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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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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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6/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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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開庭

繼續傳召D4

🔹控方盤問

案發時D4與家人同住東涌,職業為侍應,案發當日不需上班;與他相約食飯的朋友同樣是與家人同住,任職倉務員,當日亦不需上班。這位朋友姓鍾,與他相識很久,是中學同學,二人亦互相與對方媽媽認識。

當晚的母親節飯局參與者為D4、鍾姓朋友及其父母共4人,D4媽媽要上班所以沒有去。食飯的地方是一間位處山東街與豉油街之間一段西洋菜南街的日式餐廳,由約8、9點開始食到接近11點。

🌟控方指出,當時正值疫情,食肆只能營業至晚上10點。D4不同意此說。朋友父母因翌日要上班所以大約10點先行離開,D4和朋友留低傾心事。

離開時D4打算去弼街搭E21A返東涌。去程他是由東涌屋企搭車出去,當時唔係好見到旺角好多人聚集。打算離開時路上好多人企咗喺度,塞住晒,D4走唔到。他當時睇唔到有警察聚集,睇唔到警察舉藍旗,聽唔到警方用擴音器警告現場人士非法集結;他只聽到現場好嘈但聽唔到人群叫咩,亦聽唔到辱罵警察的說話。

D4同意,當時社會事件已有接近一年,但冇諗過現場人群係非法集結。他有和朋友討論如何離開,朋友睇電話搜尋哪裡有車可以搭。他們由山東街右轉去花園街再落豉油街,嘗試兜返出彌敦道不果。

🎥播放榮華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D4同意自己為片段中控方指稱的人

🎥播放香港01直播片段
D4同意自己為片段中控方指稱的人

他確認當時現場情況正如片段所示,聽到有人叫但聽唔清楚內容;主控所講的「好仔唔當差」、「香港警察正一垃圾」等口號都聽唔到。

控方指稱稍後時間的片段見到D4舉起雙手向前方擺動,期間頭部轉向左方望一望,其後逗留在該位置;D4解釋自己當時揮手係同朋友講行唔到。稍後時間片段顯示朋友在D4身旁,D4伸出右手指向某處;他否認自己係指向示威者。再稍後時間片段出現時,D4仍然在搵路搭車,但已差不多搵到。

🎥播放榮華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接續香港01片段時間)
控方指出,片段反映D4大部分時間都是望住人群,他正在參與非法集結。

D4沒有Telegram。控方指出,D4庭上證供全為杜撰,其實他當晚是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覆問

日式餐廳職員沒有來跟他們講過要關門,11點要關門就離開。當時防疫措施有限制幾多人一枱,而且在餐廳內非進食時都要戴口罩。

關於剛才播放片段,最後D4已差不多找到去彌敦道搭車的路線,但最終都不成功,因為都好多人企喺度;他再嘗試經花園街兜路,但行到花園街就被截停了。

-D4作供完畢-

🌟D2代表伍大律師向法庭補充,案發當日防疫措施只限人數(事實上已由較早前的4人放寬至8人);食肆營業時間限制於同年7月13日才開始。

案件管理
相關防疫措施公告或官方文件將會在下次開庭處理書面結案陳詞前先處理,未確定會以承認事實或辯方證物方式處理。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於4月3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送達對方及存檔法庭,4月12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

1138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2日14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0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8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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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霍兆剛署理首席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0
👤麥(16) #上訴許可申請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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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2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5:30
👤王(40)🛑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8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2月15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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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1/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2/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4/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0/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4/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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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3/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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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梁兆祥 與 👤許(18)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梁兆祥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所作的𠝹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被告入稟索償。)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2] 👥陳寶瑩/社民連主席,唐,何(52-65) 5項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20210724旺角 #20210814旺角
【02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1/25]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2/2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4/3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上訴許可申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0/40]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4/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霍兆剛署理首席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7黃大仙 #上訴許可申請

麥(16)
^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於2021年8月12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同年9月2日被判處勞教中心令,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2022年8月23日高等法院 #張慧玲法官 裁定其不服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罰。其後控方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9月2日被告被施加保釋條件。
______

控方指原訟庭處理上訴的張慧玲法官錯用盧建民案之法律原則;
辯方則強調被告當時被拍到只是在欄杆進食,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終審法庭同意控方指高院法官錯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故批出上訴許可。聆訊訂於2023年6月23日。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1103開庭

案件管理

📌減省證人
14名證人的書面供詞將透過第四份承認事實處理,無需傳召。

📌網上資訊爭議
控方確認,早前辯方爭議的網上資訊不再需要處理。

📌法庭關注
-有關暴動範圍雷射光束,控方需要向法庭清楚表達;
-控方開案陳詞聲稱白頭盔的D17作出了一些行為,但法庭睇唔到;目前為止法庭透過片段只見到D17手持傘跟大隊向前、在傘陣踎低,D17前面起碼有3個人掟燃燒物,但見唔到D17有掟。

第四份承認事實
概括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一帶遭破壞情況及附近人士所受影響、警員傷勢。

經法庭詢問,控辯雙方對地鐵站詳細損毀情況未能達成共識;法庭對雙方就地圖標記的分歧也甚為不滿。

1211午休至14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2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下午進度

睇片數燈柱、建築物;確認棚架位置。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各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初步意向,未落實)
D1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2傾向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4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6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8傾向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9傾向不作供,只傳召辯方證人
D10傾向作供並傳召辯方證人
D11傾向作供並傳召2-3位辯方證人
D12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4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6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7傾向不作供,只傳召辯方證人
D18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辯方案情展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0/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是日審訊進度:

📌拘捕警員就當日向A12查問至拘捕過程作供
由於只是初步調查,所以他未警誡就問A12是否認識車上其他人,而A12回答不認識。基於她的回答及其他現場資訊,證人向A12宣布拘捕。(辯方反對法庭採納有關A12回答的證供,爭議指稱回答實際上並沒有發生,而即使法庭裁定有發生過,也是在沒有警誡的情況下發生,亦沒有任何清晰文字紀錄。)

📌控方開始就第六架車舉證
車牌WL由A13駕駛,車輛被警方截停後,A14-16從乘客位置落車。

(不完整紀錄,如有更多資料請按此提供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1/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傳召PW6
-與D2案情相關

🔹控方主問

🎥播放錄影會面紀錄

完成會面紀錄後,PW6押送D2返回住所搜証,在衣櫃搜出:藍色背囊、黑色外套、泳鏡、黑色腰包、防毒面具、深灰色長褲、骷髏頭面巾、深藍色長袖Tee、黑色手套,還有D2被捕所穿的白色波鞋(摳捕時穿)。其後PW6按王/姓高級督察指示,帶D2回中區警署拘留。

-證人作供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4/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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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早段內容從)

傳召PW9

🔹控方主問

謝官要求睇P68(15)信箱位置和電梯大堂CCTV的較早片段,見人群和防暴警察進入。控方指畫面 21:41:38時看到電梯大堂CCTV出現身上衣服有「士」(音)字男子於畫面上方,於21:41:46轉入告示板位置,沒有入𨋢。

PW9指所有相關片段睇了200小時,發現有約7名被捕人衣着特徵與良運街、良徳街人士相似,有拆欄堵路情況,而部分被捕人走進大廈。控方申請証人作身份辨認,謝官叫控方睇「七警案」。

*辯方請法庭叫証人避席,證人離開法庭。
謝官續指她並沒有看過所有片段,七警案無證人從片段認到仼何被告,但法官指認到,但上訴庭後稱不妥當。控方指D6、D8、D9相簿有外型,打算以被捕外型作比較
*傳召証人回庭。

控方請証人睇由他所影的D6、D8、D9相册,並指反映當時情況。

📹播放P68(14)大門CCTV
畫面21:42:12時,PW9指畫面中間藍色口罩,、紅帽和背囊者是D8。謝官要求PW9就顏色外解䆁其他辨認特徵 , 指世上很多藍色口罩,PW9指只有此人這樣。

*謝官請PW9避席。
謝官指未見過專家expert係咁認人,控方希望再讓他嘗試 。
*證人回庭。

控方請証人對比第8相簿。官指帽和面罩的款式有好多。證人想由CCTV進入大廈開始睇,指背囊有紅色揹帶,官指相和PW描述不同,証人改指為紅黑揹帶,靠身為藍色部分,袋中間有紅色位。CCTV顯示褲和相册中有相同淺色logo。

PW9指CCTV顯示上身是黑長袖外套、黑長褲、淺灰波鞋,紅色cap上有白色標記,戴住連帽外套的帽,再指是黑鞋,鞋帶灰色,底部白色,有藍白花紋面部遮蓋物。而相中可看到紅色cap和白色logo,背包有紅黑色孭帶,靠身位置為藍色,底部黑色中間為紅色,右後褲袋有淺色位,黑色鞋,灰鞋帶白鞋底。另一相片亦看到藍白色面巾和帽。

📹繼續播放CCTV
PW9圈出指稱D6。辨認基礎為黑短髮、戴眼鏡、灰長袖外套、白色帶斜孭袋、黑長褲和白波鞋。PW9想睇另一條片,官指希望一次過睇相關CCTV,並指控方做法浪費時間。先看電梯大堂片段,PW9圈出指稱D6:白色帶連白色斜孭袋、右下角落有熊仔logo,相簿中可見相關特徵。片中外套有連帽,和相中相似。

📹播放信箱位置CCTV
PW9圈出指稱D6,為黑短髮、灰長䄂外套、白色帶連白色斜孭袋右下角落有logo、黑長褲和白波鞋。

📹播P68(14)
D6、D9不爭議大堂CCTV。控方指片中指稱D9 衣服上有「士」(音)字。

🔸D8法律代表盤問
PW9同意以約200小時觀看影片時,較多時數用作觀看網上片段,予CCTV則較少。他在片段中找到11名被捕人。D8被捕時4張相為他所拍,同意看不到藍色口罩。辯方向PW9指出其辨認不正確。

🔸D9法律代表盤問
PW9在畫面中認出D9 , 而D9前面是D7 。D9衣着有特徵。同意証人口供指觀看200小時的影片中只能夠於大廈大堂辨認被告,街外片段中皆看不到。PW9續指口供無講,但i-cable有片段看到一人身上有「士」字,但無其他特徵,不確認此人為D9,亦唔排除有二人穿着相同衣服。

🔸D11法律代表盤問
PW9拍攝被捕者衣着,其身上物品不是由他拍攝。

🔸D13法律代表盤問
PW9同意沒有看到旗幟飄揚。

PW9作供完畢,明天將傳召PW10-12。

[1637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預計全日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3/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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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因有辯方代表律師原先7月10日裁決日有另案處理。要求押後裁決。D3及D4代表在2月24及22日上午需處理他案,完成會趕來,其他律師代hold paper。

法庭將原定裁決日子由7月10日改至7月14日 0930。

📌辯方案情,各被告目前意向:
D1 選擇作供,會傳召2證人
D2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4選擇作供,會傳召1證人
D5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8選擇作供,會傳召1醫生證人
D9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1
🔸主問
📎出現及被捕
案發晚上1030在太古C出口,D1指正準離開。家住上水,為舞台音響技術員及兼職表演者,當日在海洋公園為萬聖節鬼屋表演綵排工作後相約同事往康怡花園排練跳舞,排練可算是為公司及自己。本應往排練室但已滿於是改往基利路休憇處,D1代表有2段片段呈堂並在庭上播放。片段一為D1及同事於2019年8月9日在鰂魚涌排練室跳舞綵排片段。D1指一般首選鰂魚涌排練室,其次為基利路休憩處,再次選才會去同事康怡家中綵排。案發日本在基利路排練,但藍芽喇叭無電於2045去同事家中取叉滿電喇叭,再練約一小時左右因翌日要返早在九時許先行離開,先在康怡廣場(AB出口)食野逗留約40-45分鐘。翌日工作是跟紅館容祖兒演唱會流程。飯後在康山道橫過東西行線返回C出口附近一凹位食煙,該位置在呈堂片段看不到。食煙後轉右行去C出口突然有3架警車衝埋巴士站,有一陣白煙冒起不知何事,自己跟住人羣往月台逃生,但在電梯頂被警員PW7 制服。不同意PW7指當時自己有拉扯另一人手。過程有數名警員圍住,感覺到有人打自己,後來慢慢失去意識。
📎衣物裝備
P124 4張相中自己穿深色衣物是舞台工作者指定,方便協助演出工作如轉場更改場景照顧表演者。官問翌日8月12日才作演唱會但早一天已穿黑衫,D1指習慣在工作場地休息室預早更換。至於拘捕時有黑布蒙面則解釋有皮膚病,角質炎、皮囊炎及濕疹,平時用黑色頸巾遮醜。背囊內士巴拿是方便返工扭六角匙工具。雷射筆用作協助指引舞台懸掛大型器材,自己在太古站沒有使用,也沒參加集會。
(呈堂證物:)
-片段:D1指截圖舞台頂上方見到有大型喇叭系統,掛上去要計算距離及角度。代表要求用紅筆圈出系統。
-多張舞台工作證件/通行證呈堂,部份有顯示姓名:可見作供所提工作
-銀行交易文件:證明有接DW1兼職工作由
-紅白對決音樂會相片及宣傳海報:被告參與工作之一
📎拘捕受傷
頭暈,右眼附近額頭被捕時流血,拘捕警員沒有問是否要接受治療,自己要求下在翌日才被送去東區醫院急症室求醫。(呈堂證物:東區醫院醫療報告-額頭受傷,手踭膝頭有擦損)
🔹盤問
- 2014中學文憑考試畢業後修讀IVE資訊科技,之後再讀高級文憑創意媒體科至2019年畢業。D1自2013年起接自由工作為主,以舞台音響技術工作為主。
- 同意當日管有P5雷射筆,是D1約2014/15買,用作量度音響設備距離,平水及指示位置,使用約20至30次,記得因為只在大型活動如紅館及九展活動才使用,有借比同事用,同意筆上有"danger",購買時冇留意,使用時會小心因知道不適當使用會造成傷害。筆在工作時才帶身上,案發時帶因翌日要去紅館工作。
-同意網上紀錄容祖兒演唱會2019年8月5日開始,但指演唱會設施不單在開始時才進行安裝,中途也會因應需要拆卸/調較/安裝設備,舉例如2022年林家謙演唱會便是。澄清自己接工作是8月12日0600到紅舘作音響設置。
-2255時被捕,如冇被捕會去紅磡公司所在工廈住宿,交通會乘港鐵去尖東站再轉車去紅磡
-頸及手有濕疹但已在2015/16醫好,角質炎在手部仍未治好。工作不可能有充足睡眠,沒留意皮膚病有冇因此受影響
- 8月11日0800由上水家出門,行30分鐘到車站乘車約1000到黃竹坑站,1015坐南區線到海洋公園。1800工作完畢換衫後與八至十個同事原打算去太古站康怡一同事家先休息,1845到太古站等人去康怡花園,到康怡花園自己在樓下花園沒上去,只同同事聊天及食煙,1915等人下來再打算去鰂魚涌排舞室,1935去到但發現訂滿,約1945離開往基利路休憩處,逗留至2040時喇叭無電,決定找尿裝叉電但冇人有,只好回康怡取另一藍芽喇叭,約2110時到自己冇上樓,其後在康怡地下排舞,2140自己先離開往商場大快活。2230食完飯在行人線過馬路往東行找地方食煙,約2245時在C出口附近凹位食煙。五六分鐘後好多人聚集C出口及3架警車,當時沒留意有冇黑衣人佔據馬路,自己扔下煙離遠觀察
-凹位聽到人聲但不是叫囂,沒見到雷射光,也留意不到是否百多人
-留意到白煙,有師奶推車仔行過話催淚煙叫快走,由於有氣管毛病怕受影響於是跑去C出口跟人離開,也由於不熟悉港島所以不是跑去另一近鰂魚涌較安全入口。
-同意有氣管毛病仍食煙,由2014年工作開始食,一天約食一包15支
- C出口擠迫卡滿人,背後感到不斷有硬物飛來,最終人踩人跌下,警方來到用武力制服各人。
-背囊內有迷彩色衣服可在辦公室沖涼後更換,但被捕後交回自己沒檢取所以沒呈堂。
-不同意12日早上開工,11月晚仍逗留太古站一帶4小時不合理。
-到太古時並非在太古站C出口走,知道有其他出入口。
-黑色頸巾P2當日工作時己帶,一直沒有除下。
-當晚留意不到有人持鐵枝,堵路,用雷射光照警車或叫囂
- 2019年至8月沒留意新聞,不想被影響,但知示威者通常穿深色衫褲,不擔心身上衣著會被誤認示威
- 8月11日或之前晚上有其他工作
-海洋公園工作會換上提供服飾,身上黑衣也可在12日演唱會穿不需更換。
-同意D1呈堂片段一排舞時染金髮及片段檔案建立日期是22年9月26日,D1指建立日並非拍攝日相信是抄寫檔案日子。
-控方指片段二表演根據網上資料是2021年活動而非2019年,D1指活動是每年賀回歸也有,同意片段可能是2021,但不同意自己其實不是負責音響工程所以不知正確日子,被告指檔案是從警方充公手機備份,沒留意準確拍攝日子。
-控方播放看中國,有線FB新聞片段指當時有否留意如片中出現C出口附近有雷射光、叫囂及多人堵路,D1指事發時沒留意到,只聽到有物件撞擊聲音。同意被捕後有向公眾大聲講自己個名。
-不知道自己管有之雷射筆屬第四級,2014/15在鴨寮街隨便買,常識知道不適當使用對人有害,並指平時舞台也會使用雷射光,級別也可能是4級但職員有指引要注意安全使用。
-不同意身上雷射筆、對講機及士巴拿並非工作需要使用
- 播放康怡廣場CCTV頻道18見2245見大批示威者從C出口走出,D1指知有人聚集但只望了一眼便沒有留意。
-播放D2代表呈堂片段,同意當晚也有聽到屬敲擊聲
-今日呈堂其中一張工作證沒年份,同意可能2019年前,另外數張為2020年至2022年。
-不同意指受傷是因拉扯救其他示威者及被捕時掙扎引致

🔸覆問
-海洋公園是季度合約演員工作
-同意PW7拉出C出口曾大聲叫自己全名。

【1905今日加班審訊完畢】D1作供完,後日星期三0930將傳召D1之證人,惟醫生證人有可能星期四才可到庭。

案件押後至後天2月22日 0930繼續,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直播員按:被告D1今日由早上作供至晚上七點疲態盡現。 黃大律師 拉布主控名不虛傳,突破30堂審訊不會遠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20]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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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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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2/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馮,曾,王,*,葉(13-34)🛑五人已還押逾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3/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5/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1/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5/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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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18) 🔥#判刑 (#1214順利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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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2/2] 👥陳寶瑩/社民連主席,唐,何(52-65) 5項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20210724旺角 #20210814旺角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伍佩偉(53)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當值都偷拍
【02月2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5/40]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3/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1/4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2/9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5/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5/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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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辯方案情-

D1作供

醫療報告
辯方與控方已達成共識,以65B方式呈遞D1的醫療報告為證物D1(11)。

⏏️ 警方片段(非控方證物)
辯方指出,有警方現場拍攝片段沒有被控方引用為本案證物,而這段片段可以反映警員在現場搜查被捕人隨身物品的情況,希望列為呈堂證物。不過這片段不是拍攝D1被搜背囊的過程;根據其證供,有警員搜查她的背囊,但當時警方沒有拍片記錄。(與辯方來回幾番後,嚴官失去耐性。)主控補充,辯方不曾指稱警方插贓。最後,田大律師表示不再要求處理此事項。

⏏️ 截圖男子
辯方指出,截圖D1(3)中位處A1出口上方的男子為另一組 #1118油麻地 案件裡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人。有關這個情況,嚴官問控辯雙方應如何處理有人跳落嚟?當時連警方都要企高先睇到現場情況;嚴官觀察到有木梯,但只知有木梯被掉去火堆。暫時已睇過的片段睇唔到該名男子之前是如何上去。田大律師坦言,如果要特地傳召人出庭作供實在「好無謂」;主控認為可留待結案陳詞處理。

-D1辯方案情完結-

-D2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沒有辯方案情-

D4將會作供,惟其法律代表葉大律師周四早上要處理另一宗案件,未能出席本案審訊,擔心明天是否足夠完成D4證供--D1代表田大律師明天需於1530離席,為保障D1利益希望提早休庭。最終嚴官宣布,視乎明天實際進度再作決定。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馮(24)
A2 曾(21)
A3 王(22)
A4 *(16)
A5 葉(34)
(本案首次提堂的年齡)
🛑五人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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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 今日沒有法律代表,4人均表示法援申請已獲批,但來不及指派律師今天出庭,因此申請押後案件。

A1法律代表由於剛接手案件,需時整理文件,同樣申請押後。

各人均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4月18日 1430 於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2/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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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指2月17日呈上反對理其中一段需修改,大意為當警員在車上替D2扣上安全帶時,警員不合理地拍打被告背部及臉部。張官反問反對理由指警員在警車上同D2對話撮要不準確是那部份? 澄清辯方立場是完全沒講過,即使有講過也是事後數小時在西區警署內用非常用字眼未能如實紀錄。張官再問反對理由「第一次錄影會面前警員教 D2如何作答」指控是何,律師指是教被告在圖片圈出自己。

D2代表律師報告昨天提及控方有其他涉案資料如拘捕詳情及剪輯片段獲知稍後將交D2代表,主控指當日案件共拘捕8人但只控告5人,資料為另外3人。

繼續傳召PW6 DPC 9604林穎斌(音)
🔹控方主問
-離開D2家後將其帶到中區警署拘留,將搜屋時警誡口供即記事冊覆印副本交被告,D2有簽收,之後將其交值日官。
-藍色背囊在被告衣櫃內搜出,PW6指當時房間內貼滿反修例標語及海報。
- 2020年3月12日1800中區警署提取D2影相,打指模及套取DNA檢驗後沒有再處理D2。
🔹盤問
- PW6確認本案書面紀錄如下:
3月13日口供紙 Pol 154
3月11日搜屋紀錄記事冊(有D2簽名)
3月16日自己作紀錄紀事冊
案件調查報告 Pol 155(不肯定幾時寫)
搜屋後補畫居所草圖
-本案有P file紀錄案件時地人內容,如受傷人士資料、疑人資料如CCTV截圖、Pol 153覊留人士通知書
-P file有向疑人提出之標準問題(不多於三四十個)及回答,調查完成後已銷毀
-3月11日晚上1958分同隊員在被告住所附近街道遇上D2,當時同隊員坐在警方私家七人車上正上山行駛中,約1分鐘後下車接觸被告。D2律師質疑口供寫2020時截停,PW6指沒有每分鍾看錶,時間是自己推算。
-拘補D2時有反手上手扣,是自己因案件涉暴力決定,被告沒反抗,同意供沒作文字紀錄用手扣。上車後在車上作警誡。
-截至查時被告有戴口罩,但身型,外貌,髮型同情報目標高度相似。
-P file 有D2家居搜查令,3月11日2000時埋伏截停,3月12日才去搜屋因不想太早打草驚蛇。
-沒有印象D2上車後有冇幫他扣安全帶,按一般程序要但視乎情況。
- D2拘捕後有口頭招認, PW6指在車上有紀錄在紀事冊,記得約2005時D2講但記事冊冇記下時間。代表律師指根據口供寫法是2015時,PW6指是自己手民之誤寫錯,正確是2005時,並否認指稱在西區警署寫。PW6同意2015時間是較後才填上去。
- 同意D2在車上就警誡傷人罪說了2句說話,紀錄在記事冊包括「我當時知道啲人圍住警察,我拎住嚿磚作勢打兩下,跟住掉低」及「我向警察打咗2下,唔知有冇打中」,不記得D2說話及作紀錄時汽車位置,自己作紀錄時私家車停下泊路旁,之後向D2覆讀及解手扣簽名,警車期後開走。
-不同意沒有向D2覆讀上述紀錄
-2010時,PW6向D2警誡一宗長江中心非法集結,被告停頓似乎諗緊(dead air)。不記得非法集結第二次警誡在何時,只是因第一次警誡之後D2似乎不明白沒回答,在第二次警誡後才說出第三句招認「我喺遮打花園參加集會...」,但此次警誡沒即時作記事冊紀錄。因為想盡快帶D2去見西區警署值日官。
-不知道同隊主管高級督察記事冊內寫參考 PW6之記事冊。
- D2律師代表呈上「硬」「傷」「瘀」「揸」「囊」「骷」字給證人,PW6同意知道上述字,但不知「事」必要你講不應用「是」。律師指上述為其記事冊內錯字,指其向D2覆讀時均沒留意全部寫錯別字或漏字,舉例如「碼物襲擊」,「於傷」,「渣住嚿磗」,「一個背裹」,「俘髏頭」,「小腿擦及背部傷」,PW6承認看漏但覆讀時是讀正確字句,否認其實沒有向D2覆讀。

-證人作供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法庭內保安椅非常舒適,早上及午飯後保安坐在椅上不時呼呼入睡至發出聲響直至庭警拍醒。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4順利 #判刑 🔥

何(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利安道 15 號順利商場 1 期 3 樓行人天橋,保管 2 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順利商場的 1 幅牆。
================

被告答辯認罪,法庭為其索取社會服務報告及感化報告。報告正面並建議高時數社會服務令。

📌判刑: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交出$3000元賠償金。

📌簡短理由
被告年輕,有悔意及願作賠償,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5/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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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下午審訊內容

[2:44]開庭
繼傳召上午證人警員 作供

🔸D11辯方盤問:

- PW截停D11 的時候,被告朝海麗花園跑,同意現場繼續嘈吵。PW追截被告時在他的後方,看不到被告樣貌,不清楚他有無戴口罩。
- PW指追截距離為5米,1-2秒就搭住被告膊頭,之後禁落地。辯方指D11右額流很多血,PW答之後先見到,同意右額流血至面和身上,不肯定手有無血。
- PW 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流太多血,所以跑一兩步後便坐下的說法。辯方質疑為什麼回答有遲延,pw指因其說法和他有出入
- PW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已坐下,然後pw撘住被告膊頭,沒有追截和撥開pw的情況發生
- PW截停被告時其手上有持口罩,沒有看見從何拿出,不確定追截時有無,
- 辯方指PW推被告落地,PW更正為控制,辯方問如何控制。PW指撘被告膊頭,然後他坐下。PW無留意被告坐下時雙手位置,同意不會知道被告是否由面上拿下口罩
- PW不同意辯方指被告從來無揸住口罩,認同無仔細睇過口罩,不清楚有否使用過,亦無問被告口罩用途

辯方請證人睇P46

- 辯方指相片中顯示當時的口罩,所有摺痕依然。PW無問被告有否使用,不同意辯方所指面罩在d11背包。辯方問PW是否認同口罩上無血跡,PW指有污蹟,不確認是否血跡
- 謝官檢查該口罩指wire位似有用過和污糟
- 證人忘記給證物警員8810時,是否手持住給他。PW亦有檢取一黑色T裇,沒有問被告相關資訊,所有證物均給8110,不清楚為什麼案件最後沒有這T裇
- PW不同意辯方所指D11有出指暈眩情況,並指「完全清醒」,不同意因為流血而暈眩之說

-控方沒有覆問 -小休
證人列表P12 警員8110將不會傳召

📌傳召警長8811

🔹控方主問:
- 現仼元朗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2019年2月參加了一個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的科技罪案初步應變小組課程,協助前線人員進行網上及電腦搜證,再把數碼證據予前線人員跟進處理。
- PW有替被告進行錄影會面(?)並替案件主管隊伍進行網上搜證,包括下載網上片段和在討論區連登下載貼文。

控方呈上一張 連登貼文圖片為控方證物,PW確認為同一張,指下載整個貼文,把相片截圖。

🔸A2辯方盤問
- PW認同冇資料顯示誰看過該貼文,亦不清楚有沒有其他人進行過截圖

🔸A4 A9 辯方姚律師盤問
- PW同意不知誰放上這貼圖,不清楚內容真假,不清楚10月28號有事發生,不知道有不明氣體令街坊不適,繼而抗議
- PW於11月和12月看到這貼文圖片,冇記憶有沒有查過10月28號有無該些事情發生,也沒有查過貼文內容指警方不但沒有回應,反而以更多tg清場,有傳tg在民x平台和走廊影響居民,和有六隻倉鼠因此死亡和大量寵物感到不之種種說法。
- PW有參與1030當日之行動,並指無法評論貼文所說為主因和不知道人群要求什麼。PW冇記憶有任何貼文支持當日警方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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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早10:00續,將會傳召警長33481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2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21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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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鄧(29)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10228旺角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0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4: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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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3/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6/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2/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6/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賴,陳(18-19)🛑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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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 🔥#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選舉舞弊 企圖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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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4/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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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雅(37) 沒有遵從獲授權人員提供資料的要求 7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 #洪門宴
【02月2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6/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3/25]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2/40]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立法會選舉 #判刑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
^曾還押17日

控罪:
(1) 作出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認罪
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2) 企圖欺詐🔴認罪
涉嫌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2022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金額為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背景:
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詐騙選舉開支,接受廉署調查獲保釋,2022年9月離境時在機場再次被捕,被廉政公署正式落案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企圖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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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沒有律師代表。

報告正面,惟ICAC代表陳詞反對判處社會服務令,認為未能反映相關罪行嚴重性。

📌判刑:即時監禁2個月‼️
(每項控罪判處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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