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3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9位被告(17-30) #1118油麻地
🛑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A1黃(22)/ A3高(17)/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營救理大

註:上述被告不認罪受審,最後法庭在2023年2月18日裁定他們罪成,並將案件押後至今日,即2023年3月4日作進一步求情。

裁決理由連結 👉🏻 [按此]
=============
法官說已閱畢9位被告在早前存檔法庭的求情陳詞。

在今日的聆訊中,只有A3和A18大律師說有求情內容上的補充。(撇開A1大律師在庭上更正A1現時的年齡)

A3的補充:

A3大律師說在早前已向法庭遞交A3的親筆求情信,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A3在現時已經有所悔意。

法官說A3是經審訊後被定罪。A3大律師同意。

A18的補充:

A18大律師在今日向法庭呈上A18的親筆求情信。除此之外沒有補充。
=============
本案會於2023年3月11日10:00判刑。由於被告們沒有保釋申請,他們在候判其間須要還押看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法官 #判刑
👥11位被告(17-31) #1001佐敦
🛑所有被告已還押28日🛑

A1袁(31)/ A2黃(23)/ A3黎(23)
A4吳(18)/ A5甄(17)/ A7彭(29)
A8張(17)/ A9韋(22)/ A10梅(24)
A11林(26)/ A12鄭(27)

控罪:#暴動罪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香港九龍彌敦道213號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在暴動罪的量刑時,法庭須顧及到阻嚇性和被告協助的人在參與暴動時的所作所為。

法庭亦不能忽略有被告在案發時曾帶備裝備用作保護自己免受傷害,帶備後備衣服作更換,和身穿深色衣服和戴上蒙面物品以遮掩身份。

本案發生在10月1日國慶日,位處彌敦道。這會對原本使用彌敦道的市民和公共交通受影響。此外,公眾假期亦可能會帶動更多人參與暴動。

據證言和呈堂片段顯示,本案暴動有約數百名示威者參與暴動,時長約60分鐘,牽涉的範圍包括的尖沙咀,佐敦區,及後油麻地,可說是暴動範圍大,時間不短。

示威者曾多次拾起警方發射的催淚彈反投向警署,在傘陣掩護下用腳踢開正燃燒的催淚彈,把數個樽裝物品擲向警署,多次向警署投擲正燃燒的汽油彈,亦在馬路上組成傘陣並築起防線以霸佔馬路。這些行為的暴力程度高,公然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亦令警署內的警員或途人承受一定程度的人身傷害風險,事實上示威者的行為是案發現場附近受破壞。此外,示威者亦多次漠視警方的警告。

就A8,法庭考慮過所有因素後,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刑種,故如此對A8頒令❗️

就其他被告,法庭就本案予以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7個月,考慮過他們的正面背景和曾對社區作貢獻後,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4個月。這是他們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loadPdf.jsp?url=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409A_2020.docx&mobile=N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裁決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190

速報:罪名成立

羅官表示打算押後處理求情,D2 大律師即時提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希望即日處理求情,羅官知道鄒幸彤有書面求情,希望鄒在3月9日寫好,呈交法庭,一同處理各被告;案件押後至3月11日作求情和判刑。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CS.doc

附件: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1.pdf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2.pdf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3.pdf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6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04
[2023.03.05-03.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21/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翁,周,鍾,鍾,羅,吳,蘇,孫,鄧,曾,黃,黃子悅,王,甄,李(16-45) #審訊 [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9/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23/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曹遠山暫委裁判官
🕤09:30
👤文(31)🛑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朱文瀚裁判官
🕤09:30
👥區,梁,梁(23-26) #審訊 [1/4]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何家榮(27) 危險駕駛致他人受嚴重傷害 在血液酒精濃度超標下駕駛 使用殘缺車輛 #醉駕TESLA撞人撞舖
10: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03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3/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21/25]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1/3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0/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9/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35]#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翁 (19)/ A2:周 (22)/ A3:鍾 (45)
A4:鍾 (34)/ A5:羅 (19)/ A6:吳 (18)
A7:蘇 (25)/ A8:孫 (22)/ A9:鄧 (27)
A10:曾 (21)/ A11:黃 (22)/ A12:黃子悅(22)
A13:王 (28)/ A14:甄 (16)/ A15:李 (25)

控罪:
(1)A1-15暴動
(2)A7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
控方表示,收到D1會認罪,想要多點時間處理案情撮要,加上自己有另一單案件需要今天及明天下午處理,希望將本案押後至明天早上再處理認罪及審訊被告的程序。

控罪一:D1、2、3、7、8、10、11、12、13認罪‼️
D4、5、6、9、14、15不認罪

控罪二:D7不認罪

控方表示,基於D7承認控罪一,故不會控告控罪二,存檔法庭法庭批准。

關於保釋方面,控方反對D7繼續保釋,原因為他曾經嘗試離境,辯方表示沒有保釋申請;其他認罪的被告控方則沒有意見。D8、D12申請取消擔保,D1、2、3、10、11、13申請繼續保釋。

審訊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擔保。

10:21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曹遠山暫委裁判官
#提堂
#20220902紅磡

文(31)🛑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本案於2022年9月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 - - - - - - - - - - - - - - -
控方申請押後,等待索取鑑證化驗報告。辯方表示案件從首次提堂至今已經有6個月,但仍未有任何報告,擔心進度不理想之外,亦對被告長時間還押造成不公。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放棄8天申請擔保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3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同庭提堂。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按:手足看起來精神幾好,衣著好型,有對家人點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3/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繼續D11辯方案情-

傳召D11辯方證人 蔡小姐
全職鋼琴技師

🔸辯方主問

證人的鋼琴技師工作包括上門調音、維修、清潔。證人碩士畢業,主修Piano technology。她不認識D11本人,只知是同行。

鋼琴技師要為鋼琴調音,如鋼琴操作不正常就要維修。鋼琴會惹到昆蟲、老鼠生蛋所以需要清潔,要使用吸塵機和掃,亦有特別工具去清理堆積多時的塵埃。因應昆蟲、老鼠傳播病毒風險,清潔時需要戴面罩保護自己。

📌文件夾
證人確認文仔夾內有她進行清潔工作的相片。她工作時會戴有濾罐的過濾式面罩;戴手套除了衛生考慮,亦有情況是會接觸到鋼琴內的鉛,需要保護。通常她會穿深色、方便活動的衣服工作。

🔹控方盤問

工作衣服的顏色是個人選擇;文件夾相片裡證人著淺色短袖恤衫。證人工作完成後不會特別更換衣服,只是「掃一掃」,回家才洗衫。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D11辯方證人 周先生
D11父親

🔸辯方主問

周先生職業為鋼琴技師、調音師和維修師,亦有涉足鋼琴製造。他好早已入行,2004年正式獲取專業資格。

📌文件夾
文件夾內有周先生的公司咭片。因疫情影響,葵涌店於2020年已停止營運,但觀塘仍有店鋪連琴倉。

兒子自15、16歲起入行;他自小已精通多種樂器,周先生會教導他進行鋼琴清潔、調音等工作,有時更會直接交由他自己處理。

清潔鋼琴需要戴面罩,因為吸入噴油會傷肺,鋼琴亦累積十多年沒有清潔的塵;戴手套、著深色衣服都是因為清潔時易污糟。周先生表示,平日會隨身帶工具,因隨時收到客人通知要上門工作。

案發當日上午店鋪入了一部高級鋼琴,於是周先生安排兒子下午到觀塘店處理鋼琴;約傍晚時分完成工作後兒子有通知他,亦有告知他自己會去和朋友玩。

當晚周先生收到消息兒子被捕,後來在將軍澳警署搵到他。

兒子當晚相約去玩的兩名友人他都認識,因二人經常上他家玩。

🔹控方盤問

周先生忘記當日處理完觀塘鋪鋼琴後有沒有再指示兒子去做其他工作,因經常臨時有客。他只知兒子去旺角與朋友聚會,會過夜,沒有管太多。

周先生自己平時都會隨身攜帶鋼琴工作工具,但今天要上庭就沒有帶;如臨時收到call就會搭的士返去攞工具。

🔸辯方覆問

澄清控方盤問時指D11當日去觀塘「上門」工作,他不是去客人的家,只是去琴倉。

👩🏻‍⚖️法官澄清問題
鋪頭有工具,琴倉未必有。


傳召D11辯方證人 黃/王先生
訂房慶祝生日朋友

🔸辯方主問

證人現年23歲,2021年Mechanical engineering學士畢業,現時自己開公司做生意。證人與D11是小學同學,但畢業後仍會聯絡、敍舊,維持好朋友關係。

證人11月17日生日;2019年11月17日他與D11及另一朋友相約18日晚上去酒店staycation慶祝,打算一起玩boardgame、打機、吹水和去酒店泳池玩。

📌文件夾
文件夾內有證人當日預訂酒店房的確認電郵及收據

3人相約案發當日晚上大概7點在朗豪坊等,證人最早到,稍等一陣D11就到,另一朋友未到,他和D11兩人就先上酒店房等。人齊後大家都肚餓,所以去登打士街食譚仔,邊食邊傾,直到譚仔阿姐執拾才埋單離開,打算返酒店慶祝。

他們行到去朗豪坊附近一間7-11便利店,證人和另一朋友買零食,D11就負責去買酒。二人在便利店等好耐,想問D11幾時買完酒返來,但打幾次電話都打唔通,所以就返酒店房玩住先。玩了半小時後他們再打電話仍找不到D11,到早上還是聯絡不到他;稍後時間他們才收到消息D11被捕。

🔹控方盤問

證人生日正日和女友慶祝,所以翌日才與朋友慶祝。案發當日是星期一,星期二他不需要上堂。案發前一日他們相約聚會,至案發當日才訂房。證人生日,所以自己一手籌辦聚會,包括訂房,錢亦是自己出(之前大家有夾返錢)。

在酒店check in時沒有登記D11資料,因為沒有需要;登記完兩人就一齊搭𘋢上房。酒店房卡有2-3張,D11有拎一張。

證人唔記得,兩人在酒店房內有沒有開電視或上網接收資訊。他知道該段時期理大有事件發生,但不知道牽涉到旺角咁遠,只知周末會在旺區發生零星事件。

兩人等朋友到的期間沒有先去游水,因為人多要排隊等候,預計實際可以游水的時間不多。

食米線不需要一個多小時,但他們在譚仔逗留了個多小時,因為他們不常見面,吹水不知不覺就過了一個多小時。

他們沒有事先買蛋糕或其他準備,因他們聚會一貫是隨興在便利店買零食和飲品,這次亦是打算在便利店買零食和酒就夠,冇諗過會買唔到。但D11當時話想買靚酒,所以由他自己去買;分工合作會較快,所以不是3人一起去買酒。

離開譚仔時證人望到彌敦道路上有雜物、沒有車行過,有零星黑衣人。他們經隧道穿過彌敦道而沒有行路面,因唔知會發生咩事,所以盡量避開。
他對check in前街上情況沒有特別記憶,無法與晚上食完譚仔後的情況比較,只能說食完譚仔後沒有車行過。

證人確認,他不能肯定D11是不是真的去買酒。

與D11失聯後他和另一朋友照常繼續玩,因為當時已用盡辦法都聯絡不到D11;雖然擔心都只能等待他自己出現。證人知悉外面有示威活動發生,可能有危險。

證人的泳褲和泳鏡都放在背囊,唔記得有冇帶去譚仔。

案發4-5日後D11出現返,告知證人要他就本案為自己作證。證人確認,今天是出於幫朋友心態而出庭作供。當晚11點前他已知道彌敦道有示威事件發生;返酒店後沒有再出去找尋D11,原因不是早已知道他是去參與示威。

-證人作供完畢-
-D11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接下來輪到D12作供,惟他今天身體不適,申請下午去睇醫生,今天不繼續進行審訊。其餘被告傳召證供意向如下:D14傾向作供但不傳證人,D16傾向不作供亦不傳證人,D17傾向不作供但傳證人,D18傾向作供但不傳證人。若然D12明天仍然不適,會跳過其部分,先處理14案情。

現階段控方可能有Rebuttal evidence,但需時處理。

111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1/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172

[09:40] 開庭

控方宣讀控罪,各被告不認罪;控方有4~5名證人,其中三名係街外證人,一名警員負責睇CCTV作調查,辯方會有一名證人:控方申請時間與辯方處理承認事實,休庭30分鐘。

[10:20] 開庭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為證物P1,包括中大校園的地圖和草圖,警方為中大出入口、保安檢查站、保安員、小橋流水、善衝樓、各被告人拍攝的照片,警方索取咗中大在各地點的CCTV,中大宿舍的出入口的電腦紀錄。
在2021年1月25日19:23,WPC10602拘捕D2,PC8277檢取咗衣物和學生證,2021年2月23日 07:28,DPC15548,在中大晨曦宿舍拘捕D3,PC8277檢取咗藍白色波鞋,和學生證,在D3元朗的往所,檢取咗衫、褲和眼鏡。同日DPC14023在中大何善衝宿舍拘捕D4,檢取咗衫、外套、牛仔褲波、鞋、帽、斜孭袋、中大學生證、眼鏡。

傳召PW1 陳國章(音)作供

📍控方主問

事發時任中大檢查站的外聘保安員,當日返早更,在A出口負責檢查證件,檢查站有有兼職保安員和中大保安員,有金屬欄杆,有枱凳,進入中大人士要出示證件。
12:10有個男人話中大博文院有黑衣人意圖不軌,叫PW1去睇吓,PW1通知咗中大保安陳非非(音)小姐,由她去查看。
12:15見到有4~5個人在2號巴士站衝過來檢查中心,全部黑衫黑褲黑口罩,其中一人手揸住紅色膠袋,有一兩個人咩住背囊,第一眼見到時距離約10米,佢哋叫人唔使出示證件,直接入嚟。黑衣人開始推鐵欄,掃跌枱面物品,有一個人走去搶一張高嘅鐵枱凳,覺得有危險會傷及我哋,PW1搶回鐵凳,跟住佢哋向PW1掉一袋一袋白色粉末,上身被掟中,只係感覺突然,無乜其他;佢哋向未圓湖走,PW1跟住追,去到A出口後樓梯,捉到一個人嘅背囊帶,其他3~4個人跑回,向PW1掟粉,PW1頭部被掟中,感覺“乸”眼,於是鬆手,可疑人走咗,後面仲有3~4個人走上嚟,其中一人舉中指,PW1繼續追,過咗馬路之後隻眼好“乸”,停低,用對講機向上級報告,A出口有事發生,有七至八人向崇基書院方向逃走,PW1返回A出口現場等支援,稍後有警方到場。

✂️辯方盤問
簡單確認PW1 有去睇醫生,被診斷為有輕微眼紅。先衝向PW1嘅黑衣人係手持紅色袋。

傳召PW2 劉永信(音)作供

📍控方主問

事發時任中大保安員,檢查站係因為2019年「黑暴」而設立,學生職員校友可以進入,街外人要登記身份證。

當日12:15身處保安指揮室,從對講機知道A出口被搗亂,有同事被粉末撒中受傷,要增援,「暴徒」向未圓湖逃走,PW2揸車與兩位同事去支援,沿着大學道落山行駛,去到崇基路口右轉落山方向,駛到小橋流水位置左右,見到約五個黑衣人走到,距離約20~30米,見到黑衣人嘅衣着同搗亂A出口嘅人士一樣,所以有理由相信同A出口搗亂案件有關,同事落車追捕,PW2泊車在聯誼會門口,落車追捕其中一名男子,佢走入小橋流水山路,跟住佢又走番出嚟,PW2 叫佢唔好走,佢走過咗PW2,沿崇基路上斜走,走咗10多米又返轉頭。

下午繼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9/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1:35小休前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休庭期間控辯雙方未能就案情相關的八達通紀錄達成共識,張專員大發雷霆。稍後維持一貫厭世態度處理證供時,張專員再向辯方大律師發脾氣:「你唔好再講嘢喇」「得喇,唔使你施捨喇,唔該」😟😟

📌列表第143號證人警司S3 (聲音識別專家) 作供完畢

[12:09午休]
[14:56開庭]

#王詩麗法官 首先希望記錄在案:午休前係講押後到兩點半,但現在接近三點才開庭是因為收到書記通知控辯雙方尚未處理完文件。王官認為有需要向公眾人士交代,公共資源、納稅人嘅錢沒有因為押後而浪費。

📌更新版承認事實P305
-涉案37人的八達通紀錄、年齡、居住地區、職業、出入境紀錄、手提電話內容(部分電話受密碼保護而未能提取數據);
-警方防線分布;
-涉案7部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

📌承認事實P306 (只關D1)

📌控方以65B方式將一份證人(涉案車輛的車主)書面供詞呈堂為P499

D12特別事項(指稱與警員的對答)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D12明白權利,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辯方已準好書面結案陳詞綱要並附上案例
🔹控方沒有陳詞,只呈上相關案例作回應

辯方立場是D12從來沒有作出控方指稱的招認;警員供稱與被告之間的對答並沒有發生過。即法庭裁定該指稱對答存在,也是未經警誡下發生;警員庭上作供時確認了他沒有以任何方式記錄過指稱招認,之後亦沒有向被告確認內容。現在辯方不是指被告於「打嚇𐱁」情況下作出招認,所以控方提交的部分案例並不適用。

根據上訴庭陳育玲案[CACC102/2012],招認無論是在警誡之前或之後,都需要清晰記錄;控方要倚賴指稱招認,法庭需小心處理。

案件管理
法庭押後至明天作出特別事項裁決,然後處理一般事項;若然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案情將隨即展開。

[15:37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1/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14:36] 開庭

PW2 劉永信(音)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

該名黑衣男子走到無氣坐在地下,帶咗佢上車,後來有一名穿灰色外套、深色長褲、深色帽、黑色鞋、咩住斜孭袋,自稱係善衝書院導師的人前來查詢,佢話識得車上黑衣人和聲書院嘅導師,要求單獨和黑衣人交談,傾咗1~2分鐘,唔知佢哋講咩,隨後灰衣男子交咗電話俾PW2講,電話中男聲話係和聲書院導師,但係唔信佢,俾返電話給灰衣男子,要求佢證明係導師身份,灰衣男子有出示學生證,亦證明車上黑衣男係學生(案中D1),D1我推跌欄杆嘅目的係抗議中大冇出入自由,佢無撒粉。12:50警察到場,交畀警方處置,灰衣男子已經離開。

PW2 主動在庭上認人,可惜認錯…,隨後控方播放CCTV片段,叫PW2確認遇到灰衣男子的過程。

[15:38] 作供完畢,辯方申請小休,準備播片

[15:55] D2 代表大律師盤問,呈上一張中大地圖,播放一段辯方拍攝中大校園小徑的片段,詢問所見到的景物和地圖對應的位置,PW2表示未行過該路徑,全部答唔知。

案件押後至明日(7/3)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7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06]
[2023.03.05-03.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陳(16)🛑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228上水 暴動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2項拒捕;答辯時承認2項拒捕,暴動罪和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則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3日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4年9個月。)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22/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翁,周,鍾,鍾,羅,吳,蘇,孫,鄧,曾,黃,黃子悅,王,甄,李(16-45)🛑孫和黃子悅已還押1日 #續審 [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鄭(22)🛑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 (#1112中環 暴動 蒙面)
👤潘(61)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6/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24/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1: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0/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28) #審訊 [1/2] (#1118尖沙咀 襲警 拒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蘇(26) #續審 [4/3]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關(20) #審前覆核 (#20220604香港 刑事毀壞)
👤曾(16) #提堂 (#20220831太子 拒捕)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朱文瀚裁判官
🕤09:30
👥區,梁,梁(23-26) #續審 [2/4]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L.M.(38) 故意襲擊兒童導致不必要苦楚或健康損害 #留名虐兒
【03月0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4/40]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6/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4/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前覆核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35]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0/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35]

A1:翁 (19)/ A2:周 (22)/ A3:鍾 (45)
A4:鍾 (34)/ A5:羅 (19)/ A6:吳 (18)
A7:蘇 (25)/ A8:孫 (22)/ A9:鄧 (27)
A10:曾 (21)/ A11:黃 (22)/ A12:黃子悅(22)
A13:王 (28)/ A14:甄 (16)/ A15:李 (25)

🛑 A7、8、12已還押1日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首先讀出認罪被告的案情撮要,包括A1、2、3、7、8、10、11、12、13。

法庭宣布各人罪名成立。A3、10、11有保釋申請,控方不反對,法庭聽完辯方陳詞後拒絕批准保釋申請,各認罪被告需要還押。

控方表示,如無意外,4月26日為本案最後一天審訊,控辯雙方皆可以回到法庭。法庭表示,相信4月26日也未必能夠裁決,故此日各認罪被告需要上庭提訊,求情日子之後再定。

控方表示,關於審訊被告的開案陳詞需要時間更換文件,而自己今天下午和明天上午仍有另一單案需要處理,希望押後至明天下午再開庭,法庭批准。

11:46完庭~

審訊的被告,即A4、5、6、9、14、15,案件押後至明天14:30繼續審訊,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認罪的被告,即A1、2、3、7、8、10、11、12、13需於4月26日10:00回到區域法院25庭提訊,期間各人還押懲教署。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0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已有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2/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特別事項D4控方案情

昨天老練的PW13偵輯警長 林文亮 已作供完畢,盤問時辯方指出會面紀錄前此證人教導D4如何作答,PW13一概否認,但對被告錄影前有2小時多空檔自己做過甚麽工作只簡單說檢查房間設施及補錄口供在記事簿。

📌PW14 警署警長 林振雄(音)
2020年3月11日同PW13警長51964等隊員往將軍澳拘捕D4,昨天主問回答一些拘捕行動細節同早前作供證人有出入。
🔸D4代表盤問(續)
同意當時氣氛憂慮行動時受其他人攻擊或疑人逃走,但不肯定有冇替D4上手扣,不同意在將軍澳沒即場詳細向D4講解及正式宣佈拘捕及警誡,但形容拘捕時D4是合作。不同意扯D4上手臂快速帶上警方私家車往將軍澳警署。問為何之後轉移到秀茂坪警署,同意可能為防止示威人士前來。而秀茂坪錄影室當時檢查器材時間不清楚,不清楚該警署不只一間錄影室,自己經驗檢查錄影會面室機件有可能要半小時。行動訓示有收到光碟知內有截圖及CCTV片段,另有一些印好截圖。自己沒有看過光碟及參與錄影會面,只看過列印截圖,質素麻麻黑麻麻。不擔心證據是否充足作起訴,早期調查由其他人做自已冇資料,自己只需按上級指示做。
📍D4代表向證人指出下列案情, PW14全部否認(總結辯方指控警方用不同方法包括毆打威嚇誘使D4作2次錄影會面):
-拘捕時沒表明身份,沒有警誡
- D4車上曾問咩事但沒人回答,PW14或 PW13即51964之後講「你自己知咩事」
-車上沒正面講因何拘捕D4
-51964車上好惡對D4說「果時唔喺好叻,打得好開心」
-51964車上曾用手掙打D4腹部
-51964車上說「你2個朋友一陣都會被帶嚟,你合作我哋就文明啲」
-PW14自己在警署才向D4拘捕原因並話有影片拍到你打警察但看不到是否打中,罪名好輕合作會好小事,一陣錄影只要跟我哋指示咁答就得
-秀茂坪警署內PW13 警長51964錄影前教D4作答,曾吩咐一陣開機記得同蔡sir講唔好意思,因為影響到佢。
- D4曾要求打電話給家人或找律師,PW14講錄完影先可以打,早啲錄影咪早啲保釋走,亦說好多人搵律師打官司結果傾家蕩產。
-曾叫D4乖乖哋講手機密碼給另一隊員開鎖搜證

🔹覆問
-訓示時知悉被告資料,罪名及調查得來證據。
-轉移警署不是自己決定不知原因,可能安全原因或沒有錄影室
-錄影室會用光碟先測試器材

📌 PW15 偵輯女警員 18363 作供
(證物警員)
🔹主問
2020年3月11日為毒品調查科成員,參與拘捕及搜屋行動。1755時到D4將軍澳家中,自己親手檢取了6項物品(黑色背囊、黑色連帽長袖衫、灰色衛衣、藍色長褲,波鞋等)列在承認事實),並繪制屋內草圖記下搜出位置。檢取物品是在訓示資料知同案件有關
🔸D4法律代表盤問
-同意作了2次文字紀錄分別為記事冊及2023年1月13日回口供Pol.154,訓示時指派為證物警員。同意Pol.154沒有詳細逐個紀錄檢取物品事宜如沒提及八達通,手提電話。
-同意處理(包括檢取、包裝,核對、填資料)本案2次錄影會面光碟,但記事冊及供沒有紀錄,初答不肯定是否即時封存。後改答即時當著D4面前在秀茂坪警署封存。證物袋由自己簽名先,再由D4及警長51964簽名。
-PP41光碟封套上藍色字為自己寫,黑色字不知道,應該是同事協助。自已填上之封存地點為PHQ(警察總部)及時間為2250。事實上該時間D4不在警察總部,D4也不曾被帶往PHQPW15指相信是手民之誤寫錯,是自己在總部處理時誤填,光碟應該1710時在秀茂坪警署內檢取封存。
-解釋不到貴重證物袋見證人也由自己簽而非作供說51964
-PP42 第二次錄影光碟也出現上述情況
-搜屋檢取物品是從一些列印截圖認得
-不記得檢取時找到4件黑色長袖衫,不記得得有講過四件衫都唔似,同意本案證物黑色衫有厚度非跣水。
-不清楚記事冊寫下拘捕地點為被告家中並非樓下,因自己沒有親眼見到拘捕。
🔹沒有覆問

-特別事項控方案情完-

各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
D2不會作供及沒有證人,只以65b呈上3頁醫生報告及文件(D2_2)而控方沒有盤問,文件也不用讀出
D3不會作供及沒有證人傳召
D4不會作供,只呈上公立醫院醫生報告及傳召醫生作證

📌DW1 將軍澳醫院梁姓醫生 作供
🔸確認2020年3 月13日1920替D4診治及作排板紀錄,並列印報告(D4_51,D4_51A)呈堂
🔹控方盤問
-替D4作手臂檢查,神經無損,只是有痛,同意動作沒問題
- D4有照X光,沒骨折
- D4超聲波結果沒異様
-診斷有腹壁創傷,同意是由病人所指出
🔸沒有覆問

-特別事項辯方案情完-

【1255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管理
D2及D3代表已經呈上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D4代表指明早0930書面結案陳詞才可交到法庭。

控方主要就證人可信及可靠性作書面陳詞,明早1030可交法庭。

案件押後至 明天 1100繼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2/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
[09:36] 開庭

傳召PW2 劉永信(音)作供,中大保安

✂️D2 大律師盤問
繼續播放未完的辯方片段,未段見到一條紅色橋,地圖稱順利橋,俗稱小樓流水,片段最後停在品御軒門口,證人確認當日曾經由品御軒追D1至紅色橋,但片段中的前一段小徑未行過,不能確認內容。

辯方申請把片段呈堂,控方反對,質疑片段關聯性和真確性,唔知邊個拍攝,由誰人拍攝,以片尾一小段確立整段片係蛇吞象;辯方指片段拍攝嘅係案發範圍,見到嘅畫面同品御軒閉路電視相同,可以確認關聯性,有關七警案,上訴庭已經接納咗拍片者唔使出庭講述拍片情況;雙方陳辭後法庭接納片段呈堂。

✂️D4 大律師盤問
PW2不同意律師指出,D1被截停後,D4沒有與D1單獨相處。
PW2知道導師身份係高年級學生,舍監係注校嘅大學教授,導師係協助舍監管理宿舍,學生有紀律問題會通知導師或舍監,因此聯絡舍監係適當做法,但唔同意D4話幫手聯絡和聲舍監,D4有和D1單獨傾偈,車上無其他保安。
PW2曾經同D1講報咗案,佢可以走,會交資料俾警方,唔會拘留D1,佢可以企喺度等,亦可以上車坐,閉路電視見到有保安陪佢上車,唔記得坐在咩位置,唔知有保安人員攞咗D1電話,唔記得D4有無問D1係邊間書院。
唔記得當日喺咪要返學,有校巴服務,校巴由百佳去火車站最快5分鐘,未試過行路,估計十多二十分鐘。

[10:26] 控方覆問,叫證人在P2中大地圖中畫出由范克廉樓步行至A出口的路線。

[10:40] 傳召PW3陳非非(音)女士

📍控方主問
中大保安,當日與PW1注守A出口檢查站,12:15 有人通知有黑衣可疑人,PW3去另一更亭查看,見到有四個黑衫黑褲後生仔匿埋在後邊,佢哋話等校巴,PW3 話呢度唔係校巴站,叫佢哋走,當四人行出嚟,PW3已經見到檢查站,有4~6人推鐵馬,有人擺白色粉末掟在地上,有同事(PW1)身上被掟中,用對講機報告情況,跟住見到幾個青年跑向未圓湖,去到池旁路池邊就睇唔到,PW3返去檢查站等支援。

辯方簡單盤問,控方無覆問。

[11:20] 因警員證人未到,小休後開庭

傳召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控方主問
任職新界南總區重案組,在2021年1月21日18:30被指派調查本案,負責睇多段CCTV,從中找尋可疑人物,留意可疑人出現、特徵、逃走路線。

在2021年1月21日18:30 ~ 1月22日03:30,睇咗以下CCTV:大學站A出口、中大范克廉樓、中大百佳、和中大品御軒;A出口發現有八個黑衣人,其中有人拎住紅色背心膠袋,戴口罩,從紅色膠袋取出白色粉末掟向檢查站和保安,有三至四名黑衣人掟雞蛋,另外黑衣人推鐵馬;范克廉樓CCTV拍攝樓梯出入口,通往小橋流水,有幾個不同可疑人引起注意。
男子二身穿紅色長袖衛衣,胸前有白色圖案,藍色長褲,深色鞋白色底,孭住迷彩背囊,底部係橙色,前方有藍色細袋,戴眼鏡戴藍色口罩。
男子三身穿深色外套,裏便係橙色,認得牌子係Superdry,深色底衫,胸前有白色圖案,卡其綠色長褲,灰色鞋,戴黑口罩,眼鏡。
男子四身穿灰色長袖外套,灰色長褲,白色波鞋,深色鴨嘴帽,戴眼鏡,戴藍色口罩。

百佳CCTV拍到男子三和四在短時間內分別出現。

品御軒CCTV拍到幾個黑衣人從小橋流水出嚟,經過品御軒去池旁路,兩人各自手持背心形紅色膠袋,推斷係在范克廉樓見到的相同;在案發較後時間見到男子四上前問保安員。

下午繼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228上水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陳(16)🛑服刑中

控罪:
(1) 暴動🔴 審訊後罪成
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認罪
被控於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審訊後罪成
被控於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認罪
被控於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背景:於2021年9月23日被 #姚勳智法官 判處4年9個月監禁
- - - - - - - - - - - - - -

上訴方指被告目光未有一直留在槍械上,被告一路被打,其意圖不能於毫無合理疑點下建立,形容像遇溺之人抓着稻草。法官指被告奮力對抗,不是轉瞬即逝,有扣動扳機情況和打人,不只是吶喊,質疑判更生中心一說。

上訴方欲援引上訴庭同類案件,法官指如驚他忘記,即管援引。上訴方指案情較鄧浩賢案和梁天琦案輕,沒有長時間和警察對峙,認為應該拎晒所有報告。法官指「掹雞喎」,並指唔想睇片,唔洗睇角度,問上訴方集中暴動罪有咩意思呀。

上訴方指如無汽油彈,無攻擊警局,判刑應可以3年作起跳。法官指被告人係directly involved,有箍人頸,認為比襲擊警察嚴重,續指唔想逐點同你(上訴方)黎講,又指「得啦得啦我諗我知你講乜…」

上訴方指被告當時被追捕,無預謀,槍帶滑落被告手位置。法官指記憶中不是如此。上訴方續解釋當時PW3係同意滑落黎,法官向上訴方指「你講係岩我當你岩…」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有拎背景報告,但判刑無依賴其正面因素,並指被告當時只是在外國讀書回港一個月;法官指此類情況見唔少,不特別。上訴方指背景報告可取地方多,如多正面應考慮更生。法官指「I don't think that’s the law」,而罪行嚴重,唔係報告正面就可以。上訴方指更生中心會有較好福祉,被告保釋外出後無放棄自己學業,應考慮多份報告。法官指絕非特別。

上訴方指被告人回港一個月改變了一生,本身成績好,案發當日係屋企附近行街。法官指被告人見感化官時否認襲擊,質疑當日有否下雨,夜晚帶傘何解,向上訴方指「你話俾我聽有悔意呀嘛…」,並指悔意只得一種,要真誠,續指上訴方講既要合符法律…

上訴方指報告可取,可考慮更生範疇。法官認為是可惜的,但要在法律層面上講。上訴方指終審法院指犯事者年輕需考慮更生。法官向一律師指問他是否junior,並叫他唔好跳上跳落…

上訴方指有一縱火案例,同屬需即時監禁情況,但各種拘禁刑罰仍是存在的,並指教導所最長時間可達3年加3年監管令,認為當時是否應索取全面報告。法官指年輕來說18歲7個月年紀較高,質疑同案例中被告歲數相差一年半載是否無分別;他續指扣動扳機情況嚴重,不認為可能判入教導所,更是直接參與暴力,事後亦無悔意。

上訴方指暴動罪如有減刑空間,如3.5年的可能性。法官指如果就此其上訴理由要修改,續問上訴庭暴動案最輕判刑是什麼。上訴方指是理大案2年,續指理解律政司會覆核(控方點頭並說:覆核)。法官同指判刑過輕。

上訴方指被告犯案時是16歲多啲,官指係16歲10個月,並叫上訴方不要出誤導情況。上訴方指判刑過重、原則性犯錯。控方指上訴庭無案例低過4年。上訴方指鄧浩賢案減刑後4.5年,但本案情節相對較輕。法官指其法律同邏輯推敲不對。

📌判決
法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指如申請人繼續上訴,會有減時命令風險。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20831太子 #提堂

曾(16)

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B2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 梁敏儀、警員12725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6124譚超偉
—————

辯方昨天才收到資料,其中證人警員和控罪中不同,要求控方提供更詳盡資料。

案件押後至4月25日9: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2中環 #和你Lunch

D6:鄭(22)🔴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D1-11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2)D1-11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 D5, D7-11使用一個口罩、D1, D4, D6使用一條圍巾。



代表律師指因被告因另案服刑中,今日申請取消本案之保釋,D6會維持不認罪答辯,原有審訊安排繼續。

法庭批准取消擔保,即時還押。
The Psychology of TikTok Duets: Analyzing Collaborative 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