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0/30] 1/2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38開庭

繼續傳召PW12(表列13)警員23005 文子謙(音)
拘捕D3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E大連第三小隊

🔸辯方盤問(續)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續)

PW12同意,被捕人頭部受傷會及早安排治理;1805時已有警長初步為D3治理,當時未叫白車,因軒尼詩道近堅拿道東仍有大批示威者,未有足夠警力押解她去醫院,所以先返警署之後再去醫院。盤問下PW12表示,曾就救護車安排請示上司(警長),但當時沒有足夠人手押解D3去醫院接受治理。

1906時押D3上警車,即是她被截停後已在現場逗留1小時,而她臨上車之前PW12才宣布拘捕--未正式宣布拘捕前,D3之身分為「接受調查的人」,未被拘捕但不可離開。PW12供稱,1925時到北角警署後要排隊入警署見值日官,他打算同值日官報告完才安排D3去醫院;2042時才見到值日官--PW12不知道,最終由值日官本人或其下屬打電話叫救護車,亦唔知車幾時到。

辯方指出,PW12根本從來沒打算安排D3去醫院;PW12回應為「錯誤」。辯方又指出,要做完影相等所有手續才會安排D3去醫院;PW12回應同樣是「錯誤」。
2057-2101時兩名女警進行搜查,PW12沒有目睹過程。2127時女警封存好物品後帶D3去醫院,即是由現場控制計起3個半鐘的時間。PW12唔知頭部以外D3有冇其他傷勢,但有問過;他唔知D3雙手肘都有擦損、手拉親。

🌟法官請證人避席***
辯方盤問時問及影相警誡;相片已呈堂,沒有爭議,辯方不是爭議照片的呈堂性,不是要求法庭運用酌情權剔除證供。法庭是否可根據照片推論當時D3如此穿著?梁大律師回應指,警方有權拍照,但無權強制被捕人穿戴裝備拍照。
***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PW12當日開工時親自從槍房取出發射催淚彈的槍--每人有獨立編號配專屬的槍,唔肯定需唔需要繼續登記--催淚彈在危險彈藥庫取出,PW12唔知當日係咪自己去拎。全隊用的彈藥收在一個鐵箱,要用就一至兩個人負責取出鐵箱;彈藥庫有上鎖。PW12唔知當日邊個去攞催淚彈;分開兩架大車,準備落地就在車上分發催淚彈,由警長指派每人拎幾多粒,PW12唔知警長點決定派幾多粒。每日用完都會點算鐵箱用過幾多粒,PW12唔記得當日自己有幾多粒。法德魯槍為單發式,未射出的催淚彈會放在戰術背心袋,發射完的彈殼不需保存,PW12唔記得訓練有冇教要保存--他行動從來沒有保存彈殼,沒有留意有冇同事有保存。

當日PW12自己射了兩粒催淚彈,同時有其他同事發射;他唔知當日係咪個個有返工,但按訓練每小隊有4人發射,4隊同發就可以同時射16粒。他在北角警署入面交還彈藥,唔記得係咪交給傳令員;用剩彈藥會放返入鐵箱點算,每人報各自射咗幾多粒,最後點大數剩幾多作核對。有3個傳令員但PW12唔知係咪全部有返工。訓練時PW12有射過橡膠子彈,攞彈程序與催淚彈相同。他唔記得橡膠彈係用桶定箱放;橡膠彈都係單發。

就辯方指警方最後一次發警告是1742時,PW12表示唔記得;警方約1752時起步開始衝,即是之前有約10分鐘時間只是對峙而沒有警告。

🔸D10 #鄧子楷大律師 盤問

E3小隊在史釗域道封鎖線面向銅鑼灣方向,未推進之前PW12在該位置企咗不多於26分鐘--他自己記錄五點半到,至1756時收指示向前衝即是26分鐘內。除非警長特別安排,否則列陣不會填補冇返工隊員的位置。至案發日PW12已隸屬E3小隊11個月。

2019年6月起他已參與公眾活動的掃蕩行動;警方掃蕩期間,他面前的人即使不肯定有否參與非法活動都會逃走,到場後指揮官會發警告,通常都逗留一段時間先,如果掃蕩時仍在場則相當之有可能有份參與--不是100%肯定。

🌟法官請證人避席***
控方澄清,開案陳詞有倚賴被告逃匿證據(evidence of flight)。
***

辯方指出,警方驅散前好多時會用擴音器口頭警告,但有時特遣隊、速龍等坐巴士一落地就衝前;PW12冇留意過報道、亦冇經歷過如此部署。

當日推進時他開頭是急步行,去到唔確定邊個位開始跑;推進期間他只記得自己稍稍墮後過,唔記得警方陣形如何。他去到杜老誌道位置之前和之後的警員人數都唔記得。辯方律師讀出多名警員編號連姓名,PW12大多「冇印象」或「唔肯定」當日有冇返工、在方陣位置;他印象中所屬縱隊除了兩名警長冇返工之外齊人。他沒有見到有同事嘗試捉住一個人而被掙脫。

🔹控方覆問

PW12專注處理D3時無法分神去睇現場百幾個警察情況;近堅拿道天橋底他擔心有冇人從上方掉物件及其他狀況。1805時救護警長處理D3傷勢,之後他唔記得D3狀況同包紮前有冇分別。

-PW12作供完畢-

傳召PW13(表列53) 女警25816 羅雅X
為D1、D3搜身
案發時駐守中區警署第四隊軍裝巡邏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3以港島應變大隊第三梯隊身分執勤,2000時開始與拍檔26225一起負責北角警署搜身區域的工作,處理當日警方於軒尼詩道一帶拘捕的女子,當中包括本案D1與D3。她們在封閉的臨時帳篷內為女被捕人士進行搜身,每次獨立處理一名被捕人,兩名女警一起處理,即同一時間帳篷內不會有第四個人。

D3搜身由拍檔負責,PW13做觀察。第一程度搜身:由上至下查看,拍身體、衫袋褲袋,不需脫去衣服。當日PW13與26225只負責搜身,屬協助角色,被捕人其他身外的個人物品沒有帶入帳篷內,所以PW13沒有接觸過D3的背囊;她記憶中26225亦沒有接觸過D3的離身物品。拘捕D3的男警員在帳篷外面。實際上PW13唔知D3的背囊在何方。

-PW13作供完畢-
The Art of Tweeting: Crafting Engaging and Shareable Content on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