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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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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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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7/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歡迎補充 10:20 前的紀錄

王官讀出裁決理由後,宣布裁定D4不適宜受審。

10:26 控方要求休庭10分鐘,準備關於針對D4證物。

剛完成3位控方證人,包括2名搜身及1名搜證證人作供。

再休庭5-10分鐘中 ,待D8法律代表取指示。

1245再開庭。
D5-D6的代表指已通知D5-D6下午回來聽取裁定有否表面證供成立。如有,希望押後至下週一下午開庭。因黎大律師當天上午有plea & sentence要做。

D1-D2都應不會畀口供,D2應會有1名證人,可用65b形式呈堂,1日半可以完成。

D7不需傳召證人

D8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1250上午完。下午2點半再續。

@13:33 更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2/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P63
大意為
-警方沒有收到當日銅鑼灣申請遊行,有人當日在銅鑼灣進行遊行。1215時有人集結東角道開始未經批准遊行
-警方在互聨網錄取片段P20及有2市民證人拍攝片段P45,P46呈堂
-警方在加老公連山道檢取雨傘P1及路牌P2作證物
-PW1 之3份醫療報告 P48(1-3)呈堂,警方拍攝其受傷照片P49
-案發現場地形圖P53呈堂
-DPC 7395其後在被告住所附近將其截停,D1有被拘捕,DPC13153在警署內拍攝D1外貌
-所有證物妥善處理,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傳召PW1 陳子遷 建制派事務律師 (受襲市民)
🔹主問
今年43歲,任職事務律師。當日假期,下午3時許到銅鑼灣,打算去南華會學打哥爾夫球。見到加老連山道禮頓道近Bathing Ape有黑衣人堵路。在路形圖P53圏出黑衣人及堵路位置P53a。沿路見Bathing Ape玻璃窗被打爛,店內一金色人形公仔被放路上。小弟一路行感覺好嬲,於是轉身向黑衣人2次講「你哋呢班黑暴唔好走,等差人嚟拉曬你哋」。PW1繼續行往南華會,期後一些黑衣人追上拳打腳踢,用遮打PW1頭及身體,攻擊維持幾十秒並有人邊打邊說「報警吖」,那時證人巳流血,證人在地圖畫下第一次受襲位置。
PW1 掙扎走往保良局南華會方向,一路叫救命,但冇人理會,在保良局外再被追上遇到第二次被襲擊,控方要求劃下位置,不過劃了2次也不淸楚要重畫。證人指位置在保良局閘門外,受更嚴重攻擊。施襲者有男有女,有人用遮頭插頸部,亦感到有人用硬物打頭,PW1蹲下雙手護頭,感好痛流血,抬頭望見黃色遮,受襲數十秒,自己好驚,覺得有生命危險,於是拼命起身走,視線因流血也不清,用手蓋住頭見到成手血,左手好痛發現有肉被界到甩咗(不清楚用咩物件),自己堅持逃跑上山朝南華會去。一深色衫灰口罩男子在正側用手攔阻拉扯,PW1推開該人手沿斜路到南華會,沒有向後望但感覺黑衣人沒有追上來,自己伏在入口梯級時有人協助。
🎬市民拍攝片段P45 第6段,認到白衫短褲為自己,是保障良局閘門被人追打,在斜路被人伸手攔阻後被其他人再打
🎬市民拍攝片段P46,內容同P45差唔多,PW1指受傷後意識模糊,一些襲擊情況未必記得起細節,現時看片段才知往南華會被人攔阻後再受到襲擊
🎬P20 公開片段,白衣男為自己被扯爛,頭部流血,稱幸好有一路牌扔不中自己

PW1指事後被送律敦治,頭頸手有缝針,翌日下午再到養和醫院,數個月才康復。

🔸盤問
同意施襲人容貌、人數不清楚,襲擊者有否女士也不清楚,但記得有女子開遮掩護,承認警方也一直設有作認人手續。

沒覆問

1107 作供完畢

今日餘下先處理其他證人PW2-10 65b口供呈堂

📌PW2市民證人何翠玲(音)口供 P64
住現場附近大廈七樓,案發聴到好嘈聲響,影響做手工藝,於是往窗口看發現有年約30-40白衫人在禮頓道被襲,於是用手機拍攝現場情況,有人開遮掩護

📌PW3 市民證人 李德華 (音)P65
案發時到PW2 學習手工藝,前去時見路面被堵路。3時許到何家中目睹白衫男人被打及突圍情況,文筆敍述同PW2差唔多

📌PW4 市民證人 梁榮國 P66
小巴司機,當日車行到禮頓道受阻,黑衣人堵路,乘客下車。目睹受害人在車頭被5、6人打,一個黃色路牌扔出,之後受害人走向車後。

📌PW5 市民證人 南華會客人P67
放假前往南華會打哥爾夫球,在禮頓道見白衫男子被一批黑衣男女打,有一約16-17男子拿黃色路牌扔向白衫人

📌PW6 市民證人 南華會職員P68
下午3:30有人話門外受傷,出門外認得是客人受傷,神情恐慌叫唔好打。

案件管理
PW7-10 之口供仍以65b處理,知悉辯方也沒有盤問,由於需時整理文件控方要求押後明早再開庭

之後PW11 為拘捕被告警長7395上庭作供,其口供涉及辯方爭議招認自願及準確性會以特別事項處理。

辯方指特別事項除被告會有一證人作供。一般事項沒有其他證人。

1200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6日 上午0930繼續,D1以原條件保釋
【10月0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7/35]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53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4/30]

D2: 陳(23) / D13: 黎(25)

控罪:
暴動 D2 & D1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

📌傳召D2作供

控方繼續星期一未完的盤問,控方表示還有其他範疇要盤問,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7/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下午進度

D5、D6代表大律師表示二人已到達法庭,法庭再次確認各辯方律師是否沒有中段陳詞?各辯方律師表示沒有。

法庭宣佈除了已認罪的D3、裁定不適合答辯的D4會用其他程序處理外,餘下的D1-2、D5-D8面對的一項暴動罪表面證供成立‼️ 而D8面對的另一項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表面證供亦成立‼️
各被告需要答辯。

D5、D6代表大律師表示,已向兩人確認指示,均不會作供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故希望申請二人豁免出庭,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14:30續審,期間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30] - 是日進度 1/3 中段陳詞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8 開庭]

控方確認已傳召所有控方證人,並完成控方案情。

[D9 補充]

較早前提出P0046片段06:44拍攝的是同事件2023年開審的另案D2:翁(19),控方確認。

[D3/4/9/10均沒有中段陳詞]

[D15 黃大狀作中段陳詞]

呈上書面陳詞,當中第4、5個案例均是區域法院案例。

中段陳詞段4覆述控方立場:D15在B點被圍堵;及依賴段36證明參與暴動時間地點、並非住附近。另外不爭議D15被捕時身穿黑外套黑褲。

現階段接納控方所有證據,但辯方立場是仍無足夠表證。

有關法例原則參段5至11,其中段6引述Archbold R v Shippey,法庭需考慮控方有利或者不利嘅證供,以整體去考慮。另外參盧建民案:單是在場仍不足夠,要考慮有否任何言語、動作、手勢、配帶標誌或徽章等等以證明被告人不是僅在現場出現。

(詳情候補)

郭官質疑2019年未爆發疫情,一般人不如現時般戴口罩;如果無需配戴,為何要隨身攜帶?D15狀回應指可能有好多原因,但無需猜想個原因,立場是身上物件的證供價值是非常薄弱,應考慮整體衣著,D15當時身穿紅白藍間條t-shirt,是一般衣物平平無奇。

郭官想參考依賴案例對黑衣的看法,D15狀提出典據4 (#練錦鴻法官)和典據5 (#陳仲衡法官)。

[D11 馬大狀採納 D15 黃大狀中段陳詞]

由於D11與D15情況非常相似,故採納D15陳詞。D11狀指出當時身上有一支好細支的生理鹽水,辯方立場不屬於裝備。另外頸上掛有白色醫學口罩。身穿黑衫黑褲,黑色運動衫。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30] - 是日進度 2/3 中段陳詞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07 D17 姚大狀作中段陳詞]

D15 黃大狀已交代有關法律方面陳詞。

(一)控方針對D17(相信與其他被告一樣)都無實質證據證明有參與暴動的作為。控方只指他們在現場附近被捕就是鼓勵其他暴動者或示威者。

(二)所謂的示威者或暴動現場是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約千五二千人去到日本城左右。碧街並非暴動範圍,只是示威者逃走時經過的路線。雖然控方指由窩打老道去到咸美頓街,但都在事實上得知並非在碧街發生暴動。

(三)需指出一點:控方指無證據證明任何一名被告人在暴動現場做過任何事。不過由於在碧街制服,所以話被捕人鼓勵其他人。總之事沒有任何證供證實D17幾個問題:誰截停D17?不知道。何事截停他?不知道。何處截停他?不知道。他被截停時是行/走/坐緊?不知道。被制服時衣着、表情?不知道。上述均無證供證實。

(詳情候補)

有證人指出約晚上十一時許碧街仍有人行、有男有女,所以十字路口並非無人。雖則不會說是如常營業,但亦不會說是街上無人。就如藥方周先生作供指十時半周圍都有人向東南西北行走,交通又有小巴。控方沒有提出任何證供指出究竟十一時半旺角是否交通停頓,只知道周先生有交通可以歸家,有的士可以搭的士;中午返工可以搭巴士。辯方只能告知法庭有三個地鐵站關門,即佐敦、油麻地、旺角,但並不等於地鐵停駛。太子有開、旺角東有開。

[控方回應D17陳詞]

有關控罪地點範圍:
(一)已在控罪書寫上「彌敦道至咸美頓街一帶」。
(二)開案陳詞附件已標示案發地點,其中包括碧街西邊,涵蓋A1出入口。

故D17姚大狀所指未包括碧街未必正確。

郭官補充指姚大狀應該是指對峙、掉汽油彈集中在窩打老道彌敦道黃格仔處,未去到碧街。

(詳情候補)

[10:55 休庭至11:45]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6/30] - 是日進度 3/3 表證成立及案件管理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48 開庭]

法庭得悉控方確認所有舉證完畢。D15、D17申毋需就答辯陳詞,而D11採納D15陳詞。經小心考慮辯方陳詞,包括控方回應,郭官不適宜表達任何裁決。

經小心考慮,裁定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現階段辯方意向:
D3: 作供|不傳證人
D4: 不作供|不傳證人|有65C
D5: 作供|2名DW
D7: 作供|3名DW
D9: 作供|不傳證人|有65C
D10: 作供|不傳證人
D11: 不作供|2名DW
D15: 不作供|1名DW
D17: 不作供|不傳證人

[11:55 休庭]

明早續審並確實答辯意向。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旁聽師 #新案件

李(54) 沒有律師代表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在長沙灣荔康街與荔發街交界與另外3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據了解,上述四人均是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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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開庭

另外3人已交罰款

梁官提醒被告當時的限聚人數為2人

控方有5位證人,1隻光碟(懲教車AM5018內鏡頭紀錄)

今次唔會答辯,等被告睇哂所有文件同一隻光碟,下次再決定是否認罪,如果認罪罰款會有折扣。

被告需自己聯絡警方索取件文件同光碟。

案件押後至11月23日09:30同庭進行答辯。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6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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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05
2022.10.02-10.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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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30
👤董(30)🛑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06屯門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9月27日被判處9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亦於2022年9月14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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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謝,熊(19-20) #裁決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3/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蔡,丁(39-54)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鍾(32)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黎(18-25) #審訊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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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衛(29) #覆核聆訊 [2/1] (#1110銅鑼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2021年3月25日獲判兩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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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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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馮志達 (19)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德榮(57)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搶泊位誤殺
10:3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F.S.L(45) 2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2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求情 #判刑 #強迫幼子自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裁決

D1: 謝(21)
D2: 熊(20)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審訊內容和結案陳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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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謝官宣讀裁決,重複案情,警方拘捕兩被告,檢取證物,控方證人作供,和被告作供內容,分析證供,指出兩被告證供有矛盾、違反常理,不可信。

再指D2律師陳詞稱無各項證據指控D2,係違反終審法院法律原則,無視控罪詳情。

謝官引述多段判詞,指非法集結和暴動係參與性行為,被告人不需要是發起者,可以是後來者,未必一定要有訂明行為,可以係鼓勵,裁定兩被告必定知悉發生暴動,法庭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舉證。

(謝官判詞後補)

10:45 控方呈上5宗案例給法庭參考:梁天琦、楊家倫、鄧浩賢、SHY。

辯方求情。D2律師希望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官反問坐幾個月出嚟?

11:25 謝官詢問雙方就加刑因素有無陳詞,雙方都突然,法官小休。

11:40 D1律師與法官確認係指鍾嘉豪嘅蒙面法案件,發生在萬聖節,地點在擺花街,地形又斜又窄,兩旁有民居,所以係加刑因素。D2律師不完全採納D1陳詞,同意係特殊日子,但撇除地形因素,未必係加刑因素。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30日11:00作判刑,辯方律師詢問會否超過三個月的限期(言下之意不會為被告索取任何報告)。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3/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PW7 市民證人 徐靜(音) IT店經理 P69
當日收到銅鑼灣門市2店通知受遊行示威人士破壞,其後安排關店及維修,視察後報警,再通知保險公司找公正行評估2店損失,包括多個櫃窗,廣告燈飾,人型公仔,陳列櫃等約一百五十萬,工程及清潔約十二萬

📌PW8市民證人 沈龍輝(音) IT 店經理P70
負責銅鑼灣店,當日下午因示威關店,同其他人上4樓等候,稍後場面平靜後點算損毀程度及查看CCTV,看到CCTV見一1.7米黑衣人破壞櫥窗

📌PW9市民證人 任偉婷 (音)IT 職員P71
負責之店當日1525 玻璃被示威者破壞,同職員走入貨倉躲避。平靜之後看到CCTV見一1.7米黑衣人破壞櫥窗,玻璃散落地令貨物受損

📌PW10 彭翠玲博士P72及中文版72a
政府化驗所法證化驗,曾修讀交通意外調查重組化驗,法政視像及對比分析。收到警方交來片段有一可疑人物及交來物品(T shirt,一條褲及一個袋)作比對包括找警察穿戴物品做同一姿勢,疑人特徵黑色Tee上左面胸口有一多色口袋,一條黑色褲,一個袋上有銀色拉鏈頂有一鐵片,一對黑色鞋子。分析結果影像疑人物品其中衫及袋相似,但沒結論百份百是同一物品。控方指雖然分析沒肯定結論,但配合其他如證人如PW11口供及住所CCTV當日穿同樣衣物出入可以作推論。

控方先行播放一些拍攝現場片段包括
🎬P45 市民拍攝片段
🎬P44:CCTV案發日1455約3分鐘
🎬P44 CCTV 下午3時多段

——————————

【案中案 特別事項】
辯方讀出反對招認口供呈堂理由才傳召以下證人

📌PW11 警員7395 作供 (拘捕) 詳情後補

1250 休庭,下午1430繼續
【10月0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14/30]

🕒15: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覆核聆訊 [2/1]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D1: 何(23)
D2: 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4: 郭(21)
D6: 張(24)
D7: 李(28)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 #襲擊 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主控 #關文渭大律師
D1 代表 #趙勁洪大律師
D2 & D6 代表 #崔浩泉大律師
D4 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7 代表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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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D1, D6 & D7 因要隔離未能出庭。

D1律師在上一庭有解釋報告給被告知道,但要再確認,想佢可以出席時再作判刑。
D6律師表示未見過被告。
D7律師亦無機會見被告,佢一直在醫院。
知道最快在18號出嚟。

法庭先處理D2 & D4判刑,D1, D6 & D7 的判刑押後至10月19日15: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

D2律師已經解釋咗報告,D2表示明白,無指示求情嘅陳詞,只對案情陳詞。案件本身無嚴重暴力,D2干犯本案時無定罪紀錄,另一宗2019年案件要服刑至2024年12月,該案件嘅判詞之中,已經考慮咗干犯該案時喺在本案的保釋期間,所以加咗刑,本案的多項控罪係同時發生,亦無證據指有用過攻擊性武器;同案的被告在其他裁判官席前認罪,對本案無約束力。

D4律師呈上多封由被告、校長、老師、社工撰寫的求情信,評價係文靜隨和、知規守禮;背景報告係正面嘅,被告明白,只係對在場逗留的時間不同意。D4希望重投幼兒教育工作。亦無證據指D4使用武力。

律師提出本案在2019年8月發生,但首次提堂在2021年9月,延誤咗兩年。

主控稱警方在2020年3月提交資料畀律政司,律政司在2021年6月30日才有回覆,延誤在律政司,不在警方,同意亦不是由於辯方。

李官考慮咗求情和上級法院指引,包括一系列因素,無證據指稱被告有行為,背景報告亦無加刑或減刑的人數,考慮咗延誤。

D2 面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第二、三項控罪同樣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同期執行,因延誤而扣減一個月,判處11個月監禁

考慮到整體量刑,D2的11個月中有8個月與現在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兩案總刑期為5年7個月)。

D4 面對一項控罪,同樣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延誤而扣減一個月,判處11個月監禁

早前提到的覆核,安排在11月4日11: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提訊

A1:蔡(54)
A2:丁(39)

修訂控罪: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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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剛收到285GB的閉路電視,需時檢閱和處理,故申請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5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鍾(32)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5月29日, 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或該些香港司法人員。

(2)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及於2022年1月24日,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 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 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 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 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 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 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4)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至7月3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5)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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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 「四圍去播毒」等字眼, 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 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辯方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5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3/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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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中案)
📌PW11 警員7395 梁海濤(音)繼續作供 (拘捕)
🔹主問
-主要播放第二段錄影會面紀錄CD,確認被告回應警方索取CCTV見到D1當日行走途徑
~詳情後補~

1635今日完畢

明天最早10:00繼續,但不遲於11:00。(因證人PW11有工作可能11:00才能到達)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5/30]

D2: 陳(23) / D13: 黎(25)

控罪:
1)暴動 D2 & D13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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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的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13出庭作供 #自辯

👉🏻被告有哮喘所以口罩傍身
黎在16歲時,曾因哮喘發作在屯門醫院留醫一晚接受治療。之後在2019年7、8月亦試過哮喘發作,在長沙灣保安道菜檔工作時「有催淚煙吹過嚟,差啲透唔到氣,好在有哮喘藥(吸入式)先無事。」自此被告背囊長備口罩。

被捕時背囊內沒有外科口罩,只有PM2.5口罩,黎解釋「係媽媽畀我嘅,因為型啲,同埋催淚煙都係微粒嗰啲嘢,應該都OK」護膝、護甲、頭盔則是玩落山單車的裝備,與單車一同放在輕型貨車一拼載到場地玩。一般幾個月玩一次落山單車,因為一來比較忙,二來女朋友唔鍾意。


👩🏻因為送女友回家才路經案發現場
本來女友與其胞姊和母親在尖沙咀加拿分道的寓所同住,不過當時伯母已經抽到公屋,所以不在上址居住。當晚黎因為急着載女朋友回家照顧小狗,才路經案發現場。

黎知道當時社會大環境,示威活動頻繁……「但當晚女友冇得唔返去,因為小狗(名叫比比,雄性,10歲,呈上合照)要食濕糧不肯食乾糧,所以要人整野比佢」當日女友胞姊探伯母,所以寓所無人。另外,加拿分道與理大現場接近,亦擔心催淚煙飄入單位。


👉🏻載女友回家時受阻 故落車步行
當日早上由屯門寓所出發,駕駛輕型貨車到順寧道一菜檔工作至22:15時,之後女友晚飯至大約22:50時,就送女友回家。駛至通菜街時路面遍地磚頭,車輛不能通過。黎見彌敦道亦有示威者,所以將輕型貨車泊在通菜街後,便落車步行,盡量遠離彌敦道及亞皆老街。


📌被捕經過
二人徒步行至東方街時,見警方與示威者對侍,有警員在黎後方開(胡椒球彈)槍。黎稱「feel到痛所以我哋就走」當時示威者沿彌敦道往太子方向逃走,黎亦被逼跟住示威者人潮逃走。

「嗰啲示威者好多人,佢哋跑得好快將我哋撞散咗」黎與女友失散,貼近中央分隔線石壆跑,並四圍望女友下落,「我試過俾佢哋(示威者)撞低過一次,所以都唔敢停低」黎補充當時沒有向警員解釋自己路過,皆因「嗰陣警察撳住我,叫我唔好出聲,唔好周圍望,而且我聽到附近巷仔傳出示威者被打的聲音,所以我都唔敢出聲。」

被捕時黎手上戴住平時踩單車的手套,是因為預計執走障礙物時用,平時手套與其他單車裝備一起放在車上。黎被捕時沒有孭背囊,身上只有電話、車匙,香煙是女友的,證件及財物均在女友背囊。

* 朱大狀問:咁你有冇食煙㗎?答:都有 | 但你唔係話有哮喘嘅咩?答:我發覺食煙對哮喘好似冇乜影響。

黎續指案發時身穿的黑衣是開工穿著的衣服,因為在菜檔工作會沾上泥土,所以身穿沾染污跡亦不礙眼的黑衣。加上自己體型微胖而黑色顯瘦,且身穿的黑衣背後有一大個黃色logo,不是典型全黑的示威者衣着。

🟢16:15休庭,明早11:00續審,開始控方盤問。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30] - 上午進度 1/3 辯方案情D5主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09:37 開庭]

D3 佘大狀確認D3會出庭,但由於D5證人關係會稍後處理。

D5/7 吳大狀作出兩項申請:
(一)如D3所言,由於辯方證人安排時間方面有困難,故希望先呈遞D5和D7案情。D5兩名證人只有今日可以作供;而D7有一名品格證人明午才能作供,現尚與控方商討能否以65B呈遞。

辯方D3和控方已同意先呈遞D5和D7案情。

(二)申請在展示D5和D7案情時有另一名大律師列席,以監控住我播放的片段等。

控方對上述兩項申請無異議,法庭批准。

[09:41 D5主問]

確認D5現年25歲,與父親兄長一同居住葵青區某屋邨。除了做幕後工作,亦有在爸爸的成立跌打醫館幫手,而本人持有有關商業登記,商業登記證呈堂為D5(1)。爸爸有傳授跌打知識,故D5工作時也會用到醫療用品,如生理鹽水、消毒酒精、繃帶、口罩等,這些物品一般會放在腰包,方便工作。

其實D5是希望投考警察,因為可以從事一份有使命感、有抱負的工作,希望職業能成為一門可以服務社會的專業。與家人商量都得到他們的贊成同意,此外他們都認為警察是公務員有鐵飯碗。2019年10月收到警隊電郵回覆要求儘快填寫GF340申請表及提供學歷證明,電郵呈堂為D5(2)。

後來親身到新界南交通總部索取一份GF340申請表,但由於中五畢業而不符合資格。縱使被捕後都有報讀全日制毅進文憑,繼續追求成為紀律部隊一員以回饋社會的理想。於2022年7月收到VTC新生入學註冊完成電郵通知,院校:工商資訊學院,課程全名:毅進文憑—紀律部隊,電郵呈堂為D5(3)。毅進文憑畢業證書呈堂為D5(4)。畢業後報考不同紀律部隊唯沒有報考警隊,因為毅進有一名退休幫辦的導師認為D5身份尷尬,應等候案件完結才投考。2021年5月起分別收到懲教、入境、救護的申請通知電郵,呈堂為D5(5)。

案發當晚食飯期間看電視時見到旺角一帶有人受傷,作為醫者不忍心見人受傷,想去為傷者急救包紮。醫館有預約,但不夠材料預備,故試碰運氣到旺角一帶藥方採購。約晚上10時離開醫館乘地鐵到太子,徒步途徑旺角道觀察到沒有藥房開門營業,當時旺角橋仍在維修,路上無車有一兩塊磚頭,有途人。

(詳情候補)

[10:38 休庭1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30] - 上午進度 2/3 辯方案情D5主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56 開庭,繼續D5主問部份]

D5解釋當晚身穿深色衣履服飾,是因為平常上班(跌打或幕後)都需要穿黑衣。幕後穿黑衣除了是公司要求,也可稱得上是行規;而在跌打醫館會用到不同藥油幫客人推油,穿黑衣可避免衣服沾染到藥油後洗不掉。

步行至亞皆老街時也一直留意橫街,但看不見有藥房。(根據地圖)當時在豉油街有5至6人迎面而來,一邊叫喊類似「油麻地方向有人受傷,需要急救員」意思的話。接著便沿著他們的來處找,但不見傷者或藥房營業,最終步行到油麻地地鐵站A1出入口附近的彌敦道碧街交界,見到成條彌敦道都好多人,有人穿黑衣,其他無特別。眼見前面有一大班人,見到有煙瀰漫開來;煙飄的時候覺得眼睛好辛苦,流眼水鼻水。當時環境人多好嘈,後來才意識到自己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即一個示威現場。下意識打算離開時,好多人向北走和迎面向自己方向跑來,但向後往後巷走一兩步便走不了,因為被警察圍堵,整個過程好快。當時身處位置看不見窄巷發生人疊人事件,但之後有從新聞得知。

被制服後按警察要求將手擺後面,面向鐵閘蹲下,雙手被鎖上索帶。數小時後被帶到臨時羈留中心,被警員拍照和查身份證,有關D5截圖分別是MFI(40)至(42)。稍後時間有高級警員在現場宣布拘捕,D5翌日被帶到將軍澳警署,進行快速搜身、檢取證物、錄取會面記錄,當時指不需要律師。

當日最後買不到醫館需要用的材料,亦無救護任何人;沒有意圖要參與彌敦道窩打老道的暴動、沒有意圖支持彌敦道窩打老道暴動人士、沒有意圖以身上醫療用品幫示威者,因為假如在電視看到後有意到場救護便會拎袋,而當日只是想就普通市民。可是,作為醫者是任何人都會救:示威者、警察、記者,都會救;出發前沒有考慮過只救甚麼人。

確認從沒犯過事、有良好記錄、沒警司警戒、甚麼都沒有。

(詳情候補)

[D3/D4/D9/D10/D11/D13/D15沒提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30] - 上午進度 3/3 辯方案情D5盤問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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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控方盤問D5]

平時無論上下班或出去社交,腰包都會放生理鹽水。今次腰包有不同牌子共5支。一般分盒裝和散裝,D5樓下藥房$20/5支散裝。因為有眼疾,所以要用以洗眼。如果幫人洗傷口,需視乎傷口大細而判斷一支生理鹽水洗傷口是否足夠。

[11:45 早休20分鐘]

[12:09 開庭]

確認D5沒有急救牌照或急救證書之類,多年來沒有考過急救證書或受過有關訓練。解釋主問提到的材料用途、入貨量和價錢;而得悉無貨時附近藥房已熄燈。

(詳情候補)

覆述澄清過不論是示威者、警察、記者,都會救;便提起當晚有位警長都「傾得埋」,警署沙展都好佩服醫者父母心。出門前可能會預計到可能有大量傷者要出,可能有擦傷、𠝹傷、撞傷、燒傷...

(詳情候補)

覆述講到D5志願是做紀律部隊,原因有二:服務市民和鐵飯碗,所以才好堅持地申請不同紀律部隊工作,事實上各申請因不同原因都不達標;控方再指出其實考甚麼都是可以準備,而除了測試外亦有品格審查,D5同意若是被提告也有機會影響申請。

[12:56 午休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