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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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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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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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3/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李志豪裁判官 需要時間細閱特別事項結案陳詞,明天才會有裁決。

就一般事項,如法庭裁定表證成立,目前D1傾向不作供,D3傾向作供,D4不會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1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十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7/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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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控方較早前已呈上書面結案陳詞,,只有其中有少量的畫面截圖證人X,Y,Z的樣貌遮蓋處理,於明天補回;結案陳詞已交代控方將三名被告有罪的原因有描述。

A1,2: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今天沒有補充。

A3: 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但有幾點要補充(內客儘快補回)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
早上9:30進行裁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9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8
[2023.01.15-01.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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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00
👥王,劉(20-25) #宣布判決理由 (#1110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9月3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亦於2023年1月12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3/21] (#1214屯門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16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網上言論 #20210604維園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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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鍾,郭,馬,嚴(24-30) #續審 [7/20] (#1118理大 5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提訊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18)🛑已還押逾2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3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馬(18)🛑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126旺角 暴動;#20200127旺角 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賴,陳(18-19) #裁決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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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林,蔡(22-24)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鄭(27) #審訊 [1/1] (#網上言行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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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30
👥朱,廖,劉(18-30) #續審 [4/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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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胡愛民,周永林.卓進燊(43-5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李雪輝(58), 🐶鄧栩洋(30), 🐶莊港偉(46)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彭天裕(26) 2項普通襲擊 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掌摑腳踢女朋友
【01月1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3/21]

🕚11:00
(已有)#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裁決

🕦1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續審[4/6]

(截至104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
以下是判決書的簡要:

前言:

本案是一宗原本由少年法庭處理的社運案件,受匿名令保護的上訴人(案發時15歲)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崔美霞裁定以下兩項控罪成立 (#20200302灣仔):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最後,原審裁判官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

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和判刑,提出上訴,內容可按下文的連結: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347

控罪1上訴的分析:

上訴人的陳述:

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接納下文有關上訴人對警員的陳述:

1:警員在向上訴人展示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後,上訴人回應是「朋友比」
2:警員問及朋友的詳情,上訴人說「不知道」
3:上訴人說他在「上環唔知邊度」取得這些物品
4:警員問上訴人有沒有食煙。上訴人回應「唔食」
5:警員問上訴人管有打火機的意圖,上訴人沒有回答

針對這個陳述,上訴方認為法庭應予以剔除,主因是警員並沒有對當事人年僅15歲的上訴人作出警誡。

首先,法庭就原審裁判官沒有就上訴人在受「壓迫」的情況下作出裁決有相當疑慮。事實上,原審時辯方的反對理由是包括這內容。因此,法庭須要處理應否行使酌情權,將上述陳述予以剔除。就這點,法庭有以下看法:

1:案發時的情況足以讓PW1構成懷疑,故PW1應警誡上訴人
2:沒有證據顯示年青的上訴人的見識較同年紀的人強

基於以上,法庭行使酌情權,不讓上訴人的陳述呈堂。

上訴人管有打火機油和打火機的意圖:

就這點,法庭有以下觀察:

1:打火機和白電油雖然非隨手可用,但要用也不是很麻煩;
2:白電油雖是未開封,但要開封是容易的
3:按第2點看,這意味被告管有有整瓶白電油的燃料;
4:被告管有頭套和手袖;
5:被告打算前往的集會是關乎防疫措施,但上訴人帶有光復旗,意味他到場是有其他目的;和
6:本案中沒有上訴人只意圖焚燒他自己的物品的意圖的證據。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上訴人管有打火機油和打火機的意圖是損毀他人的財產。

控罪2上訴的分析:

不爭的是,當上訴人管有伸縮棍時,他確是同時管有一支旗幟。即使在他沒有出庭作證下,他會用這伸縮棍來展示旗幟,這不算是沒有證據下的憑空設想。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裁定這伸縮棍屬攻擊性武器,是證據支持的一個合理推論,但不是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

刑期上訴:

本案控罪的背景涉及集會,因此若被告在公眾集會的境況下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法庭應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不過,如果案情相對輕微,阻嚇的比重可相稱地減少。

上段的內容可顯示本案涉及社會事件背景,因此,在考慮判刑時,法庭須顧及到保護公眾、加諸懲罰、公開讉責、和阻嚇元素的比重。不過,上訴人是年青的,故判刑時,法庭亦須顧及到更生的機會。

此外,就本案而言:

1:上訴人有使用易燃物品以損毀他人財產的意圖;
2:上訴人管有少量打火機油,故本案的嚴重程度是中度以下;
3:上訴人在案發至今努力向前,並考得入讀大學資格;
4: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5:上訴人提出定罪上訴,沒有充份悔意。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難稱有誤,故維持這命令。

總結:

基於以上:

1:法庭駁回控罪1的定罪上訴‼️但批准控罪2的定罪上訴
2:法庭駁回控罪1的刑罰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0005&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非法販運危險藥物

張(18)
🛑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個LED顯示屏幕,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企圖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4)的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意途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另一控罪:販運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1年9月5日凌晨在尖沙嘴天文臺道與金巴利道交界附近,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7.14克可卡因的8.19克固體。

同案另一名被告A2:黎(18)將於5月22日早上9:30於區域法院開案預計審訊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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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已有共識,被告承認控罪(1)(2)(4),控罪(3)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控罪(5)為控罪(4)的交替控罪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

於2020年7月1日約16:00時,A1及A2行往天后港鐵站B出口,A1戴黑色鴨舌帽、只露眼睛的黑色面罩、全墨綠色上衣及褲、孭著背囊及手持長雨傘,A2 戴黑色鴨舌帽、只露眼睛的黑色面罩、黑色外套、黑色褲和孭著黑色背囊, 他們一起走到天后港鐵站B出口的閉路電視鏡頭下,兩人用雙手用長傘傘頭敲打閉路電視鏡頭兩至三下,該閉路電視鏡頭並沒有損壞。

A1及A2由天后港鐵站B出口行下樓梯時用雨傘打碎天花板的四條光管。

其後A1及A2向下行七八級樓梯後,兩人返回B出口沿著英皇道往北角方向離開。

當時英皇道已被紙箱、雜物等堵住,A1及A2走到英皇道14號時,A1拿出打火機試圖點著一個白色紙箱,但沒有成功。

其後有人叫警察,A1及A2馬上放下雨傘逃跑,一邊逃跑一邊除下面罩、黑色上衣、帽及外套放入背囊,A1露出棕黑色頭髮和墨綠色短袖衫;A2露出金色頭髮及綠色T恤。

其後跑往銀幕街一條巷再入電器道,其間不停回望,其後進入七海商塲地下,之後離開商塲往英皇道再走到炮台山站A出口附近,警察約於16:40時將兩人截停,帶他們往炮台山站站內警察室調查,警員12141向A1搜身,在他右褲袋搜出一對3M手套和一個打火機,並在其黑色背囊發現黑色鴨舌帽、一對手袖、3M防毒面具及眼罩,於16:50時將他拘捕及警戒。


警員20914 PW1與隊員於尖沙嘴巡邏時看見被告人離開皇悅酒店急步行向天文臺道與金巴利道交界的一輛的士,其後A1登上該的士,於是PW1與隊員截停該的士,發現A1是唯一乘客坐在後座身旁有一個灰色袋,A1回應個袋是屬於他本人,警員搜查該灰色袋,內有一個可再封膠袋,偏有54個可再封膠袋,載有內個7.14克可卡因的8.29固體,手提電話和$8477元現金。
拘捕在警戒下,A1稱:「亞Sir,你搜出嚟嘅毒品係我自己食。」其後警員查問的士司機PW3稱A1當晚較早時在將軍澳上車,往皇悅酒店,並稱入酒店數分鐘,叫的士司機候,數分鐘後A1從酒店出來,警員將他截停,在A1身上搜出現金$4587元及一部手提電話。警方其後到其太埔搜屋,並無發現違禁品住所。
案中來獲的可卡因零售價約為港幣$9530.14。

控方指,A1現時19歲,沒有刑事定罪及毒癮記錄,初中畢業,被捕時報稱無業於2021年12月31日企圖刑事毁壞及企圖縱火罪名而被拘捕;A1因刑事損壞案被捕後獲准保釋,其後成功踢保,其後才干犯販毒罪而被還押。

辯方澄清,A1被捕時並非無業,在酒吧工作即酒保月入$13000元,有吸食可卡因的習慣。

求情方面:
有關縱火,當時被告只是隨機點著遺棄的紙箱,未造成任何火種。

法向控方查問有沒有相關燒紙箱的片段或相片,控方回應是沒有,只有天后站的情況,B出口亦拍攝不到被損毁情況。關於控罪(1)(2)當時閉路電視只拍攝到天后站,但英皇道就沒有,只拍攝到有人羣在B出口。

法官再查問控方:「係咁多?」得兩張相
控方回應:是
官:係16:03時有人打開雨傘,有黑衣人舉傘,其中有冇係A1,A2?
控:唔知邊個其中一個係,因為好快有人開傘,所以唔知邊個。
官:仲有咁多人係度,判刑時要考慮。

辯方補充,當時被告人只是一時衝動而犯案,當時亦只有携帶雨傘,沒有携帶任何攻擊性武器。

法官回應,破壞鏡頭都不用攻擊性武器,被告人帶一把雨傘去示威現場,全身黑衣,都明顯是有備而來。

辯方同意被告人有意參與示威,但不是有計劃下破壞地鐵設施,指同類案件有示威者會携帶鐵鎚。並指本案港鐵損失並非嚴重。

控方指A1及A2並排而行,相繼破壞閉路電視及光管,並接著到英皇道犯案,「唔可以話係臨時決定」。

毒品案方面,法官拒絕接納辯方稱起碼有一半或有一半是自己食的說法,因被告當時18歲、無業,有54包可卡因在身,灰色袋內有手提電話和8千多元,身上亦有4千多元,從毒品份量上,「大家都知道發生咩嘢事」;並指被告乘的士從將軍澳往尖沙嘴,去酒店「去攞嘢唔知攞啲咩」,之後再上的士,不能夠信服是自己食,所以不會有任何減刑。

法官指雖然被告未滿21歲,被告代表指出,同意沒有其他選項,因此本席不打算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再看看有沒有加刑因素,再考慮需不需要有紐頓聆訊。

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2月10日
下午4:0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李俊文法官 #判刑
👤馬(18) #20200126旺角 #20200127旺角
🛑已還押14日🛑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傷人 #傷人19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X 。
================
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在早前承認上述兩項控罪。

📌控方案情簡要:

背景:

2020年1月26日是星期日,是農曆年初二,亦是「旺角暴動」/「魚蛋革命」4週年 (#魚革四周年)。雖然警方已在早前就「勿忘魚蛋 捍衛本土」的公眾紀念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但許多人仍然響應網上號召,到旺角參與名為「悼念魚蛋革命四週年」活動。當晚21:30時至01:15時,旺角砵蘭街和山東街一帶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暴動和不同毆打傷人的事件,詳情大致如下:

事件1:雅蘭中心的「私了」

在21:33時,有1名身穿綠色外套的男士與示威者口角。其後,該男士被示威者「私了」,即被示威者推撞、用棍狀物件毆打、和拳打腳踢。

事件2:砵蘭街的身體衝突

在21:34時,有操普通話的人士與示威者拉扯,過程中該名人士亦被襲擊,也不能離開。其後,警方到場驅散示威者,而在警方驅散其間,有人將不同黑色粒狀物件散放在路面,而這些物品容易使人滑倒。

事件3:砵蘭街和山東街交界和附近的非法集結和暴動

在21:30時,示威者開始在朗豪坊外聚集。

在21:53時,有約200名示威者在上址集結,他們漠視警方的警告。這時道路被阻塞,車輛不能通行。

在22:57時至23:00時,示威者仍在上址集結,他們使用木棍、木板、發泡膠箱、保鮮紙(包著雜物和作為圍欄之用)等物協助堵路,其後有人向雜物縱火,火勢猛烈,距離民居10多米,行人亦需走避。此外,有示威者曾嘗試在地上噴漆;亦有人高舉「香港獨立」旗幟和高叫一些口號。

在23:05時,有約15名示威者仍佔據上址的車路,他們情緒高漲,設置傘陣與警方對峙,其間亦有叫喊不同口號、向警員照射雷射強光、舉五一手勢、和挑釁警方。至於被告,身穿連帽深色衣服和K-Swiss運動鞋、拿著長傘、腋下夾著雜誌、和沒有戴上口罩的他在這時站在一名戴著V煞面具的示威者附近,亦有叫口號。

在23:12時。警方向示威者舉旗並發出警告,但示威者無視該些警告。

事件4:控罪3的「私了」

在翌日00:14時,X走到渉案交界並遇上6至7名示威者。其後,X在KFC餐廳附近踢開路障,即發泡膠箱。因此,示威者見狀後與X口角,如說粗口和「走啦醉酒佬」等,亦向X投雜物。其後示威者推倒X,並對X拳打腳踢。這時,X曾掙扎,亦害怕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威脅。雖然他其後能重新站起來,但因被示威者包圍令他不能離開現場,過程中X亦被責罵。

其後,X被1名黑衣人用手機拍攝,X見狀則撥開該黑衣人的手機。其他示威者見狀則對X叉頸、拳打腳踢、後來亦有示威者用玻璃瓶擊打X頭部,現場傳出玻璃破碎的聲音(其間X已經倒地)。這時,手持長傘和用腋下夾著雜誌的被告曾在人群之中踏和踩X四次。其後,示威者迅速離去,X曾無法站起。

事後,X損失了約港幣6000元,全身多處受傷、擦傷、疼痛、手指骨折等、頭部血流如注,事後需要縫針、和留下疤痕等。

📌量刑考慮:

控罪1:

暴動罪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雖然就暴動罪,上訴法庭並無特別定下指定的量刑指引,但早於1992年,於一宗刑期覆核的案件 - CAAR10/1990案,當時上訴法庭副庭長邵祺在判詞中指出,暴動罪在否認控罪之後,被定罪的刑罰應該是監禁5年。然而,這宗案件是關於在禁閉式難民營裡面的暴動,所以犯案的情節和環境與本案十分不同,不能與本案直接比較。

若綜合上訴法庭於CACC113/2018案和CACC164/2018案的判詞中指出有關考慮暴動罪的量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內容會如下:

(1)暴動的整體環境,即是法庭不單要考慮個人行為,也需要考慮群眾的作為;(2)阻嚇性,以對犯案者迎頭棒喝;(3)暴動事件是早有預謀,或是突發出現;(4)參與暴動的人數;(5)暴動的暴力程度;(6)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7)暴動的時長;(8)暴動對人和財物的損傷;(9)暴動的潛在威脅;(10)暴動對滋擾公眾的程度;(11)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2)暴動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3)被告在暴動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4)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

此外,上訴法庭亦指出由於每宗暴動案件的背景有別,故其他案件的判刑的指導性不大。

控罪3:

屬於《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的傷人罪亦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3年監禁。由於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判刑須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因此,上訴法庭並沒有定下指定的量刑指引。

本案判刑:

被告的背景:

被告在案發時沒有案底。他的家庭背景一般,加上他的個人障礙,這些因素致他的成長過程一般。

被告的犯案原因:

辯方指被告參與暴動是因受現場氣氛影響;襲擊X是因他誤會X襲擊現場的記者和救護員。

控罪1:

首先,法庭在判刑時不會考慮23:05時前的事,因為沒有證據指被告出現在現場。此外,示威者雖然有作出堵路和縱火的行為,但造成的影響輕微,亦沒有證據指被告對此知情,因為這些事情發生的位置不同,故不會在刑期上反映。

若將上文綜合的14點考慮因素套用在本案的案情,法庭有如下觀察: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案中的暴力行為是事先安排或預早計劃;本案發生於1月26日的公眾假期晚上,被告與約15名示威者佔據行車路,當時有一名戴有「V煞」面具的示威者帶頭叫罵警察,並以強光照射警方,而被告與其他示威者則有大喊口號,並且無視在警方的警告;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法庭接納被告初時是在現場路過,因一時衝動而犯案,身在現場與他人叫口號。此外,他身上沒有裝備和口罩,腋下亦夾著雜誌,與其他示威者有別,故他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較輕微;和被告在參與暴動時有干犯其他罪行,即控罪3 - 「傷人」 - 根據案情,被告曾參與第2次對X的襲擊。

法庭以CACC113/2018案和CACC164/2018案作為參考,兩宗都是關於2016年旺角暴動的「暴動」罪的刑期上訴案件,關於前者,上訴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基準為監禁4年6個月。至於後者,上訴法庭同意原審法官採納的5年量刑是合適。就本案,法庭認為這兩宗案件的案情都比本案嚴重。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就控罪1「暴動」罪,予以監禁3年4個月作量刑基準。

控罪3:

法庭就控罪3有如下觀察:

1:法庭接納被告是因受個人障礙影響而致他犯案;
2:被告犯案時附近有數人,過程中有人使用玻璃瓶打X;和
3:X的傷勢較輕微。

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就控罪3「傷人」罪,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基準。

減刑因素的考慮 - 認罪扣減:

在本案,被告不是第一時間認罪。因此根據CACC418/2014案,被告可獲20%至25%的刑期扣減。至於被告實際上可獲多少的扣減,主審法官會考慮被告表達認罪意向的時機,及其它有關的情況。

考慮過本案的情況後,法庭給予被告25%的刑期扣減。

減刑因素的考慮 - 個人背景:

在本案,法庭考慮到被告尚算年輕;不爭的是,案發距今久遠,對家人和被告帶來的影響和壓力是可以想像。此外,若本案能早10個月處理,或許被告會被判處教導所的命令;他過往均從未犯事;被告確是可能因個人障礙而干犯本案,特別是誤會X襲擊救護員和記者;和被告可能因個人障礙而影響他的服刑情況,故將刑期下調6個月。

總刑期原則的考慮: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故須考慮總刑期原則。

法庭考慮到控罪1和控罪3有重疊之處,而控罪3的罪責亦已被考慮在控罪1加重刑罰的因素之中。因此,法庭命令控罪3的刑期,與控罪1的刑期同期執行。

總結:

上訴法庭提及過判刑是一項藝術,量刑不單要對干犯的罪行合適,對犯案人亦要合適。法庭須考慮個別犯案人的背景、犯案情況及犯案理由來量刑,不應過分「機械式」地判刑,而是有需要彰顯對犯案人的公義。

綜合上述內容:

1:法庭就控罪1「暴動」罪,予以監禁3年4個月作量刑基準;就控罪3「傷人」罪,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基準。法庭另下令兩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2:被告並非第一時間認罪,他只能得到25%的刑期扣減。
3:考慮過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求情後,法庭行使酌情權將刑期下調6個月。

因此,‼️監禁2年‼️是被告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0574&currpage=T
================
附錄:發生在同日同地約23:00時的非法集結和暴動的判刑

DCCC735/2020
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616
🛑緊急聲援(更正)🛑 [今日聲援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未 知 詳 情
🕒15:15
👥姜,李,陳(31-52) #新案件 (#20230117旺角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其他法庭亦需要報料,本帖新案稍後有報道💛
【01月1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7/2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522)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20210505將軍澳

D1:賴(19)
D3:陳(18)

控罪:
(1)入屋犯法罪
D1-4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寶康路與寶康公園路交界的行人隧道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X。

—————————

‼️‼️速報:二人罪成‼️‼️

[11:09 開庭]

D1和D3共同面對一項「入屋犯法罪」,D1較早前就一項「襲警」認罪。本案只有D1及D3受審,事發2021年5月5日入侵將軍澳羅氏基金中學,期間D1襲擊了控方證人4。

本案控方傳召了5名證人,包括學校老師、保安和3名警員。D1和D3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指4名被告入侵學校,意圖偷竊。事發前3~4小時前曾走到學校附近踩線,其後在學校內留了15分鐘,離開時被警員追截拘捕。

本案沒有任何財物損失和損毀。本案爭議點為是否有意圖偷竊,控方案情沒有太大爭議。本案呈堂30段閉路電視片段,當中4名被告在片段中的身份並無爭議。

法庭裁定控方證人全部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需要考慮逃跑沒有任何其他或清白的原因。控方立場為4名被告人一同犯案。法庭需要考慮有沒有共同犯罪,而4人顯然是有着相同目的,做着相同的事,形影不離;故此夥同行事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辯方沒有爭議沒有許可進入了校園,也沒有爭議在案發時間爬閘,沒有學校批准下帶同D2和D4,兩名校外人士進入。D1和D3是侵入者,有進入學校範圍。辯方說法希望進入學校游水,非有游水;辯方似乎關注的是游泳池,大樓還有其他設施。

案發時距離完成DSE有兩星期;未完成DSE,有受傷的風險也有被學校責罰的風險,當時亦有疫情風險需要考慮。目的與當時的高風險不相稱,故不接納亦排除辯方游水的說法。

本案控罪性質,犯案者不一定要有裝備。控罪元素是偷竊意圖,是否有偷竊行爲不是需要證明的行為。關鍵的是,爬入的意圖是偷竊。學校有存放貴重物品,通道亦放置物品;當有貴重物品存放的建築物,法庭可以作出偷竊的推論。學校係一所營運中的學校,內必有貴重財物。唯一合理無可抗拒的推論,進入學校的意圖是偷竊,裁定「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12:49 控方陳詞]
兩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12:58 證物處理]
控辯雙方不反對按證物處理列表處理。

二人需還押以索取社會服務令、教導所、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9日09:30時求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裁決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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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詳情:
審訊(1/3)
審訊(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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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裁判官讀出控罪,及一般裁決原則。

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不接納D2證供

原因一:
其知道每年港島有示威,高士威道冇車,但有人行,有防線,有雜物,但冇聯想到示威集會,有違常理

原因二:
D2指截圖中被指出的人士非D2及D3,裁判官不接納,因為呈堂片段及截圖足夠清晰去確認2人被捕時的衣著與截圖中的一樣,而現場亦沒有其他衣著相似的人士,法庭確認P1A(25-30)中的人是D2及D3。

控辯雙方確定現場有非法集結。法庭認同D2,3有與人群一同到馬路,而當該人群放下雜物後,2名被告有繼續逗留在附近,並有指向雜物位置,所以2名被告必然有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裁定罪名均成立❗️

2名被告均須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D2),勞教報告(D3)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9日1530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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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7/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鍾(30)/ A3:郭(24)
A6:馬(27)/ A7:嚴(28)

控罪1:暴動 [ A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A3]
A3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7:暴動 [A6]
A6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8:暴動 [A7]
A7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已認罪
A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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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以65B呈上一份證人供詞,列為證物P264。控辯雙方同意不需於庭上讀出。

接下來控方將傳召2名警員證人及市民證人楊副校長,相信3名證人能於1月26日下午完成作供。

1444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26日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4/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與D1招認相關的控方證物可以呈堂,稍後階段才宣讀理由

📌一般事項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3選擇作供。

傳召D3

🔗辯方D3主問

D2現年19歲,就讀中六,為應屆DSE考生。案發時她16歲,當日參加全港中學生跳舞比賽。她一向有跳舞,每星期跳4-6次。不爭議她被捕時著黑衫、戴黑帽、黑口罩--她當天出門起已是如此衣著。她戴口罩出門因為她到比賽現場前尚未化妝,戴帽則因為未set頭;比賽時她有換上比賽衣服及化妝。最後她那隊獲得比賽殿軍,至約傍晚6-7時離開比賽場地,穿著與原本到場時一樣。回家擺低比賽衣服、清潔身體後她再出門,與跳舞比賽隊友(本案D4)慶功。

她於晚上約10時到太子,行了15-20分鐘後到川之味,食了30-45分鐘。食完飯她們想食糖水,但最後冇食到,因當時糖水舖已收舖,於是求其去便利店買雪條食。約11時她在太子站附近,打算搭63S小巴回家;平時跳完舞或補完習她都會在該處搭小巴。當晚她等了十多分鐘仍未有車,然後發現現場有點混亂,希望盡快離開,於是開手機app查巴士路線,查到彌敦道有巴士站。全程她都與D4在一起。她們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行,行到弼街近始創中心的錶舖附近,當時打算去搭巴士,但突然有人向她們衝過來;由於她不知道那些是什麼人,見到此情況就好驚,所以行埋一邊、靠住欄杆,想讓路予對方。對方過到來就㩒住她去欄杆。稍後她得知他們是警員,於是好乖咁聽從警員指示。

就較早前兩名控方證人庭上供稱當時見到她跳過欄杆,D3澄清自己從來冇跳過去,只是挨住欄杆想讓路。當晚現場她只認識D4,不認識任何人,沒有與其他人集結,只曾與D4交談。她當晚出去純粹為了食飯,從來沒有打算參與集結。

📸相冊(呈堂為D3(1))
相冊內有她於案發當日參加比賽的相片及平日跳舞的相片,反映她跳舞時裝扮;亦有相片證明她平日出街都是著黑衫黑褲;也包括她當晚原本想搭的小巴等相片。

原本她查地圖見到由旺角警署行去川之味只需5分鐘,但行到去發現警署門口有水馬,無法通過,所以最終花了15-20分鐘才行到去。

📸警方影片截圖冊P40A
截圖7可見她左手有物件:那是雪條包裝袋,她食完雪條之後未搵到垃圾桶扔。另一截圖中的她正在等小巴。

🔗辯方D4盤問

D3與D4一樣居住在大圍某屋邨。她們當晚2330時被捕。她們背向警署沿彌敦道慢慢行,至始創中心被截停前完全沒有聽到警署曾發出警告。(不爭議事實:旺角警署於2329時曾發出警告。)

跳舞比賽在荃灣舉行,當天她先去荃灣比賽,然後回到大圍的住所,之後再出去旺角。

🔗控方盤問

D4是D3在案發當日所參加的跳舞比賽同隊隊員。由去參加比賽起,D3全日都和D4在一起,晚上食飯亦只有她們兩人,沒有其他人在場;其他跳舞隊友各自與家人食飯,之後才一起再去慶功。

📸警署拍攝相冊P26
D3確認相片反映她被捕時衣著。她被捕時戴口罩,因為回家清潔後已是素顏,而她不想被人看到沒有化妝的樣子,所以素顏出街要戴口罩。

📸Now TV影片截圖冊P35A
她確認截圖中的自己當時在警署外不是在睇電話,而是往上方望--事實上她正周圍望緊路。

2202時她們仍在警署外,當時已準備行去餐廳。2152-2202時她們在查餐廳位置和查地圖搵路線,最後兜過警署後門行。在警署外的時間,她見到好多人,亦見到有火光。

📸東網影片截圖冊P36A
她確認截圖中的自己當時正望向警署,但唔知圖中其他人是否同樣望緊警署。她當時望向警署方向原因是要睇有冇車到。她見到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署。

她否認有跳過欄杆。

🔗辯方D3覆問

D4當日有一齊參加跳舞比賽(D3應律師要求在相片中指出D4)。她們比完賽才臨時約食飯。

等小巴時她曾望向警署方向,其實是望緊有冇小巴從該位置轉入來。

-D3作供完畢-

D4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2月16日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
辯方需於3月2日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
3月17日1100開庭讓各方進行口述陳詞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100續審,期間各被告豁免到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1] #網上言行 #國歌法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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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 開庭]

📌答辯:不承認兩項控罪

📌案件管理:控方打算傳召兩名警員證人,PW2為警員專家證人將解釋「願榮光歸香港」歌曲之意義,有錄影會面約十五分鐘,控方指被告有答問控方依賴招認,但雙方同意沒爭議可不用播放,辯方立場是被告有上載指稱片段,但爭議沒有侮辱國歌或區旗意圖,反對傳召專家證人作供或證供呈堂,挑戰專家身份及認為沒有必要,而且在定下審期才知控方打算傳召。對侮辱定義要求控方澄清是1)只干擾原本國歌改任何歌播放便犯法,還是2)因改成《願榮光歸香港》有政治含意才算侮辱犯法,控方回應檢控基礎是後者,知道是社運歌曲,代表反修例。

📌𠄘認意實P1以65C呈堂
-被告在2021年7月26日及後為Youtube 「威民」帳戶唯一擁有及管理人
-2021年7月26日 香港運動員張家朗奪得亞運劍擊金牌,頒獎禮上奏起中國國歌及升起香港區旗,片段P2呈堂
-警員12223 於2021年8月15日在被告住所拍攝其智能電話及螢幕共9張照片P3並呈堂
-女偵緝警員6672於2021年7月29日在網站Youtube「威民」發現貼文將頒奬典禮片段之國歌換上「願榮光歸香港」歌曲,將該片段P4下載並呈堂
-2021年7月29日女警6672在「威民」youtube頻道將涉案貼文片段超連結作2張截圖P5並呈堂
- 女警6672在2022年7月12日將片段及網民留言等作57張截圖P6並呈堂
-涉案片段在2021年7月29日以P7手機上載在Youtube「威民」帳戶,可被公衆觀看
-2022年4月7月被告自願交出小米手機電話(P7)給警方調查
-2022年4月7日 被告在天水圍警署接受警員11223 進行自願錄影會面,內容準確,儲存在光碟P8內並呈堂
-同意下載片段及各證物均沒有受到干擾或改動,被告對證物鏈沒有挑戰。

📌PW1 WDPC 6672 李冢文(音) 作供
🔹主問
-為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成員,2021年都7月29日進入Youtube 「威民」網上站文並作2張截圖P5。同時將一段改歌貼文P4片段下載,庭上播放P4,願榮光歸香港音樂響起換替國歌(沒有歌詞或字幕)
- 2021年7月29日在Youtube尋找「威民」,在其公開片段題為「張家朗奧運男子花劍奪金牌頒奬禮-榮光版本」便找到及可下載。但7月30日再尋找已經看不到因貼文片段被改設為私人貼文。同年8月30日及2022年2月10日再嘗試也看不到,原因同上。2022年7月12日再用超連結又可以再看到,問到原因,PW1答因片段改設為不公開但沒有設定為私人,所以用一早記下之超連結便可以看到。
-證人確認2021及2022年兩次收看Youtube均是同一段片段,並引述截圖冊收看人次由2021年7月29日之92115次升至2022年7月12日之97806次,證人指P6截圖中觀察到有留言「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這才是香港人的歌。」2023年1月6日 PW1在Youtube找到一段總長33分鐘張家朗頒獎片段但背景為中國國歌,應該為原裝片段版本,將其中一分鐘剪輯呈堂,同日再用超連結到「威民」之改歌片段仍能看到,依然設定為不公開,收看次數增至九萬八千多次,證人查閱Youtube 不公開定義並作截圖P9呈堂。

🔸盤問
-2021月7月29日已經駐守網絡調查科崗位多過2年但
未夠3年。
-日常工作有查看Youtube, 同意上載片段可分為公開、私人及不公開3種,知道不公開片段但擁有超連結仍可收看及複制連結予其他人收看
-同意片段由公開𨍭為不公開之後11個月內沒有人留言
-知道有網民對留言回覆,不肯定網民有冇謾駡被告
🔹沒有覆問

📌辯方爭議PW2 專家身份作供
辯方陳詞反對傳召PW2 警署警長 徐先生 作專家證人,其對歌曲認知只是在網上自行搜查,對歌曲認識不算一門科學,而且該認識可能一般人也知,就如不需醫生寫專家報告去證明人有2隻腳,代表律師呈上2宗分別為英國及香港案例。控方也呈上張文傑案例希望法庭可批准 PW2作供,由法庭把關考慮其對歌曲認知及意見,協助了解歌曲意義。

聽罷雙方對擬傳召PW2作供之陳詞,法庭先休庭看專家證人11頁報告再考慮是否接納申請以專家身份其作證。

[1148 休庭至下午繼續]

[1445 開庭]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PW2以專家身份作證人,專家報告供詞 MFI可呈堂。辯方表示將挑戰PW2專家身份。

📌PW2 警署警長 徐志昇(音)先生 專家證人 - 研究《願榮光歸香港》之專家

法庭先處理PW2是否附合專家身份?
🔹主問
-現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確認MFI附件之資歷,有學士學位,89年入職,12年升為警長。16年調職現部門,工作包括網上巡查,科技及網上罪案分析等,不時到討論區平台溜覽是否有犯法如煽動等。
-曾收看《願榮光歸香港》歌曲,因被指派對該歌作網上資料該歌是2019反修例後出現,本案呈堂報告有例出自己對該歌之資料搜集,包括何時出現,出現之原因及播放次數等。
🔸盤問
-沒有試過以專家身份在庭上作供
-同意所有資料都從網上搜尋,不只Youtube, 亦有其他平台,方式是用google去查
-2022年12月初收指令開始調查去研究
-同意不知道歌曲調子,節奏
-不同意自己並非研究首歌,表示不是從音樂方面研究
-報告寫有五十萬次收看,附件E3第92貢有截圖可見
-同意網上資料只作紀錄,沒有去求證如發佈日子,收看次數等只憑網上資料紀錄。辯方律師指其中一段附件只有十萬次, PW2指是用用「願榮光歸香港」最多十段計算約共50萬次收看
-同意歌曲應用情況沒有實地考察,沒去求證,確認沒法肯定背景及音樂是否同步。
-不同意依賴其他人資料調查及刻意揀選個別片段
🔹覆問
-同一首歌曲有多少次檢控不知
-報告資料靠搜尋器
-盤問同意辨別不到片段真假,但每段會收看幾次,亦不會刻意籂選片段作報告附件。

裁判官請證人先行離開,以處理法庭爭議。

雙方就專家身份爭議作陳詞:
🔹控方陳詞
國歌條例訂立不久,本案為首案,若質疑證人未曾就相關案件作供,關係性不大。證人有把片段截錄,可供控辯及法庭隨意閱覽。控方曾呈上布思義暫委法官引用的澳洲案件上訴庭陳詞,以證明在普通法地區,若涉及傳聞證供,仍須真實地考慮是否曾發生。控方認為不可以單就其來源是傳聞證供,便全面否決其專家供詞。PW2徐警長有公事公辦,沒有為了顯示其播放率差異而只提及截圖的約十五萬播放率。歌曲並不是出現很久,所以調查時間亦一定不會很長,其證供值得法庭參考。

辯方指出現時考慮是該專家是否具備專家資格。一開始已問及其是什麼專家,控方指是「研究《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辯方認為在證人作供時,只是研究歌曲的應用,其並沒有研究控方所提出的身份所應有的部分。甚至其並沒有曾在法庭以專家身份作供。由開始到完成研究最多只有3星期,辯方不清楚專家對其所謂的研究範圍的知識有幾深。研究數據方面,若要持平研究,應是列出所有歌曲相關的應用。同意條例是新,但不能改變法規,否認專家證供不可全靠傳聞證供,證人並沒有求證,證人亦同意不知其真假。辯方指出證人缺乏相關訓練,缺乏相關經驗,整份報告皆是傳聞證供,沒有事實基礎。

早上審訊已討論過專家是從事實基礎作出假設而提出看法。但證人只是傳話筒,徐先生並不具備專家證人資格。

控方重申其沒有以《願榮光歸香港》的音韻曲調檢作侮辱國家,而是就其使用及人們認知。

🔸辯方指出現時所考慮的非罪名成立與否,現時只討論該名警長是否具備專家證人的資格,而非控方所講的控罪基礎。控方沒法提供事實基礎,不符合專家證人資格。

[1542 休庭檢視證人,雙方理據及案例]

[1625再開庭]

法庭批准PW2 可以研究《願榮光歸香港》專家身份作供,但由於今天剩下時間不足以作供,審訊需押後進行,雙方同意一天內可完成所有審訊。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 0930 同一法庭繼續審訊,期間批准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同被控於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月1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句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和位於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2A號銀城廣場地下攤檔內推廣、出售及/或為出售而展示刊物,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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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 開庭]
辯方交待D1因留院缺席是日聆訊,並透露其主診醫生指示D1需進行手術。控辯申請D1部份押後至下周四上午,法庭批准。

控方呈上同意檢控書,及申請被告今日毋須答辯。另申請案件押後8星期有待警方調查,當中包括:
(1)認人手續、
(2)檢視本案店舖檢獲超過1000件物品/項目、
(3)檢視經檢獲被告的手機、
(4)檢視租約,調查租約人、及
(5)檢視案發地點CCTV。

書記讀出控罪,D2和D3表示明白控罪。

[15:43 保釋程序]
控方就D2和D3保釋陳詞。
辯方分別就D2和D3保釋申請陳詞。

[16:19 休庭]
羅官聽取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及檢視文件。聆訊押後至17:00再續。

[17:08 開庭]
羅官現處理D2和D3的保釋申請。

[17:19 宣布決定]
法庭拒絕二人保釋

辯方確認二人均放棄其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辯方指時間不早,要求法庭准許律師與當事人會面;羅官指懲教警方會協助安排。

[17:23 散庭]
D1部份押後至2023年1月26日11:00
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期間交由警方看管。法庭倡許可情況下應儘早帶D1提堂。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需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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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感謝親友反映是日安排混亂💛
D2出庭時向公眾席拍拍胸膛點頭示意,而D3則豎起拇指 ;散庭時入cell前二人向公眾席揮手。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續審[3/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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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今天審訊繼續處理案中案。

[4:39]完畢

案件管理:
明天只有半日審訊
1月26日下午2:00開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0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9
[2023.01.15-01.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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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4/21] (#1214屯門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4:00
👤梁(17) #宣布判決 (#1113柴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0月29日被判入勞教中心。)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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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杜(17)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2/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裁決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14:30
👥林卓廷,曾,鍾(28-43)🛑林因另案已還押逾22個月 #裁決 (#0706屯門 妨礙司法公正 意圖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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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關(20) #答辯 (#20220604香港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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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原訴傳票 #法庭指示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
【01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2/2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法庭指示
📍#區域法院第六庭 #提訊

(截至084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續審[4/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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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繼續處理案中案,警員證人PW1作供

[12:38]證人作供完畢

[12:52]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月26日
下午2:0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早前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

速報‼️

D1罪名不成立
其餘被告罪名成立🔴

庭上沒有讀出判詞,官方裁決理由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438B_2021.docx

📌證物處理
法庭指證物P101-107及P111-113屬於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D1,理應歸還,惟控方指希望再檢視案件以討論上訴申請,申請於上訴申請後才歸還,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月3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廿一庭作求情,有機會同日判刑,期間4名定罪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Make a Poster on 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