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6)(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

繼續D5辯方案情,黎大律師尚有少許主問問題。

傳召D5羅先生

🔸辯方主問(續)

羅先生確認辯方截圖冊正確圈出自己。

案發當日他在會德豐大廈對出的畢打街位置停留了約15分鐘才行去干諾道中;他確認片段截圖顯示自己站在畢打街馬路的右1線,與行人路為一、兩步之距,其後舉手勢時仍站在原位。

昨天主問時他曾表示,低頭用電話時沒有留意約六米距離以外的傘陣;他不知道那個傘陣是做什麼。

呈堂片段顯示有幾輛巴士被破壞;他當時在現場沒有見到三號和四號巴士 ,亦沒有見到巴士被破壞。

吳小姐與他會合後要去廁所,二人上天橋後右轉去遮打大廈,其後同樣經天橋折返路面。他們尋找地鐵站時是企在馬路上,但應該距離行人路只有幾步之遙,他們是在沒有為意之下行了出馬路。

由畢打街行出干諾道中時,他見到有各式不同衣著的人,其中最搶眼是記者的黃色反光衣,也有便服人和西裝人;有人行、有人企,有人向干諾道中行,亦有人向皇后大道中行。

他們跑到德輔道中行人路時有經過巴士尾部。他們的行進路線與警察沒有關係;他當日在現場一直沒有見到警察,直至在Tiffany外凹位被拘捕才第一次見到警察。他沒有藉留守去促進或鼓勵使用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

🔸D9代表盤問

他與吳小姐是同事,當時他已知她有男友。案發當日他並不熟悉中環地理環境,也不熟悉地鐵站出入口位置。原本二人相約14:30到中環,他幫眼買銀包給吳小姐男友,買完就會返灣仔公司取圖則;事實上吳小姐下午約3時才到中環。

他曾透過WhatsApp問吳小姐到未,約14:15她說自己會遲到,稍後大約14:35-40她則說仲有幾個站到。二人會合後,吳小姐為遲到道歉,並說自己肚痛要去廁所,於是二人前往遮打大廈。沿畢打街行去遮打大廈期間,吳小姐問現場人士做什麼,他就答是「和你lunch」;吳小姐認為現場「有啲亂」,於是說去完廁所唔買銀包。

吳小姐指近干諾道中好似有地鐵站口,但唔清楚位置,所以他們在附近嘗試尋找,目的是盡快離開。當時他留意到約20米距離外有傘陣,不想接近示威人士所以保持距離;該傘陣即是早前片段所見的火堆和爆炸位置。(馬大律師欲以「核心範圍」稱呼該位置,李官表示「大家『核心』定義唔同嘅」,指示用「火堆」稱之。)

他們打算沿畢打街返D1出口,期間聽聞中環站出口已封,因此上網查證消息真偽;他們停在欄杆位置上網,原因是馬路中間多示威者,而欄杆位置較少人,亦有欄杆分隔他們和示威者。他同意該位置距離火堆位置大概40米。

他們身後的格仔衫女士離開後,見到火堆出煙——他是聽到爆炸聲才被吸引到擰轉頭望過去而見到此情景,完全不知道爆炸原因。爆炸後大群示威者或黑衫人從火堆向他們的方向走過來。

他們其後行到廣告板位,只是跟隨記者和西裝人停留,認為比較安全;示威者則沿住路走往畢打街。他們在該位置逗留40秒至一分鐘,期間商量如何離開。當時他們是見到記者向右移才跟住行幾步;示威者已走開亦是他們離開廣告板位置的原因。當時他不知道警察到場亦留意不到有警察,至被捕一刻才知有警察。起初他和吳小姐是步行離開,聽到槍聲才奔跑;他們在置地廣場一帶跑來跑去,原因不是有警察,而是聽到槍聲感到驚慌才跑。

由吳小姐到場至二人一同被捕,期間他們都是想離開現場、沒有想過留守以壯大⋯⋯(程主控打斷問題,李官隨即指出,馬大律師一直以「你哋」向羅先生問關於思想的問題。)吳小姐說現場亂之後,他們見到示威者都盡量避開。他沒有告訴過吳小姐,在她到場之前自己曾參與叫口號和舉手。

控方盤問明天開始。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Samsung HW-B650: A Powerful Soundbar for an Immersive Audio Exper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