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裁決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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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詳情:
審訊(1/3)
審訊(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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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裁判官讀出控罪,及一般裁決原則。

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不接納D2證供

原因一:
其知道每年港島有示威,高士威道冇車,但有人行,有防線,有雜物,但冇聯想到示威集會,有違常理

原因二:
D2指截圖中被指出的人士非D2及D3,裁判官不接納,因為呈堂片段及截圖足夠清晰去確認2人被捕時的衣著與截圖中的一樣,而現場亦沒有其他衣著相似的人士,法庭確認P1A(25-30)中的人是D2及D3。

控辯雙方確定現場有非法集結。法庭認同D2,3有與人群一同到馬路,而當該人群放下雜物後,2名被告有繼續逗留在附近,並有指向雜物位置,所以2名被告必然有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裁定罪名均成立❗️

2名被告均須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D2),勞教報告(D3)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9日1530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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