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3/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8開庭

控方讀出第三份承認事實

傳召PW16(表列23)警員23663 關志豪(音)
拘捕D10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E大連第三小隊,現為機場特警

🔹控方主問

PW16案發當日1030起當值,著防暴裝。約1730時他奉命到軒尼詩道近史釗域道位置設立防線;E大連4支小隊都在場。

PW16在近杜老誌道位置見到400-500名「暴徒」。PW16企軒尼詩道東行線第一橫排由右至左數起第三個位,與示威者相距約150米。示威者全部黑衫黑褲,有圍巾或防毒面具蒙面;地上有遮陣、磚頭堵路,亦有綠色雷射光線照向警方,場面混亂。即使警方多次發出警告,示威者都沒有理會,於是警方發出兩輪催淚彈作驅散。

1756時PW16所屬小隊的指揮官劉嘉聲高級督察指示快速衝刺拘捕。他們從1730時開始設防,期間慢慢推進至接近馬師道位置,之後在該位置開始衝刺。警員開始衝刺後,較前排示威者(即較接近警方位置)作出反抗 ,利用手持物件如雨傘、自製盾牌、長棍等攻擊警方。

PW16沿軒尼詩道高速衝刺過了馬師道後上到軒尼詩道行人路,見到D10在示威者較前排位置向東走,曾伸出左手從後拉住D10右邊膊頭想作出拘捕,但一直背向他的D10用右手㬹批其心口,於是他按照警隊使用武力守則用警棍打D10右手一下。D10繼續向東逃走,他就繼續追截,期間曾失去其蹤影,追了約100米後在紅磡冰室外再見到D10,當時D10已瞓在地上,PW16就馬上上前把其制服。D10激烈反抗想繼續逃走,PW16在一名便裝同事協助下成功制服他。

PW16在紅磡冰室外見到的D10著深藍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戴眼鏡、面巾及3M手套,大背囊有黑色防雨套,記憶中其衣著與最初追截目標一致,所以相信是同一個人。他於1801時為D10上膠手扣。

🌟控方此時欲向證人展示證物實物讓其確認,辯方就此作陳詞,證人避席。D10代表鄧大律師表示,不爭議這些證物為D10被捕時管有的物品,但證人庭上證供沒有提及腰包,亦沒有足夠描述去確立最初追截目標即是最終拘捕之D10的基礎。)

PW16確認,由第一眼見到追截目標直至用左手搭其膊頭只是幾秒內的事,而搭膊頭過程僅一秒,對方批㬹亦好快。目標人物繼續逃走,直至他在紅磡冰室外再見到對方,相隔約100米距離;他在追截過程的頭30-40米仲見到對方,但之後有約10-20秒時間見唔到。

(證人逐件確認控方呈堂證物,包括從D10腰包搜出的銀色扳手P353。)

🔸D10代表 鄧大律師盤問

PW16未過馬師道之前沒有示威者在其伸手可及距離,因示威者當時正後退。PW16的口供紙寫制服D10時有講「警察咪郁」,但最初從後追截時冇講。

🌟法庭批准辯方要求,讓D10走到PW16身旁,並排量度身高差距。垂直量度二人膊頭相差18厘米。)

辯方向PW16指出,他主問所供稱最初搭膊頭被D10批㬹的事沒有發生過,因為兩人身高差距D10提起手㬹也不可能批到PW16的心口;PW16對此表示不同意。PW16同意,最初追截時見唔到目標人物的樣貌,但不
同意自己不能排除最後見到瞓在地上的D10不是最初的追截目標,因為他搭對方膊頭時見到其身形同埋有戴眼鏡,而該人的身形與衣著特徵同最後於紅磡冰室外見到的D10一致。盤問下PW16同意,自己有可能混淆最初搭膊頭的人與最後見到的D10。

-證人作供完畢-

🎥播放片段
控方指稱D1與D3分別在相關時段在現場出現及作為 (辯方爭議身分)

-控方案情完結-

除D7以外其他辯方法律代表沒有中段陳詞。D7就無犯罪能力議題(案發時未滿14歲)有中段陳詞,今天下午將書面陳詞呈交法庭及傳給控方,明天開庭控辯雙方再作口頭補充。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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