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20200101跑馬地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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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D4今堂無法律代表。

甫開庭,控方指將有因應FACC1/2022裁決的補充結案陳詞,法庭亦已透過書記得悉控辯雙方建議的下次聆訊日期。

劉官打算下次只處理控方和D3案件的補充陳詞,故不會遷就其他被告法律代表日誌,唯在法庭程序上,其他同案被告需要在場知悉事件發生;待再下次提堂其他被告需要求情時方遷就眾律師日誌。

劉官提議先休庭15分鐘予D2及D4致電律師索取意見。D2及D4二人均表示明白法庭解釋現況及確認無需休庭問意見。

控方將於14天內向法庭存檔書面補充陳詞及將其送達辯方。辯方D3鄒大狀亦需要14天回應。

案件再度押後至9月30日100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補充結案陳詞,法庭指令控方需於8月31日或之前將補充陳詞存檔及送達,而辯方需於9月14日前存檔回應。期間各人維持原有保釋。

⚠️法庭重申⚠️
縱使現在准許眾人繼續擔保,劉官仍然考慮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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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關部份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列席,估計大概係因為經歷過太多次對個別被告黎講無意義嘅聆訊,律師除咗黎夾下次時間都無乜嘢做。

根據本台對此案最早的記錄(2020年9月23月),#劉綺雲裁判官 接手此案後至今最少已歷18堂。開審前認罪的D1及D2認罪亦已超過一年。 而原定是今年4月的裁決,因終院上訴案件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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