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3/5]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2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陳述:暴動
控罪3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陳述: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控罪4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昨天審訊的內容 👇🏻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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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和PW7的證供: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商討後,PW6警員20917和PW7警員7280的口供能以65B的方式處理。

簡單而言,PW6於2020年6月8日按指示使用Facebook在關振邦先生的帳號截取有被告在內的照片,並且在關振邦先生的Facebook帳戶找到被告的Facebook帳戶。其後,PW6亦在被告的Facebook帳戶截取了一些照片。最後,PW6截取了共52張照片。

PW7是鑑證專家,他的證供沒有在庭上讀出(法庭批准此做法,辯方表示沒有反對),其證據與處理被告家中的電腦硬碟有關。

辯方表明立場 - 在這些照片中的人不是被告。

📌承認事實的新增內容:

1:警員亦在被告單位檢取了兩個硬碟。

2:PW7於檢驗硬碟時,在當中截取了25張照片。

📌修改控罪:

控方在庭上正式讀出修訂控罪2。

控罪2陳述: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黃漢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控方案情完結-

📌表證:

辯方表示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表示考慮過所有因素後,裁定四項控罪的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權利,被告決定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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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的安排:

法官希望控辯雙方在陳詞中集中處理本案重點,即身份辨認,但陳詞內容以列點方式處理已可。

法官亦邀請辯方考慮CACC130/2017案,這宗案件都是涉及照片辨認,亦是法官曾處理過的案件,可能與辯方陳詞有關係。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7日14:30續審,屆時會處理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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