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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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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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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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7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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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9/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9/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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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10月2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3/3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9/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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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是結案第三日。

在開始陳詞前,法官要求觀看現場片段,附以個人看法和描述,並指若果有遺漏的地方,辯方可於陳詞時指出。關於相關片段的內容,本台已於較早前仔細描述。

當中較重要的問題和觀察是:

⁃ 法官認為聲稱有見到人群的被告理應是於Y1和Y3小隊到達前到達的現場,因為現場人群是於Y1和Y3小隊到達後已散開,原有車路已清空。現場人群開始散開並走入百周年紀念公園,這可能導致Y4小隊發射催淚煙。在此基礎下,法官認為片段收錄到相關發射催淚煙的聲音。

⁃ 現場的人是否看到Y4小隊的隊員是另一考慮點。法官指出因為根據Y4小隊指揮官,在他下車前已有近30名隊員一馬當先衝入科學館廣場。

⁃ 關於新文華中心和華懋廣場的車群的車隙,法官認為新文華中心的車較少,故沒有甚麼車隙。

📌A8A18

關於進入科學館廣場的時間,辯方的立場是:

⁃ A8是由麼地道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當時她看見的警員應是Y4小隊的隊員,故她進入科學館廣場的相關時間點應是在Y4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前。

⁃ A18應在Y4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前。

關於現場的情況,辯方的立場是:

⁃ A8的證供與警員的證供是相乎的;

⁃ A8的狹窄視野有可能是真實,不爭的是A8的視線是受建築物阻擋。

⁃ A18並不反對現場有催淚煙的情況;

⁃ 現場的被捕人士的衣著顏色各色各樣,沒有根據指現場商鋪已經關門;

⁃ 從百周年紀念公園望向前方人群的距離有70至90米,A18看不到前方的情況是有可能。即使前方的示威者正在後退,位處後方的人群仍未必理解到發生何事。

關於A8和A18對事件的認知,辯方的立場是:

⁃ A8有提到現場有上班族;

⁃ 現場也有旅行團;

⁃ A18有提過地鐵有運作;

⁃ 和A18提過政府曾於前一日在尖沙咀海濱舉辦活動。

基於以上,辯方的立場是本案的情況不是如暴動現場般,A8和A18出現在現場未必是沒有清白的理由。

關於「八卦」的考慮,辯方邀請法庭考慮控方證人提及現場有人八卦的人,有可能是包括A8和A18,因為審訊時沒有人問過「八卦」的定義。

📌A13A19

關於進入科學館廣場的時間,辯方的立場是A13是Y4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前,亦有可能是於Y1和Y3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前;而A19是Y1和Y3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後。

📌A15

關於進入科學館廣場的時間,辯方的立場是A15是Y1和Y3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後,以及Y4小隊的隊員到達科學館廣場前。

關於現場的觀察,辯方的立場是現場的傘陣於早期是分散在較近科學館道的交界,然後可能因為看到警察而返回並「縮」回新文華中心附近的車路,這時華懋廣場的三輛大車可能會影響到包括A15的現場人士的觀察,加上當時A15正用耳機與姐姐通訊,故A15看不到傘陣是有可能。

至於為何人群由新文華中心移向華懋廣場,辯方的立場是有可能因為華懋廣場的空位較多。這點與A15決定走入華懋廣場的原因是可能支持的。此外,辯方的立場是當時人群由新文華中心移向華懋廣場是怱忙的,有人當時是跌跌撞撞。
================
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PW24 黃棋(音) 當時馬頭涌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 作供

🔹主問

2252 被徵用到油麻地港鐵站去處理火警,因為所有油麻地所有消防車已出勤。帶同5名消防員駕駛有升降台車出發。本想停泊D出口,但因太多難以清理的路障所以停泊於真光里。下車和同事帶工具步行去D出口。沿窩打老道西行見警察和相信是示威者在對峙。2320 分先去到D出口,及後再去A2出口移除木板但不成功,命令2同事轉去A1出口,自己留在A2出口,稍後警方到場,而同事告知A1出口有火,用對講機找不到同事,自己橫過彌敦道走去A1 出口見到窄巷約三十多人人疊人,約1.7米高,2同事正救人,自己召喚增援及一邊協助救人,窄巷當時不可能有人出入。
🔸盤問
D2D9
同意人疊人不是個個也有示威者裝備如頭盔,豬咀
D4
去到A2出口時沒有任何危險安全問題,有人企路上,一些人普通衣著沒有裝備。同意A2窄口事後地面佈滿雜物。事發集中精神救人,冇留意警員行為及對話
D5
人疊人最少有四五層,深約5米
D9
人疊人羣內各人之前做過甚麼不知道,同意人疊人在幾分鐘內發生
D12
除救出人士,窄巷兩傍已有其他人士被警方控制。P07G 片段2335 時一消防員不適坐地,自己在旁,之後有3截停人士被警員帶入東南樓,5名消防員也跟隨入去休息,逗留少於5分鐘
D18
同意當時有穿黃背心急救員但被警察阻止做救援。人疊人中有2人昏迷,其他人只擦傷。
🔹沒覆問

📌PW25 溫志良(音)當時旺角消防局高級消防隊長 作供
🔹主問
案發2332 時收控制中心通知去碧街地鐵站出口處理大量傷者,證人及5同事乘升降台車出發,2357到登打士街上海街遇上路障停下,各人攜急救用品徒步去碧街進行救援,19日00:00去到A2出口見到PW24已經在做救援工作,警方當刻拉了橙帶封鎖,得同意下替被捕者檢查,確認見到地上有玻璃碎及木塊等,如要移動傷者要通知警方先
🔸盤問
D12
自己隊到達沒見救護員,之後才見。而A2出口巷仔兩傍已有不少人被捕,再後來才知彌敦道上也有很多人被捕,救援沒有作地點,時間紀錄,救護員只設分流區。
🔹覆問
如送院傷者要警方陪同,同意共26男4女除4名警員各人有上手扣

📌PW26  警長 8016 蔡健豪(音)作供
🔹主問
跟隨PTU D連到場,PTU於2300 在黃格仔推進。19日01:05 受命令同隊友負責去到設立之醫療區MA,PW26 做登記工作,MA區內全為被捕者,登記了21人,其中有4人是自己由THA帶去MA,05:33完成工作後離開。交代登記工作程序。確認本案D12,17,18及19有被帶去醫院
🔸盤問
D12
0105 時醫療區內已經有被捕者,警員及救護人員。同意D12等了3小時在04:05才被送院,同意不知D12何處被捕及拘捕情況。除21人外,沒有其他受傷人士進入MA。
D18
0105 時去到MA,之前不認識D18,冇紀錄他由何人,何時及何地帶入去MA。醫療區外冇印象有冇穿看似救護人員
D19
送院次序不知是否按傷勢,由照顧人員告知誰要安排送去醫院
🔹覆問
醫療區內一定有正式救護員

📌PW27 偵輯警長34974 作供
🔹主問
當日便衣執勤跟隨PTU D連2242時在彌敦道推進,之後警察制服多人後在彌敦道上設立臨時覊留區THA,自己為THA主管,THA工作由18日2335至19日05:33。每名被捕者皆由警員押送,不會被別人騷擾,出入要作紀錄
🔸沒有盤問

[1221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 繼續,將會傳召5名證人。今日下午1645 D5代表需到庭測試海外證人視象系統。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2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9/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8] 開庭

辯方在早前申請加顯示屏,陳官查詢咗,表示有困難,因為申請需時,申請完可能審完,折衷想法係用律師枱嘅大Mon,但可能遮住部份視線,辯方自行考慮。
10月19日有人在法庭叫囂,搵到錄影片段,會交畀警方跟進,事件與本案無關。

繼續由 PW1 退休鄧警長 7520 作供

🔸辯方盤問

A1 律師跟進PW1知道「吹大雞」的情度,PW1話唔知與幾多鄉村有關,從Facebook 知道有人組織入元朗,有人保家衛國;PW1向陳官澄清,係從網媒得知,係不同情況嘅人,入元朗嘅係俗稱黑衣人,保衛家園嘅係俗稱白衣人。

21號前PW1同黃偉賢通電話,查問遊行消息,律師稱黃無收過消息,PW1 回答"無講過",律師指出PW1昨日回覆係「唔記得,有可能」,最終係「太耐唔記得」。

陳官查問究竟係「保家衛國」定「保衛家園」,PW1稱係保衛家園,居住在元朗嘅人,保衛自己屋企。

PW1唔知吹大雞會動員幾多人,只知係稍多,唔知用咩方法保衛,無深入了解。

PW1識得有麥業成區議員此人,但無聯絡,因為麥在元朗不同分區,由其他警員聯絡,唔知721當日,麥曾經聯絡警民關係科,表達有市民擔心有黑社會打人,擔心返屋企被伏擊。

律師指出當日22:22與林卓廷電話對話內容:
- 林除咗叫警方加強警力,仲表示坐緊西鐵入嚟,睇警方跟進情況(同意)
- 林表示擔心元朗市民,尤其是年青人嘅安全(唔同意,佢話嚟支持年青人)
- 係關於有人被打(同意)
- 理解係元朗西鐵站同雞地嘅年青人(同意)
- 林無講“支援”兩個字(唔同意)
- 林強調警方即刻打擊(無咁講)
- 林提醒PW1叫警方加強警力(無咁講)
- 在任何階段,PW1無講過火上加油(一定有)
- 無叫黃偉賢叫林卓廷唔好入元朗(唔同意)
- 黃偉賢無講過無能為力(有講過)
- 林卓廷無表示唔使警方保護(唔同意)

21號吹大雞,PW1 無同佢哋溝通,理解係嗌晒村民嘅家人返屋企,唔係個個住元朗。PW1係原居民,唔識八鄉河瀝背村村長鄧英斌,由另一同事負責,721前未聽過「飛天南」,當晚有人傳訊息俾PW1,話佢聽佢死咗,唔識吉慶圍黃四川,雖然律師指稱在2018年5月26日何君堯議員辦事處開幕禮上見過。

[10:44] 🔸A2 代表 #李百秋大律師 盤問
PW1在2019年6月尾放假,7月18, 19日返工,20, 21日放假,16號雞地有白衣人有衝突,當時唔知,稍後返工就知。

陳官截停盤問,指辯方將21日的白衣人,引申到16日,有什麼基礎?
律師:基於監警會報告。
陳官:這做法是從後門引入文件,監警會報告係咩文件,幾時呈堂,點解要批准呈堂,點解唔早啲提出引用報告,通知控方,法庭咪要睇晒報告,法庭唔一定接受報告講法,如果有人批評報告,法庭係咪又要睇評論?報告有無法律地位?會引申好多問題。
律師:只係引用一小段作盤問,不用列作證物,可以當作MFI,正式申請。
陳官:不批准A2引用監警會報告作盤問。

當日22:22與林卓廷通電話,PW1叫林千祈唔好入元朗,因為雞地發生緊事,好混亂,有打鬥;PW1 解釋當刻唔知係咪仲發生緊,之前係依然發生緊,九點幾睇Facebook,見到鞭打背脊張相,只係睇Facebook無收集其他資料。律師指2020年8月20日嘅口供:「由於警方忙着處理事件…」,PW1解釋係處理事件,唔係打鬥,“相信”係處理緊,當刻係見唔到,只係自己諗法,憑工作經驗。

因律師一直以林議員稱呼A1,被陳官指令律師叫全名或者第一被告。

21:15收到電話之後,打畀當時OC(上司),和前上司,回答知道,無追問;PW1稱黃偉贀勸唔到,自己更加勸唔到,無做其他嘢,準備瞓覺,但好多電話。

律師指林有權監察警方做事(同意)
市民亦有權見證/睇住某件事(同意)
有無向上司提出意見,派人去接林卓廷(陳官唔批准發問,點可以提意見,推測上司)
7月19日得知鄉事吹大雞行動(同意)
吹大雞係黑社會用語(陳官唔批准發問,PW1 唔係專家證人,法庭唔使聽佢意見)

PW1收到資訊,就通知主管,等上司吩咐,律師質疑點解唔去查證?陳官又話對PW1唔公平,指收集資料係一個層次,再打電話查證係另一層次。控方稱證人已經答咗,對證人嘅批評係陳辭階段。

律師質疑在19日和21日收到資料,點解唔做紀錄?PW1解釋有筆記簿,但唔會紀錄每一個電話每一件事,唔知21日會發生咁嚴重嘅事,佢哋唔落嚟咪無事。

點可以令我哋相信一年後嘅文件可靠,律師指出係唔可靠唔可信(唔同意)。

[12:52] 🔸A3 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1在7月18 & 19日有返工,收到消息吹大雞召集啲人,有通知上司,同意即時匯報係因為吹大雞係嚴重事,隱含着犯法;陳官澄清,「吹大雞」原則上已經係違反刑事法,唔係隱含;PW1同意律師指報告完之後,會再去搜集消息。

律師引述PW1在2020年8月20日16:00 做的口供,第三段「…於同日晚上約21:15,陸續收到元朗區議員和社區人士電話,表示在元朗鳳琴街與雞地一帶,有毆鬥事件發生」,PW1 知悉嘅原因係睇facebook ,見到有人被鞭打。

口供第四段,22:22同D1有電話對話,得知雞地有人聚集,追打年輕人,通話之後再與黃偉賢通電話,同樣地講到年青人被襲擊。

當晚與兩位區議員和2~3位社區人士通電話,社區人士唔係村長。

[13:00] 案件押後至14:30 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9/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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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第三日結案。

📌A4A7

法官指若A7的供詞已被接納,A7是不知道現場的情況,而控方的立場是希望法庭不接納A7的證言。辯方指若法庭不接納A7的證言,不爭的是本案不知道被告確實被截停的位置,或是各被告被警告的時間(這點也適用於A4)。

關於何時進入科學館廣場的議題,辯方指A7是於Y4小隊到達科學館廣場後才到達科學館廣場。若果採納A7的證言,A7到達現場後,Y4小隊的指揮官已離開現場。控方認為A7是於Y4小隊到達科學館廣場前已到達科學館廣場。

📌A6A10

一開首,辯方表明控方有舉證責任。控方在陳詞時亦表明本案是依賴環境證據。辯方認為控方沒有從A6和A10中檢取證物,雖然A6在警誡下承認有外套和口罩,但他們的立場是警方是滿意A6的解釋,所以才沒有檢取A6的外套和口罩。除外,A10的手機也沒有任何有被警方懷疑的內容。

辯方亦指出A6和A10在會面紀錄沒有招認。即使法庭不接納A6和A10的會面紀錄,不代表控方已完成舉證。A10亦有出庭作供交代A6和A10於案發日的經歷,若法庭接納A10的證言,A6和A10的案情會有疑點。辯方亦希望法庭顧及到A10是案發後4年才作供,案發日有飲酒等,包容A10供詞的沙石。

-本案審結,待2023年11月25日09:30裁決-

就A4而言,律師為其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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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繼續由 PW1 退休鄧警長 7520 作供

🔸辯方盤問,A3 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重複721當日21:15與黃偉賢通電話,22:22與林桌廷通電話;PW1同意到22:30已經掌握資料,知道元朗發生咩事,元朗居民對黑衫人襲擊,主要係年青人,

律師查問PW1口供中「元朗居民聚集及抗拒黑衣人在元朗生事破壞」,PW1同意“居民”係指響應吹大雞、保衛家園嘅市民,不是泛指所有元朗居民,“黑衣人”係包括當日去其他地區遊行,然後晚上返回元朗嘅人士,同意形容黑衣人係破壞份子;因為從Facebook 得知有人入元朗,要光復元朗、拆祠堂,亦從Facebook 知悉響應吹大雞嘅人會著白衫,有啲人會用藤條。

A4 ~ A7 律師無盤問

[14:50] 🔹控方覆問
在與黃偉賢通話中講“有部署有安排”,實際上係唔知,因為上層知道後,一貫做法係有部署有安排。

同樣在回答與黃偉賢通話時,講咗「如果係夜晚九點,應該我係回答“會安排去處理”」,同樣都係通知上級,叫佢安排處理。

回答辯方時,同意在7月19日收到吹大雞的消息,在7月21日收到訊息吹大雞發生緊,基礎係睇Facebook 和 WhatsApp group,無親身去問。

A2律師問點解唔記低,回答:「佢哋唔落嚟咪無事」,意思係:「佢哋黑衣人在7月21日唔落嚟咪無事」。

回答A3律師時,講兩次與黃偉賢通話,同樣有講年青人被打。澄清在第二次通話,主要想黃勸林卓廷唔好入嚟,無提年青人。

主控叫PW1 解釋,只係睇咗一張相D4(21),一個人被鞭打,點解會同意被鞭打嘅主要係年青人?PW1在8點幾時係睇咗一張相,跟住林卓廷到場,西鐵站有大規模鞭打,包括用棍和雨遮。

[15:16] PW1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A1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向法庭陳述,控方删除咗一名原本在證人列表上的證人 PW4 冼卓嵐,要求控方重新傳召給辯方作盤問;陳官問有邊個被告有同樣申請,當刻只有A1申請。

控方在2020年12月提出控訴,證人列表上共有28名證人,一直表示會傳召其中8名證人,但無講係咩人,辯方在今年8~9月寫咗4封信畀控方,一直無回覆,直至10月收到新名單,才知道PW4被删除咗;呈上上訴庭案例,指控方有責任再傳召PW4。

辯方回應陳官查詢,冼卓嵐當時係林卓廷的其中一個助理,已忘記係全職定兼職,有受薪,片段P7E係冼所拍攝,曾經將片段儲存在一隻USB,並交給警方,在2019年8月13日落口供,亦在一宗白衣人案中出庭作控方證人,證供獲法庭接納。

控方解釋不再傳召冼卓嵐的原因,因為不再使用他提供的USB片段,警方自行從公開媒體下載同一片段,另一個原因係警方考慮後,覺得證人不可依賴。如果辯方覺得要傳召,可以向法庭申請做辯方證人。

陳官問辯方有無在信件中提出指明要傳召冼卓嵐?辯方解釋早期一直唔知要會傳召邊個,直到到八月份信件有提出要傳召冼;陳官:PTR無提出喎,又無在PTR問卷寫,後來信件有無指明?點解唔指明人名?根據陳官解釋,雙方爭拗嘅原因,係因為傳召證人的一方,不可以向證人作盤問。

經小休後,A7 代表 #曾敏怡大律師 代表A2~A7 贊同A1的申請,採納 #黃錦娟大律師 的陳辭。

[16:30]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30/10) 10:00 續審,會先傳召女子A,再處理申請證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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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睇到咩叫雞蛋裏挑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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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2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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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9/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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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9/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9/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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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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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陳詞
林官首先糾正控方書面陳詞的手民之誤,如同意事實防具面具的錯字,年日的日期格式調轉,其後針對部份陳詞,要求控方作出釐清:

📌糾正控方陳詞中司法認知的描述
指出控方在回應辯方對理大事件的認知上,用了「不能不知」,庭上改為「人所共知」。林官指出陳述上有文理的問題,不能假設全世界人都知。
最終控方改為「任何住在香港並留意香港的正常人對理大事件的都知的事件,包括被告,法庭都可作出司法認知」。林官提醒被告是否知悉,這都只是推論 。

📌任何留在理大的人都可在指定時段離開理大
林官引用控方陳詞中「警方呼籲11月17日19:00-22:00任何留在理大的人都可經全部出入口,離開理大」 ,要求雙方釐清:
1)理大有幾多出入口:
雙方確認常設的出入口有四個,分別為A core正門、Y core、紅火橋、尖東橋。而控方確認全部出入口便是上述所指的四個。
2)時間:
林官指出一開始警方沒有指明只有Y core出口,只是Y core較安全。而警方21:30的呼籲只提及Y core出入口。
控方最終更改為「留在理大的人必定有足夠時間進開理大,控方有充足證據顯示留守者可在19:00~21:30經各個主要出入口離開,21:30~22:00則指明Y core出入口離開,經警方截停搜查後便會放人。」

▶️與D2相關的陳詞
📌D2的黑色手套
林官指出D2供詞指出不知警員在背囊哪處找到手套。
D2代表回應指D2是不知背囊有手套。
控最終更改「不知警員在哪裏找到黑色手套」

📌辯方的Whatsapp 對話截圖
對於控方陳詞中指出辯方呈交與被告與田友人whatsapp截圖中的對話,也能在被告手機的whatsapp顯示(按:現為控方證物),批評辯方沒有向控方要求提取手機。林官詢問控方,指的是在警署還是法庭。
控方回應指是在法庭。D2或其代表律師從來沒有在庭上支持截圖信息的證據。 林官指出辯方說法是舉證責任有限,控方當時可即時反駁,例如要求D2提供手機密碼,如D2拒絕提供,再作出此批評便無不妥。
控方指出這是辯方責任,稱D7辯方呈交對話截圖時,也有交付證人手機予控方驗證。林官稱即是控方私底下都有與D2辯方溝通。控方指辯方稱「好似」遺失。
🌟D2辯方即時作出糾正,當時指的是辯方證人的手機遺失。

林官指出如批評D2講大話,何不即場在庭上要求D2打開手機。 控方擔心如日後被定罪,辯方會在上訴庭批評控方手法太過火,以往上訴庭也曾用過此批評。指出D2出來作供,又不提供證據。
🌟林官指辯方有提供證據。強調舉證責任在控方,現在辯方提出證據,又要反駁對方證據問題,從而反證控方說法。 控方指出這是judgement call。 林官指控方這是「講唔通」,即控方自己不做,又要辯方批評沒有證物手機支持信息內容。
控方強調現在辯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削弱或反駁控方說法,而說明真相的關鍵,便是被告的手機。

林官指出這是個人選擇,不可以迫。控方指出如詢問完被告,被告不同意,才是迫。
林官稱明明咁重要的證據,「打開事真的鎖匙」便在眼前,叮嚀雙方要思考用甚麼形式呈上🌟。 明白辯方也可能有顧慮,擔心其與此議題無關的對話信息呈堂,引致其他影響。但始終whatsapp的對話才是真確的。

控方表示會尊重法庭。強調即使被告有在庭上打開手機,也只同意該些信息也出現在被告手機,不會代表是事實。反問即刻當刻被告與田友人有用whatsapp溝通又如何。
林官指出也要視乎對話自不自然,雙方是否跟劇本溝通,信息有否被破壞等因素🌟。也請控方在庭上指出whatsapp截圖中有沒有出現上述所指的情況。
控方指只看對話截圖,不會知對話有否經刪改,而辯方證人的手機遺失,也不能證明。

▶️與D4相關的陳詞
控方片段(P432)在庭上播放的時間為 10:24~18:08。辯方確認。

▶️與D7相關的陳詞
控方片段(P??)在庭上播放的時間為18:00~1850。

▶️與D8相關的陳詞
📌在場救援的義務急救員是否參與暴動
林官首先指出控方陳詞中:
1)指出在223段的段落抬頭指明「D8進入理大並非擔任義務急救員」
2)而另一段內有段則稱「D8不只是擔任義務急救員」
要求控方釐清立場,是否指D8扮急救員。

控方指出D8不只是做急救。若然是,為何逗留長時間也不離開,所以必然不只是做急救。 林官指出概念不清楚。
控方回答立場是指D8是扮急救員。 若D8目的真的是做急救員,看天當日情況,理大被破壞的暴動的情況出現,應該盡早離開,否則便是留在現場壯大現場聲勢,鼓勵暴動者,為暴動者提供協助。 林官提醒控方用字,被告是鼓勵還是協助。控方回應指留意上訴庭的判詞。
林官反問見到當日情況,急救員就一定要走?
控方指會有正式的急救員協助救援,稱如以巴衝突中,也有紅十字會機構派員當地。林官則稱,用俄烏戰爭作例,如救援機構派員入去,應該幫哪一方,還是雙方都要幫? 控方指要視乎上訴庭判詞。
🌟林官隨即時截停控方,解釋先要有個人想法,搞清基本概念,再配合上訴庭判證。如醫生走入暴動範圍且逗留在該處進行救援,便是成為暴動的一分子。控方稱有鼓勵意圖。

林官不解,即救完一個人,對該人講「快d好番,出去打警察」
控方再次重申上於庭案例指出基於常職,一般人見到暴動情況便要離開。留在現場繼續為暴動者治理,協助暴動者就是參與暴動。
林官以銀行劫匪搶劫銀行,遭成多人受傷,附近診所醫生留在現場作為例子,如醫生見人就救,是否協助?
控方斷言如用這邏輯,將來會有很多自稱急救員或記者進入暴動範圍。林官稱判案不是為了方便控方日後好辦事,稱有人假扮記者,急救員,更有人假扮警察。

📌上訴庭有關義務急救員的案例*
(案件為#1001黃大仙 CACC50/2022,今年8月4日被高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詳見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117

控方指出若急救員出現令暴動者放心和警方對抗,即使該人不是存心參與暴動,見到暴動環境仍沒離開,便是參與暴動。如上訴庭案例。
林官稱這是客觀考慮,而是鼓勵,是很主觀。 控方強調強而有力的控方證據證明警方作出多次呼籲。林官引述D8供詞指被告不知有呼籲。再引用銀行劫匪,該救人的醫生沒有進行鼓勵,沒有犯罪意圖,只留在現場。
控方稱本案是暴動的核心範圍,周圍都是黑衣人,被告必然知自己主要服務對象便是參與暴動者。林官指不是全部人都是參與暴動。控重申只要在呼籲過後,仍留底就是參與暴動。
林官反駁救護員可能即使知現場立立亂,在暴動現場不理是否暴動未,受傷的閒人都會治理。提出上訴庭提過有救無類的人道主義救援者並暴動參與者。再質問控方人道主義的救護者會否被定罪。
控方確認上訴庭的判詞指出人道主義救援者不會被定罪。
林官從而指出即上訴庭也非入去現場便是暴動,主要視乎被告的犯罪造意。

控方指本案的暴動範圍舉目都是黑衣人,被告必然知道主要服務對象必然係暴動參與者。重申足夠人暴動參與者放心與警察對抗的人,便是參與暴動。

🔸辯方陳詞

▶️D2
📌裝備證物
辯方指出D2被PW4制服時,現場環境昏暗,藉此挑戰PW4當時對被告衣著的觀察。
確認D2當時沒有戴任何手套,事前不知有手袖或手套。承認D2有查看過背囊,但無詳細查看。
重申防毒面罩只是掛在頸上,非控方所言是戴上面部。
林官向控辯雙方了解從背囊搜獲的長者八達通有否證據的重要性。控方指出庭上沒有提及即唔重要。 辯方指出當時被告對此不知情。

📌蒙面議題
林官指出蒙面最大的爭議是被告有沒有戴面罩。若最後裁定被告當刻有戴面罩,詢問辯方對此有沒有其他爭議。辯方表示沒有其他爭議。
林官再了解會否爭議被告當刻知不知悉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假設被告非參與,只是見大煙就戴面罩的人,需不需要視乎被告的造意。辯方回應指控罪七是針對參與中的人,D2當時係想走。
📌Whatsapp截圖
強調今日是首次聽到控方提出對whatsapp截圖的爭議,在盤問過程中沒有出現過,或就對話信息的真確性向辯方提出質疑。

對於控方指whatsapp造假的說法有兩個可能性。一是事後造假,二是當刻己虛構。 辯方指出證據是環環相扣,無論如何也應給予D2解釋。林官表示控對該說法雖沒有確實對此有質疑。但控一開始的立場就是D2根本不是入理大救男友。
辯方指whatsapp對話便是佐證被告救男友這說法可信。即使如控方所提當時早便在理工,一路作假。亦應在庭上作出質問。
林官指出剛才控方亦講不到對話信息可疑之處,稱最後留待法庭判斷。

▶️D4
📌爭議控方證物鏈
從D4沒有被控蒙面罪。如D4的裝備如控方證物所示,控方必定會控告D4蒙面。從而引證證物鏈所有爭拗。

沒有為D4拍攝個人full gear相,PW13明知處理公共秩序案件,警方必然會為被告拍攝full gear相,更何況PW13稱曾參與過踏浪者行動,理應不會優待D4。間接引證證物是否準確。
林官稱警方拍攝的相除了犯人相也會根據證供拍攝還原相。

📌被告供詞的可信性
林官指出即使控方無法證明到D4被捕時衣著如控方證物所示。但D4的確出現在理大。 辯方指出D4出庭作供是豁了出去證明證物鏈有問題,從而加強被告供詞的其他說法。
林官表示一個人講一句真話,非等於全部都是真話。反之亦然。
辯方再指出要控方提出證據去挑戰,而非用一些主觀的假設性問題去質疑被告供詞,例如反駁被告為何不賣掉滑板。

林官指出控方有提出證據反駁,如11月17日約1725時,控方以當時片段反駁被告指見當刻漆南道南與暢運道交界平靜,所以能從康宏廣場橫過暢運道步入理大。
辯方更正被告盤問時是用「膠著」非用「平靜」形容當時環境。辯方其後也找到影片影到當刻道路情況。當時環境與被告說法沒有抵觸。 片中也有很多市民橫過暢運道,從而引證到他們亦見到現場膠著。

應林官要求,辯方再而解釋「膠著」,以風險評估去解釋,當時由康宏走過理大正門,只需半分鐘,膠著即在短期內也不會發生衝突。

林官再指即使看片,都不會形容當時是平靜。
辯方翻查謄稿稱「平靜」不是由被告口中道出。當時D4回答法官有關現場是否「平靜」的提問。林官稱當時被告可以反對用平靜或不同意。辯方指出要相對於被告的中文能力能否如律師法官用詞精準,希望法庭不要放大平靜兩字,重溫整個審訊,被告一直用膠著去形容當刻雙方對峙情況。平靜只是當時與法官一問一答時洐生的說法。 況且,平靜也能指沒有爆炸等危險。

▶️D7
📌辯方證人及證據的可信性
強調控方沒有就whatsapp信息、社工和家姐的口價作任個評論與挑戰,加上兩證人的手機也給予控方檢查,所以現時控方沒有任何基礎去挑戰證據是造假,即使是事後或當刻造假。

而兩證人證供能證明被告供詞,包括:
1)家姐可證明被告出門前沒有裝備
2)Whatsapp對話可證明被告入理大的意圖及原計劃逗留時間不長。
林官回應指暴動不一定要裝備,暴動參與時間可長可短。
辯方回應指也要視乎被告其他供詞。
3)進入理大的目的
指出被告11月16號已與家人提過進入理大,法庭不能假定被告16號至18號一直欺騙家人。況且控方無任何紀錄證明被告造假。
林官回應指出也要考慮被告為何在這日子進入理大,為何不提早離開。
辯方指出當日18:30後,無人離開理大,即使閉路電視畫面顯示有人經Y core行人隧道出去,也不代表有離開,另一端是警察防線。當時身在理大的人根本不會相信警察會放人。

📌蒙面議題
對於被告是否有戴住面罩走出理大,辯方立場是被告當時在理大正門近行人路的盲人磚上,即門口同行人路交界 ,未踏出行人路。

📌暴動範圍
林官指出,即使接納辯方指被告未踏出行人路,但校園內也是屬暴動範圍。辯方回應指需視乎時間。

林官指出雙方簽定的承認事實,大家同意。 辯方爭拗承認事實只提「包括D,P,Y座」為何當時不描述為整個校園。
林官要求辯方指出11月17日1900至18日0500時,何處才屬暴動。辯方指出已清來列明在書面陳詞中,例如VA座不是,有人休息。H座也不是。
林官引用上訴庭判決書指出辯方理解有誤。判決書指明暴動範圍有核心區及靜態區,整個理大事件由11月11號開始,17號18號己是整件事件的高峰,更出現圍魏救趙事件。
辯方引用林士翔案例,指出非每一處都係暴動,每間房都是暴動。最後以理大平面圖畫出辯方認為的暴動範圍。

▶️D8
同意如非出自人道救援的救傷是可以定罪。引用兩單有關急救員被控暴動的上訴案,指出判決書也沒有對急救員救傷目的落閘,沒有提過人道救援不是可辯護的理由。
而本案與兩上訴不同之處是本案被告並非位於核心暴動範圍及有作供。

▶️D12
📌蒙面議題
D12被發現蒙面的一刻是在正門口的行人路,當時D12正離開暴動範圍。林官指出如何介定距離。辯方指不用畫線,應基於事實裁定是否遠離暴動及與他人有否關聯和共同目的。

▶️D13
林官問辯方對於由紅磡至灣仔或為功課更改題目有何補充。辯方指出被女友拋棄後,被告念舊情幫女友交功課也很合理。
林官質疑被告為何不通知女友,指出是單純找不到還是有其他原因。
辯方指出被告不期望女友會因為一份功課而回心轉意。反正自己也要做。

案件押後至2023年12月9日(六)裁決,期間六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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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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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30
👥張,郭,杜林,容(18-20)🛑四人已還押逾1個月🔥#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梁,蘇,李,胡,梁,蔡(20-41)🛑A10梁已還押逾8個月 #審訊前覆核 (#1001灣仔 暴動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10/25]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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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17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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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2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68) #提堂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24日被判處監禁30日,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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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0月3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4/3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提堂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24日被判處監禁30日,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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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被告在判刑後一天已呈交了一份文件,說明他放棄上訴及他與太太的身體健康問題。

被告再作求情補充,自己從內地嚟香港,欠缺香港法律意識。佢只係街頭表演,並沒有意圖損害香港政府、一國兩制嘅意思。之前提出上訴係基於擔心太太健康狀況,需要照顧,而並非不認罪。佢已經向法庭誠懇,並提交文件決定唔上訴。

陳官拒絕接納並稱被告無悔意,一直都唔認罪,更引述被告之前講過「就算死在監獄都無所謂」,又提出公約。之前文件中亦提過如果被定罪,太太會戴頭繩申冤。被告解釋從反送中到現在,在不同階段均會有不同嘅想法。而即使本案受到外國關注人權問題,佢並未向美國之音,BBC 等透露與案件相關事宜。

陳官表示所交文件只能當是刑期覆核,拒絕接納,維持原判 30 日監禁,即時入獄。最後指示懲教跟進被告本身今天健康中心嘅覆診,懲教所有優良的醫療系統,另外作指示福利署聯絡太太跟進。


[10:08完庭]

💛感謝報料💛
【10月3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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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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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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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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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法官引述上訴庭 潘榕偉 案例,包括該案中控方提出的判刑因素:
(1)  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
(2)  是否單一的煽惑丶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
(3)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
(4)  就可能產生的非法集結:
(a)  預期參與的人數;
(b)  預期暴力的程度;
(c)  預期暴力的規模;
(d)  可能引致的後果;
(e)  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
(5)  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非法集結或其他相關的違法行為(即使情況可能未達至非法集結丶或出現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暴動等);
(6)  涉及的地點。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
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 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 該罪項 (target offence) 的最高刑罰。

本案控罪是否屬於109A條所述「例外罪行」?
法官採納控方陳詞,本控罪屬於附表3的例外罪行。
但因本案所有被告皆年滿21歲,法庭不能考慮任何院所刑罰,此議題只屬學術討論。

案例:
辯方提出多個煽惑罪區院案例供法庭參考,包括葉倩敏、黎哲、趙浩楠、鍾志超、蕭張龍。
但法官指在 唐健帮 案中,上訴庭已重申下級法院未經上訴案件對同級法院無約束力、對上訴法院沒有指導作用,不能被稱為案例,無參考價值。

被告罪責:
D1
拒絕接納時任評議會主席D1為單純主持會議角色,引述其會議中發言「本席邀請全體起立,為為香港犧牲嘅梁默哀」,「希望咁多位節哀啦,會嘗試將大家尊敬之情轉達畀梁先生屋企人」。
評議會會議被校園電視及學苑(編委)透過直播及報導方式於 Facebook等平台公開發布,所有人都能閱讀或觀看。即使沒有人被煽惑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也不會降低煽惑的影響力。
D1同時指出作為主席,他沒有參與討論,只是根據成員要求表決議案。法官拒絕接納此論點,反指D1作為主席,知悉他有引導討論的權力,可見D1有清晰立場。而且D1召開會議、撰寫議程,為表揚梁一事提供討論平台,有絕對責任。

D1雖然作為主席,但有撰寫議程的權力
D2提出該議案,D3和議
D2、D4就議案表達意見
各人有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只要缺少其中一個,議案也不會通過、有如此影響力

本案主要因素:
1. 與他人一同犯罪:共同犯罪原則
2. pre mediation
3. 評議會濫權
4. open defence to the law
5. 公開發佈

(13:03放飯,下午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0/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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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開庭,因為女子A有匿名令,公眾入場後要再次清場,讓證人進場。

陳官解釋在匿名令下的安排,如有律師要見到證人容貌,可以行前,但因錄音位置問題,不贊成大律師掉位,A7大律師提出紀錄,她的位置和A7在犯人欄內的位置都見唔到證人。

控方稱收到辯方通知,盤問時要播片,會見到證人樣貌。陳官稱已有匿名令,追問片段事件;該片段係元朗站CCTV,係轉介文件之一,控方從辯方收到一網站連結,查看後知悉該片段在10月6日被放上新聞網站,文件在2020年10~11月畀咗辯方,9月16日審前覆核申請A女士匿名令,但外界未必得知,案件在10月12日開審,因應事件,原本控方會播出打格片段,現在唯有唔播。

陳官指片段在2020年畀咗辯方,2023年在開審前一星期被放上網,會令證人擔心被人騷擾、網絡欺凌、人身安全,而唔敢作證,法庭好注重事件,例如強姦案,公開證據會使證人受二次傷害…(下删三百字);指有機會由辯方律師團隊漏出(無講其他人),指令控方作出調查,有無人違反專業守則,有無人干犯刑事罪行,妨礙司法公正。

A1 律師:事件係可疑,引起疑慮,但唔知控方指邊一條片段,CCTV片段來源可以係辯方、可以係控方、可以係元朗站/商場。
陳官:咪話要調查囉。
A2 律師:如果有刑事成份,就同證人有關。
陳官:唔明意思,仲有無陳辭?
A3 律師:想知道片段是否其他白衣人案的unused material 。
A4 律師:無補充
A5 律師:要求知道係邊條片
A6 律師:警方要持平調查

[10:58] 傳召A女士

🔹控方主問

A女士住元朗區,中五畢業,721當晚8點幾去元朗公園…鳯琴公園…對面有個細商場,朋友在嗰度有舖頭,去探佢。

主控問是否需要A女士除口罩,陳官指唔需要,盤問唔一定要見表情,盤問係藝術,睇功力,「台上一分鐘台下十年功…」。

A女士繼續:風琴運動場?公園前有商場,朋友做治療痛症,主控問係咪鳳攸北街?揾朋友傾計,8點幾出嚟,見到公園/鳳攸北街好多人,去公園坐,睇熱鬧。

A2大律師指主控引導,陳官稱這是前三條問題,現在先反對?直接詢問A見到咩?比平常多人,多數人著白色衫,有人坐係度,有後生,有老人家,聽到佢哋話有人入元朗,此時陳官講:「請繼續」,主控正想繼續,A2大律師又起身話似乎證人仲有嘢講,觸怒了陳官,發一輪牢騷後,叫主控問證人係咪仲有嘢講。

A女士話「佢哋」嘅意思係睇新聞,知道有人話入嚟元朗,網上有海報,有資訊,海報話有一班人入嚟搗亂,諗起呢樣嘢,所以停留在公園,八卦睇嘢。在公園留到約十點半,約兩個半小時,同朋友傾偈傾咗好短時間,跟住去公園,之後啲人疏散,公園越來越少人,公園有條橋行去Yoho商場,即形點二期,沿著天橋行去元朗站,搭一個站返屋企,行到天橋尾,有兩三個男人跑過左A,佢哋話有人入咗嚟,在地鐵站,穿過商場落幾級樓梯,去到F出口,見到好多人,咩色衫都有,望向右邊閘內有一大堆人。

[11:36~12:05] 小休

想行埋去閘機,但見到有人噴水,唔知係咩液體,避開咗,行前少少停低,同噴水嘅來源有段距離,唔知由邊度噴出嚟,噴水係由閘內噴向閘外,由F出口向左直行停低咗,聽到閘內有人嗌「過嚟啊」呢啲說話,閘外有十幾20人,着白色衫嘅比較多,有幾個唔係白色衫,班人在想入去與唔入去之間,閘外嘅人叫:「你出嚟」。閘內有個高男人,有年青人企在後邊,閘內人攞遮,互相掟嘢、膠樽、垃圾,互相嗌、挑釁,強烈感覺係閘內大啲,「入嚟呀,唔好走」,唔止一個人嗌,高嗰個大聲啲,閘外人唔想入。

認得林卓廷,其他人唔識,佢高高瘦瘦,着黑色T恤,杏色西褲,電視有訪問佢,印象深刻,在電視見過超過10次,留意佢嘅高度和聲音。

A女士在P13(1)相中畫出停低嘅位置,和在P13(9)相中畫出移動路線;停低直至噴完水,之後兩幫人都係嗌,閘內比較多,閘外觀望,之後估閘外人忍唔住,終於跳欄入去,閘內人退後,閘外人衝上樓梯上月台。

陳官問點解A覺得忍唔住?A3大律師反對,因為證人講係「估」,根據證據法,再問落去嘅證據價值不大。陳官再問有咩事實根據。

A女士稱閘內人叫「入嚟啦」呢句說話就跳入去,閘內人掉嘢,掉遮向閘外,開遮攻擊閘外人。

跳欄入去之後,A女士移動到閘口右邊,去到近樓梯底嘅玻璃欄杆。

[13:00] 控方主問未完,14: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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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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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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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上午部分: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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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35個月監禁
認罪扣減20%,年齡扣減4月
🔥總刑期 24月🔥

(詳情後補)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917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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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 A 女士作供

🔹繼續控方主問
證人經形點二期去元朗站,落幾級樓梯進入F出入口,一落到去就見到有人射水,行前幾步先停低,逗留咗一段時間,再行去接近樓梯底付費區外的欄杆位置。控方想叫A在相片中畫出這些位置,睇咗好多張相,A話方向感唔好,攪咗一段時間,仲係唔清唔楚,陳官又出手叫A在元朗站的平面圖畫,畫咗第一次逗留位置,行走路線,到第二逗留位置。

A話在打鬥期間,付費區外有廿多名白衣人,終於忍唔住跳入閘內打黑衣人,多人衝上月台,付費區內餘下2~3人,她見人少咗,就行去樓梯底觀望,想入閘搭車返屋企,見有垃圾桶和遮掉咗落嚟;在陳官追問之下,A描述垃圾桶係銀色金屬物,大小約24” x 12”,跌落嚟唔大聲,睇唔到點跌;把遮擺在樓梯,睇唔到由邊度嚟;嗰2~3個白衣人後來上月台,有一個落返嚟,離開付費區,對佢印象深刻,因為佢受傷,左手流血。

控方追問垃圾桶跌咗去邊,A指在樓梯位,由頂數落約三份一,主控叫A睇相,問係咪相中位置,A2大律師起身反對,指控方引導,陳官莫視,叫控方播片P7S(垃圾桶由月台跌落);A話無見過這情景,應該係未去到樓梯底。

A回覆陳官查詢,白衣人跳閘時未離開第一位置,由第一位置行去第二位置期間,無聽到地鐵站有廣播,亦唔見有職員,但留意到有一男子一直企在後面,著深色衫,A無用手機拍攝,因為怕被人搶。

之後見到防暴隊到場(多次稱唔係警察,陳官當然指正,警察唔一定著軍裝),A選擇唔搭地鐵,怕被警察問話,改由K出口離開,行路返屋企;在站內停留咗約一小時。

主問完畢。

[15:42] 因盤問需時,陳官示意明天繼續,案件押後至明日(31/10) 10:0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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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A女士的證供全部在控方片段睇晒,似乎作用不大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31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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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六人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11/25]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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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0
👤梁(49) #裁決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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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張浚軒暫委裁判官
🕝14:30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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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 👥鄒家成(26), 30歲女子🛑鄒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新案件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作出申索的註明中第1(a)、(b)、(c)或(d)段所禁止的行為的人 #宣布決定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原訟庭於2023年7月28日拒絕批出禁制令,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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