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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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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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25]

上午進度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 已經認罪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判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檢控官 #徐倩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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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5 開庭

控方朗讀開案陳詞。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針對各被告主要有四大類指控,包括:一.拘捕時逃匿的證據,二. 衣著,三.裝備,四.身處的時空及地點。法官要求控方以列表形式明確指出各被告參與暴動的指控。控方表示之後會修訂開案陳詞。

第一項控罪訴全部人暴動,所有被告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訴D1,攻擊性武器,鐳射筆,不認罪

第四項控罪訴D7,攻擊性武器,噴壺內藏有芥末水劑,不認罪

第五項控罪訴D7,攻擊性武器,鐳射筆x2,不認罪

下午會繼續控方開案,播放相關新聞片段及警方錄影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前覆核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𠝹刀

背景:
當日晚上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

被告昨晚自行做快測呈陽性,進一步檢測確疹武漢肺炎沒有到庭,代表律師申請押後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5日 1430在同一法庭處理,期間以原條件批准保釋,下次需交回確疹證明。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24旺角 #1224朗豪坊 #審前覆核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2-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7)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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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點:
(1) 現場是否非法集結
(2) 各被告當時是否參與其中

本案排期於10月10-14日、24-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審訊。D3、D4原有法律代表檔期比較滿,而法庭不想拖延案件太久,或需更換代表律師。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0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開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4/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經已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詳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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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控方繼續播片,#39~#46
第39號片,實時16:27~16:41,政總CCTV向夏愨道天橋,橋上有人有車,水跑車向天橋上射出大片垂直的藍水,隨後地下有煙冒出,疑似是汽油彈,接着警方繼續發射多枚催淚彈,從天橋往下方射出,地面有示威者靠近水馬,後期示威者撐起傘陣並衝出馬路,部份人投擲汽油彈,佔據行車線,繼續推進。有示威者揮動「光時」旗幟。

第41號片,實時16:27~16:41,CCTVB片段,特首辦對出地面,特首辦天台有警方狙擊手,片段中示威者撐起傘或是路牌作掩護組成傘陣與警方對峙。

第42號片,實時16:37~16:38,CCTVB片段,示威者在水馬前聚集,有示威者中橡膠子彈。

第43號片,實時16:40~16:41,CCTVB片段,示威者組成傘陣推進,警方於高樓大廈戒備。

第44號片,實時16:27~16:32,警方在添華路防線內片段,警方舉起黑旗並叫示威者散開,發射多枚催淚煙,然後舉起藍旗,及後再次發射多枚催淚煙。警方指示威者投擲汽油彈,並說「射佢」,有水柱撲滅火焰。警方不斷說:「唔好扔嘢,否則開槍」。

[15:00] 第45號片,實時16:32~16:36,警方防線內片段,警方大叫命令示威者立即離開。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警方舉旗並指將會開槍。有水柱撲滅火焰。行車天橋上有記者進行拍攝。警方續指:「立即離開,否則開槍」。影片可見有汽油彈,並傳出多下槍聲,續有水柱撲滅火焰。影片中有人大叫記者,畫面放大拍攝汽油彈,繼續傳出多下槍聲。

第46號片,實時16:37~16:41,警方在添華路夏愨道防線內片段,拍攝警員76906,屬中區重案組第三隊;控方請法庭留意截圖顯示,示威者舉起黑底白字的光時旗幟(流動標記)。多枚汽油彈爆開,有水柱撲滅火焰。警方警告現場人士正在參與非法集結,命令他們立即離開。警方舉起藍旗,並叫示威者不要再投擲東西。

[15:11] 播放#47~#52
第47號片,實時16:27~16:41,政總CCTV向夏愨道天橋,橋上有人有車,後段有人佔據夏愨道,有示威者走出馬路接近水馬,來回折返。大批示威者衝出馬路。

第48號片,實時16:26~16:41,截圖顯示有示威者揮動美國國旗,NowTV or Cable TV 直播片段,示威者高叫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在地面行走,由夏愨道西行、到金鐘站,見到閘口的消防花灑灑水,有人播放「願榮光稱香港」歌曲,部份人跟唱。記者:「好唔想上gear都要上,前面有水炮車」,示威者繼續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去到迴旋處,轉住東行線,到特首辦外,示威者掟雜物,現場傳出多下槍聲,示威者組成傘陣,示威者續向前推進,有人用大型橡筋向水馬內投擲物件後撤退。

有示威者發言,指警方不需要使用子彈,因子彈是致命的。

第49號片,實時16:33~16:34,示威者舉傘集結。

第50號片,實時16:38,示威者舉傘集結。

第51號片,實時16:30~16:35,NowTV新聞片段,從遠處望向夏愨道,無旁白,見到有人拖住三個膠箱(其中一個流動標示)。

第52號片,實時16:33~16:41,警方在政總內向夏愨道天橋底拍攝個別示威者手持的物品,和在政總門口破壞水馬。
PW1(應同時為拍攝者)發現人群開始聚集於添馬街天橋(zone 1位置),畫面顯示一名示威者手持棍。
有人講:「仆街我唔打撚死你」,稱見到示威者手持磚頭,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片段中聽到通訊機傳來水馬尾有示威者聚集,拍攝者見到示威者拖住水喉狀的物體。有人話:1號閘水馬受到破壞但影片拍攝不到;執石仔扔佢哋;1、3水馬被刺穿而流出水。
畫面顯示示威者拆除鐵欄。通話指示威者的汽油彈已飛過水馬位置。畫面見示威者投擲物件,拍攝者稱示威者正在破壞水馬。

[16:02] 播放#53~#55,相關開案陳辭係第10(6)(c)段,請法庭留意流動摽記:三個膠箱和美國🇺🇸,片段集中在夏愨道,政總向海富中心天橋底。本案三名被告皆在此被截停,控方之後會傳召證人作供交代拘捕詳情。

第53號片,實時16:27~16:47,政總門外CCTV拍攝夏愨道,西行車輛停晒,初期東行無車無人,逐漸有人在東行線出現,西行線車輛散走,到後來約有200人企在海富天橋底。

第54號片,實時16:35~16:36,唔知邊度嘅CCTV,從東面影向添馬道行人天橋,有一班示威者在地面有動作。

第55號片,實時16:27~16:47,政總CCTV,拍攝夏愨道行人路巴士站,有示威者聚集,後來影住水馬,有人行近破壞但唔知是否成功。法官要求回到兩分鐘前,因自己睇得唔清楚。有示威者以電鑽(法官聲稱是電鑽)破壞水馬。辯方表示睇唔清係咪電鑽,認為是有這個可能性。

案件押後到7月19日09:30續審,期間三名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25]

下午進度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判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檢控官 #徐倩姿

—————————————
14:30 繼續控方開案

控方播放錄影片段,當中包括3大類:
(1) 4段open source新聞片
(2) 8段警方錄影片段
(3) 2段CCTV片段

其中一段片段,控方想法庭特別留意:大概19:13會見到有人在彌敦道抛汽油彈入尖沙咀警署裏面,導致警員Y受傷。法官表示主控是「導演」,負責引導法庭睇呢套「電影」。

主控指出,另一條Now TV新聞片段,大約19:19:50會見到示威者將第二粒汽油彈抛入尖沙咀警署裏面。

下一段Now TV新聞片段,見到示威者推出一個高臺,並且會見到D4、D6、D7及D8被警員拘捕和制服的情況。

16:55休庭,明天繼續播放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1/35]

下午進度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
(1500前內容從缺)

控方請證人於片段中辯認D3

-8月29日和30日的車仔面CCTV
-海港冰廳CCTV
-富大(西)藥房(音)CCTV
-鴻發食品市場(音)CCTV
-正興藥房(音)CCTV
-基龍街排檔CCTV
-高登討論區
-立場新聞片段

(詳情後補)

有關D1和D3的片段已播放完畢
明天0930續審,播放另一被告片段,證人需要繼續上庭

游官指D6星期三放榜,屆時將不會開庭,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9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6
2022.07.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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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梁國雄(31-64) 🛑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 (#20200501金鐘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各被判監禁14日,緩刑18個月。)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逾3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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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2/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余(19)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王,盧(19-24)🛑王已還押逾12個月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李,袁 #未知是否手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未知案發日期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關,葉,曾(30-5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5/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2/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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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陸(24) #審訊 [1/2] (#1013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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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凱港, 汪浩毅 (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 07月19日 星期二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2/2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2/3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1/2] (已有)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申請保釋 (已有)

(10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申請保釋

D1:彭/牧師和你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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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多次申請保釋均被拒絕。被告今日繼續沒有聘請律師代表,親自申述理據作第八次申請保釋。D1及D2案件已經排期在九月一日至九月九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訊。

【1030 】開庭

D1首先陳詞要求更換法官取消陳仲衡法官聆訊資格,之後再作保釋申請。

就更換法官陳詞指律政司代表(答辯人)上次沒有回應而且觀察到每次也由不同代表處理,質疑是否知悉之前自己更換法官論點。

🔹申請速報:
拒絕更換法官
拒絕保釋申請

【1150】完庭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D1表示保留繼續申請更換法官處理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2/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有關D2和D6的片段已播放完畢

控方表示D4、D8、D9的相關片段應該能一日播完。今日下午會先播放D7片段,並會和D4律師對承認事實作出一些修改。

1220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13黃大仙 #審訊 [1/2]

陸(24)

控罪及詳情: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雷射筆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

———————————————

傳召PW1 警司 #陳喬崔
-專家證人

PW1供稱,涉案雷射筆發出3B級綠光,確認雷射筆沒有貼上相關警告及等級標籤,辯方爭議普通市民根本不會知道該雷射筆屬於甚麼等級,以至該雷射筆會帶來甚麼危險。PW1指出3R級或以上的雷射筆會對人眼造成傷害,而3R級或以上的雷射應用例如有切割膠片和燒錄CD,但辯方質疑PW1檢驗雷射筆時根本沒有進行切割膠片這項測試,PW1同意。

本案鐳射筆證物10cm距離的功率是68.3mW,而要達500mW才會輕微灼傷皮膚或點燃易燃物品。安全使用該雷射筆的距離為40米,40米的功率為1.06mW。辯方盤問下,PW1承認政府沒有教育公眾如何分辨雷射筆級別。

傳召PW2 高級督察 洪容奇(音)
-案件主管

PW2於案發當日並不是在被告被捕期間當值,就本案只能提供二手資料(即傳聞證供),因此控辯雙方不需要在庭上向此證人問證。

傳召PW3 警員24215 王梓峰(音)
-拘捕警員

當日約有100人聚集,見到警察後跑開,於是PW3及其他警員一同追上,但PW3追捕不果遂回到黃大仙站E出口候命,然後他見到PC11863截停被告,於是上前協助搜身調查。

被告被截查時戴黑色cap帽、黑色粗框眼鏡,穿印有白底紅色十字圖案的藍色短袖衫、黑色長褲、黑白色鞋,配戴灰色口罩,有一個黑色孭袋,孭袋內有1包索帶、1把藍色短遮、1件黑色tee。PW3從被告左前褲袋搜出一支黑色雷射筆,按了一下後發現有光線射出;另外,他又從被告的黑色孭袋中間的一格發現了一包未開的索帶。他查問被告要去哪裡、為何持有物件時,被告「神色慌張」,沒有正面回答,並且支吾以對,但被問及住址、電話等個人資料就有配合回答。PW3 認為被告沒有合理原因持有索帶和雷射筆,故拘捕被告。當時他沒有作出警誡,而被告也沒有作任何回應。

辯方指出,其實被告的褲袋放了卡套、電話、紙巾,而非雷射筆,PW3不同意,重申是在其左前褲袋搜出雷射筆,而且自己稍後跟PW4 交接時,也有說明證物是從被告身上哪處搜出。PW3 承認有看到被告的建造業安全證明卡,但自己「唔記得咗」記錄被告職業為見習工程師。辯方質疑PW3只憑主觀判斷而選擇性作記錄,忽略對被告有利的細節,PW3 不同意。

辯方問PW3為何沒有文字記錄下整個查問過程,PW3稱「當時咁多問題,好難逐字逐句」、「我當時只當佢普通市民,而唔係疑犯」。 (PW3作供內容大多依賴警員記事冊,當被問及其他沒有記下的事時,大多回應「唔記得」。 )

傳召PW4 警員54604 李克明(音)

PW4供稱,PW3與他交接時告訴他被告干犯的罪行、有哪些證物,沒有說明證物從被告身上哪處搜出。

傳召PW5 警員15885
-負責錄影會面
(冇特別內容)

傳召PW6 警員19850 江偉信
-負責處理證物

PW6讀出被告孭袋內黑色tee上的字眼,大意為大學的camp tee。PW6對被告的警誡詞中提到,在其黑色孭袋搜出一支黑色雷射筆。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暫未決定是否作供,明天將會傳召兩位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 07月19日 星期二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5/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經已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09:30] 開庭

控方繼續播片,第56~57號片,開案陳辭第10(6)(d)段有關
#56片,實時16:27~16:30,警方在大廈高處向下拍攝夏愨道天橋、添馬街,有流動標記。

#57片,實時16:27~16:30,警方在大廈高處向下拍攝夏愨道東行線,示威者向水馬掟雜物。

播放 #58~#68號片,開案陳辭第10(7) & 10(7)(a)段有關
#58片,實時16:41~16:43
#59片,與D6有關,在大廈高處向下拍攝夏愨道添華道,示威者聚集,水跑車停在水馬後射藍色水,有人嗌「記者唔好掉嘢,望住你呀,你老味」。

#60片,實時16:39~16:44,在大廈高處向下拍攝夏愨道東行線與天橋接駁位,示威者發出雷射光。

#61片,實時16:44~16:48,同上位置片段,警告呼籲夏愨道示威者散開,主要拍攝有兩處示威者發出雷射光。

#62片,實時16:41~16:44,與D8有關,警方在政總室內向外拍攝,畫面顯示一名示威者手持壘球棍,有人講:「仆街我唔打撚死你」,「集結在zone 1位置」,「拖住水喉狀的物體」,「1號閘水馬受到破壞但影片拍攝不到;執石仔扔佢哋;1、3水馬被刺穿而流出水」。畫面顯示示威者拆除鐵欄。通話指示威者的汽油彈已飛過水馬位置,拍攝者稱示威者正在破壞水馬,巴士站有人放火。主控在片段中標示出D8向政總掟嘢。

#63片,實時16:44~16:48,警方在政總室內向外拍攝,2號閘有人掟磚,1號和2號水馬有人放火。

#64片,實時16:41~16:48,政總CCTV,拍攝夏愨道東行線巴士站、海富天橋底,示威者聚集,不斷向政總掟嘢。

#65片,實時16:41~16:48,政總CCTV,拍攝門口的水馬,有示威者破壞、放火,嘗試拆鐵欄。

#66片,實時16:44~16:48,蘋果直播片段,由海富中心方向望向政總,西翼水跑車射水,有人嘗試拆鐵欄,速龍衝出。

#67片,實時16:40~16:42,D4對片段呈堂有爭議,有人拍攝示威者掘轉過程,突然所有人撤退逃跑。

#68片,實時16:44~16:48,控方指片段中見到D6 & D8,畫面見到有人從膠袋中取出石頭掟向政總,在夏愨道行走,行近鐵欄,見到有人拉大型橡筋投擲物件,拍攝者突然逃跑,上夏愨道天橋,走向中環。

[10:45] 播放 #69~#71 片段,與開案陳辭第10(7)(b)段有關
#69片,實時16:43~16:48,政總CCTV,拍攝夏愨道添華道,本來企滿人,水跑車多次射藍色水,散開後再次聚集。

#70片,實時16:40~16:45,在大廈高處向下拍攝(估計係政總西翼較矮嗰座,有人揸槍),大範圍見到夏愨道天橋、添華道、中環,添華道水跑車走咗,有人嗌「記者唔好掉嘢,望住你呀,你老味,記者扮撚晒嘢」。

#71片,實時16:45~16:48,與D6有關,與#70同一位置拍攝,有人嗌miss咗,遠處有人嗌「警方使用過份武力,唔應該使用子彈」。

播放 #72~#74 片段,與開案陳辭第10(8)(c)段有關
#72片,實時16:45~16:49,唔知咩位置嘅CCTV,見到添美道天橋,片尾有大批防暴警員衝出。

#73片,實時16:45~16:49,政總公民廣場閘口CCTV,向夏愨道,片段尾有大批防暴警員由閘口衝出,控方叫做A區。

#74片,實時16:45~16:49,政總公民廣場閘口CCTV,向中信大廈。

[11:24] 播放 #75~#76 片段,與開案陳辭第10(8)(a)段有關,警員從C區衝出。
#75片,實時16:48~16:52,政總CCTV,拍攝夏愨道添華道路口,本來企滿人,水跑車射藍色水和白色水,警員在水馬另一邊有動作。

#76片,實時16:48~16:52,在大廈高處向下拍攝夏愨道東行線與天橋接駁位,D2與另一人痞在夏愨道天橋底石壆,警員衝出時掟硬物,落在警員面前,辯方律師指出掟硬物嘅人不是D2,控方同意。

[11:55] 播放 #77~#88 片段,與開案陳辭第10(8)(b)段有關,警員從B區衝出。
#77片,實時16:48~16:52,與D5 & D6有關,政總CCTV,拍攝夏愨道東行線巴士站位置,@16:48 控方指出有兩個流動標記:畫面右下方有大型橡筋,另一處有黑底白字嘅「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有示威者向政總掟嘢,主控指出某人係D5 ,某人係D6,跟住警員衝出,拘捕。

#78片,實時16:48~16:50,政總CCTV,拍攝警員從水馬後衝出。

#79片,實時16:48~16:52,在政總矮座天台向下拍攝,速龍衝出,示威者逃走,槍聲不絕。

#80片,實時16:48,警方在政總室內向外拍攝,速龍衝出,示威者走向金鐘站。

#81片,實時16:48~16:49,警方片段,跟隨警員衝出夏愨道的過程。

#82片,實時16:47~16:49,警方片段,警員3352跟隨他人衝出夏愨道,拘捕一人的過程。

#83片,實時16:48~16:50,拍攝者在地面,見到速龍衝出夏愨道,拍攝到控方指係D5,右手戴有藍色手套,持有轉頭。

#84片,實時16:48~16:50,似係記者拍攝,速龍拘捕示威者,有示威者嘗試救人。

#85片,實時16:48,在海富天橋上拍攝,速龍衝出夏愨道。

#86片,實時16:48~16:49,似係新聞片段,速龍衝出夏愨道巴士站。

#87片,實時16:49~16:50,電視直播片段,速龍衝出夏愨道。

播放 #89~#90 片段,與開案陳辭第10(8)(c)段有關。
#89片,實時16:45~16:55,公民廣場閘口CCTV,向夏愨道,片段尾有大批防暴警員由閘口衝出。
#90片,實時16:45~16:49,(睇唔到做乜)

#91片段,實時16:48~16:52,與開案陳辭第10(8)(d) 段有關,警方片段,在海富天橋上由政總推進至海富中心,驅散所有人。

#91~#93 片段,與開案陳辭第10(9) 段有關
#92片,實時17:05~17:06,在政總矮座天台向下拍攝
#93片,實時17:10~17:13,在政總二樓,由警員12917向窗外拍攝。

全部片段播放完,案件押後到14:30再訊,開始傳證人。


🏴🏴🏴🏴🏴🏴
直播完按:睇咗兩日片段,九成警員都係刻意叫示威者做曱甴,當日16:00~16:50現場係槍林彈雨,在政總矮座天台拍攝的片段,聽到自動步槍連續發射的聲音,驚心動魄❗️😭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25]

上午進度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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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開庭

今日繼續播放片段。法官關注控方在文件中以「實際時間」標示片段中的時間,要求控方修改,例如以「裝置顯示的時間」或者「比對其他錄像的時間」標示相關時間。

Open source錄影片段當中,控方主要依賴Now TV直播新聞片段及部分 Hong Kong Free Press、立場新聞及東方的新聞片段。片段主要顯示示威者聚集在尖沙咀警署附近的彌敦道。

警方拍攝片段顯示警方當日在彌敦道南北行線佈防,再往前跑,拘捕沿路的示威者,當中包括本案部分被告。警署内的CCTV片段見到示威者向尖沙咀警署内投擲一枚汽油彈,擊中警員Y,Y下身有火光,倒地打滾。

有商鋪CCTV片段拍攝到途人及部分示威者沿金巴利道跑。控方表示播放此片段的原因是要顯示當日警方沒有封閉金巴利道,示威者可以沿金巴利道離開示威現場。

12:12 開始傳召控方證人

▶️傳召PW1(表列26號證人) 女督察 申文燕
案發當日駐守尖沙咀警署指揮中心,負責協調資源

🔺控方主問
當日深水埗有非法集結,擴散到西九龍各區,而當日大概下午4時開始有示威者到達尖沙咀警署的彌敦道附近,介乎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地區。證人當日主要在警署高處一房間内觀察現場情況,以及透過不同途徑協調當日人手調配情況。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她當日處於警署一房間内,不是親眼目睹所有情況,有部分資訊是佈防同事向她匯報而得知。證人亦同意,警方是在警署鐵欄内的位置舉旗警告,與部分示威者距離20至30米;而警方發出口頭警告時,當時街道上嘈吵,有許多噪音。

PW1作供完畢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10701禮賓府
#提堂

A1:王(24)🛑已還押逾12個月
A2:盧(19)

控罪:縱火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1)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中環上亞厘畢道香港禮賓府,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禮賓府範圍內近下亞厘畢道的植被,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背景:
禮賓府在7月1日凌晨懷疑被人投擲易燃物,警方其後拘捕一名24歲男子,他被控一項縱火罪,案件在2021年7月5日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事發接近1年後,女被告以同一控罪起訴,兩案合併轉介區域法院。

—————————————

📌A2代表要求押後以便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 2022年9月20日 1430再訊。

A1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A2以原條件擔保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未知案發日期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李 D2袁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兩名被告申請法援中,法援署需時處理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30日14:30再提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余(20)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港幣638,946.25元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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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進一步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日1430再提訊。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關(49) D2:葉(30) D3:曾(50)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意圖導致警務人員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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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只有D1及D3有法律代表,D2表示自己不符合申請法援的資格,可能會聘請私人律師,亦可能會自辯。法官希望D2下次提訊時能夠作出決定,讓法庭為審訊作適當安排。

📌答辯
D1、D2、D3都不認罪。

📌案件管理
本案預計需要7天審訊,控方有招認口供,並會傳召8名警員證人及1名警察專家就社會事件術語提供專家證供。

D1及D3押後至2023年7月25日作審前覆核,並會在2023年9月4日至12日作審訊。

D2押後至2022年8月25日再提訊,屆時會處理律師問題。

押後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5/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經已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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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因匿名令問題,犯人欄前加上紙張以防反光見到證人,因此被告難於見到證人,D3律師申請希望法庭批准D3離開犯人欄,坐在律師身旁,法官確認控辯雙方不爭議身份後,批准各被告可以調位,或者坐在律師身旁。法官再講一次就證人匿名令的安排。

隨即清場等證人就位。因D3大律師明日未能到庭,控方先傳召針對D3的證人 PW1 STG A2

⚙️控方主問

以65b呈上 A2的三份口供,並且讀出;叫證人在地圖上畫出,⭐️A2由政總衝出,A2第一眼見到D3時,D3的位置,⭕️A2當時的位置,🔺截停D3的位置;播放4條片段:P021a 警方拍攝拘捕過程,PP002b 政總CCTV,速龍衝出捉人;P016a 警方拍攝由室內衝出,拘捕過程,P024 在海富天橋向下拍攝,見到速龍衝出捉人;每條片段都有截圖,叫A2標示出自己和D3。

呈上D3被捕時的衣服和裝備給證人確認。

因為A2 的第一份口供寫截停位置在中線,第二份口供寫截停位置在快線,A2澄清係在中線。

D1, D4 和D3 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6:18] 傳召 PW2 警長 A1

⚙️控方主問

當日係速龍在政總當值,16:40在不知名的2號門後候命,每當聽到門外有玻璃散落地下的聲音,就有好多人在歡呼,16:49衝出去,見到好多深色衫褲嘅人向不同方向跑離開,約5秒後見到D1,距離約3~5米,位置在東行線馬路上,近巴士站,背向A1,跑向海富中心,A1大叫警察咪走,1~2秒內撲上前,另D1半邊身瞓落地,佢反抗,想爬起身,拉住佢左手控制在地背向天,反手上手銬,便衣警員11952協助,就交咗畀佢,無再處理D1。

主問未完,明天處理片段。

D3 代表 關大律師 表示明日會在另一法庭,有事務律師在庭。

案件押後到7月20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2/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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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開庭

控方繼續請證人(本案負責睇片警員)於片段中辨認被告。

📺車仔麵第4鏡頭CCTV
235550-235611:D7在行人路往鏡頭方向行,上衣深色漸變至淺色,手持雨傘

📺車仔麵第3鏡頭CCTV
000025-000030:看到D7
000030-000129:D7行走了
000855:看不到
000902:D7在畫面左上方,背向鏡頭

📺車仔麵第4鏡頭CCTV
001405-001408:D7剛入鏡頭

📺車仔麵第3鏡頭CCTV
001444:畫面左下孭背囊、手持傘者為D7
001453:D7在基隆街行車路往桂林街方向

📺海港冰廳CCTV
230827-230829:D7剛入鏡,在馬路上 ,手持雨傘,孭住背囊
230829-230845:D7已行離鏡頭,往基隆街行人路

📺車仔麵第3鏡頭CCTV
001957-001959:D7於畫面左上角,橋底下
002025:D7剛入鏡,隨即從左邊離開鏡頭範圍
002445:D7剛入鏡頭範圍
002907:D7從左邊離開
002952:D7在畫面左面,半身入鏡,戴白色頭盔
002959 :帶着泳鏡防毒面具者為D7
003145:D7在畫面左上角
003209:D7往左邊離開
003522-003534:白色頭盔者為D7
003544:D7從左邊離開

📺海港冰廳CCTV
233123-27:白色頭盔、右手持傘、孭背囊者為D7

📺富大藥房CCTV
234152:D7從上方行入鏡頭,基隆街行往桂林街
234154 -234156:D7在行人路上步行

📺正興藥房CCTV
234057-234059:警察追捕基隆街行人路的人,D7調頭跑往欽州街

📺基隆街排檔頻道6 CCTV
234211-12:D7經過,手持傘

📺基隆街排檔頻道3 CCTV
234214 -27:D7手持傘,孭住背囊後面有「Y」字樣,調頭跑

📺基隆街排檔頻道6 CCTV
234226-30:D7在行人路上左轉跑入排檔,前方有一羣人跑,腳踭位有一點反光者為D7

📺同發食品市場CCTV
234435-37:行人路上行最前的為D7

📺富大藥房CCTV
234241-43:D7正在跑,鞋有反光物體

📺富大藥房頻道8 CCTV
234241:人羣正在跑,D7在其中

📺海港冰廳3號鏡頭CCTV
233238:白色頭盔、在行人路跑往欽州街方向者為D7

📺海港冰廳1號鏡頭CCTV
233241-43:馬路上跑、手持雨傘者為D7

📺海港冰廳2號鏡頭CCTV
233243 -44:D7在馬路上跑緊

有關D7身分辨認的片段播放完畢。由於D6放榜,明天不會開庭審訊,押後至後天再續。游官最後寄語D6:努力、唔好擔心,唔係世界末日,無論結果如何…老咗睇返放榜係好少事...

案件押後至星期四(7月21日)094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25]

下午進度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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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表列25號證人) 女督察 黃綺寧
案發當日是機動部隊B連第3小隊指揮官,負責人群管制及拘捕行動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以擴音器叫示威者離開,並且在適當時候發出指示叫「Charge」,指揮其他隊員向前快速推進。

🔻辯方盤問
(1)證人是否知道案發當日其他街道有沒有被圍封;
(2)當時示威者能否離開現場,因爲當時有好多人塞在不同位置,例如九龍清真寺附近;
(3)證人是否同意當時有不是參與非法集會人士,例如行街人士、家庭等等在現場;
(4)是否所有示威者都能夠聽到擴音器發出的口頭警告;
就以上4個問題,證人回應皆是「唔肯定」。

▶️PW3(表列28號證人) PC19640 劉鎮偉(音)
案發當日為機動部隊B連第3小隊傳令員,負責按指揮官警告舉旗

🔺控方主問
證人當時舉過一次黑旗。

🔻辯方盤問
證人「唔肯定」當日示威者是否能看見旗幟。

▶️PW4(表列27號證人) 督察 董俊輝
案發當日為機動部隊B連第3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去到尖沙咀警署後門緊急車路出入口,見到前方有500名示威人士聚集,當中有兩人持有木棍,亦有人在示威人士當中向警方防線位置投擲磚頭。該物品在警方防線前掉落。證人之後向人群上方投擲第一枚催淚彈做驅散。證人表示示威者當時情緒非常高漲。之後到柏麗購物大道位置,有示威者攻擊證人小隊隊員,所以證人放第二枚催淚彈。

🔻辯方盤問
D3、D4代表律師指出,證人在另一案件[本案分拆開的另一組]審訊中供稱,當時唔知發生咩事然後就投擲第二枚催淚彈,與今天庭上口供有出入。主控表示她沒有此項記錄。法官打斷辯方律師,指如果沒有該審訊transcript作實,這討論意義不大。律師表示會考慮如何處理。

-PW4盤問未完,明天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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