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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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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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2/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案件管理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指2月17日呈上反對理其中一段需修改,大意為當警員在車上替D2扣上安全帶時,警員不合理地拍打被告背部及臉部。張官反問反對理由指警員在警車上同D2對話撮要不準確是那部份? 澄清辯方立場是完全沒講過,即使有講過也是事後數小時在西區警署內用非常用字眼未能如實紀錄。張官再問反對理由「第一次錄影會面前警員教 D2如何作答」指控是何,律師指是教被告在圖片圈出自己。

D2代表律師報告昨天提及控方有其他涉案資料如拘捕詳情及剪輯片段獲知稍後將交D2代表,主控指當日案件共拘捕8人但只控告5人,資料為另外3人。

繼續傳召PW6 DPC 9604林穎斌(音)
🔹控方主問
-離開D2家後將其帶到中區警署拘留,將搜屋時警誡口供即記事冊覆印副本交被告,D2有簽收,之後將其交值日官。
-藍色背囊在被告衣櫃內搜出,PW6指當時房間內貼滿反修例標語及海報。
- 2020年3月12日1800中區警署提取D2影相,打指模及套取DNA檢驗後沒有再處理D2。
🔹盤問
- PW6確認本案書面紀錄如下:
3月13日口供紙 Pol 154
3月11日搜屋紀錄記事冊(有D2簽名)
3月16日自己作紀錄紀事冊
案件調查報告 Pol 155(不肯定幾時寫)
搜屋後補畫居所草圖
-本案有P file紀錄案件時地人內容,如受傷人士資料、疑人資料如CCTV截圖、Pol 153覊留人士通知書
-P file有向疑人提出之標準問題(不多於三四十個)及回答,調查完成後已銷毀
-3月11日晚上1958分同隊員在被告住所附近街道遇上D2,當時同隊員坐在警方私家七人車上正上山行駛中,約1分鐘後下車接觸被告。D2律師質疑口供寫2020時截停,PW6指沒有每分鍾看錶,時間是自己推算。
-拘補D2時有反手上手扣,是自己因案件涉暴力決定,被告沒反抗,同意供沒作文字紀錄用手扣。上車後在車上作警誡。
-截至查時被告有戴口罩,但身型,外貌,髮型同情報目標高度相似。
-P file 有D2家居搜查令,3月11日2000時埋伏截停,3月12日才去搜屋因不想太早打草驚蛇。
-沒有印象D2上車後有冇幫他扣安全帶,按一般程序要但視乎情況。
- D2拘捕後有口頭招認, PW6指在車上有紀錄在紀事冊,記得約2005時D2講但記事冊冇記下時間。代表律師指根據口供寫法是2015時,PW6指是自己手民之誤寫錯,正確是2005時,並否認指稱在西區警署寫。PW6同意2015時間是較後才填上去。
- 同意D2在車上就警誡傷人罪說了2句說話,紀錄在記事冊包括「我當時知道啲人圍住警察,我拎住嚿磚作勢打兩下,跟住掉低」及「我向警察打咗2下,唔知有冇打中」,不記得D2說話及作紀錄時汽車位置,自己作紀錄時私家車停下泊路旁,之後向D2覆讀及解手扣簽名,警車期後開走。
-不同意沒有向D2覆讀上述紀錄
-2010時,PW6向D2警誡一宗長江中心非法集結,被告停頓似乎諗緊(dead air)。不記得非法集結第二次警誡在何時,只是因第一次警誡之後D2似乎不明白沒回答,在第二次警誡後才說出第三句招認「我喺遮打花園參加集會...」,但此次警誡沒即時作記事冊紀錄。因為想盡快帶D2去見西區警署值日官。
-不知道同隊主管高級督察記事冊內寫參考 PW6之記事冊。
- D2律師代表呈上「硬」「傷」「瘀」「揸」「囊」「骷」字給證人,PW6同意知道上述字,但不知「事」必要你講不應用「是」。律師指上述為其記事冊內錯字,指其向D2覆讀時均沒留意全部寫錯別字或漏字,舉例如「碼物襲擊」,「於傷」,「渣住嚿磗」,「一個背裹」,「俘髏頭」,「小腿擦及背部傷」,PW6承認看漏但覆讀時是讀正確字句,否認其實沒有向D2覆讀。

-證人作供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法庭內保安椅非常舒適,早上及午飯後保安坐在椅上不時呼呼入睡至發出聲響直至庭警拍醒。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4順利 #判刑 🔥

何(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利安道 15 號順利商場 1 期 3 樓行人天橋,保管 2 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順利商場的 1 幅牆。
================

被告答辯認罪,法庭為其索取社會服務報告及感化報告。報告正面並建議高時數社會服務令。

📌判刑: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交出$3000元賠償金。

📌簡短理由
被告年輕,有悔意及願作賠償,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5/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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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下午審訊內容

[2:44]開庭
繼傳召上午證人警員 作供

🔸D11辯方盤問:

- PW截停D11 的時候,被告朝海麗花園跑,同意現場繼續嘈吵。PW追截被告時在他的後方,看不到被告樣貌,不清楚他有無戴口罩。
- PW指追截距離為5米,1-2秒就搭住被告膊頭,之後禁落地。辯方指D11右額流很多血,PW答之後先見到,同意右額流血至面和身上,不肯定手有無血。
- PW 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流太多血,所以跑一兩步後便坐下的說法。辯方質疑為什麼回答有遲延,pw指因其說法和他有出入
- PW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已坐下,然後pw撘住被告膊頭,沒有追截和撥開pw的情況發生
- PW截停被告時其手上有持口罩,沒有看見從何拿出,不確定追截時有無,
- 辯方指PW推被告落地,PW更正為控制,辯方問如何控制。PW指撘被告膊頭,然後他坐下。PW無留意被告坐下時雙手位置,同意不會知道被告是否由面上拿下口罩
- PW不同意辯方指被告從來無揸住口罩,認同無仔細睇過口罩,不清楚有否使用過,亦無問被告口罩用途

辯方請證人睇P46

- 辯方指相片中顯示當時的口罩,所有摺痕依然。PW無問被告有否使用,不同意辯方所指面罩在d11背包。辯方問PW是否認同口罩上無血跡,PW指有污蹟,不確認是否血跡
- 謝官檢查該口罩指wire位似有用過和污糟
- 證人忘記給證物警員8810時,是否手持住給他。PW亦有檢取一黑色T裇,沒有問被告相關資訊,所有證物均給8110,不清楚為什麼案件最後沒有這T裇
- PW不同意辯方所指D11有出指暈眩情況,並指「完全清醒」,不同意因為流血而暈眩之說

-控方沒有覆問 -小休
證人列表P12 警員8110將不會傳召

📌傳召警長8811

🔹控方主問:
- 現仼元朗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2019年2月參加了一個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的科技罪案初步應變小組課程,協助前線人員進行網上及電腦搜證,再把數碼證據予前線人員跟進處理。
- PW有替被告進行錄影會面(?)並替案件主管隊伍進行網上搜證,包括下載網上片段和在討論區連登下載貼文。

控方呈上一張 連登貼文圖片為控方證物,PW確認為同一張,指下載整個貼文,把相片截圖。

🔸A2辯方盤問
- PW認同冇資料顯示誰看過該貼文,亦不清楚有沒有其他人進行過截圖

🔸A4 A9 辯方姚律師盤問
- PW同意不知誰放上這貼圖,不清楚內容真假,不清楚10月28號有事發生,不知道有不明氣體令街坊不適,繼而抗議
- PW於11月和12月看到這貼文圖片,冇記憶有沒有查過10月28號有無該些事情發生,也沒有查過貼文內容指警方不但沒有回應,反而以更多tg清場,有傳tg在民x平台和走廊影響居民,和有六隻倉鼠因此死亡和大量寵物感到不之種種說法。
- PW有參與1030當日之行動,並指無法評論貼文所說為主因和不知道人群要求什麼。PW冇記憶有任何貼文支持當日警方行動
—————————————

明早10:00續,將會傳召警長33481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2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21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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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鄧(29)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10228旺角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0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4: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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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3/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6/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2/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6/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賴,陳(18-19)🛑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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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 🔥#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選舉舞弊 企圖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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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4/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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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雅(37) 沒有遵從獲授權人員提供資料的要求 7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 #洪門宴
【02月2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6/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3/25]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2/40]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立法會選舉 #判刑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
^曾還押17日

控罪:
(1) 作出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認罪
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2) 企圖欺詐🔴認罪
涉嫌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2022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金額為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背景:
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詐騙選舉開支,接受廉署調查獲保釋,2022年9月離境時在機場再次被捕,被廉政公署正式落案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企圖欺詐。
-----------------------

被告今日沒有律師代表。

報告正面,惟ICAC代表陳詞反對判處社會服務令,認為未能反映相關罪行嚴重性。

📌判刑:即時監禁2個月‼️
(每項控罪判處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10228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鄧(2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2月28日,在豉油街西洋菜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7990林少安。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0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_____

上訴人不獲批出法援,因此自行處理上訴,沒有法律代表。上訴人就遲交文件向法庭致歉。

法庭指出,上訴人自稱不知襲擊者是警察,但他當時在現場又講一句「你玩晒啦」,明顯知悉其警察身分,亦有意圖襲警。

法庭又指出,上訴人有暴動案底,出獄不久再干犯本案,原審裁判官判處3個月刑罰合理。

法庭駁回上訴,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D4辯方案情-

D4作供

-D4辯方案情完結-

明天到D6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2月2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3/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505將軍澳 #判刑

D1:賴(19)
D3:陳(18)
🛑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入屋犯法罪🔴審訊後罪成
D1-4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寶康路與寶康公園路交界的行人隧道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X。

—————————

📌求情陳詞

勞教中心報告指D1及D3的體格均適合進入勞教中心,而社會服務令報告則建議判處160-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D1代表大律師請求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如未能則考慮更生中心作刑罰。D1因本案未能於原校完成中學課程,需要就讀夜校,現時有兼職工作,與家人關係融洽。D1患有過度活躍症,他指自己是在驚慌的情況下才向警員揮拳,現已深感後悔,請求法庭輕判,好讓D1能夠儘早入讀大學。

D3於2022年中學畢業,現就讀經濟學副學士課程。D3代表大律師就社會服務令報告沒有任何陳詞,但邀請法庭考慮更生中心作為刑罰。

📌量刑

本案涉及四人夥同犯案,根據案例為加刑因素,但法庭亦同時考慮了本案沒有造成任何財物損失,降低了本案的嚴重性。另外,法庭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由於D1年齡不足20歲,法庭應該對控罪2優先考慮即時監禁以外的刑罰,但因控罪1屬例外罪行,故不受上述條例約束。總括而言,法庭認為D1及D3仍然視自己的行為是貪玩、驚慌下而作出的行為,對罪行沒有悔意,故需要接受具紀律性的監管,讓他們反省自己的行為。

🔥判刑
二人同被判入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4/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

📌D1 案情 (法庭指DW1為D1)
DW2 溫先生 舞台燈光音響租賃製作公司董事 (D1前僱主)
🔸主問
-呈上公司商業登記及D1僱員合約
-D1 為公司前全職員工,現已離職,不記得幾時離職。2018年認識,2019年仍為散工音響技術員,有負責商場、展覽廳等音響器材安裝、拆卸及控製。大工具如電批公司會提供,士巴拿,螺絲批及雷射筆不會提供予散工,通常自備或以其他方法解決問題。場地出入除出入證/工作證,也可能只要綠卡或身份證登記。
-認得數張D1呈堂實體證件為公司曾經負責項目。
-雷射筆使用於大型活動如要吊掛燈光/音響,公司不會提供,技術員在地下用作指示高空工作人員安裝,通常用於九展或會展較大場地。
-無線電通訊器也會在場地使用方便聯絡
-公司設在觀塘知道被告D1涉及本案
🔹盤問
-公司在2014成立,現仍運作
- 2018年同D1為僱主及僱員關系
-散工沒供強積金但有買勞保
-D1 平均一個月接3至4單散工
-2019年8月公司沒有接容祖兒演唱會工作
-確認2019年8月11日或前沒見過D1使用雷射筆(但知員工會用),但有見過使用士巴拿及對講機
-知道雷射筆分級數,強力雷射光線會傷害眼睛,明白工作使用應用合適級別
-約2020年知被告涉案
-公司在紅磡沒有辦工室
-2019年8月工作時見過D1,知道他有在海洋公園兼職,不知其準確工作日期
-案發日沒同D1一起,不知當日其行程
-僱員合約是2021年6月9日簽,因轉長工才需合約。
-主控問有冇幫D1報稅?如冇可能犯法。法官提醒答案可能會引致檢控,DW2指不是自己負責會計不清楚。
-不同意自己甚少到場地,意思不會全程停留但會到場地
- D1在2018年至2019年8月為散工,不記得有冇見過D1使用雷射筆。雷射筆有說明書及標籤,相信員工會清楚危險性及注意操作事項。
-見過實物士巴拿P3,為D1工作時扭螺絲用。Baofeng無線通訊機P4也見過D1在工作場地用(公司有提供此款式予員工)
-確認D1有參加「紅白對唱音樂會」工作。
-公司不會提供雷射筆予員工,通常員工自購工作用。
-2018至今年公司維持有20個全職員工,散工數十個。沒見過D1使用雷射筆但不記得他有否用過
-公司沒有接過紅館工作,員工後台工作通常穿黑色衫褲
🔸覆問
-到工作場所視察進度不會觀察員工微細工作或作打擾,同意員工數目視乎場地大小
-記得員工有使用雷射筆,因初期設置現在由主管負責,近五六自己少落去參與設置,五六年前有去所以記得有員工用雷射筆。

📌D2 案情
DW3 (D2) 作供
🔸主問
太古站出現
案發時將軍澳區工作,居於北角渣華道,返工時間為0730至1500,8月11日最後加班至1830。放工約1920去維園參加合法集會,見集會人士已經離開於是八時許在銅鑼灣別天神食拉麵至九時半,往食飯途中街上見不到混亂情況。飯後本打算在崇光坐巴士回家,但發現路面沒有交通具行走,於是約十時改坐地鐵,用手機看新聞即有線電視直播知道北角附近一帶有福建藉人士及防暴警察出現。庭上播放P118 FB有線新聞,時間為22:08-22:13,確認當日坐車時收看片段,擔心自己到北角會遇上衝突場面,因之前看過報道知北角同荃灣也曾發生有人襲擊示威者,而且北角福建藉人士曾預告8月11日會襲擊年輕人及遊行人士(經濟日報,自由亞洲RFA,看中國及Now新聞報道 8月11日前呈堂),因此自己逗留在北角地鐵月台一段時間留意新聞,以免受福建藉人士襲擊。

期間新聞沒有資訊數以百計福建人士會離開於是打算去太古站才再轉2或2A巴士回家。去太古因曾住康怡十多年對那裏車站熟悉。證人在巴士路線圖上指出計劃上下車站位置。D2在地圖劃出北角站之後打算行回家路線,知道不會經過有線電視見福建人聚集位置。D2在1030乘地鐵到太古站,約10:45到C出口準備坐巴士。由於未有巴士所以往利嘉閣側商場逃生門位置食煙及睇班次。之後聽到有人大叫「西灣河有警察嚟」,見到有部份人由行人路行入商場內。見到有黑衫褲人士走到馬路上而自己也是,害怕被誤會於是返入商場,回頭一望後面有催淚煙,商場正門落閘於是行去C出口方向,並在袋取頭盔,防毒面具及眼罩戴上以免吸入煙。其間聽到槍聲及敲擊聲,在電梯頂有人在自己頭上打了幾棍,有人再從後拉背囊扯跌坐地上。有幾個防暴圍住用粗言穢語鬧自己。D2雙手護頭擋了幾棍有瘀傷,終被制服地上,沒流血沒要求去醫完也聽不到警方有否問需要治療。
被捕後
上警車後發現頸上多了條藍色毛巾P23披在頸。因被打好驚及精神狀況差沒有向警員表示物品不是自己。被捕後一直跪在地下面向牆所以沒留意有毛巾。到達北角警署停車場,等候期間聽到其他被告要求聯絡律師、家人及去醫院全被拒絕,甚至被粗言穢語回覆及說唔好玩嘢唔系有排同你玩。之後去影相時毛巾、頭盔、眼罩及防毒面具在身邊警員拿住背囊內,但影相時有警員指示戴上上述物品,物巾掛頸,沒解釋爲何要咁做也不知拍照用途,自已一直想起C出口防暴警察失控不停打同鬧好驚,不敢不聽從指示。
身上物品用途
📎背囊:返工及去街用
📎頭盔:7月21日元朗恐襲後帶去合法集會作保護用
📎眼罩:帶去合法集會遇到煙霧作保護眼睛
📎防毒面具:集會用,警民衝突時防止吸入催淚煙因自己有氣管敏感
📎幾個黑色口罩-集會時派比有需要人士如長者
📎3支電筒:戲院帶位工作用,公司有提供但是共用,同事用完成日壞所以自購3支,因十多元平價也易壞多購幾支。
📎袋內一件白色衫是返工打底,因工作穿西裝白恤衫
📎兩對手袖:夏天出戶外活動用,因有濕疹所以多帶一對替換
📎一對手套:之前北角福建人士有用刀及棍襲擊示威者,必要時用作保護
📎雨衣:夏天放袋落雨用

- D2主問完,明天作盤問-

📌案件管理
D1 餘下醫生證人星期四早上到庭,法庭先處理其他被告案情。

D8醫生證人星期五才可到庭

D4法律代表星期五上午需前往其他法庭,要求先處理D8案情,控方對作供次序更改有保留需時考慮

📌保釋條件更改
法庭批准D4申請更改報到日子至星期六,時間不變

【1639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期間除D4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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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1(表列65號)高級督察賴頌文

🔹控方主問

PW11於2019年11月17日1450時收到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指示要執勤,1835時率領其小隊到紅磡康莊道近理大李兆基樓(Y座)外布防,進行封鎖。設立防線目的是防止任何人進入理大校園,而由入面離開的人需要經暢運道南橋離開。

同日2200時他透過通訊機得知,由理大離開人士需以暴動罪作出拘捕;他有確保小隊隊員執行指示。行動中他的小隊拘捕了2人。翌日0958時,封鎖線交由另一支隊伍接手處理,直至同日1900時PW11再次當值。

他在車上從通訊機得知,Y座與Z座之間有人游繩而下,於是帶領隊員到紅磡繞道。他見到好多車向何文田方向行駛,亦見到有人從天橋上游繩到附近位置,因此懷疑該些人士與理大校園內暴動有關。他坐車去到,落地就跑。他軍裝當值,現場亦有便裝的刑偵同事一起工作,當中包括督察級的許霆鋒。軍裝警員較刑偵早到達紅磡繞道行車天橋現場,並控制了一些人士。當時兩隊工作分配如下:軍裝做初步調查 ,如懷疑截查人士犯罪,會交由刑偵作進一步調查。

PW11親眼睇到「B字頭」車牌的mini cooper與前面的WL貨車(本案第六部相關車輛)兩架車黐住、好埋。他不記得WL車確實有幾多人,只講到「好多人」;因車尾緊貼mini,他睇唔到WL車尾情況。張主控指出,控辯雙方不爭議mini cooper車牌為CUxxxxxxxx。PW11承認記錯,更正車牌係C字頭。

PW11當時知道,警方有向公眾公布,由理大離開人士會以暴動罪拘捕;他記得是在社交媒體公布,但唔記得邊個媒體。18日的晚上,他不知道警方內部有冇指示要點離開,亦唔知有冇公告。

🔸辯方盤問

🔸D5代表盤問
17-18日PW11都是負責現場封鎖線,發布公告不是其職責;發布內容只是自己在社交媒體睇到,冇印象聽過其他人講。

🔸D12代表盤問
PW11唔記得是否在當值期間或任何時候睇到前述社交媒體資訊。

🔸D15代表盤問
被問及他所指的「社交媒體」是Facebook、Instagram、Twitter那類型抑或是像WhatsApp、WeChat的通訊軟件,PW11回應為「冇補充」。

🔸D16代表盤問
PW11於17日2200時得知要以暴動罪拘捕從理大走出開的人,但唔知下屬知唔知。他沒有印象,自己有冇訓示警員8092要以暴動罪作拘捕。他不知道許霆鋒高級督察的刑偵隊確切職務,但兩隊是聯合行動。

就他主問時供稱,現場由其軍裝隊員進行初步調查後,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截查人士干犯暴動或其他罪行就交給刑偵隊員,係由邊個決定?「唔好意思,要少少時間諗諗先⋯⋯」猶豫約一分鐘後PW11表示,訓練時已有教過工作原則,但現場實際做最終決定嘅要諗諗⋯⋯再猶豫過後的答案是「或者咁講啦,就係我決定。」

PW11唔記得當晚總共截停幾多部車;他之前已指示下屬,如果相信截查人士已犯罪就可交給刑偵處理,不需要逐個向他報告。對於WL車沒有交由刑偵處理,解釋如下:同事[即8092]被車撞,司機意圖撞同事,自己衡量過由同事處理會更直接、較妥當,所以叫同事自己拘捕。同事後來向他報告,以「襲警」及「危險駕駛」罪名拘捕了WL車的司機;他不知道車上乘客被捕罪名。他「冇𐵱方面資料」同事講應否警誡司機和乘客。

🔹控方覆問
就剛才盤問時講警員8092向他報告拘捕WL車司機的罪名,是PW11今天在庭上憑記憶講出來,不是靠紀錄。主控指出,沒有爭議司機被捕罪名為「協助罪犯」和「危險駕駛」。

👩‍⚖️法官覆問
P18 (WL車cam片段):由畫面遠處理大位置去到WL車位置,PW11估計距離大約75米。

由他負責的封鎖區去到CU車,相距約100米;他補充,此數字只是自己估算。

警車是停在橋下面康莊道位置,不是在繞道上。

🔸D16代表跟進問題
PW11在模型圖上標示出他負責的封鎖線範圍。

-PW11作供完畢-

傳召PW12 高級督察許霆鋒

🔹控方主問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在紅磡繞道行車天橋進行封鎖布防的角色分配如下:當沒有特別事件發生時,封鎖由軍裝隊伍負責,便裝隊伍做支援,例如開機錄影等;截停車輛時則由軍裝截停。便裝人數較軍裝少。

🔸辯方盤問

🔸D3代表盤問
PW12確認,在書面口供記錄了當天警方共截停17部車,當中6架係電單車,1架三輪車。當時他沒有聽聞過,有電單車懷疑在Z橋接送懷疑理大逃出人士到天橋再登上其他車。車上沒有乘客的電單車在經過調查及記低資料後均獲警方放行;PW12沒有特地向下屬指示,要對某些車進行詳細調查。

🔸D16代表盤問
PW12到現場後首先進行觀察;自己未到之前同事已在進行調查,其後他向下屬落指示,下屬之後就向他滙報基本調查情況。

PW12指示隊員拘捕了7架車輛內的人:司機以「協助罪犯」罪名拘捕,乘客則以「暴動」罪拘捕;由於WL車司機沒有聽從警方指令停車,加多一條「危險駕駛」罪。

他的調查指令「相信有」直達拘捕警員;他沒有逐個講,但有向麾下的警長下指示,相信警長會轉告其他警員。

🔸D18代表盤問
PW12當時不知道確實由邊個警員處理邊架被捕車輛。

🔹控方覆問
剛才盤問時講「直達」的意思不是親口面對面指示,而是自己向警長傳達後再由警長向下級傳達。

案件管理
控方新增一名證人警員24710,最快明天可以上庭作供;其證供與他曾處理的車輛有關。完成這名證人的證供後,將會進入睇片辨認的環節。控方案情將於日內完結,預計下周可開啟辯方案情;保守估計本案審訊可在3月25日之前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22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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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宣布判決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們亦無需出庭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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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4/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張(32)🛑已還押逾19個月 🔥#判刑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4/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7/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3/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7/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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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萬(27-29) #續審 [5/5]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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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5/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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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3/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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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開庭

⏺️傳召PW13 警員24710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8日軍裝當值。證人在賴頌文督察帶領下到紅磡繞道行車天橋,在相關路段截查車輛。當時行車天橋路段上有一架車,3男3女站在車附近。21:00後,證人懷疑他們非法集結而截查他們,最後並無搜出可疑物品。

之後證人行去約5至6架私家車距離的後方,處理交通意外,意外涉及2架私家車;他於記事冊記下2架車車牌及其他如人員資料。證人當時見到2名涉事車輛司機下車,然後後車司機指前車司機撞到其車,那時並無除司機以外的其他人。證人最後叫後車司機向前車司機賠償並和解以作處理。

證人當日沒有拘捕該3男3女。

庭上查看記事冊後,證人確認前車車牌為UX開頭,後車車牌為DL開頭,於2019年11月18日23:20處理前述交通意外的和解完畢;21:20搜查3男3女,21:37處理完畢。

🎥播放WL車輛的行車紀錄片(時間為21:06)
證人確認片中UX車輛

🎥播放警方片段(時間為21:13)
證人確認見到涉案3男3女於片中面向理大、何文田路牌方向出現
🎥(繼續播放,於22:17開始)
證人確認UX車輛於片段出現,而自己未在片段出現

證人再次確認上述交通意外,涉及的2架車中每架車分別有1名司機。

-控方主問完畢-

1104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其後審訊內容從缺】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4/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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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

繼續傳召PW6 偵緝警員9604 林穎斌(音)
負責拘捕D2及會面紀錄

🔸辯方盤問

🎥播放錄影會面
證人同意看到被告打喊露,但指當時察覺不到,不認同被告好疲倦。

錄影會面時證人把CCTV CD由頭至尾播,但答唔到係咪順序俾被告睇該61張截圖,而截圖也不是他準備。第一次錄影會面警誡罪名是「傷人」,第二次會面是「非法集結」;證人同意整個調查沒有就「暴動」罪名警誡被告。被告於兩次錄影會面中分別有兩種說法:實際上無打人,但有拎住舊磚;拎住磚向警察方向打兩下,但無打中。證人同意兩句不同意思,沒有再追問。做了第二次錄影會面、問及有相關物品在家中之後,證人才到被告家中搜查。被告曾指「有一張睇唔到…要唔要簽」,證人當時回答睇唔到都要簽;現在證人解釋,簽名是要確定被告有看過。證人記錄上有作出警誡,同意被告有權利不簽署,但無告知他可以選擇不在相片上簽名。3月11-12日在調查中,被告簽署多份文件,證人皆無說過可以簽或不簽。

🎥播放第一段錄影會面被告打喊露片段
證人不確定當時有否看到被告打喊露。

辯方質疑,證人理應會考慮到被告在凌晨此情況下是否出現疲態;證人指被告已成年,受教育,不是不能自理,疲倦會自己講。辯方問他何時得知被告什麼教育程度,證人指落背景口供時得知是專上教育;辯方指出時間上當時尚未落背景口供,證人解釋他認知中20歲是受過教育,學歷年級則不知道。證人同意,如果看見被告打喊露,不論其教育程度和精神自理,即使被告人冇主動講,警方都有責任問。證人於第一次錄影會面時沒有問過被告是否需要休息。

謄本指被告回答證人有父母和細佬同住,證人於搜屋時至今沒有看到弟弟,不知道弟弟年紀、樣貌、身形和步姿動作如何。搜屋時和1月19日都不知弟弟在哪裏。證人於第一次錄影會面有講檢取八達通卡,但沒有講電話,承認有遺留;他不同意辯方指他不是在西區警署檢取電話,不同意3月11日被告一上車就拎咗被告電話。錄影會面房間旁有同事觀察,是同車的同事,但證人忘記了是誰。證人不肯定辯方所指一隻光碟可以錄多過兩個鐘,未試過如辯方所說唔夠容量會發出響聲。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其中一個記項寫完結是因為證人認為被告偏離自己設定的說法、不合作,也不同意記項18(B)中被告的答覆很長、是由證人教他所說。證人不知道、也沒有人告知他,被告於2020年3月12日4-5時被警員押解去了瑪麗醫院睇醫生,並投訴被警員打之事;他不同意辯方所指,於兩次錄影會面期間曾經毆打被告背部,亦不同意期間有同被告練習如何回答,並教佢啱嘅答案,要被告背熟。證人認為凌晨完結錄影會面時被告的精神狀態正常,並於第二次錄影會面0126開始之前不確定有沒有問過被告可否繼續;證人指他絕對冇同被告講「精神啲」、「唔好瞓着」的說話,亦都沒有講過「今次係最後嘅錄影會面,搞埋個非法集結佢」。

第一次錄影會面於0056完結至0126開始第二次錄影會面之間的30分鐘裡,證人有和被告對話,並發出Pol.153羈留人士通知書。證人同意,每一次調查警誡前都要發Pol.153;第一次和第二次錄影會面的關聯通知書分別是PP10和PP11,而於警察總部做的補錄供詞則是PP9。戴頭套和搜屋找到10樣物品後有作警誡,被告有簽署,證人同意這些都沒有通知書和沒有確認被告知悉權利。辯方質疑為什麼第二次錄影會面後才給第一和第二次錄影會面的副本被告,為什麼不在第一次錄影會面後便把副本給予被告?證人指沒有原因,指自己已經是盡快,不清楚有沒有規條講述第二次錄影會面前需要先給予被告第一次的副本,亦沒有於第二次錄影會面問被告是否需要查看第一次的記錄。證人當日要做自己嘢,唔清楚被告人有沒有休息。

辯方指出,非法集結調查的警誡供詞有兩個版本就詳情上不一,證人解釋一個是警誡、另一個是錄影會面調查,並指出內文意思一樣,不同意辯方所指敘述不一。證人不同意,謄本三頁半的答覆是他所教的,亦不同意於第二次錄影會面中重複很多第一次會面時的問題是因為被告答案唔啱心水。第二次錄影會面中被告指出「已經唔記得咗啦過咗咁耐」,證人其後話被告「行行企企仲有做過乜」,辯方請證人於小休後回答他謄本上邊度有被告講過自己行行企企。

-小休-

證人同意謄本上沒有講「行行企企」四個字,但不同意辯方所指為個人演繹,並指出記項18中被告指去到遮打花園之後換衫,坐一陣、企一陣,冇乜特別的說法,不同意辯方指出他在會面前有既定立場,教和引導被告招認。辯方指出,證人就被告說不知道不反對通知書已完,並欲糾正,指出其講法不正確,辯方認為警方就終止通知書和人群參與非法集結一事有既定立場;證人不同意。辯方繼續質疑為何要糾正被告的說法:被告於口頭招認指掟警察,錄影會面裡卻說不知道是否警察;辯方質疑為什麼證人卻沒有在錄影會面作出糾正,反而指稱被告狡辯。證人同意,就着兩條錄影會面有關口頭招認不一,但沒有作追問。證人忘記於觀察房中的同事有幾多名,但確認是男性。

證人同意,於第一次錄影會面時先播片,之後給被告看截圖,再請被告圈出人物然後簽名,屬正常流程。辯方指第一次錄影會面中00:36:20至00:37:14時,證人給被告兩張截圖,要求他圈出,之後才給予被告看第二段片段;辯方質疑兩段片段鏡頭不同,被告未看片段便懂得圈起人物是因為證人事先教過。證人不同意,認為次序錯。證人同意,當日叫被告圈起人物的截圖都是有相關片段的;辯方指出證人一係搞錯、一係講大話,證人不同意。辯方指有一截圖在住所外而在第一次會面記錄中沒有播出該相關片段給被告看;證人承認搞錯,並解釋截圖和片段不是他準備的。辯方質疑證人在一兩分鐘前回答的語氣肯定。

證人同意,3月12日0209完成第二次錄影會面後,簽發的文件並無Pol.153, 承認沒有給予被告第二和第三份Pol.153。 證人同意是需要給予的, 但不同意辯方所指當時是特登唔俾。PP1151不是由證人預備,但辯方質疑其內容準確性,因為內容提及已收到一張接見人士光碟,但實際應該是兩隻;證人承認沒有一字一句讀出接收書,也沒有任何書寫文件記錄他就此曾作出解釋, 承認內容不能夠反映事實。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應該先做錄影會面再給予光碟,然後才做第二次錄影會面之說法,不同意辯方指他趕時間想快啲拎招認,避免被告人尋找律師之說法,也不同意辯方指他忘記於第一次錄影會面後立即給予被告光碟,反之在完成所有錄影會面後、需要搜查住所才給予光碟的說法。證人不確定PP1151能夠修改。辯方認為能夠拿另一份PP1151讓被告簽收。辯方質疑證人趕時間。

盤問未完,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5/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0944開庭

📌本案審訊進度
之前4天審訊已完成7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早前辯方要求重召的警員18267已不再需要,現在只餘下最後一名證人作供,然後控方就完成舉證。

傳召PW8 警員15907 李XX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8不是最早到淘大商場的一批警員,稍後1524時才到淘大商場中庭支援。他見到彩頤居A座對出行人路有約10名男女,當刻自己在較後方、淘大停車場出入口位置。他跨過欄杆入到去行人路,與兩名同事準備上前截停,其中一名男子(即D2)突然向他的方向跑,企圖逃走,他隨即用左手捉住D2右上臂及警告,惟D2激烈反抗、起㬹,於是PW8他以長警棍打其大髀3下,並大聲叫他跪低,成功制服。

其後PW8得知其他隊員在行人路截停了其他人士。警長4392(PW6)指示PW8為包括D2在內的共6名被截停男子進行快速搜身。他沒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如果有背囊他會開大格睇,細格、暗格就唔會。1545時由警長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6名男子,其後PW8負責處理其中一人--不是本案D1或D2。做完快速搜身後他有問有冇受傷,6人皆答冇受傷。

除了自己打了D2大髀3下外,有冇見到其他警員打D2?PW8表示:「因為當時千鈞一髮,我冇留意咁多。」

🎥彩頤居閉路電視12號鏡頭

-(畫面時間15:26:30):PW8是畫面所見最後的警員;鏡頭拍攝不到他跨欄的過程。

-(慢鏡播放畫面時間15:26:17-15:26:30):PW8表示畫面中見唔到D2,主控愕然地「吓」了一聲,再播一次片段後PW8表示,D2應該係畫面裡黑衫黑褲的人,但畫面好朦,唔能夠清楚指出D2。

🔸D1法律代表盤問

PW8 於庭上示範,現場快速搜查P10背囊時只打開了最大嗰格睇,印象中冇睇過其他格;他確認背囊側有一條拉鏈可以通到去大格。

🔸D2法律代表盤問

PW8確認制服D2時序如下:跨欄入行人路 -> 行到埋去見到D2向佢跑 -> 正面對住D2,捉住其上臂 -> 正面對住D2發出警告,叫其跪低 -> D2起㬹反抗 -> 面向住D2打其大髀
對於辯方指稱有一手持國旗的藍衫人捉住D2,PW8表示冇留意。

🎥D4有線新聞直播片段

-(播放器時間13:22):畫面清晰見到D2

-(續播到13:40):「喱段片段冇」見到D2向畫面的右方跑[即PW8指稱D2向住他的方向跑]。PW8確認畫面所見D2冇向右跑,唔認同事實上冇跑。

-(續播到13:42):畫面最左的警員用棍打了D2下肢幾下,PW8確認是他本人,當時是「側身」對住D2,所謂面對面只係截停時才是正面對住。PW8一捉住D2就警告,然後D2反抗,「所以頭先先話千鈞一髮囉。」

-(13:25-13:40):PW8確認,當時除了3名警員,還有一名著深藍衫、持國旗的中年男子圍住D2。

-(續播到13:52):PW8確認,片段所見整個制服過程中上述男子都捉住D2。他不認同辯方所指,D2只是反抗國旗男而非警員,不認同上前制服D2只因為見到他已被男子捉住。

PW8唔認同自己冇問過D2有冇受傷,唔認同D2冇答過冇受傷。

🔹控方覆問

主控循環再用剛才PW8接受盤問時指認D2的畫面,問他見唔見到D2手持乜?辯方反對,指問題已超出盤問範圍,裁判官同意。主控冇其他問題。

-PW8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指稱D2招認)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2明白自己權利後選擇作供。

特別事項詳情

-控方案情完結-

📌一般事項

🔸D2中段陳詞
現有證供睇唔到彩頤居外發生非法集結,而控罪(2)地點是彩頤居。雖然法庭裁定他自願招認,但只係講緊淘大發生的非法集結,並不支持現時所面對控罪。

法庭裁定兩位被告各自面對的控罪皆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2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1254午休至1447再開庭]

傳召D1 劉先生

-主問未完,明天再續-

163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20210629藍田 #網上言論
🔥 #判刑

張(32)🛑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控罪(1)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20個月監禁。
控罪(3)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18個月監禁。
當中8個月分期執行,因被告自願交出手機密碼供警方調查,額外減刑2個月,在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下,最終刑期為 監禁2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5/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

D9因遲起身遲到,代表指可先繼續審訊,容後會向被告交代進度。(1015時到庭)
D1代表指醫生證人已到,希望今早先作供

[D1案情]
📌DW4 政府醫院翁醫生作供
🔸主問
確認醫療報告中英文版P69及69a正確。代主診簡醫生撰寫,因主診醫生在接到法庭通知時已離職,本人沒見過病人,只按簡醫生留下手寫醫療紀錄而撰寫本醫療報告。內容為2019年8月12日18:17 D1到東區醫院急症室求診,指病人表示受支狀物體襲擊,有頭暈、頭痛、嘔心。
🔹盤問
-報告是2022年8月4日自己填寫,澄清一些中英文名詞分別如觸痛,表示/投訴。
-同意從沒接觸過D1或替其治療
-要求下呈上病人排板紀錄P69b
-不知道D1如何受傷,不能推測受傷原因,不知是否反抗而受傷
-根據報告病人治療時說活清𥇦,清醒
🔸沒有覆問
- D1案情完結-

[D2案情]
📌DW3 (D2) 作供
🔹盤問
現有戴眼鏡有百多度近視及少許散光,案發沒有戴眼鏡,看近嘢不影響,但2021年因工作需看電腦而開始戴。案發時沒戴生活及工作有影響。
.自2013/14開始住在北再渣華道至2020年9月。小學至2013/14住康怡花園至獨自搬出去。知道除太古C出口附近有其他出口,分別近太古小學及康怡廣場北座。在北角地圖上劃出住所附近港鐵出口,放工除坐地鐵,也會坐巴士、小巴或的土。案發日不記得坐甚麼交通工具去銅鑼灣。集會只知在下午,準確時間不多,之前參加過5次。身上背囊內豬咀頭盔出門時已有。
當日2210港鐵到北再站落車因有線直播知北角有衝突沒出閘,直播衝突位置為馬寶道春坱街中間。2230時再乘地鐵去太古站,約2237至2242到太古站見到約十個相信示威者在月台下車,因其穿深色衫,戴頭盔。問為何不在鰂魚涌下車步行15分鐘回家,D2指當時只想到太古站轉巴士。另外北角地鐵站其他出口如1號出口之熟食街市不時有福建人飲酒食飯並不安全。
太古站離開食煙位走向C出口從黑色背囊取出豬咀,頭盔及眼罩並戴上。取出時拉鏈沒拉上。不同意戴上頭盔眼罩豬咀更可能令警員認為是示威者。D2指被捕時被警員打頭、手腕及小腿,頭盔被打六七下後飛脫。主控要求D2看頭盔指沒有凹陷不似被打,代表律師反對沒有基礎打幾下即會變型。D2同意Icable 片段2251時見到被警員從C出口帶走,雖然藍色毛巾P23此時已掛頸同主問指上警車才發現不符,再者片段內D2曾低頭應該看到,D2答指體力透支精神狀態差當時並不觀察到。
🫂Cam18片段D2不肯定控方指黃頭盔人是自己,而P254a截圖控方證人圈出D2男子也不同意是自己,同意相中多名黑衫人士出現情景同所見一樣。至於另一相一人持長條物體自已當場沒見到。

主控再三問證物用途:
📎3個深色口罩:派比不願被攝遊行人士,同意未有疫情
📎2塊膠布:平時帶在袋備用
📎1白衫:返工打底用
📎P24灰色及P25黑色手袖各一對,作供已說
📎P26 灰黑色手套,北角站穿了一對,但之後除下一隻

太古站內外相片冊,D2只同意被捕後帶上警車上之截圖內男子為自己,不同意或不肯定其餘控方證人圈出指稱為自己截圖。
D2不同意被捕沒被警察打
D2不同意警署內沒有被污言穢語辱駡
D2不同意毛巾一直掛在頸上
🔸覆問
-Icable 片段北角有福建人聚集,但沒有涵葢北角站1及2號出口
-盤問下不選鰂魚涌站坐2及2a巴士,但同意沒證據鰂魚涌站沒有事發生,現在再看有線直播記得鰂魚涌是有衡突,因此當刻不考慮在鰂魚涌轉車。
-太古C出口時背囊冇拉拉鍊,估計在北角取手套戴時忘記拉,在太古取頭盔等物品才發現。
-太古C出口有黑衣人佔路但有車行,盤問指東不需避開因人走到電車路避開
-Now片段內確認被捕時豬咀及眼罩掛自己頸上(看不到毛巾)
- 去維園不擔心被福建幫襲擊,因知道福建人只聚集北角及炮台山。
-D2案情完結-

📌D3及D5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證人,D4作供押後至D8作供完成後

[ D8案情]
📌DW5 (D8)作供
🔸主問
身高約160 cm,案發時27𡻕,職業為宴會部員工,家住香港仔,2019年8月11日放工打算在太古站C出口乘99號巴士回家。Cam8 截圖圈出男子為自己正行往C出口坐巴士,當日沒有打算參與非法集結或出現以作鼓勵或支持其他人參與。

D8作供仍未完

【1633今日審訊完畢】

🔥劉官再三向拉布黃主控指只剩下兩天審訊,以控方差不多一日盤問一證人進度,極度關注未能按時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主控一條問題提問多次,逐件證物,逐張圖片、多個片段重複播放提問,甚至問屬個人意見如8月11日是否暴力高峯期,以上內容未有詳細記錄所有無聊提問及法官反對之問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23
[2023.02.19-02.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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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2:15
👤鄧(29)🛑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20210228旺角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0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於2023年2月22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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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5/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鍾(30) #裁決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5/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7/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張(59-62)🛑黃已還押逾11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集英揚武堂 2項無牌管有槍械)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4/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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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吳(28) #提堂 (#1014中環 非法集結 3項拒捕)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萬(27-29) #續審 [6/5]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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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羅,馮,郭(22-28) #續審 [15/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6/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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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麥(18)🛑已還押14日 🔥#判刑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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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02月2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5/25]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5/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4/4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26/19]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5/9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7/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裁決

A2:鍾(30)

控罪1:暴動 [A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背景: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本案為其中一宗涉 及8人案件,共7人已經認罪及判刑

D5去年9月答辯後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D1,D4及D8開審前認暴動罪並於1月18日分別被判處18、15個月監禁及教導所。
餘下4人不認罪排期審訊。D3、D6及D7 開審時𐄘認暴動罪於2月9日分別判處19,16及19個月監禁。D3管無線電通訊具另判罰款$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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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法官指書面裁決書今日一點後將上載,庭上只讀出部份理由及D2作供內容,D2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及理大事件已廣為人知不會讀出。

詳細裁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90C_2021.docx

📌裁決速報: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3):罪名成立‼️

📌分析:
D2抗辯很簡單,當時修讀護士課程,11月17日進入理大為實現南丁格爾救人精神及爭取臨床急救經驗。第一控罪可視為第三項控罪延續,法庭主要考慮D2是否參與者而非旁觀。身上物品有急救戰述背心,雨衣,急救腰包,反光背心,白色頭盔上貼紅色十字及多項急救用包某程度上是重裝備。辯方指D2只為義務急救員,並沒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之前參加過旺角救護但有不受黑衣人歡迎,並稱D2注重學業非常擔心18日之seminar presentation,法庭不接納此矛盾說法,理大事件發生一星期D2在翌日要出席考試仍特意前往,校園內有替人治療及沖身,校內四處流連還有時間食飯及休息。被告是不請自來,再者母親入院仍前往。綜合所有唯一合理推論是參與及提供實質支援抗爭者。至於旺角事件後D2稱不想參與黑衣人行為並於科學館敷衍下放下頭盔,法庭認為正常應該保護自己戴上頭盔而非放下,總結法庭裁定兩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陳官問為何被捕後D2拒絕落口供,希望下次求情可提供解釋。

案件押後至在3月15日 1430作求情,🔴期間被告需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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