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3/2]
👤陸(24) #1013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第1天審訊的內容*: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0

*第2天聆訊因控方大律師不適而沒有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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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回顧:

本案原訂在8月27日續審,不過其後法庭將續審押後至9月17日。此外,在第1天審訊時,法庭已裁定本案表證成立,當時辯方指會打算傳召2位證人。

*就2019年10月13日而言,網民當時號召市民參與「罷鷲」與「18區遍地開花」的活動

第3天續審:

本案在案件管理上出現挑戰,被告現正作供,但控方未完成盤問,甚至出現法律爭議*,更嚴峻的是辯方還有2名事實證人待傳召,但由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會在13:00起關冷氣和滅蟲,下午不能續審,代表案件需押後,被告在1個月後再次接受控方盤問,情況可謂不理想。

排期則是另一大挑戰,不是法庭日誌繁忙,就是控辯雙方日誌互相不能遷就,經過一連串商討後,訂出下庭日期為2022年10月21日,時間為14:30。

考量到被告的利益和司法公正因素,被告的作供內容暫不列出,直至辯方案情完結為止。

*法律爭議是涉及被告享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在本案而言,因為控方在盤問被告時問到市民應協助警方的議題,然而,本案是被告在案發時乖乖向警員道出自己的住址和姓名,卻不就雷射筆的用途回答警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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