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6/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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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昨天完成作供,現確認不傳召辯方證人,D1辯方案情完結。與D3案情相關的醫生證人已安排下周二到庭,因此暫時跳過其部分,先處理其他被告案情。

傳召D7馬先生

🔸辯方主問

馬先生現時34歲,生於香港,大專教育程度。案發當日他受僱於有出版紙媒及設立網台的媒體熱血時報;他2013年入職,至今仍然在職。案發時他負責項目統籌和節目監製,主要協助錄影節目,有需要時亦會外出採訪。當時公司約有8名員工(連同老闆黃洋達在內),他不清楚各員工為全職或兼職。以其認知公司並沒有「記者」職位,只由熟悉攝錄器材的員工負責出外做直播和拍攝相片。

案發當日他需要上班,約1400時返到公司位於九龍灣的辦公室。他收到李姓同事透過Facebook Messenger傳來訊息,指另一同事需要到金鐘立法會做採訪,本身由該同事負責的直播節目《國立大台》就改由他接手處理;節目1600時開始,超時錄至1800後少少時間。錄完節目後老闆指示他到立法會接替同事做採訪。

他知道當日立法會外有大量示威者聚集、包圍。公司有工作指引,員工採訪時要記住自己的記錄者身分,亦要注意自身安全。老闆告訴他,另一周姓同事會和他一起去採訪;老闆有講明,假如需要進入大樓內進行採訪,需要先聯絡公司取得許可。

他在油塘地鐵站與周姓同事會合後,一同乘搭港鐵到金鐘,做Facebook直播和拍攝現場相片,全程二人沒有分開,保持5米內距離。他們在立法會道見到一早已在現場採訪的同事,同事向他們交低攝錄器材,當時時間約為8時半;用來做直播的公司手機由周姓同事手持,他就負責影相,用屬於自己的OnePlus手機影。

他們在立法會外一帶徘徊、觀察現場情況,包括添馬公園、龍和道等位置,後來去到「煲底」。稍後他經公眾入口1s進入立法會大樓。他見到百幾二百個示威者成群,自己距離群眾20-30米左右,當時人聲嘈雜,他沒有聽到任何警方或立法會的廣播。

當時現場沒有警員而有大量示威者,他和同事都相信示威者稍後會進入大樓。因人頭湧湧,當時他望不清公眾入口1的捲閘。約9時現場有示威者說可以進入立法會大樓,他就用Facebook Messenger聯絡李姓同事以求取得公司許可進入大樓,稍後李姓同事來電通知,老闆已許可他們入大樓內採訪。他是憑衣著與裝備區分示威者和媒體記者。得到公司許可後他和同事就進入大樓。

他剛進入大樓時見到大堂有近百示威者,記者則有十數人。熱血時報在立法會的直播有現場收音;同事和他都有做旁述。他們入過會議廳,亦有到過不同樓層。

政府新聞公告及謝振中於記者會預告警方將會清場,李姓同事10時半左右轉告他這項資訊,他與同行同事簡短討論完,在大樓內再周圍觀察一輪後就離開大樓;這是他們兩人的決定。他們當時決定離開,因觀察到部分示威者收到訊息後都陸續離開,而且他們在大樓內不會清楚了解警方部署,認為如在大樓外報道會較準確,同時可保障自身安全,亦不會妨礙警方工作。

離開大樓後他們有在夏慤道、中信天橋一帶徘徊,拍攝現場情況。印象中他們在11時之前已離開大樓;近午夜時分他們身處龍和道添華道交界、行政長官辦公室出口位置。警方嗌咪指如要離開就往IFC方向行,他有稍稍後退,因警方開始放催淚煙。凌晨約12時半他們離開金鐘範圍。

當日他在現場採訪期間拍了七十幾張相片、兩段影片,透過Facebook Messenger傳送給李姓同事,再由其轉交編輯,由編輯選材發布到Facebook專頁;事後他自己翻閱內容,知道自己其中4張相有被採用。當晚除了他和周姓同事在現場拍攝,熱血時報還有使用時任立法會議員鄭松泰提供的現場照片出post。

警方同年9月30日在他的住所拘捕他,檢取了的八達通卡、白色T恤和OnePlus手機都是他當日的行裝。他搭港鐵時使用該八達通,返工時已穿著該白色T恤,在立法會一帶拍攝時使用的都是該OnePlus手機。

庭上播放片段顯示,當日他採訪時胸前一直掛著一個口罩和由公司發出的記者證,手持OnePlus手機,周姓同事與他形影不離。他行出金鐘地鐵站就開始掛上記者證,以讓他人識別其身分。

D7主問未完,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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