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9/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
🔹控方陳詞
林官首先糾正控方書面陳詞的手民之誤,如同意事實防具面具的錯字,年日的日期格式調轉,其後針對部份陳詞,要求控方作出釐清:

📌糾正控方陳詞中司法認知的描述
指出控方在回應辯方對理大事件的認知上,用了「不能不知」,庭上改為「人所共知」。林官指出陳述上有文理的問題,不能假設全世界人都知。
最終控方改為「任何住在香港並留意香港的正常人對理大事件的都知的事件,包括被告,法庭都可作出司法認知」。林官提醒被告是否知悉,這都只是推論 。

📌任何留在理大的人都可在指定時段離開理大
林官引用控方陳詞中「警方呼籲11月17日19:00-22:00任何留在理大的人都可經全部出入口,離開理大」 ,要求雙方釐清:
1)理大有幾多出入口:
雙方確認常設的出入口有四個,分別為A core正門、Y core、紅火橋、尖東橋。而控方確認全部出入口便是上述所指的四個。
2)時間:
林官指出一開始警方沒有指明只有Y core出口,只是Y core較安全。而警方21:30的呼籲只提及Y core出入口。
控方最終更改為「留在理大的人必定有足夠時間進開理大,控方有充足證據顯示留守者可在19:00~21:30經各個主要出入口離開,21:30~22:00則指明Y core出入口離開,經警方截停搜查後便會放人。」

▶️與D2相關的陳詞
📌D2的黑色手套
林官指出D2供詞指出不知警員在背囊哪處找到手套。
D2代表回應指D2是不知背囊有手套。
控最終更改「不知警員在哪裏找到黑色手套」

📌辯方的Whatsapp 對話截圖
對於控方陳詞中指出辯方呈交與被告與田友人whatsapp截圖中的對話,也能在被告手機的whatsapp顯示(按:現為控方證物),批評辯方沒有向控方要求提取手機。林官詢問控方,指的是在警署還是法庭。
控方回應指是在法庭。D2或其代表律師從來沒有在庭上支持截圖信息的證據。 林官指出辯方說法是舉證責任有限,控方當時可即時反駁,例如要求D2提供手機密碼,如D2拒絕提供,再作出此批評便無不妥。
控方指出這是辯方責任,稱D7辯方呈交對話截圖時,也有交付證人手機予控方驗證。林官稱即是控方私底下都有與D2辯方溝通。控方指辯方稱「好似」遺失。
🌟D2辯方即時作出糾正,當時指的是辯方證人的手機遺失。

林官指出如批評D2講大話,何不即場在庭上要求D2打開手機。 控方擔心如日後被定罪,辯方會在上訴庭批評控方手法太過火,以往上訴庭也曾用過此批評。指出D2出來作供,又不提供證據。
🌟林官指辯方有提供證據。強調舉證責任在控方,現在辯方提出證據,又要反駁對方證據問題,從而反證控方說法。 控方指出這是judgement call。 林官指控方這是「講唔通」,即控方自己不做,又要辯方批評沒有證物手機支持信息內容。
控方強調現在辯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削弱或反駁控方說法,而說明真相的關鍵,便是被告的手機。

林官指出這是個人選擇,不可以迫。控方指出如詢問完被告,被告不同意,才是迫。
林官稱明明咁重要的證據,「打開事真的鎖匙」便在眼前,叮嚀雙方要思考用甚麼形式呈上🌟。 明白辯方也可能有顧慮,擔心其與此議題無關的對話信息呈堂,引致其他影響。但始終whatsapp的對話才是真確的。

控方表示會尊重法庭。強調即使被告有在庭上打開手機,也只同意該些信息也出現在被告手機,不會代表是事實。反問即刻當刻被告與田友人有用whatsapp溝通又如何。
林官指出也要視乎對話自不自然,雙方是否跟劇本溝通,信息有否被破壞等因素🌟。也請控方在庭上指出whatsapp截圖中有沒有出現上述所指的情況。
控方指只看對話截圖,不會知對話有否經刪改,而辯方證人的手機遺失,也不能證明。

▶️與D4相關的陳詞
控方片段(P432)在庭上播放的時間為 10:24~18:08。辯方確認。

▶️與D7相關的陳詞
控方片段(P??)在庭上播放的時間為18:00~1850。

▶️與D8相關的陳詞
📌在場救援的義務急救員是否參與暴動
林官首先指出控方陳詞中:
1)指出在223段的段落抬頭指明「D8進入理大並非擔任義務急救員」
2)而另一段內有段則稱「D8不只是擔任義務急救員」
要求控方釐清立場,是否指D8扮急救員。

控方指出D8不只是做急救。若然是,為何逗留長時間也不離開,所以必然不只是做急救。 林官指出概念不清楚。
控方回答立場是指D8是扮急救員。 若D8目的真的是做急救員,看天當日情況,理大被破壞的暴動的情況出現,應該盡早離開,否則便是留在現場壯大現場聲勢,鼓勵暴動者,為暴動者提供協助。 林官提醒控方用字,被告是鼓勵還是協助。控方回應指留意上訴庭的判詞。
林官反問見到當日情況,急救員就一定要走?
控方指會有正式的急救員協助救援,稱如以巴衝突中,也有紅十字會機構派員當地。林官則稱,用俄烏戰爭作例,如救援機構派員入去,應該幫哪一方,還是雙方都要幫? 控方指要視乎上訴庭判詞。
🌟林官隨即時截停控方,解釋先要有個人想法,搞清基本概念,再配合上訴庭判證。如醫生走入暴動範圍且逗留在該處進行救援,便是成為暴動的一分子。控方稱有鼓勵意圖。

林官不解,即救完一個人,對該人講「快d好番,出去打警察」
控方再次重申上於庭案例指出基於常職,一般人見到暴動情況便要離開。留在現場繼續為暴動者治理,協助暴動者就是參與暴動。
林官以銀行劫匪搶劫銀行,遭成多人受傷,附近診所醫生留在現場作為例子,如醫生見人就救,是否協助?
控方斷言如用這邏輯,將來會有很多自稱急救員或記者進入暴動範圍。林官稱判案不是為了方便控方日後好辦事,稱有人假扮記者,急救員,更有人假扮警察。

📌上訴庭有關義務急救員的案例*
(案件為#1001黃大仙 CACC50/2022,今年8月4日被高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詳見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4117

控方指出若急救員出現令暴動者放心和警方對抗,即使該人不是存心參與暴動,見到暴動環境仍沒離開,便是參與暴動。如上訴庭案例。
林官稱這是客觀考慮,而是鼓勵,是很主觀。 控方強調強而有力的控方證據證明警方作出多次呼籲。林官引述D8供詞指被告不知有呼籲。再引用銀行劫匪,該救人的醫生沒有進行鼓勵,沒有犯罪意圖,只留在現場。
控方稱本案是暴動的核心範圍,周圍都是黑衣人,被告必然知自己主要服務對象便是參與暴動者。林官指不是全部人都是參與暴動。控重申只要在呼籲過後,仍留底就是參與暴動。
林官反駁救護員可能即使知現場立立亂,在暴動現場不理是否暴動未,受傷的閒人都會治理。提出上訴庭提過有救無類的人道主義救援者並暴動參與者。再質問控方人道主義的救護者會否被定罪。
控方確認上訴庭的判詞指出人道主義救援者不會被定罪。
林官從而指出即上訴庭也非入去現場便是暴動,主要視乎被告的犯罪造意。

控方指本案的暴動範圍舉目都是黑衣人,被告必然知道主要服務對象必然係暴動參與者。重申足夠人暴動參與者放心與警察對抗的人,便是參與暴動。

🔸辯方陳詞

▶️D2
📌裝備證物
辯方指出D2被PW4制服時,現場環境昏暗,藉此挑戰PW4當時對被告衣著的觀察。
確認D2當時沒有戴任何手套,事前不知有手袖或手套。承認D2有查看過背囊,但無詳細查看。
重申防毒面罩只是掛在頸上,非控方所言是戴上面部。
林官向控辯雙方了解從背囊搜獲的長者八達通有否證據的重要性。控方指出庭上沒有提及即唔重要。 辯方指出當時被告對此不知情。

📌蒙面議題
林官指出蒙面最大的爭議是被告有沒有戴面罩。若最後裁定被告當刻有戴面罩,詢問辯方對此有沒有其他爭議。辯方表示沒有其他爭議。
林官再了解會否爭議被告當刻知不知悉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假設被告非參與,只是見大煙就戴面罩的人,需不需要視乎被告的造意。辯方回應指控罪七是針對參與中的人,D2當時係想走。
How to Save Live Photo as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