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13黃大仙 #裁決 #判刑

陸(2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審訊部分內容
part 1
part 2
結案陳詞部分
=========
速報

2頂罪名成立❗️❗️

簡易裁決理由
裁判官讀出控罪及詳情
裁判官讀出承認事實
裁判官讀出辯方案情
裁判官讀出裁決標準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被告人有良好品格。

本案雷射筆不是本質上的攻擊性武器
本案沒有直接證據,需依靠裁判官根據物件性質,當時環境等情況考慮。

證供方面
專家證人 #陳喬崔 沒有被爭議其專家身份。
根據專家證供:3B類雷射筆在40米以內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雷射筆上沒有標籤或警告。
國際標準:3R類或以上(包括3B類)會對眼睛傷害
專家指出本案的雷射筆不能點燃物品,也不能使皮膚輕微灼傷。
當時,市面上可隨意購買該種雷射筆。
專家同意普通市民不能分辯其類別。

法庭認為專家為檢驗雷射筆專家,其設計及應用不屬專家範疇。

法庭裁定專家證供為真誠可靠之證供。

法庭認為控方證人洪容奇(音同)證供可靠但不關鍵。
證人並無警誡被告人。

法庭認為拘捕警員24215所作之證供可信但不可靠。
拘捕警員並無警誡被告
其向被告提問的內容僅因證人認為不重要便沒有記錄,這做法值得商榷。
法庭只接納以下證供為事實:雷射光正常運作及可發出綠色雷射光束。

控方證人警員54604,15885,19859的證供中有提及身持黑色袋入面有雷射筆
法庭認為上述3名證人證供清晰,合邏輯,辯方也沒有挑戰。法庭接納從黑色袋搜出雷射筆才是事實。拘捕警員稱在左前褲袋搜出雷射筆的證供並不穩妥。

法庭不能接納被告的回應證供,被告人證供完全不合理。

案發時已發生反修例示威幾個月,普通市民必然知道示威人士會用膠索帶紥起鐵欄,或使用雷射筆射向持相反意見的人士。

其叔叔是高級倉務管工,證供中顯示其身體健康,可自行處理家中事務,無需要被告前往幫助。特別在當時的社會事件頻繁發生的情況,根本無需要要求被告冒著風險前往幫忙。

被告證供亦指出由家中到叔叔處需約30分鐘路程,在其證供中有指出過往曾見過戴口罩的示威人士堵路,其覺得驚慌。被告沒有理由不先了解黃大仙區有否示威活動,便前往。

法庭認為其帶膠索帶不合理
雖然膠索帶可以紥電線,但有好多取代品,被告人叔叔沒有理由要求被告人,冒著被誤會的風險,帶同膠索帶到其住所幫手。

法庭認為於案發時戴口罩的理由亦極其牽強及不合理
法庭覺得戴口罩無助於令皮膚變好,戴口罩是消極的做法。
戴口罩甚至會防礙皮膚正常呼吸,令皮膚變差。被告人沒有專家證明其心靈之脆弱,反之,其努力讀書面對生活的態度,顯示被告人沒有理由如此消極去處理皮膚問題。法庭也不相信他有信心面對朋友,但沒有信心面對街上不認識的人。法庭留意到其證供指出皮膚問題由19年6月出現,但19年9月才開始帶口罩,中間並無特別原因造成轉變,故認為不合常理。

雖然證人有播片證明,其工作時有戴口罩,但法庭認為是個別事件,地點係巴士總站,比一般地方多灰塵。

背囊中的3個口罩亦不合理
其時武漢肺炎仍案爆發,外科口罩未係常用物品。搬少少嘢就帶口罩是小提大做。

法庭認為2名辯方證人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接納被告被捕翌日有簡報會及簡報會期間與工作中的實地考察有需要用雷射筆。

但法庭認為案發日是星期日,非工作日,案發地點亦非工作地點,帶備雷射筆是不合常理。如果怕忘記帶,他大可以把雷射筆帶在星期一上班衣著中。法庭覺得一般情況下或有可能忘記放在背囊中,但社運已發生左一段時間,所以他沒有理由不檢查背囊中物品才外出
(按:完全無法理解箇中推論)

法庭覺得被告是刻意隱瞞其對社運的看法
證物圖中有「五大訴求情缺一不可」的字樣寫在牆上,但證人(被告人)竟然話唔知咩係政治口號,正常香港市民沒有可能唔知呢個係政治口號,連中學生都知。
證人聲稱whatsapp從來沒有收到過相關圖片,也沒有安裝新聞apps。但2019年香港發生了前所未有的社會動蕩,即使其不表態,亦不可能完全置身事外。

法庭基於上述原因相信被告是刻意隱藏帶黑色帽,口罩,雷射筆的真正動機。

故不接納其證供。

被捕前3分鐘有30到40人在案發地方聚集,帶口罩,著黑色衫。被告衣著及袋內物品與聚集人士吻合。法庭覺得被告是聚集人士一份子,同意被告有意在現場使用雷射筆來傷害與其對抗的人的眼睛。膠索帶亦沒有其他可能合理情況使用。

案例指出,任何干擾物品行為,包括外表,其功用,對主人價值等,均屬刑事損壞行為。

裁判官覺得紥起金屬或欄杆是屬於上述案例中的破壞行為。

法庭覺得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法庭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
指出2021年8月才檢控,而案發是19年10月,有延誤檢控嘅情況。到今天歷時3年,令其成長歷程及奮鬥停濟不前,嚴重影響被告人。

辯方讀出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並無奢望非監禁形式處理,會為自己所做的行為負責。

案發物沒有造成任何人的傷害或任何物品的損毀。希望法庭輕判。

等待審訊期間,被告努力進修自己,沒有放棄。

家人朋友到場支持也證明其在服刑完畢後的更生情況是樂觀的。

案件一再延誤令其道路更不平坦,但此非被告責任,係客觀因素及疫情所致。

父母親求情信
辯方大律讀到一半停了........
(由於大律師情緒不穩,希望法庭休庭5分鐘)

休庭5分鐘後

辯方大律師先為其不專業行為致歉。
辯方大律師繼續讀出求情信內容。

控方回應延誤
當時雷射筆檢驗太多,一份報告要6個月時間。中間有釋放過(即退回保釋金,不需再報到),直到8月重新拘捕,並隨即起訴。控方不反對有延誤情況。

簡易判刑理由

兩項控罪嚴重
雷射筆可傷眼,有機會傷害警員,法庭亦要確保警員不受傷害。
膠索可用作堵路,對社會造成傷害。

審訊後定罪,沒有任何悔意,本無扣減刑期的條件,但考慮檢控延誤的情況,辯方為被告的求情及求情信。

第一項控罪以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扣減1個月。

第二項控罪以2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檢控延誤扣減1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4個月❗️❗️

按:手腳看似十分堅強,臨別時有叫家人好好照顧自己。其母聽完判刑後哭了,幸有旁聽們支持著,為其聽訴。直播員衷心致謝。支持是旁聽的其中一個重點😭
Best Bluetooth Speaker Sound 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