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13黃大仙 #審訊 [1/2]

陸(24)

控罪及詳情: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雷射筆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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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警司 #陳喬崔
-專家證人

PW1供稱,涉案雷射筆發出3B級綠光,確認雷射筆沒有貼上相關警告及等級標籤,辯方爭議普通市民根本不會知道該雷射筆屬於甚麼等級,以至該雷射筆會帶來甚麼危險。PW1指出3R級或以上的雷射筆會對人眼造成傷害,而3R級或以上的雷射應用例如有切割膠片和燒錄CD,但辯方質疑PW1檢驗雷射筆時根本沒有進行切割膠片這項測試,PW1同意。

本案鐳射筆證物10cm距離的功率是68.3mW,而要達500mW才會輕微灼傷皮膚或點燃易燃物品。安全使用該雷射筆的距離為40米,40米的功率為1.06mW。辯方盤問下,PW1承認政府沒有教育公眾如何分辨雷射筆級別。

傳召PW2 高級督察 洪容奇(音)
-案件主管

PW2於案發當日並不是在被告被捕期間當值,就本案只能提供二手資料(即傳聞證供),因此控辯雙方不需要在庭上向此證人問證。

傳召PW3 警員24215 王梓峰(音)
-拘捕警員

當日約有100人聚集,見到警察後跑開,於是PW3及其他警員一同追上,但PW3追捕不果遂回到黃大仙站E出口候命,然後他見到PC11863截停被告,於是上前協助搜身調查。

被告被截查時戴黑色cap帽、黑色粗框眼鏡,穿印有白底紅色十字圖案的藍色短袖衫、黑色長褲、黑白色鞋,配戴灰色口罩,有一個黑色孭袋,孭袋內有1包索帶、1把藍色短遮、1件黑色tee。PW3從被告左前褲袋搜出一支黑色雷射筆,按了一下後發現有光線射出;另外,他又從被告的黑色孭袋中間的一格發現了一包未開的索帶。他查問被告要去哪裡、為何持有物件時,被告「神色慌張」,沒有正面回答,並且支吾以對,但被問及住址、電話等個人資料就有配合回答。PW3 認為被告沒有合理原因持有索帶和雷射筆,故拘捕被告。當時他沒有作出警誡,而被告也沒有作任何回應。

辯方指出,其實被告的褲袋放了卡套、電話、紙巾,而非雷射筆,PW3不同意,重申是在其左前褲袋搜出雷射筆,而且自己稍後跟PW4 交接時,也有說明證物是從被告身上哪處搜出。PW3 承認有看到被告的建造業安全證明卡,但自己「唔記得咗」記錄被告職業為見習工程師。辯方質疑PW3只憑主觀判斷而選擇性作記錄,忽略對被告有利的細節,PW3 不同意。

辯方問PW3為何沒有文字記錄下整個查問過程,PW3稱「當時咁多問題,好難逐字逐句」、「我當時只當佢普通市民,而唔係疑犯」。 (PW3作供內容大多依賴警員記事冊,當被問及其他沒有記下的事時,大多回應「唔記得」。 )

傳召PW4 警員54604 李克明(音)

PW4供稱,PW3與他交接時告訴他被告干犯的罪行、有哪些證物,沒有說明證物從被告身上哪處搜出。

傳召PW5 警員15885
-負責錄影會面
(冇特別內容)

傳召PW6 警員19850 江偉信
-負責處理證物

PW6讀出被告孭袋內黑色tee上的字眼,大意為大學的camp tee。PW6對被告的警誡詞中提到,在其黑色孭袋搜出一支黑色雷射筆。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暫未決定是否作供,明天將會傳召兩位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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