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3/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

📌案件管理:因有辯方代表律師原先7月10日裁決日有另案處理。要求押後裁決。D3及D4代表在2月24及22日上午需處理他案,完成會趕來,其他律師代hold paper。

法庭將原定裁決日子由7月10日改至7月14日 0930。

📌辯方案情,各被告目前意向:
D1 選擇作供,會傳召2證人
D2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4選擇作供,會傳召1證人
D5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8選擇作供,會傳召1醫生證人
D9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1
🔸主問
📎出現及被捕
案發晚上1030在太古C出口,D1指正準離開。家住上水,為舞台音響技術員及兼職表演者,當日在海洋公園為萬聖節鬼屋表演綵排工作後相約同事往康怡花園排練跳舞,排練可算是為公司及自己。本應往排練室但已滿於是改往基利路休憇處,D1代表有2段片段呈堂並在庭上播放。片段一為D1及同事於2019年8月9日在鰂魚涌排練室跳舞綵排片段。D1指一般首選鰂魚涌排練室,其次為基利路休憩處,再次選才會去同事康怡家中綵排。案發日本在基利路排練,但藍芽喇叭無電於2045去同事家中取叉滿電喇叭,再練約一小時左右因翌日要返早在九時許先行離開,先在康怡廣場(AB出口)食野逗留約40-45分鐘。翌日工作是跟紅館容祖兒演唱會流程。飯後在康山道橫過東西行線返回C出口附近一凹位食煙,該位置在呈堂片段看不到。食煙後轉右行去C出口突然有3架警車衝埋巴士站,有一陣白煙冒起不知何事,自己跟住人羣往月台逃生,但在電梯頂被警員PW7 制服。不同意PW7指當時自己有拉扯另一人手。過程有數名警員圍住,感覺到有人打自己,後來慢慢失去意識。
📎衣物裝備
P124 4張相中自己穿深色衣物是舞台工作者指定,方便協助演出工作如轉場更改場景照顧表演者。官問翌日8月12日才作演唱會但早一天已穿黑衫,D1指習慣在工作場地休息室預早更換。至於拘捕時有黑布蒙面則解釋有皮膚病,角質炎、皮囊炎及濕疹,平時用黑色頸巾遮醜。背囊內士巴拿是方便返工扭六角匙工具。雷射筆用作協助指引舞台懸掛大型器材,自己在太古站沒有使用,也沒參加集會。
(呈堂證物:)
-片段:D1指截圖舞台頂上方見到有大型喇叭系統,掛上去要計算距離及角度。代表要求用紅筆圈出系統。
-多張舞台工作證件/通行證呈堂,部份有顯示姓名:可見作供所提工作
-銀行交易文件:證明有接DW1兼職工作由
-紅白對決音樂會相片及宣傳海報:被告參與工作之一
📎拘捕受傷
頭暈,右眼附近額頭被捕時流血,拘捕警員沒有問是否要接受治療,自己要求下在翌日才被送去東區醫院急症室求醫。(呈堂證物:東區醫院醫療報告-額頭受傷,手踭膝頭有擦損)
🔹盤問
- 2014中學文憑考試畢業後修讀IVE資訊科技,之後再讀高級文憑創意媒體科至2019年畢業。D1自2013年起接自由工作為主,以舞台音響技術工作為主。
- 同意當日管有P5雷射筆,是D1約2014/15買,用作量度音響設備距離,平水及指示位置,使用約20至30次,記得因為只在大型活動如紅館及九展活動才使用,有借比同事用,同意筆上有"danger",購買時冇留意,使用時會小心因知道不適當使用會造成傷害。筆在工作時才帶身上,案發時帶因翌日要去紅館工作。
-同意網上紀錄容祖兒演唱會2019年8月5日開始,但指演唱會設施不單在開始時才進行安裝,中途也會因應需要拆卸/調較/安裝設備,舉例如2022年林家謙演唱會便是。澄清自己接工作是8月12日0600到紅舘作音響設置。
-2255時被捕,如冇被捕會去紅磡公司所在工廈住宿,交通會乘港鐵去尖東站再轉車去紅磡
-頸及手有濕疹但已在2015/16醫好,角質炎在手部仍未治好。工作不可能有充足睡眠,沒留意皮膚病有冇因此受影響
- 8月11日0800由上水家出門,行30分鐘到車站乘車約1000到黃竹坑站,1015坐南區線到海洋公園。1800工作完畢換衫後與八至十個同事原打算去太古站康怡一同事家先休息,1845到太古站等人去康怡花園,到康怡花園自己在樓下花園沒上去,只同同事聊天及食煙,1915等人下來再打算去鰂魚涌排舞室,1935去到但發現訂滿,約1945離開往基利路休憩處,逗留至2040時喇叭無電,決定找尿裝叉電但冇人有,只好回康怡取另一藍芽喇叭,約2110時到自己冇上樓,其後在康怡地下排舞,2140自己先離開往商場大快活。2230食完飯在行人線過馬路往東行找地方食煙,約2245時在C出口附近凹位食煙。五六分鐘後好多人聚集C出口及3架警車,當時沒留意有冇黑衣人佔據馬路,自己扔下煙離遠觀察
-凹位聽到人聲但不是叫囂,沒見到雷射光,也留意不到是否百多人
-留意到白煙,有師奶推車仔行過話催淚煙叫快走,由於有氣管毛病怕受影響於是跑去C出口跟人離開,也由於不熟悉港島所以不是跑去另一近鰂魚涌較安全入口。
-同意有氣管毛病仍食煙,由2014年工作開始食,一天約食一包15支
- C出口擠迫卡滿人,背後感到不斷有硬物飛來,最終人踩人跌下,警方來到用武力制服各人。
-背囊內有迷彩色衣服可在辦公室沖涼後更換,但被捕後交回自己沒檢取所以沒呈堂。
-不同意12日早上開工,11月晚仍逗留太古站一帶4小時不合理。
-到太古時並非在太古站C出口走,知道有其他出入口。
-黑色頸巾P2當日工作時己帶,一直沒有除下。
-當晚留意不到有人持鐵枝,堵路,用雷射光照警車或叫囂
- 2019年至8月沒留意新聞,不想被影響,但知示威者通常穿深色衫褲,不擔心身上衣著會被誤認示威
- 8月11日或之前晚上有其他工作
-海洋公園工作會換上提供服飾,身上黑衣也可在12日演唱會穿不需更換。
-同意D1呈堂片段一排舞時染金髮及片段檔案建立日期是22年9月26日,D1指建立日並非拍攝日相信是抄寫檔案日子。
-控方指片段二表演根據網上資料是2021年活動而非2019年,D1指活動是每年賀回歸也有,同意片段可能是2021,但不同意自己其實不是負責音響工程所以不知正確日子,被告指檔案是從警方充公手機備份,沒留意準確拍攝日子。
-控方播放看中國,有線FB新聞片段指當時有否留意如片中出現C出口附近有雷射光、叫囂及多人堵路,D1指事發時沒留意到,只聽到有物件撞擊聲音。同意被捕後有向公眾大聲講自己個名。
-不知道自己管有之雷射筆屬第四級,2014/15在鴨寮街隨便買,常識知道不適當使用對人有害,並指平時舞台也會使用雷射光,級別也可能是4級但職員有指引要注意安全使用。
-不同意身上雷射筆、對講機及士巴拿並非工作需要使用
- 播放康怡廣場CCTV頻道18見2245見大批示威者從C出口走出,D1指知有人聚集但只望了一眼便沒有留意。
-播放D2代表呈堂片段,同意當晚也有聽到屬敲擊聲
-今日呈堂其中一張工作證沒年份,同意可能2019年前,另外數張為2020年至2022年。
-不同意指受傷是因拉扯救其他示威者及被捕時掙扎引致

🔸覆問
-海洋公園是季度合約演員工作
-同意PW7拉出C出口曾大聲叫自己全名。

【1905今日加班審訊完畢】D1作供完,後日星期三0930將傳召D1之證人,惟醫生證人有可能星期四才可到庭。

案件押後至後天2月22日 0930繼續,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直播員按:被告D1今日由早上作供至晚上七點疲態盡現。 黃大律師 拉布主控名不虛傳,突破30堂審訊不會遠了。
How to Make a Poster on 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