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李(29) #0929金鐘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警員6117。#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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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引言:

被告承認控罪1和控罪5。

案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865

判刑理由:

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已經在一系列案件列出針對暴動、襲警和危害公眾秩序的案件的量刑原則。

被告帶備手套、膠紙、膠架、索帶、鐵枝和望遠鏡等物品,這些工具是可以協助建設路障或觀察形勢;被告身穿黑色衣著及佩戴面罩,這明顯是為了掩飾身份;暴動是發生在附近有高級寫字樓和商業中心的範圍,這會影響香港的聲譽;示威者投擲磚塊和汽油彈會使環境損毀和帶來人身威脅;示威者使用木板設置路障以堵路阻礙交通;在不同時間下有 100至500人集結,且無視警方的警告。法庭認為就控罪1可予以5年監禁,但考慮到量刑一致性,予以4年9個月監禁。

被告用磚頭打警員頭部4下,行為兇殘狠毒,幸好警員沒有嚴重受傷。法庭就控罪5予以1年監禁。

即使被告是沒有案底的人,他人亦認為被告是孝順、有禮、熱心、勤奮上進、和愛動物的人,這不是構成可進一步扣減刑期的因素,被告第一時間認罪已是最大求情理由。

為反映案件嚴重性,法庭會下令兩罪刑期部分同期執行。基於以上,監禁3年6個月是被告被判處的總刑期。

判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5699&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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