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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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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12大圍 #提堂

潘 (27)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縱火罪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而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一架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600

由當值律師代表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和押後,以轉介區域法院,辯方無需答辯,法庭批准修訂。

控方讀出修訂控罪為 意圖縱火,詳情同上;被告表示明白。

辯方無保釋申請,亦唔需要八日覆核申請。

裁判官表示知道無保釋申請,就算有亦不會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1日09:30,轉介區域法院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16/25]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PW26探員8428余英瑋作供完畢,他為觀看影片辨認A2和A3的警員。

主控官在庭上讀出進一步獲承認事實。此外,主控官指與A2和A3代表的大律師商討後,會用65B形式呈上2份政府化驗所的報告,故無需傳召該名專家證人。

主控官表示控方案情完結。

由於法庭需時查看證據及證供,故將審訊押後至明天10:00就表面證供裁決,若表面證供成立,將會開始辯方案情。

在候訊期間,各被告獲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D1:關(49) D2:葉(30) D3:曾(50)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意圖導致警務人員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

三人於5月23日首次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表示不需答辯,案件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

D1及D2沒有律師代表,控方修訂兩控罪字眼,3被告不反對,轉介文件已經交辯方。

案件排期於7月19日 1430於區域法院作提訊,會以中文審訊及保留不在場證據,期間三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5/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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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部分內容:

控方法律律代表:#張大律師

D15法律代表: #方大律師
D17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D15 證人作供

由於證人臺收音咪出現問題
現需休庭

3:08休庭

D15完成主問該證人

3:33 休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30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30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4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4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4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30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7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6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9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4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21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20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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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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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控方表示所有文件已交付辯方(連翻譯)

部分辯方有押後申請

控方要求法庭作出指示以案件管理。

所有被告不反對押後,不反對控方的提議,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眾被告繼續還押
========
按:由於《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3):

如被控人在任何初級偵訊中並無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則裁判官須在緊接錄取證人供詞之前,向被控人解釋第(1)款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並通知被控人他可向法庭申請解除此等限制的命令的權利。
========
吳 涉另案,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6)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2/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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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60

繼續傳召D5

🔸辯方主問(續)

當時A core只有約20人,D5有停留約10分鐘左右。停留期間他觀察出面嘅情況,外面平靜,期間A core人數增加。愈嚟愈多人行到A core,最後他有離開A core & 校園。他見到前面有人離開校園,後面無睇到,與前面的人不相識,沒有共同目的地。

離開校園後他過了暢運道,去到科學館道。當時其衣著是黑風褸、黑褲,鞋為自己的,有戴頭盔,風褸有帽,頭盔戴在帽的下面,有防毒面罩蒙面...他忘記自己戴緊咩,但有蒙面...他的袋有泳鏡、眼罩、面巾,唔確定呢三樣嘢有無戴喺面。雖然他離開校園時是平靜的,但戴上裝備以防有衝突發生,屆時可以保護自己。他認為,若然發生衝突而有催淚彈之類出現,這些裝備會有需要用。戴頭盔是因為怕有流彈,流彈即警方發射催淚彈時,催淚彈唔知會由邊個方向飛來。

他未離開理大前,暢運道有消防員及救護員,不確定有沒有其他人,有黃色衣服的人,相信是急救員或記者,他們有著防護裝備。離開校園時他雙手握住一支水,唔記得係用咩裝住;如果有衝突發生可以拎嚟洗眼。他揹背囊,綠色衫、底褲、黑色長褲、灰色短褲都在背囊入面。辯方不爭議,影相一刻D5換上警方提供的衣物。相中其左手有水,但不在本案證物中;D5不確定與離開理大時手持的是否同一支水。

片段中沿科學館南方行,轉彎後見到四周都是煙霧和警察的防線,即大概是地圖上A4的位置。唔清楚有無人丟汽油彈。之後他進入科學館後的停車場,有人在他之前進去,不清楚之後再有沒有人進入。辯方不爭議科學館2006有17名人士。D5與另外16名人士無夾定要入科學館。因為當時煙霧彌漫,所以他決定入去室內避下。他與另外16名人士不相識。

入科學館的門不是他打開。入去後他見到有類似貨倉的地方,之後一起去了同層展館,期間見到一名保安,沒有與保安交談。他見到保安帶路,帶到正門側的電梯大堂,是死胡同。他不清楚電梯有沒有運作,連同其他人在此地停下。保安告訴可以留低喺度,他唔知該名保安有沒有在本案作供;當時他沒有留意大堂有多少名保安,確定超過兩名。他根據其指示留下,觀察外面的情況。他出去時著黑衫,被捕時穿綠衫,因為聞到自己的衣服有催淚彈的味道,所以想更衣,換上綠色衣服。

綠色衫是他第一次去物資站時拿的,因原本的黑衫有催淚煙味,所以換咗。但晚上10點他又到A core,綠色衫又有催淚彈味,所以又換。進入科學館時其綠色衣服已經沒有催淚彈味。他記得保安有提供黑色袋,唔記得自己有無擺嘢入去,當時好驚,無留意周圍嘅情況,包括有無人擺嘢入黑色袋。辯方不爭議,警方到場時D5沒有戴蒙面物品。D5唔記得離開理大後遮蓋面部的物品的去向。有催淚彈味的風褸他放了入背囊,即背囊有兩件黑衫及風褸。辯方不爭議,D5背囊被搜出兩罐蘆薈。蘆薈應該是在前一晚體育館睡覺前放入背囊,取自食堂物資站。因為D5當時腳仍然痛,有使用蘆薈,在體育館使用。他換衫後約10分鐘有防暴警察到場,警察到場時他沒有逃走。他唔記得自己當時坐或是企。之後他被帶回警署,19日獲保釋。

再之後他收到消息,功課延遲提交日期,原因是因為尚有兩堂未上,而老師選擇上載他自己拍的影片,讓學生睇完先再完成功課;至到20日他尚未上載,所以宣佈延後提交日期。功課中D5負責繪圖,中間的圖為樓宇售樓書。他們要閱畢所有樓層先可以分到圖,要觀察哪些樓層的結構是相似的,然後將它們組合在一起,研究供水及起水位,再繪圖。

D5在17-18日沒有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動。他沒有透過自己的存在去鼓勵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控方盤問

建築科技及管理為D5修讀的第二個高級文憑課程, 由2018年9月到至2020年8月;他的第一個課程是由2017年9月到2018年8月的工業及系統工程,他當時選擇退學。

D5知道香港2019年有社會事件發生,主要為暴動事件,因有留意新聞,包括網上新聞,電視比較少,比較少用fb,無用twitter,有用IG,一直都是透過這些渠道得知2019年的資訊。他不確定是否從2019年年中開始警方每天有新聞簡報,但知道警方有開記招。他不清楚2019年年中政府開始有不定期廣播或呼籲。他知道大部份參與暴動的人都是穿黑衫黑褲,不確定是否都會遮蓋容貌。他同意有人遮蓋容貌,使用包括防毒面具、面巾、戴手袖。

主問時提及的功課是高級文憑課程第二年第一學期的第一星期開始,即9月左右;當時已知交功課死線是11月21日,知道要找另外4人組成小組,小組都是9月左右組成。平時他會與組員一齊返學,一齊做呢份功課。當時他與4位組員認識一年左右,唔確定自己的功課進度,因為要一齊討論完功課大綱才可以開始。他亦不確定_月確定討論咗大綱未。11月16日開始要睇這份功課分幾多個point,然後再分工。他不確定之前有無討論過。返學校的原因就是要去睇功課,預備準備工作。

由於他們已經到過有關大廈做實地考策(唔記得實際日子),所以他11月16日要做畫圖準備工作。最初他們討論,要選擇哪一幢樓宇做report,然後就實地考察,然後決定功課的大綱,傾分工。他唔確定完成上述事項的日子。即使已經分工他也可以幫其他組員睇下功課其他地方不同的資料,16日是為自己及組員而回去工作--不確定自己幫邊位,因為他是一次過閱覽整份功課的資料。即是沒有組員要求於11月16日回理大;他不確定有無問其他4人一唔一齊返理大做功課,不確定有無邀請他們一齊去做功課。

因父母返了內地,自己無法聯絡他們,而當時在家的姐姐在睡覺,所以他無問姐姐意見便出門。他知道11日起已經有不同暴動事件,由中大到理大。11至16日他都有留意網上新聞,唔知道理大內部情況。他知道無汽車可以進入附近,知道道路被破壞。他無聯絡任何年紀大的人詢問是否回校,因為他認為學校的設施仍然開放。他只知道11日起停課,不需要返學。雖然停課,他當時沒有找同學一起去做功課,因為該同學佢平日習慣在其他地方做功課。他自己則習慣回學校完成功課,因同學在家做功課,而他沒有器材可以帶去對方家裡做;而若然同學已經有器材,根本不需要他去。

11月11日也有其他功課,不是只有這一份功課。D5不同意控方所指,17日要回校做功課為謊言。他當日回校之前沒有詢問過家人,亦無諗過問江sir。有同學send過email問江sir關於功課的問題;他唔確定幾時send,亦無見過份email。他當天早上決定返理大,只是見到16日吐露港通車才有打算返理大。他唔確定17日早上是否知悉理大範圍依然混亂。17日他沒有事先上網查吐露港是否通車,因他相信的士司機資訊最準確,而且距離的士站近--如果對方說理大混亂,他就不會去。

他離家時揹黑色背囊,內有鴨咀帽、黃色袋、一個黑色口罩。他離家時的衣著是黑色T-shirt,證物兩件黑T其中之一,灰色短褲,唔確定有無著風褸。知道有暴動事件,他確定自己衣著及物品不會被誤認為暴徒的一分子;離開理大時的衣著及物品則「唔可以就咁判斷」。18日2000離開理大時,他身穿黑色風褸、黑色長褲、黑色鞋,有戴頭盔,其他就唔確定。(D5法律代表介入,指證人就臉部物品沒有印象,只確定戴頭盔和遮住面的面巾--不確定幾多條--其他物品皆不確定。)

🎥播片
片中見到頭盔、面巾,D5唔記得自己有無戴手套。辯方不爭議D5是片中人;D5不同意控方所指,他離開時再戴手套,亦不同意其衣著和一般暴徒一致。他離開時作如此打扮是要確保自己安全,不是參與暴動。他不確定自己有無保留泳鏡。

17日他在麼地道落車後再由正門進入理大,沒有發現大學有嚴重損毀。他只見到地下好多雜物,其他唔記得;記憶中校園設施沒有被人破壞。他只見過幾名黑衣人。他沒有諗過離開大學校園,因為當時感覺平靜,他亦無詢問任何人是否停留。他在食堂時都無打算盡快離開校園,亦無詢問任何人。

他無用手機睇新聞,因為自己已在校園現場,打算親身觀察。當他見到正門走唔到,沒有再用手機睇其他出口走唔走到,因為他的腳已被藍色水染到,加上眼睛受催淚煙影響,故想先解決此問題。換衫、沖涼、洗腳花不多於一小時,約1700-1800。他唔記得之後有無諗過睇手機用其他出口離開,當時應該人在更衣室。他見到A core附近的路被封,沒有再去睇其他地方。他不同意控方所指,當時他並沒有盡辦法要離開是因為他在參與暴動。

他不清楚物資站由誰設立及管理,只記得物資站有衣物、水、少少零食、蘆薈凝膠,應該有眼罩,其他記唔清。當時他沒有諗過在物資站取物資會令人誤會為暴徒,亦沒向任何人詢問應否拿取物資站物資。第一次1600-1700想走時,他的腳被水染藍,當時有著鞋,洗腳後依然著返同一對鞋,因為唔想赤腳行導致腳痛。他無諗過只著襪唔著鞋,因為學校係戶外地方,正常就係要著鞋行路。藍水洗唔甩,已經keep住痛。理大入面有急救員,但他們都只用水沖腳。

(確認證物)

-D5作供未完-

案件管理
明天不會開庭。預計已預留的後備審期7月8日、11日及15日或將用上。

案件押後至7月6日(星期三)0930同庭續審,各人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5/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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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部分內容:

控方法律律代表:#張大律師

D15法律代表: #方大律師
D17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D15前髮屋上司作供(下稱DW)

D15:你係負責人?
DW:係
D15:你間分店叫咩名?
DW:雅麗花園店
D15:文件夾P.1咭片上右上角有一行字,你有咩認知?
DW:喱張係我嘅咭片
D15:咭片上有你嘅名同埋職位?
DW:係冇錯

D15:Shops 係咪講髮型屋分店?
DW:係 冇錯
D15:你係雅麗花園負責管理店舖?
DW:係冇錯
D15:左上角亦顯示公司標誌?
DW:係
D15:列為證物D15(3)

D15:你認唔認識杜先生?
DW:認識
D15:點樣認識杜先生?
DW:佢係我之前嘅同事
D15:邊間分店呀?
DW:雅麗花園


官:你公司你係咪股東,咩全名?
DW:XXXX Ltd
官:旗下有六間分店,咪Hair XX旗下店喎,佢有講過好多公司
D15:你分店地址?
DW:屯門店,雅麗花園XXXX店


由於證人臺收音咪出現問題
現需休庭

3:08休庭 3:18開庭

D15:求先講D15喺雅麗花園店工作,咁由幾時開始?
DW:佢由2018年3月16日至2020年2月8日
D15:佢從事咩職位?
DW:佢從事髮型助理
D15:髮型助理職責係咩?
DW:負責清潔招呼客人幫客人洗頭電髮染髮

D15:D15工作時間?
DW:我嘅舖營業時間由上午10點至晚上八點
D15:佢一星期工作幾多日?
DW:六天一星期工作
D15:佢工作期間18至20年,邊日休息?
DW:逢星期三放假

D15:髮型屋對制服有咩要求?
DW:黑色衫黑色褲
公司配備圍裙同埋名牌俾員工,另外髮型助理要同客人接觸要佩戴返口罩
D15:口罩係髮型助理自己或公司提供?
DW:公司提供,髮型助理可自己攜帶
D15:點解?
DW:原因每個人面形size不同公司未必符合到每個人面形
D15:公司會提供咩嘢款式口罩?
DW:普通藍色外科醫用口罩
D15:之前提過髮型助理著黑色衫黑色褲點解?
DW:着黑色衫褲,因為要幫客人染髮電髮會容易整污糟件衫,感覺光鮮啲,就算污糟咗冇咁顯眼

D15:頭先提到黑衫黑褲外科口罩,當杜先生入職已經有呢啲要求?
DW:係冇錯,由公司創立到現在都係
D15:公司幾時創立?
DW:15年前
D15:即係大約2007年?
DW:係冇錯

D15:在職期間你對佢有咩嘢評價?
DW:佢係好勤力好好學嘅人同時佢係好準時甚至到現在都有客人記得佢

D15:杜生係咩原因離職?
DW:佢離職,係因為想去大型髮型屋挑戰自己

D15:2019年11月18日,杜生有冇返工,記唔記得?
DW:有返工
D15:點解記得呢?
DW: 因為喺第二日透過佢屋企人,晚上知道佢被捕所以好深刻印象
D15:第二日即係2019年11月19日?
DW:係冇錯
D15:屋企人講邊位?
DW:佢家姐
D15:杜生家姐?
DW:係冇錯
D15:佢家姐點稱呼?
DW:淨係知叫XX

D15: 頭先提過點樣通知你?
DW:電話,問過有冇嘢要幫手但佢話唔需要

D15:2019年11月19日杜生有冇上班工作?
DW:19號星期二佢冇返工
D15:杜生幾時再返工
DW:隔多咗兩日星期四
D15:隔咗兩日即係2019年11月21日?
DW:係冇錯

D15:針對返服飾, 杜生喺2019年11月18號返工,返工時同平時一樣?
DW:都係全黑服飾圍裙名牌
D15:佢工作時間?
DW:由10點到晚上8點
D15:頭先提到你要求髮型助理要戴口罩
DW:要解釋一下,因為髮型助理需要接觸客人會問客人水溫力度啱唔啱吖為咗保障衛生所以要配戴返口罩,另外客人染髮電髮過程,會產生化學味道,為保障員工健康所以要陪戴返個口罩

D15完成主問該證人

3:33 休庭

控方完成盤問及辯方覆問完畢

5:03 辯方證人作證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5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4
2022.07.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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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8/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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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2/40]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29)🛑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張(32)🛑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
👤葉(20) #提訊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7/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1/5]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10:30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2/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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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李,黃(17-36)🛑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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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答辯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李(38)🛑已還押15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煽惑他人導致公眾地方遭受阻礙)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林(28) 🛑已還押逾4個月 🔥#判刑 (#20220228鑽石山 11項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續審 [10/5]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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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何俊仁(69)🛑已還押逾1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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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曹,區,梁,梁(21-26) #答辯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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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0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16/25]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 [1/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10/5]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18/19]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2/4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17/25]

🕤10: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2/35]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11旺角 #答辯

D1:黎(36)
D2:林(35)
D3:羅(25)

控罪1: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8(1)及(3)條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花園街保管或控制一個打火機、一塊布和一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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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 D3 現在由同一位當值律師做代表,申請將案件押後6個星期,因為D1 & D3的抗辯指示有衝突,當值律師服務需要時間另作安排。

控方不反對押後,和不反對D1 & D2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6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三人獲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李(29) #0929金鐘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警員6117。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和控罪5。

案情簡要:

網民在網上組織929反極權遊行,路線由崇光百貨至政府總部,而這遊行並沒有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

在2019年9月29日,有超過20000名的示威者在當天13:00至14:00時如常參與遊行,警方警告無效,故人群繼續沿軒尼詩道往政府總部的方向行走。在約15:45時,有200至300名示威者開始在政府總部外的夏慤道設置傘陣、用雪糕筒等物堵路阻礙交通、與警方對峙、和向警方投擲硬物、磚頭和汽油彈等物。

在同一時間,另有200至300名示威者在金鐘道統一中心外聚集。其後兩批共約500名示威者聚集在添華道,他們在不同位置向政府總部投擲汽油彈(當中有些汽油彈擊中水馬導致起火)、硬物及磚頭等物件、用巨型橡筋作金屬彈珠投射器投射物品、在政府總部附近的天橋底縱火、將液體倒落火種上、和使用雷射筆向警員照射雷射光等。而警方一度發射催淚彈及用水炮車驅散示威者但不果,其後警方再嘗試驅散和拘捕示威者。

再其後,也有約100至200名示威者在金鐘道集結。他們曾築起傘陣,使用木板等雜物組成路障堵路、向警員投擲硬物、磚頭和汽油彈、和照射雷射光束。而在後來警員數次嘗試用催淚煙驅散和拘捕示威者期間(期間示威者亦有多次後退),警員6117看到並嘗試制服被告,但被告嘗試甩開警員6117,並使用右手拿磚打後者的頭部4下,致有佩戴頭盔的後者的頭部感輕微頭暈。最後,被告被包括警員6117的警員們制服。

在案發當時,被告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和黑色長褲,亦有佩戴手套和面罩。被告其後亦被搜出有49條索帶、望遠鏡、鐵枝和白色T-Shirt等物品。

上述情節均可在不同媒體片段、GoPro片段和閉路電視中清楚顯示。此外,片段亦可以顯示有示威者破壞金鐘港鐵站出口和金鐘(東)巴士總站。

求情:

主控官確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並向法庭呈上共5宗案例。

辯方大律師指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而有關案例上,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與處理這案例(與本案有相同背景)的法官一樣,就著被告的正面品格作進一步酌情減刑,但同意這案例並沒有約束力。
================
14:30判刑。
【07月0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按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網上言論 #判刑

李 (38) 🛑已還押15日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a)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控於2021年11月15日與2021年11月18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煽惑他人參與將於2021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舉行的未經批准集結。

(2)煽惑他人導致公眾地方遭受阻礙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4(28)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被控於2021年11月15日與2021年11月20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煽惑他人參與將於2021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的道路上慢駛以導致香港島的車道遭受阻礙。

案件背景和被告認罪情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706

———————————————

被告在首次提堂時在另一位裁判官席前認罪,當值律師不反對今日改由莫子聰裁判官作判刑。已經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被告明白內容,被告因為太太有病,對藥物有懷疑,不滿政府嘅政策方針,在11月18日集會前兩日,TG群組內嘅人開始離開,被告亦叫停咗集會,無人響應,亦唔知道有幾多人會響應,被告不是政治領袖,集會無針對警方,呼籲無暴力,被告係真心後悔,明白會被判處監禁,希望法庭考慮較低量刑起點,同埋兩件事件係一至嘅。

判刑理由:
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市民有集會自由,但在公眾安寧和保障衛生情況之下,有權限制行使,減少交通意外,被告反對政府嘅措施,煽惑他人唔用安心出行,增加疫情嘅風險,亦提議逃避警方追蹤嘅方法,包括使用散銀搭公共交通,可見被告係有計劃,慢駛阻塞交通,響號會影響司機煩躁,增加意外風險,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

集會最終無人參與,唔知TG群組影響力有幾大,都不構成減刑因素,被告任職通訊行業,理應考慮到通訊媒體的影響力,被告太太的病情亦不構成減刑因素。

控罪一以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六個月監禁;控罪二最高刑罰係三個月,以九個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六個星期監禁,因為係同一事件,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六個月。

直播員按:被告太太有到庭支持,散庭後旁聽人士皆上前安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6/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11:00前審訊內容從缺,需要報料】

- D15 DW2林先生作供完畢
(內容後補)

-下午1430續
D17會作供,有一名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下午審訊需要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答辯

D1:曹(21)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因為D1的法律代表剛接手,有大量文件和30多小時的影片要睇,希望申請押後六個星期,D3有同樣申請,D2 & D4 不反對押後,控方中立。

四名被告都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為每星期一次,控方中立,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9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10629藍田

張(32)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至某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____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9日 14:30 再提訊,以給予法律意見,下次能夠作出答辯,控方沒有反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提訊

葉(2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翌日有人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性言論。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____

辯方申請押後至2022年9月13日14:30再提訊,因為較早前才收到控方提供的文件,須時索取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李(29) #0929金鐘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警員6117。#襲警
================
本案判刑:

引言:

被告承認控罪1和控罪5。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65

判刑理由:

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已經在一系列案件列出針對暴動、襲警和危害公眾秩序的案件的量刑原則。

被告帶備手套、膠紙、膠架、索帶、鐵枝和望遠鏡等物品,這些工具是可以協助建設路障或觀察形勢;被告身穿黑色衣著及佩戴面罩,這明顯是為了掩飾身份;暴動是發生在附近有高級寫字樓和商業中心的範圍,這會影響香港的聲譽;示威者投擲磚塊和汽油彈會使環境損毀和帶來人身威脅;示威者使用木板設置路障以堵路阻礙交通;在不同時間下有 100至500人集結,且無視警方的警告。法庭認為就控罪1可予以5年監禁,但考慮到量刑一致性,予以4年9個月監禁。

被告用磚頭打警員頭部4下,行為兇殘狠毒,幸好警員沒有嚴重受傷。法庭就控罪5予以1年監禁。

即使被告是沒有案底的人,他人亦認為被告是孝順、有禮、熱心、勤奮上進、和愛動物的人,這不是構成可進一步扣減刑期的因素,被告第一時間認罪已是最大求情理由。

為反映案件嚴重性,法庭會下令兩罪刑期部分同期執行。基於以上,監禁3年6個月是被告被判處的總刑期。

判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5699&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D1 陳 (35)🛑已還押逾1個月
D2 李 (17)🛑已還押逾1個月
D3 黃 (36)🛑已還押逾1個月

D2曾被判入更生中心,於監管令期間干犯此案

控罪詳情:
D1、2、3被控於2022年4月8日與2022年5月7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內,在香港意圖使其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即“Telegram”的使用者,非法及惡意傷害其他人。
—————————————————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D1,3沒保釋申請,D2保釋申請被拒

押後至2022年8月30日1430東區法院再訊,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20228鑽石山 #判刑

林(28)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1)-(11):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辯方法律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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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上次答辯時認罪,其後還押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今天判刑。律師已經將報告內容向被告解釋,被告明白報告內容。被告背景良好,讀書期間學業一般,但操行沒有問題。畢業後工作勤奮,受同事及上司高度評價工作表現。被告每月向家庭提供4000元家用,而且與家庭關係良好。被告沒有不良嗜好,沒有三合會聯繫。被告僅僅是一時衝動,沒有深思熟慮下做出相關行為,而且被告很大機會因本案失去現時工作,已經受到很大代價,感到十分後悔。被告願意在服刑後做防疫義工,為社會補償及作出貢獻。

📌刑期分析
辯方引用楊家誠及邱金龍案件 (HCMA21/2020),希望法庭考慮控罪源至同一系列的事件,例如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前往餐廳,而且是相同性質的控罪,因此希望控罪能夠同期執行。辯方亦引用一英國案例,指當年有父母帶一名患有天花的嬰兒到公眾地方,及後被控一項公眾妨擾罪,最後遭判刑三個月。辯方認為此案例雖然與本案控罪不相同,但性質相約,因此辯方亦希望本案能夠以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且,被告在錄影會面下自願解鎖自己的手機,讓警方能夠查閱裏面的資訊作調查,包括安心出行紀錄,為其中6項控罪提供檢控基礎,因此辯方主張被告早已對自己行為感到悔意,主動配合警方調查,希望法庭能夠提供額外刑期扣減。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無法接受被告行為,甚至認為被告行為卑劣。裁判官指被告更將其行蹤發佈到個人Facebook,行為會令知道其行蹤的人感到恐慌,而且行為具針對性,不是「肚餓落街食啲嘢」如此簡單,情節非常非常嚴重。因此裁判官認為不適合以罰款或其他方式處理。

📌判刑
每項控罪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有1/3扣減,扣減後為3個月。控罪會合拼為5組,5組控罪分期執行。分別為控罪1-2,3,4-6,7-8,9-11,每組控罪3個月,合共15個月。因被告調查時與警方態度合作,額外扣減3個月
🔴總刑期為12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7/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均須答辯。

A8作供完畢。簡單來說,他當天是打算遊行,但在過程中與朋友走失,更在群眾逃跑期間被制服和拘捕。而他當時被搜出的裝備則本是屬於他朋友的。

明天10:00續審,屆時A9將會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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