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13黃大仙 #裁決

陸(2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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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部分內容
part 1
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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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回應辯方陳詞
關於辯方提出的英國案例
控方認為案情不同,該案是關於電腦軟件,判詞提及,及物與不及物,與本案無關。

控方呈上案例 HCMA26/2021 胡xx,控罪為非法集結及管有。

陳慶偉法官指出第二控罪中的檢控基礎是否需要實質指出損壞何種財產,但法例是指出有否「意圖」。案例中被告沒有爭議管有白電油,只是爭議有否意圖。

本案同樣法庭只需要考慮被告有否「意圖」去損壞財產,而非考慮損壞哪種財產。即使法庭相信欄杆不會因此而損毀,但其會否可以用在人身上呢?控方沒有只限於索埋欄杆。

辯方指出終審法院已討論,限制人身自由亦非本項控罪,而且人必然非「物件」。莫官同意。

控方又舉例索帶如何破壞物件,例如:夾硬嘅可能會令啲油甩左。

控方強調重點是法庭是否接納其有否合理辯解管有該物品。

關於行駛緘默權,當時被告可以打電話給辯方證人向警員說出管有用途,其緘默權並無損。但控方認為隔了這麼久才說,是編作出來,用以脫罪。

辯方回應:
辯方已在書面陳詞回應。控方案例的是白電油,與本案有明確分別。白電油的破壞可能性必然大於索帶,正如剛剛討論,索帶如何損壞欄杆?

另則,法例重點在於「將來使用」,辯方指索帶是合法使用的物品,視乎案件有多少證據以證明,而本案中並無證據指出被告有意圖使用索帶來破壞任何物品。

有關緘默權
辯方指出無論因為驚而行駛,還是任何原因而行駛,這是法律保障,不能因當時緘默而削弱其現時證供的可信性。當然,於警誡供詞的說法與庭上供詞有不同,這樣則肯定會削弱證供可信性。

莫官問辯方如何回應控方:點解唔搵上司同警員講?

辯方:首先被告會否與上司講其被捕這事?不打電話讓DW去同警員講,與沒找DW去法庭作供是同出一轍。呢個會變相把責任交由被告去證明自己無罪,在現行的香港法律是不正確的。

莫官問道:假設法庭相信索帶是用以索埋欄杆,算唔算是法例講的「物理性質上改變」

辯方回應:索帶把鐵欄變成三角形擺在其他位置,與法庭剛剛舉例,把白紙畫花,是不同的,因為把白紙畫花是把白色的部分破壞,但索帶即使把鐵欄紥成三角形,仍不能將其破壞。「物理性質上改變」應該是例如由直變彎,由接合變斷裂等情況。

莫官表示需要小小時間考慮證供,把案件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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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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