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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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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3/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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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D7完成
辯方覆問D7完成

D7作供完畢

傳召DW2(D7父親)
辯方主問中
下午續

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4淘大 #提堂

朱(26)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及警員19622。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
辯方準備好答辯,法庭宣讀控罪;被告就兩項控罪都不認罪

裁判官提出為何控罪1企圖阻撓兩名警員,不是分開兩項控罪,需要作出澄清,控方表示這是律政司的指示,需要再次索取指示。

商議後,辯方稱留待控方處理,不反對控方申請押後。

控方指案中有10名控方證人,辯方只需傳召3名證人作盤問,對閉路電視片段、醫療背報告和被檢取的證物都不會爭議,預計一日審訊已經足夠,以中文進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以待控方索取指示如何修改控罪1,亦定下在2022年9月14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如果有承認事實,須在開審前三日交到法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8/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上午審訊:

📌PW9 DPC 18088 作供 (對比片段辯認3被告:D1、D2不爭議辨認,D3有爭議)

盤問
🔸D3代表
-🎥P50 看中國片段第45秒開始,至1分32秒,同意代表指1分26秒制服在地上男子只得左手戴有白色手襪
-同意D3證物防毒面具連濾咀相片可見3M字眼
-同意D3相片手襪為黃色,沒見過實物相信因該款是手掌位有黃色凸紋,其他位白色
-D3背囊相片不似淺灰色,回答可能燈光問題影嚮,不知道牌子。同意D3代表呈上8張灰色背包圖片D3-3(1-8),多款不同牌子同D3身上背囊差唔多,不知道是否好普遍。
-同意D3身上黑衫證物相片見到有字,昨天說D3上衣似反轉著。代表律師質疑當時晚上而證人不在場何以肯定,證人指是看過拘捕全身相片及現場片段後自己意見。同意片段AEON Style中門入口玻璃門外D3被制服地上時頭上沒有黑色頭盔,不排除拘捕時跌咗。D3代表問康怡廣場CCTV拍攝示威者進入中門作供說看到男子A及B,證人今日指畫面質素未能確定男子A有沒有戴黑色頭盔
-P92至P97 截圖是按片段時序及地點推算逃走路線而辨認男子A及B,P94男子A可見穿黑鞋,P95兩人消失,P95男子A再出現,承認辨認是靠身上衣物服飾及行走路線同意頭盔黑衣物防毒面具是示威者普遍裝束。
🎥P44 icable FB 22:44:33開始至22:45:25時男子A及B只出現一兩秒,證人也是憑衣飾辨認是兩人。
覆問
-再看🎥P50看中國片段由1分20秒起,1分25及26秒畫面見地上有兩個黑色頭盔,其中一個在制服男子A警員大腿附近
-辨認主要依靠黑衫,短䃿因拍攝D3全身照時沒有頭盔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D1及D2代表沒有中段陳詞,D3代表指將有口頭中段陳詞,但需時預備要求押後至下午作陳詞。

1119 上午完畢,下午1430繼續

下午審訊:

📌D3 代表口頭中段陳詞
辯方主要認為控方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指出D3於事發時有參與非法集會。本案共有9名證人,首三位主要是大環境如有百名示威者穿黑色衫褲戴豬咀頭盔,有人持鐵支及雷射筆。PW7為拘捕D3警員,主要證供為補錄記事冊指在巴士站見D3走在最尾在15米外,辨方認為其口供不可信,事隔兩年多才在庭上作供説出15米距離,庭上也説事隔多年認唔到D3。PW8是之後拘埔D3及接收證物。PW9是憑片段辯認3被告,作供指如何辨認男子A及B ,同意男子A之黑頭盔及一隻白手襪被捕時沒見到。男子A之背囊非常普遍,甚至宣稱頭盔也是示威者常有,背囊上之飾物用作辨認為本案D3身份並非有力證據
📌控方回應
不同意D3代表呈堂多款背囊圖片是普遍,控方認為背囊上飾物亦有一定程度協助辨認

⭕️法庭裁定D1,D2及D3表面證供成立。

-D1及D2皆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證人
-D3會作供及傳召一位事實證人,法律代表指需時預備要求押後至明早完成D3辯方案情。

1525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5/19]

【下午審訊】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辯方主問辯方精神科專家,當中有提及專家所撰寫的報告,專家認為D2早於中二時已患上恐懼症及抑鬱症,有時候亦沒有按照醫生指示服用藥物。其病症亦橫跨影響案發及接受調查期間。

證人亦已經在撰寫報告期間考慮了警察記事簿的內容。

證人指出與D2見面時,D2表示當時警員曾經擊中他的胸口,以上證供獲得其哥哥證實。警員亦曾威脅要將D2由窗口掟出街,由於其居住30多樓,窗戶亦沒有窗花,因此其恐懼症發作,長達1-2小時。D2哥哥後來進入房間並向警員解釋D2有精神病史,需要服用藥物。警員逐要求D2於警察記事簿上簽名,才考慮讓他服藥。警察記事簿上有一些相片,然而被告當時眼睛看事物模糊,難以清楚看見相片。證人亦補充恐懼症發作時的症狀。

其後辯方欲播放一段片段,但由於未能於1630前播放完畢,因此押後明天審訊播放。

1617完庭

明天10時續審,明日繼續傳召辯方精神科醫生作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由於臨時直播員遲咗到,希望有人可以補充内容🙏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3/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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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同意事實(D10)
D10案發時於一音樂公司工作及曾在理工大學攻讀學士學位。

D10 選擇不作供,亦無辯方證人。
D10 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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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選擇不作供,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W1 作供

🔸辯方主問
DW1是尖沙咀一間酒吧營運經理。D11從16年起於該酒吧內擔任兼職侍應,一星期上班4天。

19年11月18日,由於酒吧當區受到社會事件影響,公司董事1500時決定當日暫停營業。同日2200時董事再次通知DW1酒吧將於2300時恢復營業,各同事如需乘坐的士上班,可向公司銷相關費用。

酒吧FB交代暫停營業及恢復營業的帖文截圖呈堂為D11/1及D11/2。

DW1於當晚2200~2215時打電話畀全職同事,2315~30時再打電話畀兼職同事,要求同事們2300時上班及告知可以報宵的士錢,不過當時已預計到同事未必可準返到。

DW11當晚回覆「OK, 依家換衫出黎」,DW1於通話間沒聽到槍聲及玻璃落地聲音。

因為call唔到車,而車輪亦未能到達酒吧,DW1及部分同事亦未可於2300時前回到酒吧,DW1 約2330回到酒吧,安頓好酒吧運作後嘗試打電話畀未有上班的D11,但電話唔通。兩日後,D11解釋當晚上班途中被捕。

DW1指酒吧服飾要求是必需黑衫長黑褲,而外套是深色即可。
DW1從D11被捕後拍攝相片中確認其當時衣著乎合公司服飾要求,包括其藍色外套。

🔹控方盤問
控方指自19年6月起,尤其案發前一星期,尖沙咀一帶交通不時會受到社會事件受阻,酒吧應該不是第一次因而停業。
DW1回應社會事件確實有影響當區交通,但影響到停營營業當日係第一次,之前酒吧亦未曾因而縮短過營業時間。

控方指DW1的證人誓章日期為本月21日,問到是否表示D11最近才要求DW1為她作供。
DW1指其實早於19年D11已提及有可能需要DW1為其作證。

控方又質疑辯方未有提供D11當時的更表及出勤記錄。
DW1解釋上年因為疫情關系離職,今年5月才重回公司,回到公司有嘗試尋回當時更表及出勤記錄,但已找不到。
DW1記不起D11當日原本(更表)是否需要上班,當日揾佢返工出於D11住得近。

對於DW1可從電話中判斷D11身處室內控方抱有懷疑,亦從當晚打嘅第一個全職員工起逐一細問。
DW1憶述與D11通話時背景平静,亦有少少迴音,因此估計佢身處室內。至於點解揾佢返工,DW1知道D11住黃大仙區,距離尖沙咀比較近。
DW1指當晚並非每個員工都有聽電話,而打咗6,7名兼職員工中只有3,4人有接聽,DW1記得有聽電話嘅全都都背景平静。

關於恢復營業FB帖文發出時間,DW1盤問間指自已2200後不久看過帖文,看過後才開始聯絡全職員工。及後控方於庭上即時上網找出帖文詳細發出時間,時間顯示為 2019年11月18日 23時56分。
DW1解釋10時多看過的應該是連同帖文文字一同發出的短片。

林官細問下,DW1講出當日發帖的詳細流程。
2200時董事通知DW1酒吧將恢復營業並聯絡負責社交媒體的同事製作短片,再傾打咩內容,最終帖文發出前須經董事覆核後才可發出。
其間DW1於10時多睇過當中短片,但實際發出時間未必係10時多。
DW1於林官追問下回答自已於19日凌晨安頓好酒吧事務後有上網睇過恢復營業嘅帖文。

D11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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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官向辯方律師們派發問卷,提示各律師書面陳詞中必需顧及到問卷中列出的各個議題*

*包括證人、證物、暴動時間/範圍、被制伏情況、理大事件是否有關/如何有關、
司法認知/認知到咩情度發生嘅情度/有咩影響、被告衣著、被告人事登記地址、參與/出席、被捕時位置、共同犯罪等…

控辯雙方須於7月27日及8月24日提交詳細書面結案陳詞,並於22年9月17日(六) 0930 作口頭補充。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續審 [3/14]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三天審訊:

蘇博士的證供:


控方讀出蘇文浩博士的不受爭議證供,這與涉案汽油彈的運作原理和其威力有關。

播放閉路電視:

控方亦播放共32組的閉路電視,大概可顯示這5點:

(1)A3與其他人在2020年2月3日和4日時多次出入CASA酒店地下、乘搭酒店升降機和在酒店11樓時的情況;

(2)A3和其他人在2020年2月3日在「浩昌五金」附近的行人路上的行徑,即橫過馬路到「全新漆油」買東西的情況;

(3)A3與其他人在上海街「雅典居」附近的行人路上出現;

(4) A3與其他人在位於文明里的OK便利店內出現和購買疑似「ICE」的酒類飲品;和

(5)一行5人在循道中學外換衣的情況。練錦鴻法官指有人(主控指看到有4名以上的人在現場)在換衣後露出淺色的衣物,特別是有名戴帽人士將一些物品(疑似是黑色衣服)丟落循道中學內。

A3在(1)至(4)的情況中,她一直在A2身邊;此外她曾佩戴有NY字眼的黑色帽(特別是在控罪2發生後),和穿上不同顏色的衣服,包括黑色衫、綠色褸和灰色褸(特別是在控罪2發生後)
================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裁定表證成立。辯方向被告索取指示和解釋權利後,被告會出庭作供,但不傳召證人。

現時被告接受主問中。明天09:30繼續。同樣地,所有證人的證言會在法庭聽取所有證言後才寫出。

按:今日練錦鴻法官特別地十分勤力,17:30才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30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9
2022.06.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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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16/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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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09:30
👥林(19) #審訊 [4/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1/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賴(17)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15:00
👥林,姜,姜,陳,陳(21-23) #提訊 (#1111理大 串謀暴動)
👥林,談,張,吳(27-34)🛑四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陳(31)🛑已還押逾6個月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5:0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4/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10/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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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9/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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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李(31) #進度報告 (#1118尖沙咀 襲警;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7月10日被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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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30)🛑已還押7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4:30
👤陳(53)🛑已由警方看管3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20220626太古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5:00
👤吳政亨(41)🛑已還押逾15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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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7)🛑已還押逾29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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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張仲榮(47)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沙田裁判法院 🐶區姓休班警(46)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新港城中心偷拍淫魔
【06月3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1/1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15/19]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10/20]

🕙10: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4/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104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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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1/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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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開庭]

🔹傳召PW?? 警員張偉然(音 )作供
現時駐守西九龍反黑第二隊,2019年案發時駐守西九龍重案組1A隊。

作供內容有關2019年11月18日進入科學館進行調查的過程。

🔹傳召PW?? 警署警長 49171 彭玉賓(音 )作供
現時駐守西貢,任職警署警長。2019年案發時駐守紅磡警署,亦是任職警署警長,當天為紅磡警署值日官。

作供內容有關案發當天警員10326 押解被告到紅磡警署向他匯報的情況

[10:44 由於下一位控方證人尚未到達,法庭先休庭]

[11:55開庭]
🔹傳召PW?? 警員?作供
在案發時任臨時羈留中心人員

🔸A1 律師盤問

🔸A6 律師盤問

作供內容為檢取A1 及 A6物品時的情況

👨🏻‍⚖️法庭與A6律師爭論有關身份爭義的問題

*詳細內容會於控方案情完結時後補*

此庭仍需報料,謝謝

1301 休庭,1430 繼續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王詩麗法官
#1006灣仔 🔥 #判刑

陳 (31) *A8 🛑已還押逾六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26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與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
被告於6月22日,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承認所有控罪。辯方於當天已完成求情陳詞,案件押後至今天判刑。

控方案情及求情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735

辯方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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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法庭重覆控方案情,強調被告被拍攝到執起磚頭,並在傘陣前線位置與警方對峙。暴動罪是非常嚴重的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人員。這場暴動規模不小,於銅鑼灣鬧市進行了約1小時。暴動有500名示威者,他們漠視警員重覆的警告,不斷破壞社會安寧。示威者在與警方對峙22分鐘內,投擲了8枚汽油彈,在警員推進時再投擲6枚汽油彈。2名記者亦被汽油彈擊中。

本案被告與第二組的被告不同,他有實質及具體的行為,他於前線積極參與暴動。
他親眼目睹現場的情況仍然選擇留在現場參與暴動。

法庭再三強調 #1006灣仔 其他案的判刑對自己的判刑並沒有任何約束力

控罪(1):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57個月),於審期確定後認罪及其背景扣減25%,判處監禁42個月連2星期。
控罪(2):量刑起點為12星期,於審期確定後認罪扣減25%,判處監禁9星期。

總刑期:
控罪(2)中9星期的2星期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監禁43個月‼️

由於被告多次違反宵禁令,法庭下令全數保釋金需要被沒收。

[10:29完庭]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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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資訊:
#1006灣仔
案件第一組:A1-A5 在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席前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蒙面罪則成立。服畢刑期後被律政司上訴不成立的暴動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569

案件第二組:A1-A11 在 #林偉權法官 席前被裁定暴動罪及蒙面罪皆成立。現正服刑中。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指定法官
#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陳(28)🛑已還押7天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Instagran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情:
被告於2021年1月17日到2022年6月13日期間,於Instagram發佈約44條信息,相片,海報等。信息相片類型大致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香港獨立 抗爭到底」,「香港人反抗」等,具港獨意味。每個post均多於20個like或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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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再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4日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謝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4/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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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辯方證人DW2 陳先生 (D7父親)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
1)昨天DW2指D7性格內向及沉默,但其中學成績表有列出他參與多項課外活動(如桌球、游泳、滑板等),課外活動評級有A。控方質疑D7並不內向,證人不同意,但同意D7會與朋友外出,比較好動。

2)昨天證人指D7不會自己整理東西,如校服或書包的污漬,平時由證人協助打理房間和校服;但未曾幫D7整理背包,因為不是所有東西都要幫他打理。辯方呈堂的背囊,證人指是D7唯一的背囊,大多數時間均使用他,未曾幫他清洗。

控方質疑D7背囊已用了一年多兩年仍然新淨,而又指出被告曾擁有另一紅色斜孭袋。辯方問及紅色斜孭袋的盤問基礎,主控張大律師指此紅色斜孭袋有基礎,只靠網上open source,辯方反對呈堂。

3)證人指D7沒有打工,D7個人物品亦由證人或D7母親出錢。證物之一的黑色手套由陳先生買(解釋作家用),黑防護手套在幾年前由大女買(因騎單車);adidas cap帽、有骷髏骨圖的頸套、背囊、泳鏡及滑板由D7自己買。

黑色手套
D7父親認得證物黑色手套,戴上手套後不同意「有啲窄」,指這種手套是窄身手套。謝官問控辯要否行過去摸下,觀察後控方指有啲空位吉唔到落去、手套短過手指,認為D7父親不是買給自己戴,父親不同意。

頸套
D7父親解釋指案發前家中有兩、三條頸套,D7不是用嚟遮面而是戴頸,由D7自己買。

泳鏡
家有三四副泳鏡,不記得D7有多少副泳鏡;泳鏡不是近視鏡,大家隨便用。D7有三百幾度近視,一般戴眼鏡。

手套
除了證物黑色和藍色手套,沒有在D7房間見過其他手套;家中亦有勞工手套或類似款式矽膠手套。

1530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4日0930時續審。

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A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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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今天處理結案陳詞的部分。
各辯方律師及控方已進行口頭補充。

控方就辯方結案陳詞作回應

📌關於D1
辯方陳詞指稱D1電話「搜查後沒有任何相關訊息」並不準確,因當時電話設有密碼而不能打開,警方才未有加以檢查。D1在加拿芬道7-7A唐樓被捕。相關片段見到0337-0340時的一群人由厚福街走到加拿芬道,推論出D1 是其中一份子,而非如辯方陳詞用字「發現的位置」般模糊。被告人在該處出現,事出必有因,加上外面已持續有汽油彈攻勢,因此得出推論他是 「逃匿」。在「華興小食」買食物並不能證明D1 沒有參與暴動。

📌關於本案暴動規模
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2021] HKCFA 37)已就此下定義:
75段:暴動/集結於現今社會,配合高科技,有高度流動性,暴動有時生時滅特質
76段:構成暴動的地點及時間,不會有指定的街道或時間
77段:原初集結者就算已離開初發地點,仍未能證明暴動已結束

本案裡,發現被告在場的地點、時間、目的、集結行為的一致性,亦要在考慮之列,而被告之間認識與否並非關鍵,加上背包上的頭盔/噴漆,加強被告參與暴動的判斷。時間上天文臺道的攻勢於0315開始至約0335,而被告於0337-0340於厚福街唐樓被捕,屬合理的距離及時間之內。

D1法律代表回應
控方未能證明D1曾跟隨暴動大隊移動;控方對D1出現在厚福街7-7A並未有逗留時間的證據,亦未有查證大門上鎖的時間。此外,D1有其他合法理由在該處出現。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有參與暴動。警方其後搜查被告手機,相片跟其行為未有連結性。

D2、D5法律代表回應
即使採納控方證人的供詞,控方仍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與D5有參與暴動。

D4法律代表回應
片段0227時有人試扔汽油彈,但控方未能證明手推車上的是汽油彈,加上0343時之前未有人出現,0344時始出現人群及手推車。被告跑並非代表其參與暴動,因當時食店依然營業,正常人若聽見有人大聲喊「警察來了」或見到警察將至,跑走亦是意料之內。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包括無法證明「集結在一起」的犯罪元素。 (控方簡短回應:警員15399 拔槍有原因,因為有示威人士高舉玻璃樽並作狀向其拋出。)田大律師回應指,即使當地發生暴動,亦不能把所有因逃避爆炸而跑的途人視作逃匿。


案件審訊經已完成,本案會押後至7月30日 1030 (星期六)進行裁決。
如果眾被告被定罪,求情及判刑會定於8月6日進行。法庭並不會索取任何背景報告,只會依賴各辯方律師的求情。
A3的求情及判刑亦會在8月6日當天進行。

[11:54完庭]

謝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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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各位手足了,好好休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 (27)🛑已還押逾29個月

控罪:
(2) 管有違禁武器
(3)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4) 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5) 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6) 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7) 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背景:
警方在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拘捕陳,指控其與 #1208灣仔 案有關,並在廣源邨一單位搜出1支P80半自動手槍、4個手槍子彈匣及92粒子彈,1月18日首次提堂,代表律師投訴陳曾被警員毆打,又恐嚇陳如不招認會對家人不利,並誘使他承認案情。

其後新增控罪,指他於同日管有彈簧刀、在廣源邨停車場使用假車牌,以及分別就其2輛電單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登記號碼。

資料來源: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00715/00176_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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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收到控方的書面的申請,將案件押後,但不明原因。

控方解釋因被告牽涉其他案件,本案的控罪(1)已經與其他案件合併,轉到東區裁判法院做交付高院程序,本案的拘捕警員和證物警員皆為共通的重要證人,而控罪(2) ~ (7) 則留在裁判法院處理,所以申請押後,留待高院審訊完結後,再作本案的答辯。

辯方同意控方的處理方式,本案無保釋申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被告精神奕奕,有同家人打招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20220626太古 #新案件

陳(53) 🛑已由警方看管3日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貨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適當牌照而管有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AnyTone無線電對講機及一部BAOFENG無線電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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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讓警方有更多時間調查。警方在其家中檢獲大量電子器材,需要時間作出檢驗。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
辯方就保釋申請陳詞。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需要還押🛑

被告保留8天覆核權利,覆核申請將在7月8日上午0930處理,案件則於8月25日下午1430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續審 [4/14]
👤林(19) #20200204油麻地

控罪2:縱火
被告與陳(23)、陳(26)、莫(16)和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告與陳(23)、陳(26)、莫(17)、劉(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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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天審訊: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2022年8月11日裁決。所有證人的證言會在今天23:00時以新帖寫出。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9/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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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D3 作供
主問
今年23歲,2019年8月當時為大學二年級生,現在剛剛畢業因本案仍未正式工作,辯方呈上畢業證書D3-4。事發時同父親有爭執搬了去藍田同外公住約兩個月,現同父親同住在柴灣(父母離異)。本身有兼職教游泳及連鎖餐廳工作賺取生活費。案發日下午2-4時在觀塘泳池教游泳。呈上個人八達通紀錄D3-5見到8月11日中午乘巴士到觀塘,1345進入觀塘泳池,1601坐巴士線601往港島維多利亞公園參加反修例合法集會,自己一個人去約5點離開,在出口走時見到有人派物資於是取走一對冰䄂,一包裝手套(後發現袋內得一隻),一個防毒面罩,2張地鐵單程車票。當時天氣熱所以即時穿上冰䄂。之後1717去附近麥當勞食嘢再用取得車票乘地鐵回去柴灣將手提電腦交還父親,在那裡一直睡覺至2200。父之前吩咐晚上10-11時去太古附近栢慧苑同父親朋友李小姐取日本買回來之感冒藥,自己食過有效所以父托朋友買。父指示可在Aeon Style 向西行經過一公園後2分鐘便到屋苑。自己2215由柴灣乘地鐵去太古站見指示牌有Aeon Style在C出口,於是往C出口,見到出口很多示威者情況混亂便打算打電話給父,自己向西行行至一側門跟住幾個人行入去商場想從背囊找手機打電話比父,但見到混亂於是找出手套戴上但發現得一隻及將防毒面具掛頸,數秒後便被人按地上及打頭,於是叫「我唔掙扎唔好打」,其後被反身及有警員追問地上黃色頭盔是否自己因身旁有另外一個被告,D3回答不是後被警察將頭撞向鐵閘受傷,自己有向警察要求搵律師同去醫院但被告知等下先。
🎥P50看中國片段1分18秒至35秒為D3被捕情況,黃色安全帽在遠方地上,D3指當時沒留意到,不知為何黃頭盔最後檢取作自己證物,因有游水故背囊有替換交服及泳褲等。相冊自己證物之Jansport 背囊同片段50秒一黑衣人走去側門顏色相似皆淺色但不一樣,D3指該黑衣人不是自己,而證物黑衫確認是餐廳返工制服,衫上有2個中文公司名字,衫招牌亦反了出來。D3銀行戶口紀錄可見2019年3、4及7月餐廳所發薪金呈堂D3-7(1-3)
🎥P50 看中國片段1分02秒黑頭盔灰背囊男子不是自己。之後D3被帶去北角警署停車場,因知會被拍照恐怕影響公司所以將身上黑衫反轉著,警察忙於工作沒人理,拍照後錄口供再表示見律師及睇醫生,同樣地被告之等下。傷勢相信是制服時被警棍打中及將頭撞向鐵閘。8月12日終送去東區醫院。呈堂醫院報告D3-8指左臂,頭部有傷(傷勢圖片(D3-1(1-3))。律師主問下D3指事後知B出口去栢蕙苑較近。要求下證人在地圖上畫出C及B出口路線往栢蕙苑並呈堂D3~9。
盤問
-當日坐巴士去觀塘衣著是黑色衫、灰色短衭及著拖鞋
-文件夾52,53頁為當時衫褲,54頁不是拖鞋
-當日不用返餐廳工作,但家中有多套黑色公司衫,因舒服及放頂當天出門取來著。教游水時會換第二件衫,游完水換Vans波鞋
-參加維園集會是早兩日決定,知道是合法集會,但不記得如何得知
-藍田出門時有帶防水袋、更換衣物,電腦及Vans波鞋
-父早一兩日打電話吿知8月11日晚上十至十一點去搵李小姐取藥,年幼時見過李小姐數次,上一次約十年前,知道李為父舊同事
-去取自己那盒藥,父的感冒藥再作安排,自己沒李小姐電話,知道她當天下午三時班機回港,預鬆時間所以父同李溝通後2200-2300才去取藥。
-之前參加過集會1,2次但沒有見過派物資。8月11日見到人取便取物資,手套冰袖防毒面具沒想到怎用,防毒面具知可防催淚煙,地鐵票用來撘車。所有取得物品放入背囊內。
-沒測試過車票,用車票回柴灣出到閘便冇問題
-回父家沒考慮他是在家,他房內有聲知你在但沒見到面及打招呼,早兩日已經講實沒有再確認晚上取藥,我回自己房間因太攰瞓著至十點鬧鐘響。起身不見父在廰沒考究是否仍在房。
-搬去外公家父知道自己沒有帶藥,家中感冒藥亦差唔多食晒所以叫自己搵李小姐取日本買回之藥
-離家時沒換衣服帶背囊,內有維園取物資。坐地鐵去太古用硬幣買票因不喜歡袋硬幣集慣買票。維園去柴灣用取得之車票撘想試吓車票是否有效。剩下一張單程票打算太古回藍田用因可慳多啲
-D3指大約2240到太古站,同意CCTV有機會到自己,控方播放 🎥P51 太古地鐵站近C出口通道CCTV ,時間播放為22:36-2245希望證人留意黑衫灰短衭灰孭背囊沒戴口罩即自己出現,22:37畫面見2黑色衫衭戴手套人士出現,22:39 兩黑衣人手持長支狀物體及疑燙衫板由大堂往C出口,接著兩三分鐘大批黑色衫衭戴安全帽及防毒面具示威者由大堂走往太古C出口。片段至22:45:08停 ,D3指畫質差認不到自己出現
-控方指出片段其實見不到有黑衫灰短衭孭灰背囊沒戴口罩打扮人士(即D3),D3回答影片起格可能自己走漏眼,控方播放第二次後D3也辨認唔到自己。
-控方文件夾259頁截圖為P51 22:45:54 見到男子A有戴頭盔及防毒面具,此人為時段內唯一黑衣灰䃿灰背囊出現,D3否認是自己。

-盤問未完待續-

1640控方預計仍有不少盤問今日內不能完成,休庭商議後要求押後,兩個半天應可完成D3及其事實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7月26日 及 8月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繼續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630中環 #審訊 [4/4]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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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官日前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亦已作供完畢;今天開庭聽取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被告中三學歷,過往曾於多家媒體工作。雖然他學歷不高,但工作經驗及人生閱歷顯示其智力正常,言行不會是在不清醒的狀態作出。

集會上有證據,口號有互相配合,充分顯示被告與其他參與者有共同目的及意念。

庭上證供顯示:無論上訴結果如何被告都會出席集會;有清晰指示衣著,即不要穿黑衣;其言論包括「避開警察」、「預料會有警暴」字眼,屬一個清晰的集會煽動。

15:25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8日續審,被告維持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1/14]

上午進度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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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 PW??

🔹控方主問
證人在科學館外面等候17名拘捕人士,分兩批出來,時間為9:20、9:26,再點算,押解他們上犯人車。期間,證人有詢問並逐一抄低各人的個人資料,包括D6。其後填表再帶他們去到紅磡臨時羈留室,向值日官匯報每一個疑犯,包括拘捕地點、時間、誰人拘捕等。匯報時,押解人士在自己的身邊,會向值日官逐個指出身份同交出他們的身分證對樣貌,其中一個為D6,但不記得當時他的衣著。

其後,因為情況混亂和人手不足,證人將17名犯人帶去臨時羈留室的凳子上,由他和其他軍裝負責看管及等待警戒警員到場。拘捕到警署整個階段,他沒有見過任何押解人士換衣服,也不會容許佢地換。關於膠索帶,準備押解被捕人士時使用了,以防佢地逃走。去到紅磡警署,匯報值日官前,已經解開了他們的索帶。證人同意,由開始抄下被捕人士個人資料,到去到警署的階段,都是同一批人(17名人士),因為有核對資料。

🔸各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D6辯方表示,從沒有爭議D6換過衣服,但見主控不斷詢問證人哪一個時段有否換取衣服,認為換衫的地點是紅磡警署臨時羈留室。

法庭表示,控方表示拘捕時的衣著就是拍照時的衣著,這些問題都是控方的責任。

📌傳召PW?? 警員張偉然(音 )作供
現時駐守西九龍反黑第二隊,2019年案發時駐守西九龍重案組1A隊。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8日0800時收到通知有疑犯於科學館內匿藏,因此進入科學館進行調查。PTU 先帶隊入去,自己再跟隨同行。在科學館內發現17名疑犯,科學館的保安證供提到17名疑犯從科學館的後門進入。該保安亦帶證人到後門查看17名疑犯棄置於黑色膠袋的衣服。證人等待OC 謝子林 (音)女督察到場後協助處理疑犯。

有關處理詳情:
證人負責點人數,包括有幾男幾女。證人索取17名疑犯的身份證並用紙抄低各人的名字。亦有要求各人除下口罩並核對他們與身份證的樣子是否相同。之後把該紙張交給女OC。

抄寫後,女OC 宣佈拘捕17名被告,自己在旁觀察。

控方請證人確認A6 為他在當天抄寫身份證的其中一人,證人確認。

控方播放片段:(科學館正門出口 近售票處CCTV)
片段中多名防暴警員於館內行走,證人在片段確認自己在現場。

🔸各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傳召PW?? 警署警長 49171 彭玉賓(音 )作供
現時駐守西貢,任職警署警長。2019年案發時駐守紅磡警署,亦是任職警署警長,當天為紅磡警署值日官。

🔹控方主問
證人當天為紅磡警署值日官,警員10326 在11:59時押解約7-8名人士向他匯報。警員把押解人士的身份證、被拘捕的時間地點及原因逐一告訴證人。

控方請證人確認其中一名被押解人士為A6,證人確認。

證人不記得A6當時的衣著,亦確認當時A6沒有在自己面前更換任何衣服。

🔸各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傳召PW39 警員11320黃展浩
案發時任紅磡警署臨時羈留中心人員

🔹控方主問
2019.11.18,14:26他在羈留室提取A6出來,但不記得哪位警員交給自己。A6的編號為AP75,提取他時會叫他的名字和核對是否為同一個編號。提取證物到拍照階段,A6一直穿著灰色衣服,沾有藍色水劑、一條長褲和一對藍色拖鞋。拍照後撿取做證物後,就給予A6乾淨衣服。

其後A6回到臨時羈留室等待律師。整個階段(撿取證物至拍照時)他沒有要求過d6換衣服。他解釋拍照時沒有向被告作出警戒,是因為沒有收到指示,而自己沒有詢問他有關的案情,只是進行拘捕程序,例如是否需要見律師等等,所以沒有問。就著A1和A6,撿取證物後交給警員16144,整個階段都沒有干擾過證物。

🔸A1辯方律師盤問
證人為此案件一共錄取了兩份口供,第一份錄取的日期為2020年2月12日,第二份錄取的日期為2022年5月8日,是本案審前覆核之後的日子。並修改了內容,稱當時撿取A1的物品時,有發現電話卡及黑色手袖。證人表示因為發現自己撰寫的Case Report內容與第一次錄取口供的有出入,所以做補充口供。證人的警員記事冊並沒有記錄案發當天從A1身上檢獲任何物品。他表示由於自己工作量太大,還有另外四件暴動案件需要作為案件調查員,因此沒有時間去書寫這些內容。證人確認拍攝檢取的相片是由自己拍攝,拍攝後把證物逐件交給警員16144,過程沒有被干擾。

證人稱A1的包紥用品無需要被檢取,他經過判斷後,認為它們沒有攻擊性只是普通的繃帶,因此歸還給A1。證人確認自己並沒有在口供交代自己把包紥用品歸還給A1.

A1律師向證人指出黑色手袖並不是從被告身上檢取,證人不同意。

🔸A6律師盤問
證人在檢取物品事件中,並沒有把所有內容記錄在口供裡。在2020年12月的口供已經把所有詳盡的內容記錄。於錄取口供期間及上庭前,亦沒有再觀看證物的照片。
證人在兩份口供皆沒有提及檢取A6 的衣服為灰色,只提及有明顯藍色催淚水劑顏色。同意自己在主問期間首次提及該T shirt 是灰色,亦同意是重要的描述。同意T shirt有藍色催淚水劑亦是重要的描述。證人雖沒有再三看過證物照片,但能夠在庭上記起T shirt 為灰色,因為該T shirt對證人非常有印象,當天在現場提取時該藍色水劑有刺鼻的感覺。

而有關檢取的黑色腰帶,證人稱在A6 的背囊裏檢取。但並沒有在第一份口供時提及,只有在錄取第二份時才提及。這個更正及補充不是其他人叫自己做的。
第一次接觸A6 是在紅磡警署臨時羈留中心。為A6 拍照的原因是要記錄被押解到警署的樣貌及衣著,但拍照時並沒有佩戴黑色背囊。但後來卻有提取A6的背囊為證物。證人供稱是為了更方便拍攝衣著。律師指出所拍攝的是半身照,並不能如證人所稱清晰看見衣著特徵。證人並沒有向A6作出任何警誡,亦沒有向A6表明可以拒絕拍照,更沒有向A6表示該相片將來有機會成為呈堂證供。證人表示A6於拍攝過程沒有作出反對。在發出Polo 153前,A6並沒有提及需要尋找律師。但發出後A6有要求尋找律師。拍攝的照片並沒有讓A6看過。

A6律師向證人指出以下事項:
1.該灰tshirt 是被告拍照時叫他更換的,不同意。
2.該灰t shirt是從被告背囊搜獲出來而不是他當時穿著的,不同意
3.本身A6穿的衣服並沒有藍色水劑,不同意
4.原本A6 穿沒有水劑的衣服並沒有檢取為證物,不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法庭表示不太明白辯方指出的案情,在法官、D6辯方大律師的一段爭論後,法庭決定午休,下午繼續。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1/14]

下午進度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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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辯方大律師表示,得知今早處理過的3名警員,辯方同意處理過第六被告的話,控方就不會呈交該相片。

控方沒有覆問

控辯雙方同意特別事項不需要處理。

傳召PW 53,為D1的證物鏈證人
🔵控方主問
他駐守西九龍重案組情報區第一隊,曾經接收過與D1相關的議題,但不記得時間、在哪位警員手上接收和接收了甚麼證物。

證物表中p2-pp14,為他本人接收,放在一個大的膠袋後綁起來,放在紅磡警署當時劃分的臨時羈留室位置。他表示當時會寫上被捕人的編號,但不記得號碼為幾多,膠袋一直由他本人看管,直至2019.11.19,9:10帶去辦公室櫃子鎖上,鎖匙只有他有。整個階段他沒有干擾過證物。

🟡D1盤問
他表示在一個膠袋裝著證物並逐一點算,證物D1-1(文件)為警方發給第一被告,但上面的內容非他所寫寫,也不知道誰人寫。第七行寫著包紮物品,但他不記得當時是否有包紮物品。一條綠色短褲,一對黑色襪,一對灰色拖鞋,一個黑色背囊,一件反光背心,一個護目鏡,一副泳鏡,一部IPhone,一個灰口罩,一個灰色腰包,1頁153 ,2頁157,上述13樣物件為他在2019.11.19點算。

辯方大律師指出案情:
1)點算D1的物品時,其實無黑色手袖?
參閱記事冊後,他表示有記錄下一對手袖。
2)記事冊本來沒有手袖字眼,為後來加上去?
他不同意。
3)點算D1的物品時,是有包紮物品的?
他表示無印象

🟡D2-6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控方表示,基於D6辯方大律師的立場,不用recall證人。就著D5大律師的要求,關於理工大學的地理面積,需要時間處理,建議星期一再開庭。

15:0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早上9:30繼續,各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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