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覆核聆訊
👤郭(21) #0825荃灣 (本案D4)
🛑服刑中🛑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申請人與D1何(23),D2符(23),D3牛(21),D5楊(25),D6張(24)和D7李(28)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背景:

申請人被控上述控罪,她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李志豪裁定她罪成,並處以她監禁11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

審訊內容:
https://telegra.ph/%E5%AF%A9%E8%A8%8A%E7%B4%80%E9%8C%84-06-02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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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理由:

法庭在處理是次定罪覆核申請時已重新審視過原有的裁決、答辯方和申請方的陳詞。

首先,法庭並沒有指出PW7是制服D4的警員,法庭是指出PW7有處理過D4,並在稍後時間將D4交予PW8處理。而在考慮PW7的證供時,法庭已可得悉D4在現場時的裝備等。

在進一步考慮本案的環境證據和控方證據後,法庭肯定D4是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D4不會忽然從天而降。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定罪覆核申請。

訟費申請:

控方引用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1B條*,作出$8140訟費申請。法庭認為是次定罪覆核與上訴的性質分別不大,上訴本是被告(申請人)的權利,故不會頒下訟費命令。

*條文全文:在裁判官根據該條例第104條應被告人的申請而覆核其決定後,確認將被告人定罪的決定,或確認應申訴而就被告人作出命令的決定,則該裁判官可命令將訟費判給檢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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