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9/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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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小休前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休庭期間控辯雙方未能就案情相關的八達通紀錄達成共識,張專員大發雷霆。稍後維持一貫厭世態度處理證供時,張專員再向辯方大律師發脾氣:「你唔好再講嘢喇」「得喇,唔使你施捨喇,唔該」😟😟

📌列表第143號證人警司S3 (聲音識別專家) 作供完畢

[12:09午休]
[14:56開庭]

#王詩麗法官 首先希望記錄在案:午休前係講押後到兩點半,但現在接近三點才開庭是因為收到書記通知控辯雙方尚未處理完文件。王官認為有需要向公眾人士交代,公共資源、納稅人嘅錢沒有因為押後而浪費。

📌更新版承認事實P305
-涉案37人的八達通紀錄、年齡、居住地區、職業、出入境紀錄、手提電話內容(部分電話受密碼保護而未能提取數據);
-警方防線分布;
-涉案7部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

📌承認事實P306 (只關D1)

📌控方以65B方式將一份證人(涉案車輛的車主)書面供詞呈堂為P499

D12特別事項(指稱與警員的對答)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D12明白權利,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辯方已準好書面結案陳詞綱要並附上案例
🔹控方沒有陳詞,只呈上相關案例作回應

辯方立場是D12從來沒有作出控方指稱的招認;警員供稱與被告之間的對答並沒有發生過。即法庭裁定該指稱對答存在,也是未經警誡下發生;警員庭上作供時確認了他沒有以任何方式記錄過指稱招認,之後亦沒有向被告確認內容。現在辯方不是指被告於「打嚇𐱁」情況下作出招認,所以控方提交的部分案例並不適用。

根據上訴庭陳育玲案[CACC102/2012],招認無論是在警誡之前或之後,都需要清晰記錄;控方要倚賴指稱招認,法庭需小心處理。

案件管理
法庭押後至明天作出特別事項裁決,然後處理一般事項;若然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案情將隨即展開。

[15:37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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