服。

針對其他物品,例如銀色鐵牌,控方認為雖然警員在一些物品上證供有矛盾,但這是枝節而已。

辯方口頭補充結案陳詞簡要: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中的內容,並表示不反對控方提出的法律原則,和同意若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供,基本上(可理解作)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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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2年8月17日11:00裁決。(7月30日更新:裁決會改為10月28日11:00處理;10月27日更新:裁決會改為2023年2月3日11:00處理)


審訊目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250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張(24)
🛑服刑中
於2021年10月6日被
判處1年8個月監禁。

背景: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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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劉先生
辯方法律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庭上播放曾在裁判法院呈堂的證物片段P2商場閉路電視及P3立場新聞片段(有聲)

雙方爭辯上訴人在片段記錄時間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另外,控方針對在上訴人背囊內找到的物品,為何一個普通市民會攜帶一般示威者的裝備;辯方澄明上訴人從沒取過出來使用過。

至於刑期上訴,辯方引用早陣子一宗判刑,案情有在馬路中心縱火、堵路等行為。案情明顯比本案更嚴重,判刑卻比本案輕。辯方指原審裁判官最終判處20個月是明顯過重。控方同意本案判刑重,但非明顯過重,而判刑應當具阻嚇性。就非法集結罪,裁判法院最高可判處三年。

法庭將會於7月15日10:00頒下裁決書。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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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辯 D1歐小姐出庭作供

👉 背景
當日早上,歐小姐母親突然左膊頭至左手不能動彈,歐大驚,急召救護車。歐急忙地將一件風褸、一件白色T-shirt、口罩、濕紙巾等物品塞入背囊,隨救護車陪同母親到北區醫院進行檢查 (呈上當日求診紀錄)。歐母檢查後無大礙,醫生診斷只是肌肉發炎,服用止痛藥後在一時許出院。

當日歐小姐本來相約自中一認識的好友蔡小姐,下午二時外出行街食飯,因當日早上的意外致約會推遲。於是兩人相約三時許在粉嶺火車站見面,兩人乘坐270B巴士到長沙灣D2 place行街。而歐小姐亦無特別收拾背囊,用紙袋載住先前旅遊時從柬埔寨機場買的芒果乾,孭住背囊赴約。


📌被告當日與友人到旺角晚飯
之後,歐小姐與蔡小姐一齊由荔枝角去旺角與 蔡小姐男友會合 (17:27時出閘,有八達通記錄)。之後朗豪坊逛了個幾兩個鐘,歐形容「當時好多買嘢行街嘅人,街上氣氛無異樣」。晚上八時左右,蔡小姐男友(Chris)提議去通菜街一間泰國餐廳晚餐,三人用餐耗時兩小時。


👉被告用餐後肚瀉,步行到廣華醫院求診時遇見好心人
歐小姐從餐廳出來感到有點不適,所以行去洗衣街的公廁。歐如廁後仍感不適,於是步行前往就近的廣華醫院求醫。歐小姐憶述當晚十一點左右在登打士街無車,西洋菜南街沒有不尋常,只見咸美頓街有幾個人聚集。

不過,歐小姐轉入登打士街後突然喉嚨好乸覺得好辛苦。此時有兩個女仔迎面走近,從背囊的盒子拿出面罩。歐小姐起初拒絕戴上面罩,因為當時離廣華醫院兩個街口而已。 後來兩女仍為歐小姐戴上面罩,著「試一試,戴咗會舒服d」。


📌歐小姐被速龍從後拉跌,壓趴在地
歐小姐橫過馬路時,望見遠處好多「由頭包到落腳」的黑衣人(速龍) 跑近,因黑衣人群跑得好快並大叫,使歐小姐受驚並轉身跑走,但歐當時身體不適「跑唔郁」。

歐小姐憶述:「起初佢哋 (速龍) 係我身邊跑過,但之後我feel到有人從後拉我背囊,之後我個頭 (右後方) 撞咗落地,blackout咗失去知覺一陣,醒返一擘大眼就望見(碧街) 天仁茗茶。」後來,警員將歐小姐翻轉,將她壓趴在地上。

歐小姐雙手被屈在背後扣起,稱當時感覺背囊已被取走。過了一會,警員繼續壓住歐小姐,並拿出一對手套問歐小姐:「係咪你嘅?」歐小姐答:「唔係」,之後警員將手套戴咗歐小姐手上……😑


📌被告頭部受傷送院留醫
被捕後,歐小姐被送到聯合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歐送院時清醒。診斷結果顯示歐小姐曾在水泥地面拖行幾米造成頭部受傷 (據病人所講)、頭部受傷曾短暫失去知覺、中度脫水、頭部有3厘米腫脹、左邊肩膊有痛楚,可幸電腦掃描沒有發現內出血。此外,歐小姐曾在醫院嘔吐、無胃口、頭痛頭暈,所以醫生為歐「吊鹽水」,到11月21日出院。


🟢未完,審訊14:30 繼續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6樓8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20) #提堂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由3樓1庭改到6樓8庭進行聆訊‼️
‼️由3樓1庭改到6樓8庭進行聆訊‼️
‼️由3樓1庭改到6樓8庭進行聆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新案件

👥D1:關(49) D2:葉(30) D3:曾(50)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表示案件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各被告毋需答辯,不反對三人保釋。
案件將押後7月4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文件轉介。

法庭批准三人保釋條件如下:
-維持原有保釋金$2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開香港
-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提堂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14:35開庭

本案在2022年2月1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辯方提出向律政司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後轉由當值律師在2月23日去信,但不清楚是什麼原因而溝通出錯,及後當值律師與陳大律師接觸,表示可以由陳大律師跟進,方知到律政司收唔到信件,辯方提出押後四個星期,再與律政司溝通,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4/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19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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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開庭
D12法律代表向法庭報告,原定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的 D12,將會新增一位辯方證人出庭作證。由於是上星期六簽收法庭傳票,所以今天才能在庭上正式提出證人申請。

傳召D3作供

🔸D3 法律代表主問

📎個人背景
D3今年26歲,在香港出生。他於2014年完成DSE,2015年修讀基礎文憑,2018年開始就讀為期兩年的高級文憑課程。因為2019年被捕,他決定暫時休學。由2014年起至今,他一直在荔枝角一間家電公司工作,而工作由同樣在該間公司任職的媽媽介紹。2019年期間,他與哥哥一同住在石硤尾,媽媽則與伴侶居於油麻地。D3過往都會到媽媽的油麻地住所食飯、過夜,一星期大概有3-4次。

📎工作
D3主要負責文書、倉務、送貨、安裝及派傳單工作,文書工作包括準備員工合約、修改貨品價錢牌等,而修改價錢牌需要用到𠝹刀及鉸剪來修圓邊。送貨他則需要用到扳手及螺絲十字批。至於安裝工作,會由安裝師傅負責,但他會在旁以學徒身分學習;有時他需要用到鎚,用來幫師傅先安裝膠質物料,以便師傅之後安裝家電。

📎案發當日
2019年11月18日,D3早上約1100-1200由深水埗坐地鐵到荔枝角公司工作,當天他的衣著是深色打扮,並攜帶背包。深色打扮是他的個人習慣,亦方便他在家電公司工作。他的背包內有1-2件上衣供他工作時替換,亦有兩把遮—一把自用,另一把是在案發前數月向中學同學借用,本打算在案發星期期間歸還給對方,以及搬倉時用以保護自己的護腕、工作要用的扳手、鎚和鉸剪。當日下午他先處理送電視及安裝洗衣機的工作,之後被安排到蘇屋村派傳單,大概1800回到荔枝角公司休息。休息一會後他就落樓下門市工作,最後去查看下一天的送貨工作。

休庭至1156再開庭

🔸D3主問(續)

D3向法庭展示公司貨品單據,解釋公司的買賣流程及送貨運作模式。案發當日他查看到下一天(19日)有洗衣機安裝工作,需要用到扳手。當晚他工作到2230,之後由公司步行到油麻地媽媽的住所吃晚飯—平日他都是習慣以步行方式由公司到油麻地住所。

📎被捕過程
當晚荔枝角至深水埗路段與平常無分別,旺角警署附近則有人聚集。到朗豪坊附近,有行人及人群聚集,氣氛平靜。再前行至豉油街創興廣場附近,人流及地上雜物較多,氣氛仍然平靜。創興門口附近,他遇上一對男女,示意叫他過去。男子向他表示,現場有催淚煙,隨後給予他一個豬咀,並問他有否需要戴上或掛頸,以備不時之需。其後D3將豬咀掛在頸上,女子隨後給予他一個新的濾器及面罩。D3認為兩件物品沒什麼作用,便放入褲袋中。

之後他繼續步行到九龍行,見到彌敦道有人聚集,氣氛仍然平靜,所以繼續,想轉入碧街到油麻地住址,隨即見到有一群人由油麻地港鐵站A2出口跑向A1出口。於是他轉向A1出口,嘗試離開現場,之後見到有黑衣人持槍並大叫「唔好埋嚟」,他就隨即擰轉頭面向彌敦道,嘗試找其他路綫離開。

他看見有人轉入寶寧大廈,便跟隨人群一同轉入去。轉入去之後,已經有一大班人塞在該位置。他本想掉轉頭再離開,但後面仍有大批人湧入,同時他認為防暴警察已到場,所以不能離開。當時他因為受驚過度及被塞了好一段時間,所以有作嘔的感覺,救護員之後就為為戴上白色嘔吐袋。

📎被捕後
D3當晚被送到警署,警員先為他解開膠手扣,要求他將身上物品(過濾器、面巾)拿出來。警員之後把他背包內的所有東西取出,記錄過後便將他身上及背包的東西一次過放回背包內,再用大證物袋袋好。

D3當時並沒有任何政治立場。

1303 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

D3表示,工作不論是要剪什麼,都可以用同一把鉸剪。鉸剪是他自己擁有的,會較順手。公司雖然也有鉸剪,但經常唔見,所以通常他都會自備一把。至於安裝洗衣機工作,會一舊換一新,他用扳手便可以完成安裝。控方追問安裝洗衣機相關資料, D3表示水喉是附屬的,不能改動,而水位大部分都是自動水位,不需設置。被問及如何利用一個不能調校大小的扳手去安裝不同的牌子洗衣機,D3指洗衣機的避震開口都是標準的,使用正常扳手便可。

關於螺絲批,如果要用螺絲批來安裝電視,D3會向公司借。控方問道,為什麼背包只有用來安裝膠質物料和螺絲釘的鎚,卻沒有他主問所提及的膠質物料和螺絲批, D3表示這兩件材料是由師傅負責購買的。D3在案發前兩三個月左右開始成為學徒,所以上班都會帶背包,入面有扳手和鎚。

D3當時只知道理工大學、紅磡和尖沙咀附近有社會事件,沒有留意地鐵站有沒有封閉,而且公司大廈沒有天線,即使公司電視有開,都只能播放展示短片,不能播放新聞。他有考慮到,回家途中會有催淚煙,又認為路上遇見的男女是出於好意, 所以不知道如何拒絕對方,便接受了二人的好意。當時現場情況大致平靜,所以他認為可以繼續以平時的路線經彌敦道回家。控方追問D3,面對客人時懂得拒絕嗎?D3表示,面對客人時大多是由公司老闆或師傅主導。

D3沿途只見有人群聚集,未見有火光和警察,途中亦沒有留意到爆炸聲或者示威者在做甚麼。

1409 D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因為D4的辯方證人明天有事,所以明天會先由D11出庭作供。星期四(26/5)本案不會開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D9繼續還押🛑 其餘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提堂
#1112粉嶺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對於控罪(一) 及 (二) ,四名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稱有12名証人,四名被告都有警誡供詞。希望有審前覆核(5/7)。辯方想於2022年10月10日至10月21日審訊,預計10天。

~辯方稱有文件要向控方索取及確認,亦有特別事項有爭議,故希望多些時間準備,審前覆核安排於7月5日。

~裁判官對於審前覆核日期及10天審訊期有質疑。經與控辯雙方討論後,審前覆核定於2022年6月23日下午2: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進行。

~四名被告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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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歐小姐繼續作供 #自辯

歐補充當日以為母親會留院一段時間,所以背囊內有叉電器(尿袋);因為歐母有潔癖,所以歐小姐亦帶備濕紙巾供母親抹手。呈上當晚在餐廳「泰廚」用膳的單據,並在地圖上畫出當晚行蹤。

離開餐廳後歐感到不適,到洗衣街公廁如廁後,沿花園街走到徐展堂普通科門診求醫,不過該門診暫停營業,所以歐打算沿碧街轉入廣華醫院。歐形容「路口有d爛咗,即係地下有個窿咁樣,當時西洋菜南街仍有人busking。 」

家住粉嶺,在大埔工作的歐小姐稱從沒有參與遊行示威,亦無現場目睹示威。另外,歐小姐稱不肯定說話有否中英夾雜,但肯定沒有要求警員安排英文翻譯員。


📌盤問
控方質疑歐小姐不但剛剛病癒,加上工務繁重,為何堅持外出而不在家休息?歐小姐感委屈:I need a social life. 我唔可以一至日咁做咁多嘢囉!歐續指,因為從事銀行工作的友人蔡小姐月初派更,兩人在月初已經相約在案發當日見面食飯。

此外,控方又質疑歐小姐為何不返回餐廳如廁,反而步行至較遠的洗衣街公廁?歐解釋當時已經步行至旺角站B出口附近,兩處距離相近,所以不打算行返轉頭。

之後控方又抽秤「你係公廁到留咗成半個鍾,又屙又嘔,咁辛苦點解唔叫救護車呢?」歐小姐指當時覺得未至於需要救護車,不想浪費醫療資源。

*詳情後補

🟢審訊明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4/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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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開始辯方案情

📌DW1 (D2作供)
D2有一隻耳聽力只有30%,需用耳機協助作供
主問
現在25歲大學畢業任職電影製作工作至今,2019年同另一人合夥公司,辨公室Studo設在大角嘴,租約副本呈堂D2(10)。工作性質有戶外工作及時間不固定,星期一至日也可能工作。根據律師七張相片D2(13)回答辨公室有浴室及梳化床。2019年9月30日在柴灣工業城工作超時至10月1日凌晨01:00後返大角嘴辨公室office過夜,翌日中午飯後需往通洲街視察拍攝場地,包括拍攝角度,器材擺放位置。Google map不可取代因有能現場有時會有改變如裝修等影響,因要配合平台發放時間不可更改視察日期。庭上提供導演、拍攝,燈光人員等名稱,片段為劇情短片,正式拍攝在10月12及13日,正式播放在2019年尾。
劇本D2(14)內容埸景出現社區中心及天橋底,10月1日為首日視察,選擇場地是導演搜集資料後決定。片末見到D2名字出現為燈光助理
主問下證人指當日共四人(A2、合夥人譚先生、溫導演及燈光師)去了四地點包括1.通洲街足球場,2.櫻桃街足球場,3.油麻地電影中心及4.加士居道循道中學斜路,片段D2(15)最後出街只用通洲街場景。
當日知道不同地點有示威,因需留意會否影響拍攝,衡量後認為不受影響,因見示威活動常有施放催淚彈,以防萬一有將眼罩口罩放背囊,兩物品放辨公室,眼罩拍攝時會使用,口罩及眼罩當日沒戴過,只係在警署內被要求戴上拍照。背囊內仲有銀包、保鮮紙及菲林相機。問及知有示威仍外出工作主因工作有deadline,自己亦非主導製作可控制工作安排。

背囊內保鮮紙是9月30日拍攝食物廣告曾使用,用完打算翌日放回家。呈上工作表call sheet D2(17)見到0800工作至0900,地點分佈在西九公園到柴灣,廣告片段D2(18)見到食物,保鮮紙是轉鏡頭時遮住食物保持衞生,10月1日沒有使用。9月30日曾在柴灣預約貨車運送拍攝器材到西九,電郵D2(20)訂單約貨車呈堂。

10月1日頭3個工作地點沒特別遇上示威集結,行程先由辦公室步行往景點一,最後同3工作人員由油麻地電影中心沿眾坊街彌敦道往循道中學,時間為自己被捕前一小時(即4時)。在彌敦道見沒有車,有百人穿深色衫人行往尖沙咀方向,亦有人在逸東酒店外聚集。由於往循道中學路程短,橫過彌敦道沿加士居道前往,路上有十多行人。相片D2(22)見循道中學現場,該位置在山上見不到加士居道情況,視察完下斜路沿加士居道回彌敦道。因逸東酒店外有數輛雙層巴士停加士居道阻擋彌敦道視線,確認D2(23) Google截圖為巴士停下加士居道紅綠燈位置。自己在加士居道行人路時對出有高欄桿阻住望對面視線(見相片D2(24))。前往油麻地ICAC前見到有白色小巴快速經過,行到行人過路處後停下望見白色小巴停下,途人走避,於是轉身急步跟住燈光師反方向急步走。DW1不同意PW7作供指自己路上逃跑。之後走了十步被一人從後壓在地上,附近有一界石。該人一直壓住直至上手扣後。期間自己有說過做嘢路過及回應旁人問自己名字。認出庭上播放兩片段是自己被捕後制服地上。確認D2(9)內有警員掛委任證隱約見到名字Leung ChinPang並非制服自己之警員,主問指PW8女警從沒有將口罩眼罩除下放入背囊。她有從袋取出物品展示,但沒有提問。當天穿黑衣是office僅有作更換,背囊內另一件黑衣是早一天穿著,打算取回家清洗,平時多黑色衣服是方便拍攝短片,對畫面影響最細。因工作室沒有內衣褲,所以沒有更換。

盤問
-同意案發現場相片是事後拍攝,工作室洗手間相片見可有沖涼設施供沐浴更衣
-租約非本人及合夥人(譚先生),租客為紀小姐同自己相熟及分擔使用,不清楚自己公司有冇用作報稅,工作性質未必須要比人知有冇實體辦公室
-曾討論過過是否需轉租客名
-同意案發日視察拍攝片段D2(15)出現為燈光助理,並非製作人,亦沒有出現自己公司名字
-不同意指非參加呈堂短片「再見xxx」之製作
-上述燈光助理名字是同音王,非黃
-10月1日是視察環境所以沒有call list,不同9月30日之拍攝工作
-因為是燈光助理,只有劇本最終版本
-不同意眼罩口罩保鮮紙是用作保護參與暴動
-不同意加士居道雙層巴士阻視線是虛構
-不同意彌敦道好嘈,一定知有事發生
-同意菲林相機蓋現在見有破損,但當時沒有。現在有膠布貼電池位但當日沒貼並有電池,已入菲林並拍過照片但非當日拍
-同意10月1日前自己曾參與社會運動集會,有拍過照

🔸下午進度

盤問DW1 (D2)
-控方午飯時找到網上類似影片A2(15),劇名有一丁目xxxx,發現鳴謝工作人員燈光助理上名字之王及首名字同D2名字同音不同寫法。D2指片段是有份製作,自己有見過此片,解釋該片是不同版本,見印錯字期後向製作人説出更改為辯方呈堂之最後版本。不同意控方所指D2呈堂非最後版本,只是借網上片段扮作自己有份參與。
-同意現在找不到official 發放頻道「一丁目」,因已解散
-控方指一丁目是黃色政治傳媒,D2指只知道是蘋果傳媒子公司
-自己讀影片製作沒有做過壹傳媒、立場新聞等公司,同意作品同社會議題可能有關
-合夥人譚仔先生在畢業前二年已經認識,二人崗位不同
-公司租約是一年生約一年死約,有續約,但2021起紀小姐沒有使用辦公室,故沒再分擔租金。控方根據呈堂辦公室相片問有何傢俬是自己買,D2指辦公室桌,電腦係。不同意沒短片拷本因根本沒有份製作。
-如預知會留辦公室過夜D2會帶一套衣服替換,9月30日是預計之外
-10月1日中午十二時左右同譚先生午餐食飯約花一小時,飯前知道控方所說六區開花但不肯定邊6區。飯後直接去第一個景點通州街同溫姓導演,燈光師見面
-通州街曾討論過當日示威活動,逗留45分鐘左右,之後去其他景點沒留意手機其後景點是否仍安全
-不知道下午二點太子深水埗已經有示威活動,不同意控方指其實沒去過四個景點考察
-不知道四個景點是否一定使用,景點有危險程度至迴避才不前往
-拍攝片段是該平台首拍,但非當時唯一開拍片段
-當日工作提供燈光建議數目,種類,位置擺放及是否要發電機及租借預算。同意各人沒有帶燈具,靠幻想,庭上片段是晚上拍但劇本寫日間或晚上也可,不同意視察一個場地不需45分鐘。
-不同意因自己戴口罩眼罩而被警察拘捕
-主問指視察收入1000是自己收,不知拍檔收多少,工作是譚接洽告知,沒有用公司名義收費。亦可能不止一次視察。
-公司名必在片段出現不是行業常規
-不知菲林相機是在1997生產,維修貴不貴也不知因沒修理過。出門時知相機在袋,當日沒有用也沒打算用,平時帶住遇上合適環境便用
-作供指如拍攝撞到正示威會迴避,個人在19年6月後没再參與
-控方指庭上片段三時許彌敦道已經有混亂,D2指當時不知道
-同意前往加士居道路上見到有示威者但不多,在中華書局時見逸東外人羣來回走動。但不是要前往那處所以不覺危險,照前往循道中學。
-見到警方小巴停下至回頭走約一分鐘
-當日行過界石但未到ICAC,在行人過路處燈光師叫走便回頭折返,最後在界石位被撳在地上
-被捕時相信同行3人仍在場,庭上片段見遠方人士衣服及身型相似
-回答名字及「我做嘢路過,係無辜」是向警察講

1635 是日完畢

案件管理:
D2盤問及覆問明天上午一定可完成,D3傳召證人之口供未必可以65B完成,而D12代表有可能傳召警員證人但要星期三上午才可前來,本案辯方案情預計星期三完成

明天10:00 同庭繼續D2盤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23
[2022.05.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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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何(24) #宣布判決 (#20200114深水埗 普通襲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3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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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謝,熊(19-20) #續審 [6/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鄭,鄭,李,廖(17-31)🛑A2鄭,A4李已還押7日,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判刑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莫,朱,許,明,方,鄭,伍,謝,林,施,梁,馬,張,陳(17-26) 🛑方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鍾(36)🛑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2/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15:00
👥莫,楊,李(20-33)🛑三人已還押29日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5/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21日 #續審 [2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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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蔡,丁(39-54) #轉介文件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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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7-90)🛑何秀蘭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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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鄧(22) #裁決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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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戴耀廷🛑因另案還押中 🔥#判刑 (#2016雷動計劃 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05月2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25/30] 已有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判刑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12/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已有

(0909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提堂 #傳票案

👤陳日君, 吳靄儀, 許寶強, 何秀蘭, 何韻詩, 施城威(37-90) 🛑何秀蘭因另案服刑中

——————
@09:15 樓下大堂約25人排隊,門口有警員加大量記者
@09:45 約40人排隊😓
@09:50 開始派飛,樞機到場

控方代表:#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A)
辯方代表:#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面對一張傳票)
——————
[10:32] 廣播

[10:45] 開庭

控方可以答辯,裁判官表示將六宗傳票案合併處理,辯方彭資深代表六位被告表示不反對。

法庭宣讀控罪:
告六名被告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0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為612基金的幹事,沒有遵從在指明限時內作登記,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1)條。

各被告不認罪

辯方表示未收齊文件,控方表示仲有證物鏈要處理,最終會有17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有十個box file文件,8小時片段,會播放聲音,需時兩個月做謄本,今個星期內可以畀晒文件。

彭資深稱唔敢教控方做檢控,本案法例最高刑罰只是第三級罰款一萬元,完全不合比例哋花人力物力作檢控,辯方只有少少事實爭議,根據案情摘要指被告係幹事,詢問下控方表示各被告係信託人,第六被告係秘書長,會有少少爭議。法律方面有爭議,現階段唔想講太多,重點係612係唔係社團,係案件嘅癥結。

主控表示控方案情需約兩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9日10: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做審前覆核,指令雙方做聯合問卷,一星期前交到法庭;安排在2022年9月19~23日10: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以中文審訊。

因屬傳票案件,無需處理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0941 開庭

📌 裁決
以下是裁判官的口頭裁決。
被告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裁判官先花費約10分鐘分別重覆一次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

🧷 相關法律原則
本案為刑事案件,因此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並需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法庭會小心觀察每名作供人時的神情。法庭不會因不接納被告的作供對她作出不利推論。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作供可信性較高。

🧷 控方證人證供分析
辯方並不挑戰控方證人的證供,只是在一些小事上提出疑問。法庭認為所有三名控方證人作供時合情合理,沒有關鍵矛盾。

🧷 被告證供
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不合理,關鍵情節上前後不一。
第一,被告承認當時被捕後有大喊。眾所周知,示威人士被捕時會大叫自己的名稱,而本案發生於大三罷。她當時只解釋是事發突然,但這反應是不合情理的。
第二,被告聲稱在搬磚到行人路的時候沒有受黑衣人阻止,但當時黑衣人已有與普通市民起衝突。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的行為反而不受阻止,是不合情理的。
第三,被告指自己害怕警察和示威者的衝突,但當警方到達現場,示威者已經四散。被告此時候卻走入小巷,這行為是不合理的。
此外,裁判官亦指出辯方盤問控方證人的方向與被告的作供有矛盾。故此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前後不一,因而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

🧷 結論
裁判官指出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並引出相關案例。裁判官裁定,當日案發地點的堵路有多於3個人,並有作出擾亂社會安寧的行為,並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該集結是非法集結。
被告案發的行為是在參與非法集結,而並非旁觀者。若然她是無辜的途人,便不會跟隨其他示威者從大馬路跑進小巷。
被告表示想報讀紀律部隊,辯方便借此引申出被告當時不大機會犯案。然而裁判官利用案例反駁這說法。
故此,被告案發時不可能是無辜的市民,她必然在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辯方不重覆被告人的背景。今天被告家人有出席。
辯方指,大三罷即使有預謀,當日的情況並非惡劣,當時只有50多人,並非大規模集結,並只是用普通雜物堵路。而集結地點亦非主要幹道,只是一個巴士站,比較下只屬小規模。
案發時間只有10分鐘,亦未有證據顯示被告被捕後有持續集結。
當日沒有實質財物損失,沒有人受傷。即使有暴力行為有爭吵,但只是短時間。
被告當日並非組織者,只是一般參與者角色。被告本來是無條件釋放,距離案發日子已過了兩年,希望法庭酌情輕判。

📌 判刑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7日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要還柙。

1024 完庭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930灣仔 #求情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1),A3鄭(17),
A4李(25),A5廖(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A2鄭、A4李已還押7日;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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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3及A5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2),A4於審訊第三天承認控罪(2)。基於各被告承認交替控罪,法庭裁定控罪(1)不成立。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求情及判刑。

案情摘要及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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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法庭表示已閱畢所有被告的求情陳辭及案例。

A2:
辯方因疫情問題今天才向法庭呈交求情信。信中提到被告有良好的事業,疫情期間亦有繼續努力。被告與家人及女友關係穩定。但被告因家庭問題而導致有心理問題。

A3: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尚輕,會為他索取各中心報告,包括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
法庭根據案例認為不應索取中心報告。

A4:
辯方今早再向法庭呈交求情信,由僱主撰寫,信中提到被告有良好品格。亦有向法庭呈交被告的醫生報告,以便法庭於判刑時考慮被告的精神狀態。

A5:
辯方向法庭表示同意判處監禁,因已還押長時間,希望盡快服畢刑期繼續生活。而且被告於最早時間認罪,希望法庭會給予1/3刑期扣減。

法庭向各律師了解部分案情細節
1.搜獲的玻璃樽中含有大量大頭針,專家報告有否對這提出評論?會否增加殺傷力?

專家報告內容:
問題:鐵釘和糖等催化劑會否增加損壞範圍?
專家答覆:鐵釘為惰性,在燃燒過程中起不了燃燒作用。

眾辯方不反對法庭根據事實及常識推論眾被告把大頭針放於汽油彈內會令剎傷力增加。

2.現場搜獲的材料可以製造比汽油彈更嚴重的鋁熱劑彈,但各被告從沒有商討任何有關的資訊。法庭希望了解雙方是否同意法庭以被告有可能制造更嚴重的鋁熱劑彈作推論。

眾辯方認為鋁熱劑彈比汽油彈更嚴重,而且他們並沒有作出任何相關的討論,所以不同意法庭的推論。

3.法庭就是否需要以汽油彈的數量及容量去考慮案件的嚴重性,希望了解雙方的看法。

辯方向法庭提出以下案例,證明法庭有考慮汽油彈的容量而作出判刑。
1. DCCC 248/2020
刑期為2年8個月監禁
2. DCCC97/2020 [2021] HKDC 1039
A1: 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A5: 刑期為3年監禁

法庭會先為各被告索取心理醫生及背景報告。案件會押後至7月16日 0930 判刑,眾被告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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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緊記他們不只是你打卡的工具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審訊 [6/6]

D1: 謝(21)
D2: 熊(20)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審訊內容︰
控方案情從缺

D1選擇作供 part 1 (已補齊)
D1選擇作供 part 2(已補齊)
D2代表及控方盤問D1
控方盤問D1 part 2 (已補齊)

D2選擇作供 part 1 (從缺)
控方盤問D2 part 1(已補齊)
控方盤問D2 part 2(已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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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已存檔結案陳詞予法庭

控方有以下事項澄清

📌暴動是否存在
雙方不爭議,暴動地點亦不爭議。
D1同意獅子山隧道公路與沙田正街交界處有發生暴動
D2 陳詞則指獅子山隧道公路不屬暴動範圍。

根據流動性原則,控方指出是他們由沙田正街的暴動延伸至獅子山隧道公路,而且被告剛到現場也有發現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所以這個爭議是沒有基礎的。

📌Extended Version of Joint Enterprise
D2在陳詞中討論此法律原則,也是毫無需要。

根據盧建民案,終審法院已經詳述有關延伸性,共同犯罪原則,終審法院亦沒有說明非法集結不可延伸為暴動。

官:終審法院指非法集結係暴動其中一個components黎

控方續說明由於D2自稱只是打算路過,所以其實不必討論extended version of joint enterprise。

官:即係簡單複雜化啦,根本唔係呢單案嘅論點之一,因為D2嘅說法係路經暴動現場,只係在乎我信唔信

D2回應:
同意暴動包含非法集結。
不同意討論extended version of joint enterprise是沒有意義

D2說明如果法庭裁定沒有暴動但有非法集結.......
官:呢樣都唔關extended version事,因為如果法庭裁定冇非法集結,就唔會有暴動啦。

官:案例,有冇案例講距離暴動現場幾多米先唔係暴動?終審法院判左嘅嘢你係咪仲要攞出黎拗。

D2指出控方陳詞有提及如果當日暴動不存在,就希望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所以辯方才提出此論點。

官:(不耐煩)開案陳詞已經講左係「大包細」,如果法庭裁定沒有暴動,就應考慮有否非法集結,及有否參與。Extended version係指佢有參與較輕微罪行,但有冇諗過發生更嚴重的罪行

官:(不耐煩兇狠地命令)唔該你坐低啦,人地都未講完
D2辯:唔得阿,我要回應番控方......
官:佢唔係成段叫法庭唔接受,淨係講extended version of joint enterprise。而家主控做陳詞,你霸左人地嘅時間,我唔明阿。簡直個法律錯哂。

📌有關D2提出張智麟案
主控表示有份參與案件,其相關脫罪位置是比本案遠非常多,是無可比擬。本案被告是在逃離的示威者最後,即原最近警察的一排。

官:仲有阿,呢單係DCCC黎,唔係案例黎架。雖然我好尊敬陳仲衡法官

控:參考性有限。而且D2話獅子山隧道公路沒有發生暴動是不設實際。

官:(溫柔地對控方)其實控方案情都沒有指獅子山隧道公路有暴動,控方案情係指由交界發生暴動,然後示威者走到獅子山隧道公路,所以有伸延性。乜控方要證明獅子山隧道公路果度有暴動咩?
(按:似乎個官係教緊小孩般,如何作檢控及陳詞......)

控方表示根據2名被告口供,就算在獅子山隧道公路都有見到拆欄等行為,都係破壞社會安寧,都係有發生暴動。

📌關於D1,2有否參與
D1 陳詞有同意,到達時已知有示威活動,愈後愈知識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是更多。所以知悉一環,是沒有爭議。

其唯一說法是要去許留山番工,但陳詞已經解釋左為何此說法不合理。

控方從以下3方面證明D1有參與暴動:
1. 衣著裝備
2. 離警方最近位置被制服
3. 逃匿證據

而就逃匿證據方面D1辯方沒有解釋。

官溫柔地指出有解釋,列舉例子(但語氣為不信任)

控方其後改稱辯方沒有太多的陳詞。

而就D2方面,控方不是話其本人有作出訂明行為,控方一直是證明2人在場鼓勵了暴動行為。

官:佢地係話「佢地去左行山,留左喺朋友屋企,去到冇幾耐......(覆述辯方案情,但語帶不信任狀)」,但佢地有冇提出Alibi notice(不在犯罪現場通知),據我所知就冇嘅。

控方也指出終審法院講明即使是遲來者,若當地有發生暴動,遲來者都有罪。

📌是否知悉暴動
D2辯方是假設了獅子山隧道公路沒有發生暴動,所以D2去到不清楚有沒有,去到黃格階段,才可能知道,但都無意參與。

官:覆述辯方案情,即使自己證據,都係喺黃格前已經知有危險啦。

控附和道而唔係佢第2次去到黃格先知有危險。若法庭裁定該處有暴動,D2抗辯方向好大機會唔成立。

D2辯方一直強調D2原知道最嚴重的暴動行為,如縱火,汽油彈等。其實這些都不是重點,D2好早已經會知道該處有破壞社會安寧的事情。即使只係破壞財產行為,即拆欄,已經可成暴動。

根據環境證供,2名被告是通通知悉。

控方再指出,D2辯方分拆成黃格時D2是否知悉沙田正街有暴動,及真誠但錯誤信念,主觀前面有路離開。

控方回應是暴動不時排定意圖的罪行。控方係無需證明其參與意圖。若然去到黃格階段,又六神無主,又驚慌,但依然向暴動方向前進,D2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是否有足夠時間離開
控方指出主要分為2種
1. 有沒有聽到警方驅散行動警告
2. 幾時聽到警方驅散行動警告

控罪非要求被告知悉驅散行動。只要被告知悉其他人有破壞社會安寧,即使警方未執法,都構成暴動。D2非去到黃格果刻才知,好早已經知,最遲去到反光衣男講話前面有危險,應該已經知。

📌有否逃匿證據
D2沒有爭議逃走行為,但其說法是有無辜理由:驚與家人失去聯絡。

控指出這並非無辜理由,只是驚犯罪曝光,驚承擔後果的理由。如果這是無辜,幾乎所有罪犯都可以有理由。

D2書面陳詞指出根據第1,4證人證供,D2曾有獨自在地上面,如果他要畏罪,早就已經逃之夭夭。

控方澄清第1證人已經講得十分清楚,D2被制服,隨後已經有其他警員控制被告,片段都可以見到,在制服瞬間已經有好多警員協助。

📌其他陳詞回應
1. 第4證人沒有見到2人拖手

這些非案件重點。第1證人已經說明被告是距離警方防線最近,是逃匿群眾之一。

官:佢地可能想證明證人不可信掛

2. 有關辯方指影片影不到D1,2有掙扎

控方回應是影片非制服當刻就開始影,2名警員是在防暴大隊到場,才影到2人在地情況,不能說影不到就等於沒有掙扎,控方說法並無衝突。

3. 住址問題
辯方認為無關,但控方有關,因為可以排除2人是當地居民,排除路過可能性。

4. 假設D2真係在最前排,為何身上沒有攻擊性武器及戴眼罩

控方回應這個質疑是不設實際的,片段可見,不少最前排的人都沒有戴眼罩及拿著攻擊性武器。反而,不少最前線的人,是戴防火手套,用以撲滅催淚彈或汽油彈。

5. 搜屋時沒有搜到可疑物品
這只是中性因素,若有搜到,控方早已呈堂左出黎,但沒有搜到,控方認為證據價值有限。

6. 二人證供
控方指出二人供詞有出入或矛盾。
官:(非常溫柔地問)控方有冇list out,因為寫judgement都要分析,有冇寫出黎阿☺️

控方表示陳詞有詳列不一致的地方,包括:行動路線,是否需要番工等說法

控方認為D1不可信,D2不可信,都在陳詞中詳述。

控方沒有其他事項來協助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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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回應
呢個係事實嘅裁斷,當然是否接納D1證供,冇乜法律爭議,只係裁斷信唔信2個被告嘅說法,或raise唔raise到doubt。如果有,控方又有否提供足夠證據來還讓法庭定罪。

D1沒有其他補充,已詳述在書面陳詞。

官:你份陳詞都好詳細,協助到法庭架喇,(單打地)但似乎D2律師唔係咁睇喎
======
D2回應
繼續講番一開始嘅議題,如果法庭裁定正街暴動,示威者......

官:(責罵式)我邀請你睇盧建民案例。終審法院已經講得好清楚,好似教幼稚園咁教,唔需要做左破壞社會安寧嘅人先有罪。喺一個集結,突然有個人去做,其他人仍然繼續喺度,即使小如戴住襟章,都已經係暴動。

D2據理力爭:前提係要佢有知悉。

官:(不耐煩責罵)咁即係法庭信唔信佢地唔知囉,咪事實裁斷囉,邊有法律爭議。你話佢唔喺前面,但控方有cross examination 已經講左有火同煙高過4層樓,都有問過視聽嗅覺有冇問題,但佢都話唔知阿嘛。

D2補充:主控不斷重覆被告距離防線最近。但能確定的是證人非一直追住被告,而是第一眼見到已經在黃格範圍。

D2沒有其他補充

(11:11 完庭)
=========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8日1100作出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布判決
#20200114深水埗

👤何(24)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上訴人:由 #伍展邦律師行 轉聘 #李國輔大律師 #伍穎珊大律師 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 #蔡夢帆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控罪:
普通襲擊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37K號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襲擊偵緝警長3712李智健。

背景:
案情指他在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電筒照射到便衣警長的眼睛。何(24)經審訊後被 #黃士翔裁判官 在2021年3月12日裁定罪成,同月3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上訴人提出兩項上訴理由指定罪不穩妥
1. 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存有疑點及前後有矛盾的地方,裁定該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是犯上錯誤。
2.上訴人認為裁判官在未有充分考慮本案的疑點,裁定上訴人是有意圖向控方第一證人施襲,是犯上錯誤。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 (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會列入依據之列)。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就裁判官作出的事實裁定,除非上訴法庭認定其為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

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針對裁判官就事實的裁定。法庭觀看了有關片段及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同答辯人的陳詞論據。

法庭無理據干預裁判官就事實的裁定。法庭亦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控罪。

裁決:
駁回定罪上訴

是次宣布定罪上訴判決以書面形式處理,裁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222_2021.docx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4/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承上:https://telegra.ph/DCCC438-2021-D1作供-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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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D1歐小姐繼續作供 #自辯

📌被告感激義務救護員當時伸出援手
控方質疑歐聲稱當日有義務救護員替她戴防毒面具,將濾棉塞入其衣袋等情況並不合理。主控稱「咁人哋畀d咩可疑物品,有毒品有盛畀你都唔知㗎喎。」又指「嗰陣千幾二千人暴動,佢畀一啲示威者用嘅物品你,你都仲係覺得佢幫緊你?」

歐聲線顫抖地解釋:「當時我挨係鐵閘咳,有兩個人行過嚟幫我,我係覺得好感恩……你唔明嗰陣有幾辛苦,嗰陣喉嚨乸到好似嘔完之後d胃酸停係喉嚨咁,所以好難好理性咁去諗咁多嘢,佢哋咁好心幫我,我諗佢唔會害我,我當時真係無咁諗其他人!」


👉質疑被告明知警察追捕仍然逃走
控方總結案情,指被告必然知道配備長槍短槍,手持圓盾的人是警員,亦知道警員快跑是執行任務,為何不先入Circle K暫避讓警員執行任務?質疑被告「當警員向你方向嗌,你本能反應係愈嗌愈走?」

歐解釋「嗰陣驚起上嚟諗唔到咁多嘢,本能反應向後跑,如果而家諗返,係應該入Circle K囉,但我嗰時太驚啦。當時無留意佢哋裝備,淨係見到全身黑色唔知佢哋係警察。」

此外,控方又質疑歐當日孭的背囊沒有被拖行跡象,只有少少花痕,與歐證供不符,而背囊底部的污跡有可能是放在地上造成。歐回應指不認為背囊可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質疑被告誣蔑警員插贓
控方指出,警員要為雙手反鎖的歐戴上一對合身手套有一定難度,若警員要插贓,大可以將手套放入歐的背囊,根本毋須先向歐查問「對手套是咪你?」。控方質疑歐聲稱當晚警員將戴手套並不合理,其實手套是歐戴住前往現場參與暴動的。歐不同意上述控方說法。

*詳情後補

🟢審訊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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