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27馬鞍山

A1: 黎 (19)
A2: 趙 (17)

控罪:
(1)A1-2管有爆炸品
(2)A2:管有爆炸品
(3)A2: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1)A1-2同被控於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3)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上述被告均有或將會申請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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