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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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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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金鐘 #提訊

D1:周(37)/ D2:黎(19)/ D3:陳(20)
D4:陳(20)/ D5:戴(17)/ D6:戴(17)
D7:袁(31)/ D8:黃(29)/ D9:何(28)

控罪:
(1)D1-9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辯方大狀有聯合申請。因部份被告剛剛才獲批法援,需要時間索取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再訊。

📌更改擔保條件
D1申請今天豁免到警署報到。
D3申請新增一個居住地址。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0日1430再訊,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有或更改的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周(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揚言,若能聚集十萬人衝入警察總部殺害警隊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焰」。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1430再訊,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提訊

D1:廖 (21)
D2:杜 (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D1剛獲批法援,文件未齊,與D2聯合申請押後再訊,以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1430再訊,兩位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D1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續審 [2/5]

D1:陸(20)
D3:蕭(2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

✏️1220 之前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控方將PW2-7的口供以65B形式呈堂為P61-74,內容未有於庭上讀出。

詳情如下:
PW2 的2份口供呈為 P61 及 P62

PW3 警長53734
19年10月23日的口供呈堂為 P63
20年2月3日的口供呈堂為 P64
21年2月5日的口供呈堂為 P65

PW3 警員11539
19年12月23日的口供呈堂為 P66
20年11月26日的口供呈堂為 P67

PW5
? 年12月10日的口供呈堂為P68
(控方表示口供記錄嘅日子係錯嘅)
21年1月12日的口供呈堂為 P69
22年8月11日的口供呈堂為 P70 (用作澄清第一份口供嘅日期)

PW6 警員13830
19年10月23日的口供呈堂為 P71
21年1月14日的口供呈堂為 P72

PW7 警長黃志明(音)
21年4月7日的口供呈堂為 P73
21年5月4日的口供呈堂為 P74

(按:未知PW7是否與早前被控9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4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1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及1項欺詐罪的黃警長為同一人?🙄)

控方案情完結,法庭裁定各被告面對的控罪(1) 表證成立。

辯方表示被告會作供及1名辯方證人(需於19日才可出庭)
由於辯方明早於區域法院有另一宗案件要處理,本案暫定明日11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陳廣池法官
#1118理大 #提訊

張(20)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次聆訊時,被告的法律代表已向 #郭偉健法官 交代法律代表不會出席今天的提訊,今天提訊時被告應該不會有法律代表。當時辯方已申請押後8星期,但郭官不批准,並提醒被告需要自己答辯。

——————

已申請法援,法援署要求延後8星期處理覆核申請。
上次律師未有代表被告是次審訊,因沒有律師代表,未能處理合併申請。

法官不解被告為何未有通知法庭是次審訊沒有律師代表,認為對餘下六位被告不公。

法官認為8星期押後太長,只批准4星期,因要處理其他六位被告,已經排期下年一月開審,因此需盡快處理合併申請。

案件押後9月13日1430時在區域法院再訊,屆時將一併處理合併事宜。
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621警總
#違反感化令

王(19)🛑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2019年6月21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正門外,損壞正門附近外牆。

簡單背景:
被告於2020年4月22日承認刑事毀壞及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於6月10日就其刑事毀壞罪判處12個月感化令及罰款$1200。管有危險藥物罪判刑則留待其非法集結罪案審訊後一並處理。同年10月27日被告缺席非法集結案審訊,法庭次日向他發出拘捕令。

22年7月13日被告於西貢被捕,7月14日被押解到法庭,被告於庭上承認非法集結罪,案件將押後至8月31日再提堂。

7月29日由於被告還押期間確診武肺未有到庭。期間法庭為被告索取感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戒毒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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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告另有一單非法集結已認罪,案件將於8月3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處理,辯方申請將本案也押後至當天1430處理。

嚴官翻查記錄後表示未有被告的認罪記錄,因此向控辯雙方確認①是否已就非集案認罪②8月31日是否會處理判刑

嚴官擔憂如被告是否真的會於8月31日認罪及處理判刑,否則押後並無意義。

控辯雙方也未能確定7月14日聆訊的的詳情及8月31日 #劉綺雲裁判官 會如何處理(是否當天判刑) ,嚴官押後案件等雙方了解詳情。

重開後,控方確認7月14日被告於劉官席前表示會認兩罪,但由於未及準備同意案情,未進行正式答辯。控方亦需時考慮是否加控不依期回歸押罪,因此要押後到8月31日再提堂。

辯方重申要求押後至8月31日,但嚴官閱讀過感官報告後認為無必要押後。

報告指被告情況不適合再判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由於被告有毒癮,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也可行,建議判處戒毒所。

辯方律師表示自已於1點左右才收到相關報導,未有時間向被告詳細解釋報告。

嚴官認為他因何事潛逃有否被教唆根本不重要,因被告的確違反多感化令中要求,違反了不可濫藥及定時聯絡感化官。
再退庭,等待辯方律師向被告解釋報告。

1622 再開庭

辯方確認今日處理先處理被告的違反感化令案件,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判刑方面,辯方希望法庭判以短期監禁而非戒毒所。

辯方解釋被告是由於有脊柱側彎、失眠、壓力大等問題,加上受到朋輩影響下吸食大麻。現時對大麻並無依賴性,而且在拘禁之下亦不可能再次濫藥,望法庭判處以星期計的監禁。

嚴官指被告非集案的最終如果處理暫時預計唔到(何時判刑及是否加控) 。認為被告現時最大問題係濫藥問題及意志力薄弱,因此法庭撤銷被告的感化令,改為判處戒毒所‼️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0]

下午進度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14:30] 開庭

控方讀出三份新的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二係關於D12,同意由女警17065在11月19日檢取咗D12的衫褲鞋和電話;
承認事實三係關於D19,同意在11月19日由警員23356帶去醫院,同日返秀茂坪警署,衫褲鞋無被干擾,由17065檢取;
承認事實四係關於所有被告(D12除外),都係由女警員17065在秀茂坪警署203室,在不同時段檢取證物,證物內容寫在證物P016中不同段落。

各被告確認內容。控方呈上修訂咗嘅證物表,之後表示控方舉證完畢。

各大律師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表要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至明日開始辯方案情。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7/8) 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1/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 #李穎賢、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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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D4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D5 D8將不會作供
D6 明天將會作供,不會傳召証人。
明天上午庭有望完結D6辯方案情和商討陳詞日子,明日09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7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6]
2022.08.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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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 5 樓 7 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張,胡,陳,蘇,李(17-25) #法庭指示 (#1001銅鑼灣 暴動)
👥余,簡,莫,梁(18-24) #法庭指示 (#0831灣仔 暴動 管有攻撃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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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22/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9/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8/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陸,蕭(20) #審訊 [3/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12/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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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23日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陳,余,繆,甄(31-69) #提堂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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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黃(20) #答辯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2/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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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0:00更新)
~非即時,補回16/08下午審訊內容~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2/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10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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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8第一名辯方証人DW1
(辯方主問和控方盤問早段內容從缺)

DW1和D8有兩年不是同班同學,但也有一齊玩,經常保持關係。DW1去年1月前往加拿大讀書,今年8月3日特意回港為D8作証人。

DW1指2019年11月18日不選擇相約D8在九龍塘溫書是因為怕受社會事件影響。於2019年11月17日,DW1選擇了相約D8在Crema coffee shop(音)溫書,DW1指不怕受理大一帶示威活動影響,因為距離遠。控方質疑九龍塘大,為什麼不選址九龍塘,DW1解釋九龍塘他只有又一城較熟路。

選擇Crema coffee shop是因為DW1曾去過和那裡有免費wifi。D8住天水圍,DW1住旺角;DW1同意有其他同類型coffee shop可以溫書和有免費wifi,但不選擇約在旺角附近是因為旺角區有較多大範圍示威,而DW1無去開天水圍習慣,因此也沒有選擇天水圍。DW1指他不熟悉天水圍和旺角中間的路,因此也無選擇該路段附近的coffeshop。DW1於2019年11月17日約D8,曾致電問店舖開門時間,認同有考慮過因應示威活動而關門的可能性,但發現店舖沒有表示會關門,所以依舊前往。DW1也指貪Crema coffee shop食物便宜和寧靜。

DW1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由屋企行至咖啡店需時40分鐘,行到地鐵B1出口則需30分鐘。控方質疑為什麼沒有直接相約在咖啡店,DW1解釋是因為D8以往未到過該間咖啡店,認為他不識路,並且認為噴水池是標誌性地標,相約該處然後帶D8前往咖啡店對他而言相對容易和方便。DW1不同意控方指他案發當天早上沒有相約D8前往咖啡店吃早餐和溫書。DW1指沒有告訴D8咖啡店地址但同意有向他提過店名。

*辯方覆問
DW1指今日有帶當時5字頭電話號碼的電話,可以供檢視。就剛才接受控方盤問時,DW1以「係」回答控方問及他是否認為有機會受社會運動影響但仍冒險前往;事實上他你當刻並不知道咖啡店和噴水池有機會有危險。他回答控方是冒險前往只是「 誤解咗」。

▶️傳召D8第二名辯方証人DW2

DW2任職中學教師16-17年,2017-2020年是D8的班主任和中文科老師,在D8的學校已任教11年。DW2形容D8「有時會犯錯、貪玩,但孝順、對老師坦白,開導後會改正」,未聽過D8有暴力習慣。2017年D8就讀中四英文班,該班別為成績操行較好的一班;D8中四中五也是在該英文班別。DW2形容D8「大頭蝦」,有時會帶漏嘢,有一次看見他帶漏書,問鄰班同學借,D8解釋執漏嘢,沒有執書包的習慣,而上堂不專心情況偶爾發生。DW2也指出D8有鼻敏感,看到他因有鼻涕而抹得鼻頭紅卜卜;由於老師需要顧及學校衛生,避免病毒在學校擴散,所以會問候他是否感冒,D8解釋是鼻敏感。DW2指不記得2019年11月11至15日D8有否戴口罩,而學校是批准患病學生戴口罩的,不需事先問准老師。

11月D8面對第一次中六考試,同時也是預備DSE的考試。DW2從相片中辨認出學校的地理書、出版社DSE練習paper、學校的學生手冊(有名)和學生證(有名)。於呈堂文件夾中,DW2指出這是學校通告,有關11月21日上午八時的英文試卷和11月22日上午八時的中文試卷;中六學生需應付該場考試。

DW2指很多學生也會外出溫書,申請圖書館和自修室,中五下學期到中六也有該情況出現。文件顯示教育局通告11月15至17日基於安全理由停課,18日繼續停課,DW2指停課期間學校不會開放給學生,但有教職員當值。呈上文件夾中顯示藍色和灰白色口罩,DW2同意學校允許學生帶該款口罩。

2019年10月29日的中六級旅行目的地是東平洲,旨在讓中六生放鬆和讓地理老師帶學生考察海岸線。學校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地理旅行。老師會建議學生帶暈船藥、防曬、防蚊和穿着波鞋。呈上班主任通告文件和旅行通知。DW2指不清楚地理老師有否叫學生帶手套。DW2表示曾經見過學生有帶手套,用來拿走石頭觀看海剌,但就10月29日的旅行沒有留意有沒有學生帶手套。呈上相片,看見當時D8於東平洲更樓石的班相,可見DW2和D8。DW2辨認出相片是東平洲石灘,D8也在相中。DW2表示當日離開時有同學因為爬石而受傷,他拿着急救包給第二名老師進行包紮。當日離開時,不清楚學生會否去其他景點, 而中六生好多時也會去其他景點。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續審,將會由D10作供並商討結案陳詞日子。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20200101跑馬地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

D2、D4今堂無法律代表。

甫開庭,控方指將有因應FACC1/2022裁決的補充結案陳詞,法庭亦已透過書記得悉控辯雙方建議的下次聆訊日期。

劉官打算下次只處理控方和D3案件的補充陳詞,故不會遷就其他被告法律代表日誌,唯在法庭程序上,其他同案被告需要在場知悉事件發生;待再下次提堂其他被告需要求情時方遷就眾律師日誌。

劉官提議先休庭15分鐘予D2及D4致電律師索取意見。D2及D4二人均表示明白法庭解釋現況及確認無需休庭問意見。

控方將於14天內向法庭存檔書面補充陳詞及將其送達辯方。辯方D3鄒大狀亦需要14天回應。

案件再度押後至9月30日100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補充結案陳詞,法庭指令控方需於8月31日或之前將補充陳詞存檔及送達,而辯方需於9月14日前存檔回應。期間各人維持原有保釋。

⚠️法庭重申⚠️
縱使現在准許眾人繼續擔保,劉官仍然考慮判處監禁。

—————————
按:有關部份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列席,估計大概係因為經歷過太多次對個別被告黎講無意義嘅聆訊,律師除咗黎夾下次時間都無乜嘢做。

根據本台對此案最早的記錄(2020年9月23月),#劉綺雲裁判官 接手此案後至今最少已歷18堂。開審前認罪的D1及D2認罪亦已超過一年。 而原定是今年4月的裁決,因終院上訴案件延期。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審訊 [3/5]

D1:陸(20)
D3:蕭(2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

傳召D1

🔸辯方主問

D1現年23歲、大學畢業,與D3是中學同學,已認識10年。

2019年12月22日,當晚他們本來相約前往一名叫Tony的朋友家中,慶祝Tony生日並會過夜,所以中午D1就相約D3及另一名朋友先去買禮物,晚上再到Tony位於上環的屋企。當日D3已經買到禮物,但D1仍未選擇到禮物。

辯方向法庭呈上從D1電話內提取的WhatsApp群組對話截圖,列為證物D1/D2(1-52)。對話群組內有6人,全部都係中學同學,內容主要係6人討論22號當日聚會,並且在Tony家過夜,以及會在當日交換禮物。D1在對話中提及22號當日會有一個支持維吾爾族集會,而因為Tony當日中午與朋友見面,所以D1提議中午去旺角買禮物,然後去集會,晚上去Tony家。

D1當日帶了衫、毛巾用作過夜後第二日更換。

📌P1承認事實
-防水袋:用作背囊套
-毛巾袋+毛巾:過夜用
-黑色面巾:行山用,因為上到山無咩樹又大風。D1放在背囊沒有用到,由於一直都係用同一個背囊,所以留在背囊裡
(辯方向法庭呈上D1同朋友去太平山行夜山時戴住頭燈用作照明的相片,列作證物D1/D3。)
-生理鹽水(10ml):之前有人派給他,因為有時集會可能有催淚煙,以備不時之需
-白底黑間tee+黑短褲+內褲:過夜替換用
-黑色鴨嘴帽:過夜後第二日無髮型用品gel頭,所以會戴帽
-一張卡片:放在電話同黑色電話殼中間,D1忘記何時有人派給他,自己會keep卡片係因為去集會會面臨被捕風險--即使係和平集會
-D1過往無被拘捕過、無刑事紀錄

辯方律師表示下午會播片。

午休至1430續審

傳召D1

🔸辯方主問(續)

辯方播出四段直播片段,D1皆從片中截圖認出自己。

片段顯示集會分享後,D1與D3坐在講台較前位置。集會散場後,部份人流往旗桿方向,D1當時未清楚旗桿發生何事,亦見不到警察。其後一群記者後同一方向,D1與D2站在人群第二、三排位置。軍裝警制服D3,D1在旁拉走D3;防暴增援,一警長發狂地向人群噴胡椒噴劑。

🔹控方盤問

📌當日行程

控方詢問D1當日與D3相約時間地點,碰面時間及出發至中環時間。D1根據呈堂的WhatsApp對話截圖推斷當日的具體時間。 他原定計劃去旺角買禮物後,便去中環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再去親戚家過節,預計晚上九時去朋友家參加聚會。

📌背囊內物品的爭議

1) 黑色面巾
控方質問被告去朋友家過夜,去旺角前應會執袋及檢查背囊內物品,不會放多餘的物品? D1表示正確描述為「擺入去」,即將過夜的相關衣物放入背囊,自己不會執袋,亦不會檢查背囊。

針對背囊內有一條黑色面巾,控方問是否當日替換衣物? D1否認,稱打開背囊看不到面巾,亦不記得背囊有幾多格。

呈上D1背囊,D1及葉官皆確認背囊內連同暗格共有11格,包括大格內有7格,其中兩格有拉鏈,當中一格拉上拉鏈後便無法看到袋中物品。

D1確認,辯方較早前呈堂他與朋友行山的相片中,他戴著的黑色面巾與本案證物是同一條面巾 。控方質疑面巾通常用完會攞去洗, D1表示自己習慣落山便放入背囊,亦不會洗。

2) 生理鹽水
因當時社會環境,無論行街或者去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警方都有機會放催淚彈,故此D1背囊備有生理鹽水,以防不時之需,並非為了該次集會刻意準備。

📌手機套內的支援卡片

控方呈上從D1手機套檢取的法律及醫療支援卡片,質疑D1去集會前已預計自己有被捕及受傷風險,D1表示只是擔心被捕,因為當時社會狀況及從傳媒得知「就算乜都冇做,都會被捕」,亦唔排除行出街都會被捕,因此保留支援卡片以防萬一。

D1作供未完,明天繼續接受控方盤問,預計盤問方向為當日案發細節。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20220721中環

👤程(41)🛑已由警方看管23日

控罪:刑事恐嚇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
被控於2022年7月21日,在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翼8樓律政司收發組發送具有刑事恐嚇成份的信封,威脅容嘉嵐會使其人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背景:
收件人為現任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本案容女只負責收信。

—————————

被告仍然留院,沒有出庭應訊。案件押後至8月22日上午第一庭再訊,期間繼續交由警方看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09:35] 開庭

📌傳召D8作供

🔺辯方主問

D8案發當時受僱於一劇場,是一名演教員,工作包括要演出及劇場教育。

2019年11月15日下午1時,D8到觀塘office上班,預備與同事到佐敦登臺酒店進行劇場發佈記者會。 當時他在office執拾物資帶去發佈會,期間把一包黑色索帶放進自己常用的背囊,以備到發佈會場景及座位setup時用。 晚上setup完成,於酒店check-in。

發佈會於11月16日如期進行及完成,物資送回公司。D8直接回家,一直忘記背囊裡有索帶,背囊內還有公司工作用的書籍、電腦。

D8於11月18日下午1時回觀塘公司上班,背囊內的東西一直在內,並沒有執出來,他也一直忘記內有黑色索帶。 他大約17:30下班,回藍田家休息,再預備之後工作。 當週D8有書本閱讀報告及論壇劇場工作,專業上需要增加sense memory及emotional memory,以應對工作上有關社會情況的議題,故拿起背囊,出發往旺角現場感受社會情況和人的情緒。 途中他在黃大仙7/11買食物到公園吃,然後乘的士到旺角近亞皆老街下車,再沿彌敦道慢步向油麻地方向,途中見有黑衫人、深色衫人和一些途人。

行至碧街,他見前面有密集人群,感覺可能會有危險,故轉入碧街離開,同時突然大量人衝進碧街而自己也被塞在其中。之後被拘捕、帶往警署,過程中沒有人向他提及拘捕原因,亦沒有向其查問或搜查其隨身物品。

🔻控方盤問

D8表示,直至被捕之前,自己一直忘記背囊內有一包索帶。 在旺角期間他沒有和任何人仕溝通、交流。 他痛心當時社會撕裂。工作上的劇場論壇可以是被壓迫者劇場,被壓迫者是沒空間討論及提出解決方法的人;D8認為大部份香港人包括任何職業都可以是被壓迫者。主控質疑D8在旺角有逗留及工作以外的意圖,被告否認。

[13:00] D8作供完畢。

休庭,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2/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 #李穎賢、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

———————————

📌D6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星期六)0930進行口頭結案陳詞,預計需要全日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9/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控罪存檔法庭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控罪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 李官指旁聽人士單方面報導,不知宗教、立場、背景,希望辯方律師處理敏感事項上小心,以免製造仇恨,表示唔想開多兩庭 。)

今日完庭,明日0930續,將處理D12、D13及D18的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3/12]

💢#不是聲援💢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代表: 蕭檢控官,黎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大律師

—————
抱歉,只有證人E的證供,歡迎補充🙇‍♂️

當晚約咗去朋友在Yoho town屋企,由尖沙嘴搭西鐵去,22:45到,在月台聽到一位小姐大嗌樓下大堂有白衣人打人,有人被打到頭破血流,佢神情好驚、喊緊,因為證人E穿黑衣,女子叫E換衫,見到月台櫈上有不同顏色的衣服,有白色藍色黃色,唔知邊個放低,E換咗件白色衫,黑色衫放咗入袋。

落到大堂,聽到好多人叫救命,同埋叫囂聲,本來想出閘,行到近閘口,有50~60白衣人在閘外,話:「你試吓出閘,打死你」,睇P2B平面圖,E當時位置近F出口,白衣人手持雨遮、有國旗嘅藤條(約一米長)、鐵棍(約36吋長)、竹支、水樽,恐嚇市民(出嚟打死你、搞事、唔好入元朗),掉水樽,拍打閘機;白衣人衝入付費區,有班乘客上返月台,因為見到好多人衝上去,驚人踩人,E企近電梯口未上去,當想上去時,見到後邊有一名男子跌低,被六至七個白衣人打,E想拉起男子,當刻被白衣人打到後腦和手一兩吓,感覺係被木棍打,唔係鐵通,後來成功拉起男子上咗月台,進入車廂。

入到車廂,目測附近有兩三個人頭部流血,地下有血跡,隔咗一陣,白衣人上到月台,向車廂內嘅人攻擊,初時企在車廂門口,後來越演越烈,有南亞裔人和白衣人入咗車廂攻擊,E企近門口,右手被藤條打中,打咗幾吓,講唔到邊個人打。後來列車開出,E在天水圍落車返屋企。

播放元朗站閉路電視片段P24,由月台向下影住一條電梯,E認出自己在電梯上月台。

播放Open Source 6影片P190,市民用手機在車廂內拍攝白衣人打人的情況,E認出自己企近門口。

辯方盤問
當日E在日間返工,之後想去行街買嘢,因為好多舖頭無開,就搭車入元朗。
不同意辯方講只見到白衣人在電梯口和在車廂打人,仲有在其他地方。
律師指證人口供中無講過「出閘就打死你」,立即被控方指出,證人在第二份口供有講(做咗功課喇)。

控方無覆問,表示今日安排的證人已經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日(18/8) 09:30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14:30] 開庭

D12決定不作供。

明天D16將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作供,之後會是D15作供,星期五則會有兩位D15的辯方證人。

今天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8/8) 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8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7]
2022.08.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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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20/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9/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陸,蕭(20) #審訊 [4/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1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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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3/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四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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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F.S.L(45), W.N.M 對所看管兒童忽略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3/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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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下午審訊內容

控方第三名證人繼續作供。

D2、7代表律師盤問
-證人確認自己曾有紀律聆訊,在其認罪下裁定罪成,包括疏於職守和作虛假陳述等罪。
-問及關於看守D5-7三名男子的情況
證人表示沒印象跟其中有一名男子對話時,對方拿著素描簿和白色膠袋,其後看相關片段後,確認不到是簿,只承認是黑色的東西,表面有格仔,亦表示不記得當時白色膠袋內有還是冰凍狀態的物品;證人表示回到警署才知道D5-7三人的個人資料,現場並不知道他們的名字。
-關於記事冊補錄
證人表示被告人資料是從其他同事得知,而他是從拘捕表格及記憶來補錄。證人表示不同意回到警署跟其他警員做「記憶匯聚」。
-再度提及案發時情況
證人表示眼見D7沒用膠水等用品,但沒印象D7是穿拖鞋,而從證物的相片中看不清楚是否拖鞋、不記得白色膠袋內有兩包仍是冰凍的紙包牛奶,亦表示不同意D7完全沒貼海報,在事發時沒任何角色,與當時在場被告人士是同伙或只是路過,同時表示不同意D7曾說只是回家,但自己喝令他「唔好嘈」。

D5、8、13、15代表律師盤問
-關於事發時的情況
當時警方行進路線是先行走再跑步,首先見到四名女子在案發地點貼單張,再看到三名男子貼單張,而沙展50037跑,其他警員再跟著跑,證人確認由警方跑到上述提及的女子所處位置約四十米;證人表示不同意自己看不到三名男子,亦不同意沙展喝令完女子後,三名男子沒有繼續同單張。

-關於證人口供
2020年2月25日錄取第一份口供,證人在口供上寫了「當時上址見有多名男女正在貼單張,及有人手持紅色膠桶」,但口供沒提到個別人士做什麼;證人不同意是沙展叫他寫「三名男子貼紙張」,他才這樣寫;大律師問及為何沒用「我見到」等字眼,證人聲稱自己字眼用得不好。
-跟第一份口供隔了一年零四個月,即2021年6月19日錄取第二份口供,當中提及AP4手持紅色桶,內有油掃及白膠漿,旁為AP5-7,當時是全依靠記憶錄取口供的。證人不同意看不到三名男子張貼紙張,又不同意D5沒貼紙張,亦不記得三名男子戴手套,並表示當是沒有檢取過任何手套。

另一位辯方律師鄭大律師盤問
-關於口供
在大律師盤問下表示錄取兩份口供時的記憶力差不多,不同意自己是以「選擇性記憶」錄口供;沒印象警長在車上有否說「如果啲人走就由佢地走」等說話,亦表示警長沒有提及「我跑就跟住跑」等話;證人表示現場有問過警長所指著的AP5-7就是他截停的AP5-7,警長在庭上表示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證人堅稱「我有講,但唔知佢記唔記得」,所以不同意沒有發生過;證人確認口供沒提及有人戴或脫手套,亦不記得被告有否戴手套,但同意被告沒油掃、白膠漿。

-主控覆問
針對口供上所用的字眼「見到」,指辯方盤問時表示寫過「我見到」是搞錯了。

-法官再問案發時情況,證人表示有看身分證但沒作紀錄,回到警署問衝鋒隊人員才知道被告的姓名。

-其中一名辯方大律師跟進問題
證人表示自己是憑記憶力找出衝鋒隊成員,不同意會自己會記錯。

-此證人已完成作供。

-控辯雙方確認第二份承認事實
主要關於被告於被捕時所報稱的居住地址,及部分被告當日的衣著,以及D7補錄的會面紀錄。

明天9:30同庭繼續,因第四名證人需隔離,將傳召第五位控方證人。

按:裁判官表示明天只有上午作審訊,下午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提堂 #87A申請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28-41)
🛑四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方:#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吳靄儀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背景:
本案於2022年6月6日完成大部分被告的交付程序,於7月5日將全部被告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此前數月的交付程序,傳媒均不得報導任何當中聆訊細節。6月6日,上述四名本案被告申請撤銷本案的《裁判官條例》第87A條設立的報導限制,羅官另定7日26日開庭處理,押後裁決等待高院覆核結果。

《裁判官條例》87A條 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
(節錄)「任何人不得就在香港進行的任何交付審判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為第(7)款所容許發布的事項的報導。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為該目的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導的命令」

此外,羅官曾就 #支聯會 拒絕提交資料案,拒絕解除報導限制。鄒幸彤上月初於高等法院作司法覆核,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原訟法庭李運騰於8月2日就此頒布判詞。 (判詞連結)羅官於昨日的提堂撤銷該案的87A限制。

——————————————————————————————

【10:40】
眾女被告袁嘉蔚、何桂藍、吳敏兒進入法庭。羈留室內有人大喊:「阿匡!」,隨後劉頴匡、范國威進入法庭。

【10:42】
吳政亨進入法庭,與部分懲教職員爭執,梁晃維、馮達浚、王百羽、鄒家成、岑敖暉、譚凱邦、林卓廷、黃之鋒、緊隨其後。

林卓廷高呼:「中秋快樂呀阿媽!」;譚凱邦向家屬揮手:「預祝你生日快樂!」

(註:除申請豁免87A的四名被告外,其餘被告可以申請本日列席法庭)

吳政亨進入法庭,與部分懲教職員理論,因無律師代表想坐前排

——————————————————————————————

【10:48】
開庭。

劉頴匡表示翻譯機有問題,耳筒沒有聲音。書記調整後詢問:「依家得唔得呀?」
劉:「我想聽翻譯,我唔識英文呀。」

代表袁嘉蔚的梁麗幗大律師希望本日程序以中文進行,因沒有人會不明白中文。沒有被告反對下,羅官批准。

【10:54】
羅官裁決:
「我現在作出呢個決定,對於87A豁免申請,有關解除報導限制。睇返最近呢宗司法覆核案,HCAL401/2022,案中經已好清楚提出法律原則㗎喇。
我批准豁免87A,解除報導限制。由第一日return day開始計,9月15號可以撤銷。咁就隨住最後問題都處理埋,我諗本案喺本法庭嘅程序都全部到此。」

【11:05】
羅官在何桂藍的逼問下突然(發脾氣)宣布休庭。
鄒家成:「冇陪審團嘅審訊係唔公義嘅!」
林卓廷:「法律意見,俾唔俾呀法律意見?十個律師十個意見喎,咁得唔得呀?」

(直播員按:案件歷時多月的交付程序記錄,將會在9月15日後刊出。辛苦晒咁多位被告、法律團隊、記者同埋神carry嘅幸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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