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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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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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2/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傳召DW1 (D1) 作供
🔹盤問
-沒有問吳女士為何好天帶傘
-修頓球場外吳走得慢,拿遮會影響跑速,吳冇問為何D1取去其傘
-取車應在莊士敦道西行線走,但當時後面話有水炮車所以只想盡快上回行人路,一直行到火堆位置才離開東行線行人路過對面聯發街馬路。
-不同意買禮物、取車及取長傘等是杜撰出來。
-背囊內有另一件衫是因晚上會燒烤,燒烤完通常會換衫,衫是當天放入袋,同意有打開袋但冇取走袋內6個口罩及縮骨遮
- 同意11月2日片中冇戴眼鏡因為帶了隱形眼鏡,否認因參與非法活動才帶
-同吳女士失散沒有呼叫及打電話找她因現場混亂,補充有回頭望找吳但已經聽到嘭嘭聲。自己電話有響但被檢走不知吳女士有冇來電。
- PW3衝來自己走向牆舉高手是想表示冇嘢協助其工作。 對PW3指有人投汽油彈是完全冇發生過。主控指盤問時PW3指D1說「我喺路過」,沒有講過去取車。D1 重申有說過幾次。不同意主控指2人當時均吸入煙不適沒有作聲稱對話。
-主控指PW4接手後有問袋內物件做咩D1沒有回答,D1不同意,不記得PW4詳問咩,但記得自己有回答。
-不同意自己同身後扔汽油彈的人一夥。
-🫂P134a Now片段 01:41,即16:48,同意莊士頓道多黑衣人,但仍平靜,數分鐘後柯布連道舉起黑旗及實時1655時皇后大道東被堵塞,D1指看不到次上情景
🔸覆問
-口罩盤問時答是因有小朋友會接觸第三者會隨時帶住,雖然案發時小孩不在旁,但之後仍有機會接觸其他人
-約吳女士在地鐵站等是她建議,是燒烤前數天
-燒烤換衫意思是指天台燒完嘢返回二樓鄧家才換上清潔衣物
-主控盤間末段播放片段之時間D1不在場所以答看不到所指情景
-警員PW4查問時有對答,他問電話是否自己,D1有說是並解鎖給他看

📌傳召DW2鄧先生 (D1友人)作供
🔸主問
認識D1及其家人,2019年時大家已經相識十多年。19年11月2日相約在自己家燒嘢食,下午開始至晚上,沒特定時間完,此外亦有其他朋友及家人出席。確認辯方相片冊6張相包括D1及其子女。最後當日D1冇到,太太及子女有出席,約三四點到,當時知D1 會晏啲到。黃昏時份D1太太收電話後告知D1被拉。D1太太不知D1將帶往何處,DW2自己有親人任警察故向其打探,第二天去灣仔替D1揸其車返回住所,車匙是由其太太當天給予,知道泊了在灣仔星街附近,相冊認出D1座駕,相片是其吳姓朋友發送通知位置
🔹盤問
-知道吳姓友人全名(即D1作供那位),自己也識,當日吳原會出席燒烤但晚上致電指知道D1被捉心情唔好不來。
-沒有問吳D1甚麼情況下被警察捉,是吳主動告知D1太太,太太再講給自己知。電話是吳女士先找D1太太,後再跟自己對話。吳冇講下午做過甚麼及是否同D1一起。吳提及D1是在灣仔去取車時被捉。沒瞭解吳點解知D1被捉,之後才有細問吳。
🔸沒有覆問

1617今日審訊完畢,明天0930 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求情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7: *(13)
D9:曾(16)/ D10:蘇(16)
🛑各人已還押17日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071

除D1的控罪(13) 和 D9的控罪(1) 於答辯階段認罪外,其餘控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


求情:
各辯方律師均採納陳詞,庭上另呈上師長的求情信。

D9
D9的教導所報告不建議判其到教導所,辯方解釋指原因與被告患有焦慮症,需藥物治療,服藥後會攰及眼瞓,因此在醫學角度並不合適。
辯方指「只係技術性問題」不建議,望法庭仍然考慮判處D9教導所。
D9律師呈上區院案例 https://www.hklii.hk/tc/cases/hkdc/2020/881
案例中被告同樣有精神方面的問題,最終判處教導所。


但法官留意到該案例原來的建議就是合適判處教導所,因此與本案性質不同。
其後法庭用上好一段時間討論法庭在教導所報告不建議的情況下,法庭是否有權利
作出判處教導所的權利。

最終法庭要求雙方就上述議題提交書面陳詞,另接納辯方建議為D9再索取一次教導所報告。
由於D9的報告最快要到30日才有,未能趕及原訂的8月26日判刑,因此D9的判刑會分拆處理。

D9案件押後至9月2日 1000 再求情,期間再次為D9索取教導所報告,判刑則於9月18日1630 進行。
其餘被告的判刑將於 8月26日 1000 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1/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6)(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

D5辯方案情展開。

辯方以65B方式呈遞一份書面證人供詞,關於一位牙科及口腔頜面外科醫生為D5診療的情況:D5因先天狀況,部分口鼻功能有困難,亦影響外觀;證人2003年起為他進行治療及多次評估,先後於2007年及2016年進行了手術,其後亦有向他提供改善說話功能和外觀的建議。

傳召D5羅先生

⭐️程主控要求證人除口罩作供,法庭批准。)

🔸辯方主問

羅先生今年28歲,與家人同住。他於理工大學土木工程系畢業,本案開審前在一間土木工程承建商任職項目經理。案發時他是某公司的助理工程師,至2021年6月離職;公司寫字樓位於灣仔,案發當日他需要到葵涌的地盤上班。D9吳小姐是與他關係良好的朋友兼公司同事,案發當日二人相約在中環。

❇️身處案發現場原因
案發前一天上司告知他地盤圖則已獲批,而該兩套各80張、A1大小的圖則共重約六至七公斤,他要和吳小姐返灣仔寫字樓帶圖則到葵涌地盤;上司18:00下班,所以他要在18:00前到地盤,然後接替上司負責監工至21:00。辯方呈上相關監工紀錄,文件上有羅先生、吳小姐及另一名同事的名字。11月12日的紀錄上刪了,有同事名字簡稱「P」字,並寫上「cannot come to site due to traffic disruption...」他知道字句由上司所寫,不知道上司這樣寫的原因;當天他在中環被捕,因此沒有上班。11月13和14日的監工紀錄不是他填寫,因他被警方拘捕後仍在扣留當中;15日他已獲釋,但需時平伏心情未返工;18日的紀錄就是他復工後所寫。

吳小姐當時職位是見習工程師,比他低一級。當她前一天知道翌日要去灣仔寫字樓就對他說,反正要出港島,不如早少少出中環,因她打算買一個名牌銀包給男友作為一周年紀念禮物,邀請羅先生同行幫眼揀銀包,相約於14:30見面。本來他預計,精挑細選後買完銀包時間會是大概15:30就離開中環。當日他約14:15到中環,當時不知道審訊中呈堂片段所見在14:15之前發生的事情。他由石硤尾住所搭地鐵到中環,於D1出口出到畢打街地面;他與吳小姐相約在中環時未有約定確實見面位置。

他本身不知道當日中環有和你Lunch,只是離開地鐵站後見到街上多人,瀏覽社交媒體查看就得悉是和你Lunch。以他個人理解,和你Lunch是表達訴求的和平理性集會,不涉及暴力——「和你」是和平、理性的「食字」,「Lunch」則指午飯時間。他認為,中環多知識份子聚集,較易與和平理性連結。當日集會訴求是「五大訴求」,源自6月起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對於五大訴求,他睇新聞得知警方濫捕,因此支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但對修例持中立態度,因認為不關他事;無論是現在庭上抑或該段時期,他都無法說出全部五項訴求的內容。

❇️戴口罩辯解
他當日身穿白色衫、灰色長褲及藍色波鞋,孭一個黑色袋——袋內有平時都有帶的黑色遮,以備落雨或太曬時用,另有幾個用保鮮袋裝住的非獨立包裝粉紅色口罩;除了遮和口罩,袋內還有計數機、水樽、充電器,沒有被警方檢取為證物。他帶/戴口罩原因有二,皆與其先天身體狀況有關:(i)他的呼吸系統較常人窄、脆弱和敏感,亦被醫生診斷患有過敏性鼻炎,戴口罩可以擋灰塵,舒緩鼻敏感;(ii)多年來他接受了共約十次手術,留有明顯疤痕,由細到大出街都被人指指點點、以奇怪目光看待,令他感到自卑,他不想因外觀而受歧視,所以戴口罩。辯方呈上羅先生不同年份拍攝的照片,展示其身體狀況為外觀帶來之影響。

2018年他曾接受外科口鼻整型手術,原本預計復原時間為一星期,最終卻花了一個月才康復,期間令公司同事工作量大增,故此他視之為不愉快的手術經驗。2020年在醫院會診後醫生建議他再做多兩至四次手術可進一步改善外觀,他考慮到之前的不愉快經歷後拒絕了,選擇退而求其次戴口罩。他曾使用類固醇噴劑,但知道不能長期使用,醫生亦有為他處方口服藥樂敏得,之後他有需要就自己去藥房買藥,案發時期有服用,現在仍有服用。他在案發當日有戴口罩、搭地鐵時都有戴;本案接受審訊期間他亦有戴口罩,同樣出於功能性及外觀原因。

❇️現場行徑解釋
案發當日他抵達中環,從地鐵站出到畢打街後見到多人站在該處——馬路與行人路上都有,有人叫口號,有人跳舞;畢打街的車路沒有車輛行駛。由於他較約定時間早到,他就企埋一邊撳電話;他支持部分訴求,所以亦有舉手勢表達。

呈堂片段可見他於現場在低頭撳電話——他用電話與吳小姐聯絡和娛樂。當時他有見到畫面影到的黃背心人士,他認為是記者正在採訪。行人路和馬路他都有企過;因為現場見到多人企出去馬路、猶如旺角行人專用區,他沒有為意就同樣企了出去。他確認呈堂片段顯示他前述在現場見到的西裝人士與跳舞的人——李官表示,較早前主控已指出該跳舞人士為「Lunch哥」,而此人實際上是在用誇張動作去號召及帶領其他人叫口號,羅先生形容為「跳舞」並不正確。程主控此時亦想加插「客觀紀錄」,描述那名西裝人有戴口罩。

⭐️對於黎大律師的問證方式,程主控提出了「少少觀察」,其後李官訓示一番再休庭給予辯方時間「補課」。)

⭐️片段客觀描述
辯方播放多條畢打街現場片段,包括有人群叫「721唔見人,831打死人,10月1槍殺人」、「沒有暴徒只有暴政」、「Fight for freedom, stand with Hong Kong」等口號;主控為相關畫面加插以下描述,獲辯方同意:記者戴「豬嘴」和頭盔,只有包括羅先生在內的少數人站出馬路、他身旁大部分人士都是站在行人路,而當時四條行車線並沒有太多示威者。有片段顯示爆炸導致火光出現、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有火堆,看似有煙從火堆飄出;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出現催淚煙,置地廣場閉路電視片段見到羅先生與吳小姐戴口罩出現、向雪廠街行,另一鏡頭則拍到二人向畢打街跑,直到Tiffany店舖位置收慢腳步,另一鏡頭見到二人跑到逃生出口前方後脫下口罩,其後有其他人士走向逃生出口,二人就一起走入出口的凹位。

❇️現場行徑解釋(續)
當他站在會德豐大廈外的畢打街馬路上時,有人在叫口號;受環境影響,他自己也有舉手、張開五隻手指,以表達支持五大訴求當中關於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訴求。現場片段影到他用電話,當時他用電話自娛和聯絡吳小姐,對方告知他會遲到。

他鼻子不適、覺得痕,還打乞嚏;雖然戴口罩已有幫助到舒緩情況,但不能完全解決問題。鼻敏感的醫生診斷是他出生後已有,即是案發之前已有此問題;醫生在手術前後(也是本案發生前)都有建議他在多人或空氣污染嚴重時戴口罩,而當日以其認知當時中環和地鐵站就是這個情形。

就控方剛才指他是少數企出馬路的人,他稱當時沒有特別留意到原來後方有路行得通,只留在原地企。他承認當時受氣氛影響,見到畢打街馬路企滿人就跟人行出馬路;他不爭議自己嗌過「當差正仆街」,因他不滿警方濫捕和過分使用武力,而該口號與他個人的訴求一致。當日除了這五個字之外,他沒有叫過其他口號。片段又影到他低頭用電話——他已忘記當時在做什麼;他沒有留意到附近有傘陣,現在睇截圖估計當時自己與傘陣相距六米。

片段影到他從背囊取出遮,因他當時鼻敏感嚴重,想找鼻敏感藥,而背囊內有其他物品,遮就是放在最高的位置,所以要先取出遮才能尋找背囊內有沒有藥。結果他找不到藥,關上背囊拉鍊後發現原來未收遮,於是再把遮放回背囊。當日他沒有使用過遮,亦沒有意圖開遮。

稍後他往干諾道中方向行,因吳小姐遲到他需要打發時間,打算在路上直行然後折返,會合吳小姐;路程中他並不知情干諾道中發生什麼事。約14:30-14:35他離開畢打街範圍之後就再沒有意圖叫口號,只是一心等待吳小姐來到,陪她買銀包;他對示威並不熱衷。

有片段攝錄到有人呼召返干諾道中,那是在他已經走向干諾道中後才發生的事;他往干諾道中方向行與呼召沒有關係。當時他沒有留意與自己行同一方向的是什麼人。他見到有位貌似不是壞人的老婦派東西給人,於是接過東西,然後隨手放入背囊;被捕後警員進行搜查,他才知道那是生理鹽水。

去到干諾道中與畢打街交界後,他撳了一陣電話,認為吳小姐快將來到就轉身向皇后大道中,後來收到她的訊息說仲有幾個站到,所以自己面向返干諾道中,繼續低頭撳電話。

⭐️因應李官對於辯方主問方向的關注,黎大律師先與羅先生澄清承認非法集結的基礎(認罪不獲控方接納):案發時羅先生不知企出會德豐外畢打街馬路中間、叫口號和舉手勢是不對的行為,現在知道不應這樣做、有悔意,所以承認參與非法集結;他認為自己叫完口號舉完手勢就是「退出咗」非法集結。黎大律師向李官確認,承認非法集結並不是控罪詳情所指的範圍,只承認參與畢打街的非法集結,是「有條件地認罪」。

由畢打街轉入干諾道中後,他望到右方、干諾道中向雪廠街方向的地上有長方形物體,不知道是什麼,但自己不敢獨自行過去睇,後來見到有其他人行過去就好奇地跟隨,見到那些長方形物體是用膠袋裝住的衫褲,望落似新的。當時他沒有留意畫面左方的黑衫黑褲人;現在睇截圖估算當時自己與黑衫黑褲人相距約十米。他認為自己在這個階段的角色是「旁觀者」,沒有叫口號。
睇到地上物件是衫褲之後,他的好奇心已滿足,加上認為吳小姐就到,所以調頭返畢打街會德豐外。約15:00吳小姐來到會德豐附近,跟他說肚痛要去廁所,他自己不知道哪裡有廁所,而她記得遮打大廈有女廁,要經環球大廈與遮打大廈之間的天橋前去。早前庭上各方得出共識,在二人出現之前有片段聽到人嗌「返嚟喇,要人呀」——當時他在現場聽不到此呼召,而他和吳小姐沿畢打街行去天橋亦與呼召無關。二人是行馬路而非行人路,因當時多人行馬路,包括穿便服的人和記者,而且吳小姐急住要去廁所。事實上二人有上天橋、有去遮打大廈,吳小姐亦有去廁所;隨後二人就沿天橋返畢打街。之後本打算原路返D1出口,但吳小姐記得干諾道中有較D1出口更近的地鐵站口,惟有騷動發生、有人擔遮,所以沒有繼續行過去;他估計當時騷動位置與他們相距約20米。有片段影到二人身影,他指當時是離遠在找地鐵站口,找不到故返D1出口,但不成功,因為沿路聽到有人話中環封站;由於不知消息真偽,他們就上網查證,並搜尋離開現場的方法。他們的移動路線與「企疏少少」呼召無關,他亦沒有印象聽過。他們行到遮打大廈行人路,在欄杆附近用電話上網search。片段可見二人身後有一名格仔衫女士——女士有跟他們說話,他已忘記內容,但自己沒有理會對方。

干諾道中橋底有煙,他感到驚慌,於是向皇后大道中方向後退;他見到畫面中的火堆,當時更聽到爆炸聲,於是更驚、再往後退,同時有黑衣人向畢打街方向行。他估計是該些黑衣人縱火,所以沒有跟黑衣人往畢打街方向,而是跟隨西裝人和記者去廣告板位置。他和吳小姐在廣告板位置停留了大概一分鐘, 因爆炸驚魂未定不敢亂行,只跟西裝人和記者向遮打道方向移幾步,離開畫面。他有留意到擔遮黑衣人塞住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所以就跟記者往德輔道中行,之後聽到槍聲,記者跑,他亦跟隨走向雪廠街。跑到電話亭位置時,他見到一起跑向雪廠街的人調頭,所以跑返畢打街,當時不見有警察。

他在逃生出口凹位附近見到畢打街有警察衝緊過來——前方有警察,後方有其他人跑,他感到和吳小姐好像被夾成三文治;他們在凹位停低一陣就有人湧向他們,於是他們也走入去。他們得悉戴口罩犯法——雖然他自己有合理辯解戴口罩,但不想被警察誤會,所以一起除口罩。

從離開會德豐外畢打街位置、直至被拘捕一刻,他的角色是旁觀者。他沒有於任何階段使用過武力,也沒有威脅使用暴力、沒有意圖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沒有促進或鼓勵他人使用暴力、沒有意圖促進或鼓勵他人使用暴力,亦沒有意圖藉留守以壯大聲勢。

辯方主問(應該)完成,D9會有盤問。

案件管理
法庭明天會先處理7位認罪被告的求情,控方認為部分被告的案情需要播片,不計討論環節估算需時不多於一小時,但目前無法預計實際上何時會完成求情。(李官與程主控甚有默契,一致認為明天求情時長很大程度取決於馬維騉大律師之陳詞。)無論如何,「減刑陳詞一完就繼續審訊」,即是各位不認罪被告及其法律代表明天同樣需要10:00到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7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3.08.13-08.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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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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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2/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葉,歐,傅,鄭,潘,楊,黎(17-25)🛑鄭因另案服刑中;楊已還押10日;其餘五人已還押17日 🔥#判刑 (#1112中環 暴動 4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3/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4: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6個月 #裁決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4/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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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31)🛑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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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恆(46) 刑事損壞 #打CCTV
【08月1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8/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2/30]

(截至1127)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0902紅磡 #提堂

👤文(31)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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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案件需轉交區域法院處理,控方需時準備法律文件,案件押後至9月22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處理轉交文件。

今日辯方沒有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4/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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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背景:

許小姐案發時21歲,家在觀塘區,擁有一個學位,任職精品文具推廣員。案發時就讀大學,為了繳交學費而任職兩份兼職工作,分別是精品文具推廣員(工作地點在太古和寶林等分店)和精品文具銷售員(工作地點在深水埗),沒有固定工作時間,每星期返三至四日,一星期要上四日課,唯於2019年11月18日不用上課,不過要於12:00時至20:00時在深水埗上班。

🌟(許小姐指:

雖然自己在香港土生土長,但不同意對不同香港道路有認知,因為自己會走的主要路線只是與上班上學有關;

她知道理大在紅磡,但不知道理大在尖東周邊,事實上她出街上班上學都與尖沙咀沒有太多關係;

公司簡介雖然沒有提及賣文具,但其實都有售賣;同意可因功課忙而不上班;工作時間雖有9小時,但她仍然可以兼顧學業,在選科時都會考慮到上班時間,而轉更表亦需要早一個月通知公司;

同意僱傭文件沒有顯示生效期,更表沒有公司證明,不過可以聯繫公司證明;同意大學電郵沒有特別標明是由她接收。)

案發當日06:00時至07:00時,她由家中出發,身穿淺灰色T-Shirt和深藍色長褲,當時也帶了一背包,內有銀包、電話、鉛筆、擦膠、B5尺寸畫板,和:

⁃ 有公仔圖案的雨傘,長期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即遮雨和太陽;

⁃ 眼罩,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前往地鐵站時遇催淚煙時(不知道原因)有途人給予她,當時遇催淚煙時身體有不適,即眼痛(難睜大眼看路)和呼吸困難,所以自己有戴上眼罩,其後身體有改善。她日後在太古和深水埗曾再遇催淚煙,所以她會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事實上她亦曾在案發前使用過;

🌟(許小姐指:

當日沒有看醫生;

同意身處較短和空礦的催淚煙環境對自己的影響較低,當時只想紓緩不適故沒有八卦有催淚煙的原因,相信該人給予她眼罩是因見她不適,那刻覺得香港人好好;

日後帶備相關物品是為了不時之需,不知道深水埗的上班族會否帶眼罩上班;

不同意由西九龍中心走向地鐵站只需2分鐘,因為要等交通燈;當時沒有留意其他西九龍中心的出口,只想著若再遇上相同情況就戴上)

⁃ 沒有包裝和用過的口罩,管有原因與眼罩相同。

🌟(同意自己重視衛生;同意這口罩不可重用,不過可能因工作學業繁忙忘記更換)

前往尖沙咀的目的:

她到尖東的目的是取景完成Final Year Project,即製作一段動畫。

根據她和組員於2019年10月23日的一個匯報,匯報內容是關於一個短片,內容指主角在颱風混亂的情況下上班,靈感源自於黎先生的上班訴求。匯報內容中的Visual Research and Reference的內容是指主角走過的地方,包括彩虹邨(後來改作海山樓)、尖沙咀鐘樓、尖東、紅隧口、中環等。

🌟(許小姐指:

Visual Research and Reference中的尖沙咀噴水池相是在網上找到;

2019年11月29日是交動畫第二階段的短片,而呈堂的短片是她們的最終製成品;

於案發前數日在彩虹邨作取景,同意相關畫作在沒有標明地點下旁人未必知道地點;於案發前亦曾在中環等地取景,但已經忘記確實日子;

對張主控認不到畫作中的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感不好意思,但記得這是於案發當日畫;同意這畫作沒有標明地址,事實上她沒有在畫作沒有標明地址的習慣;

當初的主題是示威下返工,不過後來同意轉回颱風下返工)

根據匯報內容中的Production Schedule,案發當日正值第二階段的過程,而她是打算到尖沙咀畫建築和物品(不在早一日前往尖沙咀是因她亦想觀察星期一的上班情況),不選擇影相是因為她可以在不同角度和距離畫指定的目標,亦可以省時(免於執相)和免於有人阻擋。在此之前,她已經到彩虹和中環等地完成取景,再加上自己繁忙和需時處理手稿,所以想盡快完成,免於趕不上限期。在案發當日,她亦有在尖東畫噴水池,事實上她畫了兩至三幅手稿,不過有些手稿已經找不到。

🌟(許小姐指:

不用手機的拍片功能是因為會有角度上的限制,或可能被物件如樹或街燈阻擋,她有時畫畫不會畫阻礙物;

取景目標是尖沙咀有特色的地方,如招牌、商業大廈(作背景)、噴水池、鐘樓等,和觀察上班族的神態等;

她認知中的返工時間是07:00至09:00時;同意可以到觀塘商業區觀察上班族,不過觀察地點是與組員商討出的;

自己有做取景目標作資料搜集,不過沒有看地圖,也不知道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在理大附近,印象中當時有開Google Map走)

她指畫一幅手稿需時10至30分鐘。最後,她亦有完成短片,相關短片有在庭上播放,叫「番工啦香港人」,內容有趣和合乎準時返工的現實。根據片段,可顯示她畫的海山樓、中環、尖東噴水池的手稿。

🌟(同意短片內沒有百周年紀念花園噴水池的場景)

到達尖沙咀:

她於案發當日是乘友人的順風車前往尖沙咀,並於約07:00多的時分到達尖沙咀海傍。她選擇於早上時份前往尖沙咀是因她早上有空和想觀察上班的情況,她預計會用約3小時完成取景。

當時她知道理大內有示威活動,但不知道理大附近有示威活動,也不知道警員的位置,亦因不熟悉尖沙咀的路而沒有特別擔心安全。

在畫尖東噴水池的手稿時,她見到路人和上班人士,但看不到警員。其後她走到百周年紀念花園噴水池,當時見到路人和身穿西裝的上班人士。之後她走入麼地道小路,因為當時見到上班人士食煙和商業大廈,所以她上前看看。在麼地道時,當時沒有特別情況,有車有人。其後她走入前往科學館廣場的小路,同樣因為見到上班人士食煙和商業大廈,這時她只能看到小部分科學館廣場的情況,當時有人在科學館廣場的U字車道的位置,這些人有戴口罩,而她的位置亦沒有特別情況和有人存在,也聽不到聲音的內容。即使眼前有戴口罩的人,亦沒有特別擔心安全。

當走入科學館廣場時,知悉後方有急促的腳步聲,發現有十多位警員前來,所以她走入凹位讓路。這時她見到有人向警員的反方向走,她沒有走是因為不想被誤會,其後,有警員前來告知她要向科學館廣場方向離開,然而當她遵從指示並走到科學館廣場的轉角位時,就被命令蹲下和圍捕。

🌟(當時警員用口告知她要向科學館廣場方向離開,當時自己不知道科學館廣場是非法集結現場;若果警員不叫她向科學館廣場方向離開,她會繼續停留原址讓路予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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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繼續盤問。
【08月1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3/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34 開庭

🟢D2案情
📌傳召DW3 -D2作供
🔸主問
📎背景
商業基礎文憑課程畢業,案發時任職於中環一間酒店餐飲部工作。2019年家住軒尼詩道(呈堂銀行信件)。
📎11月2日行山及衣著
11月1日需上班,晚上往母親上水家因翌日約了朋友在粉嶺火車站打算行獅子山,從大圍出發。管束包括藍色運動背心,白色T恤外有黑色風褸,藍色風褸、黑色緊身褲,攜帶有黑色背包內有一黑白袋裝有豬咀及風鏡,另有運動頸巾,個人物品如銀包。因2019年6月公司及住所附近不時發射催淚煙,有一救護員朋友建議買豬咀及鏡,於是8月中在深水埗購買並帶在身。1030出發上山於1530 到達樂富,然後同朋友分開坐地鐵打算回銅鑼灣家,車程中在ig上載了11月2日個人行山照(貼文呈堂)。
📎朋友香港島約會
期間有朋友社工阿Ming來訊息在港島等女朋友,會不會見面,最後相約在香港島1630 在二千年廣場對出鵝頸橋位置,朋友識了六七年,每月見面三四次。2人在1635匯合,自己肚餓朋友建議去灣仔新景園咖喱寛外賣返銅鑼灣食,行走路線經過鵝頸橋街市。代表律師要求下,D2在地圖標示匯合點及期後行走路線。期間在一間生果店外問點去景星大廈,自己知位置告知行前二個街口便是但她不明白於是親自帶她沿灣仔道去,約需行15分鐘。閒談間問婆婆為何去他答探朋友,婆婆電話響起答對方仲有15分鐘便到,到達後不見她朋友,婆婆要求同Ming傾計等候,D2肚餓指先去買春園街新景園買外賣,於是沿灣仔道往莊士敦道。
📎拘捕及入院
在大有商場外見鐵欄堵路,自己沿行人路直行至野葛菜水店見春園街有好多人跑出,感到好驚致電Ming 談及所見,Ming叫D2帶回豬咀風鏡留原地,朋友會行過來匯合,但D2想快些匯合向銅鑼灣方向行。不久聽到有人從銅鑼灣方向走來叫「水炮車」,自己聽到警號便在莊士敦道跟人跑至分城街髪型屋外因跑步後透不到氣停下拉低豬咀吸氣,但發現附近嘭嘭聲後有催淚煙於是想戴返豬咀但因不停流鼻水未能戴回,用頸上運動頸巾抹鼻涕時有警員在左後方將自己㩒在牆制服,期間有同警員講「紙巾,紙巾」。到北角警署後因腰痛及透不到氣要求去醫院,腰傷應是㩒埋牆時整到,之後11月3日0300安排去東區醫院急症室,留院治療至11月4日(醫院文件呈堂)。補充在髪型屋時自己在價目表外踎住面向軒尼詩道。最後確認沒有意圖參與暴動。
🔹盤問
D4
-春國街好多人走出莊士敦道時沒預期有水炮車出現,在有人叫「水炮車」才意會有但當時未見到。
-春國街好多人走出冇聯想是因水炮車,驚只是因突然好多人走出,同意衣著非全部是示威者
-🫂P135b 片段實時1702時 見皇后大道東警方一字排開,有汽油彈對峙及警方舉黑旗,當時D2不在此不知有此情況
控方
-同意出現分域街是一連串不幸事件引致
-行山後原打算回家,家近鵝頸橋。同意行山回家是疲倦及梳洗,不同意是因帶豬咀等重物
-豬咀自購買後每天出入也帶在身。包括返工,去母家,行山等
- 不同意P11黑色面巾不是手巾,是很長管狀的頸套,重申是頸巾
-同意11月2日天氣好,有28至29度。質疑深色帽及衣物行山有違政府宣傳著淺色衣物, D2不同意。
-防毒面具是11月1日返工帶在身,跟住去母家沒機會回家放低,
-分域街除下豬咀是氣喘非哮喘,自己間中有,同意醫院文件斷症是寫哮喘Ashma。D2有文件證明一向有氣喘但冇呈上,自己冇戒口。
-同意出鵝頸橋有多人聚集,不預期會演變成非法活動。同意即時回家會較安全
-豬咀在8月Ming建議下買,知道10月政府已經禁止蒙面。同意一些集結可演變成非法集結,而戴上豬咀即犯法。
-由銅鑼灣行去新景園約20分鐘,打算買外賣。雖然倦,未梳洗仍不介意來回三四十分鐘買外賣回家
-不知Ming女友位置有問Ming女友是否會一起食,他答不用買住。食物凍咗家中冇煮食工具,如來可落街再買,確認不會傳召Ming作供
-主控拿地圖說出景星大廈附近不同大廈名稱,D2只知道部份。識得景聲樓因附近有一壽司店
-婆婆叫 Ming留下傾感錯愕,但指2人投契。不同意虛構作解釋為何一人去莊士敦道
-同意回景星大廈找Ming可坐電車
-確認從沒在香港參加集會
-春園街人羣比鵝頸橋人羣數目多
-Ming建議春園街戴豬咀及眼罩是不舒服,同意有人叫水炮車便跑而且跑了很遠到分域街,沒親眼見到水炮車也跑咁遠
-春園街口知道可能有警察到仍戴上豬咀及面鏡。同意莊士敦道上可向橫街走避開水炮車
-PW5 指見到D2想向軒尼詩道走但很快踎低,D2只同意當時有用頸上面巾抹鼻涕及頸掛豬咀。圍巾是冰巾當時天氣戴上不會不舒服
🔸覆問
-確認氣喘有正本病歷紀錄

小休時D5不適但之後仍願意留庭至午休。午休前D5代表指D5身體不適希望押後審訊至明天。

1257 今日完,押後至明天 0930 繼續,法庭希望D2代表及控方商討氣咳病歷紀錄呈堂性,明早應可開始D4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2/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6)(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

繼續D5辯方案情,黎大律師尚有少許主問問題。

傳召D5羅先生

🔸辯方主問(續)

羅先生確認辯方截圖冊正確圈出自己。

案發當日他在會德豐大廈對出的畢打街位置停留了約15分鐘才行去干諾道中;他確認片段截圖顯示自己站在畢打街馬路的右1線,與行人路為一、兩步之距,其後舉手勢時仍站在原位。

昨天主問時他曾表示,低頭用電話時沒有留意約六米距離以外的傘陣;他不知道那個傘陣是做什麼。

呈堂片段顯示有幾輛巴士被破壞;他當時在現場沒有見到三號和四號巴士 ,亦沒有見到巴士被破壞。

吳小姐與他會合後要去廁所,二人上天橋後右轉去遮打大廈,其後同樣經天橋折返路面。他們尋找地鐵站時是企在馬路上,但應該距離行人路只有幾步之遙,他們是在沒有為意之下行了出馬路。

由畢打街行出干諾道中時,他見到有各式不同衣著的人,其中最搶眼是記者的黃色反光衣,也有便服人和西裝人;有人行、有人企,有人向干諾道中行,亦有人向皇后大道中行。

他們跑到德輔道中行人路時有經過巴士尾部。他們的行進路線與警察沒有關係;他當日在現場一直沒有見到警察,直至在Tiffany外凹位被拘捕才第一次見到警察。他沒有藉留守去促進或鼓勵使用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

🔸D9代表盤問

他與吳小姐是同事,當時他已知她有男友。案發當日他並不熟悉中環地理環境,也不熟悉地鐵站出入口位置。原本二人相約14:30到中環,他幫眼買銀包給吳小姐男友,買完就會返灣仔公司取圖則;事實上吳小姐下午約3時才到中環。

他曾透過WhatsApp問吳小姐到未,約14:15她說自己會遲到,稍後大約14:35-40她則說仲有幾個站到。二人會合後,吳小姐為遲到道歉,並說自己肚痛要去廁所,於是二人前往遮打大廈。沿畢打街行去遮打大廈期間,吳小姐問現場人士做什麼,他就答是「和你lunch」;吳小姐認為現場「有啲亂」,於是說去完廁所唔買銀包。

吳小姐指近干諾道中好似有地鐵站口,但唔清楚位置,所以他們在附近嘗試尋找,目的是盡快離開。當時他留意到約20米距離外有傘陣,不想接近示威人士所以保持距離;該傘陣即是早前片段所見的火堆和爆炸位置。(馬大律師欲以「核心範圍」稱呼該位置,李官表示「大家『核心』定義唔同嘅」,指示用「火堆」稱之。)

他們打算沿畢打街返D1出口,期間聽聞中環站出口已封,因此上網查證消息真偽;他們停在欄杆位置上網,原因是馬路中間多示威者,而欄杆位置較少人,亦有欄杆分隔他們和示威者。他同意該位置距離火堆位置大概40米。

他們身後的格仔衫女士離開後,見到火堆出煙——他是聽到爆炸聲才被吸引到擰轉頭望過去而見到此情景,完全不知道爆炸原因。爆炸後大群示威者或黑衫人從火堆向他們的方向走過來。

他們其後行到廣告板位,只是跟隨記者和西裝人停留,認為比較安全;示威者則沿住路走往畢打街。他們在該位置逗留40秒至一分鐘,期間商量如何離開。當時他們是見到記者向右移才跟住行幾步;示威者已走開亦是他們離開廣告板位置的原因。當時他不知道警察到場亦留意不到有警察,至被捕一刻才知有警察。起初他和吳小姐是步行離開,聽到槍聲才奔跑;他們在置地廣場一帶跑來跑去,原因不是有警察,而是聽到槍聲感到驚慌才跑。

由吳小姐到場至二人一同被捕,期間他們都是想離開現場、沒有想過留守以壯大⋯⋯(程主控打斷問題,李官隨即指出,馬大律師一直以「你哋」向羅先生問關於思想的問題。)吳小姐說現場亂之後,他們見到示威者都盡量避開。他沒有告訴過吳小姐,在她到場之前自己曾參與叫口號和舉手。

控方盤問明天開始。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裁決

D2:李(20)
D3:陳(34) 🛑已還押逾26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裁決

D2 控罪:
(5)暴動:成立🔴
(6)串謀有意圖嚴重傷害:不成立🟢

D3 控罪:
(3)暴動:已認罪
(4)有意圖而傷人:已認罪
(5)暴動:成立🔴
(6)串謀有意圖嚴重傷害:不成立🟢

D4 控罪:
(3)暴動:不成立🟢
(4)有意圖而傷人:不成立🟢

[押後20分鐘]

⏺️求情

🔸D2
李先生現年23歲,案發時19歲,沒有刑事及用藥紀錄。2020年以優異成績於副學士畢業,及獲中大學士學位課程取錄,本預計2024年7月畢業。

辯方呈交畢業證書及5封求情信,並讀出部分求情信內容,略述如下:
母親讚揚兒子年幼時乖巧,曾考慮送往外國讀書,指「社會事件後,年輕人不懂事才參加暴動行為」,在兒子被捕後「三年等待期倍感壓力」;
中學班主任羅先生撰信力證李先生品德及成績不錯,透過自己努力升讀有興趣的科目及學系,又懂得反思,讚揚他是有潛力的學生,望能成為負責任公民;
兩位大專同學皆撰信指李先生樂於助人及勤奮學習,盼李先生日後知道法律及社會角色;
社工葉小姐指曾給予支持及輔導李先生,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綜合上述內容,顯示李先生性格、家庭背景、學術方面的良好行為,在被捕後依然沒有放棄自己,繼續用心讀書,成績優異,反映其勤奮向上的心態,惟本次定罪會導致李先生無法如期畢業。

由於李先生年紀尚輕、品格健康良好,重犯機會微,適合勞動、要求嚴格紀律性刑罰,若能判處勞教中心則能增強李先生守法意識,辯方希望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辯方呈上一地院暴動案例,指案中被告亦被判處勞教中心,並引述案案情指暴動時間「僅一分鐘」,片段更包含「只有十多秒」,而且參與人數少,只有數十人,故本案嚴重程度比案例所述輕。

#張潔宜法官 關注勞教中心閉關式的時間過短,即使本案不涉及汽油彈,但被告意圖襲擊警員,故亦屬嚴重案情,難以索取相關報告。

辯方明白干犯罪行需承擔責任,但判刑不是最重要,管教、協助被告人更新更為重要。勞教中心為禁閉式,被告人將不能回家,亦能嘗試牢獄滋味,刑罰不會較監禁短。

🌟按:勞教中心刑罰規定21歲以上人士會被扣押3至12個月,並有12個月監管期。

#張潔宜法官 指建議量刑不會是一兩年以下,因被告人襲擊正在執行任務的警員,勞教中心羈押期較短,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拒絕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D3
陳沒有刑事紀錄,曾從事保安員、倉務員工作,沒有吸毒,健康良好,亦沒有任何黑社會背景。

辯方希望在9月1日庭上再進行求情,並在8月23日前以書面形式存入法庭,法官要求以宋體字型字體14輸入。

案件押後至9月1日早上10時作進一步求情,D2及D3期間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4/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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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背景:

許小姐案發時21歲,家在觀塘區,擁有一個學位,任職精品文具推廣員。案發時就讀大學,為了繳交學費而任職兩份兼職工作,分別是精品文具推廣員(工作地點在太古和寶林等分店)和精品文具銷售員(工作地點在深水埗),沒有固定工作時間,每星期返三至四日,一星期要上四日課,唯於2019年11月18日不用上課,不過要於12:00時至20:00時在深水埗上班。

🌟(許小姐指:

雖然自己在香港土生土長,但不同意對不同香港道路有認知,因為自己會走的主要路線只是與上班上學有關;

她知道理大在紅磡,但不知道理大在尖東周邊,事實上她出街上班上學都與尖沙咀沒有太多關係;

公司簡介雖然沒有提及賣文具,但其實都有售賣;同意可因功課忙而不上班;工作時間雖有9小時,但她仍然可以兼顧學業,在選科時都會考慮到上班時間,而轉更表亦需要早一個月通知公司;

同意僱傭文件沒有顯示生效期,更表沒有公司證明,不過可以聯繫公司證明;同意大學電郵沒有特別標明是由她接收,不過有另一PDF檔案可證明關於Final Year Project的詳情。)

案發當日06:00時至07:00時,她由家中出發,身穿淺灰色T-Shirt和深藍色長褲,當時也帶了一背包,內有銀包、電話、鉛筆、擦膠、B5尺寸畫板,和:

⁃ 有公仔圖案的雨傘,長期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即遮雨和太陽;

⁃ 眼罩,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前往地鐵站時遇催淚煙時(不知道原因)有途人給予她,當時遇催淚煙時身體有不適,即眼痛(難睜大眼看路)和呼吸困難,所以自己有戴上眼罩,其後身體有改善。她日後在太古和深水埗曾再遇催淚煙,所以她會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事實上她亦曾在案發前使用過;

🌟(許小姐指:

當日沒有看醫生;

同意身處較短和空礦的催淚煙環境對自己的影響較低,當時只想紓緩不適故沒有八卦有催淚煙的原因,身體上也不允許自己八卦現場有催淚煙的原因,相信該人給予她眼罩是因見她不適,那刻覺得香港人好好;

日後帶備相關物品是為了不時之需,不知道深水埗的上班族會否帶眼罩上班;

不同意由西九龍中心近警署的出口(案發時只用這出入口)走向地鐵站只需2分鐘,因為要等交通燈;當時沒有留意其他西九龍中心的出口,只想著若再遇上相同情況就戴上)

⁃ 沒有包裝和用過的口罩,管有原因與眼罩相同。

🌟(同意自己重視衛生;同意這口罩不可重用,不過可能因工作學業繁忙忘記更換)

前往尖沙咀的目的:

她到尖東的目的是取景完成Final Year Project,即製作一段動畫。

根據她和組員於2019年10月23日的一個匯報,匯報內容是關於一個短片,內容指主角在颱風混亂的情況下上班,靈感源自於黎先生的上班訴求。匯報內容中的Visual Research and Reference的內容是指主角走過的地方,包括彩虹邨(後來改作海山樓)、尖沙咀鐘樓、尖東、紅隧口、中環等。

🌟(許小姐指:

Visual Research and Reference中的尖沙咀噴水池相是在網上找到;

2019年11月29日是交動畫第二階段的短片,自己沒有特別留下紀錄,而呈堂的短片是她們的最終製成品;

於案發前數日在彩虹邨作取景,同意相關畫作在沒有標明地點下旁人未必知道地點;於案發前亦曾在中環等地取景,但已經忘記確實日子;

對張主控認不到畫作中的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感不好意思,但記得這是於案發當日畫;同意這畫作沒有標明地址,事實上她沒有在畫作沒有標明地址的習慣;

當初的主題是示威下返工,不過後來同意轉回颱風下返工;

本身都有打算去尖沙咀鐘樓和文化中心取景,不過沒有,因為被捕後沒有時間去取景)

根據匯報內容中的Production Schedule,案發當日正值第二階段的過程,而她是打算到尖沙咀畫建築和物品(不在早一日前往尖沙咀是因她亦想觀察星期一的上班情況),不選擇影相是因為她可以在不同角度和距離畫指定的目標,亦可以省時(免於執相)和免於有人阻擋。在此之前,她已經到彩虹和中環等地完成取景,再加上自己繁忙和需時處理手稿,所以想盡快完成,免於趕不上限期。在案發當日,她亦有在尖東畫噴水池,事實上她畫了兩至三幅手稿,不過有些手稿已經找不到。

🌟(許小姐指:

不用手機的拍片功能是因為會有角度上的限制,或可能被物件如樹或街燈阻擋,她有時畫畫不會畫阻礙物,事實上畫手稿的效率較快;

取景目標是尖沙咀有特色的地方,如招牌、商業大廈(作背景)、噴水池、鐘樓等,和觀察上班族的神態等;

她認知中的返工時間是07:00至09:00時;同意可以到觀塘商業區觀察上班族,不過觀察地點是與組員商討出的;

自己有做取景目標作資料搜集,不過沒有看地圖,也不知道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在理大附近,印象中當時有開Google Map走;

原先的手稿已沒有保留,案發當時有8至10張,現時呈堂的是朋友的掃描版本;相信案發當日的手稿都是畫建築和物件;

同意手稿沒有關於上班族,本身她預計都會畫和在日後與組員分享)

她指畫一幅手稿需時10至30分鐘。最後,她亦有完成短片,相關短片有在庭上播放,叫「番工啦香港人」,內容有趣和合乎準時返工的現實。根據片段,可顯示她畫的海山樓、中環、尖東噴水池的手稿。

🌟(同意短片內沒有百周年紀念花園噴水池的場景)

到達尖沙咀:

她於案發當日是乘友人的順風車前往尖沙咀,並於約07:00多的時分到達尖沙咀海傍。她選擇於早上時份前往尖沙咀是因她早上有空和想觀察上班的情況,她預計會用約3小時完成取景。

當時她知道理大內有示威活動,但不知道理大附近有示威活動,也不知道警員的位置,亦因不熟悉尖沙咀的路而沒有特別擔心安全。

在畫尖東噴水池的手稿時,她見到路人和上班人士,但看不到警員。其後她走到百周年紀念花園噴水池,當時見到路人和身穿西裝的上班人士。之後她走入麼地道小路,因為當時見到上班人士食煙和商業大廈,所以她上前看看。在麼地道時,當時沒有特別情況,有車有人。其後她走入前往科學館廣場的小路,同樣因為見到上班人士食煙和商業大廈,這時她只能看到小部分科學館廣場的情況,當時有人在科學館廣場的U字車道的位置站立和走來走去,這些人有戴口罩,而她的位置亦有人存在和沒有特別情況,也聽不到聲音的內容。即使眼前有戴口罩的人,亦沒有特別擔心安全。

🌟(畫噴水池時用了10分鐘至20分鐘;不知道在科學館廣場的U字車道的在做什麼事;在麼地道時看不到警員)

當走入科學館廣場時,知悉後方有急促的腳步聲,發現有十多位警員前來,所以她走入凹位讓路。這時她見到有人向警員的反方向走,她沒有走是因為不想被誤會,其後,有警員前來告知她要向科學館廣場方向離開,然而當她遵從指示並走到科學館廣場的轉角位時,就被命令蹲下和圍捕。

🌟(當時警員用口告知她要向科學館廣場方向離開,當時自己不知道科學館廣場是非法集結現場;若果警員不叫她向科學館廣場方向離開,她會繼續停留原址讓路予警員,沒有想過不離開原址同樣會惹人誤會;相信於控方呈堂片段中的「嘭」一聲時自己已被警員命令蹲下)

A9出庭作供:

個人背景:

洪小姐案發時23歲,現時有一學位,亦曾擔任自由工作者,例如任職助理編導和美術工作等。她於以前大學時有參與劇社,曾擔任助理舞台監督或演員等工作。完成大學後亦有在電影美術方面進修,因為想從創作路上發展。

她於拍攝時會著黑色或深色衫,因為㩒污糟(處理道具和拍攝的現場大塵和自己會流汗)和防反光。事實上,她亦有協助朋友和大學做拍攝上的美術工作。

於2019年11月,她接了一段短片的拍攝工作,負責美術、道具、和服裝的工作,不過於2019年11月18日的星期沒有拍攝。於2019年11月18日,她亦有和不同劇組簽短期合約,都是做美術工作,自己亦有參與場景工作。

她有兩個住址,一在北區另一個在黃大仙區。於2019年11月17日,她住在北區的家,不過通訊住址在黃大仙區的家。

她與A3在就讀課程時認識,A3當時任職關於廣告拍攝的工作,她與A3都有共事的經驗。

前往尖沙咀的目的:

她與A3於2019年11月18日前往尖沙咀租攝錄機到觀塘拍攝短片準備比賽,並於約07:00時離家,其後到觀塘拍攝上班時間擠迫和其附近工廈或小巷的環境,以及視察環境。

她參加上述比賽的主因是因美術與影片環環相扣,隊友就是A3,A3的工作是攝影,選擇A3作隊友是考慮到其專長和易於溝通。至於為何到觀塘拍攝,這與她設計的短片的題材有關,即是兩位偵探在觀塘查案的情況,而她亦對觀塘的擠迫環境情有獨鍾。
她選擇於2019年11月18日前往租攝錄機是因她於2019年11月17日與A3在題材溝通上有良好進展,所以「打鐵趁熱」,而且恰巧兩人在翌日有空。選擇約07:00時離家是顧及到光線和時間,愈早開始就愈早完成。

到達尖沙咀:

首先,她與A3本打算乘地鐵去尖沙咀,不過由於地鐵服務受阻,所以她與A3乘的士前往位處金馬倫道的相機舖,不過由於道路受阻,她與A3在漢口道下車,這時是08:00時前的事。

其後,他們經梳士巴利道和漆咸道南前往金馬倫道。當上到店舖時發現相機舖未開門,所以在A3的建議下,二人打算去尖東的太興餐廳食早餐和找其他相機舖,而太興餐廳與她的位置路程約5至6分鐘,資料來自Google map。

之後,她們經金馬倫道前往花園,路途見多人,包括路人和上班族。之後到達噴水池,路途見多人,甚麼衣著都有,包括路人和上班族,也不見特別事發生。其後到達南洋中心旁的小巷,但因前方的人擋住致她看不到前方的情況。

到達科學館廣場後,見人多(約100人)車多,環境吵雜,前方也有班黑衣人聚集,但因距離遠和身高限制所以看不到黑衣人的行為,所以她與A3想儘快繞過這些黑衣人前往太興餐廳,不過沒有太擔心安全。

其後A3建議到對面的華懋廣場看看如何繞過這些黑衣人前往太興餐廳,由於A3看到當時有人在往Hotel Icon的方向走,所以本想跟隨,但及後A3見前方有黑旗,所以她與A3都害怕,並在原址相討如何離開。

然而,當她們想離開時,現場人群四散並往她們的方向前來,她們看不到有路可走,現場亦混亂。最後被捕。整個過程都是很短時間內發生。

最後她沒有參加短片比賽,因為她與A3雙雙被捕,沒有心情拍攝。

衣著和隨身物品:

她於2019年11月18日身穿藍色T-Shirt、黑色外套(拉了1/3的鏈)、黑色褲、和黑色鞋,這是因為預計工廠周邊的環境污糟和想防反光。她亦有帶背包,這是上學時期已用。背包內有手套和帽,針對前者,忘記何時買,工作時會用於防止處理道具時受傷和處理油漆和天拿水;針對後者,這是2019年買,用於防太陽。此外,她亦有帶備銀包紙筆等物品。

她於案發時都會打算使用手套和帽,針對前者,會用於處理拍攝器具;針對後者,用於防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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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張生話盤問需要一定時間,而且都要抖抖個腦,所以法官押後至聽日09:15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8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17
[2023.08.13-08.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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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4樓6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劉(24)🛑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01黃大仙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4月22日被判處監禁3年3個月。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8月4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前審核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4:30
👤楊(25) #宣布決定理由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4月18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緩刑1年。)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0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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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3/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4/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5/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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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5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周(25) 與 🐶警務處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307爆炸 周指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以索取證據,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10:1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何(36)🛑已還押逾40個月 與 🐶警務處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307爆炸 何指他於2020年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10:3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張(29)🛑已還押逾40個月 與 🐶警務處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307爆炸 張指他於2020年3月7日晚上至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不是聲援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程偉明(63) 暴動 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8月1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9/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3/30]

(截至083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5/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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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洪小姐案發時23歲,現時有一學位,亦曾擔任自由工作者,例如任職助理編導和美術工作等。她於以前大學時有參與劇社,曾擔任助理舞台監督或演員等工作。完成大學後亦有在電影美術方面進修,因為想從創作路上發展。

她於拍攝時會著黑色或深色衫,因為㩒污糟(處理道具和拍攝的現場大塵和自己會流汗)和防反光。事實上,她亦有協助朋友和大學做拍攝上的美術工作。

於2019年11月,她接了一段短片的拍攝工作,負責美術、道具、和服裝的工作,不過於2019年11月18日的星期沒有拍攝。於2019年11月18日,她亦有和不同劇組簽短期合約,都是做美術工作,自己亦有參與場景工作。

她有兩個住址,一在北區另一個在黃大仙區。於2019年11月17日,她住在北區的家,不過通訊住址在黃大仙區的家。

她與A3在就讀課程時認識,A3當時任職關於廣告拍攝的工作,她與A3都有共事的經驗。

前往尖沙咀的目的:

她與A3於2019年11月18日前往尖沙咀租攝錄機到觀塘拍攝短片準備比賽,並於約07:00時離家,其後到觀塘拍攝上班時間擠迫和其附近工廈或小巷的環境,以及視察環境。

她參加上述比賽的主因是因美術與影片環環相扣,隊友就是A3,A3的工作是攝影,選擇A3作隊友是考慮到其專長和易於溝通。至於為何到觀塘拍攝,這與她設計的短片的題材有關,即是兩位偵探在觀塘查案的情況,而她亦對觀塘的擠迫環境情有獨鍾。

🌟(洪小姐指:

過程會先構思故事大鋼,再處理分鏡等工序,但每人的做事作風不同;

自己會用紙筆在筆記簿紀錄思維,但相關手稿在搬屋時弄不見;

故事大鋼是兩位偵探正追蹤嫌疑人,其間發現嫌疑人在觀塘某工廈,當在追查過程中發現新證據時,有自身上的反省,這亦是短片的意思;

觀塘的擠迫環境都是故事的背景和個人喜好)

她選擇於2019年11月18日前往租攝錄機是因她於2019年11月17日與A3有準備短片上的溝通有良好進展,所以「打鐵趁熱」,而且恰巧兩人在翌日有空。選擇約07:00時離家是顧及到光線和時間,愈早開始就愈早完成。

🌟(洪小姐指:

同意於2019年12月30日才需要交完成品,當時於2019年11月18日前往租攝錄機想快點完成工序;

雖然睡眠時間較少,但自己當時算活力充沛;

攝影機的價錢浮動,當時她們沒有攝影機,收入也浮動,不知道為何A3沒有攝影機)

到達尖沙咀:

首先,她與A3本打算乘地鐵去尖沙咀,不過由於地鐵服務受阻,所以她與A3乘的士前往位處金馬倫道的相機舖,不過由於道路受阻,她與A3在漢口道下車,這時是08:00時前的事。

🌟(洪小姐指:

不知道為何交通受阻,沒有問的士司機發生發生何事,自己沒有上網尋找原因,沒有想過這會影響她們租攝錄機;

知道理大內有示威,不知道理大附近有沒有示威,沒有與A3討論相關情況;

不選擇巴士是因行程較長、巴士站和地鐵站的距離較遠、和到達巴士站仍要等車;

的士費不多於$300,對她而言價錢仍可接受,除返都是每人百多元)

其後,他們經梳士巴利道和漆咸道南前往金馬倫道。當上到店舖時發現相機舖未開門,所以二人打算去尖東的太興餐廳食早餐和找其他相機舖,而太興餐廳與她的位置路程約5至6分鐘,資料來自Google map的最佳路線建議。

🌟(洪小姐指:

前往租攝影機的路途上不見有特別事,路途花了15分鐘;

沒有擔心租不到攝錄機,相關事宜全盤交予A3處理,尊重和不質疑A3的決定,自己專注短片事宜,沒有問A3關於租攝錄機的事宜,例如開鋪時間;

即使店舖沒開門,她們是打算找其他店租攝錄機,當時後來知道店舖約10:00至11:00時開門,事前沒有叫A3檢查開鋪時間;

A3提議到太興食飯,自己都想飲太興的奶茶,不過彼此不熟尖東的路,所以A3查Google Map(這時是約08:10時),發覺餐廳不遠,不算是捨近取遠/「唔熟唔食」,5至6分鐘的路程不算麻煩,相信茶餐廳有開門,同意當時沒有地圖不識去太興餐廳,案發前都沒有去過尖東的太興餐廳)

之後,她們經金馬倫道前往花園,路途見多人,甚麼衣著都有,包括路人和上班族。之後到達噴水池,路途見多人,甚麼衣著都有,包括路人和上班族,也不見特別事發生。其後到達南洋中心旁的小巷,路途見多人來往,但因前方的人擋住致她看不到前方的情況。

🌟(到百周年紀念花園時見多人,不見有100至200人向同一方向走,當時的人向不同的方向走)

到達科學館廣場後,見人多(約100人)車多,環境吵雜,前方也有班黑衣人聚集,但因距離遠和身高限制所以看不到黑衣人的行為,所以她與A3想儘快繞過這些黑衣人前往太興餐廳,不過沒有太擔心安全。

🌟(洪小姐指:

聽不到聲音實際內容,這約100人是指全個廣場內的人,該班黑衣人有約40至50人,沒有大幅度的移動;

不回頭走是因太興餐廳在其附近,所以打算儘快繞過這些黑衣人前往太興餐廳,這是與A3討論出的結果,當時不擔心會有事發生;

案發時視力有帶隱形眼鏡所以正常,不過當時自己的位置看不清前方情況,她沒有上前八卦是因自己想繞過人群前往太興餐廳)

其後A3建議到對面的華懋廣場看看如何繞過這些黑衣人前往太興餐廳,由於A3看到當時有人在往Hotel Icon的方向走,所以本想跟隨,但及後A3見前方有黑旗,所以她與A3都害怕,並在原址相討如何離開,這是她們已在華懋廣場對出的行人路。

🌟(在原址與A3相討如何離開其實只是數秒數句內的事;聽不到現場的警告、槍聲、示威者的話語等,見不到警員、雨傘、對峙情況、警告旗幟等;不肯定自己於約08:14時前到華懋廣場對出的行人路)

然而,當她們想離開時,現場人群四散並往她們的方向前來並包圍其,她們看不到有路可走,現場亦混亂。最後被捕。整個過程都是很短時間內發生。

最後她沒有參加短片比賽,因為她與A3雙雙被捕,沒有心情拍攝。

🌟(當時未到準備劇本的進度)

衣著和隨身物品:

她於2019年11月18日身穿藍色T-Shirt、黑色外套(拉了1/3的鏈)、黑色褲、和黑色鞋,這是因為預計工廠周邊的環境污糟和想防反光。她亦有帶背包,這是上學時期已用。背包內有手套和帽,針對前者,忘記何時買,工作時會用於防止處理道具時受傷和處理油漆和天拿水;針對後者,這是2019年買,用於防太陽。此外,她亦有帶備銀包紙筆等物品。

🌟(同意大部分示威者會以黑色裝扮示人;工厰天台的環境都是污糟,例如生鏽等;平時會丟掉弄污了的勞工手套,同意勞工手套難清洗,不過醫用手套太薄)

她於案發時都會打算使用手套(數元已買到一對)和帽,針對前者,會用於處理攝影工具和物料(如紙皮箱和窗框),防污糟和鎅傷;針對後者,用於防太陽。

A10選擇作供:

個人背景:

陳先生案發時是判頭,住在港島區。他於2019年認識A6。

會面紀錄:

不爭的是他被捕後於2019年11月18日自願錄取了一份會面紀錄,他確認相關內容和簽名,內容亦是準確如實向警方披露。

根據會面紀錄,A10提及:

⁃ 與A6在寶勒巷吃完早餐後,陪同A6到紅磡站乘車離開,然後前往中間道上班。然而,由於前往紅磡站的天橋被封,所以二人打算從另一方向前往紅磡站,唯過程中被捕;

⁃ 當時他不認識除A6的被捕人士;

⁃ 他曾打開手機讓警員確認公司的聯絡方法。

在會面紀錄前,他有向警員詢問為何要打開電話看訊息,是關於有Telegram訊息鼓吹他人到尖沙咀協助的資料,當時警員表示因懷疑他牽涉尖沙咀的暴動。最後他有與警員合作。

他與A6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自己亦沒有看見傘陣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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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控方張生話太興餐廳嘅冰震奶茶對佢嚟講太甜。

14:00開始盤問。
【08月1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前審核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4/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36 開庭

📌案件管理
下星期一上午D3及D5代表與主控上午1200 需去其他法庭,預告當天需提前午休。

🟢D2案情
📌傳召DW3 -D2作供
🔸覆問
-昨天答主控有過往醫療紀錄證明氣喘,即今天呈上一份中醫診所及一份西醫紀錄。中醫是16年至20年因晚上透不到氣及咳而去看,西醫是17年起因咳及支氣管不適而去看。
-買豬咀及面鏡同身體有關系,因易氣喘。
🔹沒有覆問

🟢D3 案情
D3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D4 案情
📌傳召DW4 -D4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3歲,一家四口包括父母及妹妹,妹妹細5歲,2017年大學畢業,2019年工餘進修碩士課程,在不同公司工作因審訊在本年6月辭去工作。
📎11月2日行程考慮
11月2日 同妹妹出門由鑽石山去中環參加「和你接紙鶴」遮打花園合法集會,是妹妹早一晚提出及決定,約1500出門(實際時間不記得)在新蒲崗坐巴士在灣仔利景洒店下車,車可到中環但因妹朋友會一起坐巴士去想到希慎廣場一運動店先。出席集會因考慮是合法集會,未試過去不合法集會,父母意見是不反對去合法集會。雖然可信妹妹建議,但想親自確認活動,事前上網查過新聞確認集會有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而且也看過十月有同類性質活動最後和平順利進行後認為可以參加,以往一家人參與過一次合法集會。妹妹朋友叫Anson,冇特別關注多了一朋友去,活動在1700開始,目的是祝福參與修例活動的人,自己從沒想過參與原本和平但轉變成非法之活動。
📎出門身上物品、衣物
出門穿白色上衫、黑色長褲 、孭住深色背囊及帶住一把黑色直傘(在集會打算放地上遮蔭,帶長遮可放地但縮遮要用手揸,而且有3個人所以取長傘),及一疊紙在活動摺字用,背囊內有:
1)黑色風褸(截停時穿著)
2)3M藍黑色手套,手套用作打算集會後執拾垃圾,因平時行山也會執垃圾父知道後買了給自己作保護
3)3M重用口罩,因有鼻敏感,平時出入冷氣地方打噴嚏有使用,自己買了超過一年
4)黑色鴨舌帽,因自己平時怕曬,考慮過當日天氣而帶。
📎下巴士後路徑
約4時下車後Anson說先去附近文具店但冇買嘢之後才去希慎廣場,行了運動店十多分鐘便直接去遮打花園。當時Anson講知交通有些狀況,去中環地鐵未必出到站,巴士也去到但亦可能改路或受阻。Anson提出行過去約半小時,D4當時沒特意上網查交通資訊,之後3人由希慎行去遮打花園,自己未試過行此路線但不擔心。
3人經灣仔道西行線行人路,經過大有商場時見到莊士敦道上沒雜物,也沒見有鐵欄堵路(控方片段1645有雜物置地),同意自己應在1645之前已經過,但不知時間。控方片段有警員舉黑旗去春園街但D4現場見不到,3人沒去過皇後大道東、大王東街等(所以沒見過汽油彈),在莊士敦道過馬路去柯布連道。由希慎廣場至柯布連道途中多人但冇阻路,沒遇到警員或見到有任何堵路,沒有狀況令自己擔心不再前行,而行程一直由Anson帶頭。在莊士敦道過馬路去修頓是因為妹妹肚痛打算去修頓球場側公廁,其後3人再沿莊士敦道前行,冇問Anson不行軒尼詩道。
📎被捕
離開公廁在莊士敦道時突然身後有人叫有水炮車,自己轉身見很多人由銅鑼灣方向走過嚟,再望前發現妹妺及Anson不見咗,唯有向前走到盧押道也不見2人,估可能一直向前走但自己到譚臣道口也不找不到人,繼續向前到分域街口仍不見人即轉右,聞到很刺鼻氣味急步向軒尼詩道方向,突感有人從後拉住似人多有碰撞,氧體令自己流鼻水不舒服,於是拉低口罩,打算從背包取出紙巾,此時位置在日本城外突有人拉住背包fing向鐵閘再禁低在地上並發射楜椒噴霧,期間一直有人按住腰,有一男聲叫唔好再郁後再噴楜椒噴霧,自己答「我唔郁唔好再噴」。
🥲D4作供回憶以上情景不禁飲泣,法官指示休庭讓證人平復情緒。

1115 小休至1150

📎補充解釋
要求D4在地圖上指出離開公厠到莊士敦道時同妹妹失散位置,有人說水炮車時自己不到,同意馬路上多人,馬路上也有,急步但不是跑。聽多過一把聲叫水炮車,自己急步往前(較慢跑慢),經過盧押道也冇見到警員。去到譚臣道時腳步加快,沒諗過打電話找妹妹,也未見有催淚煙,譚臣道人羣過百但比修頓球場莊士敦道人數少。不同意PW10指自己在分域街馬路上及在扔汽油彈人羣2、3米外。當時見不到扔汽油彈及冇留意機利臣街有防暴警察衝出及發射催淚彈,同意片段見到汽油彈及催淚彈。同意現場混亂但不知原因,環境嘈吵。到分域街時感到混亂想快些離開。自己伏地上才知現場有警員。接受警員將自己拉住背包fing向鉄閘有掙扎,因突被拉住袋及左邊身撞向閘很痛。自己向軒尼詩道第一位警員fing左邊身向閘再伏地轉向機利臣街。
🫂 PI31 片段0419見自己坐地上,身旁背袋打開,內有藍色file裝白色摺紙。身上黑色風褸是上巴士後就冷氧運過來氣凍穿上,下車後不覺得熱冇除下。確認穿黑褸並非嚮應活動,是體溫考慮。長傘一直揸住直至被捕,非打算作非法用途。3M口罩也是巴士上戴上,因鼻敏感,出入冷氣地方易打噴嚏會戴上。🫂P133 實時1709,下巴位有物體隆起,左耳前方有一條帶,此為所戴上口罩,從沒打算戴著參與集會。片段中髮後有一帽退落是在希慎廣場打算行路往中環時怕曬戴上,當時紥馬尾帽是扣住正面戴上。當時聽不到機利臣街有警員發警告,當時也不察覺到有暴動場面,案發日及前不認識本案被告。
莊士敦道往分域街時沒有留意有著火手推車,也不知警方曾舉起藍旗。在分域街直望莊士敦道很少人也望不見妹妹估轉了入分域街所以也轉入去。
🔹盤問
D6
-在分域街直望莊士敦道很少人也望不見妹妹,同意之前不少人由莊士敦道轉入分域街
-同意仍有人莊士敦道往金鐘方向
🔸覆問
-同意作供提到出現灣仔同D2作供相似,其中若干偶然如妹妹突去公廁停留一段時間以致1707到分域街,希慎廣場去中環又因Anson說地鐵可能封站,不坐車去也因好多路線停駛改路,因聽到水炮車後失散至一人在場被捕,不同意同 D2商量過才作供。

1255 午休 盤問押後至1430 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5/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0選擇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陳先生案發時是判頭,住在港島區。他於2019年認識A6。

🌟(相關僱傭文件可以嘗試找找,之前有找過但找不到)

會面紀錄:

不爭的是他被捕後於2019年11月18日自願錄取了一份會面紀錄,他確認相關內容和簽名,內容亦是準確如實向警方披露。

根據會面紀錄,A10提及:

⁃ 與A6在寶勒巷吃完早餐後,陪同A6到紅磡站乘車離開,然後前往中間道上班。然而,由於前往紅磡站的天橋被封,所以二人打算從另一方向前往紅磡站,唯過程中被捕;

⁃ 當時他不認識除A6的被捕人士;

⁃ 他曾打開手機讓警員確認公司的聯絡方法。

🌟(陳先生指:

曾見有數人問在天橋的警員,天橋是否被封。得知天橋被封後,他離開天橋並一路走回華懋廣場的位置;

他於2019年11月17日晚上約21:00時與A6和朋友在旺角食飯,有飲酒所以有醉意,但食完飯後發現有不少交通工具已經因受示威活動影響已暫停,因此他們於23:00時已一直向前走直到尖沙咀海傍,過程中有找酒店,不過沒有服務,彌敦道也沒有車;

他們其後一直在尖沙咀海傍,因為近其公司和有椅子坐,事實上他有由約04:00時多小睡一會直到約06:30時;

在起身後(精神仍然不良好),他們都有沿路走找車離開,不過沒有發現,直到約7時多到寶勒巷食東西,這時未開工,他是打算送A6離開後回公司工作,即計糧;

當時食完早餐去便利店買東西時,得知紅磡站有開(店員告知其同事是乘火車上班),所以決定送A6去紅磡站。當時他認知金馬倫道的站沒有開,所以他以為地鐵站沒有開,自己亦沒有刻意上網檢查;

他知道理大內有事發生,不過認為與其關係不大。清潔工早於07:30時已要開工,但自己不用這麼早上班;

相信約於被捕前1分鐘沿科學館小巷到達被捕位置(這時車輛有行走),當時見到有人在馬路,不知道有沒有100至200人(只看到約10至20人,不認識這些人),在南洋中心望向華懋廣場時視線亦被貨車阻擋,其後有人湧入科學館道,現場吵雜,車輛都有BB聲,聽不到示威者和警員的言語,有聽到嘭聲,見不到催淚煙和警告旗幟;

當他們打算沿麼地道走上天橋前往紅磡站時,被警員包圍和命令蹲下。在此之前他們亦曾站在一旁,未意識到警員會拘捕他們;

在到百周年紀念公園前見到有零星人群,馬路沒有車。此後都見到有人,不過沒有特別衣著)

在會面紀錄前,他有向警員詢問為何要打開電話看訊息,是關於有Telegram訊息鼓吹他人到尖沙咀協助的資料,當時警員表示因懷疑他牽涉尖沙咀的暴動。最後他有與警員合作。

他與A6沒有參與非法集結或參與非法集結的行為,自己亦沒有看見傘陣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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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星期一09:15繼續覆問。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4/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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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6 開庭

🟢D4 案情
📌傳召DW4 -D4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出席活動前有上網搜查資料,主控指是「和理摺紙鶴」D4指自己見到是「和你摺紙鶴」,但同意與「和理飛」等活動相似,但不同意是抗爭活動。D4不知下午4點已經有人在遮打花園以紙鶴砌出「毋忘義士」四字。19年11月意識到曾經有和平活動演變成非法活動,當天遮打花園活動事後才知道被警方腰斬,同意自己知道「和你摺紙鶴」只是一系列活動之一,但未見過主控呈堂一張當日11月2日一系列活動行程表MFI 3,上指下午三至五維園有逾百區議會候選人聚會,五點愛丁堡遮打有「美國人權法案集會及和你摺紙鶴」,再確定自己不是看此張。傳單上有「一於行路去,坐車唔環保」,D4同意自己也是銅鑼灣行去遮打。上網所見摺紙鶴文宣不見寫「黑警XXX」,同意之前見過其他文宣有。就參加活動前冇篩選,只作確認活動安全,知道當日有其他活動。

-去希慎廣場運動店Lululemon是Anson要求,自己人之前未去過該店。同意遮打花園行去IFC 5至10分鐘,行去太古廣場也只需5至7分鐘。不肯定IFC Lululemon店是較大因未去過,太古廣場店去過認為差不多大。同意可用手機先查所有店地址但自己冇咁做。

-作供當日有敏感所以戴口罩,同意2020才有武肺強制戴口罩。同意2019年社會事件參與者多戴深色口罩,也穿黑色或深色衣著及戴深色帽,同意穿相同顏色以示齊心但不同意這些衣飾令警方難以辨認。不同意19年社運前在香港很少人因鼻敏感而戴口罩。自己的口罩是事發一年前屈臣氏買,只有一個,天天戴,是深藍色布質可水洗,同意口罩易沾上鼻液等但易洗。曾有很少人問過為何戴。近期身體情況ok同意庭上有冷氣咁多日也冇戴。

-直傘打算放地上遮蔭,同意有1米長但比平常插地上太陽傘細。D4自己有1.6米,主控質疑坐地上時長傘不可遮擋全身。庭上控方取出證物打開指示D4示範,D4坐入傘可完全遮擋全身😄。當日原冇打算行去中環,帽同傘同意不是途中用,只在活動用。

-不同意自己所穿帽,褸,褲及口罩全是黑式深色,加上長傘是同暴力示威者似,本身著的上衣是淺色。也不同意日本城截停及制服髮型屋外衣著是相似,因孭住背囊及波鞋也是淺色。當日衣著不是刻意挑選,只是由衣櫃取出。

-同意由希慎廣場往中環沿途路上人多,灣仔春園街親眼看不到有很多人走出來,同意片段上1659時有見到黑衣人由皇后大道東治春園街走到莊士敦道,但自己不在此時經過。知道D1作供提及汕頭街有人在雜物點火所以走開,自己當時留意唔到。同意銅鑼灣希慎廣場行到中環遮打花園要半個鐘,不同意需事先查地鐵是否封閘。

-聽到有人叫水炮車後轉頭看很短時間後便同二人失散,只差一兩秒便無影蹤,自己冇大嗌,同意這是最簡單方法找二人,解釋因混亂就算嗌也未必找到。同意由盧押道路邊去到分域街中間有至少五條街而妹妹可能走入橫街。

-分域街時沒留意到有汽油彈及聽不到有人叫死黑警,不同意身邊有暴徒向 PW10方向投汽油彈。不同意在分域街自己見到警方衝出即掉頭向軒尼詩道逃走。確認背袋第一下被人碰冇掙扎,第二下被人拉背袋時則有。不同意主控指出控制在地上時也掙扎想逃跑,所以PW10再次使用楜椒噴霧。D4解釋尋找失散二人時很驚所以對週邊環境冇留意。

-手套是活動完執拾如飲品等垃圾,有三個人可以執一堆才掉去垃圾桶,所以身上不必帶膠裝或鉗不知妹妹及 Anson有冇帶手套。
🔸覆問
-出門前冇同妹討論要帶手套
-手套可在執飲品時避免唾液
-從冇遇過同妹失散,遇過水炮車,冇計劃遇到此情況點做
-搜查資料是電子版本冇紙本,冇寫主辦單位,只花了數分鐘找了2份資料,有提11月2日,沒有行程字眼,不知維園有逾百候選人聚集活動,有一份有提及愛丁堡美國人權法案集會。曾查䦧2份資料有寫摺紙鶴活動有不反對通知書,對控方呈堂MFI 3 11月2日活動文宣來源不清楚
- 是由Anson捉議去Lululemon在希慎廣場店

- D4案情完-

📌案件管理
由於D7代表下星期三未能到庭,法庭及其他律師不反對下星期一先由D7作供。

1635今日審訊完畢,下星一0930 繼續,上午會在12點前午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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