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4/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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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案情 (法庭指DW1為D1)
DW2 溫先生 舞台燈光音響租賃製作公司董事 (D1前僱主)
🔸主問
-呈上公司商業登記及D1僱員合約
-D1 為公司前全職員工,現已離職,不記得幾時離職。2018年認識,2019年仍為散工音響技術員,有負責商場、展覽廳等音響器材安裝、拆卸及控製。大工具如電批公司會提供,士巴拿,螺絲批及雷射筆不會提供予散工,通常自備或以其他方法解決問題。場地出入除出入證/工作證,也可能只要綠卡或身份證登記。
-認得數張D1呈堂實體證件為公司曾經負責項目。
-雷射筆使用於大型活動如要吊掛燈光/音響,公司不會提供,技術員在地下用作指示高空工作人員安裝,通常用於九展或會展較大場地。
-無線電通訊器也會在場地使用方便聯絡
-公司設在觀塘知道被告D1涉及本案
🔹盤問
-公司在2014成立,現仍運作
- 2018年同D1為僱主及僱員關系
-散工沒供強積金但有買勞保
-D1 平均一個月接3至4單散工
-2019年8月公司沒有接容祖兒演唱會工作
-確認2019年8月11日或前沒見過D1使用雷射筆(但知員工會用),但有見過使用士巴拿及對講機
-知道雷射筆分級數,強力雷射光線會傷害眼睛,明白工作使用應用合適級別
-約2020年知被告涉案
-公司在紅磡沒有辦工室
-2019年8月工作時見過D1,知道他有在海洋公園兼職,不知其準確工作日期
-案發日沒同D1一起,不知當日其行程
-僱員合約是2021年6月9日簽,因轉長工才需合約。
-主控問有冇幫D1報稅?如冇可能犯法。法官提醒答案可能會引致檢控,DW2指不是自己負責會計不清楚。
-不同意自己甚少到場地,意思不會全程停留但會到場地
- D1在2018年至2019年8月為散工,不記得有冇見過D1使用雷射筆。雷射筆有說明書及標籤,相信員工會清楚危險性及注意操作事項。
-見過實物士巴拿P3,為D1工作時扭螺絲用。Baofeng無線通訊機P4也見過D1在工作場地用(公司有提供此款式予員工)
-確認D1有參加「紅白對唱音樂會」工作。
-公司不會提供雷射筆予員工,通常員工自購工作用。
-2018至今年公司維持有20個全職員工,散工數十個。沒見過D1使用雷射筆但不記得他有否用過
-公司沒有接過紅館工作,員工後台工作通常穿黑色衫褲
🔸覆問
-到工作場所視察進度不會觀察員工微細工作或作打擾,同意員工數目視乎場地大小
-記得員工有使用雷射筆,因初期設置現在由主管負責,近五六自己少落去參與設置,五六年前有去所以記得有員工用雷射筆。

📌D2 案情
DW3 (D2) 作供
🔸主問
太古站出現
案發時將軍澳區工作,居於北角渣華道,返工時間為0730至1500,8月11日最後加班至1830。放工約1920去維園參加合法集會,見集會人士已經離開於是八時許在銅鑼灣別天神食拉麵至九時半,往食飯途中街上見不到混亂情況。飯後本打算在崇光坐巴士回家,但發現路面沒有交通具行走,於是約十時改坐地鐵,用手機看新聞即有線電視直播知道北角附近一帶有福建藉人士及防暴警察出現。庭上播放P118 FB有線新聞,時間為22:08-22:13,確認當日坐車時收看片段,擔心自己到北角會遇上衝突場面,因之前看過報道知北角同荃灣也曾發生有人襲擊示威者,而且北角福建藉人士曾預告8月11日會襲擊年輕人及遊行人士(經濟日報,自由亞洲RFA,看中國及Now新聞報道 8月11日前呈堂),因此自己逗留在北角地鐵月台一段時間留意新聞,以免受福建藉人士襲擊。

期間新聞沒有資訊數以百計福建人士會離開於是打算去太古站才再轉2或2A巴士回家。去太古因曾住康怡十多年對那裏車站熟悉。證人在巴士路線圖上指出計劃上下車站位置。D2在地圖劃出北角站之後打算行回家路線,知道不會經過有線電視見福建人聚集位置。D2在1030乘地鐵到太古站,約10:45到C出口準備坐巴士。由於未有巴士所以往利嘉閣側商場逃生門位置食煙及睇班次。之後聽到有人大叫「西灣河有警察嚟」,見到有部份人由行人路行入商場內。見到有黑衫褲人士走到馬路上而自己也是,害怕被誤會於是返入商場,回頭一望後面有催淚煙,商場正門落閘於是行去C出口方向,並在袋取頭盔,防毒面具及眼罩戴上以免吸入煙。其間聽到槍聲及敲擊聲,在電梯頂有人在自己頭上打了幾棍,有人再從後拉背囊扯跌坐地上。有幾個防暴圍住用粗言穢語鬧自己。D2雙手護頭擋了幾棍有瘀傷,終被制服地上,沒流血沒要求去醫完也聽不到警方有否問需要治療。
被捕後
上警車後發現頸上多了條藍色毛巾P23披在頸。因被打好驚及精神狀況差沒有向警員表示物品不是自己。被捕後一直跪在地下面向牆所以沒留意有毛巾。到達北角警署停車場,等候期間聽到其他被告要求聯絡律師、家人及去醫院全被拒絕,甚至被粗言穢語回覆及說唔好玩嘢唔系有排同你玩。之後去影相時毛巾、頭盔、眼罩及防毒面具在身邊警員拿住背囊內,但影相時有警員指示戴上上述物品,物巾掛頸,沒解釋爲何要咁做也不知拍照用途,自已一直想起C出口防暴警察失控不停打同鬧好驚,不敢不聽從指示。
身上物品用途
📎背囊:返工及去街用
📎頭盔:7月21日元朗恐襲後帶去合法集會作保護用
📎眼罩:帶去合法集會遇到煙霧作保護眼睛
📎防毒面具:集會用,警民衝突時防止吸入催淚煙因自己有氣管敏感
📎幾個黑色口罩-集會時派比有需要人士如長者
📎3支電筒:戲院帶位工作用,公司有提供但是共用,同事用完成日壞所以自購3支,因十多元平價也易壞多購幾支。
📎袋內一件白色衫是返工打底,因工作穿西裝白恤衫
📎兩對手袖:夏天出戶外活動用,因有濕疹所以多帶一對替換
📎一對手套:之前北角福建人士有用刀及棍襲擊示威者,必要時用作保護
📎雨衣:夏天放袋落雨用

- D2主問完,明天作盤問-

📌案件管理
D1 餘下醫生證人星期四早上到庭,法庭先處理其他被告案情。

D8醫生證人星期五才可到庭

D4法律代表星期五上午需前往其他法庭,要求先處理D8案情,控方對作供次序更改有保留需時考慮

📌保釋條件更改
法庭批准D4申請更改報到日子至星期六,時間不變

【1639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期間除D4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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