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8/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8開庭

-繼續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5辯方證人 楊先生(D5男友)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盤問(續)

證人工作的文藝機構既不是政府機構亦不是政府津貼的機構。他返工有出勤紀錄,案發當日OT都有紀錄,但只是事後與上司簡單溝通而沒有可呈堂文件紀錄。當日他本身沒有預算工作多久,最終實際工作了兩個多小時。

昨天辯方呈堂文件顯示證人工作的機構於2019年10月5-7日舉辦了一項公開活動,證人負責活動的策劃與所有行政事務,所以他在10月6日有需要返富德樓辦公室工作;除了該活動相關,他當日亦有處理其他公務。

當日所見路上遊行秩序井然,所以他沒有特別擔心現場安全問題,反而更擔心D5敏感的身體狀況,亦沒有擔心會影響自己工作。

證人庭上證供並不是為D5開脫罪名而捏造出來,他亦從來沒有和D5討論過案情。

-D5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D6、D7及D10了解自己權利後均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盤問D1時曾使用逾30張截圖,將會與辯方透過承認事實處理。結案陳詞日子明天落實,暫時各方屬意3月的星期六開庭作口述。

1158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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