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裁決

D1: 謝(21)
D2: 熊(20)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審訊內容和結案陳詞: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451

——————————
09:32 開庭

謝官宣讀裁決,重複案情,警方拘捕兩被告,檢取證物,控方證人作供,和被告作供內容,分析證供,指出兩被告證供有矛盾、違反常理,不可信。

再指D2律師陳詞稱無各項證據指控D2,係違反終審法院法律原則,無視控罪詳情。

謝官引述多段判詞,指非法集結和暴動係參與性行為,被告人不需要是發起者,可以是後來者,未必一定要有訂明行為,可以係鼓勵,裁定兩被告必定知悉發生暴動,法庭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舉證。

(謝官判詞後補)

10:45 控方呈上5宗案例給法庭參考:梁天琦、楊家倫、鄧浩賢、SHY。

辯方求情。D2律師希望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官反問坐幾個月出嚟?

11:25 謝官詢問雙方就加刑因素有無陳詞,雙方都突然,法官小休。

11:40 D1律師與法官確認係指鍾嘉豪嘅蒙面法案件,發生在萬聖節,地點在擺花街,地形又斜又窄,兩旁有民居,所以係加刑因素。D2律師不完全採納D1陳詞,同意係特殊日子,但撇除地形因素,未必係加刑因素。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30日11:00作判刑,辯方律師詢問會否超過三個月的限期(言下之意不會為被告索取任何報告)。
Samsung HW-B650: A Powerful Soundbar for an Immersive Audio Exper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