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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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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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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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容(23) #網上言論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容先生未有準時到達法庭應訊。辯方索取指示後向法庭解釋是因為容先生與Uber司機在溝通上出現誤會,使司機使用了紅磡海底隧道前往法院,最後容先生因遇上交通擠塞致未能準時到達法庭應訊。法庭接受辯方的解釋,但希望容先生日後可以準時應訊,否則可能撤銷容先生的保釋。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9日14:30再作提訊,因為辯方在上星期才收齊文件,需要時間向被告給予法律意見。此外,辯方亦希望法庭批准被告(容先生)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控方表示對此沒有反對。法官批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4/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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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方案情展開 -

傳召D1 黃先生

🔸辯方主問
黃先生於1999年出生,現年24歲,一直在香港接受教育,2017年起於城市大學修讀公共行政及政治學士課程,副修媒體與傳播,2022年2月畢業。

副修科不是必修,他選擇媒體與傳播因他約2013年讀中三、中四時參加明報舉辦的體驗營後對媒體行業產生興趣。他於2017年加入城大攝影學會,2018年3月起成為幹事,同年8月底獲時任編委會署理總編輯的師姐邀請加入第33屆編委會。2019年開始第34屆編委會,他繼續擔任subcommittee成員,負責攝影。該屆編委會有一名總編輯、兩名副總編輯、一名司庫和八名執行編輯,全部都是城大學生。

編委會出版其中一本刊物為《城大月報》,題材有校政、社會議題等;編輯會寫稿,亦接受投稿。2019年城大月報分別在1月、3月、9月和12月出版了共4期,當中涵蓋議題包括丁權、醫療系統等。編委會另一本刊物為《城大文藝》;兩本刊物都有使用由他拍攝的照片。

2019年中起多市民参與反修例示威遊行,他在4月底與6月9日都有為編委會拍攝由民陣發起的遊行情況。編委會指示他到遊行現場拍攝有新聞價值的照片,有向他提供記者證及螢光黃色反光背心;背心右上方印有「PRESS 記者」字樣。6月9日出外採訪時他有戴上記者證;除了記者證與反光背心,他個人習慣採訪時也會穿上印有「城大編委」、「CityU SU Editorial Board」的深藍色T恤。

採訪過程中如情況緊急他會先用電話拍攝,其他時候則使用2018年自己花費約19,000元購買的Sony A7iii拍攝。如照片有即時報道價值,他會先把照片傳送給編輯,如沒有就留待在出版刊物刊出;是否使用他的照片由編輯決定。當時城大編委會有在Facebook與Instagram專頁作即時報道。他交相有兩個方法:透過WhatsApp傳送照片、到編委會的臨時工作站交低記憶咭。6月9日也有臨時工作站,設於中央圖書館內。他只提供照片或資料,文字內容不是由他撰寫。

6月12日他亦按編委會指派去就立法會恢復《逃犯條例》修訂的二讀進行採訪;他和其他記者都要自行去購買頭盔、眼罩和防毒面具作保護裝備。當日他在金鐘一帶、近立法會範圍採訪,目測現場其他城大或非城大記者都有穿戴同類保護裝備。6月16日民陣發起大遊行、6月21日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兩日他都有去採訪,同樣穿戴相同保護裝備、有著城大編委T恤。

6月30日他也有出外為編委會做拍攝工作。他與編輯溝通是在WhatsApp群組通訊,有時也會打電話。編輯要求他當日晚上8時半到立法會附近採訪自殺悼念會,翌日則要到金紫荊廣場拍攝升旗儀式。

以上數次採訪期間他都未曾被要求出示記者證,亦從沒有被懷疑其記者身分。

6月30日的採訪工作中,同場也有其他城大編委記者。當日他的衣著與之前相同,因天氣預報會下雨就另外帶備了一件偏白灰色的雨褸;同場其他非城大記者也有穿戴類似裝備。

辯方於庭上展示數張他當日在採訪現場拍攝的照片,由晚上8時許至近午夜時分,地點包括海富中心通往立法會天橋上和「煲底」。完成拍攝後,他留低休息。

[1258午休至1432再開庭]

庭上展示、屬於他的城大編委記者證為列印本,與本案相關的那一張有蓋印之實體記者證在2019年11月遺失了。

6月30日晚上完成悼念會採訪後他留在「煲底」,坐著靠牆休息,後來有睡著。凌晨時分他因有人大聲叫「起身」而睡醒,執拾行裝、穿上雨褸後到了龍和道影相。辯方展示他於凌晨4時許拍攝的現場照片。

🎥明報片段
他指認片中戴橙色頭盔、穿黃色反光衣的人士為自己,位置在分域碼頭商場附近,當時他準備拍攝示威者與警方可能發生衝突的情況,時間為凌晨5時許;片中可見有其他同樣穿反光背心、手持相機或攝錄機的記者。

🎥有線新聞片段
他坐在石壆上,當時放低了頭盔,仍身穿反光背心,時間為早上約7時。位置是龍匯道近演藝道,已離開立法會大樓一段距離。因當時未有衝突或值得拍攝的場面,所以他在休息,距離示威者約5至10米,而且雙方之間有欄杆分隔。

🎥無線新聞片段
他站在路邊石壆花槽上,與他並排的人都是記者,在欄杆外。警方開始推進,將示威者推往中信大廈方向。

🎥有線新聞片段
他站在石壆上拍攝示威者把冒煙物體擲向警方,時間為0725時,在中信大廈正門外。

🎥三立新聞片段
片段在不同時間和位置拍攝到他在進行拍攝工作。

稍後他在立法會迴旋處一帶尋找值得拍攝的事物,但沒有找到,於是透過WhatsApp通知其他人,自己需要休息。他選擇到中信大廈停車場休息,因不想在馬路構成妨礙,而且停車場有冷氣;他約0930睡至約1250時,由姓楊的城大編委會subcommittee成員叫醒。楊影了他在地上睡著的照片,然後叫醒他;楊其後把該張照片傳送到WhatsApp群組取笑他。

楊叫他不要在該位置睡,可以到華美粵海酒店的臨時工作站休息。他在酒店房梳洗後再作休息,至約6時睡醒。睡醒後他透過電視收看無線新聞直播現場情況,約1820時離開房間,當時房內尚有兩名編輯在工作。約1840時他回到演藝道、龍匯道十字路口位置,1842時拍攝了示威者架設路障;1846時他在「煲底」公眾入口一旁玻璃幕牆從外向內、隔著玻璃拍攝;1856時他在議員入口2由外向內、隔著玻璃拍攝。這個階段他尚未進入立法會大樓,只從外面拍攝。示威者衝擊鐵閘時,他在該處逗留了35至40分鐘左右。

城大編委會當日在Facebook專頁貼文報道——庭上展示該篇帖文的相片不是由他拍攝,文字內容亦非他所寫,但他有報告有關示威者撬鐵閘的資訊。

1946時他在公眾入口1拍攝了有人用大鐵鎚打未爛的玻璃。稍後情況沒有特別改變,他去了海富中心進食,約半小時後返回「煲底」附近繼續工作。

🎥 香港電台片段
他在添美道未到迴旋處,正返回「煲底」途中,當時約2040。

2052時他在公眾入口1出少少位置拍攝有人抬起類似金屬的圓柱形物體;2053時他拍攝有煙霧從消防裝置飄出。

🎥 Euronews片段
他在拍攝立法會大樓外的示威者;時間為晚上約9時,當時他見不到有警察。(辯方引述控方案情指,2105時起有示威者進入立法會大樓。)

他在議員入口2外拍攝示威者破壞玻璃情況。他見到有示威者透過被打爛的玻璃進入立法會大樓。

D1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2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1]
[2023.07.09-07.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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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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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4/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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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志華(56) 盜竊 #偷醉翁電話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志民(50) 4項欺詐 #呃足遮仔會四次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非禮 #staycation沙龍
16: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馮漢邦(48) 普通襲撃 #休班飲酒打女人
【07月1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4/44]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4/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7月1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5/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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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1黃先生

🔸繼續辯方主問

2019年7月1日,黃先生於晚上約8時在海富中心用餐後返回立法會外。(辯方引述控方案情指,立法會秘書處於1836時發出新聞公告,宣布發出紅色警示。)他去用餐之前不知道已發出紅色警示;大概8時許、正在用餐之時,他睇電話才得知消息。

由1840時至約2000時離開立法會前去用餐,期間他都在現場進行攝影採訪工作,見到立法會大樓內有警察,他離開前仍見到有記者在大樓內;用餐完畢返回立法會大樓外、約2035-40時,他仍見到大樓內有警察和記者。當時以他理解,紅色警示與當刻身在大樓內的警察無關,警示是要求立法會內的職員離開大樓。

晚上約9時他在大樓外拍攝了兩張照片;這階段已經有人進入了大樓,他自己則透過議員入口2破爛的玻璃幕門入內,身邊有其他記者和示威者都有進入大樓。他當時選擇進入大樓,因示威者已入內,他認為大樓內會有值得拍攝和報道、有新聞價值的事件發生。他進入大樓時沒有見到警察(沒有爭議此階段警方已撤離大樓 ),亦見不到有保安;他進入大樓時沒有人阻止他,亦沒有聽到早前PW3庭上供稱發出指示大樓內人士離開的廣播。當時議員入口2可自由出入。

🎥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Cam06片段
片段可見近入口位置有數名穿反光衣記者,他自己也在當中,戴橙色頭盔、穿反光背心內有雨褸;他手持的發光物體是電話,舉起電話向通道拍照後透過WhatsApp群組傳送予編輯,並告知他們自己進入了立法會大樓。

🔖城大編委Facebook專頁帖文
庭上展示這則文字直播帖文的文字不是他所寫,但當中有部分資訊由他提供;帖文所有相片皆為他所拍攝。

🎥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Cam12片段

🎥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Cam6片段
畫面時間21:02:57:他沿扶手電梯上幾級後轉身停低,用相機拍攝地下情況;他身邊的人也是記者;
畫面時間21:05:28:他向畫面上方行,超出鏡頭範圍,後來上到一樓

📸他在2103、2104、2105時分別在電梯向下拍攝了共三張議員入口2立法會大樓內情況。他在一樓只逗留半分鐘至一分鐘時間,因為上到電梯頂見到有鐵閘,而且沒有任何記者或示威者。

🎥 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Cam03片段
畫面時間21:06:04-21:06:54:他上到一樓,視察四周後再落電梯

📸2106、2107時他從一樓落電梯時在電梯向下拍攝議員入口2、立法會大樓內情況。

🎥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Cam06片段
他離開原本位置,去公眾入口1影相

📸2109時他在前往公眾入口1之通道拍攝;2111時他拍攝了示威者在大樓內把鐵籠車推向公眾入口1的場面,當時該位置亦有其他記者;2111時他拍了公眾入口1鐵閘被抬高情況。他在該位置逗留1-2分鐘後上了上層,分別於2112、2116時在扶手電梯向下拍攝了公眾入口1附近的玻璃門(非入口)情況。

其後他再上一層電梯,2118時拍攝了歷任立法會主席肖像被塗鴉場景,同場有其他記者也在採訪。突然他聽到有人大叫「去會議廳!去會議廳!」,並見到有數名記者急步落電梯,相信是想去會議廳,所以自己跟隨一同落去。去到會議廳外,他見到有一班示威者和一班記者,自己沒有影相;示威者為數約50-100人,他看不到實際情況但聽到有撞擊聲,因人多而且舉起遮遮住。

(控方案情指,2129時有示威者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當時他在現場看不清楚人數,估計示威者有50-100人;他有看到示威者進入會議廳,他自己和其他記者都有入內。當他入到去會議廳,裡面已有30-40名記者正在拍攝。他在9時半之前進入會議廳,大約是2128-29時。2128時他拍攝進入會議廳後的第一張照片;2129時他在入口位置用遠鏡拍攝主席台左方的暗門位置;2132時他拍攝了會議廳整體情況。他估計會議廳內有逾百記者,甚至有多達150人。

🎥TMHK片段
畫面見到他在使用電話,當時他正與編委會成員通訊;片段亦拍到他舉起相機拍攝示威者塗鴉木板牆情況。他在主席台位置逗留了約一分鐘時間做拍攝。

🎥無線新聞片段
片段確認他當時在拍攝塗鴉情況

他在主席台逗留約一分鐘;他在枱底時聽到有人說「喂,攝鏡呀行家」即被指阻礙其他記者拍攝,所以他有稍為移開。2137時他拍攝了兩張遮陣中有一示威者企高塗鴉和以旗遮蓋區徽的照片,2139時拍攝示威者以噴漆塗黑區徽;2145時他再拍攝會議廳內場景,會議廳內仍有好多記者,大約一百人。

🎥無線新聞片段
當時他在主席台、示威者的右方,有親眼目睹示威者撕毁基本法。片段拍攝到他採訪的情況。

🎥TMHK片段
片段同樣拍攝到他拍攝示威者撕毁基本法情況。

📸2148時他拍攝了示威者撕毁基本法的照片。

🎥三立新聞片段
他在現場有親眼目睹示威者將黑色橫額抬到主席台,片段亦拍攝到他自己。他記憶中此事在撕基本法之後發生,時間約2158-59時。

📸他於2158時拍攝了示威者在主席台舉起黑色橫額。繼續拍攝一陣後他去到平日官員坐的位置休息了約40-45分鐘,期間把相機所拍攝照片傳送給編輯,亦有和在該位置的其他記者交談。

🎥NOW新聞片段
片段拍到他在官員座位休息,脫下了頭盔與防毒面具,仍有掛住記者證在心口位置;坐在他附近的人都是記者。當時示威者正進行討論,包括討論去留。

📸2257時他拍攝5-6名示威者在主席台前作出宣布。10-15分鐘後他返回官員座位休息,其他記者也是坐下休息,因當時示威者都在討論,沒有破壞等值得拍攝的場面。他休息了50分鐘左右,期間示威者在近大門位置討論;趨近午夜示威者人數愈來愈少,後來只餘幾人。(控方案情指0001時有示威者返回大樓,「嘗試帶走未離開的示威者」。)

🎥無線新聞片段
他在拍攝會議廳內有示威者想帶走最後仍未離開的幾人

📸0000時他在暗門的房仔拍攝示威者帶走未離開的示威者。

🎥無線新聞片段
他跟隨其他記者拍攝示威者離開過程;他跟住離開的是最後一批示威者,當時會議廳內還有其他記者,已沒有其他示威者

約0006時他落電梯,經議員入口2離開立法會大樓。由7月1日晚上9時半至翌日凌晨0006時在立法會大樓內的期間,他沒有見過任何警察或立法會保安人員,沒有任何人告訴他需要離開大樓,他亦沒有聽到廣播需要離開大樓。離開大樓後,他在中信大廈繼續拍攝;他行出立法會時見到警方發放催淚彈,於是去中信大廈拍攝清場情況。

📸0010時他拍攝中信大廈正門外、警方發放之催淚彈爆開後釋出煙霧,示威者離開。

🎥NOW新聞片段
片段影到他在拍攝鄺俊宇在馬路叫咪

📸0034時他拍攝了鄺俊宇在馬路上,位置為添美道、夏慤道交界位置前少少。

0034-0120時他與其他記者一起沿夏慤道拍攝警方清場情況;約0120-25時他返回立法會大樓,因警方已清場,他想拍攝立法會被破壞過後的情況。他經公眾入口1進入大樓,當時有5-6名警員在他身旁,另外亦有5-6名記者,其中幾個已經進入了大樓之內,其他記者則與他正在進入,當時警員見到此情況發生。當時他和其他記者都可自由出入立法會大樓,在警員面前出入,沒有被檢查記者證,沒有被截停,沒有被查身份證,沒有被問屬於哪個傳媒機構;簡而言之,警員沒有向他作出任何查問 ,亦沒有指示他要立即離開。當時以他理解,警方容許記者進入大樓。

他在大樓內進行拍攝,相片與影片都有拍。當日他本身不是負責拍影片,但在此階段他兼顧相片和影片;他不知道原本負責拍影片的同事在何處。

🎥黃先生親自拍攝立法會大樓片段
他拍攝時警方沒有嘗試阻止;有警員曾望向他,但沒有阻止拍攝,亦沒有指示他離開。他進入會議廳時亦沒有被警員阻止;會議廳內有其他記者,沒有示威者。拍攝此片段整個過程都沒有立法會保安或警員阻止他拍攝或指示他離開,全程他都有掛記者證。拍完片後他有再入會議廳內拍照。

📸0152時他拍攝了主席台上有個自製盾牌、一本《基本法》;0154時他拍攝了部分內頁被撕爛的《基本法》,自己用左手hold住。

對於控方指其手指印在該本《基本法》第24頁底部、遮住文字部分,他的解釋是自己拍攝時揭開本書後有用手指壓一壓去協助拍攝;他接觸這本《基本法》是打開來拍攝,影完就離開會議廳。他重返會議廳時沒有被警員阻止或查核身分,當時仍有大概10名記者在場;約0205時他經公眾入口1離開立法會大樓,離開時也見到警員。
🎥NOW新聞片段
片段確認他所說,離開立法會大樓後在外見到警員,亦有其他記者

0120-0206時第二次在立法會大樓的階段中,他沒有被指示離開。約0225-30時他返回酒店,其後全日沒有再返回立法會大樓。

8月27日他在住所被捕,警誡下說案發當日為城大編委進行採訪,因警方指控他串謀刑事毁壞,他想講清楚自己當日只是去採訪。

7月1日晚上至7月2日凌晨進入立法會大樓時,他是以記者身分入去;他沒有參與任何暴動,沒有意圖參與暴動,沒有意圖進入立法會大樓以鼓勵他人暴動,沒有意圖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實際上亦沒有作出過擾亂秩序行為。沒有警員或保安在任何階段告訴過他不可以進入立法會大樓,亦沒有任何人指示要他立即離開。

🔹控方盤問

主控譚專員指出,根據黃先生拍攝影片所作旁述,他似乎對立法會大樓很熟悉;黃先生指自己不算熟悉,只是當日去過數小時,還有中學時曾去參觀。

當時他不知道要有立法會特別批出的記者證才可進入立法會;他知道平日需要獲得授權的人士才可進入立法會,但當日的情況就不知道。他知道當日是公眾假期,但不知道當日立法會大樓沒有運作。他知道警方與示威者對峙,知道示威者無權進入大樓。

他在酒店臨時工作站時未知道已發出紅色警示;酒店房的電視有開,但他不知道當時同在房內的兩位同事是否知悉發出警示。以他理解,警示要所有人撤離大樓,並不包括已在裡面的警員和記者;他不同意自己是「所有人」之其中一員。他比較專注留意眼前所發生的事,並不是長時間睇電話資訊。

晚上約9時他見到示威者闖入立法會大樓,知道他們是非法進入;他自己是跟隨其他記者入去而不是跟示威者入去,清楚分明。他沒有懷疑過自己跟隨的記者沒有權進入。他是穿過被打爛的玻璃幕進入大樓,不是經門口進入;他不知道,此舉有機會觸犯法例。他聽到撞門聲音時不清楚會議廳大門是否關上,但知道撞門是要破門而入,知道示威者是非法進入會議廳 ,亦知道不是任何人都可進入會議廳。

他知道警方會在立法會一帶清場,包括立法會大樓內;總警司謝振中於2249時公開宣布警方將會清場,他知道警方將會採取行動仍沒有選擇離開。他在會議廳內休息有一段時間,有充分時間進行拍攝;近午夜時分會議廳的所有示威者已經離開,亦沒有人在對峙,他要拍攝可在那個時候拍。全日他在立法會一帶拍攝了過千張相片。

🎥無線新聞片段
片段聽到警方呼籲「各位記者朋友,請你哋注意自身安全,沿兩邊行人路離開,多謝合作。」

🔖城大編委Facebook專頁文字直播帖文
-0049時:警方要求夏慤道記者離開 ,退至遠東中心一帶。黃先生確認,自己有向編輯提供過這項資訊;
-警方以記者阻礙執行公務為由,要求記者離開;
-0104時:夏慤道的記者按警方指示,往解放軍軍營離開。黃先生確認,自己有提供過同類型資訊。

他當時知道警方要求離開立法會大樓;即使已遭警方多次驅趕,他仍選擇返回大樓。由於他不是警察本人,不會知道警察是否會調查進入立法會的人。他知道《基本法》已被示威者撕爛,沒有想過自己拍攝的行為會干擾證物處理、影響警方調查。如果當時沒有其他記者進入,他應該也不會入內。他有見到有其他記者觸碰過那本《基本法》;他不同意自己的行為是違反秩序。

控方引用同案被告D8的黑色上衣作盤問:這件黑衣印有「1/2,000,001」,黃先生不清楚其意思,主控指意思是「二百萬零一人嘅遊行」、「1」為「因反送中死咗嘅人」。

🔖城大編委Facebook專頁帖文
控方展示一則寫有「悼念反送中烈士」的帖文,黃先生表示沒有看過這篇帖文。他知道有人因社會事件自殺。

主控稱,他主修公共行政與政治、副修媒體與傳播,即是他對政治更有興趣?他有沒有參與遊行或有沒有興趣參與遊行?(辯方反對控方此問題。)

(主控向法庭確認,他是故意不就暴動控罪向黃先生指出控方案情。)

🔸辯方覆問

他是透過電話睇到無線電視有關紅色警示的新聞報道。晚上9時進入立法會大樓後,他不肯定在大樓內有沒有見過無線記者,因當時無線採訪不會貼上公司標誌;他只知有見到有線電視等傳媒機構的記者。(潘資深大律師向法庭解釋,他問及無線記者是想證明,新聞報道發出紅色警示必須離開,但報道的記者自己仍留在大樓內。)雖然當時已發出警示,但好多傳媒還未離開,故此當時他認為需要離開大樓的「所有人」不包括媒體。

關於2249時謝振中開記者招待會宣布將會清場,以他所知當時沒有表示記者也須離開。就控方盤問時播放無線新聞片段中警方呼籲記者離開,當時他在現場聽不到此警方廣播。

午夜第一次離開立法會大樓時他已拍了很多照片。當時他離開大樓是在跟拍最後離開的示威者,至0120時才返回大樓裡面拍攝受破壞情況;第一次離開時他並未來得及拍攝所有他想拍的東西。

🔖城大編委Facebook專頁文字直播帖文
-0049時:警方要求位於夏慤道記者離開,警方覆蓋七條行車線,記者退至遠東中心一帶。當時他本人位置在夏慤道,距離立法會估計有兩三百米;當時警方希望他們全部向一個方向後退。夏慤道只剩下警方與記者。
-警方以記者阻礙警方執行公務為由,要求記者離開。有某些記者阻礙警方,所以警方才叫這些記者離開;他本人沒有嘗試阻礙警方執行職務。

他返回立法會大樓時見到大樓外有警察,進入大樓時沒有被阻止,亦沒有被要求離開。澄清他接受盤問時曾確認有被警方指示到解放軍軍營、即被要求離開立法會範圍,他指當時警方正在驅趕夏慤道的示威者。當時沒有警方封條封鎖現場禁止出入,沒有圍封《基本法》指不准接觸證物。

(辯方欲再次播放由黃先生親自拍攝立法會大樓的片段,讓他指出自己供稱見到其他記者接觸過《基本法》的畫面,李官表示證人從沒提過拍片是否影到記者接觸《基本法》,現在辯方說畫面見到有兩名記者在主席台就是接觸《基本法》的記者,有引導性,不肯定是否恰當做法。)

- D1黃先生作供完畢 -

辯方現階段不打算傳召辯方證人,但需再向當事人索取指示確認;D7已準備好明天開始其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7.09-07.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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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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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翁,周,鍾,鍾,羅,吳,蘇,孫,鄧,曾,黃,黃子悅,王,甄,李(16-45)🛑羅,吳,鄧,李已還押28日;A4鍾已還押逾1個月;甄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九人已還押逾4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6/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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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驍璋(48) 襲擊致身體傷害 #巴士總站打人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非禮 #staycation沙龍
16: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07月1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6/44]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5/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7月1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6/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______

D1昨天完成作供,現確認不傳召辯方證人,D1辯方案情完結。與D3案情相關的醫生證人已安排下周二到庭,因此暫時跳過其部分,先處理其他被告案情。

傳召D7馬先生

🔸辯方主問

馬先生現時34歲,生於香港,大專教育程度。案發當日他受僱於有出版紙媒及設立網台的媒體熱血時報;他2013年入職,至今仍然在職。案發時他負責項目統籌和節目監製,主要協助錄影節目,有需要時亦會外出採訪。當時公司約有8名員工(連同老闆黃洋達在內),他不清楚各員工為全職或兼職。以其認知公司並沒有「記者」職位,只由熟悉攝錄器材的員工負責出外做直播和拍攝相片。

案發當日他需要上班,約1400時返到公司位於九龍灣的辦公室。他收到李姓同事透過Facebook Messenger傳來訊息,指另一同事需要到金鐘立法會做採訪,本身由該同事負責的直播節目《國立大台》就改由他接手處理;節目1600時開始,超時錄至1800後少少時間。錄完節目後老闆指示他到立法會接替同事做採訪。

他知道當日立法會外有大量示威者聚集、包圍。公司有工作指引,員工採訪時要記住自己的記錄者身分,亦要注意自身安全。老闆告訴他,另一周姓同事會和他一起去採訪;老闆有講明,假如需要進入大樓內進行採訪,需要先聯絡公司取得許可。

他在油塘地鐵站與周姓同事會合後,一同乘搭港鐵到金鐘,做Facebook直播和拍攝現場相片,全程二人沒有分開,保持5米內距離。他們在立法會道見到一早已在現場採訪的同事,同事向他們交低攝錄器材,當時時間約為8時半;用來做直播的公司手機由周姓同事手持,他就負責影相,用屬於自己的OnePlus手機影。

他們在立法會外一帶徘徊、觀察現場情況,包括添馬公園、龍和道等位置,後來去到「煲底」。稍後他經公眾入口1s進入立法會大樓。他見到百幾二百個示威者成群,自己距離群眾20-30米左右,當時人聲嘈雜,他沒有聽到任何警方或立法會的廣播。

當時現場沒有警員而有大量示威者,他和同事都相信示威者稍後會進入大樓。因人頭湧湧,當時他望不清公眾入口1的捲閘。約9時現場有示威者說可以進入立法會大樓,他就用Facebook Messenger聯絡李姓同事以求取得公司許可進入大樓,稍後李姓同事來電通知,老闆已許可他們入大樓內採訪。他是憑衣著與裝備區分示威者和媒體記者。得到公司許可後他和同事就進入大樓。

他剛進入大樓時見到大堂有近百示威者,記者則有十數人。熱血時報在立法會的直播有現場收音;同事和他都有做旁述。他們入過會議廳,亦有到過不同樓層。

政府新聞公告及謝振中於記者會預告警方將會清場,李姓同事10時半左右轉告他這項資訊,他與同行同事簡短討論完,在大樓內再周圍觀察一輪後就離開大樓;這是他們兩人的決定。他們當時決定離開,因觀察到部分示威者收到訊息後都陸續離開,而且他們在大樓內不會清楚了解警方部署,認為如在大樓外報道會較準確,同時可保障自身安全,亦不會妨礙警方工作。

離開大樓後他們有在夏慤道、中信天橋一帶徘徊,拍攝現場情況。印象中他們在11時之前已離開大樓;近午夜時分他們身處龍和道添華道交界、行政長官辦公室出口位置。警方嗌咪指如要離開就往IFC方向行,他有稍稍後退,因警方開始放催淚煙。凌晨約12時半他們離開金鐘範圍。

當日他在現場採訪期間拍了七十幾張相片、兩段影片,透過Facebook Messenger傳送給李姓同事,再由其轉交編輯,由編輯選材發布到Facebook專頁;事後他自己翻閱內容,知道自己其中4張相有被採用。當晚除了他和周姓同事在現場拍攝,熱血時報還有使用時任立法會議員鄭松泰提供的現場照片出post。

警方同年9月30日在他的住所拘捕他,檢取了的八達通卡、白色T恤和OnePlus手機都是他當日的行裝。他搭港鐵時使用該八達通,返工時已穿著該白色T恤,在立法會一帶拍攝時使用的都是該OnePlus手機。

庭上播放片段顯示,當日他採訪時胸前一直掛著一個口罩和由公司發出的記者證,手持OnePlus手機,周姓同事與他形影不離。他行出金鐘地鐵站就開始掛上記者證,以讓他人識別其身分。

D7主問未完,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翁(19)/ A2周(22)/ A3鍾(45)
A4鍾(34)/ A5羅(19)/ A6吳(18)
A7蘇(25)/ A8孫(22)/ A9鄧(27)
A10曾(21)/ A11黃(22)/ A12黃子悅(22)
A13王(28)/ A14甄(16)/ A15李(25)

🛑A7,8,12由2023年3月6日起還押;A1,2,3,10,11,13由2023年3月7日起還押;A14由2023年4月6日起還押;A4由2023年6月4日起還押;A5,6,9,15由2023年6月16日起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量刑起點:

考慮過本案案情和被告們的角色後,法庭採納監禁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

A8的判刑:

A8於審前覆核前認罪,法庭給予他28%刑期扣減

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8的背景,在大學修讀多項證書及獲得獎學金,一直為人生目標奮鬥等因素後,酌情再將A8的刑期扣減2個月

基於以上,A8的刑期為監禁3年‼️

A12的判刑:

A2於審前覆核前認罪,法庭給予他28%刑期扣減

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12的背景,有抑鬱症下仍然繼續做義工,對社會有貢獻後,酌情再將A12的刑期扣減1個月

基於以上,A12的刑期為監禁3年1個月‼️

A2的判刑:

A2於審前覆核前認罪,法庭給予他28%刑期扣減。因此,A2的刑期為監禁3年2個月‼️

A3和A10的判刑:

兩位被告於審前覆核後認罪,法庭給予他們25%刑期扣減

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3的背景,熱愛動物,照顧長者,及有做過義工等因素後,酌情再將A3的刑期扣減2個月

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10的背景後,酌情再將A10的刑期扣減2個月

基於以上,兩位被告的刑期為監禁3年2個月‼️

A7,A11和A13的判刑:

三位被告於審前覆核後認罪,法庭給予他們25%刑期扣減。因此,三位被告的刑期為監禁3年4個月‼️

A1的判刑:

A1於開審第一日認罪,法庭給予他20%刑期扣減

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1的背景,年輕,及有真誠悔意等因素後,酌情再將A1的刑期扣減2個月

基於以上,A1的刑期為監禁3年5個月‼️

A15的判刑:

A15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他沒有認罪扣減。

然而,法庭考慮到A15同意不少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及曾兩度拯救遇溺水人士,酌情將刑期扣減5個月

基於以上,A15的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

A4、A5、A6、和A9的判刑:

四位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他們沒有認罪扣減。然而,法庭考慮到他們同意不少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酌情將刑期扣減2個月

基於以上,五位被告的刑期為監禁4年4個月‼️

A14的判刑:

法庭考慮到A14是於審訊中途認罪,其年紀和有悔意後,將A14判入教導所‼️

註:

當法庭宣布完刑期後,有辯方大律師表示如果按照法庭的扣減%,會計到小數位,希望法庭能夠澄清,例如D1,會計算出41.2個月;D10,會計算出38.88個月。

法官表示,因為想區分開認罪和經審訊後定罪的刑期是不同的,故此對於認罪的被告,會為各人計算得更少,所以小數點後的數字會棄掉,即刻41.2個月會計為41個月;而38.88個月會計為38個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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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3
[2023.07.09-07.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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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張,胡,陳,蘇,李(17-25) #宣布判決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19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宣布判決 (#0831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20年10月31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劉(27) #不服定罪上訴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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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續審 [1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7/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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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林希維裁判官
🕤09:30
👥陳,鄺(33-39) #續審 [4/2] (#1111馬鞍山 2項擾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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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翁(31)🛑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21002土瓜灣 侮辱國旗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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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裁決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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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企圖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2項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非禮 #staycation沙龍
【07月1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4/2]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3/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7/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佈判決
#1001銅鑼灣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上述五名被告沒有出席聆訊
========
#0831銅鑼灣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的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34 開庭

法庭將透過書記發佈書面理由。

#1001銅鑼灣 一案
法庭裁定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予答辯人,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但法庭強調這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決定明顯有錯。

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當2021年12月7日司長把上訴通知和案件呈述副本發送給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時,他們並不在案件呈述程序中代表答辯人等,所以不能當作已按第115(3)條妥為送達他們。

黃資深大律師指,而張專員亦同意,因為答辯人等已經離港,以面交送達上訴文件是不切實際,所以適用「該主張」,司長把文件交給他們的原審律師已經是盡其所能,這可視為滿足了送達的要求。本庭不同意,因為:
(1)  雖然上訴文件未能按第115(3)條送達答辯人等,而他們亦已離港,但這並不是說司長就沒有其他法定方法可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因為他可以按第115(4)條,尤其是第(a)款,向法庭申請合適的命令,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但他卻沒有這樣做。
(2) 況且,司長亦沒有按《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提出申請。因此,對於答辯人等可以離港,並且未能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司長需要負上一定的責任。

在前述的情況下,不能說司長已經盡其所能把文件送達答辯人等。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不能視為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
#0831銅鑼灣 一案

法庭撤銷對D1,6,7,8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1) 2021‍年11‍月24‍日司長將案件呈述副本及附件發送給第‍一答‍辯‍人的原審代表律師時,他們已經不再代表他,所以未能滿足第115(3)條的送達要求。
(2)     司長沒有把上訴文件派送給第六答辯人及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因為較早時他們已經通知司長不再代表他們。適用《裁判官條例》第106條,司長須在獲得原審法官簽署的案件呈述14天內,即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把上訴文件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可是卻沒有這樣做。
(3)     至於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派送給其代表律師時,錯寫為第七答辯人的律師,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14日,司長把這些上訴文件傳真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可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6條,送達的期限是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因此,12月14日才傳真上訴文件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是已經超過14天的法定期限。

黃資深大律師同意上訴文件沒有妥為送達第一、第六及第八答辯人,但指當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文件錯送給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可以視為有效送達他。可是,較早時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已表示不代表他,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

張專員則依賴「該主張」,力陳因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已經離港,司長即使盡其所能,仍然無法滿足第106條的送達要求,所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的原審律師,可視為有效送達。本庭不同意,因為:
(1)     司長從沒有嘗試採取任何步驟把上訴文件在法定的期限內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故根本談不上已經盡其所能。
(2)     無論如何,因為司長沒有按《裁判官條例》第115(4) 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行事,所以不能說已盡其所能把上訴文件送達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
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某答辯人的原審律師,不能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裁定,即使司長和法庭之友在上文第17段的法律觀點成立,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仍沒有按法定要求,妥為送達該等答辯人。/
/

另外,法庭裁定就D2,3,4,5的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儘管事隔已4年,但在重審過程中,辯方可作盤問,也有錄影片段作輔助,對答辯人不會不公。

同時,法庭宣布擱置D5 表面證供不成立的訟費裁定。

兩案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CACC000277_2021.docx

法庭批准各發還重審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直至區域法院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已還押15日🛑

控罪1:#侮辱國旗 及或其圖像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侮辱區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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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和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求情信:

辯方呈上另外兩封由家人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可顯示被告的家庭本身是愛國愛港,一家人相處和諧融洽,被告家人亦十分關心被告,亦認為被告是負責任的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求情陳詞補充: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的親人和朋友親身到庭支持被告;(2)本案的情節較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ESCC368/2013案輕;(3)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已經明白自己的行為在現時香港推廣愛國教育的情況下是嚴重;和(4)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

口頭判刑理由:

📌背景:

被告承認兩項在同日內短時間內發生的控罪,即「侮辱國旗」和「侮辱區旗」。

法庭在考慮刑令時已顧及到辯方的求情陳詞、背景報告的內容、案情、被告願意作出賠償等等。

📌量刑考慮:

每一個國家有屬於自己的國旗,香港亦有屬於自己的區旗。國旗代表人民和國家,因此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亦等同侮辱自己。

雖然本案的牽涉的場景與辯方引述的案例不同,但被告在一個理應開心慶祝的日子下在公眾地方侮辱國旗,即使案發時人流稀少,但非無人看到被告的行為,此會對周遭的人產生不良觀感。

雖然被告在將兩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後沒有進一步作出侮辱行徑,但案件仍是嚴重,阻嚇性刑罰是必須,以防止他人有樣學樣,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本案判刑:

控罪1和控罪2的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4日,被告在開審前認罪,節省傳召證人的時間,獲得25%刑期扣減,所以兩項控罪的刑期可下調至監禁18日。由於兩項控罪於短時間內接連發生,故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基於以上,監禁18日是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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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被告承認的案情

📌背景: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被告犯案: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警方調查: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被告後來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並進一步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附錄2:辯方的求情簡要

首先,辯方認為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第二,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第三,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第四,被告是單獨行事。綜合前述四點,辯方認為法庭可以就本案採取低於監禁4個月的刑令。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背景,認罪承擔責任,在警員調查案件時表現合作,現時亦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港幣200元予民建聯。

全文👇🏻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890
【07月1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上訴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控罪(1),待審訊完時才一併處理,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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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0930 開庭

裁判官將讀出過百頁判詞

1258 只讀到D1案情分析,午休 至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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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開庭]

📌關於自辯

🔹控方立場
控方提出一上訴法庭案件,講及有關幾名被告不作供之情況:
控方指處理證據上的推論原則時,如控方證實了事情發生後,辯方需要就事件推論作處理,法庭亦需考慮有無其他事可助作推論。控方指不是要評論被告之作供事項,重申法庭推論時需要考慮上述原則。

#謝沈智慧法官 問控方是否指如有表面證供,在被告不作供的情況下,無法可推翻控方證供,而非指被告不作供會有負面推論,控方確認。

🌟A3,4,5,8,11,12於此案並沒有作供。

法官指就此項議題不是要把burden of prove 給被告,重申只是有關推論問題。

🔸辯方回應
A4法律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指即使被告沒有作供,控方推論需達到唯一和不可抗拒之推論。

代表A12的 #黃錦娟大律師 則指需考慮本身證據是否足夠作出推論,而A12於本案的案情和控方所提及之上訴案件不同,A12於公園附近被捕,大興行動基地則近良順街,加上A12身上沒有裝備,控方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基地之非法集結。

A13法律代表指警察於拘捕行動35分鐘後才於健生商場截停被告,當時被告單獨一人,沒有攜帶口罩和手套,態度合作。辯方續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A13有逃跑,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A13有參與基地之非法集結,即使法庭不接納辯方案情,亦需要判斷控方是否能無合理疑點下推論。

其餘辯方代表採納書面陳詞內容,無特別口頭補充。

📌案件管理
謝官指自己好忙好忙,要明年四五六月才有空作裁決。

[休庭讓控辯雙方夾時間]

案件押後2024年3月8日上午10:30時裁決,除個別報到日子更改外,其餘擔保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14淘大 #不服定罪上訴

劉(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背景:經審訊後於2023年4月28日罪成,還押13日以索取背景報告;於2023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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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上訴,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曾撤銷保釋還押5個星期,現待審訊完時才一併處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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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裁決速報:
控罪(1) :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D1 D3 罪名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罪名不成立

控罪(4):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控罪(5):管有攻擊性武器
D4罪名不成立

控罪(9):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案件管理
案件押後至8月3日 0930於同庭處理求情及判刑(D7判刑已定7月27日處理),🔴期間除D1獲原條件繼續保釋,各定罪被告需要還押,法庭為各人索取報告如下:
D4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其他人只索取背景報告。

📍直播員按:今日庭上判詞再提及太古C出口當晚拘捕時多次使用警棍擊打示威者,多人在扶手電梯倒下發生人踩人事件,D3同警察糾纏時更滾下至扶手電梯底,個別被告被捕後受傷包括肋骨骨折及瘀傷需送往急症室診治,2019慘劇又再次重現公衆眼前。裁判官判詞批評個別警員工作粗疏,多番沒寫下紀錄,處理證物欠理想,作供迴避不利問題及拒絕回答可能涉及自己違法行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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